贫困地区农村社会经济分化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贫困地区论文,社会经济论文,农村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C912.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860(2006)06—0067—08
社会经济差距拉大是当代中国社会分化的普遍趋势。大量研究显示,就全国范围而言,人们的社会经济分化日益普遍凸显,已经成为一个重大社会问题。在这种分化中,收入分配差距拉大是核心所在,不仅受到社会广泛关注,也成为中央政府下决心要治理的社会问题。已有相关研究一般集中于较为宏观的差距问题。贫困农地区是否存在同样的差距和分化,这个问题尚未得到充分研究。研究这个问题,在反贫困进入攻坚阶段的今天显得尤为重要。这种研究不能停留在贫困地区社会经济分化的描述上,还要分析各种差距形成的原因。本文将以贫困农村地区为对象,力图较为全面系统地考察中国社会分化的全面性和深刻性,并对作为社会经济分化集中表现的收入差距进行分解,从中发现不同社会经济因素对收入差距形成的“贡献”,理解贫困农村地区发展滞后的影响。
2005年,由亚洲开发银行和中国财政部共同资助的技术咨询项目《林业重点工程与扶贫》(TA4307)启动,根据项目的设计,项目专家组选择在中西部四省10个国家级贫困县实施项目研究活动,并采用随机抽样的方法在180个村抽取2700个农户,进行入户问卷调查,获得有效问卷2417分。此次问卷调查为我们分析贫困地区农村的收入差距提供了较好的数据。本文将利用此次调查数据探讨如下问题:(1)贫困地区农户的收入、财富以及生活消费的构成和分化;(2)贫困农村地区的贫困状况及其变化;(3)贫困地区农户间差距的形成,主要是围绕收入差距(用基尼系数表示)这个集中反映农村地区社会经济分化的核心问题,分解各种社会经济因素对收入差距形成的贡献。对收入差距的分解,将分两步进行。首先根据样本农户人均收入构成分解各分项收入差距对总收入差距的贡献,然后根据样本农户的主要经济社会特征分析家庭纯收入差距的形成。①
一、贫困地区农户的收入与分化
农户的收入、财产与生活消费,是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直接反映。近年来,贫困地区农户的收入、财产和生活消费水平总体上是上升的,但不同农户的收入、财富和生活消费也有不同的构成特征,处于不同的水平。这里首先分析贫困地区农户的收入增长与分化趋势。
(一)贫困地区农户收入水平较低,但增长幅度大
从1998年到2004年,贫困地区样本农户收入增长较快。户均纯收入从3757元增至7844.8元,人均纯收入从1064.2元增至2130.3元。不考虑价格因素,6年间家庭纯收入年均增长约18个百分点,快于同期全国农村人均纯收入增长幅度(约6个百分点)。但是,样本农户的收入水平仍然远低于全国农村人均纯收入水平:1998年相当于全国平均水平的49.1%,2000年相当于全国平均水平的56.7%,2004年相当于全国平均水平的72.5%。[1]
(二)农户收入以劳务工资为主,转移性收入比重呈上升趋势
贫困地区农户人均纯收入构成有其鲜明特点。从表1看,首先,1998—2004年样本农户人均纯收入一直以工资性收入为主,其所占比重始终超过50%,这大大高于全国农户人均纯收入中的工资性收入比重,表明贫困地区农户更加依赖于外出打工获得的收入。其次,家庭经营农业纯收入比重位居第二,与全国的相应比重的差距也非常显著,这表明贫困地区农业发展条件较差,影响了农户的收入。但变化趋势是一致的,即该比重逐年下降。第三,贫困地区农户经营非农业收入比重同样与全国水平相差较大,1998年时前者仅相当于后者的55.7%,到2004年差距有所缩小,前者相当于后者的62.7%。这表明,总的来说,贫困地区农户经商办厂创业的机会较少。第四,样本农户人均收入中转移性收入比重明显上升,突出地反映了这些地方实施退耕还林还草工程以及其他扶贫工程对农户收入的影响。
表1 1998—2004年样本农户人均纯收入构成
单位:元
样本农户 全国农户
1998 2000 2004 1998 2000 2004
家庭经营 39.3 30.6 28.1 53.8 48.4 47.6
家庭经营非
7.7
8.6
7.4
14.0 14.9 11.8
工资性收入
52.8 55.0 52.6 26.5 31.2 34.1
财产性和转
0.2
5.9
11.9 5.7
5.5
6.5
合计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资料来源:1998年全国数据来自《中国统计年鉴2000》,2000年和2004年全国数据来自《中国农村住户调查年鉴2005》。[2]
贫困地区农户农业经营收入内部结构的变化也值得注意。从表2可以看到,对于贫困地区农户来说,即使在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启动之前,种植业收入比重虽然超过一半,但也明显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表明贫困农村地区的农业生产条件确实较差;而在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启动之后,种植业的收入比重就下降到不足40%了。畜牧渔业(样本户的渔业收入极少)的收入比重明显呈上升趋势,而且其上升幅度明显比全国农户的畜牧渔业收入比重上升幅度大,这可能一方面要归因于种植业收入退居第二位,同时也再次表明贫困农村地区缺乏较好的种植业生产条件。林业收入比重一直较高,明显高于全国农村的平均水平,则意味着贫困地区林业存在一种发展的潜力。预计退耕还林若干年后,贫困地区农户的这项收入将会增长。
但是,总的来说,贫困农村地区的农业生产水平是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的,发展农业尤其是种植业恐怕最终并非这些地区农户发展经济增加收入的最有效途径。
表2 1998—2004年农户农业收入内部结构变化 单位:%、元
样本农户 全国农户
种植业 畜牧渔 林业 合计种植业 畜植业 林业 合计
收入业收入 收入 收入收入收入
1998收入216.3
117.9
82.9 417.2
927.3
190.3
46.2 1163.8
比重51.928.319.9 100.0
79.716.44.0
100.0
2004收入237.7
241.3
119.8 598.8
1056307 341397
比重39.740.320.0 100.0
75.622.02.4
100.0
资料来源:1998年全国数据来自《中国统计年鉴2000》,2004年数据来自《中国农村住户调查年鉴2005》。[2]
(三)贫困地区农户收入分布差距有所缩小,贫困人口发生率显著下降
分析收入差距通常可以从两个方面入手,即分析五等分的收入分布结构与计算收入分布基尼系数。从表3的五等分(按家庭人均纯收入排序)的样本农户家庭纯收入分布结构可以看到,1998—2004年,人均收入最低20%农户的收入份额呈上升趋势,最高20%农户的份额先上升后下降,中间三个收入组的份额变化幅度较小。最高收入组与最低收入组的收入份额之比,从1998年的21∶1下降为2004年的 11.8∶1。从各收入组的人均收入来看,一方面都呈现显著增长趋势,另一方面较低收入组的人均收入增长幅度也明显大于较高收入组的人均收入增长幅度,这些都显示了贫困地区农户收入差距缩小的趋势。
表3 1998—2004年样本农户收入分布结构
单位:%、元
最低20% 次低20%中间20%次高20%最高20%
份额份额份额份额份额
19980.2 6.7 15.025.153.0
20001.7 8.1 14.623.252.3
20043.1 9.7 15.723.148.4
相应地,收入分布的基尼系数也呈现缩小趋势。1998年,样本农户人均纯收入分布的基尼系数为0.557,可见当时贫困地区农户收入差距非常可观,但到2004年下降为0.473。这主要应当归因于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的实施给农户带来的转移性收入和增长,这种收入的分配基于每个农户退耕的面积而不是他们的能力,因而在耕地平均分配的大背景下具有缩小差距的作用。例如,以2004年为例,在扣除以退耕还林还草补贴收入为主的转移性收入之后,人均收入分布的基尼系数达到0.492,明显高于同期不做这种扣除时的水平。
收入差距的缩小,通常意味着贫困发生率的下降。国家有关部门规定,1998年农村人均纯收入贫困线为625元,2004年农村人均纯收入贫困线为668元。据此,1998年样本农户中贫困户占37.3%,2004年降为17.8%;两个年份的贫困人口比重分别为37.9%与18.1%。也就是说,贫困地区农村贫困人口发生率在6年间下降了52%。
二、贫困地区农户的家庭财富与生活消费
财富是以往收入的积累,生活消费是当期收入的某种程度的反映,同时也可能反映以往的收入积累状况。因此,考察样本农户的财富与生活消费情况,也是收入分配研究的重要内容。本文所考察的贫困地区样本农户拥有的财富,主要是生产性资产(亦即生产资料)、住房以及耐用消费品的占有量。下面分别加以分析:
(一)贫困地区农户财富占有的分布与分化
生产资料较少,并且高度集中。这里所说的生产资料,主要包括农户拥有的役畜、车船、农机具与加工设备以及生产设施等生产资料。按这些生产资料的原值计算,样本农户拥有各种生产资料的原值总计541.98万元,户均2243.3元,人均623.6元,这远低于人均生产性固定资产原值1452.7元的全国农村平均水平。[2] 不同农户拥有的生产资料有较大差异,20%的农户不拥有任何有价值的生产资料,而人均生产资料价值最多的20%农户占有总量的77.7%,人均生产资料原值分布的基尼系数高达0.800,可以说是高度集中的。
家庭住房与全国农户平均住房水平相当,但分化严重。样本农户的住房类型多种多样,为便于定量比较,我们根据调查时各地各类住房的造价对样本农户住房价值进行了标准化估计。结果显示,截止调查之时,农户住房造价标准化估计值的户均水平为38787元,人均9554元。据国家统计局社会经济调查司的调查,2004年全国农村居民家庭新建住房造价为339.3元/平方米,年末人均拥有住房27.9平方米,因而粗略估计全国农村家庭人均住房造价为9466.5元,可以说,样本农户人均住房造价与全国平均水平之间不存在实质差异。但不同样本农户的住房造价差异很大,人均住房造价最高的20%农户拥有的份额为58.5%,最低20%农户仅占有2.3%,前者是后者的25.4倍;人均住房造价分布的基尼系数则为0.589。
耐用消费品拥有量低于全国农村平均水平,并且差距较大。调查时样本农户共计拥有各类耐用消费品原值768.2万元,户均3180元,人均800.7元。户际差异巨大,人均量最高20%的农户拥有总量的58.2%,最低20%农户仅占有其中的1.4%,前者是后者的41.6倍;人均耐用消费品原值分布的基尼系数为0.575。与同期全国农村平均水平相比,样本农户的许多类别耐用消费品百户拥有量都要明显少一些。例如,就影碟机、自行车、洗衣机、电冰箱、电风扇、照相机、收录机、摩托车和彩电这9种耐用消费品的百户拥有量来说,全国农村平均水平分别为样本农户平均水平的46.3、3.2、2.8、2.7、2.3、2.2、2.1、1.6和1.3倍,差距都比较显著。
(二)生活消费特征与消费分层
生活消费支出总体增长显著,户际差距不大但呈拉大趋势。表4反映了样本农户1998年与2004年的生活消费状况。可以看到,样本农户的消费呈增长趋势,不考虑物价因素,2004年样本农户的生活消费支出比1998年增长48.0%。当然,实际消费水平与全国农村住户平均消费水平相比还有差距,尽管这种差距也有所缩小。同时,样本农户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户际差距还不算大,但也呈扩大趋势。与收入和财富差距相比,生活消费差距要小得多,这可能主要反映了生活消费不可无限扩大的特征,同时也表明农户收入尚未达到能够显著地把他们的生活消费从满足基本生活需求提升到满足发展需求甚至奢侈消费需求的层次。
表4 1998—2004年样本农户生活消费及变动情况
单位:元、%
样本农户人均生活消费
全国农村全国农村
年份生活消最高20%农户人均消费
人均生活与样本户
费支出与最低20%农户 支出的 消费支出之比
消费份额之比基尼系数
19981269.35.18∶1 0.317 1590.3 1.25∶1
20001383.15.23∶1 0.327 1670.1 1.21∶1
20041869.25.32∶1 0.326 2184.7 1.17∶1
资料来源:全国数据来自《中国农村住户调查年鉴2005》。[2](P42)
生活消费结构从贫困向温饱发展。从表5看,贫困地区农户的消费模式正处于从贫困向温饱转变的阶段,恩格尔系数从1998年的62.5%下降为2004年的54.2%。同时,各项生活消费支出比重的升降变化也反映了贫困地区农户生活消费结构从贫困型向温饱型甚至发展型变化的趋势:食品消费、服装消费和燃料水电消费等属于生存消费的比重均处于下降趋势,医疗卫生消费、文娱教育消费和交通通讯消费等属于发展性消费的比重则处于上升趋势。
表5 样本农户消费结构分析
单位:万元、%
食品 燃料 服装 医疗 文娱 交通 其他 合计 全国
水电卫生 教育 通讯 农村
恩格尔
系数
1998
62.5 4.0
8.8
6.2
3.9
9.0
5.6
100.0 53.4
2000
59.5 4.0
7.9
6.7
10.5 5.0
6.3
100.0 49.1
2004
54.2 3.7
7.3
9.3
7.8
12.2 5.6
100.0 47.2
资料来源:全国数据来自《中国农村住户调查年鉴2005》。[2](P43)
贫困农户的消费贫困程度还较深。在国际上,家庭生活消费恩格尔系数高于60%的,属于消费贫困户;介于50%—59%的属于消费温饱户;介于40%—49%的属于消费宽裕户;介于30%—39%的属于消费比较富裕户;低于30%的属于消费很富裕户。据此,我们得到样本农户1998年和2004年的消费分层构成与变化趋势(见表6)。贫困地区农户消费一方面呈现出向较高水平演变的趋势,宽裕以上农户的比重均有较大幅度的上升,贫困户的比重则下降了15个百分点;另一方面,消费贫困户所占比例到2004年仍然超过50%,而且,1998年消费贫困户生活消费恩格尔系数的平均值为74.5%,2000年为73.6%,2004年为73.5%(2004年全国农村贫困户的生活消费恩格尔系数平均为71.3%),6年间几乎始终居高不下,反映出贫困农村地区贫困户的消费贫困程度仍然较深,不过糊口而已。
表6 贫困地区农户生活消费分层构成
单位:%
年份贫困户温饱户宽裕户比较富裕户合计
富裕户
199865.7 18.5 8.8
4.1 2.9
100.0
200059.1 19.0 12.1 5.4 4.4
100.0
200450.7 18.7 14.9 7.9 7.8
100.0
三、农户收入差距的影响因素分析
上述分析表明,贫困地区农户的社会经济分化是普遍而深刻的。这种分化的集中表现就是收入差距,因此,分析收入差距的形成,有助于我们认识贫困地区农户社会经济状况分化的影响。同时,这种分析的作用不仅仅是帮助发现贫困地区农村收入分化的原因,还可以为我们理解贫困地区农村社会经济发展滞后的某些后果提供路径。
(一)家庭人均纯收入差距的分解
对家庭人均纯收入差距的分解,主要是分析各项来源人均纯收入差距对人均纯收入总差距(基尼系数)的贡献。农户收入来源主要分为种植业收入、畜牧水产收入、林业收入(林木果品等)、工资性收入、自主经营收入以及各种转移支付收入。在对家庭人均纯收入分布的基尼系数进行分解之前,需要确定各种收入来源的人均纯收入与家庭人均纯收入的相关性。相关分析结果显示,对1998年与2004年的农户人均纯收入来说,种植业收入、畜牧水产收入、林业收入、工资性收入和自主经营收入都具有统计相关性。转移支付收入在1998年不具有相关性,但在2004年具有相关性。
对家庭人均纯收入基尼系数的分解即以上述相关分析结果为基础。分解的方法就是计算每一种来源的人均纯收入的差距对家庭人均纯收入差距的贡献和贡献率。相关计算公式为:
(1)
在式(1)中,C[,i]是第i 项人均纯收入的差距对总差距(即家庭人均纯收入分布基尼系数)的贡献率,Y[,i]是第i项人均纯收入占总人均纯收入的比重,G为家庭人均收入的基尼系数,G[,i]是第i项人均纯收入的集中率(又叫伪基尼系数,计算时将分项人均纯收入按照家庭人均纯收入的高低排序)。这里采取以下公式计算分项人均纯收入的集中率:
在式(2)中,P[,i]为第i个农户的人口占全部农户总人口的比重,W[,ij]为第j个农户的第i项收入占该项收入总额的比重,Q[,ij]为W[,ij]的累计值。
表7是利用上述两个公式对家庭人均纯收入分布的基尼系数进行分解的结果。可以看到,首先,分项人均纯收入差距对人均纯收入总差距的贡献率合计达到了99%以上。同时,大多数分项人均纯收入的集中率在两个年度都呈下降趋势,但人均畜牧水产纯收入的集中率则略有提高。人均自主经营纯收入的集中率在两个年度都是最高的,而且表现为高度集中。人均种植业纯收入的集中率在1998年时居于第二位,并且其集中程度也比较惊人;但到了2004年,其集中率降为第三位。人均工资性收入的集中率有所下降,但其位次从1998年的第三上升为2004年的第二。
其次,由于人均工资性收入所占份额始终超过50%,所以,此项收入差距对人均纯收入总差距的贡献额和贡献率都是最大,而且呈现上升趋势。其他一些研究也发现了这样的趋势。[3][4] 有人认为,只要取消以户籍制度为代表的对于劳动力迁移的障碍,推动劳动力转移,现存的收入不平等就会全部消失,[5] 这里的研究结果似乎不支持这种假设。这样,我们就面临一个矛盾:鼓励农村劳动力尤其是贫困农村地区劳动力转移到非农产业领域就业是推动农户增收的主要手段,但同时这也是拉大农村收入差距的最重要因素。
表7 各项来源人均纯收入的差距对家庭人均纯收入基尼系数的贡献
第三,人均种植业纯收入的贡献排序在两个年度都居于第二位,但就数值本身而言,则出现下降趋势,其原因可能在于,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启动以后,样本农户的人均耕地面积及其差距都有所缩小,从而其种植业收入减少,收入差距也相应缩小。另外,因退耕还林还草而发生的政府转移支付收入显著增加,降低了种植业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的比重。
第四,畜牧水产收入的比重、集中率以及对人均纯收入总差距的贡献呈现同步提升趋势,总差距贡献率上升幅度更是大于其比重和集中率上升的幅度。其原因可能在于,畜牧业(在样本农户中,水产养殖基本可以忽略不计)需要一定的资本、技能和技术,因而其发展就可能成为一种加大农村收入分化的因素。
第五,林业纯收入的比重、集中率和总差距贡献率都同步下降。除了政府转移支付收入增长的相对影响外,可能与国家在这些地区实施的其他林业重点工程有关,这些工程在实施的同时禁止农户砍伐林木和进入林区采集非木质林产品,从而普遍减少了农户的林业收入。
(二)家庭主要特征对农户家庭纯收入差距的影响分解
在分解家庭主要特征对家庭收入的影响之前,我们同样需要先通过统计分析来确定哪些家庭社会经济特征与家庭纯收入(Y[,h])相关。由于调查本身难以完整追溯几年前的样本农户家庭特征,这里仅考虑2004年的情况。在运用线性回归分析进行反复筛选的过程中,劳动力负担人口数、家庭人口性别比、户主年龄和受教育程度、家庭经营的耕地面积等因素,都未能在回归分析中通过显著性检验,表明它们不是影响家庭生产经营的重要因素;家庭成员的政治身份构成(如党员和干部人数)也没有通过显著性检验,表明政治权力因素在贫困农村地区对农户收入产生过程没有显著影响;能够通过显著性检验的农户家庭特征有5个,即家庭劳动力人数(X[,1])、家庭劳动力从事非农产业的人数(X[,2])、家庭劳动力平均受教育年数(X[,3])、家庭生产资料原值(X[,4])以及退耕面积(X[,5])。这些特征无疑具有综合性强的特点,通常也是直接产生收入的重要因素。值得注意的是,退耕面积进入了模型,表明在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实施期间,政府给予农户的补贴对农户收入产生了重要影响;而经营耕地面积未进入模型,则可能主要是因为耕地分配较为平均,并且在退耕过程中有较大幅度的减少。最后,我们得到如下回归模型(括弧中为T检验值与显著度):
Y[,h]=372.9+1517.1·X[,1]+925.3·X[,2]+330.2·X[,3]+0.1·X[,4]+83.9·X[,5]。
(6.100;0.000)(2.961;0.003)(2.619;0.009)(3.301;0.001)(2.295;0.022)
这个模型为我们计算家庭特征的收益权重提供了依据。同时,在排除这几方面的特征值不完整的样本农户后,2004年其余样本农户家庭纯收入的基尼系数为0.463。我们将根据下述公式[5] 对该系数进行家庭特征贡献分解:
G=ψ[,i]×r[,i]×G[,i]+Δ (4)
在式(4)中,G为样本农户纯收入分布基尼系数,ψ[,i]为第i项家庭特征的收入权数,即第i 项特征的回归系数与该项特征值的乘积之和占样本农户纯收入总计的比重;r[,i]为第i项特征与样本农户纯收入的相关系数(r[,i]=COV(X[,i],f(y)/n)/COV(x[,i],f(x[,i])/n)=g[,i]/G[,i],g[,i]是第i项家庭特征伪基尼系数,即按家庭收入高低排序的特征值基尼系数),G[,i]为第i项特征分布的基尼系数,△为加权等级误差。相应地,第i项家庭特征对家庭纯收入差距的贡献额为ψ[,i]×r[,i]×G[,i],贡献率则为(ψ[,i]×r[,i]×G[,i])÷G×100%。
按照上述原理,我们得到表8的分解结果。肖宜滨曾对江苏农村住户1996年收入差距做了类似分解研究,并且发现,当时江苏农村住户的主要家庭特征的差异可以解释其家庭收入差距的94.9%。[6] 而在本项研究中,家庭特征差异对家庭纯收入基尼系数的解释力仅为57.5%。与该项研究的一些重要结果比较,可以得到一些有意思的结论。
首先,肖的研究发现,1996年江苏农村住户收入分化程度较低,基尼系数仅为0.265,大大低于本项研究中的贫困农村地区2004年的收入分化程度。江苏当时是乡镇企业发展较快的地区,而且以集体企业为主,因此其收入分配具有一定程度的再分配性质,收入分化水平较低。这可能解释了肖的分解结果的解释率较高的原因。
其次,正因为江苏农村工业化发展水平较高,乡镇企业发达,所以,农村劳动力就地实现非农就业获得工资性收入的机会较多,非农就业的收入增长效应显著:农户每增加一个乡镇企业从业人员,即可增加15782.66元的家庭收入,其收益权重则达到0.649。另外,江苏农户的生产性固定资产的收入增长效应也比较大,其每增加1元,家庭收入可增加2.1元。相反,在贫困农村地区,尽管工资性收入所占份额较大,但绝对量并不大,而且只有约1/4的劳动力外出实现非农就业,工资率较低而流动就业成本较大,以致其收入增长效应不及江苏农村的6%, 其收益权重也只有江苏农村的82.7%;固定资产原值的作用相对小很多,其收入增长效应不及江苏农村的5%。
第三,贫困农村地区劳动力的文化素质普遍较低,与当地非农产业发展水平较低的情势相结合,使得劳动力受教育年数的收入增长效应较小。1996年,江苏农村劳动力受教育年数每增加1年,家庭收入可增加1379.41元,其收益权重高达0.883。而在现阶段贫困农村地区,劳动力受教育年数的收入增长效应和收益权重分别仅及江苏农村的23.9%与33.4%。
最后,在现阶段贫困农村地区,家庭劳动力数量仍然是最重要的收入增长因素。在表8中,各项指标都以劳动力人数居第一位,且与其他因素差距显著。而在肖的研究中,劳动力人数甚至未能进入回归模型。这意味着,直到现在,中国贫困地区农户仍在很大程度上要靠劳动力数量的增长来实现家庭收入增长。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贫困地区农户尤其是贫困农户的家庭人口规模何以较大的原因。
表8 主要家庭特征差异对家庭纯收入差距的影响分解
收益权重相关系数基尼系数贡献额贡献率
劳动力人数0.537
0.998
0.228
0.122 26.4
劳动力非家0.068
1.000
0.737
0.050 10.8
劳动力平均0.295
0.997
0.163
0.048 10.4
受教育年数
生产资料 0.028
1.000
0.784
0.022 4.7
退耕面积 0.028
1.000
0.862
0.024 5.2
合计 — — — 0.266 57.5
四、简要结论
总结上述分析,可以得到以下几个基本结论:
首先,贫困农村地区的贫困面在近几年有较为显著的收缩,绝对贫困人口发生率下降一半以上,农户收入水平提高,恩格尔系数明显下降。但与此同时,与2004年全国农村绝对贫困发生率仅为2.8%相比,贫困地区的贫困面还是过大,收入贫困人口比重接近22%,生活消费贫困户比重仍超过50%,且贫困户的消费贫困程度还较深。
其次,进入21世纪以后,贫困农村地区同样发生了广泛而深刻的社会分化。从家庭主要社会经济特征到家庭收入,不同农户之间的差异都非常显著,在大多数指标上,差异都呈现出扩大的趋势。在部分指标如人均纯收入上,差距有所缩小,但其基尼系数仍然大大超过国际公认警戒线。况且,这种缩小在很大程度上要归因于国家实施退耕还林还草等林业工程。这种工程给农户带来了获得大量政府补贴的机会,改变了贫困地区农户的收入结构,从而缩小了其他收入来源的影响强度。
第三,按收入来源差异对家庭人均纯收入基尼系数进行分解的结果表明,农户的工资性收入是导致差异扩大的最重要因素。同时,其他需要较高技能和技术的收入来源(如养殖业)也初步表现出扩大收入差异的趋势。即使种植业领域,也始终是收入差距的第二位贡献因素,而且,如果没有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种植业收入的差距就难以表现出缩小的趋势。
第四,对贫困地区农户的主要家庭特征的收入增长效应和差距贡献的分析,以及与像江苏发达农村地区的比较,都表明贫困农村地区的整体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严重滞后。在某种意义上,贫困农村地区农户还处于主要通过增加劳动力数量来增加收入的阶段。因此,推动贫困地区的整体经济社会发展,促使农村劳动力的质的重要性逐步超过其量的重要性,在反贫困斗争中具有根本性的战略意义。
收稿日期:2006—08—29
注释:
① 项目专家负责人刘璨博士同意本文使用此次调查获得的数据, 在此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