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主义市民社会在当代中国的必然性及其培育与建构,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必然性论文,当代中国论文,市民论文,社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市民社会,英文原文civilsociety,亦译作公民社会或文明社会。就其一般意义而言,这个概念是指社会中各个个人私人利益关系的总和,是国家政治生活之外的所有社会秩序和社会过程[1]。市民社会存在的现实意义就在于:它在调节个人与国家、权利与权力关系,在促进市场经济与民主政治发展,维持社会稳定与缓和社会矛盾等方面,都起着一种平衡器和促进器的作用。但是在我国,一方面由于片面理解经典作家的有关理论,一直把市民社会直接等同于资本主义社会;另一方面,我国以国家为本位的一元化社会结构源远流长,传统的“臣民”“身份”意识深厚而“公民”“契约”意识薄弱,人们缺乏对市民社会的直接感性认识,因而对市民社会问题的注意力也难免不够。然而,伴随着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特别是党的十四大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以来,一个中国式的社会主义市民社会也正在萌发、生长。因而,现在的问题是,在我国现代化的过程中,特别是在当前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攻坚阶段,如何来看待这一现实发展或者说有无可能培育建构一个中国式的社会主义市民社会呢?本文认为,无论是从经典作家的有关叙述还是从当前改革实践的要求来看,回答都应该是肯定的。
一
西方历史表明,市民社会的崛起,或者说市民社会相对独立于政治国家,是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发展相伴随的。正如马克思指出的,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在现实中的分离,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产物。“在生产、交换和消费发展的一定阶段上,就会有一定的社会制度、一定的家庭等级或阶级组织,一句话,就有一定的市民社会。”[2]这是因为,自由、平等权利是市民社会所确立的主体规则,在一定的意义上,市民社会就是权利社会。而权利的来源和基础并不神秘,恰恰是在市场经济中滋生、发展起来的。马克思指出:“如果说经济形式、交换,确立了主体之间的全面平等,那么,内容,即促使人们去进行交换的个人材料和物质材料,则确立了自由。可见,平等自由不仅在以交换价值为基础的交换中受到尊重,而且交换价值的交换是一切平等和自由的生产的、现实的基础。”[3]这表明,自由平等权利的萌芽、产生以及发展,都是和市场经济的萌芽、产生和发展相一致的。任何权利及其观念都根源于现实的市场经济,都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事实上,正是市场经济所催生的自由平等权利导致了社会的分殊化和人际关系的契约化,从而客观上要求政府确保私有财产的自由和经济活动的自由,这就必然导致社会领域对于国家的自主性。这样,财产关系就开始摆脱政治国家的直接控制,包括经济生活在内的广大社会生活领域不再由政府直接管理,而主要是通过各种社会组织来协调。市民社会正是在这一条件下应运而生。
毫无疑问,上世纪70年代末开始的以市场为取向的改革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四大以来,中国坚定地走上了市场经济的不归路。与此相适应,中国高强度同质性社会同样也开始了其分化过程。这就是,25年来,尽管国家仍然控制着主要的经济和社会资源,但中国社会的确发生了类似西方工业革命之后的变化。这主要表现为:
1.自由流动资源和自由活动空间的出现
自由流动资源和自由活动空间是中国以市场为取向的改革的直接结果,也是中国迄今为止改革过程中发生的最引人注目的变化。它表明,国家失去了为社会成员提供资源和机会的惟一源泉的地位,而社会正在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提供资源和机会的源泉。社会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利用这些自由流动资源和自由活动空间发展出独立于国家的物质生产和社会交往形式,由此,社会资源的占有和控制逐渐呈现出多元化态势。而改革的持续深入,自由流动资源和自由活动空间不断向深度和广度扩展(如最近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允许民营资本进入法律无明文禁止的一切领域),这一态势也必将日益加剧。结果是国家的行政管理力量逐渐“弱化”,它不再够单纯依靠直接的行政性干预措施或简单的政治动员去落实各项政策目标,而必须通过法律与经济手段进行宏观调控和间接管理。与此同时,社会、企业和个人也作为相对独立的利益主体,根据自身拥有的社会资源和利益,不同程度地对国家政策做出各自的回应。
2.伴随着社会资源占有与控制的多元化,个人独立性相对扩大,个人受组织、身份的限制趋于减弱,寻求自身发展的选择余地不断增加,个人财产权利等各种权利的状况也日益得以彰显和改善
由于自由流动资源和自由活动空间的出现,社会成为国家之外的能提供资源和机会的相对独立的源泉,人们获得资源和机会的自由大大增加,结果是个人对国家、组织的依附性明显减弱而独立性自主性相应地得到扩展和伸张。同时,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于国家的绝对垄断地位,几乎成了人们获取社会资源的惟一渠道,而人们从国家获取资源的多少凭借的又是各自的身份,身份成了人们获得特权的主要途径。但是,当社会成为国家之外的又一个社会资源的提供者时,即在自由流动资源和自由活动空间中,人们获取资源和机会所凭借的就不再是身份,而只能是市场交换和契约约定。这样,一方面,身份对人们的种种限制就得以冲破,从而提高人们的自由度;另一方面,自由流动资源和自由活动空间的出现,不仅直接造成了身份社会的瓦解,与此同时,人们的权利主张也不断增强。如前所述,任何权利及其观念都根源于现实的市场经济,都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因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同样必然增强和拓展人们的权利观念,首先是财产自由权。当然,与西方不同,中国市场经济的生长和发展主要并不是自发的,而是国家有意识地强力推动的结果。这表现在,改革之初,由于市场力量的弱小,社会权利的获得主要不是市场要求的结果,而是国家主动放权让利的产物(不如此,改革就难以为继)。但是,随着市场交换的日益深入,自由流动资源和自由活动空间的不断扩展,社会的自主性要求和权利主张,也必然日益增强。社会权利的获得主要就不再是国家的主动让渡而是社会自己的争取的结果。毫无疑问,这一点在中国社会已初现端倪。例如,刚刚过去的被媒体誉为“公民权利年”的2003年,应该说是中国改革20多年来,社会权利主张较为凸显的一年,也是进展较为明显的一年,尤为重要的是,此时社会对权利的争取,已不再局限在政策层面,而是要求以法律、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增加“国家保护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和“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等条文,不能不说是因应这种社会发展的结果。
3.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而孵化出的市场化力量以及由此而来的角色群体的发展壮大,在政府行政组织之外开始了民间社会的组织化过程,经济、社会、文化领域的非赢利性团体和非行政化的赢利性经济组织日益成为国家不能忽视的社会主体
自由流动资源和自由活动空间的出现并日益拓展,不仅构成了社会结构分化的重要前提,而且它实际上孕育并促使了一种市场化力量的诞生。所谓市场化力量,就是经济活动主体的自由意志在以市场为基础的资源配置方式中的体现,其核心是凡具有意志能力和价值追求的社会个体及其功能组织,获得了按等价交换原则来实现自身价值与发展目标的行动自由及其保障条件。这种力量的直接表现就是,以最原始的个性要求来驱动收益最大化的经济行为。而这种力量在现阶段中国的发展,就导致了改革前的中国高度同质性社会的逐步瓦解和日益明显的阶层利益分化和相应的个人权利分化,各种利益群体及其组织形式开始出现。这就是类型各异的非赢利性社会团体和非行政化的赢利性经济组织。从目前中国的情况来看,前者如行业协会、商会、文化体育协会、学术性的学会以及各种慈善基金会等;后者主要包括各种经济联合体,以赢利为目的的各种基金会以及各种名目的俱乐部等。这种组织化需求的实质在于,用民间社会自己的力量来协调自己的行为,是实现民间社会活动有序化的重要保障之一,也是基层社会自我形成秩序的能力的表现形式。实际上,包括这种非赢利性团体和非行政化的赢利性经济组织在内的非政府组织(NGO),正是未来中国社会自治的组织基础,而在市场化改革推进速度较快也较为成功的地区,这种组织在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中的作用和影响正日益呈现出向深度和广度扩展的趋势,并因而越来越彰显出其不可替代性。
总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中国的发展,使中国传统的“国家—社会”高度一体化结构日益瓦解并重新整合,导致了上述中国社会种种变化的发生,尤其是其中自由流动资源和自由活动空间的出现并不断拓展,是中国25年来社会结构中发生的最根本的也是最值得人们注意的变化。它所带给中国在社会、经济、政治等方面的影响,不仅仅是革命性的、划时代的,而且尤为重要的是,上述三个方面的变革构成和奠定了当代中国正在生成着的社会主义市民社会的基本结构和客观基础。历史再次印证了和正在印证着市民社会之于市场经济的必然性。
二
1.市民社会在促进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中的作用
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为市民社会的产生提供了经济基础,成为市民社会形成的一个首要前提条件;但是,反过来,市场经济要取得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同样也离不开市民社会。当国家不再直接干涉经济领域的具体事务之后,即主要是市民社会承担了在经济方面培育市场、发展经济机制等自治性管理。马克思指出的“16世纪以来就进行准备,而在18世纪大踏步走向成熟的‘市民社会’”[4],在时间上正好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发育、生长和成熟相同步。这决不是偶然的历史现象,而是市场经济的发展必将孕育一个市民社会,而市民社会的逐渐成熟又反过来促进市场经济的完善并成为市场经济成熟标志的集中表现[5]。因而,鉴于历史的经验,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最终完善,在很大程度上同样有赖于市民社会的建构。这是因为“在计划经济体制解体亦即国家放弃用行政手段组织经济活动的过程中,市民社会能积极主动地承担起培育市场和发展商品经济的历史任务,并在这一进程中造就一大批独立自主地从事商品经济活动的市场主体。”[6]展开来说,市民社会在促进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方面的作用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是市场经济是一种以市场为基础的资源配置方式,因而它必然要求包括劳动力在内的社会资源能够自由流动,即自由流动资源和自由活动空间的形成和拓展,反对国家对具体经济活动的家长式干预和控制。而成熟的市民社会的特征之一就是独立自主性,它在牵制国家权力,防止和抵御包括经济领域在内的广大社会生活领域面临的来自政治国家的种种威胁方面,起着一种无可替代的作用。这样,就保证了经济运行能够按照自身规律正常展开,从而促进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巩固和完善。
二是市场经济是竞争性经济,并且这种竞争必须是公平竞争。很显然,只有充分发育的市民社会才能提供这种公平竞争的坚实基础。这是因为,市民社会在本质上是权利社会,它不承认任何宗法行政特权,不承认身份等级差别,因而,社会成员彼此间的这种独立和平等,奠定了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最重要的一块基石。
三是市民社会的契约原则为市场经济成为法治经济提供了天然基础。市场经济必须同时是法治经济。而从根源上说,法律本身也是一种契约,只不过是一种最规范、最严格的契约。契约实际上构成了法制的基础或者说同构体,契约精神也成为法治精神的最初源泉。市民社会正是以各种契约形式规约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中其成员的行为,确保社会成员对其所承担义务的履行和承诺的实现。因而一个成熟的市民社会在成为一个高度契约化社会的同时,也必定是一个法治社会。
无疑,一方面由于市场经济在中国现阶段的确立还只是初步的、不成熟的,或者说中国现阶段的市场经济还只是初级阶段的市场经济,由此决定了中国式的市民社会还远未成熟;另一方面,也由于中国的改革一开始就是国家主导型改革,一般来说社会是被动的,还处于一种自在的状态,无力为改革的持续深入提供新的强劲动力。因而,在改革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存在这样那样的干挠因素,如权大于法、传统的身份等级观念、“官本位”意识等,从而破坏市场经济正常运行发展所必需的内外环境。所以,要促进和最终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在现阶段的中国,着力培育一个具有自由平等理念和法治精神的市民社会就显得尤为迫切。更重要的是,中国要完善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首先涉及一个产权关系问题。在市民社会中,社会成员的经济活动不仅受利润最大化原则的约束,而且与产权(资产或资本)直接相连,这种结合越是紧密和牢固,经济活动主体的积极性和劳动效益就越高。而传统社会主义模式的一个重要问题恰是产权关系模糊,社会主义公有制以国有的形式造成劳动者和产权的实际分离,社会成员依然没能成为有产者或缺乏有产者意识,这种积弊在市场改革的进程中造成的后果就是国有企业的大面积亏损。与此对应的一个事实是,率先明确产权关系和确立产权观念的民营企业和个体经营亦率先走向市场并取得成功。当然,这决不是说国有经济要全盘私有化,而是证明产权关系与市场经济和市民社会的关系。国有经济如何有效地进入市场?政府与国有企业的关系如何定位?实际上,改革以来,这一直是国家探索的重点所在,也应该是当前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关键性问题之一。经过多年的摸索,目前的政策是大力提倡股份制和混合所有制经济,尤其是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国有企业改制应以建立股份制企业为主。无疑,所有这些举措对于明晰国有经济的产权关系,从而提高其竞争力和效率,自有其重要意义,对于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也迈开了关键性的一步。但是,事情的本质却在于:这种产权关系的明晰为国有经济成为未来中国社会主义市民社会的一部分奠定了最为重要的基础,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取得最终完善,则也还有待于这个社会的充分发育。
2.市民社会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中的意义
建构中国市民社会的工作,不仅对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重要的意义,而且对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同样具有重要的意义,而在当前我国政治体制改革攻坚阶段,这一欲求就尤为凸显。众所周知,中国的改革是在缺乏充分的文化准备和社会基础的条件下由中国共产党自上而下运用国家行政力量首先主要是在经济领域来强制推行的,而改革的进一步发展必然要触及政治领域,以期通过政治体制的改革来保障经济改革的成果和为经济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扫清障碍,但是廉洁、高效、制度化的民主政体的最终建立与巩固,又必然需要有自己的牢固根基。这个根基在现阶段就是市民社会的建构。马克思指出,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分离的政治意义就在于政治制度获得了自己发展的动力,代议制民主获得了坚实的基础。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于市民社会在发展过程中自身所孕育的政治文化和民主力量。市民政治文化要求重新确立公共权力的合法性基础,将公共权力的占有及使用建立在人民同意和约定的基础上,从而为民主政体的建立提供着一种文化上的准备。而市民社会利益的高度分化以及基于这种利益分化而广泛存在的社团组织,则不仅为民主的健康发展提供着源源不断的动力,而且奠定了其组织基础。二是市民社会的建构对国家权力的有力制约。现代宪政和法治国家实现的关键是国家权力更替和运行的法律化、制度化,而法律能否有效地规范国家权力的运行则取决于其是否受到强有力的制约。这种对国家权力的根本性制约只有在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分离,并形成独立的自主性力量之后才有可能真正实现。很显然,在现阶段的中国,尽管经过20多年的改革,中国传统的“国家—社会”高度统一的一元化社会结构已有所松动,人的主体性也日益觉醒并得以扩展,但是社会作为独立于国家的自主性力量还远未形成,现有的社团组织,主要也还是作为“第二行政系统”在发挥作用,独立性仍然不够。这样的结果就是,例如,政府职能的转变往往不能取得根本性的成功。人们普遍认识到改革传统社会模式要从体制上转变政府职能,但却很少看到,这种职能的转变并不是国家内部自己的,而是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即是政治国家和经济社会如何在统一的前提下相对划分各自的职能。在中国,恰是由于根本不存在一个相对于国家的“社会”来接管国家划分出来的权力,因而,改革之初,在市场经济与社会现代化过程中,政府职能的转变往往成为国家内部权力的再配置过程,而不是社会的权力划分过程。国家权力在一度自我削弱之后又重新在自己内部膨胀起来,从而陷入“黄宗羲定律”的怪圈而难以自拔,导致中国政治体制改革迟迟未能迈出关键性的一步。再如,中国已经提出建立宪政政治和法治国家的目标,但是如果没有目前整个社会的自在状态向自为方向的转变,即社会自治性程度的提高,这样的目标也是难以真正实现的。问题的实质在于,外在于国家权力的社会监督和制约的力量过于弱小,仅靠国家权力内部的自我约束,那么,法律对权力的制约和规范就失去了其坚实基础,甚至成为一纸空文,普遍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以及政府管理中的人治痕迹等现象也就难以从根本上得到消除。所以,在目前中国改革的关键阶段,政治体制改革要进一步深入,民主政治建设要取得突破性进展,都需要有新的动力。新的动力来自经济领域和社会领域,而且新的动力的强化也有赖于经济领域和社会领域自治性的逐步提高。无疑,中国正在生成着的市民社会恰好担当了这一历史任务,不过这一任务的最终完成还需要包括政府在内的全社会的努力,即有意识地培育与建构一个成熟的社会主义的市民社会。
三
主张培育与建构中国式的社会主义市民社会,决不意味着国家能力的削弱,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也“绝非是时下许多人所片面强调的那种简单对立以至对抗的关系(所谓前者VS后者),恰恰相反,它所要建立的正是社会与国家之间的一种良性互动关系”[7]。实际上,在国家能力和市民社会同样弱小的中国,提高国家能力、重构国家机器,是以合理界定和划分国家与社会的职能边界、合理确定国家的合法性基础为前提的。而民主政府并不会自动成为有效政府,国家又必须充分发挥其支持和增进市场有效运作的积极作用,以便具有自主性和多元化的社会确保统一和团结。因而,在当代中国的实际境况下,建构和培育一个市民社会的工作,就决不能走西方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老路,即片面主张社会与国家的对立或对抗性,进而导致泛社会主义;相反,在此进程中,根据目前中国的现实国情和所处的国际环境,必须始终确保国家的主导地位。所以,有鉴于此,在现阶段中国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培育与建构一个中国式的社会主义市民社会,达到社会与国家良性互动这一目标,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这项工作:
1.正确认识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真正做到思想意识上的变革
这就是,必须彻底摒弃过去那种要么认为国家与社会不能相互分化,要么认为国家与社会在本质上是相互对抗的观点。前者是中国传统的社会政治思想的反映,后者是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产物。很显然,二者都已不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实际上,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自从国家产生后,社会就分化为市民社会与政治社会两部分,其中市民社会构成政治国家(政治社会)的全部活动和全部历史的真正发源地和舞台。对于政治国家来说,市民社会是目的、是内容,决定着政治国家的发展方向,而政治国家只是形式,是市民社会的正式表现,因而国家和政府的行为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市民社会的利益。这表明:一是国家与社会在逻辑上一开始就是相互分化的;二是这种相互分化并不是二者的相互分裂,也不是要使国家丧失作用,而是要使国家与社会在新的平台上达成一种良性互动关系。
2.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不断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巩固市民社会赖以生存的前提和基础
完善市场体系和规范市场秩序不仅是发展市场经济的内在需要,而且也是建构和培育中国式市民社会的基础。这是因为:一方面市场体系的完善意味着社会的经济活动更多地纳入市场化的轨道。这样就会有更多的自由流动资源和自由活动空间从行政控制中摆脱出来,从而为新的社会力量和角色群体进行物质生产和社会交往活动提供了可能;另一方面,市场秩序的建立意味着市场主体交易活动的有序化、法制化,而交易活动的规范化、制度化,则可以潜移默化地培育出人们的民主、平等和法制意识。市场秩序越规范,市民社会的发展就越健康。
3.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切实转换政府职能,在国家与社会之间重新进行权力配置
政府职能转变,主要指政府社会管理职能的转变,它包括政府管理权限、管理方式的转变以及政府能力的转换和提高。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角度看,政府职能的转变是国家把本属于社会的部分职能还给社会,而不是政府内部的权力转移,其目标是建立一个功能科学化、权力平衡化、设置合理化的政府机构,为社会经济和公民个人活动的独立自主创造条件。值得提出的是,刚刚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无论是从价值取向、模式设计还是制度创新上,都体现了政府职能的深刻转变和市场价值的全面回归。该法明确地将政府职能的定位逻辑从“先政府,后社会,再市场”扭转为“先市场,后社会,再政府”,规定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解决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这样,就大幅度撤除和降低了个人与组织从事经济活动和社会活动的门槛,为市场机制和社会自律机制的迅速成长并发挥作用提供了制度保障,从而有望为政府与市场、社会的关系打开一个新局面。
4.推进文化领域的改革,造就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公民个体和市民社会的自主性品格
市民社会在本质上也是一种文化机制,因而必须使市民社会的自由平等理念和精神渗入到社会传统和习惯之中去,努力使传统的臣民文化向公民文化转变。大力提倡契约精神,牢固确立财产权不可侵犯的观念,在全社会真正树立个人本位、法治观念等意识,消除社会成员对国家、组织的依附心理,增强他们的独立性,从而造就出具有平等自由理念和独立自主能力的现代公民和自主自律的市民社会。
5.培养社会中间层和各类社会组织,加快市民主体的形成和扩大
社会中间层主要包括与生产资料相对分离的脑力劳动者(知识分子)、企业的管理阶层、政府的中层管理者、以及医生、律师、记者和艺术工作者等自由职业者。这一阶层通过各种利益组合,既代表下层个体劳动者的利益,又代表、维护国家的整体利益,并且外在的各种社会机制(政治、经济、社会管理机制)只有与这一阶层相结合,才能充分、有效、持久地发挥作用。而二者的结合,就意味着“市民社会”走进了现实的层面。社会组织是社会权力的源泉,它们通过特定的方式影响国家的政治决策和政治生活,是民意表达和利益积聚的途径和设施,并对公民个人权益起着一定的保护作用,因而构成国家与社会、个人之间的保护性的“缓冲带”。由此,各类社会组织的存在和发展,一方面可以缓和国家与社会、个人之间的矛盾与冲突,防止它们的激化;另一方面,又能实现国家与社会间的相互平衡,对国家产生一定的权力制约,保护市场经济的运行不受国家的肆意干预。
6.必须注意充分发挥国家的主导作用
如前所述,在目前中国的实际境况下,建构中国式的社会主义市民社会,国家必须发挥其积极主动的作用,而不是消极退守。这不仅在于中国的改革一开始就是在国家主导下进行的,而且在于中国现代化的晚发外生型模式及其性质决定了中国的现代化不可能发生于分化的社会层面,而是首先必须发生于国家层面,即由国家运用政治权力强迫启动现代化进程。这就决定了国家的政治推动力在建构市民社会的过程中很长一段时期内还将存在,并且由于“市民社会内部存在着各种矛盾和冲突,这不但可以引出国家干预的必要性,而且值得指出的是,这种矛盾和冲突如果处理不当还很可能导致市民社会本身的分崩离析”[6],所以,在此进程中,国家政治推动力的存在还是一种必要的存在。而市民社会注意发挥国家的作用,也可以更好地克服自身发展中所遇到的各种阻力和困难,因而,做好与国家的沟通,市民社会中的经济活动和社会交往活动就会更为顺畅。
同时,鉴于中国多年改革实践的成功和苏联、东欧等社会主义国家在转轨问题上的失败所带来的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建构中国式社会主义市民社会的工作,还必须始终注意坚持和遵循三个方面的原则,这就是:(1)稳定性原则。稳定压倒一切。必须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可承受的程度结合起来,决不能搞单打一。苏联、东欧对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调整就是在全盘否定原来的政治社会制度的背景下进行的,从而不可避免地发生全国性的动乱,导致社会转型失败。(2)渐进性原则。这是中国改革实践一惯坚持的做法。事实证明,这是成功的,因而也是正确的。而苏联、东欧国家采取“休克式疗法”,其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调整过于激进,这方面的教训足以引起警惕,必须吸取。(3)权威性原则。必须维护中央政权的权威性。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改革的稳步进行和全面展开,而不致引起社会全面动乱。这也已为中国的改革实践所证明。苏联、东欧的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调整就是在反对斯大林式的专制独裁的口号下,把任何形式的权力集中都认为是国家发展的障碍,国家权威一度受到极大削弱,导致经济、社会转轨受到多方牵制,难以一以贯之,最终导致失败。
总之,一方面中国20多年的改革实践和现实的市场经济的发生与发展,使一个中国式的社会主义市民社会的产生已具备了历史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深入进行社会主义政治体制改革,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也需要有一个中国式的社会主义市民社会的存在和发展为支撑。可见,建构和培育中国式的社会主义市民社会决不意味着传统的国家与社会间对立乃至对抗,而是要实现两者功能的交错与互补,在稳步推进社会转型的过程中,不断提高国家能力,开创国家与社会双赢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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