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盐商垄断”理论探讨_明史论文

“惠州盐商垄断”理论探讨_明史论文

对“徽州盐商垄断”说的商榷,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徽州论文,盐商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02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9864(2003)04-0029-08

明清时的徽州盐商,不但在浙盐经营中始终占重要位置,而且与当时另一大商业劲旅(西北商)一起,构成全国第一大盐种——淮盐的经营主体,并形成中国封建晚期最具实力的商业资本集团——淮商集团。因据盐法,只有持引人才能经营盐货,故有人认为,明清时的盐商是垄断性商人,盐引就是其垄断的凭证。明万历四十五年,两淮盐业发生一次“纲运化”变革。即凡被纳入名册的商人,可将其持有的盐引“永永百年”地据为窝本。故又有人认为,这是盐商垄断的深化。即由原来的一次性垄断,演变为世袭化垄断。再到清道光十二年时,陶澍在淮北改纲为票,一时间北盐销量超过原有的定额。故有人说,这是一次打破盐商垄断的变革。徽州盐商也因上述而自然是垄断性商人。但明清时朝廷从未把对盐资源及其商品的垄断权,放弃给商人(或与商人分享)。徽州盐商无论在浙盐或淮盐经营中占据多么重要的位置,他们都未获得经营的垄断权(含与朝廷分享垄断的权利)。下面,本文就上述三个方面的问题进行讨论(注:本文是笔者试图对以往探讨的一个小结和提高,故内容可能有所重复,敬请谅解。),以证实徽州盐商与当时的众多盐商一样,都不是垄断性商人。故所谓的“徽州盐商垄断”说不能成立。

一、开中盐法的实施和嬗变,均未赋予商人以垄断的权利

众所周知,盐课一向是封建朝廷的重要经济支柱。如明万历时,盐课约占国家财赋收入的一半,两淮盐课又约占全国盐课的一半(注:李汝华:《户部题行十议疏》,见陈子龙《明经世文编》卷四七四《两淮盐政疏理成编》。)。故历代封建朝廷都对盐资源及其商品实行垄断。又因自然经济条件下的一个基本矛盾是,统治集团对社会经济摄取量的增长速度要大于社会经济增长速度,故封建朝廷既不可能放弃对盐资源及其商品的垄断,也不会与他人分享这种垄断。这就是所谓的“煮海之利,历代皆官领之”(注:《明史》卷八十,《食货四·盐法》。)。只是在不同的时期,朝廷的垄断方式可能有所不同。

明洪武三年始行的开中盐法,是明清两代盐制的基础。其大体含义是:“召商输粮而与之盐”。商人为获得一引盐而须上纳的粮食数量,被称之为“则例”。实施时,“编置勘合及底簿,发各布政司及都司、卫所。商纳粮毕,书所纳粮及应支盐数,赍赴各转运提举司照数支盐。”并严格规定:“鬻盐有定所,刊诸铜版。犯私盐者罪至死;伪造引者如之。盐与引离,即以私盐论。”(注:《明史》卷八十,《食货四·盐法》。)由这些文字可看出,盐引是在商人纳粮之后才给的(其具体程序从略)。故盐引的本质,就是作为商人向朝廷缴费纳课的凭证。所谓“持引行盐”,实际就是“先纳课,后行盐”(该原则在明清数百年间始终未变)。“鬻盐有定所”,则只是为了便于管理。明清两代的引岸制度,其根本目的就是为了确保朝廷对盐业利益的获取。“盐与引离,即以私盐论”,则更表明朝廷为了确保盐利,宁肯错杀一百,也绝不许贩私者漏网。

封建朝廷对盐资源及其商品实行垄断的最基本思路,是“国家专卖”制。但该制度下的所有资金投入(从盐货生产开始,到销售收入的回笼,可被视作一个经营循环),均是由朝廷自负。故对朝廷而言,该制度的两大弊病是,资金周转速度缓慢和经营风险过大。尤其在运输条件困难和贪官污吏横行的时候,“国家专卖”制的弊病就更为突显。早在宋代,就因“三京、二十八州军,官自辇盐,百姓困于转输”,“得利微而为害博”,便有人提出通商的五大好处(注:《宋史》卷一八一,《食货下三·盐上》。)。明清时的盐政变革,就是给民间商人一定的经济利益,以调动其资本和劳力的积极性,使朝廷从盐业经营的烦琐事务及风险中解脱出来,完成一个由专制性经营,到专制性收税的嬗变过程。其中,明代的特点是变,清代则是巩固和深化。现把明代的嬗变过程扼要叙述如下:

1.明初,灶户是国家盐货的生产者。其全部产品(含正额盐和余盐)均须上缴官仓,但余盐可获得高于正额盐一倍的工本费。商人则是在纳粮后到官仓支盐。他们不得与灶户发生经营关系。即“丙午岁定,岁办(正额)盐每引四百斤,官给灶户工本米一石”(注:《钦定续文献通考》卷二十,《征榷考·盐铁》。)。“余盐者,灶户正课外所余之盐也。洪武初制,商支盐有定场,毋许越场买补;勤灶有余盐送场司,二百斤为一引,给米一石。”(注:《明史》卷八十,《食货四·盐法》。)故这时朝廷是全部盐货的拥有者和经营者。

2.工本米改为工本钞,并随着钞值的不断下降,灶户的实际收益也不断下降。他们只能通过加大余盐产量的方式以维持收益。但朝廷因自身经济状况的不断恶化,已无力包收灶户日益增加的余盐(即无力向灶户支付日益增加的余盐工本费)。到正统六年时,“令淮浙劝借支盐客商米麦,振给贫难灶丁”。弘治二年,“许两淮守支客商买灶户余盐补官引”(注:《钦定续文献通考》卷二十,《征榷考·盐铁》。)。前已指出,商人的盐引是在向朝廷纳粮后获得的。但到弘治初年时,他们获得盐引,可不到官仓去支盐,而凭引向灶户购买余盐。这意味着,凡“买灶户余盐补官引”的商人,他们将付出两份代价,才得到一份盐。其中的一份,已演变为纯粹的盐课(即商人向朝廷交纳粮食,仅得到一份盐引)。当然,“许”的潜台词,包含有“自愿”的意思。这时的正额盐仍全部上缴官仓。商人获得盐引后,仍可到官仓去支盐,但他们必须守支。正是这“守支”问题,迫使商人愿以两份的代价,去获得一份盐。而且也正是这“守支”问题,导致明代两淮盐政发生一系列的嬗变。对此,本文稍后还有叙述。

3.到万历年间,嬗变已基本完成。即这时两淮商人所付出的正额引价和余盐课银,都是以盐课的形式上缴给朝廷。且他们不能再到官仓去支盐,而是必须向灶户购买。如约万历四十年时,淮盐正引价为每引银0.65两,余盐课银每引0.7两,火盐价每引银0.375两(五桶为一引,一桶150斤,已包括正额盐和余盐;桶价则为银0.075两)(注:汪崇堉:《明清两淮盐利个案两则》,载《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0年第3期。)。这时朝廷已由专制性经营,演变为专制性收税。官仓的职能也随之消失。即史料称:“明行边中海支之法,濒海各场并办仓盐。商人纳粟于边,持引赴场支盐;官即以仓盐给之。自万历以后,仓盐折征,此制遂废。”(注:《清盐法志》卷一六0,《垣收上》。)

以上表明,朝廷通过盐法的嬗变,并未放弃或削弱对盐资源及其商品的垄断。余盐开禁后,商人虽只在运司纳银即可,但余盐必须附于正引一起运销。这样,盐引的本质作用未变,倒是其支盐的功能消失了。

前已提及,“持引行盐”的本质,就是“先纳课,后行盐”。且在明代,朝廷因经济利益的需要,始终对盐商采取过度提前敛取的政策,使商人在纳粮之后,要守候多年才能行盐。这就是所谓的商人困“守支”问题。从明初到明后叶,两淮盐商的守支时间,少则几年,多则十年,甚至十几年,以致商人在扣除守支费用之后无利可图。这无疑严重挫伤商人报中(即参与开中)的积极性。故明代盐史资料中,关于“商贾少至”、“趋中者少”、“报中寝怠”及“商人鱼散”等记载颇多。可以说,在明代的两淮盐业中,许多重大的盐政变革(或事件),如开中则例的一次次降低、“不拘资次支给”政策的出台、“常股盐”与“存积盐”问题的出现、余盐开禁及其在运司纳银、边商与内商的分化和摩擦(含“告掣河盐”),以及中后叶一次次的盐政疏理等,都与因困守支使商人无利可图,不愿参与新盐开中,从而导致朝廷收益无着落有关。

众所周知,在明万历四十五年以前的两淮盐业中,盐引的使用是一次性的。若开中盐法的实施和嬗变,已赋予盐商以垄断的权利,且商人也确实建立了自己的垄断地位,则朝廷为何还要不断地翻新花样,以招揽商人?难道明代的经济形势,已迫使朝廷必须向商人移交(或与商人分享)垄断权,且朝廷在强大的商人势力面前,已处于“节节败退”的境地?实际上,所谓的商人垄断从未有过。其真实情况即如上所述:商人按开中则例向朝廷缴纳粮食后,还须支付多年的守支费用。他们因无利可图,便不愿参与开中。朝廷为招揽商人,则只好一次次降低则例。而当则例降到难以再降时,又只好出台其它政策。我们在分析明代盐商的获利问题时,若忽略困守支的存在,则将使自己的判断出现偏差(注:由张海鹏、王廷元先生主编的《徽商研究》(安徽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其“垄断贸易与徽商的商业利润”一节中称:“明初的制度,每引为盐200斤。……即是商人输米1.5斗至3斗至边塞即可获盐200斤。那么,商人支盐行销于民间,每引又可获米多少呢?……由此我们可以断言,明初商人贩盐行销,每盐一引必定可以获米5石以上。姑以每引易米5石计之,则盐的销售价格当为收购价格的16倍乃至33倍。盐商为了报中行盐,固然还要在运输粮食、引盐以及贿赂官府等方面付出极高的代价,但其获利之厚仍然是其他商人所不可比拟的。”(见该书第47页)这里先要指出,每引1.5斗的开中则例,是指“山东、河东、福建、四川、广东盐”(见同书同页),它不适用于淮浙二地,故所谓的“33倍”就不存在。其次,“16倍”初看起来似乎不得了,但在扣除商人长年的守支费用(有的甚至是拉家带口在两淮守支,现若以十年考虑)之后,则应是“无利可图”,而不是利润丰厚得“不可比拟”。为明悉困守支时间之长,可引述下列史料:“宣德三年(1428)更定纳米中盐例,其年远守支者改给以资本钞。……洪武中(姑以洪武三十年计,1397)中盐客商,年久物故,代支者多虚冒,请按引给钞十锭。……至正统五年(1440),商人有自永乐(姑以永乐二十年计,1422)中候支盐,祖孙相代而不得者”;弘治二年(1489),“许两淮守支客商买灶户余盐补官引。……令守支客商成化十五年(1479)以前无盐支给者,许收买灶丁余盐……”。(见《钦定续文献通考》卷二十《征榷考·盐铁》)洪武三年始行开中盐法时的则例是很高的,“大同仓入米一石,太原仓入米一石三斗者,给淮盐一引,引二百斤。”(《明太祖实录》卷五十三,洪武三年六月)后因困守支才使则例逐渐降低。为了解古代往边塞送粮的艰苦,特参照一条由广西镇安府往云南普安卫送粮的史料:“……舟车不通,陆行二十五日始至普安。道远而险,一夫负米仅可三斗。给食之余,所存无几。”(《明太祖实录》卷二三二,洪武二十七年三月))。

二、“纲运化”无深化盐商垄断的目的和效果

万历四十五年,两淮盐政经历过一次历史性的疏理。此后便实行“纲运化”,即纲运法的实施。下面,本文要对该法的出台背景,及核心内容与实质进行讨论。

1.背景

当时户部为对两淮盐政进行疏理,尚书李汝华曾奏有《户部题行十议疏》(注:李汝华:《户部题行十议疏》,见陈子龙《明经世文编》卷四七四。)。现由该奏疏,可看出这次疏理的背景。原来,到万历四十四年时,两淮盐业已面临崩溃的危险。其首要表现是:“两淮盐课(指余盐课银——本文注)停压两年有半,已少银170余万(两)有奇。今岁……是将又压半年矣。合三年,则欠(银)200余万(两)矣。”此外,各地又“实共欠盐粮银(即开中盐粮折银——笔者注)230余万(两)”。再有,因“十数年来,自各阉行浮课、壅正盐,边引不售,边商赔累”,而以“克减斗头”等方式导致朝廷的实际开中损失,“已亏边饷(银)300余万(两)”。即“所亏国计,遂至(银)700余万(两)矣”。故李汝华叹道:“计内帑淮盐,所入不过(每年银)120万(两)有奇耳,乃令国计亏至700余万。目今已后,尚未可知。然则中涓竭泽,其于国家,利耶害耶?”

本文不对“中涓竭泽”问题进行讨论,但要指出,所谓的“欠”和“亏”都是由朝廷自身原因造成的。那就是“行浮课、壅正盐,边引不售”。万历时,朝廷经济危机严重,阉宦税监四处敛财,两淮盐业当然不能幸免。“行浮课”,就是“倚借浮课,肆行大盐”(注:李汝华:《户部题行十议疏》,见陈子龙《明经世文编》卷四七四。),造成大量正引和额盐同时壅积,即“十数年来,单壅掣稀”(注:袁世振:《盐法议一》,见陈子龙《明经世文编》卷四七四。)。且又变本加厉,从“借”演变为“征”。“朝廷预借商银四百余万(两)。今不言借而言征。惟征之一字,可以行法,故执敲朴以鞭笞之。预征于十年之前,又套搭于十年之后,惨刑血比。”(注:袁世振:《盐法议六》,见陈子龙《明经世文编》卷四七五。)这里所说的“商”,是指两淮内商,徽州盐商是其主体。故这时的内商资本已被长期占压,他们不但无力预购边商的仓钞,就连余盐课银也无法预纳。这就是上述所称,“两淮课银停压”合计三年,达银200余万两。边商则因仓钞无售,也只好采取“上以套缚,下以套应”(注:袁世振:《盐法议一》,见陈子龙《明经世文编》卷四七四。)的办法,一方面拖欠,甚至逃避开中,使朝廷收益“实共欠盐粮银230余万(两)”,另一方面则在上纳粮食时“克减斗头”(又称“告减斗头”),使朝廷实际收益又损失银300余万两。这就是“塞粟空虚”和“司库空虚,淮商逃散”(注:袁世振:《疏理略说》,见陈子龙《明经世文编》卷四七七。)对朝廷的双面夹击。

此外还应指出,朝廷约在万历四十年后,大幅提高了课额,导致内商成本增加。其中,正引价由每引银0.65两,增至每引银0.92两;余盐课银则由每引0.7两,增至1.45两(注:汪崇堉:《明清两淮盐利个案两则》,见《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0年第3期。)。这势必要增加淮盐在口岸的销售价格。但因口岸官府(指汉口)于万历四十三年(乙卯),强行将盐价控制在每小包银0.05两,迫使水商亏本鱼散。结果市面缺盐,在万历四十四至四十五(丙辰、丁巳)年间,出现每小包银0.2—0.3两的高价位,以至“盐法大坏”(注:袁世振:《与白公祖》,见陈子龙《明经世文编》卷四七七。)。

现可看出,导致朝廷于万历四十五年对两淮盐政进行疏理,并引起纲运化政策出台的原因有两个:一从总体看,仍是朝廷过度提前的敛取政策,严重挫伤了商人的积极性,以使自己处于被“塞粟空虚”和“司库空虚,淮商逃散”双面夹击的困境;二从具体事件看,是官府在大幅增加课额之后,又强行控制口岸盐价,导致商人亏本鱼散,市面出现混乱。

2.核心内容和纲运化的本质

实施万历四十五年淮盐疏理的一位重要人物,是原户部郎中,后升任疏理两淮盐法道山东按察司副使的袁世振。《明经世文编》收集了他为这次疏理而写的《盐法十议》,以及其它的文件和信函。现由其《纲册凡例》(注:袁世振:《纲册凡例》,见陈子龙《明经世文编》卷四七七。),就能看出纲运化政策的核心内容与实质。原来,纲运化“其大旨,(是)以正行见引、附销积引为主”。袁世振称,当时被列入淮南红字簿中的历年积引,约为200万道。他将这些积引分为十等份,也即十纲,“每纲扣定纳过余银者整20万引”。然后,“每年以一纲行旧引,九纲行新引”,计用十年时间销完积引。于是,那些积引的持有人被编入纲册。且每纲代以一字,合起来就是:“圣德超千古,皇风扇九围。”袁世振承诺:“此十字纲册,自今刊定以后,即留与众商永永百年,据为窝本。每年照册上旧数派行新引。其册上无名者,又谁得钻入,而与之争骛哉?”

现不妨设想,若袁世振推行的纲运化政策,确实赋予或深化了盐商的垄断,则那些被列入纲册的商人会如获至宝,并会感谢袁世振。但事实恰相反。前已指出,“困守支”曾一次次挫伤两淮盐商的积极性。进入中叶以后,则例已不能再降,便开禁余盐。因余盐课银是在运司缴纳,且当时尚未预征,故对盐商是一种吸引。但正余二盐并掣,势必要加大盐商的营运资本。故如前所述,明中叶以后的每一次疏理,都是因“困守支”,商人无力再购新引,使朝廷收益无着落而引起的。疏理的办法则为“小盐法”。即减少每引盐的实际重量,以加速将积引消除。万历四十五年的疏理,其最初策划也是“小盐法”(注:袁世振:《盐法议三》,见陈子龙《明经世文编》卷四七四。),但未必尽善。后推出的《纲册凡例》,则更是以行新引为主,销积引为辅,且计划再用十年时间才将积引疏清。而所谓的积引,就是朝廷对商人的拖欠,故纲运化的核心内容,就是以十年还清旧欠为条件,令商人行新引。这自然要遭到积引持有人的反对。尤其是那些持引大户。他们甚至派人游说京城。袁世振闻讯后恼怒,便写《奸囤擅利权揭》,以抨击持引大户,甚至骂持引大户是“奸商”、“奸囤”,“每岁攘夺国课(银)一百数十万(两)”(注:袁世振:《奸囤擅利权揭》,见陈子龙《明经世文编》卷四七六。)。这说明他在恼怒时,无视两个基本的事实:一、正是朝廷以预借或预征方式,占据商银数百万两,才导致一般商人无力收购边商的仓钞。这时若无两淮富商秉承朝廷旨意,收购这些仓钞,则淮盐的开中将告寝怠。现怎能反骂富商是“奸囤”?二、仓钞是朝廷获取粮食后发出的。它长年被压,一定会引起升值。若商人资金长期被占而不计利息,则还叫商人?朝廷的预借或预征,已把这部分利息占去,却为何又反说是商人“攘夺国课”?实际很清楚,若真的是“攘夺国课”,则早就治罪了。当然,袁世振对两淮富商的行动仅限于语言或文字。因他懂得,“每纲去此辈数人,余皆疲乏穷商耳”,故对富商必须“一概抚而用之”(注:袁世振:《再上李桂亭司徒》,见陈子龙《明经世文编》卷四七七。)。后来,也正是这些富商帮了袁世振的忙。至此可进一步看出,纲运化没有深化盐商垄断的目的与效果。商人(尤其是大商人)只是不得已而为之。至于纲运法在清代的情况,则见稍后内容。

袁世振说,当十年疏清积引后,便年年行新引。这实际是做不到的,因困守支的本质就是宏观经济不平衡。既然自明初起,一直到万历年间,该问题从未断过,则它怎能在经济危机更加严重的明后期被解决?或许原有的200万积引可能被还清,但更新的积引又将同时产生。据《明史》记载:“天启时(万历后的泰昌朝只有一年),言利者恣搜括,务增引超掣。魏忠贤党郭兴治、崔呈秀等,巧立名目以取之,所入无算。”(注:《明史》卷八十,《食货四·盐法》。)故由此又看出,纲运化的本质,是把商人的利益与朝廷的拖欠绑在一起。任何想行积引的人,都必须认购新引。这样,朝廷对盐商的拖欠,就能“永永百年”地滚动下去。而那本十字纲册,就是朝廷对盐商的欠帐簿。它由淮南红字簿演变而来。

三、改纲为票不存在“盐商垄断”问题

清承明制。清代两淮盐法,就是由明万历年间的纲运法演变而来,但其条件比明代苛刻得多。原来,清代盐商须一次性“费不赀”,先向朝廷认购引窝,然后凭引行盐。这样,引窝是可世袭的(注:《清史稿》卷一二三,《食货四·盐法》。)。但商人购得引窝,又等于把每年的纳课任务包了下来,并实行“滚总”制度。“两淮旧例,于商人之中,择家道殷实者,点三十人为总商。每年开征之前,将一年应征钱粮数目核明。凡散商分隶三十总商名下,令其承管催追”(注:《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一七八,《户部·盐法·两淮》。)。“如有拖欠,即将该商革退引窝,别募殷实商人承顶。所欠钱粮,著落该商家产追赔。”(注:《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一八二,《户部·盐法·禁例》。)故清代的纲运法,尽管在一般情况下仍表现为“先纳课,后行盐”,但其本质已演变为“不行盐,也纳课”。其含义是:商人即使在某一纲没有行盐(即无该纲的销售收入),但盐课不被免除。若商人缴纳不了盐课,则将其引窝没收,并抄家追赔。而那些被没收的引窝,则又被卖给新的商人。即“新商必交旧商窝价,方准接充。其价之多寡,以地之畅滞为衡。各省引商皆然。”(注:王守基:《山东盐法议略》。)

到乾隆后期,因朝廷及盐政机构(含地方衙门,以下统称为“官府”)的敛取过高,盐价已超出人们的承受能力,故与明代中叶一样,开始出现“私盐泛滥,官盐壅滞”的局面。乾隆五十五、五十六(即庚戌、辛亥)年,淮盐因严重壅滞而连续两纲铳销。所谓铳销,就是将某纲的朱单铳毁,使该纲无盐运岸,以减少口岸的销售压力。但该纲的正杂钱粮不能免除,须“令商人分年完缴”(注:《清史稿》卷一二三,《食货四·盐法》。)。此又称之为赔纳。它势必要加重商人的负担,并导致一部分商人破产。需要说明,约自明代隆庆以降,两淮盐商的运销任务只到口岸(如汉口)为止。口岸以远,则是由另外的商人(清代称水商)来接替。故两淮盐商的成本核算,也只到口岸为止。“私盐泛滥,官盐壅滞”是因官府敛取过高引起的。所谓“官盐壅滞”,又表现为商人已缴纳了盐课,甚至也付出了盐资,只是有大量的盐货被积压在口岸,无法销售出去,使商人的大量资本被压。这时的办法只有两个:一是官府减少敛取,以使盐价下降,“官”自然敌“私”;二是由官府加大缉私力度,以增加官盐销量。但官府一不减少敛取,二又缉私不力,三更令盐商赔纳盐课。至此已可看出,清代纲运制对盐商而言,是更沉重的桎梏。两淮盐商资本,就是从乾隆后期至嘉道年间,因一次次的赔纳而衰落的。现在此基础上,讨论道光十二年淮北改纲为票的背景和实质。

1.改纲为票的背景

清代淮盐,除分南北之外,还有纲食之别。其中食盐销于两淮及其附近地区,纲盐则销往远处,它们都统称为引盐。到嘉道时期,两淮额行引盐计168.55万引。其中淮北纲盐27万引,额征正课银25.95万两(注:李澄:《淮鹾备要》卷三、卷七。)。因这次改纲为票的主要人物是当时的两江总督,并兼理两淮盐政的陶澍,故现把他当时给朝廷的有关奏折内容摘录几条:

(1)“淮北引盐额行河南、安徽、江南四十九州县,除江运之无为州等八处运脚较省,向称畅岸,有商承运外,其余纲食口岸四十一处,商人十七家,……其力可支持仅有二三家,余皆无力办运。本应另招殷商接办,因疲累久著,人皆视为畏途,佥办招徕,一时难得其人。”(注:陶澍:《淮北商力积疲请借项官督商运附片》,见《陶澍集》,岳麓书社1998年版第184页。)

(2)“淮南商力虽疲,然自(道光十一年)开纲以来,尚捆运至五十余万引。淮北则止捆二万余引,较定额不及十分之一,实属疲惫已久。”(注:陶澍:《淮北滞岸请试行票盐附片》,见《陶澍集》第191页。)

(3)“至淮北盐引,疲弊已久,无商领运。”(注:陶澍:《淮南奏销展限折子》,见《陶澍集》第193页。)

(4)“现查淮北每纲,应征课银二十七万二千余两,不特历来从未征起,而且虚耗调剂银两,商疲力竭,久已无人领运。”(注:陶澍:《淮北票运商运之外仍酌运官盐附片》,见《陶澍集》第206页。)

(5)“臣等伏查淮北盐务,实因道远运艰,商力疲滞,……既苦重资无措,欲佥新商,则旧商疲敝可鉴,谁肯旧辙相寻?以致多年来,淮北引目尘封,国课悬宕。”(注:陶澍:《会同钦差复奏体察淮北票盐情形折子》,见《陶澍集》第214页。)

由此可知,淮北本应有盐商十多家,但在改纲为票之前,只剩下二三家;承运能力不及定额的十分之一。其他商人均已破产。且人人视盐运为畏途,故官府即使想招新商,也无人愿意。若分析其原因,则是官府敛取过重,盐商即使通过夹带盐斤获利,也不够赔纳。人都不见了,哪还有盐商垄断?道光十二年的淮北改纲为票,就是由此背景引起的。

2.改纲为票的实质

王守基称:“票盐之异于引盐者:引商捆盐有定额,行盐有定地,永远承为世业;票商则纳一引之课,运一引之盐,额地全无一定,来去听其自便。官盐滞销之由,不外浮费多而成本重,故先减课额以轻成本。淮北定例,每引正课银一两五分,则减为每引七钱。更裁去一切浮费,定为每引杂课二钱、经费四钱。”(注:王守基:《两淮盐法议略》,见盛康《皇朝经世文续编》卷五十一。)由此可见,改纲为票后,盐商获得了一定的自由。但更重要的是,较大幅度地“减课额以轻成本”。故改纲为票的本质,就是在无商人问津的前提下,采取“减负松绑”措施,以招揽商人,使朝廷的盐课收益有望。而所谓的“打破垄断”,则是不存在的。

需要指出,票盐制不是为清代陶澍首创。它早在明代就已经有了。如:

(1)明嘉靖八年,巡按御史王化言:“两浙行盐地凡一百二十五处。商所便者,独三十六处耳。其他商不乐往,故私盐日滋。乞于不通官盐之处,许土商自买盐斤,不拘开报多寡,出给官票。量收税课,执照发卖。销缴解司,以济边储。”(注:《钦定续文献通考》卷二十,《征榷考·盐铁》。)

(2)明隆庆初年,“山东官台等十一场,舟楫难通,商贩不至。……节经题奉钦依,给以小票。每票该盐五百六十斤,共纳银二钱五分。内一钱五分,作本丁课银;一钱作余盐银。各编定行盐地方,不得私相搀越。”(注:庞尚鹏:《清理盐法疏·山东长芦盐法》,见陈子龙《明经世文编》卷三五八。)

上述两条史料表明,无论在明代或清代,票盐制都是对引岸制度的一种松动。首先,凡实行票盐制的地方,都是因引岸制度无法推行(即长期无商人响应,朝廷盐课无着落)而引起的。其次,凡票盐制所采取的措施,又都是“减负松绑”,以招揽商人,使朝廷盐课收入有望。陶澍在淮北试行改纲为票之前,就承认此举是“仿照山东、浙江票引兼行之法”(注:陶澍:《淮北滞岸请试行票盐附片》,见《陶澍集》第191页。)。

四、结论与思索

通过上述分析,已可得出结论,明清时的徽州盐商与当时的众多盐商一样,都不是垄断性商人。下面就几个问题再作简要的讨论。

(一)朝廷并未把决定盐价的大权交给商人。

前已提及,朝廷是利用民间商人资本和劳力的积极性,使自己完成由专制性经营到专制性收税的演变过程。故明清两代朝廷和有见识的政治家,都承认盐商应获取必要的经济利益。但为防止盐商获取过高的利润,则又未把决定价格的大权交给商人。盐货在引地销售,其价格均受官府的制约。清代“《盐法事例》规定:凡商人运盐有定价者,照额发卖,不准加增;无定价者,不得高价病民,违者治罪”(注:张荣生:《古代淮南盐区的盐务管理》,载《盐业史研究》2002年第1期。)。甚至对盐货在途耽搁时间,官府也有明确限制。

尤其淮盐销区是被其它各盐种销区所包围,淮盐课额却又最高,故淮盐销地的官府,其促销官盐的任务也最大。手段之一,便是抑制官盐价格。他们有时甚至抑价过度,使盐商“货到地头死”,以至亏本鱼散。故所谓徽州盐商在官府的庇护下,凭其“独行居奇之势”,肆意哄抬盐价,稍不随意,即以“欺行罢市”的手段要挟消费者,以及所谓明清朝廷的榷盐制度,保证了一部分商人经营盐的垄断特权,使他们可以尽情地扩大盐的购销差价,获取极为丰厚的利润等,均属耸人听闻的言辞。

(二)不能把徽州盐商的长期主角地位,“上纲”为商业垄断。

徽州盐商在明清商业舞台上活跃达数百年之久。笔者曾粗浅论证,《明史》第七十七卷《食货一·屯田》中所称明前叶的淮商,其中坚力量可能就是徽州人。并且,徽州盐商很可能介入了明弘治初年的“叶淇变法”(注:汪崇堉:《徽州盐商介入叶淇变法的可能性》,载《徽州社会科学》1998年第4期。)。而在明清的淮盐经营中,两淮土著商人一直不占主要地位。这容易被解释为徽商霸占垄断的结果。其实不然,因徽商在“入籍”问题上的困难,足表明土著势力的强大。这可先从江南的变革获得启发。明清江南经济结构变革的一大特色,是改稻种棉和家庭手工棉织业的兴盛。但在一定时期里,变革又有明显的地域性分工。其中,商品性农业和家庭手工业,因较少离开或根本不离开原有的土地,风险小,易被人们接受,故主要由自然条件优越的江南人自己从事;而远距离贩运和金融借贷业等,则需要离开土地(甚至远离故土),以成为专业性商人,风险大,故主要由自然条件不好的江南本地人(尤其是外地商人)所为。徽商就在其中扮演重要的角色。

这就是说,经商在当时并不是一种令人羡慕的职业。它虽有可能致富,但风险很大。旧观念以农为本,商人甚至要遭到歧视。当因经济结构变革。需要一部分人口从以粮食种植为代表的传统农业中分离出来,以满足商品性农业、家庭手工业和商业等部门的需要时,自然条件优越的江南人,会首先选择与传统农业仍关系密切的商品性农业和家庭手工业,徽州和其它地方的人,在江南则只能以从事更具分化意义的行业为主。而当商业的风险性、流动性等因素逐渐不被看重时,江南自然会有更多的土著商人出现。再加以“人籍”问题的淡化,徽商融入土著社会,其主角地位便自然消失。故徽州与江南之间不存在所谓的垄断与盘剥,而是唇齿相依,优势互补的关系。

徽商在淮盐运销中的情形则更具特色。在乾隆五十三年的湖广成本单中,约一千六百余里的“江船水脚”及“口岸设店辛工火足房租”,仅每引银1.57两(占总运费的27.2%),而数百里淮扬境内的运费,却每引银4.201两(占总运费的72.8%)(注:嘉庆《两淮盐法志》卷二十四,《课程八·成本下》。)。这似乎让人感到,在淮扬境内的运费中,可能包含着盐商向当地土著势力交纳的“买路钱”。陶澍则称:“两淮藉盐为食之人,不下十数万众。”(注:陶澍:《复奏仪征绅士信称捆盐夫役因闻课归场灶之议纠众赴县哀求折子》,见《陶澍集》,岳麓书社1998年版第175页。)此外,盐商在汉口,还要向这里的土著势力交纳“岸费”,每年达银数十万两,甚至上百万两(注:嘉庆《两淮盐法志》卷二十五,《课程九·经费上》。)。总之,各地的社会和经济发展,都有其各自的特色和不平衡性。在现代生活中,也同样有地区间的特色和不平衡性。我们都不可简单地将其“上纲”为垄断。

(三)不能把“窝”的一般排他性,“上纲”为商业垄断。

明清时的引岸制度(即盐窝制度),确有一定的排他性。但这种排他性,与商业垄断有本质的不同。我们不能把未获得真正商业垄断权利的一般排他性(如引窝的地域排他性),“上纲”为商业垄断。属于该类排他性的例子还有:

1.《儒林外史》第十七回写道:“……一个凶神的人,赶着他大儿子(即匡超人之兄,匡太公之长子——本文注)打来了,说在集上赶集,占了他摆摊子的窝子。”这是发生在明清时期的摊位之争(即一般利益之争),而不是商业垄断与反垄断之争。

2.在现实生活中,也有大量的商业摊位和门面(甚至大楼),已租赁或出售给私人所有。这些摊位、门面及大楼,在利益的归属上会有一定的排他性,但我们不会说,这就是商业垄断。此外,还曾有过副食品的定点供应问题。即规定居民在一定的期限内,凭票到某一商店,购买某一副食品(如过节物资),这也不是为了垄断,而是为了管理。

(四)不可因“国家垄断”而株连民间业者。

自有国家以来,执政者都将一定的自然资源列为国有。这就是所谓的“国家垄断”。尽管垄断的方式多样,但目的基本一致。其中之一,便是通过垄断获取收益,以平衡政府的支出。而承受垄断的人,则是天下的百姓。必须承认,一定形式的国家和国家垄断,又都是为了社会稳定和发展的需要。明清时的引岸制度,只是对资源垄断的一种方式,并还有其它方式。如在现代生活中,是把土地列为国有,再让民间百姓经营(含农林种植和房地产开发)。这些经营者,一方面须向国家缴纳税费,但同时又通过销售产品的方式,将所缴税费分摊给别人。我们不会将这些经营者称为垄断的人,或称国家垄断是通过他们来实现,他们就是国家垄断的工具。由此可见,若用“上纲”和株连的方式,称明清时朝廷对盐资源及其商品的垄断,是通过盐商来实现,盐商就是朝廷垄断的工具,则是欠妥的。简言之,国家垄断是通过其自身的政策和行为来体现。明清时盐商从事的是朝廷垄断下的盐业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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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盐商垄断”理论探讨_明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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