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在城市劳动力市场中的地位:三群体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流动人口论文,劳动力市场论文,群体论文,地位论文,城市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 引言
在过去的30年里,中国的人口迁移与流动大潮吸引了多学科社会科学家,形成了内容丰富的研究文献。其中,从农村到城市的人口流动是重点研究领域。改革开放前,城乡分割体制把农村人口严格限制在农村和农业。农民和市民的户籍身份不同,公民权利不同,城市人口单独享有相对优厚的就业、收入、福利等由国家保障和分配的机会和待遇(Cheng and Mark,1994)。因此,中国不仅有着一般意义的、在发展中国家普遍存在的城乡不平等,而且由于壁垒森严的城乡分割制度安排,农村人口没有通往城市社会的渠道。因此,城乡不平等被固化和强化,农民成为一个“低级”的阶级(Whyte,2010)。正是由于城乡分割和分层的历史背景,当人口流动与迁移的大门打开之后,从农村进入城市的流动人口自然而然成为学术关注的焦点。地理意义上的人口跨乡城流动,其社会意义是什么?农村人口,这个过去无缘于城市、为贫穷所困扰的社会阶层,是否由于进城务工而走上了向上流动之路,缩小与城市居民之间的差别?这类问题的探索构成了农民工在城市中的经济社会地位研究(Fan,2002; Knight et al.,1999; Solinger,1999;陈映芳,2005;李强,2004;杨云彦、陈金永、蔡昉、王德文,2004)。
城市农民工地位研究通常是以城乡户籍制度为基点展开的。研究对象和参照群体按照户籍身份来划分:农村流动人口或农民工,是指到一个城市工作、但户口性质为农业、且户口登记地不是该城市的劳动者①;拥有本地非农业户籍的城市劳动者是农民工地位研究的基本参照群体;农民工与本地劳动者的比较观察与分析是常见的方法。
20世纪90年代是农村人口向城市大量流动的时期,这一时期的经验观察显示:由于以户籍身份为基础的制度性歧视,在城市劳动力市场上,农民工处于明显的不平等状态。作为“外来劳动力”,农民工就业的工种、行业等受到政策的明文限制,他们大量从事本地人口不愿从事、收入微薄的脏、险、差工作。即使有些农民工进入正规部门工作,但他们的就业身份依然是非正规的(李强,2004)。农民工与城镇本地职工相比,处于“同工不同酬”、“同工不同时”、“同工不同权”这样的“三同三不同”的地位(陆学艺,2004)。农民工不能获得养老、医疗等城市职工所享有的社会保障。因此,尽管向城市流动使他们有了非农就业的机会,并因此增加了收入,但由于户籍身份没有改变,农民工只能是城市的“二等公民”。围绕着这个可观察的事实,众多学者认为,曾经支配城乡居民命运的户籍制度依然发挥着决定性作用,但理论解释的侧重有所不同。一类观点是,城乡分割体制在城市内部得到再生产或复制,城市社会成为新的“二元社会”(Chan,1996;陈映芳,2005)。另有研究认为,国家通过城乡户籍身份定义不同社会群体的机会结构,因此城市劳动力市场被制度性地分割了(Fan,2002;杨云彦、陈金永、蔡昉、王德文,2004)。还有观点认为,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急需廉价劳动力的大城市政府不愿改革户籍制度和提高农民工地位,因此城乡公民权差异是中国改革开放的“前提条件和副产品”(Wu,2010)。
从城乡户籍差异出发的关于城市农民工地位的解释性研究,如果从人口分类的角度来看,存在一个明显不足,这就是外来市民没有纳入到理论建构之中②。这里,外来市民是从一个城市到另一城市的流动人口,他们的非农户口保留在流出地。如果说农民工是“乡—城”流动人口,那么外来市民就是“城—城”流动人口,这两个流动人口群体都属于没有流入地城市户口的“外来者”。外来市民与农民工几乎是同时产生的。在1990年代初期,一项全国经济开发区外来人口调查显示,被调查的开发区都有非农业户口的外来人口,比例从3.7%到47.6%不等(邬沧萍,1996);根据1990年和2000年中国的人口普查数据计算,这两个年份的“暂时迁移”人口中,非农业户口人口的比重分别为19.4%和14.4%(Fan,2007)。2009年,北京、上海、深圳、太原、成都五城市的流动人口中,非农业户口的比例超过1/5(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司,2010)。外来市民尽管没有农民工多,但依然是一个数量可观的流动人口群体。在城市农民工地位研究中,外来市民群体缺失表现在:第一,多数研究所使用的专项调查涉及农民工为唯一的目标群体,不包括外来市民。第二,一些基于人口普查数据的研究使用了“非正规迁移者”、“暂时迁移者”等概念,这包含少量的非农户口流动人口,但研究者实际上把“非正规迁移者”近似看成“乡—城”流动人口,讨论的重点是城乡户籍差异及其不平等后果③。第三,有些研究按照户口性质,在流动人口中区分了“乡—城迁移者”和“城—城迁移者”(后者即外来市民),但对外来市民的考察局限于统计描述。总之,在流动人口研究中,外来市民或者没有进入研究者的视野,或者仅仅得到少量的描述性研究,没有形成像解释农民工地位那样的理论观点。外来市民的缺位隐含着一个方法论问题。如果一项城市政策排斥所有外来人口,并非只针对农民工,那么外来市民和农民工都是受损者。在这种情况下,直接把农民工承受的歧视与城乡户籍身份相联系,就面临逻辑错误,夸大城乡户籍差异的作用。此时,正确的立场是,从非本地户籍身份、而不是农业户口身份入手,来理解流动人口普遍遭受的不平等。
2000年之后的第一个10年,有关农民工经济社会地位的制度性变革取得一系列实质性进展。从2003年起,中央政府开始制订农民工新政策。2006年3月,国务院发出《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④,明确提出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原则和一系列政策,包括治理农民工的工资问题、改善和推进农民工的劳动管理、就业服务、社会保障等诸多内容,涉及城市公共服务、户籍改革、农村发展等重要方面。这些一揽子政策措施,与深化劳动制度改革、社会保障改革和立法的重大举措相呼应,农民工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地位获得了迅速提升(张展新、侯慧丽,2011)。在劳动和就业关联社会保险方面,城市农民工已经获得了与城市居民平等的法律主体地位,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已经基本建立起来,今后的重点将是操作层面的制度实施。
另一方面,在城市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与发展中,社会保障的地方管理与劳动力跨地区流动的矛盾越来越明显。就业关联社会保险,如职工养老和医疗保险是由地方统筹。这类保险,尽管不局限于本地户籍人口,但流动人口参保后面临着保险权益跨地区转移的难题。在2009年以前,劳动者跨地区流动,只能带走他们的个人账户资金,不能携带企业交缴的统筹资金。因此造成了流动人口参保积极性不高和退保问题。非就业关联的社会保障,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一些地方新出台的居民医疗、养老制度,地方财政全部出资或部分补贴,通常只有本地户籍居民有资格参加这类保障制度。因此,改革后的社会保障体系依然与户籍制度有关,但已经从过去的城乡分割转向区域分割(张展新、高文书、侯慧丽,2007),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受到排斥的是所有没有本地户籍的流动人口,包括农民工和外来市民。
在上述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改革取得重大进展的背景下,城乡户籍身份差异对应着的劳动力市场不平等趋于缩小。另一方面,在社会保障获取方面,“地方保障”造成本地户籍人口与外来人口之间的差别。由于城乡分割和区域分割的此消彼长,把外来市民纳入城市流动人口经济社会地位的研究之中,有了重要的理论和实证意义。我们认为,外来市民与农民工在城市劳动力市场中的地位对应着不同的户籍身份因素。外来市民与本地居民之间的不平等,是城市保护本地居民利益、排斥所有非户籍人口造成的,是社会保障与公共服务的地方排他性的后果;农民工与本地市民之间的不平等,既有地方排他性的影响,也有传统的城乡分割、排斥农村人口的因素。不过,在“农民工新政”和相关改革的作用下,这方面的制度性排斥已经基本消除,但歧视农村人口的习惯心理和做法还有显著影响。本文使用2008年在北京、上海、天津和广州四大城市获取的调查数据,考察和比较农民工、外来市民、本地居民三群体在城市劳动力市场中的相对地位。
2 城市劳动力市场中的工资收入和就业关联社会保险
我们使用工资收入⑤差异和两项就业关联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参与差异,作为度量劳动力市场不平等的指标。按照一般的劳动力市场分割理论,工资收入和就业关联保险具有高度相关性:正规部门工资水平高,保险待遇优厚;非正规部门则相反。中国城市劳动力市场是一个特殊情形:既有正规和非正规部门的分割,也有从业人员户籍身份的差别,正规部门就业的非本地户籍员工不一定能够获得高收入和高福利。
近年来,劳动力市场深化改革大大削弱了针对农民工的制度性收入歧视,同时城市劳动力市场的供求态势也在变化。一些地方,主要是农民工密集的珠三角地区和长三角地区,出现了“民工荒”现象,激发了有关中国是否到达刘易斯转折点的大辩论。一些学者认为,中国经历了改革开放以来持续快速的经济增长,到达了刘易斯转折点,农村剩余劳动力无限供给特征已经消失(蔡昉,2008)。尽管这场学术辩论还在持续,但农民工在城市劳动力市场上供大于求的局面已经基本结束。这也是企业的工资决定向有利于农民工方向发展的一个重要动因。最近有研究显示,农民工与本地劳动者的工资收入差距呈缩小的趋势(蔡昉、都阳,2011)。
尽管城市的工资报酬越来越显示劳动力市场的统一性,但就业关联社会保险在一定程度上依然受地方政策所左右。地方政府侧重本地居民的利益,政策措施通常不利于具有高度流动性的非本地户籍劳动者参保,如不鼓励企业缴纳的养老统筹资金向外地转移。基本养老保险不仅费率高,而且保险权益的实现受到一些条件的严格限制,如15年连续缴费,才有资格在退休后逐年领取保险金。在2009年以前,跨统筹区域流动只可携带个人账户资金,这样无法实现养老保险的转移接续,因此流动人口参加养老保险面临着参保权益中断、受损的风险。这样,一些非本地户籍劳动者,即使在正规部门就业,即使收入水平不低(如有高等教育学历的雇员),也要考虑不参保或退保。规定养老和医疗保险跨地区转移的《社会保险法》颁布后,依然需要解决实施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的预期是,户籍身份与劳动力市场不平等的关系,从工资收入视角和就业关联社会保险视角来看,应当有所不同,后者将显示更为明显的户籍身份效应。
在城市的就业关联社会保险中,工伤保险制度具有特殊性。把农民工纳入城市社会保障体系,首先在工伤保险上获得了突破。2004年1月,《工伤保险条例》⑥正式施行;不久,有关部门就明确了,该条例完全适用于与企业发生劳动关系的农民工⑦。这样,农业户口不是进入这一制度的身份障碍,新的工伤保险制度完全没有城乡分割的性质。另外,工伤保险完全由雇主方面负责缴费,不存在参加者的缴费负担问题。还有,不同于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工伤保险资格和待遇不涉及跨地区转移,这也有利于流动人口参保。因此,与缴费率高、便携问题和权益兑现问题严重的基本养老保险相比,流动人口参加工伤保险,应该是障碍更少,可能性更高。这也是为什么我们选择这两个就业关联社会保险险种,来研究不同群体的社会保险参与差异。
3 数据和变量
本研究使用2008年“迁移和流动劳动力与中国大城市发展”调查数据,估计农民工、外来市民、本地居民三个劳动群体在工资收入和就业关联社会保险参与上的差异。2008年,是“农民工新政”全面实施的第三年,又是《劳动合同法》施行的第一年,因此可以观察农民工的经济社会地位显著提升后的劳动力市场不平等状况。“迁移和流动劳动力与中国大城市发展”的调查样本来自北京、天津、上海、广州这4个流动人口集中的大都市。其中,北京、天津、上海是直辖市,广州是广东省的省会城市。如果从经济区划上说,广州是中国改革开放前沿地带——珠江三角洲的中心城市,上海是与珠江三角洲并列的长江三角洲中心城市,而北京和天津在环渤海湾经济区处于中心地位。调查样本是这样选取的:在这4个调查城市中,随机选取1个城区和1个郊区,再从每个选中的区中随机选取2个居民委员会社区;然后在每个调查社区,随机选取本地人口和流动人口样本共约100人。本调查在四城市的有效总样本量为1797受访者,其中包括北京460人,广州442人,上海399人,天津496人。在户口登记地为本市的样本中,包含少量的农业户口受访者,但这部分样本没有进入本文的研究⑧。用于本文的样本分布情况如表1所示(不包含户口在本市的农业户口受访者)。
被解释变量为工资收入和社会保险参与。关于农民工收入与城市本地劳动者收入的比较,有些研究采用小时工资比较而不是月工资比较,原因是农民工每天工作的时间明显长于城市本地劳动者。“迁移和流动劳动力与中国大城市发展”调查数据的样本计算结果是,本市居民、外来市民和农民工的每日平均工作时间分别为8.2小时、8.8小时和9.2小时,三个群体的工作时间有明显差异。因此,我们定义了“小时工资”=月收入(元)/[22天×日工作时间(小时)]。社会保险参与变量包括养老保险参与和工伤保险参与两个虚拟变量。
解释和控制变量包括界定三个人口群体户籍身份虚拟变量(本地居民、外来市民、农民工)、人口学变量(年龄、性别)、受教育程度和劳动力市场变量(签订劳动合同和雇主类型)⑨。
受教育程度是度量人力资本的重要变量。这里,受教育程度是学历来体现的,分为大学及以上学历(大专、本科、研究生)、高中学历、初中学历和初中以下学历(小学或更低)。为此,定义了4个学历的虚拟变量。高学历一般将获得高的工资回报。高学历劳动者在社会保险制度健全的正规部门就业的可能性大,参与社会保险的机会也更大。
签订劳动合同,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法律关系。按照《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要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和社会保险待遇。我们定义了劳动合同签订虚拟变量(签订=1,未签订=0),预期是观察劳动合同签订对工资收入和社会保险参与的正影响。
雇主(或用人单位)类型是一组虚拟变量,分别为“机关事业”(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资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或自雇,用来估计不同就业场所的工资收入差异和社会保险参与差异。在国有企业深化改革、解决富余人员之后,各类企业的工资收入主要受市场调节。企业承担的就业关联社会保险有市场调节因素,但同时受到地方政府政策的影响。因此,工资的企业间差异应当小于社会保险参与的企业间差异。
4 描述性统计
表2报告了所选变量的描述性统计。总样本的月平均工资为2619元,但本市居民、外来市民、农民工三群体之间存在差异。大体上说,外来市民与本地居民的月平均在一个档次上,二者分别为3082元和2907元,而农民工的月平均收入较低,只有2310元,相当于本地居民的80%。把月平均工资换算成小时工资,农民工的差距更大,只有本地居民的73%。
与工资收入相比,养老保险参与和工伤保险参与的三群体差异格局有所不同。无论是养老保险还是工伤保险,参与率都有一个明显的顺序,就是本市居民高于外来市民,外来市民又高于农民工。外来市民和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参与率只有本地居民的63%和26%,工伤保险参与率略高一些,为本地居民的66%和37%。与社会保险参与的群体差异格局相类似,本市居民、外来市民、农民工的劳动合同签订率分别为79.7%、60.5%和37.3%。劳动合同的签订与否,可以作为划分正规就业和非正规就业的一个标准。由此来看,三群体就业正规化程度是递减的。
年龄和性别的群体间差异不同。全样本的平均年龄为34.1岁。平均年龄最高的是本地居民,为39.4岁。外来市民和农民工的平均年龄比较接近,分别为31岁和33.1岁,外来市民群体更年轻一些。全样本的男性比例为56.1%,但分群体来看,本市居民、外来市民、农民工的男性比例由低到高,分别为48.8%、51.3%和61.1%。
全样本的大学教育比例为25.5%,但三群体间差异非常大。大专以上学历的外来市民比例为53.7%,即一半以上的外来市民有大学(包括大专)文凭。农民工的大学教育比例最低,只有7.4%。具有初中学历的农民工比例最高,为58%。农民工中,只受过小学教育或更低教育的为14.6%,而本市居民和外来市民的这一比例分别只有1.9%和2.6%。这些指标反映出两点重要内容。第一,与具有非农业户口的两群体相比,农民工的受教育程度明显偏低。这种教育获得上的“城乡差别”,可以视为长期实行的城乡分割、城市偏向体制的一种遗留影响。第二,外来市民的高等教育比例确实比较高,这说明这个群体中,集中了更多的人力资本;但是,没有受到大学教育的外来市民的比例并不很小,为46.3%。这表明,外来市民已经称不上是一个高学历群体⑩。可能的原因是,在城市劳动力市场改革深化之后,城市劳动者就业的市场化程度大大提高,失去地方就业保护后,他们的一部分也要进入流动人口大军,以实现就业。因此,外来市民群体已经不是1990年代时,以“下海”的管理和技术精英为主。
雇主类型的统计突出反映了城市劳动力市场上与户籍身份有关的分割情况。在最为正规的国有部门——机关与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中就业的本地居民比例高达52%,而外来市民和农民工的这一比例分别只有17.3%和8.9%。农民工就业最为集中的三种类型是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或自营,比例分别为30.6%、25%和22.9%,三项合计为78.5%。外来市民在这三类场所就业的比重也比较高,合计为66.9%。与本地市民的6.5%相比,外来市民和外来农民工在三资企业就业的比重要高一些,分别为10%和9%。没有本地户口的外来市民和外来农民工,难以进入国有部门。这个部门的就业机会还受到地方政策的影响,而不是像其他部门那样,完全是劳动力市场决定。
5 统计分析的结果
表3报告了小时收入对数的最小二乘数线性回归系数和参加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的Logistic回归系数。小时收入对数回归方程具有一定的解释力:Adjusted R-square为0.296,即解释了29.6%的样本收入差异。小时工资收入对数回归的最重要结果,是在控制了其他变量之后,户口身份两变量—外来市民和农民工的回归系数不具有统计推断意义。这就是说,在本市居民、外来市民、农民工之间,不存在“净”的小时工资收入差异,这三者的收入差异已经被人口学特征差异、人力资本差异和劳动力市场特征差异解释了。这样的分析结果,意味着过去常见的针对农民工的工资歧视已经消除。不过,对于这一推断,我们认为:三群体的小时工资是按照同一公式计算的,没有考虑农民工不仅日工作时间长、每月工作日也多的情况(11)。因此,这可能导致对农民工小时工资收入的高估,进而观察不到农民工承受的工资歧视。
与小时收入对数回归方程对比,在参加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的Logistic回归方程中,户籍身份的回归系数表现出不同的差异特征。以本市居民为参照,外来市民和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参与和工伤保险参与回归系数都是负的,而且这些回归系数都具有很高的统计显著性;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的回归系数绝对值均大于外来市民的绝对值,而且这些回归系数的差都具有统计显著性(12)。这就是说,在控制了其它影响因素之后,本市居民、外来市民和农民工,这三个群体参加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的可能性依次递减,本市居民最高,而农民工最低。外来市民与本市居民都是非农业户口,两者不同在于前者的户口登记地不是本市。因此,外来市民参保可能性不及本市居民,是户口身份的本地/非本地差异效应。农民工与外来市民都是非本地户口,但前者是农业户口,而后者不是,因此农民工与外来市民的参保可能性差距,应该是城乡户籍身份差异决定的。农民工与本市居民的差距,则是非本地户籍和农业户籍的综合效应。概括地说,研究发现的意义是:户籍身份的两个维度对社会保险参与构成影响,但对于小时工资收入没有影响。
流动人口两群体的养老保险参与和工伤保险参与,与本地居民的差距是否有大有小?从户籍身份的负回归系数来看,养老保险的绝对值都大于工伤保险的绝对值。Z检验的结果是:外来市民的养老保险回归系数和工伤保险回归系数之差不具有统计显著性;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回归系数和工伤保险回归系数之差与之相反,具有很高的统计显著性(13)。因此,外来市民与本市居民相比,参与养老保险和参与工伤保险都有差距,但这两种差距水平之间没有显著差异。而农民工与本市居民相比,参与工伤保险的可能性差距要小,参与养老保险的可能性差距要大。如此看来,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的困难要明显大于参加工伤保险的困难。这一点,养老保险制度设计更不利于流动人口的这一特征是吻合的。但是,为什么外来市民参加这两种保险的回归系数,没有折射出流动人口参与的困难程度差异?这还需要更多的研究。
表3报告的回归系数还显示以下结果。年龄对小时工资收入和参加养老保险有显著的非线性正作用,对参加工伤保险有不太显著的非线性正作用。男性的小时工资比女性高出20%,反映了工资收入的性别不平等。男女两性参与养老保险没有差异。男性参加工伤保险的可能性明显要高,这可能与男性在某些行业(如建筑业)更为集中有关。教育作为人力资本,在小时工资收入和两项保险参与上,都获得了可观的回报。与初中教育相比,大学学历劳动者的收入高出60%,高中学历劳动者高8.7%,小学及以下学历劳动者的收入则偏低。在参加社会保险上,只有大学学历才具有显著的促进作用,其他学历的作用效果差异不大。劳动合同签订既增加收入(提高8.8%),又增大参保的可能性。雇主类型的回归系数有这样一些特点。第一,无论是小时工资还是参加两种保险,三资企业与国有企业之间都不存在显著差异;第二,与国有企业相比,集体企业和股份制企业在小时工资和参加两种保险可能性上都有明显差距;第三,与国有企业相比,私营企业、个体或自营没有收入差距,但参加社会保险的可能性明显偏低。另外,回归系数显示,与国有企业相比,机关事业单位的收入偏低;由于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的是与企业不同的保险制度,且一般不涉及工伤保险,因此讨论其回归系数的意义不大。
6 结论与讨论
流动人口在流入地城市中经济社会地位的研究,以往的文献倾向于聚焦农民工,以城市本地户籍居民为主要参照。有的研究以“暂时迁移者”为农民工的代理变量,增加了“永久迁移者”作为参照群体;有的研究把没有流动的农村人口加入进来。这样的研究对象和参照群体选择,是为了论证农业户口身份的不平等效应。使用这样的一个研究模式,可以更好地解释农民工在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的状况,因为那时城市偏向体制没有大的触动,进城农民工大多受到整体性、制度性排斥。但是,2000年以后,人口流动的经济社会环境发生着持续变化,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方面取得重大进展。同时,以城市政府为中心的地方性排他安排在社会保障领域显现出来。在这样的背景下,本文引入了外来市民这样一个曾经被忽略的人口社会群体,他们与农民工一样,都没有获得流入地户口,同属于城市的“外来者”。我们将这两大群体与城市本地劳动者群体都纳入研究范围,做三群体的城市劳动力市场地位的比较分析。与拥有本地非农户籍的城市劳动者相比,外来市民的户籍身份差别在于户口登记地为外地,而外来农民工的户籍身份有两个特点:一是户口登记地为外地,二是户口性质为农业。因此,外来市民与本地居民的劳动力市场地位差异是外来/本地户口差异的作用,背后是城市保护本地人口、对外排他的制度性安排;农民工与本地居民的劳动力市场地位差异则是地方排他安排和城乡分割式对农业户口人口歧视的综合作用结果;对农业户口的制度性歧视应该体现在农民工与外来市民的劳动力市场地位差异上。这样,第一,我们给出了外来市民这样一个流动人口群体作为“区域分割”受损者的解释;第二,对于外来农民工这样一个人们熟知、劳动力市场地位最低的流动人口群体,我们给出了城乡分割因素和区域分割因素的双重解释。
三群体研究的实证分析结果显示,在工资收入决定因素上,本市居民、外来市民和农民工之间并不存在明显差异,而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参与的可能性则存在明显的差异,表现为本市居民、外来市民和农民工参与保险的可能性依次递减。因此,工资收入主要是劳动力市场决定的,户籍身份已经不起明显作用;但是,户籍身份依然是影响保险参与的重要因素。在地方统筹的体制下,社会保险制度的设计,社会保险参与的政策,都优先考虑本地户籍人口的权益,流动人口容易受到忽略,他们参保会遭遇各种各样的障碍和问题,因而降低了参保的可能性。这些障碍包括诸如养老保险的自由转移的不畅通性,外来人口的就业不稳定性,以及雇主和地方政府的本位利益的保护性。但如果我们比较外来农民工和全部外来人口,我们会发现农民工参保率比全部外来人口参保率要低,这就反映出城乡户籍分割因素的影响,不过这种影响应该是非正式、心理的和习惯的,而不是像1990年代那样,就业关联社会保险政策明显偏向城市本地人口。作为同是外来人口的农民工和外来市民,他们在目前社会保险政策中本应是受到同等的待遇,他们的参保率也应不会有明显的差异。由于近来政策的不断完善和改革,社会保险政策本身的歧视或偏向已不明显。但是我们仍能观察到农民工和全部外来人口参保率的差异,非制度性的因素应起了一定的作用。这些非制度因素是如何影响外来人口的参保行为的还有待以后进一步研究。
户籍身份不再影响工资决定,这是说,在考虑了其他相关因素之后,不存在户籍身份的“纯”的收入效应。但是,我们已经提出,由于小时工资度量偏差,农民工的工资歧视可能没有观察出来。此外,还应当看到,城市工作岗位的进入并非完全是市场调节的,而是有一定意义上的户籍分割:与流动人口两群体相比,本市居民进入国有企业的比重要高出许多,而国有企业具有工资收入优势。因此,户籍身份通过工作岗位获取,间接地影响到工资决定。不同户籍身份的城市劳动者对于进入就业部门、获取工作岗位有什么影响,影响的机制是什么,是一个需要研究的课题。
最近,从政策到立法,就业关联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制度设计有了较大的进展。仅仅从制度层面上看,过去流动人口参加社会保险的困难和问题,似乎都已经基本解决了。这样,本文所发现的社会保险参与的三群体差异,应该迅速缩小以至消失。但是,制度层面的问题解决了,还需要解决制度的操作问题。即使经过一段时间,新的制度可以顺利操作,在城市中,有非就业关联的社会保障,还有地方公共物品的分配,这些都不可避免地偏向本地人口,排斥非户籍的外来人口。
户口身份依然重要吗?回答是,还很重要,但已经不是一个简单的城乡户籍身份差别所能概括的。中国的“财政联邦主义”的分权模式,中国的居高不下的区域间差异,支撑了地方的排他性制度安排,表现为本地/非本地户籍的权益差异,而不是过去那种城乡户口权益差异。流动人口与本地居民的劳动力市场不平等已经形成新的“边界”和规则,需要我们给予深入细致的学术探讨。
收稿时间:2011-11
注释:
①广义地说,“农民工”即从农村到城市的流动人口,这也是中文学术研究文献和政策研究报告中“农民工”的通常含义。关于政策研究报告的例子,参见国务院研究室课题组(2006)。但也有研究把“农民工”定义为“拥有农业户口、被人雇佣去从事非农活动的农村人口”(陆学艺,2004)。本文使用前一个定义,即广义的“农民工”概念。
②以农民工为主要对象的解释性研究,除了农民工与城市职工的两群体考察和非正规移民、正规移民、城市本地居民三群体考察,还有农民、农民工、城市本地居民三群体考察。此外,有些研究对农民工和外来市民(或称乡城迁移者和城城迁移者)做了简单比较,但不是解释性的。
③例如,Cindy Fan按照迁移者是否有从农业到非农业的户口变动,定义了“永久迁移者”和“临时迁移者。参见Fan(2002)。
④该《意见》全文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门户网(http://www.gov.cn/gongbao/content/2006/content_244909.htm)。
⑤这里,“工资收入”指各种形式的劳动收入,包括受雇的工资收入和自营收入。
⑥关于该《条例》全文,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门户网(http://www.gov.cn/zwgk/2005-05/20/content_144.htm)。
⑦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4年6月1日发出《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指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工伤保险条例》赋予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各类用人单位职工的基本权益,各类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工均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关于该《通知》全文,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站(http://trs.molss.gov.cn/was40/mainframe.htm)。
⑧从户口登记地和户口性质两个维度出发,可以区分四个人口群体:本市非农户口(即本市居民),本市农业户口(即本市农民),外来非农户口(即外来市民),外来农业户口(即农民工)。本文的研究不考虑本市农业户口。这并非是由于这个群体不重要。实际上,利用本市农民的特殊户籍身份属性,可以讨论在一个城市内部,城乡户籍差别对劳动力市场地位的影响。因此,同本文的“三群体研究”相比,“四群体研究”可以使户籍身份不平等效应的考察更加深入。但是,这需要有代表性的本市农民样本,而这又要求,抽样空间要覆盖一个城市的大部分农村地域,也就是说要跨城乡的。“迁移和流动劳动力与中国大城市发展”是在调查城市的市区做的,没有覆盖这些城市的农村地域。
⑨在劳动力市场变量中,我们没有把行业纳入。主要原因是:第一,行业的类别很多,有的行业的样本寥寥无几;三个群体的行业分布差异很大,因此不易做行业合并。第二,农民工难以进入高收入的垄断性行业,但垄断性行业主要是国有企业的机关事业单位,雇主类型已经间接度量出这种行业的进入差别。
⑩有研究认为外来市民群体主要是高学历者(参见李强,2004)。
(11)本文使用的调查数据没有收集每月工作天数的信息。
(12)农民工与外来市民养老保险回归系数的差,Z检验F值=-2.605;农民工与外来市民工伤保险回归系数的差,Z检验F值=-1.849。
(13)前一个差的Z检验F值=-1.521,后一个差的Z检验F值=-2.4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