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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确认我国“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方针”,我国的非国有制经济因此获得了巨大发展,所有制结构出现较大变化。那么,我国目前的所有制结构现状究竟怎样?我们如何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所有制结构的发展趋势怎样?理论界展开了广泛的讨论,进行了深入的理论探索,现将有关情况综述如下:
一、所有制结构的现状
改革开放十几年来,所有制结构变化的总趋势是国有制经济(即全民所有制)占国民经济的比重下降,非国有制经济(包括城镇集体所有制、乡镇企业、个体经济及其它非公有制经济)所占比例不同程度上升。其中发展最快的是乡镇企业和私营经济。全民、集体和非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生产总值中所占的比例,从1978年的55∶43∶1.8变为1990年的47.4∶45.5∶7.1。城镇劳动就业,从1978年的78.3∶21.5∶0.2变为1991年的69.8∶23.8∶6.4。[①]到1993年底,在全国约24300万企业职工中,国有企业职工约8300万人,占34%;城镇集体职工约3400万人,约占13%;乡镇企业职工(包括乡村个体企业)约11200万人,约占46%;城镇个体和私营企业职工约1100万人,占4%;“三资”及其它各种合营企业职工约300万人,约占1%。[②]工业总产值的比例变化更显著,全民、集体及其它所有制经济的比例由1978年的81∶19∶0到1992年的48.1∶38.0∶13.9(见表一)。[③]
表一 1978年至1992年我国工业总产值中各种经济成分所占的比重(%)
年份 全民所有制经济 集体所有制经济其它所有制经济
197881
19 0
198078.7 20.7
0.6
198570.4 27.0
2.6
199054.5 35.7
9.8
199248.1 38.0
13.9
相对来说,沿海省份比内陆省区,经济发展较快地区比经济发展落后地区,所有制结构变化更大。有统计资料表明,沿海的广东、山东、江苏、浙江等省,非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已达1/3左右,在工业总产值中占到20%,在商品零售额中达40%。而云南省的非公有制经济在工业总产值中的比重仅3.4%,在商品零售额中仅占14%。[④]表二更能清楚地反映这种变化的差距。
全民所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仍占主导地位。尽管它在工业总产值中的比重有所下降,但到1992年仍占48.1%,而集体所有制经济占38.0%,非公有制经济占13.9%。近几年来,国营商业引入了竞争,发展很快,在社会商品零售总额中的比重,1985年全民、集体、非公有制经济分别占40.4%、37.2%、22.5%,到1992年,分别为41.3%,27.9%、30.8%,全民所有制占的比例上升了。国营商业起了主渠道作用。
表二 1992年不同所有制工业企业占工业总产值的比重(%)
从行业分布看,集体经济的巨大发展主要集中在加工业,其主力军是乡镇企业。它们接受城市的辐射和外资的投入,吸纳社会各种闲散资金,发展了一大批劳动密集型企业。1980年到1992年,集体独立核算的工业企业,固定资产由397亿元增至3140亿元,增长7.98倍[⑥],私营经济的发展速度最快,它的发展相对集中在第三产业,第三产业占私营企业总数的41%。以上海为例,1992年与1991年相比,私营经济中的第二产业只增加64.83%,而第三产业却增长2.26倍。[⑦]
二、所有制结构与效益问题
社会主义的最终目的是发展生产力,实现共同富裕。那么,什么样的所有制最能促进生产力发展?什么样的所有制结构更能促进国民经济的整体效益?在非国有经济显示强大发展势头,而国有企业出现了较大面积的亏损的形势下,有的学者认为,唯一的出路就是把国有企业的财产量化到个人,“建立劳动者个人所有制”,通过劳动者个人股份制的形式来取代国有企业。有的学者提出了私有化或民营化的主张。对此,不少人分析了国有企业效益低下的原因,批评了企图以民营化或股份制来达到目的的主张。对我们应该采取怎样的所有制结构,可以归纳为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针锋相对,认为光靠非国有化不能达到提高效益的目的,强调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即在国民经济中占50%以上。“民营化”或私有化能提高经济机制的部分效率是一回事,全面实行非国有化,其对整个国民经济效益的影响究竟如何,又是另一回事。这是因为从微观局部效率不能简单外推到体系的宏观效率。当所有企业都私营之后,效率的压力将迫使他们把失业的包袱甩给社会。若新的行业、产业不能及时出现,以吸纳大量的失业者,那么社会的不稳定将破坏宏观效率,而且还应看到,今天许多私营企业能够维持一定的销售规模和可观的利润收入,是因为有来自国有企业的订货和职工们的支付能力。这些国有企业的效率由于种种原因,也许是不高的,而在非国有化过程中以及在新的资金供应体系中,这些企业也许会面临倒闭,随之而来的是一部分私营企业的销售萎缩及其它连锁反应。另外,国有及非国有成分对国民经济宏观流程的贡献也不是能够截然划清的。就拿合资合营企业来说,许多情况下,现有国有资产借助新的技术,包括劳动人事政策在内的管理方法,而能更快地增值,提供更高的资产利税率。在这样一种共生现象中,很难划分各自贡献的大小。全盘私有化的主张实际上包含了“私有制总比公有制更有效率”的假定。
另有学者从国有经济的行业分布、地区分布不均衡等社会历史因素分析了国有企业效益低的原因,驳斥了以地区差异衡量非国有经济效益的观点。还有人从政策因素分析了国有企业亏损种种原因,如利税负担过重,价格政策,缺少优惠政策等,并提出,从最近的情况看,国有企业扭亏增盈效果显著,显示了其良好发展势头,而且,股份制也不一定能真正提高效率,目前就有一部分换汤不换药的股份制企业经营效益并不好。因此,国有企业的问题不在于股份化改造或私有化,而在于改进管理,引入竞争机制。
归纳起来,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的主张,一方面肯定了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宏观效应和极大贡献,另一方面对搞好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充满信心。
第二种意见认为:多元所有制结构是我们的必然选择,混合所有制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所有制结构是否合理,关键在于它是否适合生产力的结构及发展要求,是否有利于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一般来说,生产的社会化程度愈高,所有制的公有化程度也相应较高,还有学者认为,笼统地讲生产力发展水平低决定了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理由是不充分的,关键在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生产力发展水平,还不可避免地存在物质利益差别,因而人们自然就要通过各种方式,尽可能多地获得物质利益。从而也就要通过各种方式去占有和运用生产资料。这样,多种所有制是必然的。因此,现在所有制结构调整的关键在于使各种不同所有制找准适合自己发展的内容,具体说来,国有制经济要放在基础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及主导产业,要抓住龙头,而把可以充分引入竞争机制的高利税轻工业行业让给非国有经济去发展。不同地区、不同行业情况需要不同的所有制结构。
另外,考虑到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地区差异,一些边远、落后地区的公有化程度过高,有必要尽快发展非国有制经济,降低公有化程度,以促进经济的更快发展。
第三种意见是强调国有经济的基础性、导向性特性,认为占多大比例并不重要。国有企业的所有制性质,决定了它具有不同于一般市场主体的特殊功能,在国有企业中引入市场机制终归是有限的。市场经济不可能容纳大量的国有经济,而只能以众多的非国有经济为微观基础,所以,国有经济不可多。但是,国有经济也不可无,因为国有经济有与市场机制不相吻合的一面,但又有弥补市场经济缺陷的一面。必须保留少量的国有经济,以掌握国民经济命脉,保证国民经济沿着既定的目标和方向运行。具体说,应把国有经济限制在以下领域,应由国家垄断的金融、铁路、民航等国民经济命脉部门和作为财政收入支柱的烟草、石油等工业;非国有企业不愿进入,目前又严重制约经济发展的公路、桥梁、能源、原材料、市政建设等基础设施和基础工业部门;非国有企业无力进入的航空航天、核工业、精密机床、更新机电设备等。
尽管大家对所有制结构众说纷纭,但有一点我们需要认同,即国有经济不论它在宏观结构上需要如何调整,它的微观效率确实需要改进,国有资产的流失至今未能得到遏止。采取什么办法?第一,在中央和地方之间合理划分国有资产产权,各负其责;第二,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与经营机构必须分开,确定经营目标,确保效益提高;第三,充分利用现代市场经济中的组织和工具,并广泛引入有效竞争。
三、所有制是手段还是目的
众所周知,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反作用于生产力。那么,面对国有制企业效益低下,国有经济所占比重趋于下降,人们不仅要问,公有制还是不是社会主义的本质?对此,有人提出了“所有制是改革的手段”,而不是目的。
这种观点认为,相对于发展生产力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这些目标而言,所有制只是手段,坚持和发展公有制的最深层原因,是因为这种制度能够实现生产力发展和最终达到全社会的共同富裕。公有制不是社会主义的本质,但它是社会主义本质的依据和依托。我们不能僵化地对待公有制,必须根据生产力发展与最终实现共同富裕的要求来选择公有经济的具体实现形式和运作形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要继续坚持国有制,最基本的理由就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存在某些特定领域,在这些领域非国有制企业做不了或做不好的一些事情,由国有企业来做具有相对效率优势。
有人为“所有制是经济手段”的观点找到了理论根据。马克思说过:“人们借以进行生产、消费和交换的经济形式是暂时的和历史性的形式,随着新的生产力的获得,人们便改变自己的生产方式,随着生产方式的改变,他们便改变所有不过是这一特定生产方式的必然关系的经济关系。”(《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322页)可见,即使从改变所有制这个角度看问题,马克思主义也没有把国家所有制当成目标模式。由于国家所有制也有多种模式,我们更没有理由把传统国有制当成目标模式。
另一种观点认为,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这点不能改变,历史的实践已经表明:我国的国有企业,特别是一些国有大中型企业,在国家经济生活中,不论过去、现在(将来也是)都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不论在发展生产力方面,还是在增加国家财政收入方面,以至在保持社会稳定方面,功不可没。改革的目的是为了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从而充分发挥社会主义优越性,巩固国有企业的主体地位,而决不是用什么取而代之的方法来改变国有企业的性质和地位。
四、关于“重建劳动者个人所有制”的讨论
马克思曾提出:“重建个人所有制”,作为经典社会主义的目标模式,马克思在阐述资本主义积累史时写道:“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的资本主义占有方式,从而资本主义的私有制,是对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第一个否定。但资本主义生产由于自然过程的必然性,造成了对自身的否定。这是否定的否定,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832页)对此,有几种不同的理解。
一种理解是:马克思在这里所说的社会主义重建“个人所有制”,实际上指的就是生产资料和产品的公有制,是公有制的一种借用说法,为什么要借用“个人所有制”呢?因为,社会主义公有制对资本主义所有制的否定,在某些方面又恢复了小生产个人所有制的若干特征。其中主要有:生产资料重新回到了生产者自己手中,二者不再分离,而是直接结合的;劳动者重新成为劳动者的自主劳动过程,不再受他人指挥和剥削,产品归生产者所有;劳动者成为可以自由发展的个人。显然,正是由于社会主义公有制与小生产私有制具有上述若干共同的形式特征,马克思才能够借用“个人所有制”这个概念。
第二种理解是,马克思讲的个人所有制是生产力充分发展、生产社会化程度相当高的基础上的社会所有制。它是比国有制与集体所有制等公有制形式更高级的公有制形式,“个人所有制”是指生活资料的个人所有。其理论依据是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说:“对任何一个懂德语的人来说,这就是社会所有制包括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个人所有制包括产品及消费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德文版第29卷,第121—122页)
第三种理解是,建立“个人所有制”就是建立个人拥有财产的社会。并从“个人所有,共同占有”的模式出发,认为股份制是现阶段个人所有制的主要形式,并希望通过建立“劳动者”人人持股的股份公司改革全民所有制。
对于第三种理解,很多人持不同意见。首先,股份制是一种企业组织形式,而不是一种代表生产关系的所有制形式。它既可以是以公有制(包括国有制)为主体的资产混合所有制的公司制,也可以是以私人所有制为基础的公司制。如果认为股份制就是社会所有制,那么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就成了实现社会所有制的先驱。其次,所有制作为一种生产关系,它应该是被生产过程不断地再生产出来,而人人持股的股份制这种关系不可能在生产过程中被再生产出来,相反,它会被不断分化,一部分人积聚财富,而一部分失去股份。因此,股份制只能说是一种法人财产制度,而不是马克思所讲的个人所有制。
综上所述,“个人所有制”是一种生产力高度发达基础上的社会所有制,是公有制的高级形式。至今,我们没有在全社会建立起这种所有制形式,近期内也不可能建立起来。考虑到目前生产力整体水平不高,地区、城乡差异较大的情况,我们坚持以公有制为主导,多种所有制形式共同发展,才是正确的选择。
注释:
①张亚斌:《所有制结构与效益速度》,《湖南师大社会科学学报》1995.1
②钟亚光:《探析多种所有制并存的理论依据》,《社会科学研究》1994.6
③⑤刘阶群:《所有制结构的新突破》,《云南学术研究》1994.6
④缪家富等,《社会主义本质与所有制结构问题》,《云南学术探索》1995.1
⑥⑦王长富:《公有制主体地位与多种经济成分并存》,《高校理论战线》1994.6
⑧陈士奎,《论个体私营经济与共同富裕》,《思想战线》1995.1
⑨熊映梧:《论非国有经济》,1995年.2.13《黑龙江日报》
其它参考资料:
周叔连:《再论所有制也是一种经济手段》,《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1995.5—6
唐显柏:《重新认识全民所有制》,《广西城市金融》1994.11
萧灼基:《中国私营经济的作用与前景》,1995.2.18《科技经济导报》
王勋铭:《所有制混合化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山西财经学院学报》1994.6
沈滨:《从市场经济国家国有企业的一般特征看我国市场经济主体的形成》,《西北师大学报》1994.6
李波:《激进改革主张的思维误区》,《上海改革》1995.2
刘世锦:《关于市场经济中国有制的地位问题》,《生产力研究》1994.5
徐相林:《怎样理解马克思说的“重建个人所有制”》,《工会理论与实践》1994.5
范恒山:《在新体制建设中科学坚持公有制》,1995.2.7《中国青年报》
李光远:《“公有”与“社会所有”》,《学术月刊》199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