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域教师流动制度:区域教师配置均衡的重要保障_农村教师论文

县域教师流动制度:区域教师配置均衡的重要保障_农村教师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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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资配置均衡化是实现基础教育均衡发展和实现教育公平的必然要求。[1] 基础教育均衡发展是我国当前教育政策的重大课题,也是一个长远的实施计划。由于国力有限,短期内不可能实现全国范围内的教育均衡发展,但在一个县市区域内实现教育的均衡发展是完全可能的。[2] 因而,关于区域基础教育均衡发展的研究在我国方兴未艾。区域可以分为省域、市域、县域等划分方式,随着教育改革的深入进行,县域在基础教育发展中的重要地位日益凸显。师资配置均衡化首先在县域内实现有着重要的意义,它是进一步推进市域、省域师资配置均衡化,进而实现基础教育均衡发展和教育公平的必由之路。

教师流动是促进教师资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在追求教育公平与社会和谐发展的今天,教师流动问题越来越为社会所关注,并引起教育界广泛的探究和讨论。从大量调查数据分析来看,当前我国教师流动基本是一种无序流动,这种流动已经造成师资配置失调,影响了教育事业的均衡发展。这种流动现象在县域内的表现尤为突出。教师流动可分为市场流动与行政流动两种。市场流动是指教师与学校之间以市场交易为原则实现的人事流动;行政流动是指教师与学校之间按照教育行政决策与教育制度安排实现的人事流动。[3] 当前县域教师流动的主要形式是市场流动,从趋势上分析,表现为从乡镇学校指向城区学校的城乡流动、从普通学校指向重点学校的校际流动。这种流动拉大了城乡之间和校际之间师资力量的差距,影响教育的均衡发展,造成了教育不公平。因而,要实现县域师资配置均衡化,迫切需要建立县域教师流动制度,一方面适当控制教师无序的市场流动,阻止城乡之间和校际之间师资力量进一步拉大;另一方面强调政府对教师流动的行政干预,对县域内教师资源进行统筹安排和合理配置。

一、县域教师流动制度的原则

建构县域教师流动制度,要根据县域的地域特点及教师状况,遵循以下原则。

1.薄弱地区优先发展。对于县域内经济不发达地区及薄弱学校要予以相应的扶持和政策倾斜,制定相关政策保障教师优先向这些地区或学校流动,使当地的教师资源能够得到有效补充,逐步实现县域内教师资源的均衡分布。

2.自主流动与行政干预相结合。当前的教师流动由于缺乏制度规范,基本上是无序流动,大多是由薄弱地区流向优势地区的单向流动。当前体制下,如果保持这种无节制的教师自由流动,则只会出现“强者更强,弱者更弱”的不合理局面,因为教师作为职业中的人,也具备“经济人”的特征,有一种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愿望与动机。县级政府在教师自主流动的前提下加强行政干预和统筹十分必要,而且也是必须的。因而,在教师流动中,不应过分强调双向选择,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编制管理和统筹安排,实现有计划的教师流动。

3.教师义务流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一方面要致力于提高薄弱地区学校的建设,切实为落后地区发展提供有力的政策帮助;另一方面应做好宣传工作,使教师们意识到教师流动的长远意义及价值,鼓励教师积极支援落后地区教育。同时,给予流动到落后地区的教师精神奖励,提高教师地位,吸引更多的教师自觉地参与进来。在注重教师流动法规建设的同时,加强对教师的思想教育,提高教师自觉增援贫困落后地区及薄弱学校的精神和意识。

4.动态平衡。教师资源配置的均衡化并不意味着教师的非流动,也不意味着激进的、追求立竿见影的绝对平衡分布,而是在县域教育行政体制下规范合理的流动,由县域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与计划,建立教师的长期流动机制,使教师流动保持一种动态平衡。

二、县域教师流动的类型

根据流动方向,教师流动可以分为同级流动与非同级流动。同级流动是高中、初中及小学教师分别在各自的序列内流动,不出现跨级流动现象。非同级流动是高中教师流向初中、初中教师流向小学以及反向流动等几种情况。同级流动在目前的教师流动中很常见,而非同级流动则较少。实际上,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完全可以实现教师的跨级流动。条件具备的教师,可向上流动(小学流向初中、初中流向高中),而对于在学校内考核不能胜任的教师,则可使其向下流动(高中流向初中、初中流向小学)。教师跨级流动可实现教师资源的合理配置,将教师尽可能地安置于合适的岗位。

根据学校及地区性质,教师流动可分为由乡镇农村学校向县城学校流动、由非重点学校向重点学校流动以及与这两种情况反向的流动。由薄弱地区及学校向经济发达地区和重点学校流动是目前教师流动的主要趋势,因而应着手制定教师从重点学校向薄弱学校流动的制度,而且这两者之间的教师交流应占教师流动的较大比例,因为这是均衡各校师资配置的关键所在。

三、县域教师流动的模式——教师定期流动轮换制度

一些教育发达国家已形成了规范的教师流动政策。如,日本文部省根据近年来教师的平均流动率来推算,全国公立基础学校的教师平均每六年流动一次;[4] 韩国也有教育政策规定教师每四年必须流动一次。教师定期流动能保证师资资源的合理配置,并能有效实现校际间教育的均衡发展和教育的公平。我国的县域教师流动可依据国外先进经验和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对在职教师实行定期流动轮换,尤其是要建立针对农村薄弱学校的教师流动制度。

关于教师定期流动,我国已有相关指导方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中明确指出:“建立城镇中小学教师到乡村任教服务期制度。城镇中小学教师晋升高级教师职务,应有在乡村中小学任教一年以上的经历。”“地(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区域内城乡‘校对校’教师定期流动制度。”《人事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也强调:“建立城镇教师到农村或薄弱学校任教服务期制度。坚持城镇中小学教师晋升高级职务应有一年以上在农村或薄弱学校任教的经历,”但没有制定更进一步的、详细的、可操作的教师流动政策。县域要在国家已有文件的基础上,探索建立县域教师定期流动轮换模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和发布教师定期流动的实施办法,综合考察本县教师资源分布,具体规定教师流动的原则、要求、时间、待遇和考核等细则。

总体上看,在我国实施教师定期流动轮换制度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它有助于在更大范围内发挥优秀骨干教师的辐射和示范作用,从而指导、带动更多教师更快地成长。普通、薄弱学校教师流动到重点示范学校,也可以在良好的氛围中提高得更快,使教师流动呈现良性动态平衡,在逐步实现各校师资力量均衡的基础上,整体提高教师质量。具体来说,实施教师定期流动轮换制度对于学校、教师及学生的发展大有裨益[5]:

从学校层面看,首先,有助于保持学校间教师队伍的年龄结构、专业结构、性别结构的相对合理;其次,有助于各校管理的民主化、制度化和管理水平的相对平衡。由于教师的流动,各校易于接纳先进的管理经验,革除不合时宜的陋习、理念和做法;也因为教师的定期流动,使各校在管理中必须注重制度建设,而不因人设策,从而提高管理水平和实效。

从教师层面看,首先,有助于保持教师对于工作的新鲜感,激发他们的工作热情,最大限度地挖掘自身潜能;其次,有助于相同专业的教师在业务上能在更大范围内交流切磋从而加深和更新教师的知识结构,增强自身的业务能力。

从学生层面看,首先,有助于学生接触更多风格迥异的教师,从而有利于学生个性更全面、更和谐的发展;其次,有助于学生接受公平和均衡的优质教育。

目前,我国一些地区已开始教师定期轮换流动制的试点,如,辽宁省沈阳市规定,区内每所学校每年必须有30%的教师参与校际间的轮换流动;湖北省十堰市从2005年秋季开始实施城乡教师互换制度,规定城区教师至少必须有一年期限流动到农村任教,农村教师可以通过考试进城工作。此外,河南省南阳市、江苏省徐州市等地也实行了或准备实行教师定期流动制。各地开展的对农村不发达地区的支教活动,可看作这个制度的一部分。从实施的情况来看,这个制度对缩小区域内校际间师资水平的差距,改善贫困地区学校和薄弱学校的师资状况,合理配置教师资源,效果明显。[6]

除了教师定期流动轮换模式外,我国的一些地区也在积极探索多样化的在职教师流动模式。如,上海市和杭州市一些地区试行的“教师转会制”,农村教师“转校制”等。[7] 这些模式希望通过收取教师转校费的形式,用经济手段来实现人才有序流动,从而保障对薄弱学校的合理补偿和人才保护。特别是对于农村中小学来说,培养一名优秀的骨干教师所承担的相对成本比城镇中小学要高很多,优秀教师的流失对农村中小学校的不利影响也大大超过城镇中小学校。因而当教师流出时,要由流入学校交纳给流出学校一定的费用以示补偿。教师流动“转会制”和“转校制”等方式是教师流动模式中的有益探索,但能否真正有助于实现教师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学校的均衡发展,还有待进一步实践和研究。

另外,建立针对新手教师的流动模式是对教师定期流动轮换模式的必要补充。新手教师主要指那些刚刚大学毕业进入教师工作岗位尚处于试用期的教师。近年来高校扩招,大学生数量急剧增多,加上我国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今后会有大量师范类或非师范类大学毕业生进入教师队伍,成为我国师资力量的有力补充,同时也为解决县域基础教育师资非均衡发展提供了一个良好契机。目前教师资源的总体配置是县区学校优于农村学校、重点学校优于薄弱学校,因而应制定措施鼓励和支持大学毕业生到农村地区和薄弱学校就业任职,既可以提高薄弱地区学校的师资力量,又为薄弱地区和学校注入一定的活力。可以规定应届大学毕业生在被录用为正式教师之前,必须有一定年限的农村学校或薄弱地区学校工作的经历,期满后考核合格,新手教师可自行决定去留,申请加入正常教师流动。

四、县域教师流动的制度保障

县域教师流动的有效实施,必须有相应配套措施为保障。为实现教师队伍合理、有序地在县域内流动,需要制定教师流动考核与评价制度、教师流动福利待遇制度,并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

1.制定教师流动考核与评价制度。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出台系统的教师流动考核制度,对流动教师的工作业绩进行考核与评价,从而保障教师流动所带来的积极效应。如果缺乏相应的考核与评价,教师流动极有可能成为一种形式,无法调动流动教师对流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通过教师流动来实现师资合理配置的初衷会大打折扣。在职教师无论是向上流动(由农村流向县区)还是向下流动(由县区流向农村),都要根据一定的标准进行考评,对合格教师予以奖励,对没能履行职责的教师实行告诫制,给予相应处罚甚至予以解聘。

另外,教师流动务必与教师职称评定相结合。如,我国现在许多地区规定,要评高级职称的教师必须有若干年限的薄弱地区及学校支教的经历。这种规定其实可进一步延伸,要评更高一级职称的教师,必须具有到相对薄弱地区教学的经历并在流动期间考核合格。

2.建立教师流动福利待遇制度。教师无序流动的深层原因是经济因素,城乡教师工资待遇及其他方面的巨大差距使教师趋向于向经济发达地区流动,使得“强者愈强弱者愈弱”。同时,这也是经济发达地区教师不愿意流动到薄弱地区的重要原因。建立教师流动制度,首要条件就是要保证县域内教师工资水平及待遇的统一,城乡之间在同级别上无差别,消除流动上的经济壁垒,甚至适当提高薄弱地区教师的经济待遇,在职称评定等方面也给予一定的照顾和倾斜。同时,对流动到薄弱地区学校任教的教师在经济上给予奖励,在精神上予以支持。如此,薄弱地区才能吸引到优秀教师加盟,而教师在流动上也会有更大的积极性。

3.深化教师人事制度改革。要使同一区域内的学校均衡发展,除了实现办学条件均衡外,学校管理水平和教师素质也应均衡,唯一的方法就是让校长和教师定期交流,而这关键在于深化教师人事制度改革。[8] 实现教师在县域内流动,就要求在教师聘任制度上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校长共同聘任教师,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教师聘任上处于统筹指导的地位,从宏观上控制各校及地区的教师资源配置。在完善校长负责制的同时,也要求校长参与到教师流动之中,建立校长交流机制。学校校长参与定期流动,一方面能促进各中小学校管理水平的均衡发展;另一方面也为学校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

本文为张茂聪教授主持的山东省2006年科学技术发展计划(软科学)重点项目“山东省县域基础教育政策保障体系的建构”(A200628-19)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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