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理性:公民政策参与的条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公民论文,理性论文,条件论文,政策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62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769(2011)02-0067-05
随着社会转型的进一步深入,中国社会的异质性特征较为明显,公共政策作为社会治理和利益调节的主要工具,理应对来自不同社会群体的多元利益诉求做出回应。因此,社会公众参与公共政策活动成为一种必然和必需。目前,社会公众已然开始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听证、信访、网络社区和论坛等各种民意表达途径表达自己的政策偏好,但是,中国政治制度中预设的政策参与途径还没有得到很好的运行,公众有时还会选择通过群体性事件,或过多地依赖网络论坛表达自己对政策变迁的强烈要求。同时,社会公众还会或多或少地表现出政策冷漠和政治犬儒主义的倾向,远离公共政策对话和讨论。因此,要保证公民政策参与的有效性和有序性,除了执政党和政府层面的制度创新和改良之外,审思和进一步建构公民在公共政策活动中的公共理性是提升民意表达的有效性和公共政策活动的民主性的必要条件。只有当社会公众能够秉承一定的价值认同时,作为自由、平等、彼此互惠的公民进行政策对话才能成为可能;才能使公共政策活动建立在公共利益而不是个人利益或团体利益之上;公民的政策参与才能凸显其重要意义。
(一)
公共理性属于公民的一种政治思维能力,它位于最深层的基本道德和政治价值层面,深藏于公共政治文化中并通过长期的民主生活形成。它旨在诉诸有关政治观念,通过公众视野可以弄清的证据,证明公共事务的正当性,同时培养明智的公民。作为一个民主国家的基本特征,“它是公民的理性,是那些共享平等公民身份的人的理性,他们的理性目标是公共善,此乃政治正义观念对社会基本制度结构的要求所在,也是这些制度服务的目标和目的所在。”[1]公共理性不同于个人理性,它的本质和内容是公共的,是由社会的政治观念所表达的,并在这基础上进行进一步的讨论[2],它是关于公共的善及其实现的制度创设的公共领域的理性;其目标是公共的善和根本性的政治正义问题,是政治生活中的宪法的根本和基本制度的要求。公共理性讨论的对象或主题为公共事务,以及社会公众对于公共事件的自发的集体性态度;面对公共问题,公共理性表现如何,往往成为一个社会在开放和秩序两极间的张力能够自发获得平衡的源泉和标准。
在公共政策活动中,公民的公共理性是指“公民在公共论坛中关于宪政要素与基本正义问题的推理”[3],是如何对政府官员提出要求、与公共政策对话的正当性证明相关的问题。公共政策过程是作为子系统的一种政治过程,在公民的公共生活中最常发生的就是关于某一公共问题的讨论。要使政策讨论和对话理性、有效,并能够真正影响政策产品,公共理性无疑是其前提保证。我们可以将公民政策参与的本质理解为以协商民主为基础的政策思辨和对话。当公民进行协商的时候,他们就公共问题交换看法,并就他们关于公共问题的观点的论据进行辩论,通过与其他公民的辩论,他们的观点可能会得到修正,因而,这些见解不是他们既存个人利益或非政治利益的一种简单固定的结果。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公共理性是至关重要的。“公共理性观念的核心在于,除非某种学说达到了与公共理性及民主政体的基础不相匹配的程度,无论是宗教性的还是非宗教性的完备性学说,公共理性对于任何一种学说既不进行批判也不加以攻击。”[4]它无疑提醒我们在政策讨论和对话中需要建构起公共理性,为每一公民的政策意见表达提供可能性,而不会出现以理性缺乏作为借口否定或有意过滤掉某些主流话语不予认同的政策建议。这也正是笔者将公共理性视为公民政策参与前提的题中之意。
超越了个体理性的公共理性与公民身份相互对应,在谋求公共利益实现的同时也能够保证公民的合法权益,它回答了“一个自由而平等的公民——他们因各种合乎理性的宗教学说、哲学学说、道德学说而产生了深化的分化——所组成的稳定而公正的社会之长治久安如何可能?”[5]这一问题,使不同社会阶层的公民能够共同生活在一个公共领域中进行对话、讨论和商谈,是公民参与公共政策活动的必要条件。
第一,公共理性的内容体现出的政治原则和道德为政策参与提供了一种共同的价值认同。在公民参与政策活动的过程中,社会的日渐多元和社会阶层的不断分化使得公民的利益诉求呈现出较为严重的异质性特征,且公众因信奉的哲学、宗教、抑或专业知识流派的不同,对公共政策问题的偏好选择也不尽相同。因此,分歧和冲突是必然的,有时甚至直接影响公众真实有效地表达自己的政策偏好,使公众难以进行政策对话。公众在进行政策对话前和对话的过程中需要建构一种沟通的前提,即公共行动的价值指引,社会公众在获得公民身份的同时需要达成一个共识:每一个公民都是在合理地期待其他公民也能够认可的政治争议观念的基础上展开对话的,并且每一个公民都随时准备好用同样身份的他者业已认可的观念来解释自己的政策意见和政策偏好。“公共理性的观念在最深的层面上具体地规定基本的道德与政治价值,这些价值用以决定宪政民主制政府与其公民之间的关系,并决定公民与公民之间的相互关系。”[6]所以,公共理性以人类达成共识的正义原则为价值,提出了秩序良好的民主社会的沟通之道。当分歧和冲突出现,公众可以用社会正义作为行动选择的准则来重新思考,增强包容,摒弃敌对、冷漠或狂躁的情绪,进而在相互承认和妥协的基础上达成共识。
第二,公共理性使生活在多元社会中的公民能够形成“重叠共识”。在当前的民主社会中,多元主义已经成为一种无可避免的现实,每一公民因其生长环境、受教育程度、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的不同,他们所持的价值观也各不相同,甚至对同一种价值观有着不一样的侧重点,民主制度对权利的保护更加深了政策偏好上的分歧。当然同时不能排除政策参与过程中还可能出现非理性的偏好选择。公共政策参与过程其实也就是一个通过协商民主途径达成“重叠共识”的过程,“所有认肯该整治观念的人都从他们自己的完备性观点出发,并基于其完备性观点所提供的宗教根据、哲学根据和道德根据来引出自己的结论”[7]。同时,公共理性通过界限的设定将公民的政策话语界定在理性范围之内,在政策讨论中并不是所有话题和论证语言都可以被允许,政治犬儒主义和泛意识形态化的话语被公共理性摒弃在外,因为它们并无意与共识的达成和公共政策问题的解决,反而在一定程度上阻滞了政策对话的深入。因此,正是公共理性的建构为公民在公共政策活动中的讨论和对话提供了可能。
第三,公共理性的相互性原则能够建构参与者间平等互信的交往关系。公共理性的相互性原则强调公民相互之间把彼此看成自由和平等的,而不是被支配、被操纵或者是处在一种受压迫的较低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的人们。公民的身份认同和平等地位的确立构成了公共理性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精神实质与政策对话的平等自由基础有着相同的根基。这种平等既表现在公民身份之内涵的相同,也意味着参与机会和能力的平等,而且参与导致的结果更体现出利益分配的均衡。在政策参与过程中,任何参与方,甚至包括政策制定主体都是平等和自由的。公民的知情权和话语权必须得到保证,人们真诚、愉快、彼此信任地生活在社会共同体内部,对于彼此的政策偏好互相尊重、理解和包容。同时,在公共政策讨论中,政策意见的表达绝不是一种独自而是需要获得反馈和交流的对话。凡具有公民身份者均可以通过一定的途径表达出自己的政策建议和意见并加以解释,也可以合理期待他者为自己提出合理性证明或方面的批驳意见。其出发点主要基于共同认可的价值观而非自利的考量。交流的双方或各方是彼此信赖的交往关系,以公共利益目标为先并包容性地站在对方的立场思考问题,表达的目的并不是寻求最终的遵从。公民之间有丰厚的社会资本存量,即便某种政策意见不能最终体现于政策产品,人们的政策遵从度和后续的政策参与行为也丝毫不会受到影响。
第四,公共理性能够创造全体公民共享的公共生活规则。诚如罗尔斯所述,“只要我们是理性的,我们就会创造出公共社会的框架。”[8]其实,公共生活是通过每一个理性的个体参与过程中建构起来的,人们无法等待现成的公共生活的出现,而只能成为其动态发展中的一份子。公共生活并不必然指向公共利益和公共的善,因此在公共领域中的政策对话有可能会造成不同个体或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利益博弈,公共理性的建构可以规避这种情况的出现。一方面,当公共理性运用于政策对话时,也在同时生成公共生活的规则以及有助于谋求公共利益的社会基本结构。公共理性将政策讨论限定在对公共利益的谋求和社会正义的追寻上。“公民通过辩论和争论可以提高认识并从中获益。并且只要公民在争论过程中遵循公共理性,即使不能达到一致,争论本身也能起到传播社会政治文化的作用,并且能够增进相互间的理解。”[9]另一方面,有公共理性的政策讨论有助于推动理想的公共生活的生成。“公共理性的价值不仅包含基本的判断、推论和证据之概念的恰当运用,而且也包含着合乎理性、心态公平的美德”[10]。公民正是具备了这种能力才推动了公共生活的生成和公民政策参与的可能,他们在遵循公共理性的同时也理解了社会的公共文化。
(二)
当我们审思社会转型情境下中国公民的政策参与现状,不难发现其困境不仅表现在参与动力的不强、参与途径的不充分,更体现在参与的无序状态,比如公民过分依赖网络论坛和虚拟社区、青睐通过群体性事件等非常态形式表达民意以及期待重要人物的关注等。这些并不利于公民常态政策参与的建构和公共领域的良性发展,甚至政策意见表达的非理性特征非常明显,从而成为某些政策制定主体拒绝考虑公民意见的主要原因,有些推崇精英主义的专家学者也将其作为理论建构中忽略对民意进行适时回应的理由。因此,公共理性的缺乏严重影响了公民参与公共政策活动的动力源泉、途径选择、实际效果,乃至于理论建构。
首先,公民在政策讨论中对公共理性的界限不甚明晰,而这正是我们需要深入理解的。公民的政策讨论应该遵循公共理性的要求,在公众认可的公共利益和社会正义的框架内进行。其一,公民需要意识到政策讨论存在于秩序良好的社会情境之中。只有居于良好社会秩序中的公民才能够获得正义感,从而使之不产生与公民义务相对抗的强烈冲动;而秩序良好社会中的制度才能支持在公民政策对话中确立起来的公共理性。如果政策参与的行动影响了社会的公共秩序,公共理性就被破坏,公民政策参与就失去了其应有的意义,对于公共利益的实现自然不会起推动作用。其二,社会正义的观念建立在公平基础之上。每一公民参与政策讨论时或多或少会考虑到自己及自己所处社群的利益诉求。由于各方所占有的政治、经济资源的不同以及社会心理的差异,政策讨论中的公共声音一定不会是所有声音的总和,强弱的对比总会存在,利益的博弈亦无可避免。因此,所有人的政策意见表达都应该以追求社会公平为目标并随之调整政策意见的内容。任何有可能破坏社会公平的程序和结果都是与公共理性不相容的。其三,宪法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政治承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公民参与政策讨论是得到宪法保护的权利。因此,公民应该努力成为有能力、也愿意参与公共政策过程的积极守法公民。但涉及宗教、意识形态、国家主权的讨论就必须受到一定的限制,这正是公共理性所要求的,也是政策讨论得以继续并起到促进公共利益实现的效果的保证,任何公民在表达自己或所代表社群的政策偏好时都需要避免政治犬儒主义倾向或轻易怀疑否定既有的改革开放成果的情况,而在宪法和法律框架内将个人理性和公共理性结合起来以提高公共政策的民主性。总的来说,“没有公民对公共理性的忠诚及其对公民性职责的尊重,各种学说在表达自己的主张时,他们相互间自然就会出现分野和敌意。……一旦公民不再关注公共理性的承诺并开始忽视公共理性,他们就很容易产生怨恨和不满。”[11]公民的政策参与需要公共理性的指引,同时公民也必须要明晰公共理性的边界,从而使政策对话和讨论更加行之有效。
其次,公民话语表述能力的不足阻碍公共理性的实现。在理想状态的公共能量场中,公共政策包含了足够的目标和意图以吸引公众的注意,人人都可以通过一定的话语表述自己的政策意见和建议,公众话语的准入是免费的。但是,在政治实践的真实语境中所进行的政策讨论并非如此。“话语是各种机构通过一种界定和排斥的过程运用其权力的手段”[12],话语权作为说话的资格主要取决于说话者的社会地位,并反作用于他的社会地位。然而,免费的准入并不能避免少数精英和多数大众的分类,除非他们具有同样的话语表述能力和公正、平等、有序的话语表述平台。这是一种难以达成的理想状态。公民的政策参与要让每一个公民个体充分地表达,而不去评判正误良莠。但是,在政策网络中发生的政策对话和讨论永远只能是一些人的对话和讨论,而不可能涵盖公众全体,从而导致许多政策建议只是自利动机下的自我扩张伎俩,其政策讨论的原发动机并不单纯,与公共利益也相去甚远,提出的政策建议真诚度有待考量。因此,公众的政策讨论因为那些油腔滑调、虚假的、哗众取宠的话语表述而显得失去了公共理性,需要一定的工具检验话语的真实性而保证政策讨论的过程和结果正义,否则,公众提出的政策意见和建议就会显得无序、杂乱,如政策对话漫无目的、动态变化和情绪化、非理性倾向,甚至“哄客”式的群体表达失控等。
再次,公民的公共精神偏离影响了公共理性的实现。公共精神是公共理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现代民主社会公民的最基本素质,其人格化体现为公民气质,表现为多数公民普遍的态度和行为模式,如相互合作、彼此信任、理性参与、有节制地干预他人不良行为等,关注全体公民的福祉或较大的利益,以积极的态度参与公共事务管理和公共政策活动。公共精神并非与生俱来,它需要公民认识到自己的公民身份以及公共利益的内涵并将其内化于心。一方面,我国公众通常认为公民身份的内涵就是宪法规定的特定权利,或者是随着成长和进入社会而自成的一种身份,但事实是公民身份还包含了公民与他人之间的公共交往以及对民主价值目标的追求。“公民一词在自由主义的话语里暗示一种超越自我关联的关切的个人关系。”[13]公民与公民之间的交往是基于平等主体的契约式的相互责任,他们彼此信任、互相交流,依据交互性原则积极参与到公共政策对话和讨论。另一方面,公共精神要求公民用公共的而非私人的身份参与公共政策讨论。公共身份和公共精神使公民在主观上存在追求公共利益的动力,以公共利益为基础进行沟通并促成自身和他人去维护公共利益。需要强调的是,公共精神必须建立在人们共识的基础上才能生效。也就是说,每一个公民都被赋予了公共责任,任何人都没有权力以任何的借口破坏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任何人也都有义务去维护大家公认的道德原则。公共利益在这里是一种指引和价值目标,是公共理性的目的。根本而言,公共精神指引人们关心公共事务并主动参与公共政策讨论,致力于公共生活的改善和公共秩序的建构,营造适于人类生存与发展的伦理规范、政治价值和社会制度。凡事抱怨制度和程序、甚至上升到意识形态则不应该是具有公共精神的公民所为,因为这有损公共理性的实现,对于推动公共政策的对话和讨论并无益处。
(三)
公民公共理性的培养需要通过有意识的公民教育、正规学校的美德教育和不断的政策参与实践过程才能完成,从而以具有公共理性的公民行动提升公共政策参与的有效性和政策产品的民主性。
其一,可以通过有意识的公民教育设计形成公民公共理性必需的解释力。公共理性需要公民在每个人都视为政治正义观念的框架内展开其基本讨论,而这种观念的基础则是那些可以合理期待他人认可以及每个人都准备真诚捍卫的各种价值。这就意味着,我们每个人都必须具有且准备解释我们认为可以合理期待其他公民(自由而平等的)与我们一起认可的那些原则和指南的标准[14]。系统化的公民教育能将政治正义、自由平等、交往理性等观念逐步内化于公民的思想中,累积成为一种公共理性所需的解释力。从一般性的知识传授到公共理性的养成,教育体系中的认知结构需要发生相当大的变化。传统教育内容的设计往往是建立在传统的科学范式之上,其核心是笛卡尔—牛顿的机械论世界观,强调主客体二分法和知识的确定性,将人和自然对立的看待,主张通过对事物的局部深入认识去寻求基本规律,主张用因果决定论的线性思维去获得确定的知识。这种隐含人对自然的统治的认识范式受到了哈贝马斯的交往理性的挑战。交往理性内含主体与主体之间的认识方式,不仅强调对结构性知识的获取,更多主张人际交往和实践性的参与活动。这种范式的转换促使我们重新考量现有的教材体系和教育内容,对之进行渐进性的变革,通过显性的和隐性的课程设计以及终身教育构建新型的教育体系,公民教育是其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为了培育公共理性、推进公民思想和言论交流、进行公共事务和政策问题讨论,可以首先通过德育或思想政治教育课的知识传授增强公民的认同感;再辅以人际交往和沟通技巧以及辩论、演讲能力的训练与提高,使公民能够准确地表达自己关于公共政策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它力图通过对公民心智的影响外显为追求正义的行为,通过政治分析力和判断力的训练帮助教育对象确认讨论对象是公共政策问题,并将自己定位为“理性存在者”来表达超越了身份基层和职位局限的意见和基于公共利益的诉求。其中,语言的力量不可小觑,哈贝马斯(Juergrn Habermas)认为,在不存在外在的强制和内在的心理压抑的理想交往共同体中,人与人的关系就应该通过语言的相互理解和例行的公式来协调。[15]公民在公共论坛所从事的活动需要通过语言的陈述、论证达成多元参与主体之间的共识,从而形成合力以影响公共政策活动。不同的政策参与者需要学会针对不同的公共政策问题选择不同的修辞方式和词语来进行话语呈现,赋予客观中立的词语一定的主观意义,使其带有感情色彩,减少在公共空间的社会交往中可能产生的不确定含义。此外,学校可以通过针对性知识的传授养成公民辩证思维和逻辑分析的能力,包括数理推导、时事分析、政治哲学和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等课程,申论和论辩技巧也应该引入公民必备的一种普及性技能,为公民参与公共生活、进行公共讨论做好充分的话语表达能力方面的储备。以形成公共理性所必备的认知模式,为公民政策参与提供理性前提。
其二,正规学校的美德教育可以为公共理性的养成提供成熟的政治心理准备。为了提高未来公民的公共理性,学校的美德教育应该致力于公民美德的孕育和公民权利义务的认知能力培养,树立公民的独立人格精神、公共价值观和社会责任感。将公共理性教化成其公共生活的基本技能,侧重于教会公民如何判断小我和大我、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差别,将追求社会福祉和美好生活、实现公共利益等“公共的善”作为公民生活的目的传输给学生。
美德教育强调公民对自由选择生活方式和道德取向的认知,但不能损害他人和公众的利益或逾越共同的道德实践;教会公民认知公共生活的实质就是必须和个人生活的和谐、社会福祉、个人福祉相统一,根据共同生活的共享价值减少道德控制的危险,确保公民平等自由的权利;教会公民通过社会合作减少由于个人道德价值分歧可能造成的公共生活的冲突;教会公民理解公共精神并不是形而上的完美理想和绝对真理,而是和时代的发展紧密相连的立足于信任、真诚的公共生活氛围的价值取向和道德判断。离开了中国转型的背景和公共理性,公民的政策参与就会成为一种遥不可及的远大理想,不具备任何实际意义,而且还可能带来公共偏好的伪装和政治冷漠等现象,将无助于公民参与政策讨论和公共事务管理等公共生活时的意见表达的客观性和真实性。
美德教育还需培养未来公民的独立人格,教会公民将自己的人格看做是独立于任何道德理念、道德楷模的终极目标;教会公民形成并合理追求一种道德价值观念;教会公民为了公共利益的实现改变自己关于道德追求的实践;还要教会公民为自己所选择的生活目的和道德价值负责,并通过符合社会正义的手段去追求这些价值和道德目的,追求自己认同的美好生活,并愿意和勇于为此承担应有的责任。公民美德可通过学校德育教育课程加以培育,其内容包含精神层面上的人的架构和发展基础。但是,学校教育阶段的完成并不意味着公共精神已经内化到公民心理过程,也不意味着公民能够秉承公共理性投入公共政策对话和讨论中,它只是起到了引导公民拥有德性并进行反复实践的作用。公共理性的建构是一个终生学习的过程。
其三,公民政策参与的实践本身就是公共理性养成的过程。实践是一种潜移默化的教育模式,在具体的行动中塑造着公民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公共空间里的政治实践也是培养公民公共理性的有效途径。比如从政府层面推动社会公共事务自治;大力发展公民社会,扩大公共领域;健全法律环境的培育,将公民的自律和他律相结合;改变政治宣传方式等措施都有助于公共理性的培育。它主要体现在公民公共精神的培育。具体而言,在公民的日常生活中的各个方面逐步训练其具有公共精神的思维模式。积久成习,内化为自然而然的思维和态度,乃至行为方式。其中包括参与公共政策问题的讨论、协商、决策,等等。[16]通过参与这些公共政策活动,公民学会秉承公共精神、以公共利益为价值标准思辨公共政策问题并以此为基础提出自己的政策意见和建议。可以说,公共政策的参与使公民遵循由人们认同的普遍价值支撑起来的维护社会正义的理念和规则,但它处于动态发展之中,需要社会通过终身教育和学校教育相结合,并不断通过政治实践进行心理建构。当公共政策问题进入公共讨论状态时,公民使用政治的合理性概念进行理智思考才能满足公民相互性标准,才有可能达成一致的同意。这种相互性标准使公民有可能用平等和宽容的心态对待来自他方的不同意见,从政治的角度分析和判断公共问题的合理性或者辩证地接纳或批判政策方案,形成自己的政策建议并加以理性表达。
公共理性需要公民在具备一定的知识储备和愿望的基础上通过行动养成。只有通过公民的社会交往和平等合作过程才能使他们具有公共理性并反哺于公共政策的讨论,也就是说公民的“公共性”交往行为是公共理性养成的前提,社会合作体系是公共理性赖以生存的环境,公民希望在达成民意共识的过程中进行公共理性的自我学习和互动养成,而公民的平等自由地位也是公共理性不可或缺的条件。公民相互间必须在将对方看作是一个时代传续的社会合作系统中自由平等的公民时,才愿意按照他们认为最合理的政治概念彼此提供平等合作的条件;即使在某些特殊环境下要牺牲他们的自由时,公民也能够达成一致同意。[17]通过公共政策讨论,公民能够开始逐步根据相互性标准进行关于宪政要素和基本正义问题的公共推理,在自由不受压制的情况下充分阐述自己的理由,与其他公民交换意见和看法并进行辩论力图获得一致的同意,同时他们在充分了解他人看法的前提下不断修正自己的观点,其实质就是协商民主。这种公共推理也发生在与民生攸关的政策制定中展开的关于正义的深思熟虑中,政策建议和意见因此聚合起来。它建构在公共理性基础上,同时也孕育着公共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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