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人风险与上市公司治理,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出资人论文,公司治理论文,风险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股份公司的股东是股份公司的出资人。由于股份公司的出资人拥有股份公司和其他出资人利益不一致时,就会出现大出资人利用控股权而损害股份公司和其他出资人利益的情况,我们把这称之为出资人风险。所谓出资人风险,简单地说就是由于能力或道德的原因,个别出资人行为不规范而给股份公司和其他出资人带来的利益损害。
近年来,我国上市公司中的出资人风险问题日益突出,已危及到上市公司的生存和发展,阻碍着证券市场的规范和稳定。据统计,我国上海和深圳两个证券市场的1000多家上市公司中,有30%以上的上市公司受到过大股东(即大出资人)的侵害,个别上市公司甚至被逼上破产之路。(注:袁明清等:《上市公司岂是“唐僧肉”,载《中国证券报》,2001年4月28日第16版。)这不能不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引进独立董事以健全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成为当前的一个热点。然而,单纯依靠独立董事制度还不能有效化解中国上市公司的出资人风险,本文拟就此问题作一探讨。
一、出资人风险与公司治理的演变
机器大工业的出现和发展超越了个人资本与风险的承担能力,导致了资本社会化的现代公司制度的诞生。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由于股东人数少,出资人持股多,很容易产生出资人风险。出资人风险有两种表现形式:第一种是出资人能力风险。持有较大股份的出资人拥有对公司的绝对控制权,可能由出资人亲自对有限公司经营管理或由出资人亲自选定经理人对有限公司经营管理。这样,由于出资人能力低下所给公司带来的风险就叫做出资人能力风险。在财产遗传制度下,家族式公司很可能长期为某一家族所控制。随着社会化程度的提高,企业经营日益专业化,家族式公司很难保证家族的每一代人都具有管理控制有限公司的能力,由此引发的出资人能力风险可能会断送有限责任公司,所以,美国的家族式企业如今已很少见了。(注:陈佳贵、黄速建:《市场经济与企业组织结构的变革》,经济管理版社,1995版,第149、203页。)第二种是出资人道德风险,指的是拥有有限公司控制权和决策权的个别出资人可能会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损害公司的利益,或将个别出资人的风险通过某种方式转化为公司的风险。为了防范以上两种出资人风险,市场选择了股份较为分散的股份制公司。股份制公司削弱了单个出资人对股份公司的控制力,从而有效地降低了出资人能力风险和道德风险。然而,股权的过度分散,又造成出资人对公司经营的监管能力下降,引起企业治理结构的另一种失衡——公司经理层的内部人控制问题,难以保障出资人的利益,正因为如此,亚当·斯密曾认为股份公司是没有前途的。事实上,在成熟的市场中,出资人的“用脚投票”和独立董事制度较为有效地遏制了股份公司的内部人控制问题,使股份公司成为现代企业制度的主要形式。
由上可见,在公司治理结构演变中,独立董事制度主要是用来解决公司股份过于分散而导致的经理层内部人控制问题的。也就是说:“引入外部的独立董事,以期对内部人形成一定的监督、制约力量,最大程度地维护所有股东的权益。”(注:王剑、王先根:《我国独立董事的功能定位分析》,载《中国证券报》,2001年6月12日第9版。)当前我国上市公司所面临的问题,从根本上说属于出资人风险问题。一方面,国有股“一股独大”,拥有绝对控股权;另一方面,国有股的出资人大多由国有企业集团充当,企业集团转制不到位又缺乏监管,处于完全的内部人控制之中。国有股权也实际由企业集团的少数人控制,为了使空壳化的企业集团得以生存,必然将企业集团的风险转嫁给上市公司。这是国有企业局部性产权改革所遗留的问题。
二、国有产权局部性改革与上市公司出资人风险
在旧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企业采用的是国有独资的产权制度形式,随着渐进式的市场化改革,国有企业也经历了三个改革阶段。第一阶段是扩权让利,第二阶段是以承包制为代表的两权分离,前两个阶段都没有触及国有独资的产权制度。1992年,我国明确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体改目标,国有企业改革也进入到制度创新阶段。在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现代企业制度的过程中,受到许多历史遗留问题的制约,为了减少利益摩擦,我国选择了局部性的国有产权改革方式,推动了国企改革,也遗留了一些问题,当前我国上市公司暴露出的出资人风险,就是其中之一。
1.“金蝉脱壳”式的局部性产权改革,使出资人成为一个空壳化的企业集团,其经营风险正日益积聚
“金蝉脱壳”是国有企业局部性产权改革的一种主要形式,就是在企业股份制改造时,将企业核心部分的优质资产剥离出来,组建成为股份公司,而将原国有企业的冗员、呆账和非经营性资产留在母公司,称为企业集团,这样,一个企业经过分割和扩展就成了企业集团+上市公司的模式。这种局部性产权改革的模式在国企业改革中十分普遍。我们对1996~1997年在沪、深上市的公司随机抽取了100家进行考察,发现其中80多家进行了这样的集团化改造。这种局部性改革,虽然在短期内缓解了国有企业的经营困难,但作为出资人的企业集团一般都既不具备生产经营能力,又背负着旧产权模式几十年遗留下来的沉重负荷,已经变成了一个空壳,其风险正日益积聚。
2.局部性产权改革,使上市公司的出资人国有企业集团处于严重的内部人控制之中,为了维持对濒临破产的企业集团的长期控制,必须利用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将企业集团的风险转嫁给上市公司
我国国有资产的产权改革虽然取得一定进展,但尚未形成有效的国有资产管理模式。当前,国有上市公司的产权链一般为:全国人民——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出资人角色是由企业集团充当的,但由于许多地方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形同虚设,不能对企业集团实行有效的管理的控制,致使国有资产的产权链在这一环节十分薄弱。国有股权实际处于企业集团少数人的控制之下,国有股权的真正出资人(所有者)虚位。多年来,证券市场有关监管和舆论都是针对前台的上市公司,而对幕后的企业集团处于完全的内部人控制的为所欲为状况多有忽略。企业集团属于国有独资,既没有股东大会也没有董事会的监督,集团的财务报表也不用公开和审计,使企业集团成为一个黑洞,有的已濒临倒闭,而企业集团的内部人为了达到对企业集团的长期控制,必然想方设法使企业集团得以留存,甚至不借将企业集团的风险转嫁给上市公司,给上市公司带来巨大的出资人风险。
三、塑造健全的出资人,化解上市司的出资人风险
西方成熟的市场选择了通过分散持股以削弱单个出资人对股份公司控制力的方式来降低股份公司的出资人风险。然而,我国上市公司个别股东“一股独大”的状况还不能尽快扭转,特别是需要国家控股的部分行业。国有股的“一股独大”将长期存在。在现实条件下,只有深化国有企改革,塑造健全的出资人,才能化解出资人风险。
1.深化国企改革,强化对上市公司背后的国有企业集团的管理,防范和化解国有企业集团日益积累的风险
由于国有企业普遍通过“金蝉脱壳”式的局部性产权改革形成企业集团+上市公司的模式,使大家的目光都放在上市公司这一小块,很容易忽视上市公司背后的出资人——国有企业集团。许多企业集团的运作仍然停留在传统的旧模式,在将优质资产拿出上市后,规模庞大的企业集团实际上几乎没有“造血功能”,普遍存在着历史负担重、管理混乱、资产质量差等问题,随着时间的推移,一些企业集团如同猴王集团和轻骑集团一样,积聚了数以亿计的亏损黑洞,一时爆发出来,后果不堪设想,深化国企改革,就是将十几年较为成功但仅进行到股份公司的局部性产权改革进一步推进到股份公司的出资人——国有企业集团的层次。首先,实现企业集团产权主体的多元化,将企业集团建成现代公司制企业(特殊行业也要建成规范的国有独资公司)。按公司制的要求建立和健全企业集团的治理结构,强化企业集团的自我约束力。其次,强化企业集团的财务管理,实行企业集团的财务年报审计和公开制度,引进社会监督。如果猴王集团能实行财务年报审计和公开,就不会发生长期动用于几亿元的资金秘密炒股,最终造成巨额亏损的严重后果。
再次,正视历史问题,积极稳妥地减轻国有企业集团的负担。“金蝉脱壳”式改革之后,优质资产已经拿出上市,沉重的包袱留在了企业集团,企业集团的内部人为了维持企业集团的生存,难免把上市公司当作“救命草”、“摇钱树”。显然,这种局部性产权改革没有从根上解决国有企业市场化的问题。因此,必须正视企业集团所承受的历史负担和面临的经营困难,解决国有企业的历史遗留问题,增强整个国有企业集团的竞争力。
2.加快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理顺国有股权管理体系。强化对国有企业集团的产权约束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管理十分混乱,翻开上市公司的年报会发现,上市公司国有股名义上的归属,有的是财政局,有的是国有资产公司,但从董事会的构成看,真正行使国有股权的却又是企业集团。不久前,甚至出现了青岛东方7108.52万股的国家股(占公司部股本的48.77%)一夜之间被重新界定为法人股(集团)的怪事。(注:江波:《先变再转是否可行》,载《中国证券报》,2001年6月7日第2版。)这样混乱的股权关系产生了许多不良后果。第一,上市公司的真正出资人不清。不少上市公司的产权链是:地方政府(名义)——企业集团(实际)——上市公司,地方政府是有名无实,而企业集团是有实无名,加剧了企业集团的短期行为。第二,地方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把目光关注于上市公司,而将本应该加强管理的企业集团搁置一边,加剧了企业集团的内部人控制。所以,必须加快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理顺国有股权管理关系,强化对企业集团的产权约束。
3.建立出资人资格审查制度,防范出资人风险
对出资人进行正规审计审查是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ST联益最近发明的。2000年,急于重组的成都联益被早已空壳化的广东飞龙集团诈骗,损失惨重,被带上ST帽子。ST联益吃一堑,长一智,在2001年重组中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重庆宗申公司进行审计审查。无独有偶,福州市国资局在东百集团和天宇股份的国有股权转让过程中,采取公开招标,专家小组审核评比。公开公平的方法来选择上市公司未来的出资人。(注:吴德栓:《天宇电气国有股待价而沽》,载《中国证券报》,2001年6月12日版第2版。)这些都说明我国上市公司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出资人风险已开始有所警觉。但是,单靠个别市场主体的警觉是不够的。要通过在证券市场上建立出资人资格审查制度,规范所有市场主体的行为。
一方面,在新股发行时,除了对上市公司进行全面的审核外,还应附带对上市公司的出资人资格进行审核。这方面的工作我们在现实中是十分薄弱的。比如,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安塑股份。出资人(第一大股东)竟是一个临时拼凑的职工持股会,上市才几个月,就匆匆地以大大低于每股净资产的价格出让了股份,给股份公司的发展带来较大的不确定性风险。(注:陈雪、陈赋斌:《特别的股东
特别的转让》,载《中国证券报》,2001年6月18日。)如果我们在发行审核时稍加注意,这类问题应该是可避免的。另一方面,定期对上市公司的大股东进行资格审核和评级,以防范出资人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