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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识的真正任务在于获得对事物的真理性认识。所谓真理性认识,即与客观实际相符合的认识和思想。那么怎样才能够确定人的认识与客观实际相符合呢?用什么作为检验认识的真理性标准呢?马克思十分明确地指出:“人的思维是否具有客观的真理性,这并不是一个理论的问题,而是一个实践的问题。人应该在实践中证明自己思维的真理性,即自己思维的现实性和力量,亦即自己思维的此岸性。关于离开实践的思维是否具有现实性的争论,是一个纯粹经院哲学的问题”〔1〕。 把实践作为检验真理标准的观点,是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基本观点,是广大人民群众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有力武器。因此,全面深入理解马克思主义这一基本观点不仅具有深远的理论意义,而且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关于实践标准的科学涵义
所谓实践标准即是说实践是检验认识是否具有真理性的标准。也即是说,实践是检验认识是否正确地反映了客观存在及其规律性的标准。但是在进一步的理解中,就有如下的不同说法和争论。如“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实践过程是检验真理的标准”、“实践结果是检验真理的标准”、“实践不是检验真理的标准而是检验真理的途径和方法,客观规律性才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等等,甚至用其中一种说法排斥或否定另一种说法。我认为,实践标准的涵义是多方面的,它既包含了检验真理的途径、方法、手段,也包含了检验认识的客观尺度、过程和实质。
首先,社会实践活动是主体目的性和客观规律性双向对象化的过程,因此,“认识只有符合客观规律性才具有真理性”是实践标准的实质。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第一个观点就是“认识是对存在的反映”。客观事物及其规律性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它作为认识对象,有其客观性和确定性。认识的真理性除了表明认识正确地反映了客观对象外,再没有别的意义。认识和认识对象相一致,既是认识的目的,也是认识发展的最高成就。认识是观念形态的东西,认识对象是客观性的东西。正如马克思所说:“观念的东西不外是移入人的头脑中并在头脑中改造过的物质的东西而已”〔2〕。 “认识只有在它反映不以人为转移的客观真理时,才能成为对人类有机体有用的认识,成为对人的实践、生命的保存、种的保存有用的认识”〔3〕。 实践标准所测定的问题不是认识与实践是否一致,而是认识与客观存在是否一致。因此,认识符合客观事物及其规律性是实践标准的实质。
第二,实践是检验认识是否具有真理性的唯一途径、手段和方法。认识只有符合客观规律性才具有真理性。认识是以观念形态存在的,表现出形式上的主观性。认识对象是以客观形态存在的,表现出其客观性。认识在没有对象化以前,仍是认识,自身无法对自身作出正确与否的判断,只有把自己对象化以后,才有主体与对象一致与否的问题。客观事物是认识对象,在他没有对象化之前,自身也无法证明认识是否正确反映了存在。列宁说:“真理是过程。人从主观的观念,经过‘实践’(和技术)走向真理。”〔4〕实践是联结认识与客观对象的纽带, 是实现主观与客观双向对象化的唯一方法和途径。所谓对象化,即各自向自己的反面转化。转化与否、转化的程度,就反映了认识与对象是否相符合,及符合的程度。没有这个对象化的过程,就没有主观认识与客观对象的比较。因此,也就没有对认识真理性的检验。因此说,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方法和途径。
第三,实践结果是检验认识是否具有真理性的唯一客观尺度。实践结果是主客体相互作用的结果。它既不同于目的,也不同于客体,而是在实践活动过程中,通过对客体性和主体性双重否定的产物。毛泽东同志说:“判定认识或理论之是否真理,不是依主观上觉得如何而定,而是依客观上社会实践的结果如何而定”〔5〕。 列宁说:“活动的结果是对主观认识的检验和真实存在着的客观性的标准”〔6〕。 实践结果具有确定性和客观性,是检验真理的客观尺度。实践目标与实践结果的吻合程度,就是主观认识与客观对象的一致程度。实践目标是根据对客观事物认识情况确立的,是实践结果的超前反映,是观念形态的结果。实践结果是实践目标的物化,是实践活动的信息反馈。实践结果综合了实践目标、实践手段、实践过程等等诸因素和事物客观规律性的作用。实践目标、手段、过程等都反映着主观对客观的认识程度,与客观规律相一致,实践目标就能实现,证明实践成功,说明认识与客观相一致,否则就是失败,就是不一致。实践是一个过程,因此,实践目标有阶段目标和最终目标,实践结果有阶段结果和最终结果。结果作为检验认识的客观尺度也有阶段尺度和最终尺度。实践标准涵义的多面性,是由实践在认识中的基础地位所决定的。同时又充分反映了实践概念的丰富内容。认真领会实践标准涵义对深化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认识,有深远意义。
二、关于实践标准的唯物主义原则和辩证法原则
列宁说:“当然,在这里不要忘记:实践标准实质上决不能完全地证实或驳倒人类的任何表象。这个标准也是这样的不确定,以便不至于使人的知识变成绝对,同时它又是这样的确定,以便同唯心主义和不可知论的一切变种进行无情的斗争”〔7〕。 这就明确告诉我们在检验真理标准问题上马克思主义既是唯物论者又是辩证论者。
实践标准的确定性,即是实践标准的唯一性、绝对性。对认识真理性检验的标准只能是实践,归根到底是实践。哲学史告诉我们,在真理标准的问题上,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的区别就在于是从理性出发还是从实际出发。坚持实践标准,就是在真理标准问题上坚持了唯物主义。正如列宁所讲:“如果认为我们的实践所证实的是唯一的、最终的、客观的真理,那么,因此就得承认:坚持唯物主义观点的科学的道路是走向这种真理的唯一道路”〔8〕。
但是实践对认识的检验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又必须辩证思考。从检验认识的标准只能是实践,“最终”、“归根到底”是实践来说是绝对性。但就实践检验认识是一个复杂过程来说则又表明其相对性(不确定性)。这种相对性主要是由实践的过程性和局限性决定的。实践活动本身是以动态形式存在的,它是一个无限发展和逐步完善过程。这种过程性规定了实践对认识的检验也是一个过程。另外,任何实践都是具体的、个别的、历史的,都要受到历史条件的制约,表现出其历史局限性。这种过程性和局限性决定了实践检验认识过程的复杂性。这主要表现为:多次性,即不是一次实践检验解决全部问题;不充分性,即现有实践不可能对所有认识都能作出确定判断;不准确性,即经过一定实践证实或驳倒的认识,可能被更新的实践所推翻或得到补充和修定;不全面性,即具体实践活动都只是人的某种主观需要同客观事物某一方面的联系,因此,所有具体实践也只能是人的认识同事物某一方面相符合的标准,而不是人的认识同事物无限多方面相符合的标准;非客观性,即实践活动是人的活动,实践对认识的检验离不开人的自觉、能动性活动。对实践过程的分析、实践结果的选择与评价都受着主观理解和价值取向的影响,表现出实践标准不纯粹性(非客观性)。提出这一点并不是要动摇实践标准的唯物主义基础,而是为了更自觉地注意和克服主观因素干扰,尊重实践标准的客观性。
这里讲的多次性、不充分性、不全面性、不准确性、非客观性都是相对于人类认识长河、实践长河而言的,并不影响它的唯一性。实践标准的确定性是通过不确定性来实现的,这种确定性(绝对性)和不确定性(相对性)的统一,表现出了在真理标准问题上唯物主义与辩证法的统一。正是这个统一才成为辩证唯物主义革命能动反映论的强有力的支撑点。
三、逻辑证明是实践证明的辅助手段
所谓逻辑证明,即运用已知的确切知识为前提、严格按照思维规律(包括语言规律)进行逻辑推理,从理论上确立另一个判断正确性的方法。这种方法是普遍存在的,也是人类认识客观世界的必不可少的方法。逻辑证明,是严格按照人的思维规律来进行的。思维规律是人们认识客观事物的最一般规律,它是在人们认识客观事物过程中,对实现主客观相统一的最典型、最一般模式的升华和抽象,因此具有普遍性,它对理论的形成、发展和检验具有重要的作用。这种作用首先表现在它是形成对客观事物系统认识的基本手段。可以说离开了逻辑方法,就没有对客观事物的认识。特别是当认识由感性阶段向理性阶段飞跃的实现,靠的就是逻辑思维。毛泽东说:“要完全地反映整个的事物,反映事物的本质,反映事物的内部规律性,就必须经过思考作用,将丰富的感性材料加以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改造制作工夫,造成概念和理论的系统……”〔9〕。毛泽东这里讲的“思考作用”、 “制作工夫”就是逻辑作用过程。
其次,逻辑方法是人们接受间接知识的基本方法。人的生命是有限的,人类的存在是依靠世代延续来实现的,前继后续是人类存在的基本特点,也是人类社会不断由低到高发展的基本原因。所以人的知识不可能事事都从实践中来,人首先是从接受前人已创造的现成知识开始的。如果每一代人都从钻木取火开始,人类社会也就停滞了。接受间接知识的最基本方法和基本过程就是逻辑推理。马克思说,学生学习算术两项式一个钟头就可以掌握。依靠逻辑方法获得知识不仅快,而且准确。钻木取火、击石生烟……等个别,一旦抽象化为“磨擦生热”命题,那么就用不着接受一各个个别因磨擦生热、发火、生烟的知识。用“磨擦生热”这一普遍化知识,可以通晓一切此类现象。因为它是对事物运动规律所表现出的种种现象的抽象和概括,所以更准确、更深刻。
另外逻辑的方法,对人的认识的真理性,在一定程度上也能起到证明作用。这一方面是说:逻辑方法可以直接对某一认识进行检验。凡是已知的知识是对事物最本质、最一般化的认识,那么它就有了共性。不仅是对某一特定对象的反映,而是对同类事物共同本质的反映,由已知推论出未知是毫无困难的。如磨擦生热,作为已知的普遍性的知识就可以推论出各类磨擦现象一定生热的认识的正确性。另一方面是说:认识在实践中接受检验的时候,必须运用逻辑方法使其具有可检验的形式。同时,对实践过程和实践结果的分析时,也必须充分运用逻辑方法。人类社会发展到今天,由于知识的积累,特别是以信息技术为核心的第三次新技术革命的快速发展,使人们有更多的手段和能力利用概念、判断、推理等形式,为实践建立起各种各样的逻辑公式和逻辑程序等新的验证体系,使逻辑证明在加速人类对客观世界认识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
但必须注意,我们强调逻辑证明作用,并不排斥实践标准的唯一性。第一,逻辑方法是根据人的最一般思维规律确定的,而人的思维规律是对客观规律的反映,思维的辩证法是客观辩证法的反映。思维规律是否正确地反映了客观规律,逻辑方法、规则是否正确地反映了人的思维规律,都是需要实践来证明的,只有通过证实确立的逻辑方法才能在形成、发展、检验人的认识中发挥作用。第二、在逻辑证明中推理的前提,都是经过无数次实践证明确切的,最一般的知识。第三、经过逻辑方法证明过的认识,往往同时还要继续接受实践的检验。逻辑证明是包含在实践标准之中的,或者说,逻辑证明是实现实践标准的一种手段,是实践标准的辅助和补充。
四、生产力标准与实践标准的区别与联系
生产力标准,其实质就是承认生产力是一切社会发展的最终的决定性力量。所以生产力标准是历史唯物主义的应有之意。但是在一段时期里,把生产力标准和政治标准对立起来,把生产力标准说成是唯生产力论。在改革开放新的条件下,重新明确提出生产力标准,一些人又把生产力标准与实践标准对立起来,或是用生产力标准取代实践标准。所有这些,都反映出认识上的片面性。
所谓生产力标准,是说生产力是衡量生产关系以及与其相联系的上层建筑(包括路线方针政策等)先进与落后,正确与错误的标准。生产力标准与实践标准,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个问题。首先应当看到两个标准的适应领域和评价对象是不同的。实践标准属于认识论范畴,评价的对象囊括了人类的所有认识(无论对自然界的认识、对社会生活的认识、还是对人类思维的认识)。解决的问题是:人的认识是否正确地反映了客观存在(认识对象)。生产力标准属于历史唯物主义范畴,评价的对象是生产关系、上层建筑,解决的问题是生产关系、上层建筑是否有利于推动生产力的发展。有利于推动生产力发展的则称其为是进步的,阻碍生产力发展的则为落后的、反动的。虽然都是标准,但他们评价领域、评价对象、评价意义却是不同的。既不能互相代替,也不存在对立和矛盾。
但是,这两个标准又不是毫无关系的。一方面,两个标准,所遵循的是同一条哲学路线——唯物主义反映论。坚持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这正如列宁所说:“认为我们的感觉是外部世界的映象;承认客观真理;坚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观点,——这都是一回事。”〔10〕承认生产力是推动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是否有利于推动社会生产力发展是区别生产关系、上层建筑先进与落后的标准,是历史观上的唯物主义。生产关系上层建筑,归根到底是由生产力决定的,但建立和改变生产关系、上层建筑,都是通过人的主观自觉行动来实现的,所谓主观自觉,即都是建立在人对现存生产力状况和生产关系、上层建筑状况认识基础之上的。改变旧生产关系、上层建筑,建立新生产关系、上层建筑的观念属于认识范畴,这些认识正确与否,生产关系上层建筑自身无法解决。同样也必须求助于实践。看实践结果是否有利于生产力发展。只有当人们的认识正确地反映了现实社会生产力发展状况,才能对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进行合理改造并建立起完全适合生产力发展的新的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
邓小平同志曾深刻指出:“改革开放迈不开步子,不敢闯,说来说去就是怕资本主义的东西多了,走了资本主义道路。要害是姓“资”还是姓“社”的问题。判断的标准,应该主要看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11〕在这里,如果用抽象的“资”与“社”为标准,那就是从理性出发的唯心主认认识论。以“三个利于”为标准,就是从实践出发的唯物主义认识论。
另外,从一定意义上说,生产力标准,是实践标准在社会生活领域的具体应用和体现。就总体而论,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但这个原则,作为共性是通过各个具体认识,具体实践的个性表现出来的。人类社会生活的最基本因素是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最基本的活动是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活动。社会意识作为对社会存在的反映,其评价标准,最基本的就是社会生产实践活动。在社会生产实践活动中以推动还是阻碍生产力发展及其程度,证明人们对社会存在认识正确与否及其程度。这样,实践标准这一原则,在社会生活领域得到了具体体现。
总之,实践标准与生产力标准,是一条哲学路线下不同领域,不同范畴的两个问题,二者相互印证,相互补充,构成了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两颗丰裕而甘美的果实。*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16页。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217页。
〔3〕《列宁全集》第二版第18卷,第141页。
〔4〕《列宁全集》第二版第55卷,第223页。
〔5〕《毛泽东选集》第二版第1卷,第284页。
〔6〕《列宁全集》第二版第55卷,第188页。
〔7〕〔8〕《列宁全集》第二版第18卷,第144页。
〔9〕《毛泽东选集》第二版第1卷,第291页。
〔10〕《列宁全集》第二版第18卷,第130页。
〔11〕《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7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