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贫困思考:制度、组织与文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贫困论文,组织论文,制度论文,文化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经过长期努力,我国在反贫困方面已经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在广大西部地区,区域性贫困依然存在。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的一个基本目标,就是消除贫困和促进贫困地区发展。在反贫困实践中,制度和组织因素的作用是不可低估的,能否建立一种可以有效激励和保护贫困人口自身反贫困参与的制度并组织实施,是一个关键。本文拟从制度、组织与文化的相关性上,揭示旨在反贫困的制度创新和组织重建,必须与贫困地区贫困人群的既有文化模式相融,才能真正得以最大化的实现。
一、制度因素及其对贫困地区发展的影响
从最广泛的意义上看,制度是指管束人们行为的一系列社会规范,这些规范涉及到人的各种社会行为,是对人的社会行为的约束。自从有了人类社会,人的社会性活动总是离不开一定的制度约束。这是因为,具有社会性本质的人又总是作为个体存在并活动的,他在自己的活动中必然要追求自我效用的最大化,而这种追求只能在一定的社会关联中去展开和实现,假如没有制度约束,个体的自主追求就意味着整体的混乱和盲目,整个社会生活只能是冲突或者低效的。
广义的制度由正式约束和非正式约束以及它们的实施机制构成的。一般我们所讲的制度,是指那种正式的约束,即一定社会或组织的成员通过某种程序有意识制定并要求成员们共同遵守的那些规则,比如,一个社会的经济制度、政治制度,一个企业或其它社会组织的管理制度等等。而同样具有制度性质和功能的,还有另一类非正式约束,那就是一定社会的观念形态、价值体系、信仰乃至习俗等等,也可以说是它们的文化模式。这类约束对人的动机和行为的规制作用虽然是软性的,但就其功能看,是与那些具有硬性约束力的制度异曲同工、相辅相成的。应该看到,不同的社会由于其社会结构、历史条件等的特殊性,正式约束与非正式约束的结合方式和作用程度是不同的。对于我国农村特别是贫困地区农村来说,自上而下的各种正式约束和世代沿袭下来的文化习俗等非正式约束,通过不同的机制,共同扮演着制度的角色,发挥着制度的功能,而且比较起来,后者可能更加有效。
制度通过一定的“安排”来影响人的行为。现代社会,一项制度安排通常有两个原则目标:效率和公平,也可将其概括为经济原则和安全原则。制度在反贫困和促进贫困地区发展中的功能也可以从促进经济增长和实现社会公平两个方面来分析:
首先从促进经济增长方面看:(1)对于贫困地区特别是农村贫困人群来说,对外的市场参与和其它社会参与是他们摆脱贫困自我发展的基本途径。而农民们对外参与的最大障碍,就是外部世界的不确定性。有效的制度能降低这种不确定性,从而提高人们的参与能力。(2)从贫困地区农村艰涩的“现代化”进程中,我们可以看到,分散的个体的发展模式甚至已经不能解决农民的基本生存问题,只有通过组织起来形成一种“合作力”,他们才有可能真正摆脱困境。有效的制度可以规范人们之间的关系,把阻碍合作的因素减少到最低限度,为他们实现社会合作创造条件。(3)已有研究表明,反贫困的实现根本在于贫困人口本身的参与。为了使贫困人口本身成为自觉的反贫困主体,一定的激励制度是必不可少的。制度是一种个人行为最有力的导向,因为它能够将某种行为的结果展示出来,就如同一种“悬赏”激励。有效的制度还可以提供一种持续的、制度化的激励机制,以促使个人不断努力、不断创新。
通过对我国贫困人口变化的阶段性特征分析,我们就可以看到制度因素对贫困地区发展的影响。有关研究表明:从1978年至今,随着政府扶贫战略的调整,农村贫困人口数量变化非常明显:从1978——1985年的7年中,农村贫困人口由25000万人减至12500万人,贫困人口总数减少了50%。这主要得益于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等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从1986——1993年的7年中,国家扶贫战略由“救济式”转变为“开发式”,农村贫困人口由12500万人减至8000万人,脱贫速度较之前一个7年要慢。这主要是因为这一时期贫困的区域性已凸现出来,消除这类贫困已不是一般的农村体制改革所能做到的。为此,国家建立了有针对性扶贫体制,从而使得贫困人口仍然能以较快速度减少。从1994年起到1997年底的四年中,贫困人口共减少了3000万人,平均每年减少750万人。在越是到了后期反贫困难度越大的情况下,贫困人口的脱贫速度却能有所提升,主要的原因之一,就是从1994年起由政府组织在全国展开了“八七扶贫攻坚计划”[1]。可见,一旦制度安排得当,反贫困就会有成效,贫困地区就会有长足发展。
再从实现社会公平方面看,公平的制度必须是能够给更多人的社会参与提供一种安全感和信任感的制度。社会理论家吉登斯说过:“人的生活需要一定的本体性安全感和信任感,而这种感受得以实现的基本机制是人们生活中习以为常的惯例。”[2]制度就如同一种社会惯例,一种为人们普遍认同并遵其行事的惯例,由于这种惯例的存在,人们可以对自己的社会行为作出某种预期,并且会将这种预期作为他对一项行为作出选择时的依据。通过考察我们很容易看出,农村贫困人口社会参与特别是市场参与的程度,同他们从社会获取的安全承诺或安全感的多少有关。如果他们感到自己的参与基本上是安全的——这种安全预期可能是复杂和含混的,大抵上是一种他们感到自己可以承受的底线,就会乐于参与;反之,如果他们认为参与可能会使得自己连现有的虽然穷困却是安全的生存状态都丧失的话,肯定就会拒绝参与。
在市场经济的一般制度下,这样的安全承诺是不可能的,市场本身就意味着风险。正因为这样,贫困农民面对市场显得非常怯弱也很消极。比较起来,对政府的“救助”式扶贫,他们更有参与热情,这不仅仅是因为他们由此而得到了实惠,还因为这种形式给予他们了一种十足的安全感——他们几乎不需要承担任何风险。在贵州荔波县的瑶山乡做社会调查时笔者了解到,当扶贫工作队带着资金、技术去组织当地农民修筑山里通往外面的公路时,很快得到了他们的积极响应,在没有报酬的情况下,他们起早贪黑出工出力,最后,八公里的简易公路,政府仅仅投入两万元就建成了。这件事给了我们一种启示:要真正动员起贫困人口自主参与反贫困行动,制度安排必须考虑其实际的承受能力,为其参与提供一定的安全保障。这其实也是实现制度安排公平原则。因为,所谓公平,并不是用同一尺度去剪裁不同的事物,而是充分考虑到每一个事物的特殊性,并尽可能给予恰当的体现。虽然市场经济体制遵循的是主体平等原则,但对于贫困地区的贫困人群来说,由于其传统的生存模式和具体的生存条件的限制,面对今天的统一市场已处于天然的弱势,与其他主体根本不在同一起点上,他们之间的所谓平等交易也就无公平可言了。
既然制度安排的原则目标是实现效率和公平,评价一项制度的尺度就应该是这两个价值取向的有机统一。即使我们承认效率是制度安排最核心的价值取向,我们也应该看到,没有公平和安全,效率也会最终落空。至少在我们的反贫困实践中,是有经验和教训的。
二、社会组织及其对贫困地区发展的影响
制度的作用总是通过一定的社会组织体系来实现的。社会组织体系可以理解为一定社会中个人、群体之间的结构,也就是一个社会的组合方式,即社会中各种社会力量之间所形成的相对稳定的关系。社会组织结构的优劣,体现在功能上要看它控制环境能力的大小,而一个社会对环境控制能力的形成与保持的关键,在于它能否并怎样使得个人与个人之间、个人和群体之间、群体与群体之间“达到自然的协调和成功的合作”[3],从而使得各种社会力量汇集成强有力的“历史合力”,有效地实现与外部环境的互动以获得自我发展。这就是说,一个社会组织结构的优劣,体现为它的成员之间的合作能力、社会凝聚力和社会整合能力。汤因比认为:一个社会失去控制环境能力的根本原因在于“它自身丧失了自决能力”,而一个社会自决能力的丧失,首先就体现为它的各种社会力量的分离或者社会结构的解体,致使它失去了整体的活力。[4]社会结构的解体,意味着各种社会力量之间原有的稳定联系已经失去了它的效力,或者说,旧的社会结构在新的环境下对社会要素的“驾驭失灵”,社会分裂为一连串的个体人,这些人的活动完全受偶然性和随机性的控制,这样一来,不仅社会丧失了自决性,个人的自决性也几乎为零。贫困地区社会的自我发展常常存在的“乏力”表现,毫无疑问与它的社会结构的松散性以及这个结构与更高层次社会系统的离散状态有关。有研究者将人的社会组合分为群体性组合和整体性组合两类,并指出它们之间的根本区别就在于“群体组合具有较大的松散性,不能作为具有特定功能的统一体发挥作用;整体组合则具有紧密性,能作为有机统一体发生作用”。因此,“整体性组合是社会活动的基本功能单元和活动单位,而群体组合则不是”[5]。贫困地区农村社会的结构,基本上就是一种群体性社会组合。它在结构上松散,组织程度极低。
社区是贫困地区农村社会结构的基本形式,除了血缘组织(家族或宗族)以外,社区也是大多数农民们仅有的社会组合。社会学者将社区定义为:一定人群基于地域(空间)和传统(时间)而形成的具有日常性和相对稳定性的联系或互动模式。社区可分为城市社区和农村社区,农村社区一般是指以农业生产为主要收入来源的社区,它还有一个特征就是:以亲族和地域的结合形态为主要形式,与城市社区受行业和行政空间的制约不同[6]。农村社区根据其对外交往的程度,可以分为内向型结构和外向型结构;根据其组织程度,又可分为控制松散型结构和控制型结构。
我国贫困地区的农村社区多属于内向型和控制松散型结构,也就是所谓“群体性社会组合”。这是一种对外封闭和内部离散的社会结构,其缺陷就在于它的自组织水平很低,组合只不过是一种无整体性的个体“集合”,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有机体。相应地,它对外部环境的开放程度比较低,与之相互作用的能力比较弱,或者说结构功能比较弱。其特征为:作为主体,它几乎丧失了控制环境的能力,也就是丧失了有效地与环境实现交换、以获得自身生存和发展的能力。目前许多处在极贫状态的农村社区,就显示出了这样的危机。这本身或许已经可以说明贫困与社会组织结构的相关性。
一个社区社会的组织程度,一方面是这个社会发展状况的具体体现;另一方面,它又制约着它的发展。应该看到,虽然根据我国的社会和政治组织体制的要求,贫困地区农村也有一个看起来完整的乡村组织系统,但由于各个方面的原因,这种组织是十分松散的,其组织程度非常低。笔者在实地调查中曾与一位作为农村最基层组织领导人的村长谈及农民的组织与管理,这位村长告诉笔者,他辖区内有近十个自然村,分布在大山里,他甚至很难经常“到达”他管辖的所有自然村落,更谈不上有效的组织和管理了。在一项问卷调查中笔者还发现:当调查人员问及“你们村长叫什么名字”时,竟有相当多的农民说不出来,有的甚至根本不知道村长是谁。
贫困地区农村组织程度低的根本原因是他们构建或形成集体性组织的可能性不足。作为传统的农民,又居住比较分散,他们彼此间角色分化和分工程度均比较低,往往只是作为单个的农户自给自足的生产和生活,这意味着他们彼此需要的程度很低。由于缺乏强烈的需要,要在他们中间建立起正式持久的组织是十分困难的。因为,既然彼此间的相互依赖可有可无,彼此间结成联盟的可能性也就很小。特别是在处于山区的农村,大山的阻隔和交通不便,更使得这种组织性几乎不可能。笔者在贵州省荔波县瑶山乡做实地调查时发现,在这个乡,一个行政村其实是一个相当大的区域概念,它一般都包括若干个自然村,有的自然村其实不过几户农民,而村与村之间一般都有数里路的距离,有的甚至有数十里之遥,而且是翻山越岭。这样的社区要有效地组织起来当然是很难的。贫困地区农民组织性差另一个原因是,农村现行的自上而下的乡村组织管理体系,往往与农民本身的自组织愿望和模式是脱节的。这使得在这个乡村组织体系中,农民仅仅是一个消极被动的被管理群体,他们对管理体制、决策的形成没有发言权,甚至缺乏基本的了解和信任。他们随时随地都有意无意地让自己游离于这个组织体系之外,即使是与组织之间发生联系,这种联系也不象是一种组织成员与组织之间的联系,而是一种将组织当作一种外部的甚至是对立的东西来对待的联系。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很难得到甚至也不去寻求来自组织的帮助和支持。笔者在贵州省紫云县的一个“麻山”移民新村做调查时就注意到一个现象:农户在遇到生产和生活上的较大困难时,一般是回到远隔几十里的“老家”亲属中寻求帮助,却很少考虑向当地村组织求助。
实际的状况是:贫困农民拒绝对外参与限制了他们的自我发展,而他们拒绝对外参与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因为“缺少集体性组织的潜在力量”。参与外界竞争所需的个人能力和资源的短缺,已经令他们“怯弱”,而缺少组织性力量,更使得他们“孤立无助”。贫困的农民需要组织的力量却缺乏组织的前提,这就形成了一个“怪圈”、一种恶性循环。
很显然,社会组织结构的散漫无序,是贫困的农村社区缺乏自我发展能力的一个主要致因。一方面,由于缺乏内在的互动性联系,其社会整合能力极低,因而自我发展的“内力”不足;另一方面,由于缺乏与组织性密切联系的社会整体能力,在与外部环境外部因素的互动关系中,社会无论是控制环境的能力还是吸收外部因素以发展内在性的能力都很低,因而往往把握不住自我发展的机遇。
三、制度创新和组织重构是“扶贫”的关键
制度创新和组织重建在贫困地区社会发展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甚至可以说是一个先决性条件。针对反贫困的制度创新和组织重建应该包括两个方面的努力:一是将原有的制度化的落后要素分解并对之进行适合新的发展要求的重组和改造;二是针对各种有关贫困的社会问题,构建一种程式化的、稳定的、配套的制度安排,以引导和保障一种新型的社会联系和社会组合。
问题在于,什么样的制度安排才是体现了效率和公平相统一的原则?什么样的组织结构或组合方式才是有助于农民参与反贫困行动和农村社会的自我发展?这里首先要有一个对我国当前贫困问题的基本评估,中国改革发展研究院《反贫困研究》课题组在其研究报告中指出:“对于转型发展中国家来说,经济增长是减少贫困人口的重要前提条件,但经济增长本身并不能完全消除贫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增长实现的利益并不能自动流向贫困群体,必须依赖政府强有力的介入”。同时,目前我国农村贫困人口绝大多数分布于“生态脆弱危急地区”,这些地区在获取资源方面存在着先天不足后天又发育不良的现实状况。[1]基于这样的评估,旨在反贫困的制度安排必须给予贫困地区特别是农村贫困人群特殊的关注,在强调提高经济增长率的同时,还应有较完善的市场参与方式、途径、收入分配、安全保障等方面相配套,即要同时落实效率原则和公平原则,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支持贫困地区的反贫困行动。
从我国的基本制度看,消灭贫困,实现社会公平和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也是一系列反贫困实践的基本依据。有了这样一种制度安排,“扶贫”就成为政府和社会的一种不可推卸的责任或义务。正是基于这样的责任,我国政府和社会才将消除贫困作为一个持久的奋斗目标。但是,仅仅有这样一个原则是不够的,这个原则还要同具体可行的制度安排相结合,才能得以实现。必须看到,在不同的阶段不同的条件下,虽然扶贫的制度原则相同,具体的制度安排却是不同的。在任何情况下,只有当实施“扶贫”原则的具体制度安排能够为社会反贫困行动提供适当而有效的激励机制,为贫困人口自主参与反贫困行动提供有效的保护措施,为各级政府的反贫困工作提供有效的实现机制,这一原则才有可能成为有效的制度。
客观地看,在我国社会长期的变革发展中,制度创新的积极成果已经不在少数,这些制度一般看来没有对贫困地区、贫困农民的歧视性“安排”,有的安排甚至还是对其有特殊“优惠”的。但是,为什么这些贫困的农民不能顺利进入并利用这种制度安排呢?为什么他们不能与新的、可能还是对他们有利的制度安排同化并将其变为自身的优势呢?这肯定不是某种唯一的因素可以解释的,但笔者认为,这些制度与他们既有的传统的文化模式不相融,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
一项制度安排与被安排群体的文化模式是否相融,决定了这一群体对待这项制度的态度。当一项反贫困制度安排不能为一定文化所认同时,作为本该是这项安排受益者的贫困人群的实际状况可能是:既没有参与的资源,又没有参与的意向,他们唯一可能选择的也许就是拒绝。因为,如果这项制度与他们既有的生存活动方式不相融,就意味着在此项制度安排中他们既有的生存模式丧失了“自决能力”,也丧失了对其生存环境的控制能力。这种情况下,他们不仅不能从这些制度安排中获得发展机遇,甚至可能丧失原有的生存条件,因此他们会拒绝这些安排。在笔者对贫困农民的访问调查中,这种态度是经常可以感觉到的。当然,即使是在同一社区,农民们对待新的制度安排的态度也不是完全一样的。一般来说,越是贫困的人群越是难以自觉抛弃旧的制度为他们安排的生存模式;相反,富裕一些的农民更容易自觉地放弃旧模式,而在新的制度安排下去构建新的生存模式,以实现自身利益的更大化。
另一方面,以生产生活区域为基础,积极推进农村社区建设,重建农民的自组织体系,对于增强贫困地区的社会发展的内力,有着不可低估的作用。这里所说的社区建设,是将原有的自然的组织松散的农村社区建设成为一种组织程度相对较高真正有效率的政治社区,即构建新的农村政治社会;同时也是将封闭的内向型农村社区改造成为开放的外向型社区社会。这里所要进行的,就是将贫困地区农村现有的群体性社会组合改造或重建为一种整体性社会组合。必须指出的是,这一农村社区组织体系的重建过程,应是一种基于一定区域内共同的利益结成的社会群体的自组织过程,它必须以既有的社区组合为基础,而不是简单的自上而下或自外而内的强制贯彻或输入一种行政管理模式,——即使这种模式已经在这个社会之外被证明是合理并且高效的。事实上,只有根植于一定社会既有的社群结构、社区存在的社会组织结构,才有可能产生真正的社会凝聚力和社会合作能力。
正如前面分析的,由于组织程度很低,贫困的农民很难从他们所属群体中获取发展自身利益的合作力量,致使他们本来就微弱的个体能力因分散而更加弱化,根本无力承担对外参与的风险。贫困的农民只有组织起来,以合作的方式共进退,才能拥有参与外部市场的最低可能。这是农村组织重建的必要性所在。而农村组织重建的目标即:面对现在十分松散的社区结构,努力创造使之再结构化的条件,即寻找某种组织形式,使大部分贫困农民能够借以发挥他们自己的力量摆脱贫困获得发展。例如“在农村社会,建立和完善各种农民协会,用契约形式将分散的小农组织起来,成为农民一方面与市场、另一方面与国家建立关系的桥梁”[7]。
四、制度创新与组织重构要充分考虑具体的文化背景
制度安排必须考虑具体的文化背景,才会获得信任或认同,才会有效率。可以肯定,有利于一定社会发展的制度安排和组织结构,都是考虑到了这个社会的文化类型并与之相融的制度安排和组织形式。这里有一个所谓制度文化的问题。笔者认为,制度文化的概念实际上有双重内涵:制度的文化化和文化的制度化。
制度的文化化是说,一种制度总是在一定的文化背景中产生的,是与这种文化的价值趋向和固有模式相一致的,不同的民族在制度上总有它自己的风格、目标和特殊架构,即使是根本性质相同的两个社会,也会因为文化上的差异而在制度和组织结构上面目各异。这就是说,制度总是被一定文化“化”过了的制度,而且也只有这样的制度,才能有效地为一定文化中的个体所认同,才能发挥其功能。不仅是在制度本身的内容和形式方面体现了文化的差异,就是在对待制度的态度上和选择方面,不同的文化也是大相径庭。有的民族宁愿选择一种没有正式制度约束也不需要一个权力机构来实现控制的社会模式,他们宁愿听取自己内心的命令而不愿接受来自外在的约束,宁愿选择榜样而不接受权威;而对另一些民族来说,社会生活如果没有正式制度和权力机构的约束是根本不能想象的。无论是历史地看还是现实地分析,任何一项制度和一种社会组织体系,都凝聚着一定的文化内涵,或者说,都是一种文化化了的制度和组织结构。
文化的制度化是指,一种价值、一种文化要素(行为的或观念的)在一定人群中经反复的磨合而成为了一种模式化的东西,所有新的社会要素都会经由这个模式的解读和评判后才进入实际的社会生活,才具有对它的影响力。这种模式化的东西,要么体现为非正式的约束,要么体现为正式的约束,但都作为制度而发挥作用。实际上,在一个良性生长的社会,两种约束是根本一致、相互补充的。“根本一致”是文化理念上的一致,而不同在于约束机制的不同,互补正是基于这种不同而发生的。文化的制度化过程,其实也就是一种文化模式的形成和生长过程。当一种文化要素被创造出来时,它对人的约束力是很小的,人们或许会自觉地或自发地去模仿它,但它并不要求你必须这样。而一旦这种文化要素经过人们越来越多的认同和反复,就会成为一种模式,也就有了制度的性质和功能。
制度与文化的关系,表明了一个社会的制度创新从根本上必须是一种文化的自我创新。如果以为仅仅只需将一种所谓“先进制度”引入一个社会就是制度创新的话,那全球只要有一个“制度发明中心”就够了,其他人所要做的只是“复制”,这或许可以把制度建设的成本降到最低,但建成的或者只是一种无用的摆设,又或者成为一种离散这个社会整体性的力量,形成所谓二元结构的发展模式。一个社会的制度创新和组织建构,一定要以其文化背景为依托,发掘其文化的内在活力,适应其文化的基本价值诉求。只有文化化了的制度才能具有它的社会价值,实现它的社会功能;只有制度化了的文化要素,才能作为制度创新的成果,对一定文化中的个人具有持久的效力。
因此,贫困地区社会的自我发展,必须把制度创新与文化的自我发掘和改造有机结合起来。当然不是拒绝统一制度的贯彻和先进制度的输入,而是强调贯彻和输入的制度要素必须能够融入本土文化。人类学家早就提醒我们:“在执行经济发展计划之前,假如没有先了解该民族的价值趋向,没有企图先转变一些不利于现代化经济发展的基本态度,那么计划的推行将受到很大的挫折”[8]。单纯的输入或者自上而下地贯彻一种制度,如果不能与贫困地区本身的文化背景相融,要么是低效的,要么就是结果背离初衷,除非我们能够将原有的文化土壤彻底清除干净。所谓相融,不是去迁就某些落后的文化观念,而是要在理解、挖掘和变革中根据现实的需要实现文化的重构,制度创新就要在这一重构的文化中获取其最基本的原料。也就是说,制度创新与文化观念改革即文化重构之间是互动共进的。
社会组织结构的建设亦如此。就组织与文化的关系看,有效率的组织总是植根于特定文化土壤中的组织。一个典型的例证就是农村乡镇企业的组织模式。有研究者在对“苏南模式”的乡镇企业组织进行考察后指出,乡镇企业组织作为农民的自组织形式,是农民处身于中国传统的深厚文化背景中的创造,这种文化中的亲缘关系在组织内部生产经营过程中充当了一种“润滑剂”,并赋予这种组织形式高效率。因为,农民在选择一种组织形式时,是考虑怎样安全地实现他们的切身利益,他们经验地选择了亲缘关系来作为企业内部生产经营过程的组织形式,这种组织“所依据是一种亲缘、忠信和能力相结合的原则。它体现出了传统亲缘关系中内在有序的行为规范,进而形成了在内部凝聚力、向心力和管理上必不可少的具有现代企业特征的一种企业文化”。靠着这种文化的整合,乡镇企业才产生出了特有的效率[9]。由此可见,在农村,真正有效率的组织是以农民的自组织模式为基础的组织,而不是自上而下的无文化根基的统一的行政组织。贫困地区农村的社区组织体系的建构,必须与当地农民的组织愿望和传统的组织方式结合起来,与这一社群文化固有的互动模式结合起来。当然不是对传统的简单复制,而是在传统中去寻找构建的根基,再在这个基础上寻求创新和重构。只有植根于一定文化模式的组织体系,才是有效的组织体系,才能动员起它的成员的社会合作需求,才能产生组织性的合作力,从而改变他们面对外部世界的弱势群体形象。
一个群体结构中人与人之间的互动模式,是这个社会的组织或结构原则,这个原则也就是它的文化法则,它对该社会的经济发展、政治形态等有着极大的影响。社会学家王铭铭通过对一个闽东农村家族结构的调查提出了两点认识:其一,家族不仅是“象征的现实”,而且是“社会——经济组织的现实”;其二,象征的现实和社会——经济组织的现实之间的关系,不是其中一个层面决定另一个层面,而是互相包容、形成一个复合整体。[10]他注意到了在中国农村,“家族社会与文化在许多地方不仅没有消失,而且还在近年来呈现出复兴的势头。在不同的地区,家族复兴的力度不同,同时原因也不同。例如,在经济发展较后进的地区,家族的复兴可能与集体观念的延续有关。在乡镇企业发展较快的地区,家族可能成为资金、人员动员的渠道”[10]。
总之,无论是制度创新还是组织重建,都不能将传统的文化模式搁置,也不是对其简单地复归,而是以之为根基。这里还有一个先决性问题即:传统的文化模式本身包含现代性的可能。笔者认为,这种可能是存在的。已有许多研究个案表明:尽管我国农村社会传统的文化因素历来被视为需要现代化改造的、阻碍现代化进程因素,但在特定的情况下,它也可以在现代化进程中起推动作用。一个不可忽略的事实是,传统文化因素因其满足了改革中人们对传统(它至少可以给人们提供信任感和安全感)的需求,必然会对经济社会的发展有积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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