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代城市巡警学研究_金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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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K20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919(1999)05-0071-07

金代,于诸京城市均建置了警巡院机构,但是由于文献对其市政职能和行政地位的记录甚少且带有某种混乱性质,以致长期以来制约了对它的深入探讨。事实上,金代都市警巡院已上升为独立的市政建制,因而在中国古代城市发展史和城市管理制度史上均占有不容忽视的地位。本文拟就都市警巡院的建置、职能性质及其时空特征等城市地理问题进行探索。

一、金代都市警巡院的建置

都市警巡院创置于辽代五京,置警巡使与副使,余不详。[1](《辽史·百官志》)按《辽史·兴宗纪》,重熙十三年(1044年)置契丹警巡院。当时是应秦王重元“奏请五京各置契丹警巡使,诏从之”。设置原因:“先是契丹人犯法,例须汉人禁勘,受枉者多。”[1](《辽史·重元传》)禁勘诸京犯法契丹人的汉官是否就是汉人警巡使虽然不能确指,但《张绩墓志铭》讲,张绩任西京警巡使是在辽兴宗重熙二十二年(1053年)。确立陪都地位最晚的西京是时已设置警巡院,其余诸京显然不在其后。故《续文献通考》说:辽五京各置警巡院,……兴宗重熙十三年(1044年),又置契丹警巡院。五京汉人警巡院设置时间应在重熙十三年之前,而上京、南京、东京等确立皇都或陪都地位更早者,都市警巡院设置应更早些。(注:按《辽史·圣宗纪》,开泰元年(1012年)已有“辽州录事”的官制。录事作为管理州治城市的官员与警巡使职责相类似。据此推测,辽代诸京警巡院当有创置于辽圣宗时期者。)

由上所述及《辽史·马人望传》的记载,马人望任南京警巡使前,“京城狱讼填委,人望(莅任)处决,无一冤者。会检括户口,未两旬而毕”。可知都市警巡院的职责在于治刑狱、理治安、检括户口。又据《马人望传》,马人望先为松山县令,又徙知涿州新城县,再擢中京度支司盐铁判官,又转南京三司度支判官,迁警巡使。故而警巡使品秩高于县令或知县,较诸县令秩高位重,与赤县及京县品秩至少相埒。辽代诸京警巡院已有可能上升为独立且又与赤县及京县平行地隶属于各京府的城市行政机构。

按《金史·百官志》,诸京均置有警巡院,包括中都、上京、北京、东京、西京和南京。但金代诸京警巡院设置的年代却鲜有记录。惟《金史·地理志》称:北京路大定府,“海陵贞元元年(1153年)更(中京)为北京,置留守司、都转运司、警巡院”。金代北京都市警巡院置于贞元元年。

据《金史·百官志》,金代“至熙宗颁新官制及换官格,除拜内外官,始定勋封食邑入衔,而后其制定。然大率皆循辽、宋之旧”。是谓“天眷新制”。似乎可以断定金诸京警巡院始设于熙宗时期。其实不然。这可由下文证实:“海陵庶人正隆元年(1156年)罢中书门下省,止置尚书省。自省而下官司之别,曰院、曰台、曰府、曰司、曰寺、曰监、曰局、曰署、曰所,各统其属以修其职。职有定位,员有常数,纪纲明,庶务举,是以终金之世守而不敢变焉。”[2](《金史·百官志》)行于金朝一代的官制最终形成于海陵正隆元年,是谓“正隆官制”。自熙宗颁“天眷新制”,又经海陵即位后的沿用兴革、完善厘订,才有所谓“正隆官制”。都市警巡院当属于海陵即位后修订官制过程中的新置。上述贞元初改中京为北京,置留守司、都转运司、警巡院即证实了这一点。

中京为辽代五京之一,圣宗统和二十五年(1007年)建,置有警巡院。天辅六年(1122年),女真人克中京。所谓“国初因称之”[2](《金史·地理志》),实即沿用了中京名号;但因战乱的破坏,中京都市警巡院废置了,故而有贞元初改中京为北京,置警巡院之举。

按海陵贞元迁都,“改燕京为中都,府曰大兴,汴京为南京,中京为北京”[2](《金史·海陵纪》),及上述更中京为北京置警巡院的记载,中都警巡院与南京警巡院和北京警巡院一样,亦应建置于贞元元年。其中中都和北京警巡院早在辽代曾经设置;至金代则为政权更代、城市社会生活稳定后的复置。而南京即北宋汴京原无警巡院建置,故为金代新置。东京和西京在金初的行政建置变动中,至天德二年(1150年)始改为都总管府,后又更置留守司[2](《金史·地理志》),方为设置警巡院提供了前提条件。由北京都市警巡院的设置过程,东京和西京都市警巡院的设置亦应在贞元初年。而金上京,虽于天眷元年(1138年)即已建置了留守司及会宁府,但同时设置了倚郭之会宁县;兼“贞元元年迁都于燕,削上京之号,止称会宁府”;[2](《金史·地理志》)再至正隆二年(1157年)毁旧宫殿、诸大族第宅及储庆寺,乃夷其址而耕种之;[2](《金史,海陵纪》)其结果,虽然不会再置警巡院。直至世宗即位后的大定十三年(1173年),“复以会宁府为上京”[2](《金史·世宗纪》),复置留守司,才得以建置上京都市警巡院。而辽上京临潢府,“天眷元年改为北京。天德二年改北京为临潢府路”,“贞元元年以大定府为北京后,但置北京临潢路提刑司。大定后罢路,并入大定府路”。[2](《金史·地理志》)随着临潢府地位的日渐衰落,已无置警巡院的可能和必要。

检阅《金史》,金代最早任职警巡使的官员是梁肃。他天眷二年(1139年)擢进士第,“调平遥县主簿,迁望都、绛县令。以廉,入为尚书省令史。除定海军节度副使,改中都警巡使,迁山东西路转运副使。营制汴宫,肃分护役事。摄大名少尹。正隆末,境内盗起”[2](《金史·梁肃传》)。梁肃的这一段履历,为确定警巡院的建置年代提供了重要佐证。

按《金史·选举志》,“职事官每任以三十月为满,……转运则以六十月为满”的任期规定,梁肃任职中都警巡使之前共历五任,一百五十个月即十二年又六个月;若加以离、任职之间的周转时间,至其任职中都警巡院恰属贞元改元之际。之后至正隆初改任山东西路转运副使,概因营建南京宫室工期紧迫,任期不满即调任汴宫护役事;南京宫室施工完成即调任大名少尹,时在正隆末年。因此,梁肃任职史料,从另一个侧面证实了金中都警巡院早在贞元改元之际即已设置,梁肃或许就是金中都警巡院第一任警巡使;同时史料还反映了中都警巡院初设时只有一个的事实。

金世宗即位后的大定初年,中都警巡院分设为左、右两个。按《金史·张大节传》,世宗改元于辽东,“例补大节尚书省令史,擢秘书郎、大理司直。会左警巡使阙”,“遂授大节”。按诸职任期计,张大节任中都左警巡使当在大定八年(1168年)前后。即便中都左、右警巡院这时不是初置,亦足以说明至迟到大定八年中都左、右警巡院已经建置了。中都建置左、右二警巡院,显然与当时“中都转运繁剧”[2](《金史·移剌道传》),“京师士民辐凑”[2](《金史·移剌道传》),城市社会治安和民事管理任务繁重直接相关。

按《金史·百官志》,“市令司,唯中都置”及注“南迁以左、右警巡使兼”知,宣宗迁都南京、中都失守后,市令司又设于南京,且由南京左、右警巡使兼职。由《警巡院廨署记》(正大二年即1225年):“车驾南渡,百司之治,往往以民居为之,如两警巡院之繁剧紧要者,亦无定所焉”[3](《金文最·警巡院廨署记》),亦可知,宣宗迁都南京后确有左、右二警巡院的建置。正大初,宋九嘉领南京右警巡院;[3](《金文最·警巡院廨置记》)天兴中,李献甫兼南京右警巡使;[2](《金史·李献甫传》)开兴元年(1232年),张景贤两任南京左警巡副使[3](《金文最·中顺大夫镇南军节度副使张君墓碑》),均是宣宗迁都之后,南京循中都例建置左、右二警巡院的实证。

因此,除中都曾置有左、右二警巡院外,贞祐迁都南京后,南京亦设有左、右二警巡院,而上京、东京、北京和西京均始终建置一个警巡院。故终金一代共有六个都市建置过八个警巡院。

二、警巡院机构组成及其职能

按《金史·百官志》,诸京警巡院置使一员、副使一员、判官二员、司吏若干名。根据“京府州县及转运司胥吏之数,视其户口与课之多寡,增减之”[2](《金史·选举志》)的置吏原则,诸京警巡院所置司吏数不尽相同。而且东京、西京、北京、上京警巡院均不设警巡副使。故诸警巡院设置官吏总数在9至22员名(表1)。

注:①司吏栏内括号外是汉人与女真司吏总数,括号内是女真司吏数,已含在总数中。

②金末南京左、右二院机构组成不详,未列待考。

资料来源:《金史》卷57《百官志》。

有关警巡院的职能,可通过考察警巡院诸官员的职责来认知。辽代警巡院的职责主要在于治刑狱、理治安、检括户口,一如前述。金代警巡院,按《金史·百官志》的记载,所置警巡使,正六品,“掌平理狱讼,警察所部,总判院事”;副使,从七品,“掌警巡之事”;判官,正九品,“掌检稽失,签判院事”,司吏“验实户口”或谓“通括户籍”。[2](《金史·承裕传》)概括诸官吏职责,主要在于平理狱讼、维持治安、通检推排和检括户口等。元代警巡院的职能,按《元史·百官志》,主要在于“领民事及供需”,或谓“领京师坊事”。[4](《元一统志·大都路》)比较辽金元三代都市警巡院的职能,具有都市行政管理专门化的趋向,可用“领民事及供需”来概括。

同时,金代都市警巡院机构组成和赤县与京县机构组成及职责相一致(表2)。其中,赤县令,从六品,“掌养百姓、按察所部、宣导风化、劝课农桑、平理狱讼、捕除盗贼、禁止游惰、兼管常平仓及通检推排簿籍,总判县事”;丞,正八品,主簿,正八品,“掌贰县事”;尉四员,正八品,“专巡捕盗贼”;“司吏十人,内一名取识女真、汉字者充,公使十人。”诸京县设令、丞、主簿、尉各一员,县令正七品外,余皆正九品[2](《金史·百官志》),职掌均同赤县诸官吏。

警巡院和赤县、诸京县比较,二者主要职责也基本一致。至于县令劝课农桑,兼管常平仓等针对县属乡村的行政职责,在诸都市中并不存在,故警巡使、副使无此类职责。因而警巡院与附郭之赤县及京县一样,是一个行政与司法管理的完备机构。按品秩,警巡院是高于诸京县乃至赤县的机构。

在《金史》等文献记录的三十多个曾任职诸京警巡院警巡使、副使、判官的官员中,如下十六人有政绩记载:梁肃任中都警巡使,“勤恪清廉”;[2](《金史·梁肃传》)大奉国臣“先为东京警巡使,以赃免去”;[2](《金史·高衎传》)同知中都转运使刘兟、左警巡使李克勤、右警巡使李宝、判官强锐昌、姚宗奭、尼厖古达吉不等因参与户部尚书高德基“随朝官俸粟折钱,增高市价与之,多出官钱几四十万贯”,除决杖、追还之外,刘兟左迁东京警巡使,李克勤通远县令,李宝清水县令,警巡判官强锐昌等皆除司候;[2](《金史·高德基传》)承裕为中都左警巡副使,“通括户籍,百姓称其平”;[2](《金史·承裕传》)孙必福任警巡使,“处决凝滞”;[2](《金史·黄久约传》)张大节任左警巡使,“以杖杀豪民为有司所劾,削一阶解职”;[2](《金史·张大节传》)阎公贞为中都左警巡使,“以政绩闻”;[2](《金史·阎公贞传》)完颜伯嘉,为中都左警巡判官,“孝懿皇后妹晋国夫人家奴买漆不酬直,伯嘉钩致晋国用事奴数人系狱。晋国白章宗,章宗曰:‘姨酬其价,则奴释矣’。由是豪右屏迹”;[2](《金史·完颜伯嘉传》)蒲察娄室,“以廉能迁中都右警巡副使”;[2](《金史·蒲察娄室传》)刘焕,“以廉升京兆推官,再迁北京警巡使。捕二恶少杖于庭中,戒之曰:‘孝弟敬慎,则为君子。暴戾隐贼,则为小人。自今以往,毋狃于故习,国有明罚,吾不得私也。’自是,众皆畏惮,毋敢犯者”。[2](《金史·刘焕传》)张景贤任南京左警巡院副使,“属岁饥,县官作糜粥以食饿者,日费菽米数十斛,景贤区处有法,鼠雀无敢耗,人受其惠,多所全活”。[3](《金文最·中顺大夫镇南军节度副使张君墓碑》)

由这些个人政绩反映出来的都市警巡院管理都市的职能来看,其与都市附郭之赤县及诸京县管理京畿乡村的行政职责亦相类似。故宋九嘉任南京右警巡使,“以为吾之职有前世长安洛阳令之重,其权则又右内史之所分”[3](《金文最·警巡院廨署记》),《金史·百官志》称诸警巡院为厘务官。厘乃市厘,有整理、治理城市的意思。警巡使、副使实乃管理诸京市政的行政官,与征收商税的都商税务司、掌平物价的市令司以及武卫军都指挥使司和诸巡检等专门机构的职能不同。明确这些衙署的行政职权及其与都市警巡院的相互关系,对进一步理解警巡院的行政职能也是大有帮助的。

武卫军都指挥使司是隶于尚书兵部的从三品军事机构,置有都指挥使、副使、副都及判官等官员,“掌防卫都城,警捕盗贼”;所属钤辖司,为正六品衙门,“掌管辖军人,防卫警捕之事”。[2](《金史·百官志》)由此看来,中都防卫警捕事务主要由中央直隶之武卫军都指挥使司承担,而中都左、右警巡院除负责辖区内行政事务外,还负责辖区内的警巡之事。在诸京留守司,则由留守带本府尹或同知留守带同知本府尹兼本路兵马都总管,负责诸京府辖区警捕盗贼[2](《金史·百官志》),而诸京警巡院除掌管诸京城市行政事务外,还负有各该城市警巡之责。按《金史·百官志》,在诸总管府节镇,除府镇军政长官之外还置有兵马司,为正五品衙门,负责“巡捕盗贼,提控禁夜,纠察诸博徒”等项社会治安事务。诸京留守司置于中都之外的其他五京,正三品衙门,因留守“带本府尹兼本路兵马都总管”,故是诸京所在路府军政长官,兼管军政事务,统诸京府所隶州县及警巡院。大兴府置于中都,兼管大兴府及中都路军政事务,府属州县和警巡院皆隶之。都转运司,正三品衙门,置都转运司使,“掌税赋钱谷、仓库出纳、权衡度量之制”;惟中都路置,余路置转运司,是直属于中央政府的经济职能部门。所属中都都麺使司,从六品,“掌监知人户酝造麺蘖,办课以佐国用”;中都都商税务司,正八品衙门,“掌从实办课以佐国用”;中都店宅务,正九品衙门,“掌官房地基、征收官钱、检料修造摧毁房舍”等。市令司,唯中都置。令一员,正八品。“掌平物价,察度量权衡之违式、百货之估直。”诸巡检,置“中都东北都巡检使一员,正七品,通州置司,分管大兴、漷阴、昌平、通、顺、蓟、盈州界盗贼事”;“西南都巡检使一员,正七品,良乡县置司,分管良乡、宛平、安次、永清县并涿、易州界盗贼事”。[2](《金史·百官志》)二都巡检使均无分管中都城市盗贼事的职责。中都城市警捕盗贼则已由上述武卫军都指挥使司负责。因此,那种认为诸京警巡院主要履行警察职责的认识显然是不恰当的,至少有望文生义之嫌。

从官员考课方法来看,金章宗泰和四年(1204年)定考课法,准唐令作四善、十七最之制。“十七最之一曰礼乐兴行,肃清所部,为政教之最。二曰赋役均平,田野加辟,为牧民之最。三曰决断不滞,与夺当理,为判事之最。四曰钤束吏卒,奸盗不滋,为严明之最。五曰案簿分明,评拟均当,为检校之最。以上皆为县令、丞簿、警巡使副、录事、司候、判官也。”[2](《金史·百官志》)警巡使、副使、判官与县令、丞簿考课项目和考课内容完全一致表明,警巡院与诸县包括赤县和京县在内在行政职责上平行而不相从属;警巡使与县令一样,同属于牧民之行政长官。故而有焦旭摄左警巡事被世宗视为“亲民吏”(注:《金史》卷97《焦旭传》。按李嗣周《焦公墓碑》,焦旭“升中都左警巡使,公素刚直,不避权贵”。见《金文最》卷86。),足资说明。其区别在于警巡使管理诸京都市居民,而诸县令则管理县属乡间百姓,品秩低于警巡使。

在验实户口和推排物力方面,金代为验实户口,城乡各级各类行政机构均专门置有司吏,且明确规定,“视其户口和课之多寡,增减之”。[2](《金史·选举志》)据《金史·百官志》,中都附郭之赤县大兴与宛平,分别置设用以验实户口的司吏10人,其中一名识女真字和汉字;其他京县属上县者置司吏10名,中县署8名,下县则置6名。而中都和诸京警巡院所置司吏数详见表1。这表明,中都两赤县和诸京县与诸警巡院验实户口是分别单独进行的。诸警巡院负责诸京都市各类户籍的验实,即前述“通括户籍”,而中都赤县和诸京县则负责验实诸京都市之外的县属乡村户籍,二者的户口管理和检括互不统属。因而,承安二年(1197年)十月,“上谕尚书省,遣官诣各路通检民力(按包括户口),命户部尚书贾执刚与(高)汝砺先推排在都两警巡院,令诸路所差官视以为法”。[2](《金史·高汝砺传》)举国通检推排民间物力,先于中都城市左、右警巡院试点,然后推行于诸路包括路属但又附郭的赤县及诸京县在内的州县乡村。

在官员吏民的户籍管理和籍贯方面,诸京警巡院和赤县及京县一样可以接受占籍。如郭元弼,“充尚书省译史、迁仪鸾局副使,遂占籍大兴(府)左警巡院”。[3](《金文最·费县令郭明府墓碑》)尚书省译史和仪鸾局副使均系京官,故占籍与京县平行隶属于京府的京师城市行政建制左警巡院。凡此,亦均足以证明,诸京警巡院和赤县、诸京县、诸县是相互独立的行政实体,不相统属。

在赋役负担方面,除上述先行推排在都两警巡院民力而令诸路视以为法的史实所反映的诸京警巡院与赤县、诸京县、诸县一例向金代封建国家承担赋役,并相互独立的事实之外,大定六年(1166年)五月,金世宗西幸西京华严寺,曾诏令“云中大同县及警巡院给复一年”[2](《金史·世宗纪》)的事实亦证实了这一点。将西京附郭县大同与西京警巡院并列,且均给复一年赋役也说明两者均拥有独立的赋役负担,不存在隶属关系。其他诸京包括中都自然均不例外。

综上所述,金代中都左、右警巡院和诸京警巡院确已上升为的独立都市行政机构,专门从事平理狱讼、阅实户口、推排物力、均平赋役等都市民事及各项行政事务,是统一封建政权之下的独立都市行政建制,和附郭赤县及京县平行地隶属于诸京府。故在《金史·地理志》中,在叙述京府建置沿革和户数之后,大兴府应领“院二,县十,镇一”。院二即中都左、右警巡院。南京路开封府则应该领“院一或二、县十五、镇十五”。上京路会宁府则应该领“院一、县三”。东京路辽阳府则应该领“院一、县四、镇一”。北京路大定府则应该领“院一、县十一、镇一”。西京路大同府则应该领“院一、县七、镇三”。《金史·地理志》未能确认诸京警巡院的独立市政性质和行政地位,与《金史·百官志》记载不合实属不小的失误。

正因为金代都市警巡院已上升为独立的行政机构,行政建制多承金制的元代,都市警巡院制度一恢复,即领“民事及供需”[5](《元史·百官志》),成为独立的都市市政建制。因此,举凡金代置有警巡院的城市就是名副其实的中国古代建制城市。

三、警巡院城市的规模与时空特征

按照前述京府州县胥吏之数,视户口与课之多寡增减之的原则,诸京警巡院设置司吏的数量就直接地反映了警巡院城市的户口规模。但是《金史·百官志》记录的有关行政建制置吏的标准并不统一,使较准确地确定京府州县及警巡院的户数变得困难起来。

在诸京留守司下,“汉人司吏,三十万户以上六十人,二十五万户五十五人,十万户以上四十人,七万户以上三十五人,五万户以上三十人,三万户以上二十四人,不及万户十人”。

在诸总管府下,汉人司吏,“户十八万以上四十二人,十五万以上四十人,十三万以上三十八人,十万以上三十五人,七万以上三十二人,五万以上二十八人,三万以上二十二人,不及三万二十人”。

在诸府下,“汉人司吏,若管十六万户四十人,十四万以上三十八人,十二万以上三十五人,十万以上三十二人,七万以上三十人,五万以上二十五人,三万户以上二十人,不及三万户十七人”。

诸节镇下,汉人司吏,则依诸府例;诸防籞州下,汉人管户五万以上置司吏二十人,“以率而减”;在诸府节镇录事司下,司吏,“户万以上设六人,以下为率减之”。但在诸县,“万户以上为上(县),三千户以上为中(县),不满三千(户)为下(县)”,其置司吏之数,“中县司吏八人,下县司吏六人”。[2](《金史·百官志》)

考察这些史料可以发现,诸行政建制领属户数越多,平均每司吏负责验实的户数越多;反之,平均每司吏负责验实的户数则相对减少。如诸府下,每司吏由验实四千户渐次减少到一千七百六十户;而在诸县中的中县,每司吏负责验实的户数最多一千二百户,最少仅四百户左右;下县每司吏负责验实的户数则在五百户以下。在基层行政建制的县,每司吏负责验实的户数明显偏低,这显然与县属乡村户口居住分散直接相关。因此,确定户口繁剧的都市警巡院的户口规模,最有参考价值的莫过于户口同样相对集中的诸府节镇录事司城市置吏的户数比例,即万户以上设司吏六人。依此,中都一警巡院下置司吏十八人,左右二警巡院共置司吏则为三十六人;中都城市当有六万户以上的城市居民。南京和西京都市警巡院均置司吏十人,均应有一万六千至二万户的城市居民。东京都市警巡院置司吏八人,则当有一万二千户城市居民。上京和北京都市警巡院均置司吏六人,则均应有一万余户城市居民。因此,金代诸京城市规模差异甚大,其中京师中都是当时户口最为繁剧的城市,故有左、右二警巡院的设置。迁都南京之后,南京城市户口迅速膨胀,故而亦置左、右二警巡院管理之,并以左、右警巡使兼行南京城市弹压。[2](《金史·宣宗纪》)而东、西、上、北四京则因城市居民相对较少,不仅置设司吏较少,而且亦未置警巡副使。

按《金史·百官志》记载的官吏员额属章宗末年规制,兼《金史·地理志》记载的府州户数系泰和七年(1207年)检括数[6],故诸京城市司吏及其相应的户数亦应属于章宗泰和七年;即章宗泰和七年时,中都六万余户,南京和西京一万六千至二万户左右,东京一万二千余户,上京和北京一万余户。

但在金宣宗迁都南京、中都失守后,中都城市便迅速地衰落了,而南京所在的河南成为“河北溃散军兵、流亡人户,及山西、河东老幼”的迁徙侨居之区[2](《金史·胥鼎传》),其中开封府地区军民户曾剧增至一百七十四万余户;(注:《金史》卷25《地理志》。按开封府为南京所在,除领左右警巡院外,还领有十五县十五镇。)南京更是军民户口辐凑之地。据文献记载,仅天兴元年(1232年)五月,“大寒如冬”,“汴京大疫,凡五十日,诸门出死者九十余万人,贫不能葬者不在是数”;[2](《金史·哀宗纪》)至翌年四月,蒙古骑兵攻占汴京时,四方“避兵居汴者”,仍达“百四十七万人”。[5](《元史·耶律楚材传》)若加以当时政局动荡,“放迁民出京”者,是时南京城市户口众多,总人口当在二三百万口上下。由此亦可见,宣宗迁都汴京后,汴京及其周围地区户口在短时期内剧增至一百七十余万户是可能的。但金哀宗走归德、入蔡州,尤其蒙古骑兵占领南京之后,户口繁剧一时的汴京很快又衰落了。

金代警巡院城市在地域空间上表现了以中都为中心,西京、北京和东京相对集中地分布于东西向农牧文化交错过渡的带状地区或其边缘的特点。这既是地缘政治关系、民族依存关系和经济文化连带关系共同作用的结果,又是来自东北地区的女真人继承辽代诸京制度和都会格局,力争军事攻守进退有据、物质供给拥有保障的必然选择。在广大东北地区只有上京一个警巡院城市,虽偏在一隅,且在海陵王迁都中都、削上京之号[2](《金史·地理志》)后又衰落了二十余年,但作为女真兴王之地或称金源内地的都会,至大定十三年(1173年)世宗复号上京,二十四年(1184年)亲赴上京燕劳乡间宗室父老,驻跸长达一年之久[2](《金史·世宗纪》),正反映了金王朝最高统治者对其龙兴之地的重视及其地位的重要。在广大中原地区也只有南京一个警巡院城市,金初仍称汴京;贞元元年(1153年)迁都中都时,更号南京[2](《金史·地理志》),为金王朝陪都。南京遂成为海陵王实现其“天下一家,然后可以为正统”[2](《金史·佞幸传》)野心的理想场所;正隆三年(1158年)始集结军队、营建宫室,六年(1161年)百官赴南京治事,六月海陵至南京,开始调兵遣将,大举伐宋。[2](《金史·海陵纪》)南京成为海陵王南伐宋国,统一江南的基地。世宗之后,南京作为中原都会一直是金人统治黄河中下游地区的区域中心,故有金贞祐初在蒙古骑兵攻掠之下由中都迁都于南京的举措。因此,南京在金王朝京城制度史和空间布局上也占有重要地位,不容忽视。

总之,金代诸京警巡院的空间格局,不论是在军事攻守和稳定民族关系上,还是在推进区域经济开发和文化发展上,均具有不可忽视的合理性,因而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对稳定金王朝的政治统治发挥了重大作用;而都市警巡院的建置,及其对都市实行独立有效的行政管理,无疑也提高了都市在众多城市中的地位,推动了都市的发展。因而都市警巡院独立行政建制值得重视和探讨。

在金代六个警巡院城市中,中都在辽为南京,北京在辽为中京,西京和东京一仍辽代之旧称,亦均有警巡院建置。[4](《辽史·百官志》)相比之下,只有辽上京临潢府伴随辽朝的灭亡、地位下降警巡院亦就罢置了。但随之而来的则是作为金源内地的上京成为金初皇都和盛时龙兴之地的陪都创置了警巡院。因此,尽管辽金更代之后的金初诸京警巡院制度随着都市的衰落废置了一个时期,但至贞元初再置都市警巡院,实际上仍沿用并完善了辽代都市警巡院制度,建置了中都、北京、西京和东京警巡院,从而表现了辽金两代都市发展在很大程度上的继承和连续性;同时伴随金王朝版图扩展,警巡院城市在南北两个方向上又得以迅速兴起和发展。但至蒙古人南下灭亡金朝的战争中,因诸京城市的严重残破,警巡院建制又一次废弃了。直到忽必烈即位才又陆续恢复了金上京之外的诸京警巡院城市管理行政建制,并于至元元年(1264年)于其龙兴之地的开平设置了上都警巡院。而伴随元帝国两都制(大都、上都)的确立,金代诸京地位下降、警巡院地位衰落,西京、北京、东京及南京都市警巡院先后改置为录事司或废入倚郭县[7],但在原金中都基础上兴起的元大都城市地位却得到突出的发展,至元代中期陆续增置警巡院到五个,表明了大都地位的上升和都市管理的加强。

总之,金代都市警巡院的建置,不仅为我国古代都市进行独立专门化城市管理提供了行政组织保证,而且推动了都市的健康发展及中国古代建制城市的兴起,在城市发展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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