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犯罪的家庭因素_青少年犯罪论文

青少年犯罪的家庭因素_青少年犯罪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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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是一个人生活和成长的首要场所,家庭环境如何,直接决定和影响着其是否能够健康成长。家庭在青少年生活中扮演最重要的社会控制角色是各种犯罪社会学派的共识,正像美国犯罪社会学家戈夫(W,Gove)指出的,“家庭在青少年犯罪中扮演关键角色是在对越轨行为研究中最瞩目和最经常重复的发现”。一个人的社会化过程始于家庭,其早期生活经验深刻地影响着其一生的发展。每个人社会规范的接受、价值观念的形成、生活目标的确立、行为方式的养成、生活技能的掌握和社会角色的培养等,最初都是在家庭中完成的。良好的家庭环境,会孕育一个人健康的心理和健全的人格,为其健康成长提供了必要的条件。相反,不良的家庭环境则会导致其人格缺陷和行为偏差,往往是造成违法犯罪的重要因素。

1.残缺的家庭结构

由于我国社会的急剧变化,家庭作为社会的基本单元,出现了家庭结构和家长观念的双重失衡,造成因离婚、分居或外出而产生的破碎家庭或单亲家庭大量出现,进而对青少年行为产生重大的影响。不完整家庭虽并不一定是造就犯罪的场所,但不完整的家庭可能会形成不完善的家庭动力,导致其成员比一般的人更容易展现出比较贫乏的适应行为模式。美国犯罪社会学家阿马托(R,Amato)和凯思(B,Keith)曾进行以家庭结构对孩童的影响为研究主题的实证研究,获得13000多名青少年的第一手资料。他们发现,家庭结构与青少年的行为之间存有相当的连结关系,是导致青少年行为越轨、药物滥用、过早性经验、学业失败以及心灵创伤的高危险因子。这些出身离婚家庭的青少年所面临的成长的困境,将会随着他们成长的过程,如影随形地一直持续到他们进入成年期。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是,单亲家庭使大量的青少年失去父母双方刚柔相济的教育中的某一个方面,导致这些青少年性格扭曲或个性畸形,增加心理调适困难,容易在情绪、品德、性格、学习等方面出现问题,而且单亲家庭不像双亲家庭对子女会有严格的监督,往往会疏于对子女管教,致使他们易受社会不良因素的影响,走上犯罪道路。

我国许多学者的研究也表明,青少年违法犯罪与家庭结构残缺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于1992年在对八省市监狱、少管所、劳动教养所和工读学校的2000多人的调查结果显示,违法犯罪青少年中,父母离异、分居、再婚、丧偶的合计占24.1%。我国社会学者还在对29个省市的城市小学中的902名离异家庭儿童和808名健全家庭儿童的对比研究中发现,离异家庭儿童在同伴关系、自控能力、情绪、性格、道德和学习等方面都明显不如来自健全家庭的儿童。可见,残缺家庭对青少年的成长有许多不利影响,家庭解体越严重,青少年所发生的问题也会越严重。

2.恶化的家庭关系

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既指父母之间的关系,也指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在一个家庭中,如果父母婚姻不和谐,经常发生冲突,容易导致子女有越轨行为。因为不顺利的婚姻生活往往使父母无暇顾及子女的事务,这种控制力量的消失正是青少年越轨的主要原因之一,而且它比父母离异对子女造成的负面影响还要大。如果青少年在家中能和父母有良好的沟通,保持好的情感,他们会远离犯罪;如果被父母遗弃,或者置之不理,在家里得不到安全或情感上的满足和慰籍,就可能逃离家庭,在社会上寻求支持与认同。美国学者麦考德(J,McCord)在一次研究青少年的越轨行为时发现,在所有越轨青少年中,有11%的在家中得到关爱,20%被疏忽,19%被虐待,而被拒绝的则占50%。可见,父母的关爱对子女是多么重要。我国一些学者也认为我国父母的偏袒、保护、溺爱更多的是在生活方面,亲子之间的情感交流沟通实际上很少,子女所体验到的理解和温暖情感低于常规模式。在这种情况下,子女特别容易受到外面不良因素的影响。例如,吉林省长春市在一次对大学、中专和初、高中在校学生的犯罪情况调查表明,因放任自流、缺乏管教而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在校学生,占调查总数的49%。

3.恶劣的家庭气氛

家庭气氛对青少年个体人格的发展产生原发性影响,它既可能对青少年健全人格形成产生良好的影响,也可能造成青少年人格缺陷。许多研究表明,青少年的心理健康和人际关系与家庭气氛有很大关系,家庭中的生活快乐程度、父母关爱度、对父母的满意度等都对青少年产生影响,这处影响甚至大于家庭的结构因素。如果父母能够给予子女充分的关爱,将有助于子女减少越轨行为。相反,如果父母对子女经常抱有敌意,亲子间冲突不断,则子女的越轨行为倾向会较高。父母的关爱可以满足子女的心理需求,成为子女的避风港在一个经常充斥吵骂和厮打的家庭中,孩子们享受不到父母的关爱和家庭的温馨,有的只是恐惧、忧虑和失望。这种家庭中的孩子往往性格内向、孤僻自卑,心理极不健康。为逃避这种家庭气氛,极易离家出走,一旦受到不良因素的影响,就会走上犯罪的道路。

4.家庭的反社会倾向

美国犯罪社会学家派特逊(R,Patterson)等人曾指出,具有反社会倾向的父母,特别容易会以不当教养的手段来教养子女,这样的父母所生养的子女之所以会发展出类似的行为,乃是因为他们身受父母的不当教养所致。所以,父母的反社会倾向与教养方式和品质之间的关系,是解释反社会行为具有代间传承现象的主要因素。社会学习理论(Social Learning Theory)也强调,青少年在与他人的互动过程中,透过观察与模仿,可学得他人某种特殊社会行为的意义,逐渐形成自己的价值信仰体系,进而作为自己行为的指引,以后在相似的社会情境中,以自己的行为显现出来。确实,父母是子女的第一任老师,是孩子效仿的榜样,家风家教对子女的心理和行为有着潜移默化的影响。所谓“上梁不正下梁歪”,“近朱者赤,近墨者黑”,家长的不良习惯和不道德及违法行为对识别能力差、模仿能力强、意志薄弱、涉世不深的未成年子女来说会产生直接的负面影响,导致这种家庭的子女犯罪率偏高。天津市对103名未成年人犯的家庭情况调查表明,他们的父母或兄弟姐妹中曾被劳改、劳教的为26人,占总数的25%。上海市某工读学校的879名学生中,家庭成员有违法行为的为187人,占总数的21.3%。可见,父母的言行对子女的影响是巨大的。

5.不适当的管教方式

家长是孩子的监护人和教育责任人,父母教育方式和教养态度对孩子的健康成长至关重要。派特逊认为,良好的管教方式有助于子女发展出良好的行为,过于放纵或严厉都影响子女的正常社会化。父母如果能做好监督者的角色,将可以减少子女与不良少年的接触,进而减少犯罪行为。美国犯罪学者鲍姆里恩德(D,Baumrind)也指出了亲职方式,如父母对子女行为的反应和要求,与越轨行为的密切关系。他认为,父母对子女的支持和鼓励越多,要求越严格,子女就越不会出现越轨行为。

父母管教方式不当可能导致青少年犯罪的结论已为国内外众多犯罪学者所接受。犯罪社会学中的“暴力容许论”认为:一个愈赞许使用暴力,以追求某个社会目标(如家庭教养、学校秩序,或社会控制),并将这种暴力视为“合法暴力”的社会,也就愈容易将这种暴力,转化到这个社会的其它生活层面。因此,容许使用较多的“合法暴力”(legitimate violence)的社会,该社会也将会有较多的“非法暴力”(illegitimate violence)。换言之,一个较赞成用体罚以管教子女的社会,将比一个不太赞成用体罚以管教子女的社会,有更多不合法的暴力。家长对孩子的体罚,实际上是一种示范,一种成人用体罚这种暴力来达到某种目的的示范,这种示范可能会造成孩子对暴力的学习和模仿,一旦有类似的情境,即可能唤起孩子以暴力来响应。社会学习理论也持同样的观点,该理论认为青少年的学习基础,建立在刺激控制、增强控制、认知控制与模范学习四个方面,如青少年长期受到大众传播媒介或父母、师长、同伴的暴力的熏染,就可能会提高刺激、增强、认知与学习效果,从而学得暴力。

一般来说,溺爱放任和粗暴打骂可能是我国父母管教子女的两种最普通方式。在我国家庭中,父母单方面要求子女的较多,却又未能以身作则;重视子女的物质生活,却未能顾及子女的心理需要;以打骂方式要求子女服从,却未能很好的与子女沟通;凡理要求子女循规蹈矩,却未能给予信任和支持;只懂施行权威式命令,却不给予自主的空间等。这种既溺爱放任又粗暴打骂的家庭环境,成为滋生青少年犯罪的温床。有学者在对60例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案件剖析时发现,有87.5%的家庭在教育方面存在着严重的问题。在深圳的一次问卷调查中,对14-18岁违法犯罪青少年家庭不当的教育方式进行了统计,其中家长放任自流,养而不教或失去管教能力,放弃教育的占15%;对子女溺爱、娇宠、纵容的占20%;发现子女有问题,采取吊打、捆绑、禁闭等简单粗暴的教育方法的,占17%;对子女的违法犯罪行为采取包庇、赞许的占7%。在另一项调查中,子女因做错事惧怕父母打骂而经常不回家的有30%;偶尔不回家的占54%。这些数据说明,青少年的违法犯罪都是与他们在儿童时代的恶劣家庭环境和不良的家庭教育有直接关系的。可以说,当父母以放纵的或冷漠的方式教养子女的时候,这些父母事实上正在无心地孕育其子女的反社会倾向。

总的来说,随着当今社会的急剧变迁,特别是家庭的变化,致使整个社会对青少年的控制力日渐减弱,而青少年犯罪问题正是基于这种社会变迁而得以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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