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中山的民权思想与职业代表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民权论文,思想论文,代表论文,职业论文,孙中山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69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14X(2007)01—0113—07
1924年11月10日,孙中山在广州发表《北上宣言》,表示中国国民党对于时局主张召集国民会议,以谋中国的统一与建设。而在国民会议召集以前,主张先召集一预备会议,预备会议以现代实业团体、商会、教育会、大学、各省学生联合会、工会、农会、共同反对曹吴各军、政党等团体的代表组织之。“国民会议之组织,其团体代表与预备会议同,惟其代表须由各团体之团员直接选举,人数当较预备会议为多。全国各军,皆得以同一方法选举代表,以列席于国民会议”①。在11月下旬的一次谈话中孙中山又说:“我们主张召开以国民——即以全国的确确实实的各部门职业团体为基础的国民会议,以该会为中心执行政权。”“并由之产生政府,定出根本大法,则全国一切均将归于统一”②。
主张召开国民会议并非孙中山首倡。1920年,吴佩孚就主张用现有团体选举,组织国民大会,以解决时局,引起《东方杂志》、《申报》等媒体的关注。研究系的梁启超、张君劢,共产党总书记陈独秀等对于国民会议也有各自主张。国民会议成了1920年代初期中国各派政治势力相互斗争或妥协的一面旗帜。
鉴于国民会议运动的意义和影响,学术界对其已经做了相当广泛的研究,但较少注意到国民会议与职业代表制(Occupational Representation)的关系,惟韩国学者柳镛泰对此进行了系列专题研究③。虽然早有人指出孙中山的国民会议主张含有职业代表之精神④,不过尚无专文就此进行探讨。本文希望通过对此问题的考察,有助于体会孙中山的选举论及其民权思想的进展与限度。
一、改造代议制思潮与孙中山的民权论
孙中山主张召开国民会议而不是依靠旧国会以解决时局问题,原因至少包括民国以来议会政治在中国移植过程中所表现的种种弊病与不适。1920年代初,国内舆论对国会议员和代议制度展开激烈抨击,并在知识界形成了改造代议制思潮⑤。孙中山对西方代议制度的流弊则早有不满,并寻求改进。1906年,孙中山与该鲁学尼的谈话以及他在《民报》周年纪念大会上的演说,就提到用考试制度来补正政党选举制度的弊端,后来更设想用直接民权来纠正代议制的不足。1916年,孙中山在上海尚贤堂、张园安垲第举办的茶话会上,对国会议员发表演说。在尚贤堂的演说中,孙中山首次提出直接民权的主张,“吾人今既易专制而成代议政体,然何可固步自封,始终落于人后。故今后国民,当奋振全神于世界,发现一光芒万丈之奇采,俾更进而底于直接民权之域。代议政体旗帜之下,吾民所享者只一种代议权耳。若底于直接民权,则有创制权,废制权,退官权。但此种民权,不宜以广漠之省境施行之”,“其道必自以县为民权之单位始也”⑥。接着在安垲第的演说中,孙中山主张地方自治采用美国最新式的自治机关,也即直接民权的模式。他进而展望“全国之直接民权”,“三千县之民权,犹三千块之石础,础坚则五十层之崇楼不难建立。……竭五年、十年之力,为民国筑此三千之石础,必可有成。彼时更可发挥特殊之能力,今此三千县者各举一代表,此代表完全为国民代表,即用以开国民大会,得选举大总统,其对于中央之立法,亦得行使其修改之权,即为全国之直接民权”⑦。
此后,孙中山关于直接民权的演讲与文字,所在多有,然大致如《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所确定:“国民党之民权主义,于间接民权之外,复行直接民权,即为国民者不但有选举权,且兼有创制、复决、罢官诸权也。民权运动之方式,规定于宪法,以孙先生所创之五权分立为之原则,即立法、司法、行政、考试、监察五权分立是已。凡此既已济代议政治之穷,亦以矫选举制度之弊”⑧。孙中山在国民党“一大”举行期间开始的三民主义的系统演讲对于代议政体有更具体的批评,同时也系统地阐述了救济代议制的根本方案即权能区分和五权宪法。
孙中山的民权论虽注重直接民权,但不废除间接民权也即代表制的存在,恰如廖仲恺所说:“顾主权回复之后,断不能集四万万人以议政事,则代表制度,实不可少。而所谓宪法外之政党机关,于民政之下,用以团结人民对于一种问题之意见,使不至纷歧过甚;鼓舞人民对于政治上兴味,使不致漠不关心;亦为补助机关之不宜阙者”⑨。在孙中山的政体设计方案中,国民大会和立法院就是代表制的体现。虽然“就实质论,国民大会代行之直接民权与人民所亲行者,可无大异”。但是“国民大会既为‘权’的机关而非事务机关,其代表自不能无政策之分野,不能不依政策之分野而形成种种之政党组织。且国民大会之选举愈频繁,则其需用政党之方面愈多”⑩。立法院之代议士亦由各县人民选出,自然也难免政党势力活动于其间。而无论国民大会代表还是代议士都须经选举产生,但是在什么选举制度下进行,乃事关重大。
二、国民党人对于选举制度的摸索:职业代表制和比例代表制
清末民初各种宪政主张和宪法文本关于选举制度的设想或规定,基本上采纳地域代表制,盖因职业代表制说于欧战后才开始流行。惟国民党在民初的制宪会议中曾有过职业代表制主张。“国民党宪法主张全案”纲领五关于国会构成之主张:一、国会以参议院、众议院构成之。二、参议院由下列各议员组织之:(一)由最上级各地方自治团体之立法部或选举会选出者;(二)由商业总会选出者;(三)由农业总会选出者;(四)由工业总会选出者;(五)由中央学会选出者。三、众议院由全国人民公选之议员组织之。”然在随后的修正案中,则将纲领五第二项中之(二)、(三)、(四)各款删去。并对此作出说明:“盖农业、工业、商业,其范围殊不易定,究以何种人组织此种团体,亦极难言。譬如农业者有地主与小作人之分;工业者有资本家与劳动者之别;商业者有商人与使用人之不同。此二者利害相反,断难合组团体。故适宜之职业团体,殊不易见。且国民苟有法定资格,无论职业如何,皆已于众议员有选举权,似毋庸于参议院再为重复之赋与,故宜删去”(11)。此一“国民党宪法主张全案”及修正案表明国民党内曾讨论过职业代表制在中国运用问题,至于孙中山与此是否有关,尚待探讨。
1923年1月1日宣布的《中国国民党宣言》指出“现行代议制度已成民权之弩末,阶级选举易为少数所操纵”,并主张“实行普选制度,废除以资产为标准之阶级选举”,“以人民集会或总投票之方式,直接行使创制、复决、罢免各权”(12)。“实行普选制度,废除以资产为标准之阶级选举”后被移植到中国国民党“一大”宣言中,作为国民党政纲对内政策的一项条款(13)。这虽然只是关于选举的原则规定,但似已明确了“阶级选举”实质上是代表资产阶级的。然而在将来的普选制度中,究应采取何种选举方式呢?
相对于孙中山及其左右致力于三民主义和五权宪法的宣传而言,他们对于关系间接民权运用的选举制度的探讨甚少见之于文字。惟在国民党“一大”举行期间,与会代表曾对选举制度发生过争论。1924年1月29日,代表大会讨论“请采比例选举制为本党政纲之一”案。首先由提案人黄季陆说明提案理由。讨论结果分为三说:一主反对;一主赞成;一主保留。王恒根本赞成。刘芦隐认为比例选举制为民权主义中之一原则与目的,建议将比例选举制之原则进行大会表决。反对意见有两种情形:一种是毛泽东和宣中华的观点。毛泽东说比例选举制系少数党所运动出来的结果,有害于革命党和革命事业;宣中华则指斥“比例选举制乃资产阶级骗人之物”。另一种是王乐平和胡谦的看法,大致认为本案与孙中山主张五权宪法,重考试制度的精神冲突。戴季陶和刘伯伦主张将本案保留到次年大会时再议。表决结果,大多数赞成保留意见。值得注意的是,赞成者与反对者争论的焦点在于比例代表制是否代表资产阶级而有害于革命事业。针对毛泽东和宣中华的观点,黄季陆说:“比例选举制,非代表资产阶级,亦非有害于革命事业,实乃全民政治之代表物,如果二君所言,本席不能不替比例代表选举呼冤。”刘芦隐也说:“比例选举制非有利于资本主义者,乃有利于社会主义者。至言与本党不利,则不成问题,现因分为军政、训政与宪政三时期,乃时间上的问题”(14)。孙中山没有出席此次会议,而且也没有看到孙中山关于比例代表制的任何评论,尽管在《上海孙中山故居藏书目录》中,有多种关于比例代表制的书刊(15),但还不能肯定地说孙中山就倾向比例代表制。而从上述关于比例代表制讨论的结果来看,似乎多数代表认为如何规定选举制度不是迫切问题。但是无论赞成和反对意见均透露这样的信息,即计划要采纳的选举制度应避免是代表资产阶级的。这与《中国国民党宣言》以及国民党“一大”宣言提及选举制度的原则精神是一致的。孙中山主张“全民政治”,自然也反对“阶级选举”制度。在此情况下,有必要先分析一下地域代表制和比例代表制是否更有利于资产阶级,而职业代表制是否更适合于“全民政治”,然后再探讨孙中山对这几种选举制度的态度与倾向。
以地理区域为代表的地域代表制为近代议会政治的基本形式,其前提是政党政治。此种制度之下,选民与被选者之间,缺乏共同的利益观念,其结果不免于金钱运动之种种流弊,因而被认为有利于有产阶级(16)。比例代表之本意,以为“国会之于国民,当如地图之于地面,虽有大小之差,必与原物之各部同其比例”。故其设计,欲令各政团在国会的代表与其本身的势力成比例。表面看来,此制极公允,使代议制与全民政治的精神相接近。但反对的理由认为,此制内容复杂,一般人民不易了解其意旨,用此制度只能增加政党机关舞弄选民的机会,或减少选民投票的独立与自由;甚至于“反生少数者之代表,比于多数者之代表,多于其选民实际比例之结果”(17)。至于比例代表制是否为“资产阶级骗人之物”,在国民党“一大”代表中就已经形成了尖锐对立的意见,故欲令其成为国共合作的政纲殊属不易。
相比之下,职业代表说可能更接近“全民政治”主张。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职业代表学说风行一时。主张者主要为社会主义者或共产主义者,如基尔特社会主义者认为只有易地方代表为职业代表,才能免除以往议会政治的弊端。作为基尔特社会主义运动奠基人之一的柯尔(G.D.H.Cole)在所著《社会思想》中说,“议会虽自认代表全民的种种,实际上,并未代表全民中一民的任何种切。……欲避免现在议会制度之虚伪,只有一途:即按职业团体规定代表方法,一业一个团体,一业一个代表机关。换言之,真正民主政治,不求之于负有万能的一个议会,而求之于各业并立的代表机关”(18)。职业代表制是以“凡是从事同一工作之人民便有最大之共同利害”的假定为基础。职业代表说中含有两种要素:一、人民必是某种职业团体的分子,才有选举权;二、候选者要是那个职业团体的会员,才能由那个职业团体被选出来(19)。欧战后,新兴国家起草宪法时,各国均有人主张职业代表制,而在不同程度上采用职业代表制的国家则有苏俄、德意志、犹哥斯拉夫、波兰、捷克斯拉夫、法兰西、意大利、西班牙、土耳其、墨西哥、日本等。其中,苏俄是实行职业代表制之政体的惟一国家。
欧战后,职业代表学说的流行及其在一些国家中的实践无疑也影响到中国。章士钊、芮恩施(P.S.Reinsch)、吴佩孚、杨端六、陈独秀等都主张中国采用职业代表制以改造国会。如陈独秀指出“中国之大患”在于“职业兵与职业议员”。“全国各级议会的议员种种失德败行横暴堕落无人格的行为,并不是议员们本身的罪恶,乃是强效欧美的议会制度而不合中国社会状况的罪恶,循此不变,虽改选数十百次,也必然是后先一辙。救济之道,惟有用革命的手段废去现行各级议会的组织法及选举法,改用由现存等团体(如工会、商会、教育会、律师公会等)选举的国民会议、市民县民会议,代替现在职业议员的国会及各级地方议会”(20)。前引“国民党宪法主张全案”关于国会构成的主张显然也是受了职业代表学说的影响。作为孙中山理论的重要阐释者之一的朱执信,在《国会之非代表性及其救济方法》一文中说,“代表人民者,一种之拟制,一种之想像,而非如普通团体与其代表间,时时有意思之联络,可得保其相去不远者矣。而此一般的弊病以外,更有制度上之弊病,即多数选举制之弊病,与比例选举制之弊病是也”(21)。虽然他最终主张以直接民权包括创制、复决、罢官为国会非代表性之根本的救济方法。但从他的意思中还能引申出这样的观点,即除了以直接民权救济国会专横,在国会构成上,职业代表制比起多数选举制和比例代表制更能使代表与民意接近。
三、孙中山的选举制度论及其政治遗产
孙中山一生接触过社会主义各种流派,欧战后,对于传入中国的基尔特社会主义也表现出一定的兴趣。1922年《日本纪事报》记者白莱斯福(J.Bersford)问孙中山:“君曾研究基尔特社会主义或苏维埃否?君愿劳工及资本家两方共同主有并管理实业乎?抑愿限制劳工方面对于现时之资本家与将来之政府机关之相对地位乎?”孙中山回答:“余曾览柯尔之书,对于基尔特制度尚未完全研究。但余觉依吾人之经验尚不足使吾人坚持此项制度”(22)。可是,据此并不能了解他对于基尔特社会主义者有关职业代表制理论的看法。对于苏维埃制度,孙中山于1924年4月13日所作的关于民权主义的演讲中说:“近来俄国新发生一种政体,这种政体,不是‘代议政体’,是‘人民独裁’的政体。这种‘人民独裁’的政体究竟是怎样呢?我们得到的材料很少,不能判断其究竟;惟想这种‘人民独裁’的政体,当然比较‘代议政体’改良得多”(23)。苏俄的“人民独裁”事实上是通过职业代表制的形式体现的。孙中山在这里强调的可能是“人民独裁”的精神,而未必考虑到职业代表制的形式问题。若从孙中山关于国民大会的构想来看,他似乎更倾向于地域代表制。直到1923年1月,在其所著《中国革命史》中还提到,“俟全国平定之后六年,各县已达完全自治者,皆得选代表一人,组织国民大会,以制定五权宪法……宪法制定之后,由各县人民投票选举总统,以组织行政院;选举代议士,以组织立法院”(24)。在国民党“一大”期间,孙中山所拟定的《国民政府建国大纲》也设想“每县地方自治政府成立之后,得选国民代表一员,以组织代表会,参预中央政事”;“全国有过半数省份达至宪政开始时期,即全省之地方自治完全成立时期,则开国民大会,决定宪法而颁布之”;“宪法颁布之后,中央统治权则归于国民大会行使之”(25)。每县选举一人组织国民大会,这种选举自然只能是单纯的地域选举制,而不可能是职业代表制。至于立法院议员如何选举产生呢?孙中山对此没有说明(26)。
1924年4月26日,孙中山在演讲民权主义最后一讲的末尾写到:“至于民权之实情与民权之行使,当待选举法、罢免法、创制法和复决法规定之后,乃能悉其真相与底蕴。在讲演此民权主义之中,固不能尽述也。阅者欲知此中详细情形,可参考廖仲恺君所译之《全民政治》”。可是,廖仲恺所译的《全民政治论》(Government by All the People)为美国政治学者威尔科克斯(Delos F.Wilcox)所著,此书别名为《创制权、复决权、罢官权于民政之作用》,内容基本不涉及选举制度问题。至此,可以说孙中山主要考虑用创制、复决、罢官等直接民权加上考试等制度手段来补救和矫正代议制之不足,但缺乏文献说明他同时也重视思考改革传统代议制的选举制度问题。
1924年10月,冯玉祥在第二次直奉战争中倒戈政变,进而控制北京政府,并电请孙中山北上共商国事。此前坚持武力统一的孙中山转而“主张召集国民会议,为解决目前中国问题之唯一办法”(27)。并主张以职业代表制的方法来组成国民会议,这看起来与他一贯的国民大会之构想矛盾。对此应如何解释呢?有一种观点认为,孙中山主张召开国民会议意味着对革命程序论的放弃。如毛泽东曾经说:“军政、训政、宪政三个时期的划分,原是孙中山先生说的。但孙先生在逝世前的《北上宣言》里,就没有讲三个时期了,那里讲到中国要立即召开国民会议。可见孙先生的主张,在他自己,早就依据情势,有了变动”(28)。若果真如此,则孙中山将革命程序论中基于地域代表制的国民大会改为根据职业代表制的国民会议,便不难理解。与此相反的观点则认为,孙中山主张召开国民会议“显然是应对时势的临时措施,而非不可逾越的必经程序”(29)。如果这样,作为临时措施的职业代表制与将来训政时期及宪政时期实行的地域代表制,就未必矛盾了。
梳理相关史料,上述第二种观点的可能性更大。我们知道,孙中山在其生命弥留之际留下了这样的遗言:“现在革命尚未成功,凡我同志,务须依照余所著《建国方略》、《建国大纲》、《三民主义》及《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继续努力,以求贯彻。最近主张开国民会议及废除不平等条约,尤须于最短期间促其实现。是所至嘱!”(30) 从这字面上来看,召开国民会议的主张与未来国民大会的构想是可以共存的。也就是说,孙中山可能将职业代表制的运用作为暂时的权宜之计,并不取代未来国民大会选举的基本构想。关于这一点,从孙中山北上途中所发表的一些言论中可以得到一定的印证。11月19日,孙中山在上海招待新闻记者的演说中明确指出,冯玉祥的国民军推翻曹、吴的武力统一,是人民讲话和谋求国家和平统一的极好机会。若不珍惜这种机会,武人很可能卷土重来。因此必须尽快组织召开国民会议。但是如果采取普遍选举的办法,用全国“的确人数做基础,不是短时间办得到的事;在短时间内办不到,便失去了这个机会。我们国民若还要失去这个机会,还不讲话,便是放弃主人翁的权利,以后再没有机会便不能怪别人了”(31)。23日,孙中山在日本长崎对中国留日学生代表的演说中提到,“原来中国的人数是四万万,但是这个数目的调查,向来都是不的确。如果想用人民的数目做基础,直接举出代表来组织国民会议,一时办不到。所以我们国民党提倡的国民会议,主张用全国有组织的团体来做基础,这是很容易办得到的。”实业团体、商会、教育会、大学、各省学生联合会、工会、农会、共同反对曹吴各军、各政党,“这些团体,现在中国都是已经有了很好的组织,很容易商量全国大事”(32)。25日,在神户欢迎会的演说中,孙中山再次指出,“至于国民会议的组织法,因为全国人数的调查不的确,不容易由人民直接派代表,所以我在宣言里头,便主张用全国已经有了组织的团体派代表,共同到北京来组织国民会议”(33)。这些言论反映,在孙中山的思想里,他的职业代表制只是作为一种应时之策而提出来的,不如地域代表制的普遍选举更能表达民意。
孙中山逝世之后,国民党于1931年召集国民会议,其选举的基本原则是职业代表制(34)。1933年通过的《国民参政会组织法》也是以职业代表制为基本选举原则。也许在选举法规制定者心中,这是对孙中山关于国民会议的遗志的遵奉。而1936年根据“五五宪草”制定公布的《国民大会代表选举法》则将区域选举制与职业代表制缀合在一起,另加特种选举法。这一方面体现了对孙中山宪政思想的继承,但另一方面也与孙中山国民大会构想的相关原则并不吻合。至于这种承继与变异的理由是什么,当需另文探讨。
总之,在孙中山的民权思想中,如何表现真民意,是首要的问题。直接民权可以矫正与弥补代议制的弊病与不足。至于选举制度,在其国民会议主张中的职业代表制更像是出于应对形势需要的政治实用主义,很难说是其民权思想真正进展到一个新阶段的理论标志。而从其身后的政治遗产以及职业代表制的历史实践来看,孙中山在其国民大会构想中的地域代表制意向,似乎更为常态与稳健,因而也值得进一步深思孙中山的选举论。
注释:
①② 《孙中山全集》,第11卷,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294~298、391~392页。
③ 参看柳镛泰:《国民会议召集论の形成と展开:职业代表制の摸索》,《近きに在リこ》第41(2002年6月);《1919—1924年中国各界职业代表制的探索:国民会议召集论的形成过程》,国立首尔大学校东洋史学研究室编:《中国近现代史的再照明》,首尔:知识产业社,1999年。
④ 《职业代表制与中国》,《国闻周报》第7卷第33期,原载天津《大公报》1930年8月17日。
⑤ 邓丽兰对这一时期的代议制改造思潮作了较具体的述论,此不赘述。参看邓丽兰:《域外观念与本土政制变迁》,第一章,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
⑥⑦ 《孙中山全集》,第3卷,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323~324、325~330页。
⑧(13) 《孙中山全集》,第9卷,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120、124页。
⑨ 廖仲恺:《〈全民政治论〉译序》,尚明轩、余炎光编:《双清文集》,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143页。
⑩ 何会源:《论孙中山先生关于中央政治制度之设计》,《民族》第2卷第5期,1934年5月。
(11) “国民党宪法主张全案”及“修正案”原载《宪法新闻》第13、14、15期,转引自夏新华等整理:《近代中国宪政历程:史料荟萃》,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233、246页。
(12) 该宣言由胡汉民和汪精卫起草,经孙中山审定。引文见《孙中山全集》,第7卷,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3页。
(14) 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国国民党第一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会议史料》(上),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86年,第58~61页。
(15) 参看上海孙中山故居管理处、日本孙文研究会合编:《上海孙中山故居藏书目录》,日本汲古书院刊,1993年。关于比例代表制的书刊编号分别是1798、1799、1800、1801、1802、1803、1806、1833、1834。
(16) 参看Paul H.Douglas:《职业代表制与比例代表制之比较论》,刘昌绪译,《东方杂志》第21卷第24号(1924年12月);邱昌渭:《议会制度》(“民国丛书”第三编之21),上海:上海书店影印,第384页。
(17) 参见方亚雄:《议会制度的衰颓及其改造》,《国立中央大学半月刊》第1卷第16期(1930年6月);民意(即朱执信):《国会之非代表性及其救济方法》,《建设》第1卷第4号(1919年11月1日)。
(18) 转引自邱昌渭:《议会制度》,第384页。
(19) Paul H.Douglas:《职业代表制与比例代表制之比较论》,刘昌绪译,《东方杂志》第21卷第24号。
(20) 独秀:《中国之大患——职业兵与职业议员》,任建树、张统模、吴信忠编:《陈独秀著作选》,第2卷,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428~429页。
(21) 民意:《国会之非代表性及其救济方法》,《建设》第1卷第4号。
(22) 《孙中山全集》,第6卷,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636~637页。
(23)(25) 《孙中山全集》,第9卷,第314、128~129页。
(24) 《孙中山全集》,第7卷,第62页。
(26) 1922年夏间叶夏声奉孙中山之命起草的五权宪法案,其中关于国民大会代表和立法院议员产生的规定是:“中华民国国民大会,由每县及其同等区域一人之国民代表组织之”;“立法院以由国民大会选出合于被选资格之议员组织之”,“立法院议员由二十八省、蒙、藏、华侨各选举十人,其被选资格另定之”(见夏新华等整理:《近代中国宪政历程:史料荟萃》,第591、592页)。此点可为参考。
(27) 孙中山:《致各省各公署等组织通电》(1924年11月20日),《孙中山全集》,第11卷,第349页。
(28) 《毛泽东选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7年,第551页。
(29) 桑兵:《孙中山的活动与思想》,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317页。
(30)(31)(32)(33) 《孙中山全集》,第11卷,第639~640、332、367~368、388页。
(34) 1936年,时任清华大学政治学系教授的陈之迈曾撰文分析职业代表制在这次国民会议选举中的运用问题,指出此次选举采用职业代表制虽然存在诸多问题,但比较地域代表制,还算平稳。他主张以职业代表制为基础,依据国情,适当变通;但对当时传出的信息说国民大会的选举将缀合地域代表制和职业代表制,表示怀疑其效果。陈之迈:《民国二十年国民会议的选举》,《清华学报》第11卷第2期(1936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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