芮桂杰[1]2007年在《国际融资租赁若干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国际融资租赁是国际市场上资金融通的一种重要手段,是国与国之间经济交易的一种重要方式。在融资租赁日益发展的今天,我国的现代化建设中资金问题一直困扰着企业发展,如何拓宽融资渠道,更多更好地利用国际资本市场融通资金对我国经济的发展非常重要。但是我国对于国际融资租赁的认识十分不足,相关法制也非常不完善,这些都成了我国融资租赁业蓬勃发展的障碍。本文拟就国际融资租赁进行一些法律研究与探讨,特别是对融资租赁的法律界定及相关立法问题进行国际比较,分析总结各国在融资租赁法律界定及立法上的差异,提出完善我国融资租赁立法的建议,希望对我国国际融资租赁的发展有所贡献。本文分为五章:第1章重点探讨国际融资租赁的含义、特征及类型等问题,通过比较各国融资租赁的含义和类型的差异,了解融资租赁的特点,明确融资租赁及国际融资租赁的含义。第2章主要研究国际融资租赁交易合同问题。国际融资租赁交易的许多特征都是通过合同条款的设计和制订体现出来的。因此,探讨国际融资租赁合同的有关法律问题,研究合同条款的制订,具有十分重要意义。第3章分析由于国际融资租赁的相关法律规范的不完善,造成围绕融资租赁合同而产生的各类违约情形不断以及相应的救济措施,为我国融资租赁立法的完善提供依据。第4章着重采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对国外各主要国家融资租赁立法及《国际融资租赁公约》进行比较分析,力图在全面掌握融资租赁立法的现状及发展动态的基础上,吸纳国际上先进的立法经验,制定出适合我国国情的融资租赁法律。第5章就如何完善我国国际融资租赁的立法问题进行思考。我国目前尚无一部系统完整的《融资租赁法》,相关的配套法律也不尽完善,因此,很有必要借鉴国际先进立法经验特别是《国际融资租赁公约》的内容,来完善我国融资租赁寺法。
崔志[2]2004年在《国际融资租凭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本文首先从融资租赁经济本质的层面对国际融资租赁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并描述了国际融资租赁所面临的法律环境。然后,笔者针对国际融资租赁法律问题的复合性,以国际融资租赁所涉及的法律规范的性质为标准,将之划分为国际融资租赁民商事法律问题和国际融资租赁经济法律问题。从民商事交易规则的角度分析了国际融资租赁交易合同的法律问题以及相关的物权问题,然后又从经济法的角度探讨了与国际融资租赁相关的监管、税收和会计法律问题,同时又从国际服务贸易的角度探讨了WTO金融服务贸易协议对成员方开放融资租赁市场的法律原则规范。研究方法上,本文采用了法律比较方法以及法律与经济相结合的分析方法。在分析了制约我国融资租赁的诸多因素的基础上,最终提出了完善我国国际融资租赁立法的指导思想、步骤和具体法律意见。
甘术志[3]2008年在《飞机融资租赁若干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融资租赁方式一直是我国航空公司引进飞机的主要方式之一,随着我国民航事业的快速发展,飞机融资租赁在我国也将有更大的发展空间。因此,研究飞机融资租赁的法律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以民商法律理论为基础,结合航空法的相关规定,采用比较研究和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首先介绍了飞机融资租赁的概况,随后对飞机融资租赁中的各个主要合同的法律关系、合同履行中的风险、以及合同终止的法律效果等问题作了比较详细的阐述,其目的是探讨飞机融资租赁中的合同法律关系、融资与担保、面临的风险等主要问题,以求能够对飞机融资租赁有一个较为深入的法律透视,并在分析我国飞机融资产生发展与立法现状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飞机融资租赁立法的若干建议。本文分为五个章节。第一章,是对飞机融资租赁进行概述,即介绍飞机融资租赁的定义与法律结构、合同体系以及飞机融资租赁的一般理论。第二章,分析了飞机融资租赁中的四个主要合同法律关系,即买卖合同、租赁合同、融资合同、担保合同的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关系。第叁章,分析了飞机融资租赁合同履行中的存在的主要风险与责任承担,并介绍了如何运用法律方法进行防范。第四章,主要讨论了合同终止原因中的两种情形,即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约定履行了义务和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合同所导致合同终止的法律效果,以及其他相关特殊情形。第五章,首先介绍我国飞机融资租赁的发展现状与立法现状,随后介绍了飞机融资租赁的立法模式,最后提出了完善我国飞机融资租赁的立法建议。
陆晓凤[4]2008年在《国际融资租赁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融资租赁自1952年在美国产生以来,因其能提供融资、促进销售、增加投资、优化财务结构以及实现资产管理等功能,成为仅次于资本市场与银行信贷的重要融资方式,在现代经济发展中有着巨大的促进作用。融资租赁自上世纪八十年代被引入我国以来已有二十七年的历史,但在曲折中发展得并不顺利。随着我国加入WTO过渡期的结束,融资租赁作为金融服务贸易的重要服务部门已全面向外资开放。大量具有先进的经营理念、雄厚的资金实力以及良好的风险控制手段的外资融资租赁公司涌入,使得我国国内的融资租赁企业面临着激烈的竞争,融资租赁业正面临着新一轮的飞跃发展。由于融资租赁涉及法律、税收、会计、贸易、金融等众多领域,需要一个健全和完善的法律体系来支持其发展,而我国融资租赁立法的相对薄弱在很大程度上制约和阻碍了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本文在参考国际融资租赁立法和理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针对我国融资租赁业的现状及立法存在的问题,本文作者在实务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融资租赁立法的若干建议,望能有益于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健康发展。全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着重介绍了融资租赁的产生与发展,融资租赁的定义与特征及其主要模式,并介绍了国际融资租赁的概念和特点。其中主要用了比较研究的方法分析了具有代表性的一些国家对融资租赁的界定,可以在对融资租赁进行全面的认识的基础上进入下一步的研究。第二章研究和探讨了国际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在比较学者们的各种学说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本文作者对其法律性质的一些认识,并详细研究和分析了国际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与内容。第叁章对国际融资租赁的国际立法进行了研究,对《国际融资租赁公约》进行了适当介绍和阐述,对《服务贸易总协定》及其《金融服务附件》、后续协议的主要原则和规则以及其在国际融资租赁领域的适用进行了分析研究,第四章介绍了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现状及问题,在我国融资租赁立法现状的基础上提出了制定《融资租赁法》、完善相关配套立法、建立租赁物所有权登记公示制度、建立信用风险体系、参与国际合作等实践性和可操作性较强的建议,希望能为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健康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刘敬东[5]2001年在《国际融资租赁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国际融资租赁是国际金融领域的一个新生事物,它的产生和发展是战后国际金融资本与产业资本迅速结合并扩张的产物,是国际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结果,促销是融资租赁存在和发展的源泉,也是区别于其他金融工具的重要功能。融资租赁这种新型交易必然有其独特的法律关系,而国际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则更为复杂。与其他金融法律理论相比,国内外关于国际融资租赁法律问题的研究还尚欠成熟。鉴于此,本文在查阅大量国内外最新文献的基础上,力图运用国际法的理论和方法,对国际融资租赁法律的若干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以期对国际融资租赁统一法进程以及我国融资租赁立法与国际接轨工作有所裨益。 国际经济法发展的一个重要特点在于,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统一实体法的形成数量及进程也不断增长和加快。本文第一章着重研究了现代融资租赁制度产生及发展的历史和现状,融资租赁的基本功能、国际融资租赁在金融服务贸易领域的功能和性质、世界租赁业乃至我国租赁业的发展状况及前景展望,目的是让人们对这一新兴行业能有较全面的认识和了解,并对研究和探讨解决国际融资租赁法律问题的必要性产生共识。 国际融资租赁统一实体法的基础是国际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理论及实践的统一。本文第二章在分析了国际上关于融资租赁法律性质的主要流派的基础上,提出了信用所有权的法律关系理论,赋予了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全新的概念和内涵,从而进一步探讨其对金融私法的影响、融资租赁合同的实践统一以及国际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比较研究是法学研究领域较常用又很有意义的研究方法,本文第叁章通过对融资租赁四大支柱学说、各国融资租赁立法以及《国际融资租赁公约》进行比较研究,力图全面掌握国际融资租赁立法的现状及发展动态,为国际融资租赁法律体系的建立提供理论及实践依据。 风险问题一直是国际经济法学家们比较关注的问题,探讨并运用法律手段、寻求国际合作来避免国际经济领域中的各种风险始终是法学家们的一项重要任务。融资租赁作为一种金融工具在跨国业务过程当中也同样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风险。本文第四章从研究国际上普遍认可的融资租赁可能面临的四类风险开始,着重研究了租赁物回收权、破产风险、税收风险以及国际融资租赁的监管制度,并在论述过程中探讨性提出了避免或减少风险的法律方法。 服务贸易法是世界贸易组织酝酿过程中及成立后的一个热点问题,而金融服务是其中的重要调整内容。国际融资租赁已被世贸组织的金融服务法律文件列为调整对象,这对于国际融资租赁法律体系的建立无疑产生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本文第五章在总结国际服务贸易法及金融服务贸易法原则、规则的基础上,研究这些原则、规则在国际融资租赁领域的适用问题及具体措施,从而提出建立国际融资租赁统一法体系的理论见解。作为重要国际经济组织世界银行成员的国际金融公司为推动全球租赁业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特别是在推动各国的融资租赁立法以及融资租赁统一实体法方面更是起到了积极作用,第五章第四节对此做了较全面的论述。司 中国的现代化进程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与世界逐渐接轨的过程,而法律制度的接轨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吸纳国际上先进的立法经验和国际惯例为中国经济立法的进步与完善建言献策是中国国际法学者义不容辞的责任。本文第六章就是从这个角度出发,回顾并研究了中国融资租赁立法的历史和现状,提出了从公法、私法两个方面与国际接轨的法律建议,并且考虑到中国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及中国租赁企业目前面临的重组任务,结合市场准入原则,研究探讨了中国租赁业发展、状大所需的良好法律环境及对策。
周圻山[6]2003年在《国际融资租赁合同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国际融资租赁合同是国际融资租赁交易中的核心部分,作为一种新型的国际商事交易合同,其在各方面表现出了新的特征,产生了许多法律问题。本文对国际融资租赁合同的若干法律问题进行了研究和探讨,以期能对我国国际融资租赁的实践有所裨益。全文由引言、正文和结语叁部分组成,其中正文又分为四章,共计约四万字。引言部分简单介绍了世界融资租赁交易的发展以及我国国际融资租赁业务的现状,指出国际融资租赁合同对于我国融资租赁业务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如何认定交易的“国际性”,是当前学术界争论的焦点。本文第一章在分析几位学者观点的基础上,认为只要出租人、承租人和供货商有一方当事人在国外,此项交易即可视为国际融资租赁交易。作为反应国际融资租赁交易的协议,国际融资租赁合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本文取狭义上的概念,即仅探讨租赁合同中的法律问题。第二章对国际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特点进行了分析。租赁合同与供货合同的特殊关系是国际融资租赁合同的一个显着特点,其突破了合同相对性的理论,对于整个交易有重要影响。合同的书面性是合同形式上的要求,与之相应的是,租赁合同文本具有多样性和格式性等特点。<WP=4>第叁章对国际融资租赁合同中与商业交易有关的内容进行了法律分析:关于租赁物的有关规定是合同的重要内容。笔者对相关问题作了重点讨论:认为应当对租赁物有所创新,可以考虑对某些消费品采用融资租赁方式;租赁物的所有权有分化的趋势,法律所有权与经济所有权并存并分别发挥了作用;对租赁物的抵押提出了疑问,建议引入租金债权质押作为担保方式。租金条款。租金的构成应当反映其实质,应当覆盖出租人融资的成本。租金支付手段具有多样性,本币、外币乃至产品实物皆属可偿还之手段。对租金支付的无条件性应作全面、客观的分析,在分清权利义务的基础上确定租金支付责任。瑕疵担保免责及索赔权让渡。主要分析了出租人瑕疵担保免责的必要以及瑕疵担保免责的范围,提出应当只对租赁物的质量瑕疵担保免责,对权利瑕疵应当承担责任。索赔权让渡与瑕疵担保免责密切相关。着重分析了索赔权转让的局限性,提出索赔权转让的实质应是出租人在供货合同项下买受人身份的转让,应当赋予承租人如同供货合同买受人的权利,才能更好地维护其利益。禁止中途解约是国际融资租赁合同中必备的条款内容,反映了融资租赁交易的要求,有关国家都有相应的立法规定。但是随着新形势的发展,禁止中途解约的绝对性逐渐有所松动。第五章对国际融资租赁合同的其它法律问题进行了分析:当事人主体资格的确认。国际融资租赁合同对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具有严格的限定,因此必须在合同中以声明条款的方式明确当事人主体是否适格,。税收问题。我国对融资租赁货物进口关税无明文规定,建议立法予以单列。完税价格的规定不甚合理,不利国际融资租赁业务的发展。预提所得税加重了承租人的负担,而优惠税收政策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这一损失。合同税收条款的效力应加以考虑,以免违反强行法的规定而导致无效。行政事项条款。主要包括行政审批和许可、行政登记事项以及外汇管制等方面的内容。管辖权及法律适用。分析了管辖权和法律适用的选择原则,并对这些原则<WP=5>进行了分析,强调了影响当事人行使选择权的某些限制因素。结语总结全文,再次指出应当重视对国际融资租赁合同有关问题的研究。
门小玉[7]2007年在《有关船舶融资租赁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当今经济全球化使得航运业发展迅速,而在现代交通运输工具中,船舶是耗资巨大的运输工具之一,船舶的制造和经营存在着巨大的风险。船舶融资租赁自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兴起以后,已成为世界航运界普遍采纳的一种融资方式,并逐渐被我国航运界接受。由于船舶融资租赁交易的复杂性以及船舶作为租赁标的物的特殊性,对于船舶融资租赁在我国尚处于初步研究阶段。在船舶融资租赁的概念以及租赁权的法律性质,以及船舶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和船舶融资租赁登记制度的立法前景,尚存在许多争议。本文在阅读了大量案例和文献资料的基础上,就船舶融资租赁的相关法律问题在船舶融资租赁的概念和方式、船舶融资租赁的法律性质、船舶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船舶融资租赁登记制度这几个方面作了研究,并结合我国的立法现状,提出了立法对策。第一部分从融资租赁入手分析了船舶融资租赁的概念和分类,特别是船舶融资租赁与其他船舶融资方式以及其他船舶租赁方式的区别。通过分析得出了船舶融资租赁的本质特征表现为其包括出租人、承租人和供船方叁方当事人,船舶买卖合同和船舶租赁合同两个合同;以及其以租赁为表现形式,融资为其本质。然后从世界各国法律对融资租赁法律性质的不同认定来剖析船舶融资租赁是一种以融物为形式以融资为目的的特殊的租赁交易方式。第二部分针对国内学者对租赁权的属性为物权还是债权问题的争论,从民法理论上对船舶融资租赁权的法律性质作了分析,得出了船舶融资租赁中承租人的租赁权属于债权,但是具有比一般租赁权的物权性更浓厚的结论。第叁部分研究与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相关的法律问题,从国际船舶融资租赁公约和我国民商立法的角度分别探讨了融资租赁的法律适用问题,并分析了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的主体以及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从而使船舶融资租赁与其他船舶经营性租赁方式的区别一目了然,比如出租人的瑕疵担保免责权,承租人不得任意中途解约等。该部分还分析了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以期对业界人士签订船舶融资租赁合同提供一些建设性的指导。文章最后一部分归纳了我国现存的船舶登记制度现状,从光船租赁登记制度入手,探讨了我国建立专门的船舶融资租赁登记制度的必要,最后提出了立法建议和对策。
郑怡颖[8]2016年在《跨境售后回租的法律规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跨境售后回租业务,指企业向境外出售其自有资产再将其租回,是国际融资租赁发展下在国外已有普遍实践的一种特殊国际融资租赁交易形式。国际融资租赁发展到今天,跨境售后回租已是其中比较常见的一种形式,然而我国的融资租赁业起步较晚,售后回租的法律地位也是从2014年2月最高院出台关于融资租赁的司法解释后才得以确认。近年来,融资租赁行业在我国正在迈向成长的黄金时期,随着国际融资租赁公司在我国如雨后春笋般迅猛增长,租赁行业也受到了国内越来越多的关注。售后回租业务,作为融资租赁交易中发展出的新型租赁方式,则尤其受到在我国境内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的青睐。售后回租业务在我国占有一半以上的租赁行业业务额。虽然境内企业对境外融资的需求持续走高,但我国目前所实行的较为严格的外汇管制政策却使得企业外债额度受到限制,与境外的公司合作开展售后回租便不失为企业境外融资的一种新型可行途径。一方面,以往通过“外保内贷”或其他跨境担保方式满足其境外融资需求的境内企业希望能通过跨境售后回租的途径扩宽自身的海外融资渠道、同时盘活其现有资产;另一方面,国内却尚未有通过跨境售后回租从境外融资的实例,也缺乏规制跨境售后回租的法律法规。本文的研究缘起即是希望在法律规制层面上分析跨境售后回租在我国所遭遇的困境,研究在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下,开展跨境售后回租在法律上与实践中是否具有可行性,跨境售后回租可能面临哪些法律规制问题和风险,并试图针对上述问题提出完善的建议。通过对跨境售后回租法律制度的完善与构建建议,为我国企业扩大筹措资金渠道,增加境内外资金融通的可能性,保障跨境金融创新活动有序开展。本文以研究我国境内开展跨境售后回租的国际法律规制和国内法律规制为出发点,先以国际法与比较法的视角探讨跨境售后回租业务在我国是否必然开放,再从监管及具体业务操作层面上剖析了跨境售后回租市场开放后我国在售后回租法律规制与国际融资租赁法律的衔接上需要解决的问题。因为跨境售后回租作为特殊的国际融资租赁交易,如其他国际经济往来一样应受国际经济法规制,又由于规制跨境交易的法律制度本身就需要从国际法和国内法两个领域,从公法和私法两个部门的角度进行研究,所以本文研究跨境售后回租法律规制的思路也相应兼顾了国际法与国内法,以公法的市场准入与监管领域及私法的操作规制层面作为两条主线,逐层展开我国开展跨境售后回租的法律规制研究。第一章,界定了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及国际融资租赁、跨境售后回租的基本概念。传统融资租赁交易涉及出租人、承租人、供货人叁方当事人,集融资融物为一体,以融物为形式、融资为实质。出租人以便利承租人获得租赁物使用权甚至所有权为目的,依照承租人的指示从承租人指定的供货人处购买租赁物。售后回租交易则是指传统融资租赁中的承租人将自己所拥有的设备或其他固定资产先售出,再从买方处将该设备或其他固定资产租回继续使用。售后回租是传统融资租赁中发展派生而来的一种新的融资租赁形式。广义上讲,具有涉外因素的融资租赁交易即为国际融资租赁交易,跨境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与出租人的营业地在不同的国家,因而跨境售后回租是国际融资租赁的特殊形式。实践中,我国目前还没有企业通过跨境售后回租获取境外融通资金的成功案例。交易中会遇到外汇办理和外债登记要求模糊、达到外管局的结汇要求需要租赁物实质通关出口,以及对以租金形式支付的回款时间、租赁物、租期及交易融资性的规定标准不明的问题。与我国境内售后回租法律规制相比,跨境售后回租交易由于涉及营业地在不同法域的当事方,因此会涉及法律冲突的问题。其次跨境售后回租与境内售后回租最大的不同在于跨境售后回租受到我国外汇管理制度以及外债管理制度的规范。相比于国际融资租赁法律问题,跨境售后回租的特殊性在于《国际融资租赁公约》与《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租赁示范法》均不调整仅涉及两方当事人的跨境售后回租法律关系,国际法层面上尚未有统一调整跨境售后回租的实体法律规范,致使跨境售后回租业务不似传统国际融资租赁业务在国际法层面上有统一明确的规范可循。另外,由于各国对融资租赁及售后回租认知的角度不同,同一项跨境售后回租交易安排在不同的国家可能被确认为融资租赁交易也可能被确认为非融资租赁交易。笔者因此对跨境售后回租的金融服务属性进行了论证,得出跨境售后回租服务的本质为金融服务的观点。第二章,从国际法与比较法的角度,分析我国是否负有开放跨境售后回租服务市场的义务,总结比较各国涉及跨境售后回租交易的法律规制。本章从WTO法律体系中服务贸易协定的要求分析我国对境内开展跨境售后回租交易所负的国际法义务。笔者认为,首先在跨境售后回租的服务提供方式属于GATS项下的跨境提供、且售后回租业务属于承诺减让表中的融资租赁服务的基础上,依据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所做的承诺减让表,得出我国未曾对跨境售后回租的市场准入作承诺,因此目前我国并不负有开放跨境售后回租市场的国际法义务。比较他国对跨境售后回租的市场开放情形及售后回租相关法律规制,得出各国由于对融资租赁及售后回租认知的角度不同,同一项跨境售后回租交易安排在不同的国家可能被确认为融资租赁交易也可能被确认为有担保利益的买卖、租赁购买等非融资租赁交易。总结各国跨境售后回租法律规制的经验,政府的政策扶持和规范的法律制度是融资租赁业健康发展的前提条件,初期对售后回租严格的监管是融资租赁市场开放和有序发展的必经之路和坚实保障。经济全球化趋势下,我国开放跨境售后回租市场是大势所趋,然而由于国内还缺乏完善的融资租赁法律制度加之现行外汇和外债管理规定错综复杂,盲目开放跨境售后回租市场可能导致套汇、骗汇、热钱涌入、虚假交易转移境内资产等一系列问题,因而我国开放跨境售后回租市场的时机尚未成熟。需要完善跨境售后回租开放的法律规制基础,与此同时尝试在有限制的局部领域里开放,以期渐进式开放我国跨境售后回租市场。第叁章,对我国现有的适用于跨境售后回租的法律规制做了梳理,在法律规制剖析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我国跨境售后回租法律规制的缺陷,以及规制缺陷的归因,最后提出我国跨境售后回租法律规制的完善建议。总结我国融资租赁法律体系中涉及跨境售后回租业务规制的立法现状,合同法与司法解释构成了规制跨境售后回租业务的法律基础,合同法仅对融资租赁合同做了概括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融资租赁的司法解释认可售后回租的交易形式可以成立融资租赁法律关系,而未能最终颁布施行的融资租赁法中对售后回租做了相对细化的规定。关于售后回租监督与管理的法律规制则以部门规章为主,且其余的规定散见于企业会计准则、医疗、交通等特殊行业的法律规制、外汇管理及金融监管规定之中。由于我国资本项目的开放程度不高、对售后回租的认知不足,反应在立法层面上,导致跨境售后回租的法律规制亦存在缺陷,同时国内《融资租赁法》也处于空位状态。我国由于对售后回租的性质认知不足,而造成跨境售后回租与经营租赁、金融租赁、跨境抵押贷款等概念在法律法规层面上的混淆,现有售后回租法律规制的缺陷也就体现在各部门法对售后回租性质的界定存在冲突,跨境售后回租的法律制度在回租租赁物的范围界定、出租人及承租人的主体资质要求、租赁期限要求、资金用途限制等具体规则上存在疏漏。为了逐步创造跨境售后回租市场开放的条件,笔者建议我国稳步推进资本项目的开放,以法律规制确立售后回租的融资租赁属性,利用我国现有的租赁公示制度衔接跨境售后回租业务的管控,完善我国跨境售后回租的现有法律规制,建立并细化跨境售后回租监管制度,以解决我国跨境售后回租融资困境。结语部分,笔者总结前文通过对融资租赁、跨境售后回租以及相关概念的剖析,并综合比较各国跨境售后回租法律规制以及我国开展跨境售后回租的具体法律问题,概括得出跨境售后回租只是国际融资租赁的一种特殊交易形式,具体的跨境售后回租交易能否被认定为融资租赁交易还应根据当事方所设置的交易规则来判断。但一般情形下,跨境售后回租交易的当事方实质上期待的是以融物的形式达到融资目的,此时跨境售后回租的实质即为国际商业信贷,跨境售后回租交易即构成国际融资租赁法律关系。考虑到跨境售后回租交易虽有金融服务属性,但实质仍是境内外交易主体间的合同安排,因此我国未来对跨境售后回租的法律规制构建及监管规则的制定,应尽量以选择性及补充性的任意规范指引跨境售后回租交易行为规则作为基本原则,而不应以禁止性或命令性的强制性规范限制跨境售后回租交易。
李国安[9]1998年在《国际融资租赁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目次一、导言二、融资租赁的国际化及其主要交易模式叁、《国际融资租赁公约》述评四、国际融资租赁合同实践中的若干法律问题五、结束语一、导言融资租赁是一种新型的交易方式,由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提出的条件和要求,与供货商订立购买合同,买进承租人所需的设备,并与承租人订立租赁合同,在约定的期间内将租赁物交由承租人使用,以收取租金的形式分期收回货款、利息和其他费用。
张颜[10]2016年在《论融资租赁中的破产取回权》文中认为融资租赁作为目前全球范围内发展最为迅速的新兴金融服务业之一,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初进入我国。作为一种复杂的交易形式,有很多种因素导致融资租赁交易的失败,其中出租人或承租人破产是交易无法顺利进行的重要原因之一。破产问题本身就十分庞杂,尤其是在融资租赁这种涉及多方当事人及多个合同的情况下更是显得纷繁复杂。本文将选取融资租赁破产问题中的破产取回权一项进行深入分析和讨论,旨在明确其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并对此加以弥补和修正,以期融资租赁行业能在我国能走上良性循环的轨道。文章导论部分介绍了融资租赁产生的背景、国内外针对融资租赁破产取回权的研究情况,并指出本文采用的研究方法主要有:语义分析法、逻辑分析法及比较分析法。第一章首先对融资租赁破产取回权的基础理论进行了详细的探究,明确了融资租赁及破产取回权的概念及特征;其次分析了融资租赁中的所有权的性质以及破产取回权的性质。第二章阐述了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从时间和立法两个方面探析了融资租赁破产取回权在国内的行使情况及立法现状,并通过分析找到了我国融资破产取回权存在相关主体利益诉求难以平衡、缺乏行使规范及救济制度等问题。第叁章首先论述了出租人破产时破产财团的界定问题,分析了出租人破产管理人的解约权,明确了其行使场合和合理限制;接下来分析了承租人破产情况下,租赁物和履约保证金是否归属于破产财团的问题,在此基础上,又针对出租人的解约权和承租人破产管理人的选择权分别进行阐述,并讨论了两者效力冲突时该如何作出决定。在第四章中,主要论述了破产取回权的行使问题,分析了出租人及出卖人在何种情况下可以成为破产取回权的行使主体;列举了破产取回权的具体行使方式,即自力取回和司法取回分别在什么情况下适用及外国法律中的相关规定;讨论了是否允许代偿取回、租赁物破产取回与租金加速收回能否并存等问题;最后阐释了破产取回权行使后的清算程序。在第五章中,通过结合以上章节对我国融资租赁破产取回权存在的问题进行讨论和分析,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从立法以及实务操作上对完善融资租赁破产取回权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建议,包括出台专门的融资租赁立法、设立租赁物所有权凭证等等,希望能促进现状的改善。
参考文献:
[1]. 国际融资租赁若干法律问题研究[D]. 芮桂杰. 大连海事大学. 2007
[2]. 国际融资租凭的法律问题研究[D]. 崔志. 大连海事大学.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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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国际融资租赁法律问题研究[D]. 陆晓凤. 华东政法大学. 2008
[5]. 国际融资租赁法律问题研究[D]. 刘敬东. 中国政法大学. 2001
[6]. 国际融资租赁合同法律问题研究[D]. 周圻山. 华东政法学院. 2003
[7]. 有关船舶融资租赁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D]. 门小玉. 上海海事大学. 2007
[8]. 跨境售后回租的法律规制研究[D]. 郑怡颖. 华东政法大学. 2016
[9]. 国际融资租赁法律问题研究[J]. 李国安. 国际经济法论丛. 1998
[10]. 论融资租赁中的破产取回权[D]. 张颜. 郑州大学.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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