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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四种进路——历史制度主义的经典文本与解释侧重
众所周知,新制度主义在发展中一分为三。其一是继承了新古典经济学预设和公共选择范式的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其二是从社会学和政治文化分析中汲取资源的文化制度主义,或者社会学制度主义;其三就是折中于二者之间的历史制度主义。一般认为,正是这一种折中的取向使历史制度主义在比较政治和历史研究中更为流行,然而这也使使用这一范式的研究者面临更复杂的挑战。①②
本文主要处理它们的“研究进路”——即从哪一类变量入手,展开对制度形成过程的解释。如果说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的进路是行为者及其选择,文化制度主义的进路是观念和政治文化,那么历史制度主义的进路便要复杂得多,既有从行为者和观念入手的,也有从制度本身(即旧有制度)入手的,还有关注三者之间的结构关系的。
下文以历史制度主义的一些经典文本为例,对这四种进路作一概览。
(一)强调“理性行为者”的进路
新制度主义的旗手诺斯(Douglass C.North)在20世纪80-90年代就是这一进路,1989年他和温加斯特(Barry Weingast)合著了一篇解释英国光荣革命前后经济制度变迁的论文——《17世纪英格兰治理公共选择制度的演进》——并在之后几次修改、发表。他们的论证逻辑很明晰:首先,英国国王面临现有租金最大化和长期增长相冲突的“诺斯第一悖论”;最初查理一世等国王选择的是短期利益最大化,拒绝经济分权;但17世纪中叶的内战和议会、商人集团的压力使威廉等人改变了计算方式,认同了降低交易成本、保护产权的宪政制度;最后,从17世纪末起,国王的举债能力陡增,接近了长期利益最大化。③
显然,在这一分析中英国国王是主要的行为者,他对租金的计算方式变化是制度变迁的主要动力。乍看起来这与理性选择范式并无二致,的确,诺斯早期那种强调君主“计算”的理论适用性并不广,但一项完善的历史制度主义研究不止于此,诺斯对英国经济制度形成的解释也是一个不断修正的过程。④在前述的论文中,虽然诺斯和温加斯特开宗明义地限定了分析对象,但他们总不忘提及,在这一过程中行为者是多样的,除了国王,还有所谓“议会利益集团”以及“有产的和商业头脑的利益集团”等,这些行为者互有同盟和冲突的关系。同时,同一类行为者在不同的时期其“理性”程度又会有变化,例如同为国王,查理一世和威廉夫妇不同的成长环境和观念就带来了巨大的不同——这又涉及观念研究了。制度本身也是需要考虑的变量,早先温加斯特便曾致力于说明,英国议会制度在改变理性行为者的联盟规模上作用巨大。⑤总之,如果我们完整考察两位作者的理论体系,明显可以看到:“行为者—制度”的进路,背后连接的几乎是制度研究的所有变量。
(二)强调文化或观念的进路
与上一种不同,有些学者试图在历史制度研究中克服新古典“理性行为”范式的局限,首先分析观念对行为者的形塑,进而形塑制度。然而观念的接受群体可能千差万别,由此又分出两类研究:
第一类研究认为,那些广泛流行与大众间的观念才是影响制度形成的关键。经济史名家格雷夫(Avner Greif)也自认为是历史制度主义者,他在其代表作《大裂变》中试图解答中世纪之后西方在贸易制度上骤然领先于阿拉伯的秘密。他提出了这样一个核心问题:发达的贸易制度必然要扩展到海外,需要借助贸易中间人。那么,人们如何选择监督中间人、惩治骗子的办法?格雷夫发现,在热那亚,商人们信奉的规则是“受害人惩罚骗子”,在这样的博弈规则下,个人本位的商业制度和法律才是最优的,这样热那亚的贸易才得以扩展到海外,带来长期增长。然而在阿拉伯世界的马格里布,那里的商人普遍认为“骗子应该由所有马格里布人来惩罚”,在这一博弈规则下,培植商人团体内部中的代理是最优的,但是这只能形成一种地方集体本位的商业制度,最终限制了贸易范围,造成阿拉伯的相对衰落。
格雷夫从这两种原始观念入手,运用复杂的博弈论工具说明,无论是热那亚人还是马格里布人,他们的贸易制度都是各自文化内的最优解。他的这一研究实际上是将博弈中的“理性人”或者“有限信息理性人”变成了某种观念限定下的行为者,是一种“观念—行为者—制度”的进路。值得注意的是,格雷夫自己并不认为这种进路是一种“制度决定人”的结构论或者“人决定制度”的能动论,而是一个演化中的“系统”。⑥
另外一类研究着眼于特定时刻政治精英的观念,科利尔夫妇(Ruth Berins Collier and David Collier)的《形塑政治场域》就是一例。他处理的是拉美不同国家对工人运动的处理方式对后来政治体制的影响,在书中特别强调了“关键点”(Critical Juncture)时期政治精英的观念,这类时刻的观念容易留下制度遗产,并在与旧有制度遗产的碰撞中完成政治转型。其逻辑结构如图1:
不过科利尔夫妇的关键点理论主要是为了修正连续性变迁理论,而在制度变迁的研究进路上,他们与格雷夫同属“观念—行为者—制度”的方式。
图1 “关键点”时期的制度塑造。科利尔夫妇认为,在这一时期旧制度遗产(Antecedent Conditions)与精英再生产(Mechanisms of reproduction)相互碰撞,决定了新制度的走向(End of Legacy)。
资料来源:Ruth B.Collier,David Collier.Shaping the Political Arena,New Jersey: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91,p.30.
(三)强调制度本身的进路
“旧制度—新制度”,以制度本身为自变量,可能是历史制度主义最主要的模式,在前两种路径中也多多少少有这样的内容。按照齐布拉特(Daniel Ziblatt)的说法,行为者和观念往往只能说明那时的人们需要什么,是制度变迁的“需求面”(demand-side),如果要探寻制度的“供给面”(supply-side),就需要我们从旧有的制度资源入手。⑦
齐布拉特在这一进路上完成了他的著作《建构国家》。他追问的是:同为法西斯国家,为什么德国是联邦制而意大利是单一制。他认为地方上常存的政治“亚单位”是关键所在,普鲁士的小邦国使他们互相拥有可信赖的联邦伙伴,而意大利则没有,这导致了他们在民族国家建构时的制度分歧。⑧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国家建构”这一过程,齐布拉特的用语是Structuring(结构化),而非常见的Constructing(建构)。这一方面是继承迈克尔·曼的“基础性权力”(infrastructural power)范式⑨,也反映出,他并不在意那种一定需要“主语”的construct过程,而是强调历史制度资源自然而然的影响,旧制度、地方化的制度,甚至内化为地方忠诚理念的制度,都是新国家形成的“供给”。
(四)强调制度、观念和行为者之间的结构关系
显然,上述三种变量都不可能单独作用,他们之间的关系和作用方式也会对新制度产生巨大影响。对于这一类研究而言,旧制度与观念本身可能并不重要。
列伯曼(Robert C.Lieberman)提出了一种观念与制度的二维解释模式,被称为“摩擦论”。他认为,观念和制度间的摩擦力(Friction)是制度变迁的重要动力,新观念与旧制度,或者新制度与旧观念的冲突,促使行动者在两者之间进行融合。⑩
观念与行为者之间的结构关系更是热门话题,戈尔茨坦(Judith Goldstein)和基欧汉(Robert O.Keohane)曾将观念对行为者的形塑方式分三类:在行为者观念不明确时,主流观念是路线图;在行为者观念冲突时,主流观念是黏合剂;在长期稳定后,观念内化为制度。(11)但如今看来,这样的划分显然是不够精细的,正如温特(Alexander Wendt)所问的:到底是谁的观念在起作用?(12)我们可以很自然地把前述观念研究进路的“分层”问题搬过来:到底是大众的观念,还是政治精英的观念?所谓“主流观念”到底是怎么“内化”到大众心中,让他们心服口服的?如果我们比较一下基欧汉等人的国际制度研究和格雷夫等人的国内制度研究,不难发现,前者几乎没有后者那样的对个人观念内化过程的分析(晚近的建构主义正是在弥补这一点)。也就是说,制度和观念研究,如果不能深入行为者的内部,就可能流于比附,而不能形成有力的解释。
二、包罗万象的“大杂烩”?——历史制度主义的瓶颈
是比附还是解释?是相似关系还是因果关系?这也正是历史制度主义面临的研究瓶颈。如前所述,四种进路几乎包罗了比较政治研究的所有主要变量,而且每一种进路的深入研究,都需要同时完成行为者、观念和制度的说明。
这既是历史制度主义的全面性,也是其如今的问题所在。
第一个疑问是,历史制度主义是要穷尽所有政治中的因素吗?
以前述的英国制度变迁为例,诺斯与温加斯特虽然在《现代增长制度的演进》中重点阐述的是把研究综合起来,但是完整的解释既涉及观念变化,又涉及议会制度和地方自治传统。诺斯从早期的“计算”范式到90年代的《制度、制度变迁》,再到近年来的《理解经济变迁过程》以及与瓦里斯、温加斯特合著的《暴力和社会秩序》(Violence and Social Order),“制度”已经被他赋予了极广泛的含义:既包括“正式制度”,又包括“非正式制度”(即观念与政治文化),甚至还包括行为者学习与遗传两者内化为观念的过程。因为人们的集体学习形成了信念,而信念和行为反馈到环境中带来了制度变迁,在这种信念与制度、个人与环境的互动变迁中,很难说“制度”是其中哪一块。(13)所以有学者总结道,诺斯的制度主义如今已经“彻底转向研究制度变迁中的所有因素了”(14)。
那么我们回过头来看诺斯和历史制度主义当初的命题“制度带来绩效”、“制度最重要”等等,当解释变量“制度”被泛化,又何以得到证明呢?历史制度主义为了增强解释力,是否变成了一盘找出所有变迁原因来回答问题的“大杂烩”?著名政治学家彼得斯(Guy Peters)就有此批评:“问题是……是否能够把历史制度主义从其他的历史的、惯常的解释中区分出来。”(15)也就是说,历史制度主义的归宿难道就是“复述”历史?而且是19世纪式的“全盘还原式”历史——20世纪的史学革命告诉我们,这既做不到,也无助于社会科学。
历史制度主义退化为“历史”,看起来只是损失了学科分化上的价值,但彼得斯认为这种“大历史”最危险的后果在于“其解释是否能够被证伪”(16)。作为一种解释变量,“制度”被泛化到如此程度,不禁让我们联想到波普尔(Karl Popper)大加批判的那些“不科学命题”——逻辑上穷尽了所有可能性,几乎包含了所有对立项。(17)一种社会科学理论的边界如此之模糊,变量内涵如此之大,显然无法证伪,反过来说也就无法证明其有效性,正所谓“全都说”等于“全没说”。
第二个疑问随之而来:这种被泛化的历史解释既然湮灭了单变量关系,是不是也就无法为我们找出有效的因果关系(哪怕是近似的),也就不具备社会科学的价值了呢?
此即所谓历史制度主义“缺乏本体论”(18)的特点。也就是说,我们无法确定到底谁是自变量、谁是因变量,也就难以弄清某项政治变迁的动力。“一切都是动力”听起来更像是庸俗辩证法一般的语言游戏,这等于没有解释。如果我们借助历史制度主义进行决策参考,是否可以分清孰先孰后、孰重孰轻?
当然,批评一种理论“缺乏本体论”可能过于严苛了,因为这首先就预设了社会科学需要有“本体论”、要找到“普适规律”——这并无法证实。反之,在解释上,如果“多因素”更有效力,那么坚持追问“根本因素”就像“鸡生蛋”的问题一样无甚意义,不如将“根本”展现于多重的“再现”中——这正是20世纪下半叶后现代哲学家们反复警示我们的东西。(19)
但这里真正的问题在于研究评判尺度的丧失,因为这样一来,几乎所有的历史制度主义进路都是相似的,那么其研究价值便与范式无关了,完全取决于研究者的观察能力。几乎无主次地处理一堆庞杂的变量,如果是诺斯或者斯考切波(Theda Skocpol)来做,可能会极为细致;换做粗心的研究者,便有可能只是历史材料的堆砌,只是在按制度“讲故事”。许多研究,虽然也冠以历史制度主义的方法论名号,但实际上只是把材料按“制度”(或者只是一些官方文件的颁布时间)的顺序组合起来了,“制度”在这里只是叙述的一条主要“线索”而已,显得无关紧要——如国内一些对中国改革开放的“历史制度主义解释”,实际上只是按照政府每年颁发的“重要文件”这一线索,把某地30年来的经济活动和绩效排列了一下。显然这完全没有触及政令文本背后真实的作用机制,如果把这种所谓的“制度”换成“观念”,甚至弃之不用,对研究也无甚影响。致力于打破“结构观”与“能动观”的二元对立的格雷夫,对此前的历史制度理论也做过类似的反思,他认为这种错误极易出现:“它(制度)并不是一个解释起点或者重点。”“我们必须知道为什么一些行为规则会被遵守,而另一些规则却被人们忽略了。”(20)
如果不能给出令人信服的因果机制,第三个问题又接踵而至:那些最终出现在结论中的“因果机制”,往往是研究者对某些因素或关键事件的放大而最后建构出来的结论——而这是有风险的。
风险首先在于解释方面。历史制度主义的基本解释模式,是以一种“顺藤摸瓜”的方式寻找关键因素或时间上的“关键点”,然后通过对这些因素的路径依赖分析和系统分析加以放大,直至能够解释当前的制度和绩效——不管是“连续论”还是“断裂论”都是如此。显然这种倒溯式的路子有极强的主观性和“走错”的可能性。(21)正是由于这种模式,虽然历史制度主义者看起来很反对“必然性”,但他们同样容易将自己建构的某些偶然因素当作政治变迁的“核心”与“必然”。
不过这种困境并不只是历史制度主义所独有的,广义地讲,所有的社会科学研究都有此风险。康德(Immanuel Kant)早已证明,人类的知识都源自建构,仅仅对自我关注的那些对象才有普适效力。韦伯(Max Weber)更进一步将社会科学定位为学者们各自带有“价值关涉”的活动,他有些悲观地认为,每一代人都不能达到全面的理解。(22)这在一定程度上为这种困境构成了辩护,不过这只是一个底线而已,即使所有历史解释都是片面的,其片面的程度也存在差别——这一差别正是研究的价值评判所在。这里担忧的是,历史制度主义“逆流而上”的做法,很可能会加剧这种片面性。
风险还涉及道德方面,亦即,如果制度的稳定状态只是少数行为者的观念、偏好或者偶然行为推动形成的,而历史制度主义者深重的“路径依赖”观念又对变革持保守态度,这自然会引来无数质疑:这种“均衡”有正当性吗?正如拉尔(Deepak Lal)对印度的历史制度分析,只能证明印度“种姓—村社”的制度是一个“均衡解”,而非“最优解”。或许这还是一种“伪均衡”,因为更多的、更优的变迁可能性被遮蔽了。(23)
三 建立“微观机制”——演化理论对历史制度主义的启示
对象混杂;缺乏因果机制;建构的片面性——前述的三个问题归根到底是一个问题:历史制度主义能不能够将制度、观念与行为者作用的微观机制解释清楚。制度如何通过形塑人的观念和动机,继而形成行为,然后带来整个系统的改变?这里的观念、动机和行为能不能尽量摒除预设(如新古典的“理性人”),真正从人的制度和环境上予以解释?无疑这是成功的制度研究和“大杂烩”、“和稀泥”的分水岭。
近十几年来,制度经济学领域已经掀起了一股反思新古典范式、回归旧制度主义和历史解释的浪潮,即制度经济学的演化理论转向。(24)实际上这与后来回归“时间性”和“积累性变化”(25)的历史制度主义的有着同样的问题关切,如前所述,诺斯的“信念认知—行为互动—制度发生”的框架,和格雷夫的演化博弈理论,其用意都是要建立这样一条“微观—中观—宏观”的进路。
然而,演化的、系统的制度理论如何克服新古典的数学假设,又如何与旧制度主义区别开,这显然是问题的关键。科斯(Ronald H.Coase)曾激烈批评旧制度主义经济学:“他们留给后人的是一堆毫无理论价值的实际材料。”(26)这样的评论几乎能照搬到前述的那些“大杂烩”的历史制度主义研究上面。而演化制度理论对这一弊病的克服尝试,正是在关于人行为的微观机制上,这对政治学的演化研究不无启示。
按照演化经济学家的总结,如今一项完整的制度分析,应该力图涉及五个层次:
1.超微观分析到微观分析——激励如何在人脑中产生,从而形成行为?这需要神经元经济学与生物学实验。
2.微观分析到总体分析——经济行为如何形成产业和组织?即行为经济学。
3.总体分析到动态变化——产业和组织如何演进?实际上这就是经济制度的变迁,属于宏观经济学。
4.协同演化——各项制度之间的联系。无疑这要涉及其他社会科学。
5.宏观历史,也就是最终的整体解释。不过这仍是一个目标预期。(27)
而类似的层次划分被称为“系统层级”,它是连接“个体”和“制度”的逻辑结构,每个层级(如个人、组织或者国家)都既是整体,又是上一层级的部分,每个子整体既有保持其个体自主性的倾向,又有作为更大整体的一部分去运作的依赖倾向。换句话说,每一层级既是对下的制度,又是对上的个体。上一层级决定下一层级的知识,而下一层级在认知基础上通过选择再创造上一层级。演化经济学家们认为,对制度变迁的完整分析,必须是一个“微观—中观—宏观”的集合,如此才能克服微观经济学和宏观经济学各自的困境。(28)
随着学科的发展和融合,旧范式中的敏锐者,比如诺斯,也意识到了这样做的必要性。他从2005年开始不断强调的“环境—信念—制度—环境”这一演化循环(29),显然与演化理论异曲同工。
在政治学领域,历史制度主义的宏大理论正与上述后三个宏观层次不谋而合,而其欠缺的微观机制,正是前两个微观层面——脑神经分析和行为动机分析。而几乎与演化经济学的兴起同时,欧美政治学和社会学界越来越强调重视社会机制(social mechanism)的研究,其用意之一其实就在于微观层面,把蒂利(Charles Tilly)等人的研究继续“做细”——那些社会理论总是以某个层级的机制为起点,但是看起来再小的机制和系统,也不能视其为一个理所当然的社会的“本体”,而应对其内部机制进行细化研究。
四 个体与复杂性——制度演化研究必须面对的两难
按照上述要求来衡量,如今制度研究面临的困境就在于:偏向新古典范式和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研究着重于微观选择,却缺乏对宏观演化复杂性的意识,而且其微观基础“理性人”是一个预设而非历史实在;而偏向旧制度主义和历史制度主义的研究着重于宏观系统的路径依赖、偶然性和复杂性变迁,却在否定新古典范式之后,没有拿出一个替代性的微观基础。无疑只有两者结合,才可能成为真正全面的演化制度理论,才是历史制度主义的真正前景。
具体说来,前者可称为“无视复杂性的个体研究”,其制度演化的基本模式要么是“理性人—博弈论—好(坏)制度”,要么是“交易成本低(高)—理性决策—好(坏)制度”。显然,在演化理论看来,这是一种数学形式的乐观主义。个体的行为看似能推导出制度,却忽略了更大整体的系统特征,亦即个体行为的“未意图后果”。而其个体研究也是一种预设,在解释制度变迁的时候存在这样几个问题:
其一是或多或少地假设了人的“完备信息”。虽然“交易成本”的范式假设了获取信息的“衡量成本”,但仍然假设了行为者对交易费用和参与者“存在”和“在哪”的完全信息。在实际生活中,每个人常常是连这些选项的一个概率分布都估计不出来,这才是我们真实的“无知”状况。(30)
其二是局限于静态分析。虽然新古典范式有对制度变迁的过程分析,但关键在于,行为者对于产权和交易费用的认识也是一个过程,因而历史上的产权总是“变动”的。(31)诺斯后来也意识到了这一点,在前述对英格兰国王的分析中可以看出来动态的学习过程,而自他出版《理解经济变迁过程》至今,学习和认知心理学被他当作制度变迁的基础加以补充。
还有一个根本的问题,即新古典范式的“利益最大化”假设可能根本就不能涵盖人的常态。即使是基于有限理性而提高了解释力的“次优化”模型,如重复博弈等,其本质假定仍是“最大化”,仍然未触及人的本质偏好。比如近年来被重复验证,已成为共识的“最后通牒”实验(32)和“公共账户”实验(33)的利他主义行为,便是更符合实际,却未能得到这种范式解答的。
再来看后一种倾向,可称之为“无视个体的复杂性研究”,也就是前面所批评的“大杂烩”。严格地说,这种倾向几乎就没有微观研究,而新古典范式至少还有一些不断修正的预设。在这里制度演化的基本模式是“系统演化—好制度”。值得注意的是,不仅是旧制度主义和历史制度主义的研究,许多新兴的演化制度研究虽然在“方法论”探讨上有所警觉,但在具体案例的分析中,仍然会出现这一问题。我们常常看到,一种泛达尔文主义的乐观主义出现在演化研究中,它们总会描述一项产业、一个社会在宏观上如何进步至今,现在这种研究对象甚至已经扩展到了国际体系之上。(34)但这种乐观主义却很少能像基因科学和新古典范式一样在微观上回答企业家、领导人和政府部门是如何学习、传递和达成这种进化的。如果不能解决如下微观层面的问题,那么它们就只能被定义为早期生物学系统方法(如生态系统的均衡、大规模的物种涌现)的简单复制:
首先是对人的能动性的遮蔽。人作为制度演化的行为体,有着与生物界区别开的巨大能动性。经济学家奥菲克(HaimOfek)的研究再次强调了这一点,他认为我们应当重视距今200万年到100万年之间的那段时间,因为正是在那时,人脑体积突增至远超过于其他物种,这才使陌生人之间的交换(即所谓“第二天性”)和“制度”的形成有了基础。(35)尤其是,按照社会生物学奠基人威尔逊(Edward O.Wilson)的总结,这种能动性的重要性会变大,因为随着文明社会的演进,文化演进的动力已经逐渐超过基因的动力。(36)也就是说,个体选择制度的模式在某种程度上超过了被动自然进化的模式。我们只能说,个体选择的情况比新古典方式所预设的更复杂,而不是可以忽略或者包囊在“系统”之中,严肃的演化分析需要正视这一点。
其次,制度的建立,尤其是最初的合作的形成,与某些个体的偏好是分不开的。比如桑塔费研究所的群体演化实验:只有当群体中存在一类天生愿意付出成本惩罚“自私分子”的人(即“强互惠者”),那些涉及群体公共利益的制度才能稳定演化。(37)不过,这种“强互惠者”的说法最开始只是一个假设,本质上和“理性人”假设没什么不同。直至2004年,脑实验证实了该行为的内生性(38),这才成为一个在微观基础上站得住脚的理论,利他惩罚近几年来也才成为欧美学界的共识。桑塔费研究所的这一经典工作实验还只是为演化群体设定了八项条件而已,今后的分析,限制条件必然会越来越复杂,对个体行为研究的要求会越来更高,需要越来越多的神经实验证据。那种只依靠一些宏观数据和历史文本,泛泛而谈的进化乐观主义(或者悲观主义),显然是我们需要摒弃的。
由这两方面看来,今后的历史制度分析,即一些学者所期盼的“认知制度主义”或“行为制度主义”,必须同时兼顾“个体性”和“复杂性”,更多地从个体实证而非预设,动态而非静态,多层而非单层,政治过程而非制度文本的视角进入,转向复杂性的“非正式制度+正式制度+组织”的“混沌模式”和“涌现研究”。(39)这诚然是一项“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的浩大工程——目前的“成品”中,抽象的言语探讨远远多于实际社会分析。
五 “暴力”之维——政治制度演化的独特性
最后,还有一个重要的问题有待说明,即政治制度分析与经济制度分析的天然差别。的确在很多时候二者难以区分也无须区分,但如果我们要将演化经济学的一些范式移植到政治学中,有些困难便凸现出来了。
这里举一个简单的例子。经济学家努特鲍姆(Bart Nooteboom)曾提出一个企业由学习到形成组织的演化纲领,其基本逻辑是:市场中的人,其知识源于与环境的交互作用,但获取知识也需要成本——当人组成企业,企业的作用除了降低交易成本,还在于共享知识——于是,企业的行为会随着市场不确定性的增减而改变,当环境不确定时,企业会减少活动(如收购或兼并),或者增加认知(如联盟)——这就形成了企业聚集为产业组织或者恢复独立的循环。(40)
无疑,努特鲍姆对知识成本的界定是对科斯范式的一个补充,他同交易成本一样会影响企业规模,这也与诺斯后来将认知过程纳入“衡量成本”的修正不谋而合。但随即他的演化经济学同行提出了尖锐的批评(41),其中有两条实际上就是在批评他忽视了政治,完全可以看作对政治制度分析的警示:
第一个问题是,企业会不会不遵循努特鲍姆所认为的“学习—创新—组合”呢?他完全可以购买别人的服务,或者通过政治游说寻租,甚至直接欺诈对手。如果我们把眼光投向政治制度演化,这种保守甚至可说是“丑恶”的逻辑更常见,除非遇到外部危机,政客们往往不会按照演化的“规范状态”行事。
第二个问题是,企业之上的那些制度不会相冲突吗?例如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紧缩)就可能与企业的认知(贷款)相违背,甚至破坏最优解的演化达成。在政治制度演化中,这种权力性的逻辑可能更强,制度之间的冲突也可能更常见。在经济演化中总会在“有效市场”的预期中进行,而在政治演化中,往往是更具暴力的机构在充当主宰,很多情况下,中央银行之所以能控制或者阻碍企业的演化,正是因为他是“中央”,而不是因为他是“银行”——国家暴力使演化变得不同。
如今,企业和产业的制度演化分析炙手可热,但在更为复杂、变量更“不可分”、暴力逻辑更常见的政治领域,学者们仍然极难形成一个共通的演化分析模式。(42)皮尔逊(Paul Pierson)曾为政治制度给出四个不同于经济制度的特征,可以看作对上述特殊之处的经典总结:
1.集体性——是集体行动,而不是个体独立的偏好和预期起着主导作用;
2.密集性——制度的约束更多,作用更强;
3.非对称性——暴力和意识形态的不平等使既有权威更难被动摇;
4.不透明性——选举或者政策制定的隐秘和复杂使学习过程变得更难。(43)
在诺斯等人的以《暴力和社会秩序》为代表的一系列研究中,控制军事暴力的制度与精英的认知和组织制度一道,被视为现代社会由限制走向开放的三个关键门槛。(44)显然这三者中,暴力是经济演化中没有的,也正是诺斯试图整合进来的东西。即使如此,仍有不少同行(如Gintis)批评此书过于化约、过于狭隘,忽略了政治演变的其他动力,例如下层的暴力抗争和制度配套的政治文化。也就是说,在政治制度分析中,与效率、自由选择和乐观进化相悖的东西,比我们想象的更多。
无论我们引入何种范式,政治活动的特殊性都是不可忽略的限制条件,哪怕它们看起来有违效率进化,甚至在道德上很“丑恶”。但它们使政治演化中的路径依赖比在经济演化中更为强烈,也就是说,在经济学领域风行的低交易成本、多学习途径的演化中,“最优解”模式在政治领域中难以出现,而一旦这样的进步出现,又会比经济制度更难以解释。这或许就是历史制度主义,乃至政治学研究的阿基里斯之踵。
①[美]B.盖伊·彼得斯:《政治科学中的制度理论:“新制度主义”》,王向民、段红伟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69、81、82页。
②杨光斌:《政治变迁中的国家与制度》,中央编译出版社2011年版,第34—35、12、25页。
③[美]道格拉斯·C.诺斯、[美]巴里·R.温加斯特:《宪法与承诺:17世纪英格兰治理公共选择制度的演进》,载[美]李·J.阿尔斯通等编《制度变革的经验研究》,罗仲伟译,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57—194页。
④杨光斌:《政治变迁中的国家与制度》,中央编译出版社2011年版,第34—35、12、25页。
⑤Barry R.Weingast A Rational Choice Perspective on Congressional Norms,American Journal of Political Science,Vol.23,No.2(May,1979),pp.245-262.
⑥[美]阿夫纳·格雷夫:《大裂变:中世纪贸易制度比较和西方的兴起》,郑江淮等译,中信出版社2008年版,第197—220、6页。
⑦Daniel Ziblatt,Structuring the State,New Jersey: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2006,p.144,79-140.
⑧Ibid.,p.144,pp.79-140.
⑨Michael Mann,States War and Capitalism,Oxford:Blackwell,1988,pp.5-9.
⑩R.C.Lieberman "Ideas,Institutions,and Political Order:Explaining Political Change",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2002,96(04),pp.697-712.
(11)[美]戈尔茨坦、[美]基欧汉编:《观念与外交政策:信念、制度与政治变迁》,刘东国、于军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2—13页。
(12)AlexanderWendt,"Review:Ideas and Foreign Policy:Beliefs,Institutions,and Political Change by Judith Goldstein,Robert O.Keohane",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December,1994,Vol.88,No.4,pp.1040-1041.
(13)Douglas C.North,Understanding the Process of Economic Change,New Jersey: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2005,preface pp.7-9,4.
(14)杨光斌:《政治变迁中的国家与制度》,中央编译出版社2011年版,第34—35、12、25页。
(15)[美]B.盖伊·彼得斯:《政治科学中的制度理论:“新制度主义”》,王向民、段红伟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69、81、82页。
(16)同上书,第69、81、82页。
(17)[英]卡尔·波普尔:《猜想与反驳:科学知识的增长》,傅季重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6年版,第51—52页。
(18)C.Hay,D.,"Wincott.Structure,Agency and Historical Institutionalism",Political Studies,1998,46(5),pp.95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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