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存在的问题及其改进论文_张庆艳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存在的问题及其改进论文_张庆艳

山东省单县龙王庙镇政府 274300

摘要:现阶段因征地补偿引发的纠纷较多。文章主要介绍了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中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改进建议。

关键词:土地补偿费分配;问题;改进

一、当前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原因分析

(一)缺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标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土地补偿费主要依据集体成员权,因而认定成员资格就成了分配中的关键问题。司法实践中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分配纠纷中,一些当事人提出请求法院判令集体经济组织向其支付土地补偿款的诉讼请求,法院首先须查明其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但是至今为止,我国尚未制定出认定集体成员资格的法定标准,现实纠纷又无法回避这一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地方已经出台了指导司法活动的意见,如《海南省高院关于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等。但缺乏统一的认定标准和认定原则,严重影响着此类案件的判决。

(二)村民自治在土地补偿费分配中的权力缺乏规制

村民会议、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特别是村规民约,是村民会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本村实际共同商议制定,并要求全体村民共同遵守的综合性行为规范。其内容包括确定分配土地补偿费的方案,属于村民自治的范畴。尽管《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但由于缺乏对相关决定的审查监督机制,村规民约排斥外嫁女、离婚女、外来户等成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情况严重,借多数人“合法性决定”损害少数人利益、特别是农村妇女利益,并成为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的主要内在原因。

(三)土地补偿费纠纷的救济机制未能有效运作

土地补偿费纠纷存在司法救济不完善、其他救济未发挥作用的问题。司法救济不完善表现在:第一,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分配纠纷的受案范围不明确。由于此类案件往往涉及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问题,一些法院以“我国尚未对集体组织成员资格做出明确规定,此类争议不属于民事纠纷”等为由拒绝受理,使原告丧失了通过司法途径救济自己权益的机会;第二,法院对分配方案、特别是受村规民约影响大的分配方案审查权限与处置不明。例如司法实践中有法院在判决中直接调整了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确定原告应享有的份额,也有法院撤销原分配决定,要求相关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依法定程序重新决定分配方案。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村内救济是村民对集体决议实施民主监督的重要手段,但由于法律规定“村民大会有权撤销或变更村民代表大会以及村委会的不当决定”,意味着需要大多数人达成一致以便撤销多数人的决定,这一规定在涉及外嫁女、离婚女、外来户等利益的问题上很难得到适用。由于乡、镇人民政府被赋予对不当决定责令改正的权力,因此行政救济相较于村内救济在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尤其是涉及少数人成员权益的问题上能够发挥一定的作用,但是行政救济的局限性在于乡、镇人民政府所作决定不具有终局性,容易引发反复。

二、完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的建议

(一)明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原则与因素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分配纠纷中,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极为关键的一环。司法实践中用于确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标准包含户籍因素、是否将土地作为基本生活保障因素等,学界也提出了权利义务说、生活保障说等学说:或以户籍,或以在本村长期生活,或综合户籍、长期居住事实等多种因素确定集体成员资格。2016年出台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确定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原则和参考因素,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协调平衡各方利益,科学确认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并强调成员身份的确认既要得到多数人认可,又要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权益,切实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由此可见,明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契合当前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目标。

(二)加强村民自治涉及成员资格认定的规制与审查监督

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有规则可循的前提下,仍然需要通过自治章程、乡规民约等对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一些特殊情况进行决议。因此对决议中涉及排除集体成员资格的内容要特别审慎,因为这极有可能是通过“多数决”程序确定的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规则,可能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应加强对村民决议中排除集体成员资格内容的规制。此外乡镇政府应当加强对乡规民约和与村民自治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的备案审查,对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及时予以纠正。

(三)完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分配纠纷多元救济途径

在司法救济方面,首先应明确涉及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的土地征收补偿分配纠纷属于受案范围,避免出现以“有关成员资格的争议不属于民事纠纷”为由拒绝受理的情形。其次,法院审理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分配纠纷过程中,审查分配方案是无法避免的重要环节。应明确法院在具体案件中有权审查相关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避免出现以“缺乏对村民大会决定效力诉讼审查的法律依据”为由拒绝受理案件的情形。基于尊重村民自治,法院一般不能直接在判决中对存在违法内容的村规民约进行调整或修改,但应当建议村集体重新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依照民主议定程序做出修正。行政救济要发挥作用,应当考虑将村民自治纠纷纳入到行政诉讼的救济范围之内,但这需要解决适用行政诉讼程序存在的制度障碍。

论文作者:张庆艳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9年第13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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