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西夏妇女的社会地位_西夏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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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名义上西夏为宋、辽、金之属国,所谓“名体未正”,故在封建正统修史思想的指导下,元代史臣特以宋、辽、金与蒙古同类,俱纂修专史,而独摒西夏于外,仅于诸史中附《西夏传》之类传文,记述极其简约,致使西夏史料散佚几尽。正因如此,学者们于西夏史事的搜逸勾沉往往难成系统,关于西夏妇女的研究,就更难开展了。可喜的是,近年来黑城西夏文文献尤其世俗文献的公诸于世,为我们打开了一扇新的大门。本文即主要以新近公布的西夏文文献《天盛改旧新定律令》(注:《天盛改旧新定律令》是西夏仁宗仁孝天盛年间(公元1149—1169年)颁行的一部法典(以下简称《天盛律令》),以西夏文刊布,全文20卷,约20万字。见史金波、聂鸿音、白滨译《天盛改旧新定律令》及所附西夏原文,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圣立义海》(注:《圣立义海》是西夏人撰写的一部百科词典,初版时间不详,现存为西夏乾佑十三年(公元1182年)重印本。全书共5集,15卷,分142类。该书大半已残,唯第五集的3卷即卷一三、一四、一五较为完整。见克恰诺夫、李范文、罗矛昆著《〈圣立义海〉研究》及所附西夏原文,宁夏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新集锦成对谚语》(注:《新集锦成对谚语》是西夏学者梁德养和王仁持于乾佑十八年(公元1187年)编纂成的一部西夏谚语集(以下简称《西夏谚语》),其中共收谚语364条。 见陈炳应译《西夏谚语—新集锦成对谚语》及所附西夏原文,山西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等新材料,再以汉文史料及其它西夏文文献中的零星资料,拟就西夏妇女的社会地位,约略叙述如下。

一、西夏妇女在法律上的地位

《天盛律令》有关妇女的法律条文很多,为我们研究西夏妇女在法律上的地位,提供了目前最为集中、系统的全新材料,就此本人已有专文论述(注:详见拙作《从〈天盛改旧新定律令〉看西夏妇女的法律地位》,《宁夏大学学报》1997年第3期。)。现在, 再结合其它文献材料扼要概述。

(一)西夏对妇女人身权利的保护

西夏对侵凌妇女,尤其侵凌他人妻子作出非常详细的规定,其中多集中于《天盛律令》卷八第三《夺妻门》、第四《侵凌妻门》、第五《威势藏妻门》中。所谓夺妻就是以非法手段将他人妻子据为己有,对此处罚最重,根据犯罪情节和罪犯身份之不同,主犯一般处绞杀到徒12年。侵凌人妻及其她妇女,是指奸淫或带有通奸性质的危害妇女的行为,处罚较重,一般徒6—12年。以官势藏匿或强奸他人妻子谓之威势藏妻, 因为官员身处高位,自然处罚要轻一些,一般徒2年。 这些法令固然对妇女的人身权利的保护有利,但是其所产生的社会效果和最终目的,则完全是为了维护正常的封建社会秩序。对统治者来说,每一个家庭生活的稳定,势必带来整个国家社会秩序的稳定。同时,此方面法律条文的相对集中和细致,也从另一个侧面反映出,以从事游牧的党项族为主体的西夏社会,其汉化的程度并不是十分深入。因为西夏建国前的党项社会盛行所谓“妻其庶母、伯叔母、兄嫂、子弟妇”的收继婚制(注:《新唐书·党项传》,中华书局1974年点校本。),随着西夏社会的发展和汉化程度的不断深入,这种群婚制的残余,显然不合时宜,但是,社会习俗的变革是一个缓慢的过程。已至西夏中后期的仁孝时期在法律上尚有如此规定,这些特点也正反映了当时西夏社会还处于党项原始社会生活习惯与高度封建化的社会生活之间的转型时期。

在连坐法中,对在家庭关系中所处地位不同的妇女亲属,给予的牵连和处罚明显不同。这一方面是因为婚姻、血缘关系所决定的,另一方面也与妇女的社会生活或经济利益有关。如已定亲而未过门的妻子、儿(孙)媳、寡妇、养女、已出家为僧尼的妇女等,于谋逆罪中勿连坐,但其中女子所得定亲财资当没入官,有了主家的要过门,不许给嫁妆(注:《天盛律令》1·1·1·4—6, 即《天盛律令》卷一第一门第一款第4—6条的简略形式,下同。)。

(二)西夏妇女在婚姻上与汉族社会相近似

1.包办买卖婚姻

这种婚姻缔结形式,以家长包办为主。父母之命被认为是至高无上的婚姻裁决权,媒妁之言则是男女双方结识交往的桥梁,婚礼、嫁妆等经济利益兑现之后,男女青年才能正式结为夫妻。从西夏《天盛律令》中《为婚门》的条文完全可以看出,西夏几乎全盘继承了中国古代社会从很早就形成的包办买卖婚姻制度。汉族社会由来已久的“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即所谓婚姻成立的六道程序,虽然在《天盛律令》有关条文中没有被按部就班地采用,但是,其中出现的“纳礼”、“(饮)酒食”、“婚价”、“嫁妆”、“迎媳”等缔结婚姻的程序(注:《天盛律令》卷八第七《为婚门》。),似亦大致与之相当。另一本夏汉对照字典《番汉合时掌中珠》中对男女婚姻亦有记述,“男女长大,遗将媒人,诸处为婚,索与妻眷”,“室女长大,嫁与他人”,“见女了毕,方得心定”等等(注:骨勒茂才著:《番汉合时掌中珠》,见黄振华等整理本,宁夏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34页。)。而《圣立义海》中除男女定婚后,亲家双方应依礼择“吉日迎送”与上述情况相似外,却更强调男女在婚姻上的“前缘神定”和“平等相求”,即是说男女婚姻要靠“前世因缘的和合”所带来的缘分,而不是媒婆的串说和父母的命令。有了缘分,然后才可在平等的基础上恋爱或求婚。这时,虽然仍需“女问男年龄,男遣媒求女”(注:《圣立义海》卷一五(25A)。即该书原文的卷一五第25页(双面算一页)A面的简略形式,下同。),但却与原本意义上的“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有着本质的不同,即近乎于自由恋爱。作为理性的《天盛律令》是人们生活的准则,而作为说教的《圣立义海》也许表达了人们对美好生活的渴望。所以说《天盛律令》与《圣立义海》二者的不同之处,或许正反映了现实与想往之间的二律背反。

2.婚姻的离异:七出、三不去

《唐律疏议》及《宋刑统》之《户婚律》中的“出妻”规定被西夏悉数移植于《天盛律令》的《为婚门》中,不过,西夏将“淫”置于“七出”之首, “父母、丈夫议与不议一律出之”(注:《天盛律令》8·7·7。),似乎反映了丈夫们对妻子不守贞操行为的极大忿慨,而男人的纳妾而且往往有多妾,为何就是很正常的社会行为呢?看来“七出”的规定,完全是男尊女卑和夫权思想的体现。“三不去”的规定,有利于维护封建婚姻的稳定性,也算在人性与道德上对妇女有些许安慰。和离则在妇女“情愿”的基础上进行(注:《天盛律令》8·7·29。),与出妻有着本质的区别,于此,妇女在婚姻形态上才算有了一定的独立人格。

(三)西夏妇女的贞节观念比较淡薄

1.再嫁被视为平常之举

关于这一点,从出逃妇女再入境的有关规定中完全可以看出来:(1)妇女随便同其他男人出逃共同生活,实际上本身就是再嫁;(2)逃出妇女与他人生活一段时间后不再喜欢这个男人,可伺机或与其他男人协商而后逃回,逃回后,原夫“不可阻拦”,同时亦“不许追问”。以此看,妇女的不贞并不是一件“了不得”的事;(3)该妇女逃回后, 可再与原夫一起生活,亦可不与原夫一起生活,如果其声言不愿回原夫处,即可与一起逃回的男子共同生活(这大概要算三嫁了);(4 )如果该妇女不愿回原夫处,亦不能与相悦同逃归者结为夫妻,则其愿往何乐意处即可往其处(这大概至少要算三嫁)(注:《天盛律令》7·1·10—13。)。

2.未嫁女之失贞不被看重

在“诸人与他人妻一起行淫被捕”的条文中,对于各种与他人妻行淫的行为,一般要判处2—5年徒刑,而且男女获罪相同。而寡妇及未嫁女与人行淫时,“男人罪:是寡妇徒一年,未嫁女徒3个月, 女人十杖”(注:《天盛律令》8·4·1。)。 从侵凌妇女的身份与处罚轻重看,从重到轻依次为:人妻、寡妇、未嫁女。这表明,未嫁女与人媾合倒不是一件十分不轨的行为,因为对寡妇和他人妻及与之行淫者的处罚明显重一些。西夏妇女贞操观念之淡薄如此,由此亦可见一斑。

贞节观念之淡薄,不唯西夏有之,同时期之辽、金社会同样如此(注:宋德金:《辽金妇女的社会地位》,《中国史研究》1995年第3期。),这显然是由这些民族发展的历史所决定的,随着封建步伐的加快,汉族婚姻中的贞节观念也逐渐被他们所接受,因而越往后发展,封建礼教对妇女的约束亦越来越多。

二、西夏妇女在道德上的地位

所谓西夏妇女在道德上的地位,简单地说,就是西夏人怎样看待妇女的问题。关于这方面的材料,西夏文《圣立义海》卷一四、一五中保存得比较多。这两卷基本上讲的是如何处理各种不同亲属之间的关系,其中妇女该作什么,不该作什么,讲得颇为详细。有学者认为,这是西夏人仿照《孝经》的内容,利用比喻、故事、诗歌等形式对人们进行的说教,其核心仍在一个“孝”字(注:李范文:《关于〈圣立义海〉的几个问题》,《〈圣立义海〉研究》,宁夏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0—42页。),其或许大体道出了《圣立义海》编纂者的意图,当然,也并不排除书中融入当时西夏人的道德观念。

(一)父母爱子女、子女孝顺父母名义(注:《圣立义海》中论及各种亲属之关系,因本文讨论的是有关妇女问题,所以父子、兄弟、叔侄、甥舅等关系从略,重点论述妇女。)

世间人际关系父母与子女最为重要,《圣立义海》在“父母爱子(女)名义”中首先讲(父)母爱怜子(女):母腹怀子,常生善念,行坐安养;襁褓哺乳,日夜勤护,艰难自承。父母教女:(父)对女子爱,令做衣裳;(母)和女之衣,指教技艺。父母教女礼:(父)女年十五,媳仪准备,逾十五,出嫁婚配也;(母)女十五,母教家务,令学妇礼,逾十五,为说人家,备办衣鞋屋舍,操办不停。以下还有“父母永远爱子、天下至亲,教以刚强、父母平等养子”以及不论子女愚智、美丑,父母皆爱怜等内容。不仅抚养儿女成人,及至长大甚至到老,父母总是将儿女放在心上,“父母常爱孩子不绝、父智母美、依父母福(定)子(女)智愚、父智察子、教子应德正”等等(注:《圣立义海》卷一四(11B—13A)。),儿女真格是父母“心头肉、掌中珠”。

父母如此爱怜子女,子女又应对父母如何呢?《圣立义海》在“子(女)孝顺父母名义”中先讲“子(女)身乃父母骨肉、恩功高如天”等等,那么,子女怎样才算爱戴父母呢?最根本的一条就是“孝”。在家侍父母、勿使忧思,出门时求教诲、常念父母。接着,书中举了许多以孝德感化的故事,如“扮鹿养盲母”讲到:“往昔一孝子,父母目盲,子穿鹿皮如鹿行,为父母觅粮。一日,帝出射猎,其子为箭射中,子告,帝哀叹,迎老父母养于宫中。”再如“孝女护父”讲到:“往昔,父女二人相偕行于道,宿山中。恶虎欲伤父,孝女骤骑执耳,求天助,依德伏虎,父莫被伤。”(注:《圣立义海》卷一四(15B—16A)。)

《圣立义海》中专门就子女如何孝顺年老体弱的母亲,进行了许多富有哲理的教化,如“孝子背母”、“养母鬻子”、“母老笞子”、“孩童孝母”、“卖身奉母”、“供母甘菜”等等,另外还教育子女孝顺后母、姨母、岳母等,如“孝奉岳母”、“孝奉姨母”、“孝奉后母”、“子智孝后母”等等(注:《圣立义海》卷一四(16A—19A)。),说明母亲(包括后母、姨母、岳母)同家中的家长父亲一样,同样受到子女的尊重。虽然这些故事多仿自久已有之的二十四孝之类的说教,但亦说明西夏在子女孝顺父母的人伦纲常中,以“孝”为最根本的出发点,以“和顺”为准则来要求,而且选取的故事也以此为标准。而二十四孝中一些不近人情的“孝”,如“为母埋儿”、“尝粪忧心”等不合乎党项人道德标准的孝行概不收录。

(二)姐妹、嫂娣、妯娌、媳之名义

姐妹名义:前缘和合,共生根本。就是说姐妹乃前世因缘相合,故此世同父母,同胞胎,同命根,为人中最亲近。“兄弟慈姐妹助”、“养育幼弟”、“安养小妹”,讲的是三个小故事,如“养育幼弟”中讲到:“往昔,姐大弟年幼,父母已丧。姐不行嫁,令弟习文业,及弟得官,然后婚嫁。”(注:《圣立义海》卷一四(22B—23A)。)这些故事旨在说明,既身为姐妹,在人生危难之际,就要担负起赡养弟、妹的责任,这样才不负姐妹之名义。

嫂娣、妯娌名义:异根亲近,嫂娣相敬,妯娌相敬。为嫂娣者,父母异而婆家同,为兄弟妻则名嫂娣,大小相敬;嫂娣相近,践行德仪,则兄弟和睦,家室安定;丈夫之妻眷为妯娌,应相互敬重。“礼敬父母无量”故事云:“往昔,兄之妻为百姓女,弟之妻为官家女,弟妻不矜,敬嫂如婆母,兄弟和睦,家乃兴。”(注:《圣立义海》卷一四(23B)。)

媳礼名义:媳依四德行,广为诸孝顺,听父母训,勤侍公婆,常勤问安,勿任己意,为家求财。媳德乃和睦九亲,言语柔和面带喜色,行动常乐,知晓妇行妇仪诸事。媳居母家顺从父母,已经出嫁顺从丈夫,夫亡以后顺从儿子。女居家听父母训导,已出嫁听公婆教导。媳于黎明鸡叫即起,梳头穿衣,承教公婆,备盥洗,奉茶酒,调食味。媳晨起,孝侍公爹,柔声问安,恐生病患,依婆母意,恭敬施行。媳于财物,勿违公平,勿起私心。对待公婆如父兄一样,公平合理,不减物品,与父兄分食一样,数量平等,勿私藏匿。大人面前,保持威仪。媳常解公婆之心,尽心持家,寻求财物,与人交易,公平买卖。“孝顺生吉祥”、“割肉医婆母病”、“媳逆婆母”为三则故事,讲媳妇孝顺婆母或感天地而吉祥,或感动皇帝而得官,或因媳不孝而被杖为奴(注:《圣立义海》卷一四(23B—25A)。)。

(三)夫妻、智妇、恶妻、美妇名义

夫妇名义:依因缘合,治家行外,妇智敬夫,家室威仪,才齐言瑞,世代敬颂,死后共墓。男女结为夫妇,先古之定仪,依天地、日月、阴阳之和合而成。夫妇同住,女地男天,妇治家事,男主外事,里外合,故夫妻相依也。夫妇常相敬,诗中云:“妇慧丈夫敬,夫智妻承命。”夫妇和合,则家门兴旺,家室圆满,诗中云:“兴家靠贤妇,退敌凭健马。”夫妇待父母平等,性情和合,养子长大,为配婚姻。夫妇者,生时居一家,同枕眠,相敬终寿,死后同墓埋,共棺入葬。诗中云:“野獐黑鹿相伴,志夫贞妇相随。”(注:《圣立义海》卷一四(27A—27B)。)

智妇名义:智妇子多、智妇有心计、智妇骨清。夫妇天做地合,妇聪慧,生子数足,诗中云:“妇人子全捧金盆。”夫妇未生养子女,妇有心计,如领养嫂娣子,则应疼爱如己子,勿起二心,诗中云:“妇有心计捧金盆。”夫妇寿不齐,丈夫先亡,妇后居,养育子女,心明骨清,一世不近污色,诗中云:“妇人骨清捧金盆。”“智妇解文”、“智妇顺从丈夫”、“贞妇不嫁”、“毁目不嫁”、“贞妇教夫”、“智母择婿”、“青寡养幼子长”,为数则教化故事,言知书达礼,顺从守节,智慧有德,乃智妇之行也(注:《圣立义海》卷一五(27B—29A)。)。

恶妻名义:妻恶夫妻不知,贱妻畏娘舅,匿食亲哺,妇恶嫂娣不和,隐善扬恶,妻捣鬼夫倒霉。夫妇同床天经地义,唯有恶妇才害夫。贤妇办筵,亲疏平等,而贱妇私亲,唯惧怕娘舅,诗中云:“见人掩头愚妇礼,匿食盖釜不哺亲。”愚妇孤陋莫相娶,嫂娣不和累丈夫,恶名外扬,其寿不长。贱妇爱饶舌,离间亲戚,颠倒事非,遭人厌恨。贱妇心诈话不真,多行不义昧良心,丈夫活着说恩爱,夫死改嫁孤儿泣。“愚妇爱财”、“愚暗偏狭”、“恶妇打夫”、“后母虐子”为教化故事,历数愚妇之恶行,教人唾弃(注:《圣立义海》卷一五(29A—30A)。)。

丑妇名义:外丑内聪,妇人要有才艺,内心聪明,如仅具外在的美,则多招灾祸,诗中云:“男智察妇行,愚人重外表。”“丑妇以智为后”、“帝以智审妇德”、“丑妇为夫言德”三则故事,均言妇丑而内智,终以德为帝后或人妻。此举其一“帝以智审妇德”:“往昔,帝行郊,见一贫女貌丑,喉长大瘤,坐树上采桑,见帝不恭。帝立,侍从问曰:‘丑女见帝安能失礼?’丑女对曰:‘妇之四德中应听父母之教,妾因承父命而采桑。帝以妾丑,可谓重外美而不重内德也。’帝曰:‘令汝为皇后可乎?’丑女对曰:‘帝智需重德,诸邦咸伏。求我为皇后,则请媒去父母处行娉也。’帝因丑女聪慧,即听其言,往行聘礼,求婚姻,迎娶入宫为后,后生太子。”(注:《圣立义海》卷一五( 30A—31A)。)

美妇名义:女身态美丽,外美内愚,妇相全具。世间人之最上者,乃色美,其次为意智、言语之美。女外美绝伦而内愚不智,娶之则毁家室,诗中云:“妇妖媚,害九亲。”妇身相貌,不高不矮,面白唇红,齿白整齐,头发幽黑,目默色悦,践行德仪,出语柔和,心意诚信,随行善缘,三业和合。“美妇惑敌”、“勿求美女”、“妖妇毁社稷”三则故事,大言妖妇美女之害(注:《圣立义海》卷一五(31A—32A)。)。

另外,西夏有些谚语亦反映了当时人们对妇女的看法和观念。如“有志族女不厌嫉,参战独子不惜命”(注:《西夏谚语》第87条。),夸赞妇女有志气;“叔父语柔孤男颂他,姨母头低女妹自答”(注:《西夏谚语》第154条。),赞扬妇女谦让有礼;“女净不净寡时显, 男有无志说话显”(注:《西夏谚语》第66条。)、“薪水少,对官事忠;妇女丑,对丈夫贞”(注:《西夏谚语》第350条。), 要求妇女忠贞;“孺男头上情敌降,击头捣胸箭一枚;贱妇帐下嫖客来,咬舌抓喉水一瓢”(注:《西夏谚语》第231条。),指责妇女淫乱;“女人坏,你也恶来我也恶; 山间蛇, 你也怕来我也怕”(注:《西夏谚语》第202条。),咒骂女人坏,等等。

从以上对妇女在日常生活中应该如何作人的说教中可以看出,西夏社会总的精神,强调人际关系上的平等互爱,和顺服从,尤其妇女主内,勤持家业,孝顺公婆,有志守节,嫂娣妯娌相敬,则家庭和睦。这样国家才能安定团结,繁荣昌盛,长治久安。关于这一点上文《西夏妇女在法律上的地位》一节亦有论述,可见西夏统治者,无论是在立法上,还是教化上,都将国家的安定团结放在很重要的位置。

三、西夏妇女在政治上的地位

在以男性为主导作用的中国古代封建社会中,妇女始终处于从属和被支配的地位,即使身份特殊的后妃偶有参政、议政者,也总被贬称为“女祸”、“乱政”,可见妇女在政治上根本就无地位可言,事实上,妇女参与政治,并不是封建史学家所一概贬斥的那样,而应该客观地予以评价。

西夏历史上,后妃参政议政,颇为突出,以毅宗谅祚、惠宗秉常、崇宗乾顺三朝最为明显。

(一)宣穆惠文皇太后没藏氏

没藏氏本为野利遇乞之妻,景宗元昊因宋离间之计而错杀了野利兄弟,事后景宗慰其遗属时得没藏氏,以其貌美遂与私通而生子谅祚。元昊后因夺媳之恨被太子杀死,年仅周岁的谅祚即位,其母没藏氏遂被尊为宣穆惠文皇太后并摄政。没藏氏刚刚参政就被推上了夏辽关系主角的位置。在此前及至没藏氏被杀的十余年间(公元1044—1056年),夏辽战争与摩擦几乎不断,仅大的战争就打过三次,即公元1044、1049 、1050年。因政治上的原因,先是辽兴宗亲率大军二征西夏,不是被打得大败,就是占小便宜而吃大亏,第三次大军直逼夏国都城兴庆府大肆掠夺,并破坏了夏国粮库摊粮城,这才算挽回了一点面子。夏辽关系的恶化,始于景宗时期,没藏氏摄政后只有苦苦支撑,积极应战也罢,多次求和也罢,总算使得双方的关系有所缓和。至于后来没藏氏因妖冶放荡而死于非命以及此后没藏讹庞的外戚专权等当另论。从客观上评价没藏氏的政绩,公允地说,在以下三点上应该说是有功的:1.在元昊死后,帝位的继承问题上,是按元昊遗嘱立其从弟委哥宁令,还是以嫡嗣为统,没藏兄妹力排众议扶正幼主,保持了国家政权的稳定。2.在与辽的关系上,没藏兄妹奋力抗击辽的多次进攻,虽然西夏损失不小,但辽则更大。辽国的策略很明显,在与宋“澶渊之盟”获得大量好处后,以往辽夏共同对付宋朝的同盟关系显然失去意义,加之元昊时期对宋辽所采取的进攻掠夺政策,这就给辽专攻西夏以更好的借口,加之元昊新亡,正是削弱或分割西夏的大好时机。在如此困难的情况下,没藏氏依靠军事和外交能力,最终使辽的阴谋未能得逞,应该给予肯定。3.在与宋的关系上,国舅没藏讹庞一再于屈野河耕地问题挑起事端,贪图小利。鉴于辽的严重威胁在即,没藏氏果断采取了“责讹庞令还所侵田”的措施,以免两面受敌,这亦同时有利于西夏政权的巩固(注:吴广成:《西夏书事》卷一九,见龚世俊等《西夏书事校证》,甘肃文化出版社1995年版。下文所引同此版本。)。

(二)恭肃章宪皇后梁氏

谅祚死,子秉常年仅7岁即位,由其母恭肃章宪皇后梁氏摄政。 皇后之弟梁乙埋遂被擢为国相,很快形成了以梁太后和梁乙埋为首的外戚集团,控制了西夏的朝政。为了巩固自己的地位,梁太后一方面提出实行“蕃礼”,以求得党项族统治者的支持,另一方面连年发动对宋战争,以缓和国内的矛盾。到了皇帝亲政的年龄,秉常有名无实,他多次想摆脱其傀儡处境终不能成,反被母后梁氏幽禁。连年对宋作战,引起各方面的不满,要求皇帝复位的呼声很高,迫于无奈,梁氏只好让秉常复位,以缓和国内的尖锐矛盾,但仍时常对宋发动战争。梁氏当政时期,连年发动战争,使得西夏经济遭受严重破坏,民不聊生,其罪则难逃,众多学者已有详论(注:顾吉辰:《西夏后妃制度考述》,《宁夏社会科学》1993年第2期;白滨:《论西夏时期的后族政治》, 《中国民族史研究》(三),中央民族学院出版社1993年版。)。但是,我们还应该看到在西夏国内矛盾较多的时候,宋朝总是想利用这一时机暗中联合西夏国内的力量推翻梁氏统治,以达到西夏附宋的目的。从这个角度来看,梁氏的长期对宋战争,正是一种以攻为守的策略,尤其西夏击溃宋朝的五路围攻和灵州、永乐之战的胜利,客观上则免除了西夏国土的沦陷和国家主权的丧失。

(三)昭简文穆皇后梁氏

秉常死后,子乾顺立,年仅3岁, 国家军政大权又落入乾顺母昭简文穆皇后与梁乞逋手中,西夏又开始了新的梁氏兄妹专权时期。梁乞逋依仗权势,私欲恶性膨胀,发展到阴谋篡夺最高统治权,最终被梁氏诛杀,由此梁氏独揽军政大权。夏国长期的母党专权,久已为辽国所诟病,加之夏多次乞兵于辽而累请不应,梁氏亦多有怨言,最终导致梁氏为辽所杀。昭简文穆梁皇后的好战比之前朝尤甚,她经常同梁乞逋共同领兵作战。梁乞逋被杀后,她便亲自领兵作战,仅公元 1096—1099年这4年中,就对宋进攻达二十余次之多。因争夺军事要地平夏城,梁氏“于是亲将四十万众,自没烟峡疾趋平夏。连营百里,建高车曰‘对垒’,载数百人,填堑而进,飞石激火,昼夜不息,士兵死者数千,伤者倍之”(注:吴广成:《西夏书事》卷三○。)。由此可见梁氏的军事才能和尚武精神。当然,连年穷兵黩武,使得本来就比较贫瘠的西夏,财力和物力更加匮乏,同时,宋朝对西夏的岁赐也随着战争而停止。但是,我们还应该看到,梁氏专权时期,正是其强力政治,才使得西夏始终保持了相对独立的地位,能在辽宋两大势力之间图存和发展。

任太后(仁孝母)虽有其父专权弄国,但太后贤淑,对任德敬的擅权行为甚为不满,并曾进行规劝。章宪钦慈皇后罗氏(仁孝后、纯佑母)亦曾参与政治,襄宗完全废其主纯佑自立,罗氏与谋(注:《金史》卷一三四《西夏传》,中华书局1975年点校本。)。

西夏后妃在文化建设上,尤其是对佛教在西夏的流传和发展,亦有一定的贡献。《夏国皇太后新建承天寺瘗佛顶骨舍利碑》中即记叙了皇太后没藏氏“承天受命,册制临轩,厘万物以辑绥,严百官而承式”。因毅宗谅祚皇帝,年幼即位,故“大崇精舍,中立浮屠,保圣寿以无疆,俾宗祧而延永”(注:胡汝励编、管律重修:《嘉靖宁夏新志》卷二,见陈明猷点校本,宁夏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西夏书事》卷一九亦载:“没藏氏好佛,因中国赐《大藏经》,役兵民数万,相兴庆府西偏起大寺,贮经其中,赐额‘承天’,延回鹘僧登座演经,没藏氏与谅祚时临听焉。”另外,在一些佛经的卷首题款中曾多次提到式法皇太后梁氏(惠宗秉常母)、德盛皇太后梁氏(崇宗乾顺母)等御译佛经以及皇后罗氏印施佛经、皇太后罗氏发愿抄写佛经的记载(注:史金波:《西夏佛教史略》,宁夏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72—73、339—340页。)。

四、西夏妇女在经济上的地位

(一)经济角色

西夏和辽、金一样,虽然汉化程度已相当高,但是,他们毕竟属于少数民族政权,因而诸如生产上畜牧业成份较重、生活上民族习惯浓厚以及其以武立国等等特点,就使得妇女的经济角色与汉族社会不尽相同。

1.女织

男耕女织是中国封建社会的经济支柱,西夏自不例外。西夏政府在五等(上、次、中、下、未)职司的未等司中设有织绢院,其职官为二头监(注:《天盛律令》10·4·1。),此机构专门用于管理妇女纺织绢绸等工作,可见纺织属手工业中的一个很重要的门类。从《天盛律令》以及西夏文《文海》、汉文本《杂字》等西夏人所编辞书中可知,当时所用纺织的原料有:麻皮、桑丝、羊毛、驼毛等。而以西夏当时的自然环境和生产生活状况看,应以毛纺织为主,这从《天盛律令》中对各种原料分别极细即可得知,绒毛最好,用于织锦,秋毛、羔毛、春毛、驼毛、夏毛次之,用于制毡褐。当然,绢绸的纺织也很重要,绢线分上、下、混丝三等。另外,还有绣、染工艺。西夏谚语中讲到“妇人捻毛线让人诩看,君子编格言让人思念”(注:《西夏谚语》第198条。 ),可见毛线是先要捻出来的。也就是说,有关纺织的捻、纺织、绣、染各个环节,妇女均参与其中,如《天盛律令》中提到的“绣女”、“织绢工”、“盘布女子”“织布(人)”、“织褐(人)”等,就充分说明了妇女在纺织业的绝对主力地位。绳索匠、毡匠则应为男子,他们所制造的绳索、马鞍、毡褐一般多用作战具。

2.典押女

《天盛律令》卷一一第二《出工典门》第一条中明文规定,诸人可典押自己的妻子,用于抵偿债务或赔偿官马、铠甲等。下述条文中还提到“典押女”(注:《天盛律令》11·2·4。),另外律令还规定家人无力还债时,其妻、女、媳不负责还债,但可出力典债(注:《天盛律令》3·15·3。)。可见妇女被典押或出工偿还债务在西夏是极其普遍的经济行为。

3.市场卖身价女

《天盛律令》卷九第五《越司曲断有罪担保门》第十六条中,谈到其中被捕入狱的仆隶和市场卖身价女等禁妇遭到局分大小等侵凌时,应如何处罚等情。这里将“市场卖身价女”与仆隶并提,可见其地位和身份亦相当。既然妇女以“市场”和“卖身价”作修饰语,可知该妇女即有此特殊身份,如此我们可推测,当时西夏妇女有在市场出卖自己以求生存者,这种妇女经济角色比较特殊。

(二)继承权

《天盛律令》卷一○第三《得续官军敕门》第七条云(注:此条相当于《唐律》或《宋刑统》之《户绝资产门》。):

诸人一户死绝,人根已断,所属牲畜、谷物、财宝、屋舍、地产等,死者之妻子及户下住女、姊妹及已嫁来或未嫁来之媳妇等,可使妻子敛集畜谷、宝物,门下住女等依律令应得嫁妆时当予,其余畜谷、宝物妻子不许妄用,与别房人根所近者共同监收。其妇人改嫁或死亡时,所遗宝物二分之一依前律令结门下住女、姊妹置嫁妆;另一份当予门户不同、畜物不共之祖父母、父母、伯叔、姨、兄弟、侄、孙所遗人根近者。若有女出嫁者,则门下住女应取一份之外,门户不同节亲应得一份,(所剩)三分之一为已嫁女得。无祖父母、父母、伯叔、姨、子、侄、孙等,则所有畜谷,宝物当由未嫁之门下住女及已订亲而未成婚者取。若无门下住女,则已出嫁女当取。其亦无,则畜粮、宝物由同姓五服中所近人取。分取畜物者当共同安葬死绝人。其亦无,然后当由官取。

这条律文,实际上对西夏妇女的继承权作了十分明确的规定,它回答了:1.寡妇的继承权;2.寡妇改嫁的继承权;3.未嫁、已嫁女(姊妹)的继承权;4.未嫁来、已嫁来媳的继承权。其结果是:1.寡妇无继承权但有一定的支配权,其死亡或改嫁(另过),根本没有财产继承权;2.门下住女(包括未嫁、已嫁女、姊妹和未嫁来、已嫁来媳)有相应的继承权。这种情况与唐宋时期的有关规定相比(注:刘筱红:《中国古代妇女的经济地位》,《中国史研究》1 995年第4期。),明显不同,似对寡妇的限制更为严格,这与西夏在其它方面对妇女相对宽松的规定,不相符合(注:之所以如此说明,不唯因为其它方面西夏对妇女的规定较宽松,这里还有一条理由,即《天盛律令》卷一六第一《农人权益门》有“寡妇地位”条。虽然此卷已散佚,但从仅存的条目中对“寡妇地位”专列一条予以疏解,说明寡妇仍有一定的地位,否则就无须单独另立条目了。)。

(三)财产所有权

寡妇或其改嫁时,没有财产所有权,这从上述“户绝资产”条中可知。另外,《为婚门》中有关寡妇改嫁的条款中,均未提及寡妇出门可带东西的规定(注:《天盛律令》8·7·5—7、10、29、30。)。未嫁女对嫁妆有支配权。在《天盛律令》中我们没有看到有关的直接材料,但《为婚门》第十七条云:“诸人为婚迎媳,女言‘我未得嫁妆’,一年期间可告。女有父母,则前婚价所取当如数予之,女父母无力,则当以前所取婚价二分之一为婚价,另一份为嫁妆而予之。”以此知不但女子对嫁妆有支配权,而且亦对婚价有使用权。另外,对女子的嫁妆多少有详细的规定,婚价不同,嫁妆多少就不一样,不许滥超其数(注:《天盛律令》8·7·19—24。)。

(四)赋税

免征媒人、离婚与妇女价值税(注:《天盛律令》18·1·15。 此条内容已佚,条目据克恰诺夫俄译总目补。由此条目可推知媒人、离婚妇女以及妇女在婚姻中所得经济利益,过去是要按规定交纳税款的,新的法令则予以免除。)。

(五)赔偿

在一些经济案件和纠纷中,牵扯进来的妇女,也要受到相应的经济制裁:

1.在偿还盗价、付告赏、为公私出工等办法中,成年妇女出50缗,未成年出30缗;若出工,成年妇女一日50钱,未成年30钱(注:《天盛律令》3·7·4。)。

2.家人无力偿还他人贷款或借粮利息时,妻、媳、未嫁女等不负责还债,但可出力典债(注:《天盛律令》3·15·3。)。

3.诸有官者于死丧、生育、嫁娶等事务中,不许假公济私,滥用民力,违律时,其中妇女赔偿50缗(注:《天盛律令》6·3·2。)。

4.对于叛逃者,其所负官私债务或盗官马、铠甲等当赔偿。其中因还债而使妻、女典当别处者,罚50缗以内当按边等法出工偿:以成年妇女一日50钱,未成年30钱计工价(注:《天盛律令》7·1·14。)。

5.按工计价罪处罚,妇女15岁以上以50钱计工价(注:《天盛律令》1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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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西夏妇女的社会地位_西夏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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