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货币经济学,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货币论文,经济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另辟蹊径的“新货币经济学”
一般均衡分析是经济学中最有影响的研究方法之一,然而,从瓦尔拉1900年出版《纯粹经济学要义》开始,货币就一直被当作是外在于均衡体系的扰动因素。长期以来,相对价格的决定与货币价格(名义价格)的决定被视为互不相干的两码事,这就是经济学说史上有名的“两分法”(Dichotomy)。为了体现均衡存在的一般性, 首要任务便是统一价值理论与货币理论,打破传统的“两分法”。近一个世纪中,多数经济学家试图通过为货币分析建立“微观基础”而最终将货币“纳入”(Integrate)一般均衡理论体系, 所谓“瓦尔拉—希克斯—帕廷金传统”便是代表。佩塞克(Pesek,1967,1988 )更是反复强调货币是社会的“净财富”,彻底把货币等同于实物资产,这个观点比希克斯的“资产选择分析”和帕廷金的“效用函数中的实际余额”更适宜于将货币因素纳入瓦尔拉体系。但是,帕廷金尚且立即受到哈恩(Hahn,1965 )关于货币经济模型是否存在均衡解的质疑,走得更远的佩塞克,甚至连帕廷金都不赞同其观点。迄今为止,货币理论与价值理论相统一仍然是货币经济学有待攻克的难题之一。
值得注意是,正当主流经济学家沿着传统研究路径艰难跋涉之际,以尤金·法马、列兰德·伊格尔等著名货币理论家为首,出现了一支另辟蹊径,号称“新货币经济学”(New Monetary Economics, 简称NME)的理论流派。他们同样力图证明瓦尔拉体系的合理性,与其他学派迥异的是,他们非但不想把货币“纳入”一般均衡世界,反而欲通过取消货币以维护瓦尔拉体系的一致性。“新货币经济学”的主要论点是:现有的货币、金融体系并非自然演进的结果,而是靠法律限制(或政府管制)支撑的。在自由放任的竞争性市场环境中,不会存在集记帐单位与交换手段两大职能于一身的“货币”。“货币”现有的两大职能将由不同的东西分别承担,货币交换终将为“精密的物物交换”所取代。这样,“新货币经济学”框架下,不存在相对价格与物价水平决定相分离的问题,实际上是通过取消货币而达成改造后的货币理论与传统的价值理论相统一。换言之,瓦尔拉体系之不能“容纳”货币,不仅不是其缺点,反倒证明它是对发达的自由市场经济的最合理描述。鉴于新货币经济学的与众不同,被称作“没有货币的货币经济学”。
二、从“BFH体系”到“新货币经济学”
罗伯特·霍尔(Hall,1982)首创“新货币经济学”一词, 但并未为人广泛接受,80年代初,经济学文献通常用“BFH体系”代之。 1983年,格林菲尔德与伊格尔(Greenfield and Yeager,1983)注意到,在布莱克(Black,F.)、法马(Fama,E.)和霍尔先后发表的一系列文章中均论述了完全竞争条件下金融体系的运作模式,于是按上述三人的姓氏首字命其名为“GFH体系”。
布莱克第一个提出分离货币职能的论点(Black,1970)。此前,经济学家普遍认为货币的两大职能是统一的,如马克思就曾将货币定义为“价值尺度与流通手段的统一”。布莱克认为,如银行不受政府管制,则通常意义上的货币将不复存在。政府不能用法令规定法定货币的前提下,流通手段可以是公司或银行的股票、债券,也可以不用统一的流通媒介而直接进行物物交换。但是,非统一的流通媒介既然不同质,它们自身的单位就不能充当记帐单位。 记帐单位须以某种“计价商品”(Numeraire Goods) 来定义,但“计价商品”本身不作为流通手段(否则它就成为一般的商品货币了)。布莱克的理论在整个70年代未产生大的影响, 据怀特(White,1984)考证,直到10年后,布莱克的这篇论文才有了第一个引用者:法马。
法马(Fama,1980)也认为,在完全竞争条件下,货币将消失, 商品将通过“纯粹的帐户系统”来完成,他指出,记帐单位可由不充当交易媒介的实物商品之单位来担任,它不同于瓦尔拉那种由拍卖者指定的“计价商品”,也不同于所谓“经济学家为理解交易而从旁观者角度虚拟的计算标准”。它是任意而又现实存在的,可以是“数吨新鲜牛肉,几桶原油”,也可以是钢锭甚至宇宙飞船通行证(Spaceship Permits)。但是,“计价商品”及计帐单位的多样化将使市场参与者“面临计算困难”,于是,在市场力作用下,最终可能出现统一的“计价商品”。此时,银行“存款”就得象共同基金股份一样,不代表对法令货币的要求权,而是代表了“对其他要求权(如基金持有的公司股票、债券等)的要求权”。交易中,支付可以通过对这种“存款”帐户的借记或贷记来完成。
布莱克与法马尽管都赞同自由放任的支付体系,但他们主要还是以“思想实验”(Thought Experiments )的态度来对待虚构的竞争性市场条件,目的在于为现存货币金融制度提供一个对比,从而更深刻地认识现有制度的本质特性。霍尔(Hall,1982 )则当真把建构竞争性支付体系作为自己的使命。他认为,在金融事务方面,政府的唯一职责在于指定用作记帐单位的计价商品,并强制保证各种合同的执行,除此以外,支付体系如何运作完全不关政府的事。 他甚至推荐了一种称为 “ANCAP”的记帐单位,它由一定量的硝酸氨(AN)、铜(C)、 铝(A)和胶合板(P)所组成的“复合商品”(Composite Commodity)来定义。但同时强调,上述四种商品本身(单独或共同)不能用作流通媒介,否则,ANCAP便成为现代意义的货币, 货币流通常见的弊病(货币过多或过少)将损害它作为记帐单位的价值稳定性。
格林菲尔德和伊格尔(Greenfield and Yeager,1983)对“BFH体系”作了全面总结并对该体系的完备性作出了贡献。他们提出,在货币消失的情况下,交易中的标价问题可由人为定义记帐单位来解决。正如物理学中时间、温度、能量、重量、长度的单位均为人为定义的一样,记帐单位的人为定义也同样不足为奇。并且,人为定义记帐单位的例子并不是不存在。非洲原始民族曼迪果人就一直采用一种称为“马居特”(Macute)的抽象记帐单位。它与任何事物都不相干,而只是人们想象出来用于比较商品价值的一个名词。格林菲尔德和伊格尔指出,“BFH体系”既不同于商品本位制,也不同于其他人鼓吹的“法定指数本位”(Tabular Standard)。商品本位(包括金本位)制度要求货币与本位商品之间保持固定兑换比率,并以此维持货币的价值,而“BFH 体系”下记帐单位价值是人为定义而保持恒定的;法定指数本位下仍以货币单位为普通记帐单位,同时根据这种记帐单位计算不同时期的物价指数;延期支付时,用物价指数修正普通记帐单位以获得一种延期支付时的标准记帐单位。“BFH体系”则完全废除了用以计算物价指数的货币, 从而避免发生法定指数本位制下两种记帐单位的对立。具体说来,“BFH体系”具有如下优点:(1)为合同、发票、定价、 借贷等跨期交易行为提供稳定的记帐单位。(2)由于取消了货币的发行特权, 自动地使政府处于与一般公众相同的金融约束之下,使其不能通过铸币税和通货膨胀税获得收入。(3 )自由放任导致的金融机构间竞争使金融创新真正成为增进社会福利的手段。目前的金融创新多数是为了逃避政府管制,在管制与反管制博弈中浪费了社会资源。(4 )由于流通媒介(法马所说的“存款”)不必与某种基础货币保持兑换关系,而是直接体现了对资产的要求权,因此不会出现今天部分准备金制度下货币乘数式扩张与收缩的情况。同时,单个银行的经营风险主要由自己承担,不会发生传染性的银行挤提危机。(5)目前货币体系最大的弊端在于, 货币本身不象其他商品那样具有唯一的价格(在理想状态下),它的价格表现为与无穷多种商品的兑换比率,维护均衡的所谓“一价定律”对货币不适用。因此,不能指望依靠市场出清力量在短时间内自动恢复货币均衡。“BFH体系”则不然, 由于交易媒介在支付时均按恒定的记帐单位计价,故不存在名义供给与实际供给的区别。不象现有的货币体系,名义货币供给要经过缓慢而痛苦的物价调整过程方能实现实际货币供给与“实际余额需求”之间的均衡。于是,“BFH 体系”最大限度地消除了货币对经济均衡的破坏作用。
如前所述,“BFH体系”主要采用“思想实验”方法, 从逻辑上推论,如果取消货币管制,未来金融体系将如何运作?与此同时,新古典学派著名代表人物尼尔·华勒士(Neil Wallace)、托马斯·萨金特(Thomas Sargent)等人创立了
“ 法律限制理论 ” (LegalRestrications Theory简称LRT)这一货币学流派。该学派继承了源于奥地利学派门格尔、米塞斯等人的“货币制度研究的进化论方法”,从史实出发,分析、解释过去和现在货币金融制度的形成原因。他们认为,现有的货币金融体系并非市场力作用下自然演进的结果,它在很大程度上为政府的法律限制所决定。华勒士(Wallace,1983)指出,在货币演进过程中,政府为扩大对无息法令货币(Fiat Money)的需求,对私人发行附息通货设置了法律障碍,一旦法律限制有所放松,则各种附息的非货币金融资产均会不同程度地起到流通手段的作用。苏格兰、印度、美国、法国均出现过这种情况。此后,他又将政府对银行业发行私人货币施加法律限制的原因细化为以下三点:一是有利于增加对政府货币的需求,从而政府可以通过多发通货获取更多的铸币税;二是在避免私人债务作为通货流转的同时,也防止了政府债券作为货币流通使用,避免政府债券对政府货币的排挤,这样,政府可以通过首期债券发行及债券发行增长率高于债券利率的方式获取非货币发行形式的铸币税;三是有利于主动控制货币量,维护物价稳定。作为新古典学派成员,“法律限制理论”的开创者们信奉自由竞争和市场力量的至高无上,否认垄断货币发行的合理性,主张实行自由放任的货币、金融制度。
尽管“BFH体系”与“法律限制理论”在研究方法、 论证角度上均有很大差异,两派学者也极少相互引证,但80年代中期以后,多数经济学家认为他们得到了相似的结论,可以互为犄角,使理论体系更加圆满,因此将两派并在一起,称为“新货币经济学”。
三、新货币经济学的理论渊源和现实背景
新货币经济学以其具有的“爆炸性”观点引起了人们的浓厚兴趣,被认为是当代最具有革命性的两个货币经济学流派之一(另一个是后凯恩斯主义货币内生论)。然而,它并非横空出世,而是有着深厚的理论和现实背景。
考文和克罗茨内(Cowen and Kroszner,1987)指出, 新货币经济学的滥觞可追溯到18世纪的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1784年著作《论法的精神》(the Spirit of Laws)中便谈到非洲人用抽象的“马居特”作记帐单位的例子。苏格兰重商主义者斯图亚特则明确提倡实行一种称为“记帐货币”(Money of Account)而与实际流通媒介相分离的记帐单位。
在现代经济学家中, 考文和克罗茨内特别强调基森(ArthurKitson)和缪纶(Herry Meulen)对新货币经济学的早期贡献。基森是一位兴趣广泛的天才,曾与爱迪生共同发明了电灯,还发起组织了旨在废除 “ 皮尔条例”, 主张银行自由经营的“银行与通货改革联盟(Banking and Currency Reform League)。他1895年的著作 《货币问题的科学解决》提出定义抽象记帐单位的办法:任选某商品某天的价值定义为“1”,此后所有商品(包括该商品本身)均按此单位标价。他认为这样的抽象记帐单位比金本位更好,因为它“甚至能反映黄金的价值变动”。不过,基森没有说明如何能够将这样的记帐单位维持下去。缪纶的多数观点与基森无异,但他1934年著作《自由银行业》的突出特点是他细致地考察了1845年之前的苏格兰银行业历史。苏格兰这段时间的银行制度被后世经济学家普遍视为自由放任的自由银行业之典范。缪纶发现,自由银行业会自发地节约黄金的用量,黄金日益退出流通,最终使得流通媒介“只需建立在发行者的信誉之上”。而且,银行信誉与流通媒介的接受性具有“自我强化”(Self-Reinforce) 的特性。同时,随着黄金越来越多地用于非货币用途,其价值波动之大使之不再适宜用作记帐单位。苏格兰当时的银行发行过一种“带选择条款的银行券”(Option Clause Notes,1845年被禁止),它规定, 银行可以暂停兑付黄金,但在暂停期内对银行券支付利息。他认为,在竞争性市场条件下,流通媒介就会是这类与记帐单位相分离的生息资产。
萨姆内(Sumner,1990)不同意考文和克罗茨内关于基森与缪纶为新货币经济学先驱的说法。他认为,就消除货币对物价水平变动之影响这一点来说,威廉斯(Williams,1982)与费雪(Fisher,1920)提出的“补足货币方案”(Compensated Dollar Plan )与新货币经济学的主旨更为相近。威廉斯提出,英镑的黄金含量应每天根据一组特定商品的价格变动同比例地调整。费雪也认为,美元金含量应每两个月按批发物价指数作相应调整。
如上所述,新货币经济学的主要思想早在两百年前就曾出现过,在本世纪二三十年代也一度流行过,但是,都没有能够成为理论的主流,很快就被人遗忘了。80年代这个理论再次以新的面孔出现,有着现实的原因。首先,从30年代凯恩斯的“管理通货论”到六、七十年代货币主义的“单一规则”,货币控制效果往往难如人愿,不是导致通货膨胀就是引起经济萧条,1979—1982年美联储“货币主义实验”的失败更加剧了人们对传统货币理论和货币政策的怀疑。既然货币被视为难以驯服的扰乱因素,要求取消货币也就成为情理之中的事。其次,80年代以来金融业的飞速发展为取消货币提供了现实的可能性。据统计,包括美、英、日在内的14个发达国家非现金交易额1993年比1987年增长35个百分点,交易额中35%是通过电子支付系统完成的,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谈论“无现金社会”的前景。法马(Fama,1983 )就曾以证券交易为例说明在一种“精密的记帐系统”中,可以避免“需求双重耦合”的矛盾,实行直接的物物交易。
四、新货币经济学对我国金融研究的启示
传统金融理论中,货币银行学占据了主导地位,中外皆然。美国新凯恩斯主义经济学家杰特勒(Gertler,1988)曾经抱怨说:“货币成了宏观经济学中唯一的金融变量,商业银行也因此成为宏观经济学家研究的唯一金融机构”。新货币经济学对金融学研究最重要的意义就在于让人们重新对传统的理论格局进行反思。当前,世界各国都快速地向高级的信用经济过渡,即便是一些经济欠发达国家,其金融业的发展也往往变化神速。而目前世界金融业的发展方向便是大融合,金融机构、金融业务都有趋同的势头。这样,货币及货币机构的独特地位日益丧失,各类金融资产对货币的替代性越来越强。且不谈货币内生性越来越强,即使中央银行能够控制货币量,它对储蓄、投资、利率等的影响也日见消减,反过来,如果金融体系的其他部分出了问题,则引起的经济振荡也不亚于历史上货币危机所产生的冲击力。新货币经济学提出要构建“没有货币的货币经济学”或“没有货币的金融学”,虽然有些矫枉过正,但对纠正时弊不无好处。
新货币经济学的另一重要意义在于有利于我们理解货币本身。国内的教科书习惯于照搬马克思的货币定义“货币是价值尺度与流通手段的统一”。其实马克思本人对这个定义是很谨慎的,多次提到他所研究的货币仅限于黄金,信用货币不属于其研究范围。但人们往往忘记了这个前提,把它当作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普遍真理。新货币经济学的可贵之处就在于打破了思维定势,猝不及防地提出为何二者必须统一,两者分离又如何?现在看来,这是关系到货币经济学微观基础的重大问题,货币经济学要存在、发展,就必须首先解决这个问题。从逻辑上说,既然货币本身是分工与专业化的结果,货币职能发生分化也完全可能。现实生活中这类例子其实并不鲜见,瑞士法郎曾在我国与苏东国家易货贸易时用作价值尺度,但它并不担任流通手段;七、八十年代粮票、油票、国库券作流通手段的历史至今为人们难以忘怀;它们都是价值尺度(或记帐单位)与流通媒介相分离的例子。
至于新货币经济学提出的货币消亡论,我国经济理论界倒也曾经有过两种似乎相同的议论。一是从马克思对未来共产主义社会的设想出发,认为货币会随阶级、国家的消亡而消亡;二是“文革”中从批判资产阶级法权引申出取消货币论。同样的结论背后是完全不同的前提、理论传统,直到意识形态。单从比较经济学的意义上说,作这样的对照研究也是有价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