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综合规划司左春文写道:对当前工资关系新变化的客观认识_工资水平论文

人事部综合规划司左春文写道:对当前工资关系新变化的客观认识_工资水平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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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十多年来,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水平继1994年之后,1996年再次超过企业,如果说前次的原因主要是工资制度改革补发工资的话,那么,这次的原因又是什么?目前的工资关系是否正常?对此,需要进行全面客观的分析和评价。

当前工资关系发生了什么变化

1996年,随着国民经济的稳步发展,城镇居民收入平稳增长,高于物价涨幅,低于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速度;与此同时,职工工资也出现了平稳增长的态势。在稳定的主旋律下,工资关系出现了一些新变化,即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增长水平略高于企业,工资水平的位次由以往的企业、事业、机关变为机关、事业、企业。

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统计数字,1996年全国国有单位职工货币平均工资为6280元,比上年增长11.6%,扣除物价上涨因素,平均实际工资比上年增长2.6%;企业、机关、事业职工货币平均工资分别为6269元、6358元、6282元,分别比上年增长10.7%、14.6%、13.4%,扣除物价上涨因素,平均实际工资分别比上年增长1.7%、5.3%、4.2%。统计数字反映的企业、机关、事业平均工资水平位次变化,也就是当前社会上所关注的工资关系新变化。为了确切地把握这一变化的实际状况,有必要对平均工资水平背后的一些情况作出分析。

首先,对国有企业职工工资水平要有一个客观认识。1996年,国有企业面临的众所周知的问题是,部分国有企业经营困难,亏损增加,停产、半停产企业和下岗人员增多。1996年国有企业下岗职工553万人,相当于职工总数的7.5%。1996年企业工资水平6269元中,也包括下岗职工在内。从理论上说,其生活收入应来自社会保险金,而不应该是工资。因此,如果扣除企业下岗人员因素,则1996年国有企业工资水平应为6931元,仍高于机关、事业单位平均工资水平。

其次,对机关事业职工工资水平也要有个客观认识。在全国16个主要行业中,1996年机关和社会团体的工资水平位居第12位,与1995年相同,位次明显靠后。与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的最高工资水平相差2476元。再从地区来看,除一些艰苦边远地区和少数经济不发达地区外,大部分沿海经济比较发达地区的机关事业工资水平都还略低于企业工资水平。

上面两点认识,对于客观把握当前工资关系的变化是至关重要的。否则,对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水平的任何过高或过低估计,都会给工资决策带来不利影响。

从运行机制看工资关系变化

尽管当前工资关系变化的程度还有待进一步量化,但不管程度如何,这种变化本身已经表明当前工资关系正朝着进一步改善的方向发展,或者说,机关事业与企业工资增长越来越受其相适应的运行机制所决定。

从1996年工资增长情况看,无论是工资总额还是平均工资,机关事业均高于企业。这种工资增长情况的出现,虽然有少有的年份,但并不可以认为这是一种偶然,恰恰相反,这是工资运行机制不断健全和完善的重要表现。由于工资决定机制对工资增长的约束力不断增强,无论企业还是机关事业工资增长,1996年,都表现出理性增长状态,进入了国家宏观调控目标范围之内。

从企业工资增长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企业经营机制的逐步转换,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主要根据市场规律办事,市场分配机制对企业工资起主导作用。在市场分配机制的调节下,不同企业之间工资差距虽然难以避免,但从总体上看,由于企业工资增长以效益为前提,全国企业工资总量增长与宏观经济效益增长仍会表现出相互适应。1996年企业工资总额增长8.9%,略低于国内生产总值9.7%的增长幅度。

从机关事业工资增长看。机关事业工资属于社会再分配,这就决定了机关事业工资增长首先取决于财政收入的增长;1996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增长18%,与同期财政收入增长幅度基本持平,机关事业工资总额占财政收入的比重与上年保持一致。再从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关系看,机关事业工资要与企业工资大体持平。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国家公务员工资水平应同国有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大体持平。按照这个标准来衡量,虽然缺乏近期公务员与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调查资料,即使以1996年机关平均工资水平与1994年企业管理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作比较,机关仍比企业相差411元。当然,这个持平并不一定是绝对工资水平完全一致,也并不一定是要在什么期限内达到一致,而是表现出一个动态变化过程,在这个变化过程中,机关工资水平能达到什么程度,则完全取决于财力状况。如果机关事业工资增长超过财政承受能力,则是应该避免的,也是必须避免的。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两点结论:一是从经济效益对工资增长的制约关系看,1996年企业工资增长属于正常,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增长也属于正常;二是从工资运行机制对工资增长的关系看,判断工资关系是否正常,不是看企业或机关事业工资增长了多少,而应当看工资增长是否符合既定的工资分配原则,是否建立在效益和财力的基础之上。由此评价1996年工资关系变化,应该说是属于正常的范围之内。

合理引导工资关系的变化

客观认识工资关系的变化,合理把握这种变化趋势,无论对于工资决策,还是调节各种分配关系,都是十分重要的。由于统计数字的局限性,当前工资分配中一些深层次问题,都难以在工资关系变化中得到恰当的反映,这将影响我们全面认识工资关系的变化。为此,我们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第一,清理整顿工资外收入。目前,无论是企业还是机关事业,都存在着相当数量的工资外收入。据估计,全国工资外收入约占工资收入的30%以上,有的单位甚至超过了工资收入的数量。进一步的问题是,数量如此巨大的工资外收入基本上都未纳入工资统计,也未在工资关系变化中得到反映,这就意味着当前工资关系的变化,反映的只是局部的工资变化情况。为了能够全面反映工资关系变化情况,当务之急必须对工资外收入进行清理整顿。主要思路是,对于工资外收入中合理部分,应纳入工资管理范围,也纳入工资统计范围,并使之成为反映工资关系变化的内涵;对于不合理部分,则要坚决加以杜绝。

第二,加快建立地区津贴制度。这对机关事业单位尤其重要。总体上看,1996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增长虽属宏观调控目标范围之内,但与企业相比,增长水平显得偏高。其中合理因素是,1995年10月机关事业正常晋升工资在1996年补发;但不容忽视的另一个因素是,地方自行出台的津贴补贴。尽管不能说地方建立的津补贴项目是没有根据的,但如果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增长一旦失控,正常的工资关系一旦受到损害,则国家调控的手段就会显得软弱无力。为此,建议尽快建立地区津贴制度,把现行地区津贴补贴纳入规范管理,实行统一调控。可以认为,各地自行其是建立的津贴制度,可能会成为损害企业、机关事业工资关系的潜在因素;而全国统一的地区津贴制度的建立,则可成为调整企业、机关事业工资关系的重要途径。

第三,建立国家公务员工资水平比较调查制度。国际上许多国家的经验表明,公务员工资水平比较调查制度是调整工资关系的重要依据。我国的试点经验也表明,通过公务员工资水平调查制度所取得的数据资料,更能准确地反映工资关系变化的实际情况。为此,建议有关部门对这项调查制度予以充分重视,并作为统计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正常的统计范围,以便为工资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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