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西方交易成本的定义分析_制度理论论文

当代西方交易成本的定义分析_制度理论论文

当代西方交易费用定义评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当代论文,定义论文,费用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内容提要】 本文认为,对新制度经济学的交易费用可以从三个层次展开批判性评析:局限于市场价格机制的交易费用定义时交易费用属于成本范畴的阐述是模糊的,没有对其具体构成和形成机制进行解释,从而混淆了交易费用与信息费用在内涵上的差异,并使科斯定理受到来自各方面的攻击;扩展到所有市场经济组织的交易费用定义把研究重点放在比较制度分析上,虽然克服了科斯的交易费用定义所带来的各种问题,但也存在着定义缺乏可操作性、无法分析企业动态的创新绩效等问题;扩展到整个人类制度的交易费用定义虽然优于以往的各种定义,但在处理制度绩效时仍存在许多无法克服的逻辑矛盾,其行为理论也导致许多政治范畴在成本收益分析框架中被忽视,无法准确地描述制度变迁过程的发生机制和作用机制,从而很容易陷入历史功能主义的困境中。

猜想和反驳是理论发展过程中必需的两个方面。但是,自新制度经济学形成以来,对它进行的批驳和反思尚未充分展开,直到近几年,由于新制度经济学向其他领域进行全面侵蚀,企图使其赖以形成并区别于其他制度分析学派的核心分析工具——交易费用成为什么都能解释、什么都能使之合理化的万能钥匙,才激起人们对交易费用分析框架进行批判性的分析。对交易费用的批判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交易费用之所以能使其对任何事物的解释都合理化,关键在于其模糊的内涵使理论解释沦为了令人难以捉摸的文字游戏;2.交易费用是一个无法操作的概念,难以进行计量的特性使它在实证分析中无法与其日益扩展的理论广度相对称;3.交易费用分析框架的扩展,导致了理论分析的空洞化,以致在宏观分析中无法对一些实质性的问题作出有意义的解答,难以形成统一的宏观分析框架;4.交易费用不可能在局部均衡中得到确立,应当用机会成本取代交易费用的内涵。这些批评为人们进一步理解交易费用提供了建设性的思路。但是,这些批判要么太表面化,仅表达了一种理论上的直觉和忧虑,要么矫枉过正,走向另一个极端。因此,本文的目的就在于,沿着以上各种批评所提供的思路,对交易费用的各种定义进行归类,并作出批驳性评析。

一、对局限于市场价格机制和扩展到市场经济组织的交易

费用定义的批判

1937年,科斯在他的经典性作品《企业的性质》一文中指出,交易费用就是“利用价格机制的费用”。斯蒂格勒以此为基础,第一次使用了“交易费用”这个概念,并把它进一步界定为“为完成市场交易而搜寻信息的费用,即使不存在欺诈”。在《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中,尼汉斯指出:“交易成本起因于所有权的转移,或更一般地说,起因于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在一个完全集中决策的集体经济中,将不存在交易成本,它将为管理成本所代替。”(约翰·伊特韦尔等编:《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中文1版,第4卷,730页,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2。)

显然,以上这些局限于市场价格机制的定义对交易费用属于成本范畴的阐述是模糊的,而且对其具体构成和形成机制没有予以解释,也没有深入地理解交易费用之所以存在的行为基础和假设前提,以致于混淆了信息、行为不确定性和交易的社会性等范畴之间的关系。因此,在运用这种定义进行理论分析时出现了以下几个问题:

1.混淆了交易费用与信息费用在内涵上的差异,并导致以下的争论:(1)凯尔恩斯指出,如果交易费用等同于信息费用,那么,交易费用将是一个不能进行理性计算的范畴,因为要理性地计算某交易所需的信息费用,就必须知道该活动信息的边界,而企图得知该信息边界尚需信息,这必然会陷入“计算信息费用,尚需信息”的无限倒推的逻辑困境;(2)威廉姆逊指出,如果不存在资产专用性和机会主义等因素,即使在不完全信息的状态下,交易费用也将不会存在,而此时信息费用却很有可能存在;(3)巴塞尔指出,即使不存在生产知识不对称的问题,交易费用也不会存在,而此时却可能存在信息费用;(4)霍奇逊、托姆林森指出,仅从节约信息费用这一点是无法推出企业存在的原因的,因为企业完全可能由“拥有相关信息的生产者-销售者联盟”所代替。

2.由于缺乏行为理论基础,没有将交易费用扩展到所有的市场经济组织之中,科斯定理受到来自各方面的攻击。库特指出,科斯定理之所以是错误的,原因在于:在非竞争性相互关系中,人们之间在谋略上的相互斗争会成为资源浪费的一种根源,因此,由交易费用(即利用市场定价机制的成本)为零,无法推出资源达到最优配置的结论。布坎南在此基础上提出按照“一致性同意”的思路来重构科斯定理。他认为,只要交易是公开的,只要没有发现强制与欺骗的行为,并就这种交易达成一致协议,那么,这种资源配置状态就是有效的。黄有光等人则提出“良心效应”和“财富效应”的概念,以此反对科斯定理。事实上,如果把交易费用拓宽到所有经济组织之中,并规定其形成的行为理论基础,那么,这些批驳将是不成立的,因为欺骗等范畴正是交易费用产生的核心行为基础之一。

后来,阿罗、威廉姆逊等人把交易费用定义扩展到所有市场经济组织的范围,把交易费用抽象地定义为“经济体系运行的成本”。威廉姆逊虽然在此基础上从事前费用、事后费用两个层次细化了交易费用,但他倾向于从间接的角度来理解交易费用。他认为,要超越科斯对交易费用的理解水平,就必须确立相应于各种交易之间不同交易费用的微观分析要素,用区别对待的方法使各种交易与各种规制结构相关联,发现和注重那些伴随经济组织活动而出现的可预测的重要特征。

显然,威廉姆逊的这种观点解决了科斯的交易费用定义所带来的各种问题,从对规范性科斯定理的争论中摆脱出来,把研究重点放在比较制度分析上,使一些问题明朗化。但是,这种定义仍然存在种种问题:

1.这种抽象而间接的定义并没有给出交易费用一个可操作性的内涵,而只是给定一些含糊的框架,因此在理论分析中仍无法直接运用它进行一致性的经济分析,只能借助于刺激、激励、风险、机遇及资产专用性等范畴进行分析,而这些范畴本身(特别是资产专用性这个概念)就是一些含糊的术语。在进行制度比较分析时,如果不把这些因素所导致的成本费用或边际资源耗费的状况显现出来,那么,分析的结果仍是模棱两可的,因为我们无法确认人是在何种意义上“越来越不诚实”、“越来越机会主义”或“资本在何种程度上越来越具有专用性”。

2.在该定义中,威廉姆逊把分析的基本单位定为交易,认为整个经济组织乃至于整个社会都是由个体间相互契约组成的,经济组织是契约关系的主观组合,从而认定组织中的各个部分是可以任意分割的,并且这些分割和重组只涉及交易费用的问题。这种分析忽略了各种生产组织之间的契约关系与技术关系密切相关这一现实。契约关系的改变往往涉及技术关系的改变,这不仅会引起交易费用的变化,而且还会引起生产费用的变化。另外,由于经济组织中技术关系往往是契约关系的基础,而技术关系具有工艺性的客观属性,不是可以任意分割的(如企业组织中由于机器体系的存在,企业这种契约体就不可能分割成为各种原子型生产单位,而必须通过市场交易来完成社会分工协作的物质转形功能),所以,在局部比较静态分析中,单纯从交易费用入手进行分析,必然会忽略技术关系不可分割的特点。

3.由于该种定义注重比较静态分析,因此,它无法从动态的角度考虑经济组织动态经济绩效问题。作为经济组织的主体,企业效益最大化的途径有两条:一是在技术既定时,尽可能减少成本(交易成本和生产成本);二是在成本既定时,尽可能提高技术水平,使生产可能线向外扩展,收益规模扩大。但是从比较静态角度出发,就无法分析企业动态的创新绩效。

4.运用交易费用概念进行比较静态分析,必然要求分析对象成对出现,即要有对比分析的制度安排,但可选择的制度安排往往是不存在的,只能靠分析者的主观构想,而这种主观构想往往会抽象掉许多有用的因素,得出一些错误结论。例如,在分析企业起源问题时,新制度经济学只能借助于市场运行的交易费用来加以说明,而在分析市场的起源时,也只能借助于企业运行的成本来加以说明。显然,这种解释与历史不相符合,因为市场远早于企业而出现。导致这种错误的原因就在于:利用交易费用进行比较静态分析,必须假定分析对象相对称地出现。

5.该定义只局限于经济组织范围之内,无法分析政治因素对经济组织的经济绩效的影响,因此,这种局部的绩效分析往往无法确定其宏观绩效,必定面临着市场是否出清等问题。因为,如果市场不出清,局部微观活动在某种程度上是无意义的,不能确认其加总后的宏观效应。所以,亚当斯·尼曼提出,新制度经济学尚需完成的,是沿着早期货币经济学的道路,在正交易费用的情况下,证明一般均衡的存在。

6.虽然该种定义企图通过行为假设而引入程序化动态分析,但是,这种行为假设仅限于对行为特性的描述,如机会主义、有限理性等,而没有将行为动机和主观认知结构纳入其中。因此,它所能进行的分析只能是行为功能分析,而不能从行为发生学的角度进行动态程序化分析。

二、对扩展到整个人类制度范围的交易费用定义的批判

华盛顿大学交易学派将交易费用定义扩展到整个人类制度的范围,其主要代表人物有张五常和诺斯。在《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中,张五常认为:“在最广泛的意义上,交易成本包括所有那些不可能存在于没有产权、没有交易、没有任何一种经济组织的鲁宾逊·克鲁索(Robinson Grusoe)经济中的成本。……简言之,包括一切不直接发生在物质生产过程中的成本。”(《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第2卷,第58页。)诺斯则在张五常的认识基础上,建立了完善的人类行为理论,从对人类社会分工的分析入手,把社会活动分成执行交易功能和物质转形功能这两种形式,从而把交易费用和生产费用分别定义为:为实现来自社会分工、专业化的收益而投入到执行交易功能的资源损耗和执行物质转形功能的资源损耗。这种定义进一步细化了交易费用的内涵。

诺斯认为,他的这一思路优于以往的各种定义。首先,它构建了人类行为理论,不仅把人类行为的功能特征如机会主义、有限理性纳入其中,而且将认知结构、行为动机纳入分析之中,这就使他不但能通过交易费用概念来分析和解释各种制度功能绩效问题,而且还可以通过主体行为发生学的解释,分析社会制度变迁的过程,解决长期困扰着经济学家们的一些难题,如“如何解释制度变迁的各种路径”、“为什么有些制度长期处于低绩效状态”等。其次,它还考虑到了交易费用、制度、技术三者间的互动关系,利用完全成本分析方法克服了威廉姆逊等人的局部比较静态分析方法的局限,并在修正瓦尔拉斯模型的基础上,进行宏观制度绩效比较;同时,还将交易费用细化为可以计量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概念。事实上,诺斯的这些修正和扩展只不过是“赶走了狼,引来了虎”。

1.诺斯的交易费用分析框架虽然考虑到交易费用、制度、技术三者之间的互动关系,但是在处理制度绩效比较问题时,仍存在许多无法克服的逻辑矛盾,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由于技术发展水平对交易费用会产生影响,所以,如果按照诺斯的分析方法,就无法对社会制度进行横向宏观绩效比较。因为,从分工的角度出发,专业化和社会分工的发展是一个历史过程,并具有技术积累等特点。在不同的专业化和社会分工阶段上,由技术而引致的社会交易维度、交易频率及交易特性(如人际交换和非人际交换)都是不同的,而交易费用的大小却取决于交易维度、交易频率及交易特性等因素。所以,即使在同一种社会制度安排中,由于技术水平的不同以及社会分工、专业化发展阶段的不同,交易费用的大小也不同。在进行不同社会、不同国体的宏观制度绩效比较时,如果像诺斯这样将技术水平纳入分析框架,而又不考虑不同制度形态所处的技术发展阶段的不同,那么,通过交易费用所反映的制度运行的成本和绩效将无法反映制度本身的优劣。另外,即使将生产转形成本也纳入分析框架之中,我们也依然难以排除技术水平对总成本的影响。事实上,上述的逻辑矛盾也正是许多新制度学派经济学家在分析制度绩效时必须假定技术水平不变的原因所在。

(2)同样,如果把技术纳入分析框架,那么,从交易费用出发进行微观动态制度绩效比较也是不可以的,因为,不同的制度安排具有不同的激励机制,从而具有不同的生产刺激能力。从动态角度来看,不同的生产刺激能力必然使生产力和技术水平产生不同的变化。这样,动态比较制度分析又会将技术水平因素纳入其中,而不同的技术水平在相同的微观制度安排中又会引起交易费用的不同变化,并且变化的方向也是不确定的,即有些技术水平的发展会使交易费用增加,有些技术水平的发展则会使交易费用减少。例如,资本主义早期由手工工场向机器大工业过渡时,技术的进步减少了劳动力生产的繁杂程度,并使儿童和妇女进入劳动力供给队伍之中,从而使工人与雇主之间的关系发生变化,即雇主谈判地位上升,更容易控制工人,从而减少了雇主与工人的摩擦和进行缔约的成本。而在现代高技术时代,技术的进步却产生了反向效应,即技术的发展使高级技术人员的人力资源更稀缺,从而工人的谈判地位上升,管理者更难控制他们,导致雇主与工人的摩擦增加,使交易费用上升。所以,从动态角度来看,交易费用一是由于技术对交易费用的影响,交易费用无法正确反映制度安排的绩效,二是由于技术对交易费用变化方向的影响的不确定性,即使从总成本的角度来看,也无法完全反映制度的功能绩效。

(3)虽然诺斯想构建一个宏观分析框架,但他也与威廉姆逊一样,没有对局部均衡的前提——一般均衡和市场出清进行论证。诺斯把社会活动分为交易活动和转形活动两类,认为来自专业化和社会分工的收益必定来源于这两类活动,因此,交易活动和生产转形活动是必不可少的,它们都具有“生产性”功能。但哪些交易活动是必要的,哪些是不必要的,哪些转形活动是有效的,哪些是无效的呢?显然,这就涉及宏观一般均衡是否存在的问题。比如,当经济结构出现宏观失调而导致市场不能出清时,或当爆发经济危机和市场大崩溃时,经济资源的浪费和经济危机带来的损失就无法通过局部交易费用和生产费用的加总来得到反映,而资源浪费和经济危机却是反映制度动态绩效的重要方面。所以,要使完全成本分析方法能反映制度绩效,就必须假设经济制度体系的运行处于一般均衡状态之下,而这又会使经济危机和市场非出清等传统经济问题被排除在新制度经济学的分析框架之外。

2.诺斯通过行为理论的构建,直接将交易费用分析框架从经济领域扩展到政治领域,从而使许多政治范畴直接在成本收益分析框架中被忽视,并推导出许多违反历史常识的谬误。这集中体现为:

(1)诺斯是通过传统寻租理论将交易费用引入政治分析之中的。在寻租理论中,一种权利制度相对于非权利制度就意味着存在潜在的租金。由于租金的存在,使人们将资源由生产性领域转向寻租活动领域之中,从而减少社会总收益,增加社会成本,因此,寻租理论和由此而建立起来的交易费用模型都建立在一个隐含的假设之上,即不同的权力结构直接意味着不同的社会冲突成本。所以,政治交易费用框架直接把各种政治制度设施安排等同于政治社会的全部,并局限于对制度设施引致的契约双方的冲突分析及资源耗费的成本分析之上,由此进行政治制度的静态绩效分析。诺斯正是从这种逻辑推理出发,得出了私有民主政体是最优的政治制度的结论。但是,这种结论与许多学者的实证分析相左,如阿姆斯顿等人对南朝鲜等东亚国家的政治制度进行了分析,得出专制形成的政府干预是经济增长的关键点的结论。虽然诺斯后来将非正规制度纳入分析之中,认为私有民主制度必须辅之以适当的非正规制度,如文化习惯等,但西班牙早期的文化环境和政治体制又推翻了这个结论。因为,虽然西班牙在本世纪初的文化习惯和政治制度与英、美两国一致,但自第一次世界大战以来的经济绩效和社会的更迭却与它们有很大的差异。事实上,诺斯的这种分析,关键在于其假设前提是错误的。政治制度和文化习惯固然重要,但它只是社会的表层现象,各种社会冲突并非完全是因制度安排而导致的社会摩擦,它更多的是社会各阶级、集团、政党潜在的对经济资源和政治资源支配结构的产物。所以,诺斯所分析的制度安排本身只是社会的一个表面现象,他没有透过社会制度以及由其形成的表面权利结构,去深入分析对各种资源有实际决定作用的各种因素,如各阶级的社会地位、各集团对资源潜在的运用能力,以及制度在何种程度上能真正运行等。新制度经济学之所以在向政治领域扩展时无法透过社会表层因素去揭示影响社会经济绩效的关键因素,其根本原因还在于,新制度经济学的方法论是主观个人主义,即认为社会冲突从根本上是由个体的机会主义、有限理性而导致的个体间的冲突所组成,社会制度的产生就是为了协调这些冲突,从而达到利益和谐,因此,现有的冲突都是社会制度约束下的个体冲突。这样,新制度经济学就无法从根本上分析本身无个体冲突但有质的差异的集团冲突和导致冲突的原因,从而片面强调法律层次上的制度在激励寻租方面的作用,以及相应的个体行为反应的重要性。例如,在分析路径依赖问题时,诺斯就片面地强调制度体系与个体认知结构产生的收益递增的正反馈机制,而忽视了统治阶级为了自己固有的利益而投入资源,维护制度稳定的作用。

(2)在解释政治制度变迁时,政治交易成本使政治变革沦为一本商人的生意经,抹杀了许多政治范畴的真正内涵。新制度经济学把制度变迁视为一系列自愿性再契约或默认的自愿再契约,认为只要政治交易费用为零,政治权利经过自由交换,就能达到最优的状态。但是,为什么制度变迁没有使一些最优的政治制度出现呢?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在政治权利交换中存在政治交易费用,过高的政治交易费用会阻止一些有效的政治制度变迁。其原因在于,政治制度变迁并非帕累托改进,有收益损失者,也有收益获取者。如果政治交易费用为零,那么,获利者将通过补偿损失者,从而使损失者和获利者同时达到一种卡尔多改进,促使政治制度变革。但是,在这种补偿交易中,由于存在机会主义及不确定性,就必然存在摩擦成本,如搜寻信息、测量补偿额、执行交易的费用。因此,最优政治制度能否产生,其关键在于政治市场的发育程度。事实上,这种分析是把经济交易费用分析框架直接搬到政治领域之中,其前提假设是:制度变迁过程中的受损失者能够得到补偿,以及获利者能够对其获利进行转移支付。但这只是一个天真而且极富有商人味的幻想,因为,对政治权力的支配以及占有由它产生的经济社会利益是每个政党及其主体——政治家的目标函数所有,经济利益的损失可以通过经济资源的转移和贿赂性转移支付得到补偿,从而达到卡尔多改进,但是对政治支配权力和社会利益的损失用什么来进行补偿呢?显然它是无法补偿的。任何政党或政治家都不会为了补偿某种被削弱的政治支配权力而与改革者进行政治交易,因为这对他们而言就等于是在自杀,这也是任何政党都严禁在党内进行权钱交易的原因所在。事实上,政治权力不仅意味着经济利益,而且它本身就是利益范畴中最核心和最本质的部分,如果没有权力基础的变化,新制度经济学的政治交易也根本不会存在。因此,利用政治交易费用的概念也无法解释政治制度变迁的规律。另外,正是从这种角度出发,新制度经济学无法把政治革命纳入其分析框架之中。

3.该种定义将非正规约束纳入制度分析之中,利用交易费用来处理习惯、道德规范、价值体系等非正规约束范畴,似乎将制度分析深入到社会微观层面的各个角落。但是,这种处理一是抹杀了这些非正规约束范畴的实质内涵,如习惯并非人理性设计的产物或人们为减少交易费用而设计的一种制度安排,它一经形成便具有本能式条件反射和潜意识反应等特性,而不会成为行为者主观算计的一部分。又如,像正义这样的价值目标和道德规范,在心理特性上具有不可侵犯性和非效用交换性,一旦出现便具有排斥功利主义的性质。所以,利用交易费用概念无法解释这些范畴的产生及其运行的机制。二是在调和上述矛盾时,不得不引入“文化”这个说不清、道不明的范畴,从而把文化这个含糊的范畴当作最后的避难所,只要有不能解释的东西就归结为文化,而这正是长期以来社会学所争论的“文化决定论”的欠缺所在。

4.在历史分析中,包含交易费用在内的成本收益分析框架无法准确说明制度变迁过程的发生机制和作用机制,从而很容易陷入历史功能主义的困境中。这表现为:第一,从个体主观认知出发,无法确定隐含在大量个体主观效用冲突中的客观利益范畴及其作用机制,因此,在历史分析中,只能对制度进行滞后的功能评价,然后根据对这些功能问题的推测,把它们联系起来作出相应的历史变迁分析,仿佛这样做,能满足某一种功能的结构就会产生。例如,在解释农奴制解体问题时,诺斯认为,14世纪中叶发生的黑死病减少了劳动力数量,从而改变了庄园主与农奴间的谈判地位,因此得出农奴制解体是因为黑死病改变了劳动力数量的结论。但事实上,黑死病在14世纪中叶的东欧却产生了相反的运动,即促使农奴制得到加强。第二,不能处理长期变革与短期变革之间的关系,难以准确阐明在历史变迁中交易费用所占的地位。在短期内,导致制度变迁的因素是多样化的,不同的因素所引致的制度变迁的特点不同,如有些具有反复性,有些具有偶然性。因此,如何处理制度变迁在长期内的反复性和偶然性问题,就成为新制度经济学所无法解决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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