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骨文中“之”和“之”辅助词的来源_定语论文

甲骨文中的“之”和助词“之”的来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甲骨论文,助词论文,文中论文,来源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上古汉语里的“之”主要有下述几种用法:一、用作动词,意思是到、往。如“之一邦。”(《论语·公冶长》)二是用作人称代词,可译为他、她、它。如“学而时习之,不亦乐乎?”(《论语·学而》)三是作指示代词,可译为这、那。如“之二虫又何知?”(《庄子·逍遥游》)四是用作助词。(1)用于定中之间。如“管仲之器小哉!”(《论语·八佾》)、“恭敬之心,人皆有之。”(《孟子·告子上》)(2)用于主谓之间。如“天下之无道也久矣。”(《论语·八佾》)、“皮之不存,毛将安傅?”(《左传·僖公十四年》)

本文探讨甲骨文中的代词“之”和助词“之”的来源。对此学术界有几种不同的说法:第一、源自动词“之”。如高名凯(1946:303)说:“第三身代词不成问题是指示词引申出来的。至于规定词,就没有那么清楚。大约规定词的来源是‘之’的实义‘出也’引申出来的,属于某者是由某所从出。”高名凯所说的“规定词”即是指助词。

第二、源自代词“之”。如王力(1958:335)说:“介词‘之’和代词‘之’同出一源。在最初的时候,指示代词‘之’放在名词后面复指,表示领有。‘麟之趾’的原始意义是‘麟它趾’,‘公侯之事’的原始意义是‘公侯他们事情’。这种解释可以拿两件事情来证明:第一,上古人称代词后面不能加‘之’;第二,在先秦语料中,‘之’字作为名词定语的介词的占大多数。”王力所说的“介词”即是指助词。

第三、为原生的结构助词。如唐钰明(1998)认为,“公侯之事”这种结构里的“之”不能看成复指性的指示代词。针对王力“上古人称代词后面不能加‘之’”的看法,他提出两汉和先秦各十个这样的例子加以辩驳,认为它应是与后代的“的”性质相同的结构助词。他说:“为了避免歧义并使定语与中心词的关系更加明确,‘之’字终于在西周中期的金文里率先嵌入了这类定中结构。”

多数学者赞同第二种看法,如郭锡良(1989:88)、Yue(1998)、方有国(2002:159)、张敏(2003)等。

郭锡良(1989:88)认为代词“之”是表示泛指。他的看法是,泛指代词“之”进一步虚化,更变成了连词(即助词)“之”,并举《孟子·梁惠王上》中的“鸡豚狗彘之畜,无失其时”和《庄子·养生主》中的“手之所触”,将其理解为“鸡豚狗彘这类家畜”、“手这身体一部分所接触的地方”。他认为:“这种‘之’也是一种复指,用复指来提示前面的成分和后面的成分是一种偏正关系;由于指代作用的虚化以至消失,于是‘之’只起连接定语和中心词的作用了,因而变成连词。Yue(1998)对这个问题做了详尽、专门的研究。她对甲骨文、金文、《尚书》、《诗经》、《左传》中“之”字的各种用法及其演变做了穷尽性的定量分析,并勾勒了虚词“之”的语法化过程,也提出了其它语言里类似现象的佐证。她认为早期的“之”是一个全能指称词,其指称意义的范围包括动词性的(位移动词)、指示性的、人称性的(回指)以及副词性的(表程度和方式),其中含指称义的动词性用法是最根本的,各种用法的历时发展途径是:从指称性的动词演化为指示词和代词,再进一步发展成定语标记(即助词,包括“主之谓”里的“之”)。她指出,在判断“X之Y”这样的构造里“之”的性质时,Y的词性是关键性的。若Y是NP时,“之”负载的仍然是指示性功能,还不算定语标记;真正的定语标记只出现在Y为VP或PP的构造里,由于Y的非名词属性,“之”已难以看作指示词。

方有国(2002:159)也把我们称为“助词”的“之”看作是连词。他认为,指示代词“之”变为定中间连词“之”,也变为主谓间连词“之”。定语后的“之”,最初是复指前边的定语表示强调的,但由于定语成分就在它的前面,句法结构上它并不是十分重要,在长期使用中,复指淡化,变成了联系主谓的连词。

张敏(2003)专门探讨了定语标记“之”的语法化问题。他把这个问题放在一个更大的视野中去考察:既将考察纳入语言类型学和语言普遍现象的视野中,也与其他相关成分联系起来,寻找其中的平行现象。张敏不同意助词“之”为原生结构助词的推断,也不同意直接来源于动词的推测,而认为来源于代词。他认为代词“之”之所以在上古汉语里往助词“之”的方向发展,是有两个相关结构因素在起促进作用,一是上古汉语里比后代使用得广泛的代词复指机制,一是在汉语里已基本确立的“话题——说明”结构模式,为上古汉语的助词“之”在“话题基模”基础上的形成提供了刺激作用。他在Yue(1998)的基础上,对“之”的语法化过程做了“拾漏补缺”式的探讨,认为“X之Y”中的“之”虽以后指为常,但也有不少前指的;“之”作为一个体词性的代词,在前指时,首选是体词,然后才是谓词,在谓词性成分中,首选是小句,末选是形容词。张敏不同意Yue的下述观点:即将“X之Y”中的“Y”为动词性成分看作是“之”字性质变化的标志,张敏选择的标志是含“之”的定中结构中不同词性的定语的相对比例达到某个阀限。据此他认为助词“之”的成熟应是定在上古汉语的晚期。

本文赞同助词“之”源于代词“之”的说法,并要就此问题做进一步的探讨。

以往的研究有一个很大的局限,即认为作为助词“之”源头的代词“之”是一个名词性(或体词性)的代词。实际上,甲骨文的代词“之”既是名词性的,也是谓词性的(参见张玉金2001)。而这两种词性的代词“之”都是助词“之”的源头。

一、定中之间助词“之”的来源

就此可以概括为以下三点:第一、如果定语是名词性成分,而且“之”可作前指的解读,那么这种“之”即来源于作定语的有指代作用的名词性代词“之”;第二、如果定语是名词性成分,而且“之”可作后指的解读,那么这种“之”即来源于作定语的仅起指示作用的名词性代词“之”;第三、如果定语是谓词性成分,而且“之”可作前指的解读,那么这种“之”即来源于前指的谓词性代词“之”。

首先说第一。“NP之中心语”中的“之”,有一些只能作前指的解读(参见张敏2003)。例如:

(1)伯夷叔齐饿于首阳之下。(《论语·季氏》)

(2)庚午之日,日始有谪。(《左传·昭公三十一年》)

(3)天既遐终大邦殷之命。(《尚书·召诰》)

(4)未其有若汝封之心。(《尚书·康诰》)

(5)先王之大业。(《尚书·盘庚》)

(6)邦伯师长百执事之人,尚皆隐哉。(《尚书·盘庚》)

例(1)可解作“首阳其下”。例(2)中的“之”指代庚午那个特定的日子。余例类此。这种“之”即来源于作定语的起指代作用的名词性代词“之”。

作定语的名词性代词“之”明显可分为两种,一种是起指代作用的,一种是仅起指示作用的。仅起指示作用的名词性代词“之”的用例见下文。起指代作用的名词性代词“之”不仅见于甲骨文,也见于先秦传世文献。例如:

(7)贞:翌辛丑不其晵?王占曰:今夕其雨,翌辛[丑][晵]。之夕允雨,辛丑晵。(合集3297)

(8)己丑卜,宾贞:唯冥人?/贞:不唯冥人?/唯之人?/不唯之人?(合集7851)

(9)子曰:“求也,千室之邑,百乘之家,可使为之宰,不知其仁也。”(《论语·公冶长》)

(10)楚子之在蔡也,鄓阳封人之女奔之,生大子建。及即位,使伍奢为之师。(《左传·昭公十九年》)

例(7)中的“之”指代“庚子”,“之夕”即指庚子那天的晚上。例(8)中的“之”指代“冥”,“之人”即指冥那个地方的人。例(9)中的“之”指代“千室之邑,百乘之家”,例(10)中的“之”指代大子建。

前引例(2)“庚午之日”可与下例相比较:“甲午卜,争贞:翌乙未勿用羌?/甲午卜,争贞:翌乙未用羌?用。之日雾。”(合集456)“之日雾”中的“之”指代“乙未”。假如在“之日雾”前加上“乙未”,就成了“乙未之日雾”,其中的“之”就起到了复指前面的定语以表示强调的作用。这种起复指强调作用的“之”在长期使用的过程中,复指作用逐渐淡化,最终变成了助词“之”。这时“之”不再作定语了,而是起明确定中关系的作用。再次说第二。“NP之中心语”中的“之”有一些可作后指的解读。例如:

(11)粪土之墙。(《论语·公冶长》)

(12)古之贤人。(《论语·八佾》)

张敏(2003)认为,例(11)只可解作“粪土那墙”,例(12)只可解作“古代那些贤人”。这种“之”即来源于作定语的仅起指示作用的名词性代词“之”。作定语的仅起指示作用的名词性代词“之”不见于甲骨文,但见于先秦传世文献。例如:

(13)之子于归,言秣其马。(《诗经·周南·汉广》)

(14)适莽苍者,三餐而反,腹犹果然;适百里者,宿舂粮;适千里者,三月聚粮。之二虫又何知?(《庄子·逍遥游》)

很明显,例(13)、(14)这种“之”,即源于例(7)至例(10)这类“之”。作定语的有指代作用的名词性代词“之”在使用过程中替代作用逐渐消失后,就成了仅起指示作用的名词性代词“之”。在这种“之”之前,可加名词性定语。最初,“NP之中心语”中的“之”是对中心语起指示作用的代词,后来在长期使用的过程中,指示作用逐渐淡化,“之”就变成了一个表示定中关系的助词。这时的“之”不再作定语,而是用在“NP”和“中心语”之间起纽带作用。

最后说第三。“VP之中心语”中的“之”,可作前指的解读。例如:

(15)唯王令南宫伐反虎方之年。(《中方鼎铭》)

(16)王命善夫克舍令于成周遹正八师之年。(《善夫克鼎铭》)

(17)唯天子休于麦辟侯之年。(《麦尊铭》)

(18)大司马邵阳败晋师于襄阳之岁。(《鄂君启节铭》)

(19)不二心之臣。(《尚书·顾命》)

(20)暋为羞刑暴德之人,同于厥邦。(《尚书·立政》)

(21)立于淫乱之国,而好尽言,以招人过,怨之本也。(《国语·周语下》)

(22)恻隐之心,人皆有之;羞恶之心,人皆有之;恭敬之心,人皆有之。(《孟子·告子上》)

这种“之”即源自前指的谓词性代词“之”。这种“之”在先秦传世文献中几乎见不到,但在甲骨文中却不少见。例如:

(23)贞:王有败,不之?/贞:王有败,允之?(合集17311)

(24)父乙刍,唯之?/父乙刍,不唯之?(合集974)

(25)王往于田,弗以祖丁暨父乙,唯之?/王弗以祖丁暨父乙,不唯之?(合集10515)

(26)癸卯卜,争贞:王令三百射,弗告十示,王唯之?(合集5775)

上引诸例中的“之”都是谓词性代词,可训为“然”,是如此的意思。它所指代的谓词性词语都出现在“之”的前面。如例(23)中的“之”即指代“王有败”、例(24)中的“之”即指代“父乙刍”、例(25)中的“之”即指代“王往于田,弗以祖丁暨父乙”、例(26)中的“之”即指代“王令三百射,弗告十示”。

“VP之中心语”中的“之”,最初应是谓词性代词,复指前面的谓词性词语(所以前引“淫乱之国”可解作“淫乱这样的国家”)。但是在长期使用过程中,复指的作用逐渐消失,就由代词变成了一个起联系作用的助词了;相应地,“之”也就不再作句子成分了。

二、状中之间助词“之”的来源

就此可以概括为以下两点:第一、若状语由谓词性词语或副词充当,则其后的“之”应源自前指的谓词性代词“之”;第二、若状语由名词性词语充当,则其后的“之”应源自前指的有指代作用的名词性代词“之”。

首先说第一。助词“之”前的状语有些是由谓词性词语或副词充当的,这种“之”可作前指的解读。例如:

(27)惟文王德丕承,无疆之恤。(《尚书·君》)

(28)宣子出曰:“吾浅之为丈夫也。”(《左传·襄公十九年》)

(29)迩之事父,远之事君。(《论语·阳货》)

(30)既之阴女,反予来赫。(《诗经·大雅·桑柔》)

(31)今此下民,亦孔之哀。(《诗经·小雅·十月之交》)

这种“之”无疑源自例(23)至例(26)这类前指的谓词性代词“之”。谓词性代词可直接作状语,如“天之方难,无然宪宪。”(《诗经·大雅·板》)、“懿!父乃是子。”(《沈子簋铭》)。当代词所指代的成分出现在作状语的代词前时,谓词性代词“之”就逐渐虚化为助词。

其次说第二。助词“之”前的状语有一些是由时间名词语充当的,这种“之”可作前指的解读。例如:

(32)民今之无禄,天夭是椓。(《诗经·小雅·正月》)

(33)壹者之来,云何其盱!(《诗经·小雅·何人斯》)(壹者:义为曩者、曩昔、从前)

例(31)中的“民今之无禄”是说百姓在现在这个时候“无禄”;例(32)中的“壹者之来”是说过去那个时候“来”。可见这种“之”源自前指的有指代作用的名词性代词“之”。

三、主谓之间、中补之间助词“之”的来源

就主谓之间助词“之”的来源可以概括为以下两点:第一、若“主之谓”中的“之”可作前指的解读,那么它即来源于作主语的有指代作用的名词性代词“之”;第二、若“主之谓”中的“之”可作后指的解读,那么它即源自后指的谓词性代词“之”。

首先说第一。“主之谓”中的“之”有些可作前指的解读,例如:

(34)皮之不存,毛将安傅?(《左传·僖公十四年》)

(35)虽我之死,有子存焉。(《列子·汤问》)

(36)宰我出。子曰:“予之不仁也。子生三年,然后免于父母之怀,夫三年之丧,天下之通丧也。予也有三年之爱于其父母乎?”(《论语·阳货》)

例(34)可解作“皮这种东西不存在了,毛将要附在哪里?”、例(35)可解作“虽然我这个人死了,可还有儿子在。”例(36)中的“予之不仁也”可解作“宰予这个人不仁德啊!”。

这种“之”即源自作主语的有指代作用的名词性代词“之”。这种“之”不见于先秦传世文献,但在甲骨文中可以见到。例如:

(37)贞:王梦,唯之孽?(合集17412)试比较:戊子卜,宾贞:王听,唯祖乙孽我?(合集1632)

(38)囗申卜,壳[贞]:王梦,唯之蛊?(合集17415)

(39)壬辰卜,争贞:唯鬼施?/贞:不唯之施?(合集1114)

例(37)中的“之”,指代某位或某几位祖先,在句子中作主语。这是卜问:大王作了梦,是他(或他们)在作祟吗?例(38)中的“之”与例(37)中的相同。例(39)中的“之”即指代“鬼”,也作句子的主语。

在“之(作主语)VP”前,可再出现名词性主语,形成“NP之VP”这样的句式。最初,其中的“之”是复指这个名词性主语的,并对它予以强调。但是后来在长期使用过程中,其复指作用逐渐消失;相应地,“之”不再是作主语的代词,而变成了用于主谓之间的助词。 “之”可用于独立成句的主谓之间,如上引例(36);但更多的是用于作分句或句子成分的主谓之间,如前引例(34)、(35)。主谓之间有了助词“之”,给人一种话未说完的感觉,这就是所谓的取消句子的独立性。

其次说第二。“主之谓”中的“之”,有一些可作后指的解读。例如:

(40)何许子之不惮烦?(《孟子·滕文公上》)

(41)我之不德,民将弃我,岂唯郑?(《左传·襄公九年》)

例(40)是说为什么许先生这样不怕麻烦,例(41)是说我这样不仁德,百姓将抛弃我,难道仅仅是郑国?很明显,这种“之”应是后指的。判断主谓之间的“之”究竟是作前指解,还是作后指解,要看哪个成分被强调了。像例(34)中的“皮”,与“毛”相对而言,就被强调了。而例(41)非常明显是强调行为“不德”的,因为是这样的行为导致被百姓抛弃。可作后指解读的“主之谓”中的“之”,应是源自后指的谓词性代词“之”。这种“之”在甲骨文中业已存在。例如:

(42)祖辛唯之:不若王多匚于唐?/祖辛不唯之:不若王多匚于唐?(合集1285)

(43)贞:王不唯之:弗告三百射?(合集5775)

(44)唯之:其凡?/不唯之:其凡?/壬戌卜,内贞:之:其凡?/贞:不唯之:其凡?(合集2498)

例(42)中的“之”,指代其后的“不若王多匚于唐”;例(43)中的“之”,指代其后的“弗告三百射”;例(44)中的“之”,指代其后的“其凡”。上引三例中的“之”都是指代其后的谓词性词语,可训为“然、如此”。

可作后指解读的“主之谓”中的“之”,最初是与其后的“谓”构成同位短语,共同作“主”的谓语的。但是,后来在长期使用的过程中,“之”的指代作用就逐渐淡化,由一个谓词性的代词变为表示话未说完的助词;相应地,“之”也就不能再作句子成分了。

中补之间的“之”,都应作后指的解读。例如:

(45)天下之刖者多矣,子奚哭之悲也。(《韩非子·和氏》)

(46)齐王按戈而却曰:“此一何庆吊相随之速也?”(《战国策·燕策一》)

(47)为善者天报之以福,为不善者天报之以祸。今夫子累德积义怀美行之日久矣,奚居之隐也。(《荀子·宥坐》)

(48)武帝下车,泣曰:“嚄!大姊,何藏之深也。”(《史记·外戚世家》)

例(45)中的“子奚哭之悲也”,是说你为什么哭得这这样悲痛。其余诸例类此。很明显,“之”是指向补语的。这种“之”是源自后指的谓词性代词“之”。

最初,谓词性代词“之”与补语构成同位短语,共同作谓语中心语的补语。但是,后来在长期使用的过程中,“之”的指代作用就逐渐淡化,最终由代词变成了一个用于中补之间的助词。

助词“之”的来源,可用下面的图表来表示:

附图

明白了助词“之”的来源,即可回答下述问题:在西周金文中,“之”、“其”、“厥”三者都可用于定中之间(参见方丽娜1985)。为什么只有“之”前的定语可以是谓词性的?先请看下引诸例:

(49)余其敢对扬天子之休。(《驹尊铭》)

(50)王弗望圣人之后,多蔑历赐休。(《师望鼎铭》)

(51)王令东宫追以六师之年。(《启贮簋铭》)

(52)对扬天子厥休,用作朕文考惠仲尊宝簋。(《同簋铭》)

(53)复友从其田。(《从盨铭》)

例(49)、(50)、(52)、(53)中“之”、“厥”、“其”前的定语都是名词性的,都可作前指的解读,这是三者的共同点。但例(51)“之”前的定语则是谓词性的,在西周金文中“其”、“厥”都没有这种用法,这是“之”与“其”、“厥”的不同点。到了后世文献里, “之”可用于主语和谓语之间,而“其”、“厥”则没有这种用法。

为什么会有这样的差异呢?这就要追溯到它的源头。“其”、“厥”都是名词性的代词,因而其前的定语只能是名词性的;而“之”既是名词性的,也是谓词性的,因而其前的定语就不受限制,而且还可以用于主谓之间。助词“之”产生之后,由于它基本不受限制,所以占据了结构助词的首要位置,功能有扩大化的趋势,凡是需要用结构助词明确关系的地方,就选用“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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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骨文中“之”和“之”辅助词的来源_定语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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