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性质的再思考_市场经济论文

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性质的再思考_市场经济论文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性质问题的再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条件下论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论文,劳动力论文,性质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0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975(2000)03-0050-06

一、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及其理论分析上的局限性

在邓小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指导下,党的十四大确立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一重大突破极大地解放了人们的思想。于是,怎样重新认识劳动力商品、资本、剩余价值这些与市场经济密切相关的重要的经济学范畴,引起了我国经济理论界的极大关注。正如有的同志指出:“资本、剩余价值、劳动力商品”,“这些历来视作是反映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范畴,据我现在的看法,……同商品、货币、价格、价值一样是反映商品经济关系的范畴。”[1]本文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有制经济中劳动力的性质问题谈点粗浅看法,有关非公有制经济中劳动力的商品属性及其特点,由于篇幅所限当另文加以探讨。

实际上,早在80年代中期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中作出社会主义经济是“公有制基础上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科学论断之后,我国就有学者对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力性质问题进行过初步探讨。”[2]但由于受当时改革进程的客观需要和理论研究种种禁区所限,并未引起人们足够重视。90年代初邓小平同志南巡发表重要谈话和党的十四大之后,特别是党的十届三中全会所作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把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作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的重点,从而进一步解放了人们的思想。于是,90年代中期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性质问题的讨论再次成为经济理论界关注的热点。由于人们对非公有制经济(主要指私营经济和外资经济)中劳动力的商品属性问题没有多少异议,所以讨论集中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中的劳动力究竟是否具有商品属性的问题上。

经过广泛讨论,主要形成了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中的劳动力是商品,另一种观点则正好相反。[3](P55)这两种观点虽然各有其一定的理论依据和实践基础,但二者相互否定,各执一面,达不成共识,因而实际上很难为我国快速发展的改革实践提供理论指导。究其原因,是因为这两种观点在分析方法上存在着明显的偏差和局限性:一是双方在讨论中重视引经据典,忽视实践发展,生搬硬套的痕迹比较明显,而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客观上要求劳动力商品化则探讨不够。二是重视抽象分析,忽视具体分析。例如在劳动力是否属于个人所有、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的关系究竟怎样、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如何体现、按劳分配怎样实现等问题上具体分析不够。三是重视纯粹公有制经济分析,忽视了它与非公有制经济之间的联系。离开非公有制经济中劳动力的商品属性孤立分析公有制经济中劳动力的性质是不够科学的。因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4]二者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四是重视理论分析,缺乏实证分析。理论上作出这样或那样的解释或许令人信服,但实践上能否行得通却不尽然,这样的问题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俯拾皆是。由此可见,分析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中劳动力的性质问题,既不能死搬硬套马列经典,也不能不分具体情况一概而论,而要根据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际作具体分析。只有这样,才可能得出比较合乎实际的结论以利于指导实践。

二、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中劳动力仍然具有商品属性

我国的公有制经济,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该多样化。目前主要包括三个大的方面:一是国有经济,二是集体经济,三是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份和集体成份。因此,探讨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中劳动力的性质也要从这三个层面进行具体分析。

第一,国有经济。我国国有经济的承担者是国有企业。国有企业的生产资料归国家所有,而国家又是全国人民的根本利益、长远利益和整体利益的代表,只有从这个意义上说,国有企业的职工是国有企业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和企业的主人。但是,国家所有的生产资料不可能由国家全部直接经营,必须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适当分离,将国家所有的生产资料委托给社会上部分企业具体地占有、支配和使用。由此可见,国有企业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归国家,经营权归企业,从这个意义上说,国有企业的职工并不是企业生产资料的直接所有者,同样存在着与生产资料的分离,要实现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的结合,就必须以劳动力商品为纽带。

我国国有企业的职工在法律上具有人身自由,这是无可怀疑的。那末,他们能否自由支配自己的劳动力呢?有一种观点认为,国有企业职工的劳动力归社会或国家所有,不归个人所有,因此,个人不能自由支配,更无法出卖。[5]笔者认为,这正是原有计划经济体制的弊端之一。在原有高度集中统一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我们不仅把国有企业,甚至有时把集体经济中的劳动力都看作社会所有,搞“一平二调”,严重损害了企业和劳动者个人的经济利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如果把国有企业的劳动力看成国家所有,那么在生产过程之外(或下班之后)对劳动力的任何一种使用只能看作是对国有财产的一种侵犯,这显然是荒唐的。所以,劳动力只能归个人所有。由于劳动者的科学文化素质和劳动技术水平存在着重大差别,因而具有不同等的工作能力。在劳动仍然是谋生手段的情况下,劳动者必然要求社会“默认不同等的个人天赋,因而也就默认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6](P14)劳动者为了实现劳动力所有权的经济利益,必然把劳动力当作商品来看待,从而可以自由支配归自己所有的劳动力。而在劳动者并不直接占有生产资料的情况下,他也只有将劳动力当作商品出卖,才能实现与生产资料的结合,获得相应的经济收入。这一点随着我国劳动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看得越来越清楚。

我国的国有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经过几十年的发展,不仅积累起了大量的国有资本,为购买大量的生产资料和劳动力创造了前提条件,而且又从事以社会化大生产为基础的市场经济,这就在客观上要求劳动力普遍商品化,利用市场机制合理配置劳动力资源,促使劳动力合理流动,以满足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认识我国国有企业劳动力的商品属性,正如我们认识国有企业的生产资料的商品属性一样。国有企业的生产资料属于国家所有,但归企业经营,由于每个企业的劳动状况和经营管理状况不同,会带来不同经济效益,企业为了维护正当经济利益,只能把生产资料当作商品看待。劳动力也是这样,国有企业的职工虽然是企业的主人,国有企业的生产资料也有他们一份,但劳动力却归个人所有,劳动力的状况不同,为企业创造的经济效益也不同。因此,他们不仅要求企业与企业之间保持商品交接关系,相互当作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对待,而且要求劳动者个人和企业之间也形成一种商品交换关系,劳动者把劳动力出卖给企业,企业则要保证劳动力所有者的经济利益。

第二,集体经济。我国的集体所有制经济,当前有三种基本形式:一是以联产承包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为主要实现形式的农业集体经济;二是集体所有制性质的乡镇企业;三是城市集体所有制企业。在这三种形式中,无论从哪一种形式看,劳动者的劳动力都具有商品属性。劳动者不仅有人身自由,可以自由支配归自己所有的劳动力,而且基本上都从事以社会化大生产为基础的市场经济活动,客观上要求劳动力作为商品不断地通过市场合理流动。

从第一种形式来看,土地等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归集体所有,但通过联产承包形式归农户家庭长期经营,农民既是集体经济成员,又是自主经营和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可以和生产资料直接结合。但由于劳多地少,农业生产技术进步以及农闲季节的到来,农业中出现了大量的剩余劳动力。农民为了增加收入和提高生活水平,必然要为这些剩余劳动力找出路,或流入大中城市打工就业,自谋出路,或到乡镇企业打工,自谋职业,其中有一部分在农忙季节又会返乡收获,而大部分则长年在外打工挣钱,他们实际上已从农业中转移出来从事非农产业。在这里,一方面农民仍然是农业集体经济的成员,他们并没有失去土地等重要生产资料,并未成为“一无所有”的无产者;另一方面,他们又自觉自愿地寻找新的就业机会,把劳动力当作商品出卖给公有制企业、非公有制企业或混合所有制企业,也可以以打短工形式为城镇居民提供各种各样的劳务服务。这部分劳动力在农村总劳动力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

从第二种形式来看,集体所有制乡镇企业的生产资料虽然归全乡镇劳动者或部分劳动者共同所有,但也只能由集体企业具体经营,所有权与经营权仍有一定程度的分离。这些乡镇企业不仅从本乡镇招工,而且随着企业生产社会化程度的提高,生产经营规模的扩大以及对生产技术、企业管理水平要求的不断提高,从本乡镇招工存在着很大的局限性,这就在客观上要求必须在本乡镇或本企业之外雇佣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管理人员和生产工人。无论这些人员来自何方,但他们与集体乡镇企业之间实际上已经形成了劳动力商品的交换关系,由于交换的反作用,从而也使本乡镇企业内部的职工也把自己的劳动力当作商品来看待和企业之间也形成了雇佣劳动关系。

从第三种形式来看,城市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生产资料既归集体所有,一般情况下又归集体经营,所有权与经营权相统一,劳动者和所有者相统一。但是,由于每个劳动者劳动能力上存在的差别决定了他们在追求个人物质利益上也存在着差别,因而也需要把自己的劳动力当作商品让渡给企业,又从企业获取相当于必要生活资料价值的收入,他们和企业之间实质上也是一种商品交换关系。

第三,混合所有制经济。这里主要是指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公司制改造所形成的股份制企业,国有小企业和城乡集体企业通过改制所形成的股份合作制企业以及中外合资、合营企业。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商独资企业、独资的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都不属于混合所有制经济,它们是单纯的公有制经济或私有制经济。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报告中指出:“公有制经济不仅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还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份和集体成份。”[4]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在所有制结构中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比例将会越来越大,而混合所有制经济中所包括的国有成份和集体成份也将越来越大。很明显,在混合所有制企业中,公有成份和非公有成份融为一体,无法截然分开,无论是公有资本控股还是私有资本控股,企业都不具有纯粹的经济性质。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报告中指出:“不能笼统地说股份制是公有还是私有,关键看控股权掌握在谁手中。[4]与此相适应,在混合所有制企业就业的劳动力在使用上也具有统一性,无法分清哪些劳动力和公有成份相适应,哪些劳动力和私有成份相适应。既然我们已经肯定了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中劳动力都具有商品属性,那末混合所有制经济中劳动力的商品属性也就不言而喻了。

三、简评劳动力非商品论者的几种主要观点

不承认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中劳动力仍然具有商品属性的同志,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笔者认为,这些观点都是值得商榷的。

一种观点认为,劳动力商品不是市场经济的共有范畴,而是资本主义特有经济范畴,是区别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的重要标志,因而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中的劳动力不是商品。这种观点只看到了劳动力商品在资本主义条件下的特殊性,没有看到劳动力商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般性。以社会化大生产为基础的市场经济既不姓“资”,也不姓“社”,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都可利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社会分工不断扩大,商品经济占统治地位而成为社会经济活动的普遍形式,不仅劳动产品普遍商品化,而且人类劳动力本身也普遍商品化。只有这样,市场才能对社会资源配置起基础性的作用。如果只有劳动产品的商品化和市场化,而没有包括劳动力在内的生产要素的商品化和市场化,生产资料和劳动力资源的市场配置就会发生脱节,市场经济就无法正常运行。劳动力普遍商品化是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标志,是市场配置劳动力资源的重要前提。它虽然是资本主义经济的前提,但却并非资本主义特有经济范畴,而是市场经济的共有经济范畴,它不是区别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标志,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要以劳动力商品为前提。因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有制经济中的劳动力也必然具有商品属性,劳动力商品是形成劳动力市场的根本前提。只有承认这种属性,才可能大力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进而通过劳动力市场合理配置劳动力资源,促进劳动力在部门之间、地区之间、企业之间合理流动,从而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顺畅运行。

另一种观点认为,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中,劳动者不仅有人身自由,而且已经成为生产资料的主人,可以和生产资料直接结合,并非“一无所有”,没有必要出卖自己的劳动力,因而劳动力不是商品。故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劳动者已经成为生产资料和企业的主人,并不是“一无所有”的无产者。但是,这是就劳动者作为一个群体(全国范围或局部范围的联合劳动者)而言的,对于劳动者个体而言并不能自由地直接支配或处置归群体所有的生产资料,从这个意义上说,劳动者实际上存在着与生产资料相分离的状况。况且随着我国改革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公有制经济的比例还会下降,非公有制经济比例还会有明显上升,职工就业会由公有制经济领域向非公有制经济领域大量转移,从而形成实际上与公有生产资料的进一步分离。我国虽然建立了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基本经济制度,但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还需要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还需要通过采取市场经济形式大力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这同经典作家关于未来社会主义的设想存在很大距离。我国的社会主义并不是建立在发达资本主义的基础上,既没有实行单一的全社会生产资料公有制和劳动力归社会所有,也没有消除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以及由此带来的人们经济利益上的差别;不仅国有企业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不同企业及劳动者之间存在着经济利益上的重大差别,而且集体企业内部的劳动者之间也存在着经济利益上的重大差别。因此,劳动者只有将劳动力作为商品让渡给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才能真正维护劳动力所有者的经济利益,这一点正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中劳动力成为商品的根本原因所在。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如果把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中的劳动力也看成商品,这与劳动者在企业中的主人翁地位甚至在整个国家政治生活中当家作主的地位是相矛盾的。笔者认为,二者不存在根本性矛盾。恰恰相反,承认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中劳动力的商品属性,不仅可以从根本上维护劳动者的经济权益,按照商品经济的原则处理好企业和个人之间的经济利害关系,使劳动力和生产资料能更好地结合,而且有利于大力培育和发展社会主义劳动力市场,通过劳动力市场合理配置劳动力资源,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顺畅运行。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宪法赋予了广大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的政治权利,这一点与劳动力商品化并没有直接的必然联系。人民能否当家作主、管理国家并不取决于劳动力是否是商品,而取决于劳动者是否在经济上也占统治地位。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这就从根本上奠定了人民当家作主的经济基础。从企业角度看,无论国有企业还是集体企业,职工都是作为群体所有者的一员,因而处于主人翁地位,他们有权参与企业的民主管理,有权对企业领导和经营管理者进行监督。他们把自己的劳动力作为商品与企业进行交换,只表明劳动者和企业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调节更加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原则和客观要求,并不否定职工在企业中的主人翁地位。职工与企业之间虽然也可以看作雇佣劳动关系,但并不能就此认为职工是被压迫、被剥削者。因为企业的领导者和管理者也是职工中的一部分,同样是企业的主人,他们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二者只有分工的不同,没有政治地位的不同。

也有一种观点认为,承认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中的劳动力是商品,就必然得出按劳动力价值分配个人消费品的逻辑结论,这与实行按劳分配是不相容的,两者具有根本不同的性质。按劳动力价值分配和按劳分配的确是两种不同的分配方式:前者是以劳动力本身的价值为分配依据,后者是以劳动者向社会提供的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或创造的社会价值为分配依据;前者在一定时期是一个相对不变的量,后者则根据劳动状况的变化是一个经常变动的量;作为劳动力价值或价格转化形式的工资是在劳动力出卖时确定的,发生在实际劳动过程之前(尽管它的实际支付也是在实际劳动过程之后),作为按劳分配实现形式的工资则发生在实际劳动过程之后,只能根据劳动者的实际劳动成果或创造的社会价值大小而确定。但是,如果我们进一步分析就会发现,这两者又是可以相容的,并非完全对立的两种分配方式,而是可以同时并存和相互补充的。二者统一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现在实行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前者客观上要求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后者客观上要求劳动力商品化,遵循按劳动力价值分配原则。在我国现阶段生产力水平比较低,市场经济不发达的条件下,按劳分配与按劳动力价值分配往往重叠在一起,两者难以截然分开。因为它们实际上都归结为劳动者的必要劳动创造的那部分价值,而剩余劳动创造的剩余价值绝大部分只能归国家和企业,只有极小一部分才可能以按劳分配形式返回到劳动者手中。

收稿日期:2000-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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