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是平衡劳动关系的“利器”_劳资关系论文

“劳动合同法”是平衡劳动关系的“利器”_劳资关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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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劳动合同法》,从2008年1月1日起生效。这部关系亿万劳动者切身利益的法律,尽管仍存在一些问题,但基本解决了劳资关系的平衡以及切实保护劳动者权益的问题。《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对于中国的经济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构建以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将产生十分深远的影响。

一、《劳动合同法》体现了劳资平衡的重要理念

1995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是调整我国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劳动合同法》是《劳动法》的核心,《劳动合同法》是对现有《劳动法》的补充和完善。《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设计应当照顾到劳资双方的利益,一方面,要尊重雇佣者利用劳动力和资本创造财富、获取利润的自由,另一方面,也绝不能忽视劳动者作为任何受雇者所应当享有的权利。作为社会利益的调节者,国家应当依托法律平衡劳资双方的关系,对劳方予以倾斜保护,从而实现双方利益的平衡。劳动合同立法要树立正确的立法理念,要在劳动者的劳动权益和雇佣方的权益之间找到适当的平衡点,确保劳资关系不失衡。其根本路径就是构筑劳动、资本的制衡机制,让劳动与资本利润共享、共同治理,从而实现劳资双方利益的总体平衡。《劳动合同法》总体上体现了上述理念,确保了劳资关系不失衡,是一部比较科学的立法。

二、劳资平衡理念体现的必然性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双方利益适度平衡必须予以关注

从发展的观点看,《劳动合同法》既要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应当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劳动关系的和谐是劳资双方的和谐,使劳资利益达到双赢,两者缺一不可。劳动者权利固然需要保护,但也应有一定的限度,也不能完全忽视用人单位的利益,更要考虑双方的利益适度平衡、权利和义务适当对等,不能牺牲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来保护劳动者的权益,这有悖市场经济参与主体适用法律平等的基本原则,劳动合同法的调整就会矫枉过正,重点保护也就失去了平等、公平的正义基础。

2、追求劳动与资本的平衡既是历史的进步,也是现实的必然选择

从历史的长河中,我们不难看出古今中外(除社会主义外)无一不是资本的天下。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已成为世界经济的大家庭的成员。目前,经济全球化已经成为世界经济格局的基本趋势。“强资本、弱劳工”已经成为劳资关系的基本态势。在资本地位不断飙升的形势下,发挥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势,通过舆论力量和法律制度设计等方法追求劳动与资本的利益平衡,使劳动与资本和谐,达到双赢的目标,这既是历史的进步,也是现实的必然选择。

3、国家只能介于劳动与资本两者中间,依托法律适度调节,平衡处理劳资双方的利益

法律作为上层建筑,只能是社会物质生活的反映,超现实、超历史的立法难以取得预期的结果,良好的愿望与立法实施的结果并不能划等号。作为社会利益的调节者,国家只能介于劳动与资本两者中间,依托法律适度调节,平衡处理劳资双方的利益。

从历史的角度看,劳资关系从来就是“强资本、弱劳工”,因此《劳动合同法》追求劳资利益平衡、劳动与资本并重的理念已是历史的进步。所以《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进行倾斜保护,其宗旨是为了提高劳动者的地位,维护劳动者应有的权益,以达到劳资双方利益的适度平衡。

三、结语

目前我国面临两大任务:一是要着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二是继续探求资本与市场的科学发展规律。面对各方的不同意见,科学合理的劳动合同立法应平衡考虑劳资双方的权利与利益。《劳动合同法》如果能在平衡劳资利益方面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则可以认为其已经基本达到了立法的目的和初衷,也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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