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维森的法律观及其方法论_关系逻辑论文

戴维森的法律观及其方法论_关系逻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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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律”概念,西方科学哲学最经典、最标准的说明是纳尔逊·古德曼的定义:规律是真的、类规律的概括;一个概括是类规律的,当且仅当,它可以被正面事例所确证,同时支持反事实语句和虚拟语句。接受这个规律定义的科学实在论者一般认为,科学规律既有语言方面的问题又有事实方面的问题;就事实问题而言,科学规律指称或反映着外部客观规律性(即自然规律)。然而,同样接受上述规律定义的唐纳德·戴维森则持着不同看法。他指出:规律是语言的。换言之,规律是语言问题,不是事实问题;规律不是指自然界的必然性关系,不是事物内在的、本质的联系,规律只涉及语言描述。

戴维森在分析某些语句的逻辑形式问题时,发现有必要把“事件”概念当作基本的本体论范畴,而且必须严格地区分“事件本身”与“事件描述”,亦即区分“外延事件”与“内涵事件”。内涵事件必然是处在一定描述方式下的,与一定词汇的选择相关联,因此,两种事件概念的划分表明了一个事件可以用多种逻辑上不等价的、非同义的方式来描述;同一外延事件,不同的描述方式可以得到不同的内涵事件。例如,心理现象可以有心理描述,也可以有物理描述,但是两种描述在逻辑上是不等价的,二者之间存在着范畴和词汇的差别。

事件本身与事件描述的区分,是戴维森阐述规律与因果关系二者的联系和区别,进而提出“因果性的法则特征原理”和“规律的事件例证说”所必需的概念基础。我们知道,在亨普尔的D—N模式中,规律是含盖律,含盖所有作为被解释项的现象。根据戴维森的事件概念,“含盖律”可以得到以下的表述:规律蕴涵事件;而事件被规律所蕴涵,在某种意义上等于事件例证规律——这种观点通常被称为“事件的规律含盖观”或“规律的事件例证说”。但必须给予注意的是,作为语言问题,规律不是由事件本身或外延事件给予例证的,事件只能通过描述而例证规律或被规律所含盖。在这个意义上,虽然规律与因果关系有密切的联系,但始终需要给予严格区分。在“心理事件”一文中,戴维森为消除心理事件在物理世界中具有因果角色同时又不能纳入物理规律的法则网络这两个事实之间的表面矛盾所作的努力中,关键的一个环节就是把规律作为语言问题来处理。“因果性的法则特征原理”表明:因果关联的事件必定被严格规律含盖——哪里存在因果关系,哪里就存在规律。如果我们忽视了戴维森对两种事件概念所作的区分,忽视了他一再强调的规律概念,就很容易从“因果性的法则特征原理”得到以下推论:承认心理事件与物理事件发生因果作用,就必须承认具有因果角色的心理事件必定被严格规律所蕴涵;或者相反,否定心理事件被严格规律所蕴涵、解释和预言,就必然导致否定心理事件在物理世界中的因果地位——这一推论恰恰是戴维森所要否定的。要准确把握戴维森的规律观,我们也就需要注意以下两点:

第一,在“事件”概念基础上严格区分因果关系与类规律语句。按照戴维森的看法,因果关系是事件本身之间的关系,事件本身是因果关系的被关系项,或是原因或是结果(可分别称为“原因事件”和“结果事件”)。因此,因果关系就是原因事件与结果事件之间的一种决定或引起、产生关系,由原因事件引起结果事件。这种因果过程可用“a 引起b”来表示,其中a和b是两个外延事件。戴维森指出, 对于因果关系的分析,有意义的陈述是诸如“a引起b”这样的单称因果陈述;在单称因果陈述中,“cause ”(引起)一词(或含义相同的某种表达)是不可缺少的,该词两边则是用于指称个别事件的单称术语。然而,主张全称因果陈述表达了一类事件与另一类事件之间的因果关系,是不合适的。因为,按照戴维森的事件定义,实在的事件是在时空的特定区域发生的,总是不可重复的、个别具体的,而因果关系作为实在的一种普遍关系,其被关系项是个别的事件本身而不是事件的类,是殊相而不是共相。至于事件类,必然涉及到描述,我们只能在描述中才可以对事件进行归类。我们可以把表达事件类型之间因果规律性的概括叫做“因果规律”,但要注意到因果规律所蕴涵的事件是内涵事件或事件描述。正如把内涵事件作为因果关系的被关系项是不合适的一样,把外延事件当做规律的被含盖项也是不合适的。

第二,如果规律是语句、概括或全称陈述,那么例证规律的原则上也是句子(如单称陈述)。就所谓的“因果律”来说,规律表达了原因事件的一定描述与结果事件的一定描述之间的关系,而单称因果陈述“a引起b”虽然是语句,但是它只陈述两个外延事件之间的关系,不能直接例证规律,事件a和事件b只能通过一定的描述才有可能例证规律。其次,某个事件的描述也不直接例证整条规律,仅仅是例证规律的某个部分,以规律的最简单的逻辑形式“Fx→Gx”为例,事件的描述一般只是例证规律的前件或后件。

总之,就因果关系而言,无论事件可以做出什么样的描述,单称因果陈述仅断定两事件之间的引起或被引起关系;就规律问题来说,事件只能通过它所满足的一定描述来例证规律或被规律所含盖。

在戴维森的规律学说中, 最有特色的部分是他的“严格规律”(strict law )概念。 他区分两类概括:类法则概括与非法则概括 (homonomic/heteronomic generalizations)。所谓“类法则概括” ,指的是这样的概括,如果它们被正面事例确证,我们就有理由认为这类概括本身可以在其他条件下给予精确化,而且可以采用与原有概括相同的词汇来陈述这些附加条件。相反,非法则概括在精确化时通常会导致词汇发生变化。(参见〔2〕,P.219)严格规律是类法则概括,非法则概括类似于古德曼所分析的那种关于“绿蓝宝石”的概括。戴维森同时指出,使得规律成为严格规律的东西是表述规律的词汇的特征。为了阐明这个观念, 他引入另一个概念“全包闭合理论”(a comprehensiveclosed theory,简称为“闭包理论”。参见〔2〕,P.219)。简单地说,戴维森引入“闭包理论”概念的目的主要在于说明,只有采用闭包理论的词汇来表述的法则概括,才是严格的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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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理解“闭包理论”概念,我们首先作出如下规定:令某个理论记为“ T”,则,一事件是T—事件,当且仅当它是只用T的词汇来描述的事件;一事件域是T域,当且仅当该域的所有事件是T—事件。按照此规定,“T—事件”等价于“事件的T—描述”;“T域”, 指理论T的对象域或理论的事件域。组成理论域的元素不是事件本身, 而是经过T—描述得到的事件即T—事件。

至于“闭包理论”概念的规定,问题关键在于合适地定义“闭合”(closure)与“全包”(comprehensiveness)。令事件A与事件B发生因果作用,A或是B的原因或是B的结果。按照麦克劳林的看法, 戴维森似乎这样来理解“闭合”概念:理论T是闭合的,仅当T域内的事件只与T域内的其他事件发生因果作用(参见〔5〕,P.343)这就是说, 某个理论T是否是闭合的,取决于它的事件域是闭域还是开域。例如, 在戴维森看来,心理学不是闭合理论,因为心理事件域是开域,在影响心理活动的所有事件当中,有相当的一部分不属于心理领域。相反,成熟的物理学理论则是闭合的,任何与物理事件发生因果关系的事件本身就是物理学对象域内的事件(即物理事件)。然而,按照这条思路定义闭合概念似乎遇到麻烦,人们可能会根据同样的理由断定物理学也不是闭合理论。直观上看,物理学事件域也是开域,至少有一部分物理事件事实上与化学的、生物的或心理的事件发生因果关系。当然,按照戴维森的心身同一论,与物理事件因果作用的心理事件也是物理事件,因此,如果“心理事件是物理事件”这个命题成立,物理事件域就是闭域。但是,问题在于戴维森的无法则一元论在论证心理事件是物理事件时,在前提中使用了蕴涵闭合概念的术语即“严格物理规律”——只含盖物理事件的严格规律(参见〔2〕,PP.223—4)。根据“心理事件是物理事件”这个作为结论的命题来论证作为前提引入的概念,显然是循环论证错误。根据什么来判定物理学理论是闭合的呢?我们总不能这样来论证:如果物理学是闭合的,与物理事件因果作用的心理事件就是物理事件;另一方面,如果与物理事件因果作用的任何事件(包括心理事件)是物理事件,物理学就是闭合的。

戴维森处理“闭合”概念的另一条思路或许可以避免这个困难。按照他的看法,规律问题与法则学的因果解释有关,任何事件只能在某些描述中而不是在它的所有描述中成为解释项或被解释项。从这个角度看,理论是开理论还是闭理论,取决于能否对该理论事件域内的现象作出法则学的因果解释,即能否只用该理论的词汇通过规律来解释事件。正如戴维森所说,物理现象的特征在于物理变化可以根据将它们与另一些在物理上描述的变化相联结的规律给予解释;心理领域之所以是开域,原因在于心理学概念的不可还原性,在于心理事件常常是没有心理描述的事件的结果这样的事实。与大多数哲学分析传统的哲学家一样,戴维森所说的“解释”、“还原”、“预言”等等,都是指通过规律进行的,因此,心理学概念的不可还原性,就意味着心理术语出现在严格规律的语言表述之中在概念上的不可能性,在这个意义上,理论的闭合性应该理解为在法则学因果解释下的闭合。

至于“全包”概念,戴维森没有给予清晰的说明,麦克劳林则做出这样的理解:理论T是全包的,当且仅当每个T—事件都唯一地满足一个T—描述,且通过这个描述例证T的、尽可能清晰的和尽可能无例外的因果规律。(参见〔5〕,PP.344—5)可见,闭合与全包是由严格规律组成的理论的两个基本特征,这种理论的任何概念变化都严格局限在同一词汇中发生,而且就规律的精确化问题来说,被规律含盖的事件不仅要求在同一词汇中给予描述,还要求在同一词汇中存在唯一的描述——这是规律的清晰性和精确性所要满足的条件。

基于上述分析,“闭包理论”概念的元理论术语含义大致可以这样来理解:令理论T是闭包理论,那么,①T域内的每一事件都可以在同一词汇中获得唯一的描述。②任何T—事件都可以例证理论T的规律,且可以根据T的规律给予解释和预言。③T的规律是尽可能清晰和尽可能无例外的严格规律。严格规律是闭包理论的最低要求,T 的规律无论是较粗糙的还是较不粗糙的,都有希望使用T的词汇给予精确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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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规律”和“闭包理论”是戴维森规律学说的两个核心概念,在科学哲学和方法论上有丰富的内涵。首先,作为戴维森规律学说之预设的事件概念是相当重要的方法论范畴。一方面,特定的内涵事件是经验内容的载体,大致相当于通常所说的“经验事实”。对于外部客观事实,由于经验方式和描述方式不同,相应得到的内涵事件就表现出经验内容上的差异。另一方面,随着事件所处的上下文不同,内涵事件可以是规律和假说的证据,也可以是法则学解释的关系项,或者是规律和假说的检验蕴涵。

其次,“闭包理论”概念蕴涵着一种关于理论本质和结构的观点:就本质而言,理论是一组规律,而规律是语句或陈述。科学哲学中,这种观点就是所谓的“理论陈述观”或“理论语句观”。“闭包理论”要求由一组尽可能精确的严格规律组成,因而对“科学理论”概念做了更加严格的限制。从结构上看,科学理论包含三个基本要素,即事件域(E)、词汇(V)和规律(L)。科学理论(T)就是由这三个基本要素构成的法则学因果解释网络,即T=〈E,V,L〉。

再次,“严格规律”和“闭包理论”同时蕴涵着一种科学理论发展观和进步观。笔者把戴维森的科学理论发展学说概括如下:他强调从发展变化角度阐述严格规律和闭包理论的含义,以理论的发展态来度量理论的发展水平,以理论渐进线来展示理论发展变化的进程,以理论的完全态作为科学的目标状态或理论发展终态,表明了理论发展变化的实质是科学规律的精确化。正如他所说:“在物理科学的范围内,我们的确发现有类法则概括,对于这类概括,如果证据支持它们,我们就有理由认为它们可以利用其它物理概念不断加以改进而变得更加清晰:存在这样一条理论渐进线,它不断逼近与所有证据完全一致、完全可预言(使用该系统的术语)和全体解释(同样是使用该系统的术语)。 ”(〔2〕, P.219)按照戴维森的论述,我们可以指出他的理论发展学说的若干要点如下:

第一,闭包理论是一种理想的理论,是科学理论的发展目标。戴维森指出,日常实践的经验知识和科学的大部分是非法则的;也就是说,人类知识的绝大多数都是通过非法则概括给予表述的。科学认识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消除这种非法则状态,使科学理论朝着“闭包理论”这个目标发展。

第二,确定闭包理论发展状态和发展水平的参数来自证据、预言和解释三个方面,任一理论的发展状态都可以根据它与证据的一致性、可预言性和可解释性的程度加以度量。闭包理论的理想终态是由上述三个状态变量的最大取值所确定的状态,戴维森用“perfect ”来形容这个发展的最终目标,因而我们又称之为闭包理论的“完全态”,相应的三个参数值分别叫做“证据的完全一致”(perfect

coherence

withall the evidence)——指与所有的已有证据和潜在证据完全一致而毫无例外,“完全可预言”(perfect predictability)——指可以预言理论域内的所有事件,“全体解释”(total explanation)——指能够解释理论域内的所有事件。

第三,科学理论的发展进程可以用理论渐进线来直观展示。所谓“理论渐进线”,指的是发展过程中所有理论状态取值构成的轨迹。理论发展变化是理论渐进线不断逼近完全态的过程。原则上说,一些理论渐进线可以达到完全态,另一些理论则永远无法达到完全态。决定论的理论达到完全态原则上是可能的,概率论的理论达到完全态在概念上则是不可能的。

第四,理论发展的实质在于规律的精确化。戴维森在分析和定义“严格规律”和“闭包理论”时采用了不少动态概念,比如“精确化”、“尽可能”等都是相对概念和过程概念,正如“现代化”、“工业化”的含义一样,精确化需要一个发展过程,“尽可能”则表明了科学上一种持续的、不断的努力。这些概念从不同侧面显现了闭包理论概念对理论和规律提出的一种发展要求。换句话说,闭包理论作为科学理论的发展目标,显示了尽可能精确化是理论发展的内在需要和动力。理论发展的内在需要不仅来自存在着大量非法则概括的事实,同时也来自法则概括当中存在着粗糙的严格规律与精确的严格规律之差别这个事实。戴维森指出,任何规律,无论是粗糙的还是精确的,只要采用闭包理论的词汇表述,就有希望给予精确化;精确化的目的是使规律尽可能清晰和尽可能无例外,将较不清晰的规律表述为较清晰的规律,将较多例外的规律变成较少例外的规律。因此,规律的精确化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尽可能清晰表述规律,二是尽可能使规律无例外。最清晰的规律不能等同于毫无例外的规律;最清晰的规律(如概率论规律)可以是有例外的。同样,尽可能无例外不等于最终可以达到无例外。规律能否精确化成为毫无例外的,最终取决于系统本身固有的性质。

此外,“严格规律”和“闭包理论”概念还蕴涵着自然科学与人文科学的划界标准。戴维森认为,人文科学方法论根本上不同于自然科学方法论。这样一种观点,用哈贝马斯的语言来说,是“自然科学与文化科学的二元论”(参见〔3〕,PP.1—3),用亨德森的术语,则可称为“方法论分离主义”(参见〔4〕,PP.1—2)。在对待自然科学和人文科学的方法论问题上,方法论二元论与方法论自然主义是对立的两极,二者之间似乎存在一个由其它各种哲学主张构成的自然科学—人文科学方法论连续统。极端的方法论二元论者通常在最基本的分析水平上否定自然科学与人文科学在探究逻辑(特别是检验逻辑和解释逻辑)上的同质性或同型性;相反,极端的方法论自然主义者则主张一切经验科学领域的探究逻辑本质上是相同的,而且自然科学是其他经验科学(如心理学、社会学、经济学、政治学,甚或文化科学等等)的方法论范例,力图朝着自然科学的方向运动,也就成为其他一切经验科学的内在发展逻辑的要求。显然,在这个方法论连续统中,戴维森就处于极端二元论者的位置上。

在戴维森那里,支持方法论分离主义主张的前提依据主要是他的严格规律学说以及意向性状态的无法则性学说(尤其是所谓的“心理无法则性原理”)。按照这两个学说,自然科学和人文科学的差别首先表现在,科学认识的目标以及科学理论的基本功能是解释和预言物理现象,而人文科学的目的则是理解和阐释涉及意向性状态的事件。这种差别通过语言问题的分析可以展示为以下的状况:关于物理现象的概括是类规律概括,可以在同一词汇中给予精确化而成为严格普遍的规律;人文科学的概括涉及意向性状态,这些概括本质上是非法则的。戴维森指出,物理领域的特征在于物理现象统摄于规律之下;自然科学发展要求理论与证据的高度一致性、高度可解释性和高度可预言性。相反,心理领域的特征不在于所谓的私人性、主观性和非空间性、而在于布伦塔诺所说的意向性;心理现象和人类行动的描述必然包含着命题态度动词,不可能存在着对这类涉及意向性状态描述的事件进行解释和预言的严格规律。戴维森通过“事件”和“意向性”范畴将世界划分为物理世界和精神世界,又通过“严格规律”和“闭包理论”概念将科学划分为自然科学和人文科学。虽然戴维森接受逻辑实证主义传统的科学哲学来看待自然科学,但他明显不同意亨普尔把D—N模式的解释逻辑推广至心理学、社会科学、历史以及其他人文科学领域。因为,传统科学哲学的规律定义与D—N解释模型的合取,必然得到这样一个结论:假如某个领域的概念都不具有法则特征,就不可能解释和预言该领域的现象。

由此可见,戴维森的规律学说不仅使得原来作为本体论范畴引入的“事件”概念转变成为科学逻辑上具有多种角色的元科学术语,而且蕴涵一种关于理论的本质和结构、理论发展及其目标等方面的元理论观点,还衍生出一种基于方法论二元论的科学划界标准。特别地,他依据严格规律学说以及心理无法则性原理,在概念必然性上否定了心理学发展的自然科学化方向。相应地,他的心智哲学和心理学哲学实质上可以作出两个方面的区分:一方面,他隐蔽地采取本体论还原的观点解答心身问题,作出一元论的物理主义命题,主张心理事件是物理事件;另一方面,他在认识论上坚持非还原的或整体论的观点看待心理现象乃至整个人文领域以及心理与物理之间的关系,认为根本就不存在可以解释和预言心理现象的严格规律(包括严格的心理物理规律、心理物理桥接规律和纯粹的心理规律)。在戴维森哲学中,他的规律观是本体论还原与认识论还原(或法则学还原)相分离的理论根源之一,也是自然科学方法论与人文科学方法论相分离的重要概念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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