对西欧中古早期国家问题的一些认识,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西欧论文,中古论文,国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国外史家近几十年来在西欧中古早期这一研究领域用力甚多,成果颇丰,令人关注。对中古早期诸多问题的讨论,不仅拓展了视野,也将认识导入更深的层次。一些学者呼吁应当承认“中古早期”这一学术领域的相对独立性。威克翰(C.Wickham)指出:“历史上每个时期都有其自身的身份认同和合法性,绝不能以事后之见视之。400-1000年这一漫长的时间跨度作为一个研究领域,有其自身的合理性,绝不能以此前或此后的历程主导之。”①麦基特里克(R.McKitterick)针对中古早期的政治历程强调:“尽管罗马遗产的力量长期存在,但在6、7、8世纪中发生的欧洲政治结构,应当按其自身来认识。把早期欧洲诸王国作为后期罗马帝国社会和政治模式的凌乱的翻版,是错误的,将其作为欧洲在11世纪以后出现的那种模式的雏形,也是错误的。”②英尼斯(M.Innes)也认为,不能将中古早期的政治与政府看作只是典型封建主义的初级阶段,或者视为罗马制度的衰落与退化,应当让中古早期自身来说话,“中古早期作为一个历史时期有其自身的合法性”。③ 西欧中古早期的国家问题是当代史家着力探究的一个重大课题。论者之所以提出这个问题,是因为中古早期的政治权力明显有别于罗马国家,当然也不同于近代国家。中古早期的王国不是罗马国家的延续,也非民族国家、主权国家的某种不完整的、模糊的投射,这是当代论者的基本共识。关于国家发展问题的直线的、目的论式的传统解说,在当代学者中不再具有普遍认同。④论者普遍提出,中古早期的政治权力应当依其自身进行解释。在这一理路之下,论者对西欧中古早期王国与罗马制度的关系、早期王国能否纳入“state”这一概念意义上的国家范畴、公共权力与私人权力的关系、王权与地方权力的关系等问题,展开了广泛的讨论。讨论的实质是中古早期国家的性质和特点问题。这些讨论不仅涉及中古国家与近代国家的联系与区别,也联系着中古早期的社会结构与权力结构,应当引起重视。本文拟对国外学者的相关探讨进行考察,并在此基础上初步阐发一些看法,旨在引起更多学者关注。 欧洲西部地区从后期罗马帝国走进中古时代的历程,反映在政治层面就是国家形态发生的巨大变化:以地中海为中心的帝国转变为由众多王国构成的世界。⑤显然,这是一个转变的时代,时间跨度达几个世纪。讨论中古早期的国家,首先涉及的是中古早期王国与罗马制度的关系。这个问题的答案,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论者的视角。用佛拉克里的话说,如果站在500年,我们仍然可以将欧洲文化归入“古典晚期”;到700年,“我们就牢固地站在中古世界了”。⑥此时中古文明的自我认同形成了:8、9世纪以来的史书作者,不再将他们的历史、文化和制度追溯到罗马,而是归于自身。佛拉克里讨论了这些作者的历史观: 对于英格兰的比德来说,历史事实上始于盎格鲁-撒克逊人来到不列颠岛,中心内容是这些入侵者皈依基督教,所以集中叙述7世纪。在意大利,执事保罗写了伦巴德人的历史,而他对伦巴德人早期的历史或起源所知极少。就像比德的作品一样,保罗的史书具有强烈的当代信息。在法兰克,加洛林人的新王朝从事一项特殊的实践,即通过贬低前王朝来证明他们夺取权力的合法性,由此大力诋毁墨洛温王朝。他们撰写的其实也是新近的当代史。所以,在上述所有三个地区,与罗马的连续性这种意识中断了。⑦ 历史从后期罗马帝国演进到中古时代,既有连续也有断裂。从政治、经济、社会、思想意识、文化、法律等不同方面着眼,得出的结论自然不同。政治和政府层面在这一历程中发生的种种变化,向来作为历史断裂的重要论据。近来论者却普遍用“同化”和“转变”描述从后期罗马帝国到中古时代的过程,包括政治和政府方面的演化。所谓“同化”,其实是强调罗马、日耳曼和基督教等多方面因素的融合,所谓“转变”,是指“同化”的同时,也是适应各地不断变化的情况的过程。中古早期的王国根本有别于罗马政治,它们的确立和发展,是“转变”的结果。仅就这一结果来看,从后期罗马帝国到中古时期的政治和政府演化,似乎仍然可以说是断裂,或者断裂大于继承。然而就过程来说,中古王国的发生和发展既是各种因素相互融合的过程,同时也是“选择”和“调适”的过程,从而实现了从罗马向中古社会的“转变”。其间,一些罗马传统和制度是逐渐消退的。对此,麦基特里克提供了如下看法: 在西欧所有新发生的这些王国内,各地对西罗马皇帝的消亡引起的政治振荡的反应大不相同。但是,根本不存在外来的政治制度生硬而直接地强加在被征服者的身上的情况。法兰克人、汪达尔人、西哥特人、苏维汇人、勃艮第人、东哥特人、伦巴德人等这些新来者,通常在5世纪结束以前很久已经相当程度上与他们定居其中的人群通婚,并吸纳他们的语言、制度和文化。虽然日耳曼很多部族属于阿里乌斯派而非天主教派,并且是在定居罗马帝国以前成为教徒的,但大部分在后来都成为正统教派。前罗马各行省极其牢固的天主教教会制度,对于日耳曼人皈依正统毫无疑问施加了强大压力。同化和转变是极其缓慢的过程。罗马的传统和制度有很多消失或者变得多余了。⑧ 论者指出,罗马制度与中古早期王国的一个明显区别,在于对官员和军队的回报或支付方式上。前者付以薪酬,因而依赖征税;后者授予土地,因而依赖对土地的直接占有。当然这一点在历史过程中也是逐渐清晰起来的。中古早期王国并非没有税收,7世纪以前的西哥特人和法兰克人仍有征税制度,通常认为在600年时还可以见到土地税的痕迹。⑨但这些税收对于王权是不重要的。“对服役和效忠义务的基本回报现在是土地,而不是金钱”,如果伯爵、公爵本人不占有土地,没有军事随从,伯爵、公爵这类头衔也就没有什么意义,这就是所谓的“土地政治”。⑩威克翰把征税对于政治权力的不同意义,作为罗马制度与中古早期王国的一个重大不同。他认为伴随西罗马帝国解体发生的一个根本变化,是税收制度的崩溃,“因为建立在征税之上的政治制度,在其基本结构上与没有税收体系的政治制度大不相同”。中古早期的所有回报都是由“土地政治”的逻辑主导的:“割让土地及其用益给官员或其他强大的贵族,以换取他们的回报。”(11)然而,即便是建立在征税基础之上的政治制度逐渐被“土地政治”取代的过程,在当代论者的笔下也仍然可见某种历史的连续性: 在中古早期,豁免权的机制有可能完全瓦解土地税的制度,因为土地税到7世纪早期已经消失了。有文献可查的豁免权出现的时间晚于土地税的消失,但是或许其间并不存在因果联系。享有豁免权的人或机构承担的役务与向公众征税的原则,全然是两种不同的制度。世俗和教会要人扮演了政府的不能缺少的代理人,在这方面与古典晚期的某种连续性是明显的。例如,随着常备军的消失,移交给贵族的不再是征税之责,而是战争和军事的组织工作。(12) 麦基特里克还认为,在法律方面,中古早期与罗马世界的连续性最为显著。“根本不存在罗马法的衰亡,只存在一个逐渐调适的过程。”(13)还有学者指出,中古早期有关土地占有的法律,大部分出自罗马法,即使这并非意味着可以直接按法条的字面意义理解中古早期土地占有的规则。(14) 从上述内容可见,当代论者一方面指出中古早期王国与罗马制度之间的“断裂”,另一方面仍然试图探寻其间的连续性。然而,中古文明毕竟是从一个新起点上开始的。这个起点已不再是罗马文明的延续,否则“转变”就无从谈起。或许是针对一些传统认识中的某种偏颇,论者现在比较强调中古早期文明与罗马文明的连续性,重视不同因素间的“同化”和历史“转变”的渐进性,这些意见无疑是合理的、可取的,但似无必要由此否认中古文明赖以立足的新起点。各种因素的融合以及与之同时发生的“选择”和“调适”,共同准备了中古历史的新起点。从罗马帝国后期开始的“转变”,在不同地区、不同时期内的表现,可谓千差万别,以致对其特点进行归纳是非常困难的,但还是可以抽取其共性。威克翰、罗伊特(T.Reuter)对中古早期政治权力的特点作了简要的论述:“中古早期政治权力的特点是互相矛盾的:既软弱又强大。即使在直接从罗马帝国的废墟上演化过来的地区,中古早期的政府跟罗马国家相比也要穷得多,软弱得多”;然而在整个中古早期,政治权威却在广大范围内存在并与地方大土地占有者的权力相结合,这种公共权威“既是独立的政治力量,也是权力合法性的来源”。(15)显而易见,这里说的中古早期政治权力的“软弱”与“强大”,是就政府对社会的控制力度与范围来说的。也就是说,从后期罗马帝国到中古时期,政治权力在对社会的控制力度与范围上经历了明显的“转变”,那么发生这一转变的起点在哪里呢? 社会结构和国家是从人们的生活实践当中产生出来的,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这个道理用来分析中古早期王国的发生和发展是适用的。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里有关西欧封建社会发生的论述,至今读来仍然是有启发的: 古代的起点是城市及其狭小的领域,中世纪的起点则是乡村。地旷人稀,居住分散,而征服者也没有使人口大量增加,——这种情况决定了起点有这样的变化。因此,与希腊和罗马相反,封建制度的发展是在一个宽广得多的、由罗马的征服以及起初就同征服连在一起的农业的普及所准备好了的地域开始的。趋于衰落的罗马帝国的最后几个世纪和蛮族对它的征服本身,使得生产力遭到了极大的破坏,农业衰落了,工业由于缺乏销路而一蹶不振,商业停滞或被迫中断,城乡居民减少了。这些情况以及受其制约的进行征服的组织方式,在日耳曼人的军事制度的影响下,发展了封建所有制。(16) 这里论述的是西欧“封建所有制”的形成,实为我们认识中古早期政治权力的发生与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经济与社会背景。当代学者认为,西罗马帝国的崩溃的确带来了巨大的政治动荡和后果,然而从罗马帝国后期开始的“转变”,不能简单地归结为罗马在政治和军事上的衰退,因为“位于罗马文化之中心的地中海经济圈的解体,是缓慢和复杂的过程”。与此同时,“欧洲文化重心向北移”,北海经济圈形成。(17)伴随着经济活动的一系列变化,中古文明在一个比古典文明宽广得多的舞台上展开了。这就是中古早期政治权力赖以发生与发展的新的历史起点。 西欧中古早期的政治权力,是否具有“state”一词意义上的国家属性,这是当代学者普遍关注的问题。其实,这并非新问题。20世纪20、30年代,德国著名学者迈尔(T.Mayer)、布鲁纳(O.Brunner)和米泰斯(H.Mitteis)等,深入探究了中古王国的性质及其与现代国家的区别。(18)中古早期研究领域在近几十年里的不断发展,将旧有争论置于新的学术基石之上。在格茨(H-W Goetz)和雷诺兹(S.Reynolds)看来,称中古早期的王国和一些地方大公国为“state”意义上的国家,并没有什么问题。格茨探讨了虔诚者路易的一部传记中蕴含的政治观念,指出“regnum”一词具有多种含义,其中不仅包含“领土”的意思,也具有抽象的“政治权力”的意义,所以由这个词指称的权力秩序是符合“state”一词的定义的。(19)雷诺兹将“state”一词的意义规定为统治者或统治团体多少能够“合法地使用强制力”的一种组织,(20)在这一意义上,中古早期的王国或一些地方大公国当然都是“state”意义上的国家。 然而,对于用“state”一词指称中古早期的王国和地方政治体,多数学者确实犹豫和困惑,他们宁愿持保留和谨慎的态度。这一讨论看上去似乎是怎样定义“state”的问题,其实涉及对中古早期政治权力的性质和特点的认识。诚如威克翰所言:“国家是什么?这个问题没有给罗马史学者带来多大麻烦,因为罗马帝国按任何定义都是国家;然而研究中古早期的学者对此感到困惑,因为他们意识到在中古早期,非规范性和私人关系是实施各种权力的关键,即使在查理曼这样强大的统治者统治时期也是如此。”(21)鉴于各地政治权力发展的差异性和不平衡性,威克翰将罗马帝国后期至中古早期整个地中海范围内的政治体划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强大国家,(22)即罗马帝国、拜占庭帝国和阿拉伯帝国,它们拥有税收制度和支付薪酬的军队,以之作为支撑政治权力的独立资源;二是弱小国家,主要有法兰克、伦巴德、西哥特等,它们虽有从罗马继承下来的强烈的公共权力意识,但政治权力的实施取决于对土地的直接占有。三是欧洲北部尚处于前国家制度(pre-state systems)下的那些政治体,例如英格兰、威尔士、爱尔兰、丹麦,在这些地方王权长时期内特别私人化。(23) 英尼斯拒绝将中古早期的政治体径直称作“state”意义上的国家。他指出:“中古早期的政治是由统治阶级内私人之间的关系规定的,而不是由‘政府性’即为实现既定目标而设置的官僚机器的运转规定的。”(24)他还提醒人们应当警惕这样的陷阱:用现代官僚制度看待历史过程中的所有政治。他反对有关国家问题的某种目的论式的解释:把现代国家作为历史发展的基本目标。他提出,不能把“state”作为无时间性的概念,它似乎只需等待着被发明出来,相反,必须关注历史的复杂过程。(25)还有学者指出,将中古文本中的“state”(拉丁文为“status”)解释为拥有从属于共同政府和法律的政治体,是严重的误读,因为那时的作者还没有在这个意义上使用“state”一词。(26)英尼斯等人的看法较有普遍性。多数学者认为,中古早期社会并不存在属于公法范畴的一套“制度”,因此不能用“state”指称当时的政治秩序或权威体系,把中古早期的王国称作“state”意义上的国家,其实是“时代错乱”。持这一类观点的学者有时仍然用“state”指称中古早期的王国或一些地方政治体,但重心往往都落脚在统治权力的私人性质上。在他们看来,中古早期政治史研究的主题不是“制度”,他们认为当时不存在或者几乎不存在所谓“制度”,而是权力的表现、象征、仪式乃至“表演”,总之是权力的实际运行过程。以此视角观之,中古早期政治史,就不再是代表一套所谓“制度”的国家的历史,而是政治文化或曰权力文化的历史。(27) 这一类意见及其开创的学术风气影响广泛,成为当代西欧中古政治史特别是早期政治史研究的显著特色。莱泽(K.Leyser)对10世纪德意志奥托政府及其政治仪式的考察,纳尔森(J.L.Nelson)对中古早期政治仪式的研究,显示的正是政治文化或曰权力文化的学术理路。(28)德国著名学者阿尔特霍夫(G.Althoff)是中古早期政治文化研究的主要代表,他的研究集中体现了政治史研究的人类学取向。(29)他指出,中古时期政治交往的特点可以表述为仪式、姿态和规则,这也就是中古政治生活的性质。只有对这些方面进行研究,我们才能知道所谓“制度”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儿。大体来说,中古政治实践不依靠书面交流,少有司法和行政机构,也没有垄断对强制力的使用。相反,那时的政治过程表现为人与人之间的口头协商和从宗教礼拜到宫廷礼仪的大量仪式,还有就是管控冲突的各种方式。(30)显然,在阿尔特霍夫看来,中古早期甚至中古大部分时间内的王国和地方政治体,其实都非“state”意义上的国家,所以他将自己考察奥托王权的一本专著命名为《奥托王朝:没有国家的王权》。(31)凯勒(H.Keller)也持类似意见,他称奥托帝国是基于私人联系基础之上的帝国,所以是“没有制度的制度”。(32)他说:“中古时期的统治机构不等同于今天意义上的国家(Staat)。它没有法律制度,也没有和平秩序,秩序只是通过上面即有着国家特点的‘中心权力’实现的。‘国家’职能的担负者就是国王及其大人物。他们依据自己的地位和等级,相应地履行基本的统治职能。因此,在政治结构方面我们无法从概念上清晰地区分法制与权力。”(33)舒尔泽(H.Schulze)则将“state”完全作为近代概念,他称国家是“非私人性的,而且与制度连在一起”。中古欧洲并无基于领土之上的国家观念,它只承认私人联系,这种联系的基础是个人的效忠誓言。(34) 上述国外学者的种种意见,事实上提出了认识中古早期政治的方法问题。后人习惯于在一系列相互对立、相互否定的范畴内,如“公共权力”与“私人权力”、“公法”与“私法”、“中央权力”与“地方权力”等,分析中古时期政治权力的性质和特点。在将这些范畴用以考察中古早期的政治权力时,论者一方面固然能够把握一些特点,另一方面也不免陷入某种二元对立。麦基特里克认为,避免将中古早期政治权力的性质和特点狭窄地范畴化,应当是认识当时政治生活的基本方法。(35)这个意见值得认真对待。公共权力与私人权力、公法与私法,用以分析罗马的政治与法律是适当的,但机械地用以观察中古时期特别是中古早期的政治与法律,则往往会令人迷惑。中古早期无疑广泛存在着公共权威与公共意识,即使明确否认中古早期的政治权力为“state”意义上的国家的学者,对此也无法否定。例如,中古早期的历史叙述作品尽管呈现多种多样的角度和立意,但在表达国王——中古政治活动的中心——的使命与职责上却相当一致:国王的权力源于上帝,肩负维护公正与和平的重任,对基督徒的救赎负责。在《萨克森人史》的作者维杜金德的笔下,美因茨大主教希尔德贝特(Hildebert)对奥托一世国王的一番话,表现的正是时人对国王之使命与职责的共识:“你用这柄剑驱逐基督的所有敌人,包括异教徒和坏基督徒,凭借上帝的旨意,以法兰克帝国的所有力量为所有基督徒带来持久的和平。”(36)这是国王就职典礼上常见的“套话”,也正是这番“套话”显示了统治集团或权力阶层对王权的肯定与尊重,是公正权威与公共意识的展现。 然而,若否认中古早期政治权力所具有的显著的“私人化”色彩,也是不容易做到的。与罗马时代不同,中古早期的政治是所谓“土地政治”,(37)土地不仅是财富的标志、权力的基础,也是将人与人联系起来的基本物质纽带。统治集团的成员不只是各种公共职位的持有者,也是大土地占有者。统治集团成员的地位、身份,不仅取决于其占有的职位,也来自其拥有的土地。无论是王权还是地方权力,它的实现都需要甚至依靠对土地的直接占有。统治越来越有赖于对土地的占有,而不是一套行政、司法制度。也就是说,统治权力必须与土地占有权相结合才是有效的。所以作为私人的土地所有者的权力,与公共权力并列甚至是前者与后者混同。(38)中古早期的史料表明,王国可以是“某某”国王自己的王国,公爵、伯爵管辖的范围,也可以视作自己的领地。“regnum”可以指某某国王自己的王国,也可以指某某公爵自己的公国。(39)不难看出,在罗马之后的西欧诸国,政治权力越来越“私人化”,权力关系越来越呈现出私人之间的关系。根据英尼斯的总结,近年来中古政治史领域最具创新性的研究有两项:其一是人物志研究(prosopography),即确定贵族亲缘关系网络,由此能够更深入地探查贵族的利益和动机。其二是揭示政治仪式在中古早期政治舞台上的关键作用,由此可以说明中古早期的政治规则和政治运行的机制。(40)这两项研究均展现了统治阶层内私人之间的关系(personal relationships)对于统治和管理社会的重要意义。基于此,阿尔特霍夫呼吁史学应当大力借鉴人类学的视角和方法,重新认识中古时期的政治与政府,特别是中古早期的政治与政府。 中古早期王国或者地方大公国没有或者几乎没有官僚和财政制度,统治和管理职能很大程度上是通过私人之间的关系实现的,就此而言,它们并不像“state”意义上的国家。不过这只是事情的一方面。另一方面,公共权力与职位广泛存在,公共意识从未消失。在“土地政治”这一大背景之下,通过占有某个职位而享有的权力,对于其身份和地位仍然是非常重要的。论者已经指出,在中古早期的主要王国里,从强有力的政治人物当中是很难找到仅仅是作为私人的土地占有者的。(41)前述两个方面的事实其实已经表明,如果我们将中古早期的政治权力(无论是王国层面的,还是地方大公国层面的)继续纳入到“公共权力”与“私人权力”、“公法”与“私法”这类范畴当中进行分析,那么它们显然是由“公”、“私”权力共同构成的。这里当然不是说中古早期史料当中没有“公”、“私”意识之分,但是它们往往并不对立。“公”与“私”的法律界限在罗马时代是明确的,近代以来也是清楚的,但在中古特别是中古早期,问题变得复杂起来,或者说具有鲜明的时代特点。 离开中古早期的具体环境谈论制度与机构,势必将中古早期的政治体抽象化、概念化。但是,将很大程度上“私人化”的中古早期政治与政府,当作与公共权力相对立的私人权力来认识,显然也是不妥当的。国内以往通常将中古领主对其领地居民拥有的司法管辖权力解释为私人权力,并且作为西欧封建制度的基本特征,这种认识一定程度上已经陷入“公共权力”与“私人权力”的僵硬对立。中古早期,公共权力逐渐呈现非集中化的特点,这是“土地政治”内在逻辑的必然结果。但是这一过程未必带来公共权力的弱化(就其作用的范围而言)与私人权力的强化。作为大土地占有者的领主对其领民的统治权力,在中古早期的背景下往往演变为地方政治权力,然而这并不是外在于公共权力甚至并吞公共权力的过程。公共权力或者作为与领主统治权平行的权力继续存在,或者成为领主统治权的“合法性”的来源。“世俗贵族拥有的地方统治权是因其占有的职位而合法化的,公爵、伯爵等就是如此。”(42)雷诺兹则指出,领主对其领民行使的权力,“在性质上是政府(‘公共’)权力,而且无论其来源如何,都凭借习惯而合法了。”(43)所以,在中古早期的背景下,公共权威与基于土地占有的权力是连在一起的。豁免权的双重性质就说明了这一点:一方面它是公共权力衰退的迹象,另一方面又是公共权威强大和扩张的表现,尽管这两点在后人看来是多么的矛盾。在传统认识当中,豁免权向来被作为公共权力衰退的重要证据和地方领主权的原初形态。但据新近认识,豁免权事实上又是国王权威的展示,是公共权力扩张的显现。(44)因为这种权力的来源是清楚的,向某地提供保护并颁授豁免权的正是国王。豁免权的持有者虽然免于某地官员的干预,但是“对国王的义务在原则上仍然是完整的”。(45)这里不存在“公共权力”与“私人权力”的对抗,也不是前者退化,进而被后者取而代之的问题,而是公共权威与基于土地占有的权力逐渐连在一起的问题。这里的“公”、“私”关系需按中古早期自身的实际来解释。佛拉克里的意见或许有助于理解这一点: 正是国王权力与贵族权力的相互结合,成为公共权威的基石,但王廷是建立各权贵家族之间的联系的中心。……有关权贵家族的新近研究反复证明了各大王国内这些家族之间的联系,在这个意义说,每个王国的凝聚力很大程度上归功于不同地区的贵族间相互建立联系的愿望。在社会学意义上,中古早期的统治集团是高度整合的。国家以这样的方式发展起来,其范围大于国家的征税能力,也大于国家的实际治理能力。国家的范围是一种文化现象,即拥有共同的习惯、想法、习俗和信仰,而不是财政制度和官僚体系的产物。(46) 佛拉克里在这里提出了解释中古早期王国的新视角:与其说它们是行政制度意义上的,不如说是文化意义上的。 对中古早期政治权力的性质和特点的探讨,必然涉及王权与地方权力。当然这也不是新问题,但当前的研究确有新特点,还是应当提出来进行一些讨论。 关于王权与地方权力的关系,以往的认识着重于它们之间的对抗。近年来虽然有论者指出了其关系的双重性,即合作与对抗,然而这种观点仍然是从王权的角度来看待这种关系,采取的还是“自上而下”的视角。当前的讨论似乎更加“平等地”对待王权与地方权力,强调王权与地方权力共同构成中古早期的王国。当然,不同的论者还是有不同的侧重点。威克翰、罗伊特(T.Reuter)仍然强调王廷作为王国政治中心的意义,指出:“王廷的威信意味着没有一个人可以指望仅凭地方权力就能够获得广泛承认的地位,无论这种地方权力多么完备。”(47)这种意见仍然将王权作为统治权的合法性的基本来源。英尼斯则提出了“从下往上看的”视角,指出了中古早期王国的复合性结构和权力合法性的多重来源。对此,他有一段比较集中的论述: 法兰克是复合性的政治体,其核心是地方权力集团的自我利益将相互交织、相互作用的各个部分连接到一起。所以只有采取地方视角,才能公正地看待这种结构的复杂性。除非我们从下往上地考察政治,否则就总是处于危险之中:忘记了权力合法性的多重来源,从国王与贵族、中心与地方之间的关系当中看到的总是对抗。事实上,地方权力集团是将国家整合在一起的力量,他们的利益既关系中央,也涉及地方。所以政治冲突的发生不是由于中央与地方的对抗,而是中央不同角色之间不间断的博弈过程的一部分。这就使政治演进成为复杂的过程。这种复杂性又伴随如下事实:如果在较大范围内行使权力,权力就必然是巡游性的,而且,由于行政制度的缺失,权力代理必然导致权力分享。因此政治权力行使的范围越大,就越加具有间歇性,越加依赖与地方权力人物的联系。(48) 英尼斯这番认识的背后,是他对中古早期社会土地占有与政治权力之间的关系的看法。他有如下几点总结:其一,对土地的直接控制对于中古早期政治具有核心意义。其二,作为“土地政治”的结果,国王只能对地方产生有限的影响。国王的资源基本限于王室领地。其三,地方权力的行使是自治性的,是地方权力集团的集体行为。其四,作为“土地政治”的结果,还由于中央基本制度的缺失和地方自治,政治权力是分散的、间接的,其存在的基础是对地方的影响而非控制。(49) 不难看出,英尼斯的分析是试图从地方权力看王廷与地方的关系,并将地方权力集团作为国家的整合力量。这一点,与上文讨论的佛拉克里的意见可谓殊途同归。然而,佛拉克里仍然视王廷为政治中心,权力的聚焦之处,英尼斯却更趋于强调早期王国政治权力的复合性。对待中古早期的王权与地方权力,“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这两种视角都有各自的根据和道理,无须相互否定,关键是在分析问题的过程中怎样保持这两种认识视角的平衡。基于对土地的占有而形成的权力关系与权力结构,也就是所谓“土地政治”,导致了中古早期政治权力的高度分散化。国王与地方贵族行使权力的主要物质基础,都是其占有的土地。他们占有的资源是共同的,“在同一基础上游戏”。(50)在这一意义上,中古早期的国王与贵族的关系确实比以往的认识来得更“平等”一些。(51)论者提出的“公意政治”(consensus politics)、“会议政治”(assembly politics)在中古早期政治实践过程中的意义,显示的正是国王与贵族在行使权力过程中的相互需要和相互依存。(52)这里不妨征引《圣伯丁年代记》中的一段记述: 到会的每个人就会议的事项亲自起草一份报告,由此也就亲自提供了自己的一份确认书,并且亲自署名以为证明。整个事情的结果经过讨论、协商和解决并最终以适当方式由到会的所有人署名确认:所有这一切汇集起来,详细地汇成一个册子,捆成一小卷,并经所有人确认是准确的记录。(53) 麦基特里克讨论中古早期口头与书面交流方式的相互依存问题时,引用了这段资料,这段资料同样可以用来说明中古早期政治生活中的所谓“公意”和“会议”。(54)这种决策方式是中古早期政治的一大特色,展现的更多是权力的平行关系而非垂直关系。特别应当看到的是,由于政治权力的高度分散化,主要是贵族的地方统治权而不是王权,维持着地方公共秩序。这一点,最明显地表现在10世纪。(55)王廷对地方事务既无法真正控制,也不大关注,这样一来就围绕着当地的大土地占有者形成了地方政治权力的基础。(56) 但是,由此低估“中心权力”的存在和力量,也是不合理的。王权是中古时期最基本的政治制度,国王是政治生活的中心,王廷是权力的聚焦点。在中古早期,中心与地方固然不宜简单地视作垂直的权力关系,但中心毕竟是中心。王国是共同体,这一共同体固然是由王权与地方权力共同维系,然而共同体的权力中枢无疑是王廷。近来国外一些学者的意见或许过于强调贵族对于国王的意义,王权作为最高公共权威的中心地位,相应地被忽视。已有论者指出,刻意地突出一些大贵族与王室关系的亲近和密切,是中古早期史书内容的一个显著特点。(57)这一点事实上已经表明,将国王只是看作“第一贵族”(primus inter pares)的观点是有失片面的。国王与贵族相互依赖、合作,有时也对抗。国王需要贵族,贵族同样也需要,甚至更大程度上需要国王。王权固然没有垄断“合法的强制力”,但为贵族地方统治权力的合法性提供了基本来源,即使不是惟一的来源,所以“贵族需要与公共权力保持联系”。(58) 在中古早期政治权力高度分散的状况下,王权代表的“中心权力”仍然是维系共同体重要的向心之力,通常情况下地方贵族是接受并尊重这一“中心权力”的。对于中古早期史料当中国王与贵族的冲突,需进行具体分析,未必都要视作政治离心力的表现,或者地方权力挑战王权。例如,奥托一世时期发生的几次贵族反叛活动,更多的是出于继承权等问题的纠纷,并非贵族挑战王权。(59)中古早期确实屡现针对国王的贵族反叛活动,然而居于这些权力争斗的中心位置的,仍是王廷,它是中古早期政治的聚合点。伍德(Inn Wood)考察了墨洛温王朝时期的政治实践,他指出,由于种种原因而失去现有国王的支持和庇护的那些人,往往谋求新立国君以取得新主的支持和庇护,这是6、7世纪政治活动的显著特点。然而,虽然“针对墨洛温个别国王的反叛者大有人在,但家族的统治权未受质疑”。(60)伍德特别强调,旨在谋求一个可以接受的墨洛温国王的政治活动,不仅影响宫廷,也影响地方政治,因为宫廷内部的权力变化会改变地方贵族的地位和处境。王国内部各种冲突的发生,都是以宫廷斗争为中心的。“格雷戈里极力谴责的那些内战,事实上将王国聚在一起,因为墨洛温家族成员之间的斗争提供了一个权力争斗的聚焦之点,其他争斗都聚焦在它周围。墨洛温王朝时期的内战,至少是6世纪的内战,是向心的而非离心的。”(61)麦基林(S.MacLean)在分析9世纪后期的加洛林王朝时也认为,这个王朝成功地维护着一种政治神话:加洛林王朝的存在是天然合理的。在整个9世纪,只有加洛林家族的合法男子才有望成为王位的候选人,这就是为什么贵族的反叛通常都围绕着王室内的某个成员进行。(62)这表明,分散化的政治权力其实仍然是围绕王廷这一“中心权力”来运行的。 针对中古早期的国王与贵族,或者王权与地方权力之间的关系,“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这两种角度都提供了各自的合理解释,但仍需要保持其间的平衡。中古早期的政治统治与管理职能的实现,的确主要不是通过一套行政官僚制度,而是借助于纵向的、横向的,颇具个人化色彩的权力关系,而它们的聚合还取决于诸多文化因素(此处取佛拉克里的观点)。但是,高度分散化的政治权力只有围绕一个焦点才能真正聚合起来,进而也才能真正维系一个共同体。 ①C.Wickham,The Inheritance of Rome:A History of Europe from 400 to 1000,London:Penguin Books,2009,p.6. ②R.McKitterick,ed,The Early Middle Ages:Europe 400-1000,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1,p.25. ③M.Innes,State and Society in the Early Middle Ages:the Middle Rhine Valley,400-1000,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0,p.11. ④德国学者贝洛(G.von Below)在20世纪初期的有关阐述,可以作为传统学说的一个代表,见他的Der deutsche Staat des Mittelalters:Eine Grundlegung der deutschen Verfassunggeschichte,Leipzig:Verlag von Quelle & Meyer,1925,对贝洛学说的简要评述,见拙文《国家、王权与帝国:中古德意志政治史研究的回顾与反思》,刊于《中国社会科学》2013年第2期。 ⑤I.Wood,The Merovingian Kingdoms 450-751,p.1. ⑥P.Fouracre,ed.,The New Cambridge Medieval History,Volume Ⅰ c.500-c.700,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5,p.1. ⑦P.Fouracre.ed.,The New Cambridge Medieval History,Volume Ⅰ c.500-c.700,pp.3-4. ⑧R.Mckitterick,ed.,The Early Middle Ages:Europe 400-1000,p.13.还可参见佛拉克里的有关分析,见P.Fouracre,ed.,The New Cambridge Medieval History,VolumeⅠ c.500-c.700,pp.5-6。 ⑨W.Davies and P.Fouracre,eds.,Property and Power in the Early Middle Ages,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5,p.4. ⑩R.Mckitterick,ed,The Early Middle Ages:Europe 400-1000,p.47. (11)C.Wickham,Framing the Early Middle Ages:Europe and the Mediterranean,400-800,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5,p.58. (12)R.Mckitterick,ed.,The Early Middle Ages:Europe 400-1000,p.49. (13)R.Mckitterick,ed.,The Early Middle Ages:Europe 400-1000,p.44. (14)W.Davies and P.Fouracre,eds.,Property and Power in the Early Middle Ages,p.8. (15)W.Davies and P.Fouracre,eds.,Property and Power in the Early Middle Ages,pp 3,5,6. (1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70页。 (17)P.Fouracre,ed.,The New Cambridge Medieval History,Volume I c.500-c.700,pp.2,3. (18)讨论情况见H.对西欧中早期中古国家问题的几点认识_历史政治论文
对西欧中早期中古国家问题的几点认识_历史政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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