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农村建设中政府职能的思考_农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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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内涵丰富,任务复杂,是一项涉及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各个方面的系统工程。建设新农村,需要各个方面的共同努力,其中理清政府的职能至关重要。从总体上看,政府在新农村建设中要起主导作用;而在每个不同的具体问题上,政府所应该发挥的作用是有所不同乃至非常不同的。如果只是对新农村建设中政府的作用泛泛而论,不根据性质的不同做具体界定,就会出现两种倾向:一是不切实际,事事依赖政府,要政府包办代替;二是口号主义,政府作用不到位,只让农民自己苦干。两种倾向,都是要避免的。

新农村建设需要解决的问题很多。不同的问题领域,起作用的主体不同,政府的职能不同。按主体性质和对政府职能要求的不同,新农村建设问题领域可以分为三大类:政府为主,城乡统筹;合作为主,政府扶助;个人为主,政府服务。具体分析如下。

各级政府为主体的问题

新农村建设中的很多问题,是要以各级政府为主体来加以解决的。主要原因是,这些问题具有很强的公益特征,对于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意义重大,但是仅仅依靠市场机制又干不了,或者干不好。有些事情,在所有国家都是以政府为主;有些事情,在发达国家不是以政府为主,但是在我国,由于国情的不同,需要以政府为主;还有一些事情,在城市中不是以政府为主,但是在农村需要以政府为主。这些需要政府为主体加以解决的问题,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是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包括道路、电力、饮水、电讯、电视网路等。这些方面的公益性特征比较明显。城乡之间存在着突出的差距,主要原因就是国民经济二次分配在城乡之间的严重不平衡。要解决这种不平衡,只有靠增加国家财政对农村的投入。发达国家的城乡一体化程度比较高,也正是由于国家财政对农村区域建设投入较多。

第二是社会事业,包括基础教育、社会保障、卫生设施等。这方面的公益性特征也比较明显。例如,农村的义务教育,不仅仅事关农民本身的发展和能力的提高,更重要的是与整个国民素质的提高密切相关。不搞好农村教育,我国的现代农业建设、现代工业建设和城市建设,都会由于劳动力素质低而受到严重的障碍。

第三是农业基础设施,如田间道路、水利工程、梯田建设、中低产田改造等等。农业基础设施的改善,主要作用是提高土地单产,从而促进农业生产的增长。由于我国面临粮食等农产品刚性增长需求和农业自然资源不断减少的双重压力,提高土地单产水平,对于确保十几亿人口的粮食安全和工业原料的需求,具有重大的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性意义。因此,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也具有很强的公益性。

第四是政府农业服务,包括农业科研和推广、动植物重大疫病防治、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农产品市场信息等。这些政府服务活动,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中,都属于政府公益性服务。在我国,由于农业具有千家万户小规模经营的特点,这些政府服务的公益性就更强了。例如,禽流感等动物疫病的预防和控制,在我国千家万户散养的情况下,无法靠农户自己做到。而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治,对于整个社会经济和人民健康的影响,具有重大意义。因此,政府必须担负起主要责任。

第五是扶贫济困救灾工作。为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体现社会主义社会特征,构建和谐社会,都需要加强政府在扶贫济困救灾方面的作用。当然,这并不排除动员社会各个方面力量的参与。

村民集体为主体的问题

有一些农村问题,无法完全依赖政府为主体解决,也不是一家一户的农民个体所能解决的。这就需要农民(村民)集体通过合作的方式,共同努力解决。这主要是涉及到村庄内部和村庄周边的一些问题。例如,从乡间公路到村庄的进村公路,村内的道路、沟渠,村边的水塘、河道,村内的环境治理和垃圾处理,等等。

解决这些问题的主体是农民和村民集体,通过村民出劳出工乃至适当的出资来解决。是否设立项目,设立什么样和什么档次的项目,主要是靠村民集体商议决定。政府提供一些指导、扶持和服务,但是不宜过多干预。

村庄整治工作,在建设新农村中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要防止将建设新农村的含义窄化,把中央“二十个字”的任务要求减少为“村容整洁”四个字;另一方面,也要以积极务实的态度,从各地实际情况出发,切实抓好村庄整治工作。村庄整治工作的许多方面,都属于农民要求比较迫切、最容易见效的问题。并且,如果方向对头,方法得当,不需要很多投入,就会较快地见到成效。引导农民通过辛勤劳动,通过共同努力,建设家园,改善环境,不仅会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更重要的是会促进社会风气的改善,促进农民合作精神的提高,促进农民民主自治习惯的培育,推进“乡风文明”和“管理民主”目标的实现。韩国新村建设取得了较好效果,也正是由于通过新村建设中的一些具体做法,注重培育农民的“勤勉、自助、合作”精神。

政府在这方面的重要职责是:一方面,可以适当提供一些扶持。但是这些扶持只能是引导性的,辅助性的,带有鼓励和奖励性质。这需要研究和借鉴韩国新农村的具体做法,让政府的扶持成为调动村民积极性的手段,而不是唯一依赖。根据一些地方试点工作的准备情况,现在要注意研究合适可行的具体做法,要注意防止村民自己不出工不出力,而只是把政府的钱拿来,选几个项目,承包出去完事。另一方面,政府也要提供有关服务,例如规划服务、培训服务、技术服务(如提供有当地特色而又经济适用的住房图纸和式样)、示范服务,等等。如果不能够在这些方面提供有效的服务,新农村建设效果就会大打折扣。例如,其中的规划服务,就是具有首要意义的服务。如果规划不搞好,村庄的建设就会出现大拆大建、不断拆建的问题,严重浪费资金和资源。又如,试点工作也非常重要,试点成功的最主要标志是试点经验可以普遍进行推广。

农民个人为主体的问题

新农村建设中,除了上述需要农民(村民)通过合作方式,努力加以解决的问题之外,也还有一些问题,主要靠农民的自身努力加以解决。例如增加收入问题,主体只能是农民自己。我国同一地区中,农民的收入水平往往很不相同。无论是在发达地区的村庄中,还是在不发达地区的村庄中,都有村民之间的贫富差别很大的情况。同一村庄中的自然条件、外部经济条件、政策环境等均是相同的,而收入的较大差别主要是由于农民个人本身的情况不同所造成的。具体原因可能是勤奋程度、创业精神、身体状况、家庭负担等等。每一个具体的农户要想提高收入,主要途径都是发挥农业内部的潜力,如进行结构调整,从事二、三产业,或者外出务工等。而这些途径实现的程度如何,主要靠农民自身的努力。

除了农民自身的努力之外,政府对于促进农民增收,也担负着重要的职能。只是,这些职能是为农民自己的努力创造一个更好的外部环境,而不能取代农民自身的努力。政府在解决农民收入方面的职能,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为农民创造平等的就业政策环境,例如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各种政策。通过这些措施,促进农民从农业和农村向外部的转移。二是为农民增收提供各种促进性的服务,例如上述的各种促进农业生产发展的措施,尤其是农业基础设施和农业科技创新与推广服务,提高农民自我发展能力的教育和培训,提供小额信贷等金融服务,等等。此外,也可以对农民进行直接补贴。目前各类直补占农民收入的比重在1%左右。我国现在从总体上已经进入了“以工促农”阶段,而与欧盟、日本和美国那样大幅度的“以工补农”阶段相比,还有一定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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