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刑事侦察学理论研究的几点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几点思考论文,学理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我国刑事侦察学的理论研究,一如整个公安学的理论研究,近年来成绩斐然,令公安学界乃至整个社会科学界侧目。笔者欲通过本文对刑事侦察学理论研究中的几个问题一陈管见,以作引玉之砖。
一、两个蕴意迥然的命题——刑事侦察学的“基础理论”与“理论基础”
迄今为止,国内刑侦研究中仍未取得共识且一直争论不休的一个问题是关于刑事侦察学基础理论与理论基础的界定。比较近似的现象是认为应当有“一种”或“几种”其他科学成为刑事侦察学的基础理论。较有代表性的有以下几种:1、 认为哲学或“侦察哲学”应成为刑事侦察学的基础理论;2、认为系统论、信息论、 控制论等“现代三论”应成为刑事侦察学的基础理论;3、认为决策科学、科学方法论、 同一认史理论等或单一或共同构成刑事侦察学的基础理论。(这些观点散见于近年来发表的论文或出版的教材中,在此不一一列举)
笔者认为,这里首先应当区别“理论基础”与“基础理论”是两个不容混淆的概念。“理论基础”是指学科理论研究的一般指导原则,“基础理论”则是指该学科自身的立论依据,是由一系列基本概念和该学科的基本原理所构成的回答该学科本质和核心问题的内容体系,它是学科的研究起点,也是学科中最主要、最稳定的那部分。显然,“基础理论”和“理论基础”是两个迥然不同的命题。
任何一门科学,从根本意义上讲,都有其学科研究的指导原则和科学方法,即理论基础。每门科学的理论基础归根结底应当是且只能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即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马克思主义哲学是关于自然、社会和思维最一般规律的科学,是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的物质观、运动观和时空观,唯物辩证法和辩证唯物论的认识论,唯物史观,等等,对整个刑事侦察学都具有带根本性的指导作用,它无疑是我国刑事侦察学唯一的理论基础。我们既不能把这“唯一的”理论基础当作刑事侦察学的“一个”基础理论,也不能用其它一门或几门具体科学来替代刑事侦察学的理论基础。
诚然,人类许多优秀的科学研究成果,自然科学和其他社会科学中许多具体的科学方法,已被广泛引用、借鉴或渗透到刑事侦察学的基础理论和具体对策的研究中来,但这仅仅是借鉴和引用,是运用其他科学已经取得的先进科研成果转化为侦察破案的具体对策和手段,而不是取消和替代,也不是用其他科学来充任刑事侦察学的立论依据。各门具体科学只能与刑事侦察学相互借鉴、相互渗透,而不可能成为刑事侦察学的基础理论,它们与刑事侦察学只能是具体科学之间的并列关系,而不可能是包容关系或属种关系。
近年来有的同志又提出了所谓“侦察哲学是侦察学的基础理论”和同一认定理论是整个刑事侦察学的基础理论的观点。有的同志认为:“作为侦察科学基础理论的侦察哲学是由侦察辩证法、侦察认识论和侦察方法论等内容有机构成的整体。”(见《公安大学学报》1992年第一期,第8页, 张兆端《论侦察哲学是侦察科学的基础理论》)但作者的观点中除了只是在普通哲学的术语和一般原理中加上“侦察”这一限定词外,并无其他实质内容可言。倘若侦察学的基础理论非要撰写一个“侦察哲学”,是否其他具体学科如语言学、数学、法学等等,也要统统造出一个某某哲学来作为它们的基础理论呢?这种观点的粗疏显然是不言自明的。笔者对把同一认定理论作为整个刑事侦察学的基础理论的观点也不敢苟同。同一认定在刑事侦察学中的特定涵义是指“专门研究如何运用科学技术手段来确定受审查的嫌疑客体(人或物)同犯罪事件有关的正在寻找的那个客体是否同为一人或同为一物的科学理论”。刑事侦察学同一认定中的“同一”不同于哲学中的“同一”概念,后者是指客观事物在其发展过程中的每一种矛盾的两个方面各以和它对立着的方面为自己存在的前提,双方相互依存、相互联系。又相互对立、相互斗争,且依据一定的条件相互转化。而同一认定中的同一,仅仅是指检验的结果是否为同一人或同一物的问题,即自身同一。同一认定理论只是刑事侦察技术鉴定的基础理论,而不是整个刑事侦察学的基础理论。以刑事侦察措施为例,尽管侦察措施中的摸底排队、侦察辨认、公开搜查、侦查实验等看似或多或少带有同一认定的性质(其实应列入“种类认定”范畴),但许多具体的防范性侦察措施和强制性侦察措施却毫无同一认定的属性可言。将同一认定理论作为整个刑事侦察学的基础理论容易导致以偏概全的错误。
刑事侦察学的基础理论是什么呢?笔者以为这只能从刑事侦察学自身的科学体系中去寻找。如前所述,基础理论是由该学科一系列基本概念、基本原理所构成的回答该学科本质和核心问题的知识体系。因此,我国刑事侦察学的基础理论,由其学科性质和研究对象所决定,可从其纵向的理论框架和横向的侦察构成理论上展开研究。从刑事侦察学的纵向理论框架看,刑事侦察学的基础理论应该包括:
(一)关于刑事侦察学的研究对象、学科性质、历史沿革、刑事侦察学的研究方法以及刑事侦察基本原因的研究;
(二)关于刑事侦察学与相关学科的关系以及同国外、境外刑事侦察学或有关学科的比较研究;
(三)关于刑事犯罪案件一般规律特点的研究;
(四)关于我国刑事侦察的特点、刑事侦察的方针和原则的研究;
(五)关于侦察措施、侦察技术、侦察情报、侦察特情、侦察谋略以及侦破方法等一般原理的研究。
从横向的侦察构成理论上看,刑事侦察学的基础理论则可包括:
(一)对侦察客体和侦察对象——刑事罪案及构成要素的研究;
(二)对侦察主体——侦察人员相关因素的研究;
(三)对制约侦察和反侦察主客观因素的研究;
(四)侦察主体与侦察客体及其诸因素间相互关系的研究,等等。
上述内容即构成了刑事侦察学的基础理论,没必要也不需要在其之上或在此之外再牵强地去附加“一个”或“几个”基础理论。
二、不容忽视的学科研究空白——反侦察理论与境外侦察理论研究
刑侦实践与刑侦理论的良性循环和不断更新,构成了刑事侦察学生命力常青的发展图景。如果说近年来刑侦理论研究的成果堪称车载斗量,那末以下两个方面却还近乎是研究的处女地和空白点:
(一)反侦察理论研究——刑事侦察学理论研究的当务之急
侦察与反侦察,是刑事侦察中一对基本矛盾的两个方面。所谓反侦察,就是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分子针对侦察机关和侦察人员的侦察行为所采取的对抗性的措施和行动。反侦察理论研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自不待言,“知己知彼,百战不殆”,“要学会破案的方法,首先要掌握和善于识别作案的方法和反侦察手段”。笔者认为,反侦察研究应成为刑事侦察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理论研究框架,可侧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1、对反侦察活动规律的研究。尽管每起刑事案件、每个犯罪分子的反侦察行为总体上各不相同,但就某一地区、某一时间段或某一类型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分子的反侦察活动来说,从反侦察的活动方式或到行为内容,都包含着某种共同的内在规律,这种内在规律支配着犯罪分子的反侦察行为,制约和影响着犯罪分子的整个反侦察行动。我们不难发现铁路线上的流窜惯犯都有一套相似的在列车上作案后迅速逃窜、对付追捕、隐匿和销售赃物的反侦察伎俩;“老、少、边、穷”地区的乡村与沿海开放地区农村的盗窃分子,除在盗窃目标、作案方式等方面互存共性外,在作案后反侦察活动的方式、方法上也是各有特点的。这就决定了对反侦察活动规律的研究是反侦察理论研究的核心。
2、对反侦察手段的研究。当前犯罪分子的反侦察手段已不囿于“ 甲地作案、乙地藏身、丙地销赃”这种“黄鼠狼”式的作案方式和作案时为不留指纹而戴手套、不留足迹特征而穿袜子或异鞋、不留气味而洒汽油、酒精等“手工业”式作案手段。现代科学技术知识的普及,使犯罪分子的智商在提高的同时,可供其利用的作案工具也在日益“现代化”。近年来利用机动交通工具和现代通讯工具作案后迅速逃窜、勾通联络,采取电钻、气焊等方式破门撬锁的案例已不鲜见,利用计算机、复印机、传真机和信用卡作案的苗头也已在国内开始出现。可以预见,随着经济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文化水平的普遍提高,今后犯罪分子的智能化反侦察手段将会较现在有过之而无不及。加强对反侦察手段的研究,无疑是反侦察理论研究的重点。
3、对有组织的反侦察活动的研究。团伙犯罪和集团犯罪以及境外 犯罪组织的渗透性和直接介入性犯罪已成为当今我国刑事犯罪案件的一个新特点。有组织的犯罪往往是有预谋的犯罪,其犯罪预谋不仅表现在犯罪前的周密策划、犯罪中的精心实施中,而且也表现在犯罪后的一系列有组织、有准备的反侦察活动中。作案后有组织有计划地匿踪灭迹、伪装应变、集体分赃、合伙潜逃以及订立攻守同盟,等等,都是有组织反侦察行为的表现。对有组织的反侦察活动的研究也是反侦察理论研究的一个重要方面。
4、对反侦察心理的研究。 犯罪分子的反侦察心理总体上亦属于犯罪心理的范畴。每一起刑事犯罪案件,从犯罪目标的选择、犯罪前夕的准备,到犯罪行为的实施、犯罪结果的暴露,直至犯罪后的伪装应变,都有一条相对稳定的心理轨迹。换言之,每起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分子都存在反侦察心理,只是有的慑于法律制裁,作案后主动交待的心理占支配地位,采取了投案自首等积极行为(资料统计表明这只占少数),多数则由其反侦察心理支配,表现出惊恐不安,刺探、观察侦察机关动向;积极伪装,貌以协助侦察破案;混水摸鱼,传播、散布流言蜚语;陷害无辜,阴谋转移侦察视线;罪后潜逃,企图逃避缉拿归案;捕后拒供、妄想免除法律制裁等反侦察行为。因此,从一定意义上说,反侦察心理研究是整个反侦察理论研究的基础。
(二)境外侦察理论的研究——借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刑侦学研究者近年来在借鉴和引进国外侦察研究成果方面做了不少富有成效的工作,关于侦察技术、侦察理论的译著和译文数以百计,有的刑侦学者也曾被派往国外进修考察或讲学交流,这些都为我国的刑侦理论研究和实际工作提供了不少有益的启示和丰富的资料。但笔者认为刑侦理论研究对外开放的力度和广度都还不够,同时深感现存引进的境外刑侦研究成果中,相比较而言,欧、美、日等西方国家的东西多,而对毗邻或仅海峡之隔的港台的刑侦技术和理论引进和研究都比较少。究其原因,盖因数十年的长期封闭、海峡两岸互不往来以及片面强调刑事侦察学的阶级性和秘密性所致。应该认为包括港台在内的境外侦察技术和具体的侦察对策,随着其科技文化的发展,其中的确有不少值得我们借鉴和引进的东西。对境外的侦察理论和侦察技术,我们当然不可生吞活剥,但大胆地引进,然后根据我国的国情和刑事侦察工作的实际,存良除莠,为我所用,却非常之必要。况且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两岸交流的逐渐增多,1997年香港回归祖国以及早存在的境内外犯罪分子的相互勾结和相互渗透,这种引进和研究就显得更加迫切和必要。
三、“三板斧”、“四大支柱”与“五块说”的流变——刑事侦察学学科体系构建展望
刑事侦察学发展到今天,已成为一门对象专一、脉络清晰、体系严密的社会科学,但正如任何科学都需要不断地深化研究和丰富发展一样,刑事侦察学随着刑侦实践的发展也需要不断地补充和完善。仅近十几年来,我国刑事侦察学就已历经了一个丰富的发展演变过程,从八十年代初的“三板斧”——侦察措施、侦察技术、侦破方法,到八十年代中期的“四大支柱”——在“三板斧”的基础上加上“侦察谋略”,直至八十年代末的“五块说”——在“四大支柱”的基础上再增加“研究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规律和特点”、“研究刑事侦察组织机构的设施”等内容,均呈现出不断丰富、充实、日臻成熟的演变过程。笔者认为,刑事侦察学的发展,不应只是内容上的简单添加(这样下去势必导致刑事侦察学研究对象的过于宽泛而失之严密),而应是在刑事侦察学特有的研究对象和逻辑起点下,各个组成部分的有机组合。个人以为刑事侦察学的学科体系应包括以下组成部分:
(一)刑事侦察学的基础理论部分。这一部分是刑事侦察学的核心和主干,它对整个刑事侦察学及其各分支学科起着统率和指导的作用,具体研究内容如前所述,此不赘言。
(二)侦察措施和策略部分。这一部分是包括对刑事侦察过程中为揭露、证实和制止犯罪,依法所采取的各种侦察手段和各种计策谋略的研究。
(三)侦察情报部分。这一部分是对在刑事侦察过程中为侦察决策和部署侦察行动所提供的犯罪信息及其加工品的研究。
(四)侦察技术和技能部分。这一部分既包括研究在刑事侦察活动中运用有关科学技术的原理和方法,发现和收集、检验和认定犯罪痕迹物证或有关反映形象的侦察技术学(包括手印学、足迹学、笔迹学、法医学、刑事照相学、刑事化验学、微量物证技术学等),又同时展开对诸如现场笔录、现场的绘图、擒拿格斗、防暴救险等各项侦察技能的研究。
(五)侦察程序和方法部分。这一部分研究刑事侦察的一般程序、基本步骤以及各类刑事案件包括严重暴力案件、疑难案件和境外犯罪案件的侦破方法。
显然,上述五个部分又已经形成或将要形成刑事侦察学属下的各个子学科,而且随着侦察实践的发展和理论研究的深入,它们又不断地得以补充和完善。构建起体系更加严密、内容更趋科学、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刑事侦察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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