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必须走出的认识误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建设社会主义论文,误区论文,政治文明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经济基础的决定作用不能取代上层建筑的反作用
马克思、恩格斯在肯定经济基础决定性作用的同时,从来也没有否认过也从来没有轻视过上层建筑的巨大反作用,特别是在他们的晚年更是如此。然而,曾经有段时间,无论是意识形态宣传部门还是政治理论界都无一例外地把侧重点放在突出经济基础的决定作用上,有意或无意地淡化了上层建筑的反作用,对这一领域改革与建设的必要性、紧迫性强调得不足。曾几何时,经常会出现这样的一些错误表述:根据历史唯物主义原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中国现在的经济尚不发达,交通不便利,教育文化水平还不高,广大老百姓头脑中封建余毒尚未肃清,所以,我们的政治体制改革要慢慢来,民主法制水平的提高只能寄希望于经济发展、社会富足以后的将来。
回头来看,近些年国内民主实践,是从经济相对落后、民众素质不高的农村地区开始的,村民自治和“海选”尽管还存在这样或那样的不足,但却成为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一个亮点,得到国际国内学者的肯定,受到广大农民的欢迎。反观那些经济基础好、交通便利、教育文化比较发达,所谓“现代意识”比较浓厚的城市地区,无论基层民主还是单位民主都不尽人意。甚至在一些大学、科研机构,不少领导和群众还喝过洋墨水、吃过洋面包,谈起民主理论来头头是道,但做起来却往往又是另外一回事。
过分强调经济基础的决定作用,实际上是对历史唯物主义的简单化、庸俗化,一些人对之采取断章取义的态度,对那些有利于个人独断专行的就强调,不利的就一笔带过乃至一笔勾销。这种提法也容易在社会上形成民主政治缓建的论调,以条件不成熟为借口推延政治体制改革。
2.民主的个性不能取代、抹杀民主的共性
多年以来,我们一直在宣传民主的具体性、历史性,在某种程度上忽略了我们的民主制度和世界其他地方的民主的共同之处,似乎谈民主的共性就是在谈“抽象民主”,而世界上不存在“抽象民主”。
在民主共性与个性关系问题上所持的立场直接决定了我们对待西方民主的态度,正是由于我们要和西方民主保持距离、划清界限,所以才要更多地突出中国民主的个性差异。但如果处理不好,很容易在批判“右”的东西的时候为“左”的东西、为封建专制主义流毒提供保护伞。要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积极吸收和借鉴人类政治领域的有益的成果,实事求是地肯定西方民主的一些历史进步意义,实事求是地看待社会主义民主和资本主义民主的历史联系,适当承认人类民主的共性,显得非常必要。
民主是人类共同的财富,它和公有制结合,从而具备了社会主义特点,为人民得到更真实的民主奠定了物质基础;社会主义民主在东方又和中国历史文化、民族心理结合在一起,从而具备了中国特点。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既然属于民主的大范畴,它就需要充分体现民主的共同价值,而且还应以开放、自信的心态吸收借鉴一切有益的东西,把民主的本质体现得更好更充分。不能因为西方民主的目的性而排斥其工具性,也不能因为西方民主局限和不完美而贬低它的有效性。道理很简单,既然西方民主制度中的某些做法在维护资产阶级统治方面是有效的,为什么不为我所用,来很好地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呢?
过分强调民主的特殊性,等于把人类实践中有价值的政治经验拱手让给了资本主义,正如我们在相当长时期里曾经把市场经济让给他们一样。这样做更大的危害在于,某些人可以借口特殊性,而把我们政治生活中的陈腐、落后的东西作为“个性”保留下来,以阻碍社会主义政治进一步走向文明。
3.“高质”民主不能替代民主的“低量”状态
和资本主义民主相比,社会主义民主在社会基础、发展前途等方面具有无法比拟的优势,可以说是一种“高质民主”。这种高质民主体现在国体上,也体现在基本的政治原则、宏观的政治制度层面上,即社会主义的国体和基本政治制度是适合于社会主义性质的,在相当广泛的程度上能够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需要。但在量的规定性方面,在民主各种具体制度的完备性、规范程度等方面,社会主义民主与理论上设想的理想状态相比,还有相当大的差距。这种情况可叫做社会主义民主“低度的量”。
但在宣传、解释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优越性的时候,我们始终局限于从纯理论的角度来论证,用理想替代现实,没有勇敢地正视社会主义在量上发展的不足,在较长时期内也没有集中精力来解决这方面的问题。因此或多或少地给人们造成了这样的感觉:社会主义民主的理想和现实、理论和实际的反差较大。
社会主义民主“高质低量”状态要求我们必须通过政治体制改革,紧紧围绕法制、体制和机制的建设与完善,花大力气兴利除弊,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程序化和规则化,把社会主义民主的优势不断释放出来,使之落到实处,让老百姓看得见、摸得着。没有“量”的不断积累,社会主义民主的“质”也终将受到影响,宣传社会主义民主优越性的言论的说服力也将被打折扣。
4.技术性改革不能等于结构性改革和治理理念的根本转变
为了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扩大社会主义民主,过去20多年特别是最近几年,实际工作部门也不断在推出改革新举措,如法院把大盖帽换成了黑袍,以前不用“法锤”现在开始用了,据说是为了适应中国加入WTO的形势,要与国际惯例接轨。行政机关也推出了“首问制”、“执法告知制”,在内部实行了竞争上岗,开设了“政务超市”,推行了电子政务,改革了行政审批制度,越来越多的公务员送到了国外去学习、进修、考察,等等。
这些年,我们曾经提出过许多民主法制建设方面的口号、方案,但一些非常重要的要求实践下来却被简约,走了形,变了样。
为了有效遏制腐败行为,我们先后恢复设立或设立了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政府内部的行政监察和审计机关,检察院的反贪局,方方面面各种监督形式有十多种。这些机构在反腐败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逐年攀升的办案数量从另一侧面又反映出反腐败的形势依旧严峻。
上述情况之所以会出现,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对政治体制改革总体部署的贯彻,没能真正落实,要么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要么仅在某些枝节性、技术性问题上小打小闹,然后再把这些修修补补的工作等同于整个政治体制改革。为了加强对权力的监督,我们增设监督机构,但最关键也是成本最低的一种——群众的监督还相当缺乏。许多单位的群众连选举、考核、罢免本单位领导的权力都没有,叫他如何监督?
更重要的是,没有实现治理理念的根本转变,即在政民关系上相当部分的公共机构和公职人员没有摆正自己的位置,并没有把自己当作人民公仆,没有把自己看作是超脱于具体利益的公共管理者。在法院不能独立行使司法权的条件下,即使服装换了,司法独立也很难实现。
同样,如果行政机关的公务员骨子里把企业、民众视为管制、控制对象而非服务对象,他不可能发自内心热情地对待每一位前来办事的老百姓,对于那些改革措施,他也会想办法规避。所以,没有整个政治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推进,长期困扰中国政府管理的职能转变、效率低下、官僚主义严重等深层次问题也难以得到有效解决。心中没有民众,再多的管理知识和再高的管理能力也无济于事,我们的公共行政只能停留在没有“公共”的行政阶段。
5.国家的政治统治角色不能遮蔽公共管理的角色
在新的形势下,政府要从无限政府转变为有限政府、从“管制员”转变为“服务员”、从“运动员”转变为“裁判员”、从面向国有企业转变为面向全体民众和各种所有制企业。同样,司法机关也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摆脱各种人为干扰,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保证公正的天平不发生倾斜。
长期以来,我们都是把国家理解为一个阶级压迫另一阶级的暴力机器,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也就是说,它们都是带有鲜明而强烈的阶级意识的,在社会主义国家,它们就是要体现无产阶级意志,国家的法律、政策倾向于国有企业应该是自然而然的事情,政府当“运动员”为一个阶级去争利益,也是一件自然而然的事情。“超阶级的国家”、“全民国家”不是我们一直批判的一个资产阶级观点吗?
笔者以为,应更多地从全社会公共管理主体的角度来重新认识国家,并在此意义上重新看待国家所拥有的强制力,即国家的暴力垄断使用应服从于公共秩序、公共利益这一最高需要,国家机构对强制力的使用也应受到宪法和法律的规范。
马克思、恩格斯实际上已经清楚地表明,正是社会利益分化和冲突导致了国家的产生。国家这一新型的制度安排出现的根本目的在于为全体社会成员提供秩序,防止社会共同体破裂;为了做到这一点,它必须凌驾或超脱于一切具体利益之上,采取虚幻的共同体的形式。但国家能否做到这一点是有条件的,即社会是否有能力控制国家,使之始终为公共利益而行动。马克思认为,在前资本主义阶段,由于缺乏社会控制国家的法制、机制和制度,所以,“公仆”蜕变成了“主人”;而资产阶级虽然提出了民主、自由、人权、平等等政治主张,但生产资料私人占有制,使人民管理国家的程度还是受到了严重制约。只有在社会主义社会,国家才能真正回归到社会手中,发挥好服务与保护绝大多数人的职能。也只有从这个阶段开始,国家的政治统治职能才开始逐步弱化,而作为“第三种力量”的作用不断加强。
6.零和博弈的政治观不能冲淡政治的利益整合功能
在社会主义国家建立后的相当长时期里,政治被理解为“阶级斗争”,是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围绕国家政权展开的你死我活的斗争。
在80年代讨论中,一些学者由“政治是经济的集中表现而得到的推论是,政治发展水平由经济发展水平决定,政治的中心任务是发展生产力。用经济来界定政治的做法对后来的理论和实践都产生了比较大的影响,但也有其不足之处,首先它没有直接回答政治本身到底是什么。更重要的是,它容易把政治要维护、巩固、发展的人民利益简化为经济利益一项,而忽略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环境协调发展问题。
90年代以来,中国社会出现了全面而深刻的变化,学术界在原来讨论基础上提出了对政治的新定义。有人认为,政治是关于公共利益的决策和分配活动;有人认为,政治是一种公共权威活动,涉及协调社会关系、控制社会秩序、管理社会事务等基本内容;一些学者指出,阶级斗争仅是阶级关系的部分内容,后者除了包括敌对的关系,也包括合作、协商关系。一些学者进一步指出甚至阶级关系的提法也不完整,应改用“社会关系”的概念;利益理应包括经济利益、政治利益、文化利益、民族利益等多方面的内容。所有这些均说明中国政治学者对政治内涵的把握越来越接近实际状况,对于建设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极有帮助,但这些看法还没有成为全社会的共识。
7.对民主的古典诠释不能无视民主的现代传承
不幸的是,从普通百姓到领导干部,人们对民主的理解依旧停留在100多年前的水平上,而学术界也没有很好地从理论上清理那些附着在民主概念上的认识误区,世界民主理论新发展也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更重要的是,我们现在身处其中的各种政治体制安排建立在传统的民主理论之上。
但由于受特定历史条件的制约,特别是受卢梭政治理论和法国大革命的影响,在相当长时期里,人们认为,民主就是直接通过群众自发的行为来冲击现有的秩序,通过全面夺权来捍卫政权的阶级属性;以为民主就是民众的统治,就是民众直接参与政治事务的管理,衡量民主程度的高低标准就是民众直接参与人数的多寡。
现代代议民主的首要环节是选民选举产生自己的代表,这个环节不能充分保证民意,那么民主就会大打折扣,也不能保证那些公职人员能忠于人民的意志。所以,在全民直接参与难以做到的情况下,高质量选举就显得特别重要。
直接民主强调每个人的平等,强调每个人都有参加国家管理的权力,但现代民主更重视自由的价值,即要设立各种制度来保障个人权利免遭侵害。在所有潜在的威胁个人权利的因素中,当代民主理论特别重视“多数力量”和公共权力。所以,在多数推翻少数的暴政后,民主制度设计的重点应是防止“多数暴政”。首先要借助宪法等法律来划定公私界限,把公共权力严格限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其次,要用权力来约束权力,在各个权力之间进行分工并相互制衡,防止某个权力过度膨胀。惟如此,民主才有保障。
(摘自《探索与争鸣》2003年第3期、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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