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用性资产特性、组织剩余分享与企业制度,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企业制度论文,剩余论文,特性论文,资产论文,组织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问题的提出
自Coase(1937)对企业进行开创性的分析以来,一方面, 现代企业理论从“团队生产”和信息成本的角度研究企业,把企业看作是契约的联结,是团队生产中拥有剩余索取权的“中心签约人”(Alchian & Demsetz,1972; Alchian & Woodward,1987); 另一方面, 则从契约不完备性视角强调了“剩余控制权”的重要性( Grossman & Hart,1986; Hart & Morre,1990; Hart,1995)。经济理论的这些研究,使得“企业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的安排”成了企业理论关注的重心,人们越来越关注专用性资产对企业治理及其剩余分享的影响。
Williamson(1971,1975,1985)将资产专用性与治理结构关联,解释为企业治理结构应保护资产专用性投资免受套牢(hold-up)等机会主义行为侵害并能使交易费用最小化两个方面。例如,对于形成高度专用性资产的特质(idiosyncratic)投资,尤其是交易频率高的特质投资,由于契约不可能完备,作为纵向一体化实体的企业能够减少乃至消除资产专用性所产生的机会主义问题,从而节约交易费用。Klein、Grawford和Alchian(1978)也曾指出,专用性资产所有者获得相应的控制权是为了防止专用性投资的“准租金”被剥削。沿着这一分析思路,国内学者杨瑞龙和杨其静(2001)提出,分享剩余的基础不应是专用性而是“专有性”。此外,一些学者还通过区分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注:严格地说,资源、资产和资本是有区别的:资产都是资源,但反之则不然,只有稀缺的且被特定主体控制或拥有的那部分资源才能成为资产;资本是资产的来源形式之一,并且更多地是从价值形态的角度着眼的,而资产则是资本的运用形式和转化形式,主要是从占用形式考察。但就本文所考察问题的主旨而言,这里可以暂略去三者的差异。)的差异性以及资产专用性程度来探讨企业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的安排(张维迎,1995,1996;崔之元,1996; 方竹兰,1997;陆维杰,1998;杨瑞龙、周业安,1997、2000)。不言而喻,上述研究在相当程度上揭示了专用性资产对企业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安排的影响,但在笔者看来,仍有两个问题值得我们进一步思考:一是资产专用性是否必然遭受机会主义侵害?二是除了专用性程度外,专用性资产是否还有哪些特性影响着企业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的安排?或者说,在资产专用性程度相同的情况下,是否还有资产的其他特性影响着企业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的安排?
随着技术进步、分工合作以及制度变迁的相互强化,专用性资产的广度和深度都在不断拓展和深化。劳动分工经由专业化和知识积累形成专用性资产,推动着经济增长。分工越细化和深化,专用性资产越多,资产的专用性越强,专业化基础上的合作以及知识沿时间和空间的互补程度也越高,对经济增长的推动作用就越大,而这反过来又促进和强化了分工与合作。从某种意义上说,企业本身也是分工与合作的产物。资产专用性不仅体现在“物”上——专用性物质资产,也体现在“人”上——专用性人力资产。由此,我们就不难理解Ranjan和Zingales(1997,1998)为什么将企业看作是专业化投资的联结,即已经被共同专业化的资产与人之间的联结。
探讨企业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安排的一个隐含前提是,已知所谓的企业“剩余”为何物。然而,恰恰在这个问题上,迄今仍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尽管杨瑞龙和杨其静(2001)已敏锐地指出了将剩余解释为“剩余收入”或“收入剩余”之缺陷所在,但他们却又将剩余归结成“组织租金”。此外,Aoki(1984,1988)也使用过“准组织租金”或“组织租金”之类的术语来表述企业剩余;Klein等人(1978)和Dow(1993)则采用“准租金”术语。 如何看待将企业剩余理解为“准租金”、“准组织租金”抑或“组织租金”的这些观点,以及是否还有其他更合适的解读,既关系到企业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安排的有效程度,也相当程度上反映出对企业本质规定性认识的差异。
本文拟对企业剩余理解成“准租金”、“准组织租金”或“组织租金”这些观点展开分析,把企业剩余解读为“组织剩余”。这种理解是将组织剩余解释为,企业的总收入(总收益)减去支付给外部要素所有者的报酬和内部要素所有者的保留收入后的余额,并在此基础上,辨析资产专用性与专用性资产适应范围特适性的差异及其对治理机制选择的影响,考察专用性资产特性对企业组织剩余分享的影响。
二、企业制度中的组织剩余分析
企业作为“一系列契约的联结”,是不同要素所有者之间交易产权的一种合作组织。正因如此,人们通常把企业剩余理解成“准租金”、“准组织租金”或“组织租金”。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可以从租金和准租金概念的起源来探寻它们的含义。
在经济学说史上,租金和准租金都是在地租概念的基础上拓展的。在古典经济学家那里,地租是指对使用土地的支付,例如李嘉图(1817)就称地租是为使用土地的原有和不可摧毁的生产力而付给地主的那一部分土地产品。马克思(1862)曾对李嘉图关于土地存在着“原有和不可摧毁的生产力”的提法进行过批评。现代经济学从两个方面将地租扩展成租金(rent,或称为经济租金economic rent):一方面,租金表示使用固定供给要素的支付;另一方面,租金还意指要素供给曲线非垂直情况下收益超过保留收入的那部分余额。至于准租金(quasi—rent)概念, 则是马歇尔(1896)从地租中引申出来用于表示对供给量暂时固定不变的生产要素的支付,也即指那种不会影响现有的对需求者的供给而只是将来影响供给的要素的报酬。租金和准租金的区别主要在于可供使用的要素量不受对其支付额多寡影响的时间长短(注:参见,阿尔曼·A·艾尔奇安(Armen A.Alchian,中文也有译成阿尔钦):“租金”词条,载于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6,第四卷,第150页。)。按照马歇尔的洞见,旧的资本投资在短期内类似于土地的固定性,所获得的报酬应不同于折旧而近似于地租(租金),同时又为了区别于地租(租金),马歇尔引入了“准租金”的概念。这就是说,准租金只是在短期内才存在;在长期中,随着旧的投资发生变动和丧失其固定性,准租金也就不复存在了。
在不考虑企业内交易成本的情况下(注:倘若考虑到企业内的交易成本,则需要在企业组织剩余中再减去该交易成本。不过,这里为了分析的简便起见,暂且撇开该交易成本。),准租金作为短期固定生产要素的收益,在数量上等于固定成本加上经济利润之和,而短期内企业的组织剩余则可表述成:
短期内企业组织剩余=固定成本+经济利润+企业自有可变要素的租金
=准租金+企业自有可变要素的租金
显然,在短期内,企业只有在自有的生产要素(内部生产要素)都是固定不变时,准租金才可能在数量上等于组织剩余。但是,现实经济中企业内部成员的劳动和专用性人力资产有相当大一部分在短期内是可变的,这表明企业自有生产要素不可能完全固定,因而,准租金概念难以全面涵盖企业组织剩余。Klein 等人所说的准租金是否包括企业自有的可变专用性人力资产仍有待求证。如果没有,那他们所谓的准租金并没有将企业剩余充分揭示出来;如果已经包括在内,那么,他们的准租金内涵便已经扩展或者说变异了。在概念界定上,尽管杨瑞龙和杨其静(2001)已经指出,组织租金是企业所创出的总收益在支付了所有组织成员的保留收入后的剩余,但他们又紧接着解释说,它相当于经济学中的“超额利润”或“净利润”。众所周知,经济学中的“超额利润”或“净利润”就是经济利润。可是,单凭经济利润一项是远远包容不了组织剩余的。即使加上企业自有可变要素的租金,就短期分析来说,还是遗漏了固定成本这一项。因此,笔者认为,不宜用准租金或组织租金术语来表征企业组织剩余。
从长期的观点来看问题,如果不考虑企业内交易成本,企业的组织剩余应该等于总收入减去企业作为生产者和自有生产要素所有者的机会成本之差额,即:
长期中企业组织剩余=企业自有要素的租金+经济利润
有必要说明的是,一些学者在使用组织租金或准组织租金之类的术语来解释企业剩余时,尽管突出了“租金”含义,但却又容易使人误解为企业剩余中仅有租金而无经济利润。事实上,无论选择何种概念来表述,租金和经济利润都是不可或缺的。我们采用组织剩余概念就是要凸显这两方面有机结合,说明在长期中组成企业的要素所有者不仅仅得到所提供的生产要素的租金,而且还要分享经济利润(郭继强,2004)。在完全垄断和寡头垄断等不完全竞争的产品市场上,企业长期均衡时往往存在经济利润,这些经济利润也常常是内部要素所有者组成企业的重要原因。因而,在不完全竞争的产品市场上,考察企业剩余不能撇开经济利润而只专注于企业自有要素的租金。只有在长期的竞争性市场上,企业的经济利润为零时,组织剩余才退化为仅由内部要素所有者的租金所构成。
企业组织剩余的内涵类似于“生产者剩余”,但“生产者剩余”是一个新古典经济学的概念,企业在新古典经济学是一只“黑箱”,而现代企业理论则力图在打开这只黑箱。况且,在新古典经济学中,企业是以单纯的“生产者”身份出现的,至于要素所有者的收入则放在其后的生产要素理论或收入分配理论中论述,也就是说,企业和生产要素所有者是作为两种不同的主体分立考察的;而在现代企业理论中,企业可诠释为要素所有者创造和分享组织剩余的一种契约安排,它是要素所有者之间交易要素使用权的一种合作组织,要素所有者在其中一身二任:作为要素所有者,会得到保留收入和租金,作为企业这种契约安排中的主体,则可以获得经济利润。
三、专用性资产特性与组织剩余分享
企业作为一种契约安排,其交易的对象是要素(专用性资产)的使用权,而契约的要点则是使用权安排以及企业组织剩余分享。分享组织剩余的多寡,一般取决于资产所有者在缔结和履行契约过程中的谈判实力和能力。同时,企业的内部环境因素,如董事会、产权的初始界定、资本结构、组织结构、经理激励方案、企业文化等,会与法律法规、政策、产品市场的竞争、劳动力市场的竞争、机构投资者的压力、接管等外部环境因素一起,共同影响资产所有者对组织剩余的分享。不过,从组织剩余分享的过程来考察,专用性资产特性对谈判实力的影响,则是一个必须正视的问题。
在现实经济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一些相同专用性程度的资产处于企业治理方式之下,另一些则处于市场等其他治理方式之中。Demsetz(1988 )在对纵向一体化进行理论和实证研究时曾指出,资产专用性并不必然导致纵向一体化。这就激发我们进一步思考:专用性资产在什么条件下才会选择纵向一体化而不是其他治理形式?由专用性资产联结而成的企业怎样分享组织剩余,或者说怎样安排企业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才能更好地提高企业治理效率?对于前一个问题,扼要地说,是要求企业组织剩余大于其他治理形式的合作剩余(=合作收益减去合作成本)。至于后一个问题,我们需要追根溯源,从资产专用性的定义开始探究。
关于资产专用性及其对纵向一体化影响的论述当首推Williamson。学术界对资产专用性的定义往往采用Williamson 的说法。 Williamson 的资产专用性(asset specificity)是指,“在不牺牲其生产价值的前提,某项资产能够被重新配置于其他替代用途或是被替代使用者重新调配使用的程度。这与沉淀成本的概念有关。”(Williamson,1996,中译本,2001,51)以此理解,资产专用性为某一特定交易而投资所形成的资产改作他用的难易性,用来表征该资产对特定交易的依赖程度。然而,即便是Williamson本人,在采用资产专用性、交易所涉及的不确定性和交易频率三个维度来刻画交易的特性,并论证不同性质的交易需要不同的治理结构时(Williamson,1979,1985),专用性资产用途的特定性与仅适应某一企业的特适性事实上是隐含或混同在一起的,这或许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他从专用性资产中进一步解析出资产的其他特性及其对治理机制和治理效率的影响。譬如,资产专用性程度高的特质投资并非一定仅适用于某一企业,如果该资产的适用范围广,即使在交易频率高的情况下,也不止只有统一治理这一种机制可以选择。
众所周知,专用性资产的相对重要性程度越高,该资产的所有者在分享组织剩余的谈判中越处于主动和有利地位,也就是说,他的谈判实力就越强。从资产的基质来看,影响其相对重要性的因素是它的相对稀缺性、市场对它的需求程度,以及它能够被替代的程度。以专用性人力资产为例,随着从工业社会逐渐迈向信息社会、知识经济时代,市场需求从单一化走向多元化和个性化,福特式、斯隆式大规模生产方式日益让位给大规模定制方式、柔性生产制造系统,这便要求企业更具灵活性和快速响应,企业员工的创造性和主动精神对企业绩效的影响越来越举足轻重,专用性人力资产的重要作用也在不断凸现。企业组织剩余分享亦即企业治理结构应充分体现这种现实状况和趋势,以激励专用性人力资产投资及其积极发挥作用。正如Dow(1993)所指出的,现实中最具活力的组织形式是对关键要素所有者最富吸引力的组织。
按照专用性资产适用于其他企业或组织的广泛程度即适应范围,我们可以将其可以划分为特适的和普适的专用性资产。特适的专用性资产是指只适合于某一具体企业的专用性资产。Klein和Leffler(1981)称之为firm-specific assets。在论及某项技能时,青木昌彦(Aoki,1996)认为特适的专用性资产仅仅对特定对象具有一定的价值, 如果改变交易对象则价值降低的技能叫做企业(相关)特殊技能[firm(relation)-specific skill]。现在许多学者经常提到的企业核心知识和能力的非竞争性(刘刚,2002),在某种意义上也部分地诠释了这些专用性资产的特适性。普适的专用性资产则是指普遍适用于其他企业的专用性资产,这与市场范围或容量有关。某种专用性资产适用于其他企业的范围越窄,该资产对这一具体企业的依赖性越强,一旦离开该企业,资产价值的贬值幅度越大,从而,越容易被“套牢”或“锁定”(lock in),该资产所有者的退出威胁也越难以置信。换言之,某种专用性资产适用于其他企业的范围越窄,投资后越易遭受机会主义行为的损害,在分享组织剩余的谈判中处于劣势地位,谈判实力也就越弱。反之,某种专用性资产能适用于其他企业的程度越高,该资产所有者的退出威胁就越可信,分享组织剩余的谈判实力就越强。
根据专用性资产在使用过程中能够被监督和计量的难易程度,我们还将其可以划分为易监督计量的和难监督计量的专用性资产。越是难以被监督和计量的资产,越不容易被压榨,越需要依靠激励,而分享组织剩余是一种基本的有效激励方式。这在人力资产中表现得尤为明显。资产能够被监督和计量的难易程度取决于资产的专用性程度、监督和计量的技术水平、劳动的复杂程度和劳动的创新程度等。因此,我们不能笼统地说“专用性”是或者不是资产所有者分享组织剩余的谈判实力的基础,我们还必须结合专用性资产的其他特性才能予以明晰。
例如,在某些情况下资产专用性的确会削弱当事人的谈判实力,但在有些情况下则恰好相反:那些相对重要性程度高的和普适性强的资产提高专用性程度往往会削弱这些资产的可替代性,从而增强这些资产所有者的谈判实力。关于这方面,杨瑞龙和杨其静(2001)曾提出,“专用性”不但不是当事人分享剩余的谈判力基础,而且恰恰是专用性削弱了当事人的谈判力;分享剩余的谈判力基础是“专有性”。笔者认为,这些观点有点含糊不清,值得商榷。从他们对专用性和专有性的定义看(注:杨瑞龙和杨其静(2001)认为,所谓专用性特指专门为支持某一特定的团队生产而进行的持久性投资,并且一旦形成,再改作他用,其价值将大跌;或者说,专用性资产的价值在事后严重依赖于团队的存在和团队其他成员的行为。而“专有性”(exclusive)资源则是指这样一些资源,一旦它们从企业中退出,将导致企业团队生产力下降、组织租金减少甚至企业组织的解体;或者说,专有性资源是一个企业或组织的发生、存在或发展的基础,它们的参与状况直接影响到组织租金的大小或其他团队成员的价值。),并没有区分用途专门性和适应企业的特定性,以至于将资产专用性与专用性资产的特适性视为同一概念。而且,所谓的专有性也不过是该资源在企业组织剩余创造中的重要程度,亦即专用性资产特性中的相对重要性,“exclusive ”一词的本意就是排他的、独占的,在一定程度上已经体现了重要性的意思。有说服力的认识应该是,组织剩余的分享由资产的专用性、相对重要性、适应范围、监督和计量的难易程度以及企业的内外部环境因素相互作用来共同决定,而资产的相对重要性只是其中的影响因素之一。
四、分析结论
将资产专用性与专用性资产的特适性相区分并进而考察专用性资产特性对治理机制的影响,是笔者按照Williamson的资产专用性定义,在指出Williamson分析资产专用性程度与治理机制关系中存在含糊逻辑的基础上拓展而成的。本文的主旨在于说明,除专用性程度以外,专用性资产的其他特性也关系到治理机制的选择和企业组织剩余的分享。
Williamson(1979,1985)曾在交易频率、资产专用性与治理结构的关系图中认为,对于形成高度专用性资产的特质投资,尤其是交易频率高的特质投资,应采取统一治理的方式。但是,如果从专用性资产特性的视角考察,对于那些普适的且易监督计量的专用性资产,即使其专用性程度再高,也不一定非采取统一治理方式不可,可以采用双边治理或三边治理方式,甚至还可以考虑市场治理方式。事实上,在许多专业化产业区中我们都可以观察到这样的情形。当然,对于那些特适的、难监督计量的且高专用性的资产则仍宜采用统一治理的方式。
从专用性资产特性的视角来看,并非所有的专用性资产都像Klein(1978 )所说的那样专用性投资的“准租金”(按照本文的表述宜用组织剩余)被剥削。一般说来,投资于相对重要性程度高、普适的且易监督计量的专用性资产就很难被套牢和剥削。
循着专用性资产特性的视角,就企业而言,降低专用性资产的相对重要性、强化其特适性,以及提高其能够被监督和计量的程度,是降低企业治理成本的有效途径。例如,在企业内采取轮岗制度,一方面可以防止某一员工独占企业营运的某些信息资源或技能,提高该员工在企业中能够被替代的程度,从而降低该员工在企业中的相对重要性;另一方面,轮岗可以优化配置员工的人力资本,既开发了员工的潜能,又能提升企业的价值,增加企业的组织剩余。此外,轮岗在一定程度上还可以提高各岗位能够被监督和计量的程度。又譬如,加强特适性人力资本的投资,使员工的人力资本至少有一部分沉没在企业内,也是“粘”住员工,降低其分享剩余能力的方法之一。当然,对员工来说,为了更多地分享剩余,就要尽力提高自身专用性资产的重要程度、拓展其普适性、同时降低其能够被监督计量的程度。而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博弈,将充分展现分享剩余的动态性和复杂性。
本文的分析主要局限在抽象层面上,如果进一步展开,资产专用性还沿着两个方向发展:地理上的分工深化和组织上的分工深化。地理上的分工深化是通过市场范围扩展、网络组织、企业战略联盟以及专业化产业区等形式,提高资产尤其是那些普适的和易监督计量的资产的专用性程度。组织上的分工深化则是通过对外直接投资等形式,将相对重要的、特适的和难监督计量的资产,尤其是那些市场交易效率低的无形资产诸如无形的技术、信息(特别是缄默型信息)、经验、品牌乃至有效率的组织形式等,经由纵向一体化而提高资产的专用性程度。不过,这些问题的讨论已超出了本文的范围。
探讨企业组织剩余的分享,实际上也是在分析企业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的安排。本文的分析结论是:就专用性资产特性对企业组织剩余分享的影响而言,在专用性程度不变的情况下,重要性程度高、适应性范围广且难以监督和计量的专用性资产在分享组织剩余中的谈判实力强。根据专用性资产的特性及其所处的内外部环境来安排组织剩余分享,有助于提高企业治理效率和提升企业经济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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