逻辑真理若干问题的再审视_本体论论文

逻辑真理若干问题的再审视_本体论论文

对逻辑真几个问题的再检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几个问题论文,逻辑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B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4608(2002)02-0047-05

对于逻辑真的审查,应该从真的问题开始。从西方逻辑史看,“真”的问题总是与“是”的问题联系在一起,构成了形而上学中十分重要的两大基本命题[1](p.97)。根据王路先生对于“真”这一字眼的研究,我们知道“真”与“是”的问题,不应该被视作“存在”与“真理”的问题[2](pp.13-19)。因为,“真”与“是”涉及到的仅是逻辑语义学的范畴,即“什么是真的语义定义”,而“存在”与“真理”指的是哲学认识论的问题,即“什么是真理的认识论定义”[3](p.395),所以,本文不研究逻辑真理问题,而仅仅审查“怎样的语句是逻辑学意义上的真语句”,“它的测度标准由什么观念来保证”等问题。

一、真与真的测度

“真”与“是”的问题纠缠葛结。王路指出,西方自亚里士多德开始,一直是沿着“真”与“是”的关系判定这一思路来研究“真”的[2](p.22),产生了许多重要理论成果,如真之同一论,真之符合论,真之融贯论,塔尔斯基的真之理论等等(注:具体内容请参见涂纪亮主编.语言哲学名著选择.北京:三联书店,1988。)。笔者认为,这些理论固然都准确地揭示了“真”的概念与“真”的测度问题密不可分,但“真”与“真的测度”毕竟是有区别的。这跟“长”与“长的测量”有区别是一样的道理。

“真的测度”是指在何种测量尺度下语句为真。因此,离开具体的测量尺度,空泛的谈论“真”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因为,当我们谈论真时,总是隐含了这样一个前提——即在怎样的尺度下为真,而且,即便存在一个普遍性的“真”的概念,也不可能存在一个普遍的测量真的尺度。在这一点上“真”与物理学意义上的“长”有着区别,后者可以人为约定一个长的度衡标准,但前者,就目前的研究来看,我们已经发现了三个尺度。

由于我们的研究严格限制在逻辑语义学的范畴,因此我们所研究的只是观念世界,而不涉及客观世界的问题。在观念世界,存在有以下三种观念之间的关系:观念与经验的关系;观念的形式之间的关系;观念间的存在关系。与此对应,便存在有三种测量命题真假的尺度;经验事实,逻辑和显明性。所以,当我们说某命题为真时,总是隐含了一个前提:“在何种测量尺度下”。因此,逻辑真仅仅是指在逻辑的尺度下语句为真,它不是真的一个子集,两者不是同一领域内的概念。我们下面研究第二种尺度:即逻辑尺度下的真。

二、逻辑真的几个问题

逻辑是研究“形式推理有效性”的(注:此处尚有争论,请参考王路.逻辑的观念.北京:商务印书馆,1998),换句话说,为了使形式化运算成为可能,我们抽去了命题的对象性意义而把命题转换成仅仅具有真值意义的函项。因此,在符号化后,我们的推理过程变为了纯形式的演算。在演算过程中,我们必须遵循一些规则,这些规则都是重言式,它永真的特性使我们的每一步推理都是“必然的得出”(注:此处尚有争论,请参考王路.逻辑的观念.北京:商务印书馆,1998)。所以,我们可以十分粗略地说:从p到q的形式推导过程是否为真,当且仅当这一过程是否严格地遵循了逻辑演算规则。

事实上,对于“什么是逻辑真”并不存在较大争议[4](p.27)。“逻辑真”的困难来自于它的基础问题悬而未决。我们知道,逻辑系统都是一个自身融贯的系统,即具备一致性和完全性。每一个系统都是从一些所谓“显明性的”或“先验的”公理出发构建的。比如同一律,矛盾律等等。正是这些先验显明的公理奠定了推理有效性和必然性的基础。在这个最根本的地方,逻辑真一直面临这样的责难,即如果p到q的推理过程是否为真取决于它的推理方式,那么,这样带有“极大嵌入性”[5](p.1)的推理方式在赋予命题真值的同时,用什么来保证它的真,换句话说,理由能否自我证实?

在这个问题上,有两种极易混淆的看法需要澄清,一种是所谓的主观主义,即“没有任何真的事物是真的,没有任何假的事物是假的,但思维却能使然”。另一种是所谓相对主义,即“没有任何事物是所谓真的或假的,但思维却能使然”。对第一种观点的反驳不在本文论述范围之内[5](p.1)。而第二种观点才是最棘手的,即我们的推理方式决定着p到q的真与假,那么它也能导致新的真或假的候选项。这意味着,我们的逻辑推演系统并非唯一的形式演算系统,很可能存在有另外的逻辑系统能使我们现在习惯的坚信不移的推演变成错误的。

为了维护我们推演逻辑的正确性,有必要保证我们基础部分的逻辑重言式是稳定而且不能被怀疑的。因此,在无法论证其有效性的情形下,我们将诸如"A=A",“A≠∽A”这样的表达式称为先验的、自我显现的真。“先验性”在认识论上的确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含糊(比如过于主观随意),但它在说明许多问题时并没有实质性的困难。事实上,当我们说"A=A"是先验命题时,我们不但指出了它无法利用经验来检验这一事实,同时我们也指出了在我们内心的思维过程中,我们是根据一定的理由而将它视为先验性的。现在的情形是,先验性并非我们认识的极限。因为,当试图用先验性去阻止人们追问时,他遇到了极大的困难(注:具体内容请参考Haak Susan.Philosophy of Logic.PP86-134,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78)。由此我们可以粗略地说,“先验性”并非认识论的一个本体论界限,因为他无法提供一个坚固的基础。同时,禁止追问先验背后的存在理由也已经蜕化为一个伦理性原则,它根本无法满足自身的圆满性,“先验原则是自明的”这一原则恰恰不是自明的。

为了解决先验原则存在的合法性问题,哲学家们做出了许多尝试。比如还原技术,发生认识论与自然主义等思想(注:具体内容请参考Haak Susan.Philosophy of Logic.PP86-134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78)。还原技术最大的问题不仅在于还原的过程中容易产生遗失,而且在于这个还原的过程本身就令人怀疑,这尤其是在本体论问题上。将先验原则还原成经验问题[6](pp.3-5),它始终无法解决偶然与必然,特殊与普遍的鸿沟。而如果将先验性的逻辑原则还原成一种心理学意义上的东西[7](pp.67-84),这已经招致了胡塞尔严厉的批评[7](pp.135-163)。至于发生认识论与自然主义,他们将先验性原则还原成了只具有生物结构水平的东西[8](pp.108-112),这种纯物质性的结论也是十分粗糙而且错误的。

笔者认为,对于逻辑真的审查必须放弃一种固定的思考模式——即“依据什么原则,可以在有限的步骤内强制性的证明逻辑原则为真”,这种证明过程的亚里士多德式的无穷倒退是没有任何意义的。我认为,认识论必然存在着本体论边界。对于那些贴近了边界的观念,试图构造一个严格的论证过程来说明其合理性是不可能的。逻辑原则正是这样一些贴近了本体论边界的观念。在这种意义上,其之所以为真,不在于我们可以依据什么原则去断定,而在于依赖何种理由,我们可以说明他的存在是完满自足的。

赵汀阳也持类似观点,但他在阐述他的“致成逻辑”(EN-logic)以说明观念存在的理由时,将本体论的说明归结于思想的创造方法。他认为“创造方法”是“逻辑的本体论根本”,“是使得逻辑成为存在的条件”,“逻辑的存在完满性根源于创造方法使逻辑成为存在的必然性”[9](pp.121-127),但是,我们仍然可以追问为什么逻辑是被必然创造出来的,“致成逻辑”的工作方式又是怎样化为逻辑系统的自足结构的?

从一种心灵或意识的秩序性诉求推出逻辑原则的先验性和显明性,这样的“本体论追问”是另一种意义上的还原。它不但不能摆脱心理主义的批评,而且还带有相对主义的烙印。甚至我们仍然可以套用休谟的思路去责问他。笔者认为:观念与观念之间存在有多种组合的可能性。单一的观点自身不具备单独存在的理由。一个观念单独存在并且能够自我说明,这种自我证实的信念只是一种信仰,天平是无法自我称量的。因此,基本观念必须是一种观念间性的可能性经组合后的共同存在,在观念与观念之间相互的语义说明中,基本观念相互制约,并获得确定的意义。逻辑原则作为一些基本逻辑观念的组合,它不可能是一大堆单独观念的无序堆积,但它也不可能是由其他观念推导出来的。它应该是一些基本逻辑观念的共同存在。其中每一个基本观念都依赖于组合内其他观念的说明,这样,逻辑的基本观念不但获得了存在的理由,而且获得了一致性,这便是基本观念的“共同存在模式”。

在逻辑学中,基本概念(对逻辑术语的语义规定)与基本规律(公理,语义规律与逻辑规则)构成了逻辑基本观念系统。该系统正是一个基本观念的“共同存在模式”。关于这一点,我们将在下文给予说明。现在的问题是:我们怎样知道这一观念系统是唯一合理的(就检验观念间的形式关系来说)?既然观念的组合是任意的,我们当然可以在保持一致性的前提下,构造无穷多个系统,那么,我们如何去评价这些观念系统的合理性?

三、逻辑基本观念的循环结构

既然基本观念的说明是相互的,因此,它也必然是一个循环结构。并且,这种循环必须在结构中实行。如果有一个观念的语义说明借助了结构外的观念,尽管这一个观念的存在性说明没有问题,但整个观念结构的完满性就不能保证,因此,它就不是严密的。许多形而上学系统就属于这种情况。那么,怎样的循环系统才是合理的呢?

首先,我们应该有一个关于真的测量尺度定义,X作为一种观念,他在本体论意义上的真应该定义为:“X为真当且仅当由于理由R,X作为观念存在”[8](pp.80-82),理由R是在本系统内强制性给以说明的。

其次,这一个系统的基本观念只能由先验命题(不依赖于经验检验的命题)组成。之所以这样,是因为经验命题是偶然的,他无法对其他观念给予必然性的说明(根据王路先生的观点,经验命题的不完全归纳是无法与逻辑系统融贯的,而且,经验命题无法使系统其他命题“必然的被得到”)(注:此处尚有争议,请参考王路.逻辑的观念.北京:商务印书馆,1998.)。这些先验命题应该包括两种:分析的和综合的(这里不包括克里普克提出的先天偶然命题,原因在于先天偶然命题同样无法满足我们对于逻辑系统的必然性要求)。之所以这样,是由于单一类型的命题无法相互说明。如果都是分析命题,那么分析的前提从何而来?如何界定?而综合性命题能保证和提供分析命题的前提,同样,如果都是综合命题,他的先验的真又从何而来?而只有分析命题才能为综合命题的正确性提供前提。

最后,观念系统的语义关系应该保持一致性,一致性要求在相互说明时不得相互矛盾或能够说明相互矛盾的命题。同时要求做到说明完全,不允许在说明时,存在有未被说明的命题,而且相互说明应该在系统内进行。

我们任意选取一个逻辑系统来说明上述观点。试看下面的系统:[10](pp.26-27)

1)形式符号 (a)p[,1]……p[,n]

(b)∽→

(c)(,)

2)形式规则 (a)任意命题X是公式

(b)若X是公式,则∽X也是公式

(c)若X,Y是公式,则X→Y也是公式

(d)只有适合上述规则的才是公式。

3)公理

 (a)(A→(B→A))

(b)((A→(B→C))→((A→B)→(A→C))

(c)((∽A→B)→((∽A→∽B)→A)

4)推演规则 (A,A→B)→B

首先我们注意到形式符号和形成规则是基本的概念和定义,属于先验命题。他们说明了观念界中涉猎的对象。而三条公理的语义说明也是很清楚的:公理(a)是真命题为开发命题所蕴涵;公理(b)是假言三段论,公理(c)是反证法。这个系统预设了以下前提:1)命题具有真值,真值有且只有两种即真与假(亦即二元取值原则,排中律);2)命题变元始终与自身同一,与其他变元相区别(同一律,矛盾律);而如果我们对这一系统进行演算,可以得到三大规律即(A←→A,∽A∨A,~A≮A)(注:计算过程参见刘壮虎.逻辑演算,PP28-32.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在形式符号和形成规则的语义说明中,我们也使用了这些规律。因此,这个系统的本体论循环是十分清楚的。同时,我们也可以看到,三大基本规律与二元取值原则是一组共同存在的观念模式,他们是相互说明的(简要地说,正是只存在两种取值情况,才使得一个命题要么为真,要么为假。同时正是一个命题不能在逻辑意义上取值含混,才使得我们能够区分不同的事物)。

四、总结

本文的结论为:

1)真与逻辑真不是同一个层次上的概念,但他们有密切联系。本体意义上的真是一个统一的观念,但真一定与某一个测量尺度相联系的。逻辑真只是逻辑尺度下的真。

2)逻辑真自身的真的保证不是来源于模糊的自明性或先验性,尽管这在认识论上没有太多的困难,但它决不是认识的一个本体论边界。逻辑真自身的本体论边界是基本逻辑观念的“共同存在模式”。

3)逻辑真的本体论说明在于观念界普遍存在的一种基础观念的共同存在模式。在这一模式中,每一个基本观念的存在理由都是由其他的观念来说明的。这种自足性能够很好地避免证明的无穷倒退。

4)基本观念的循环结构是否是良性的,有着一定的标准。

收稿日期:200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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