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比较研究&基于开放式财务报告的实证分析_银行论文

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的中外比较研究——基于公开财务报告的实证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商业银行论文,实证论文,财务报告论文,会计信息论文,中外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狭义的会计信息披露仅指财务报表及数据的披露。广义的会计信息披露包括任何影响投资者对会计数据理解的相关信息的披露,如银行的资产质量、风险管理等相关信息。本文所指的会计信息披露的概念为广义的会计信息披露。银行信息披露是一个关系到金融体系透明度、金融系统安全和稳定的重大问题,是近年来国际金融监管领域的工作重点之一。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于2004年公布的《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简称Basel Ⅱ)强调了银行风险管理的三大支柱:最低资本要求、监管当局责任和市场约束。其中第三大支柱要求对银行实行更严格的市场约束。即要求银行加强会计信息披露,使外界对其财务、管理等有更好的了解。

在加入WTO以后,我国商业银行面临激烈的竞争,一方面,外资商业银行不断涌入国内,中、外资银行展开了全面的竞争;另一方面,我国商业银行也越来越多地参与到国际市场中。继2005年中国建设银行成功在香港上市后,同为四大国有银行的中国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相继在2006年上市。我国各银行借上市的契机,提升了自身的会计信息披露的水平,但与国际水平相比还有较大差距,这些差距在哪?该如何进一步改进?本文针对这些问题做调查研究。

一、样本数据和研究方法

(一)数据来源

本文的调查研究集中在我国商业银行与国外商业银行披露的2008年年报。本文选择样本银行的标准参考2009年《The Banker》公布的最新世界前1000家大银行的一级资本排名,先把所有银行分为国内、国外两类,分别选取各自类别中一级资本排名前六位的银行作为本文进行比较的样本银行,样本的选择情况如表1所示。

在比较内容上,本文基于Basel Ⅱ对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及纲领,参考巴塞尔委员会在2001年与证监会国际组织的联合调查的项目[2],确定最终调查项目包括了共104个要求定性或定量披露的小项,这104个项目被归为以下12大类:资本结构、资本充足率、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内部和外部信用评级、信用风险模型法、证券化业务、资产质量、信用风险缓解技术(包括信用衍生产品和其他信用增强方式)、衍生产品、地理区域和业务种类划分、会计和披露政策、其他风险(主要包括流动性风险和法律风险)。

(二)研究方法

本文使用了两个分析指标对中外银行信息披露情况进行比较研究。

第一,披露指数。披露指数(Cooke,1989)主要是针对某家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程度,其计算公式如式(1)所示:

(1)

对于某家银行来说,“要求的披露项目”总数为。如果项目i已披露,则d=1,否则d=0。同时,与巴塞尔委员会的调查类似,对于因没有某项业务或该业务影响很小而造成的未披露的,本文没有进行调整披露指数,因为无法从年报中看出哪些业务已开展、哪些业务没有开展。

第二,披露比率。所谓披露比率,是指某一项目在某类银行中被披露的银行比例,以我国商业银行为例,即披露某一项目的银行数占我国银行数的百分比。各大项的披露比率为各小项披露比率的平均数。

二、结果与分析

(一)国内外银行年报总体披露指数的比较分析

国内外各银行样本年报披露指数如图1所示,样本总体披露指数情况如表2所示,国外银行披露指数最高的是89%,最低的是73%;而我国银行披露指数最高为46%,最低的披露指数仅仅30%。国内银行和国外银行披露指数的均值相差43%。

图1 各样本银行年报披露指数

(二)调查项目大类披露比率的比较分析

6家国外商业银行和6家国内商业银行2008年年报项目12个大类披露比率的调查情况比较如表3所示。不难发现,我国银行总披露比率只有36%,较国外银行82%的披露比率有很大的差距。我国商业银行在一些基础性项目,如资本充足率、内外部信用评级、资产质量、会计及其披露政策、其他风险等方面,披露比率较高,与国外银行相对比较接近。而在市场风险内部模型、信用风险模型、证券化业务、衍生性商品、地理区域及业务多样化五方面披露信息明显不够,与国外银行相比差距较大。

(三)调查项目的具体情况分析[3]

本文所比较的104个披露小项目被归为12个大项目,这12个大项目按所针对的银行风险管理的种类又可以归为以下五个类别。下文将就这五个类别分别阐述各小项的具体比较情况。

1.资本结构和资本充足率的披露。6家国外商业银行和6家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结构方面的披露情况如表4所示。总体上看,我国银行对资本结构和资本充足率的披露弱于国外银行。其中对于发起资本、普通股股数、总资本、一级资本这些基本数据的披露,我国商业银行与国外银行一样,披露指数都达到了100%。而在关键触发器事件、三级资本、不可赎回的非累积优先股数、创新复杂资本工具数、披露允许递延股利或其他累积性资本工具、披露提前赎回资本工具的准备金这些方面,我国6家商业银行均没有披露。究其原因,大致如下:一方面,我国没有相关规定,如三级资本、不可赎回的非累积优先股数;另一方面,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工具不像国外银行那样广泛地运用,所以披露有限。

国际国内银行资本充足率方面的比较具体如表5所示。中国银监会在2004年2月发布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其中详细规定了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方法,所以部分商业银行虽然在年报中没有披露资本充足率的核定程序,但也是按照《管理办法》来实施的。同时,《管理办法》也要求商业银行披露影响资本充足率的有关因素,我国银行在常规项目,如资本结构变化上达到了100%披露。但在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直接影响资本充足率的项目上,披露程度远远不够,需要在现行基础上改进和完善。

2.市场风险计量和管理方面的披露。我国商业银行在市场风险内部模型上的披露相对于以前年度几乎为零的情况而言有一定的提高。但对市场风险的披露,局限于定性的一些管理方面的披露,定量方面的披露也有,但仍然不够充分。具体比较情况如表6所示。

国际上,巴塞尔委员会要求对市场风险区分采用风险计量统计模型或标准法两种方法进行。风险计量统计模型要求对模型的假设前提、模型参数、回顾测试和压力测试均有很高的披露要求,标准法要求对市场风险的权数、标准法适用的投资组合以及不同风险资产对应的资本要求等进行披露,而我国目前对这些披露均无要求,因此,我国商业银行在市场风险方面的披露相对薄弱,远远未达到国际标准的要求。

3.信用风险和管理方面的披露。信用风险指客户或交易对手不能或者不愿意履行对银行所订立承诺的风险,主要来自贷款、投资和金融衍生工具等业务。信用风险是银行最基本的风险,也是新资本协议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信用风险方面的调查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第一,内部和外部信用评级。在内外信用评级上,共分四个小项进行比较,详见表7。其中在对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评估过程和方法的披露方面,国外银行披露比率都达到了100%,国内银行只有17%。在“内部评级过程摘要”这个小项上,国外银行披露比率达到88%,而国内银行披露比率是0。因为在《管理办法》中,明确指出内部评级采用标准普尔的评级符号,这点国内外是统一的。我国商业银行欠缺的是明确指出使用的过程,即没有披露内部评级过程的摘要。

第二,信用风险模型法。在信用风险模型的披露上,国外银行的5个小项的平均披露比率达到63%,而我国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模型基本没有按照国际标准披露,平均披露比率是3%。我国商业银行对信用风险的披露基本是定性的。

第三,信用风险缓解技术。信用风险缓解技术是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比较强调的部分。本文调查的国内外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缓释技术披露程度如表8所示。从表8中可以看到我国商业银行逐渐开始运用信用衍生商品等金融工具来避免信用风险,对这部分信息的披露能让相关人员更好地判断一个银行的信用风险。但是我国商业银行在这部分的披露依旧存在定量披露程度不高,定性披露缺乏的问题。

4.其他风险的披露。其他风险包括流动性风险和法律风险。具体调查结果如表9所示。从表9中可以看出国外银行在其他风险方面是100%的披露。我国虽说与100%还有一定距离,但总的披露水平比较高。

5.其他比较项目。第一,资产质量的披露。在资产质量披露方面的比较如表10所示,从表10中可以看出,在资产质量的披露方面我国银行和国外银行的差距不大,但我国商业银行的不足主要体现在:风险定量披露方面偏弱。考虑到样本银行均为跨国银行,而我国商业银行主要的经营地仍是国内,政治风险的评定暂时不需要。但在信用风险的披露、信用损失保障等方面,与国际水平还有一定的差距。

第二,会计政策的披露。在会计政策的披露方面,本文选取了定量和定性共6个小项进行比较,研究结果显示,国外银行的总平均披露比率达到86%,而我国银行是67%,如表11所示。我国银行在会计基本政策的披露方面,都有很高的披露程度。但在区分原生、衍生业务收支等方面,披露比率只有50%。这与我国银行在衍生品业务方面介入较少有关。

第三,地区和业务种类划分的披露。在这个方面本文选取了定量的10个小项进行比较,其中我国银行在“提供按广义风险类别(如利率风险、汇率风险)划分的市场业务信息”、“披露信用风险地理分布概要信息(包括国内和国际)”、“根据资产种类划分逾期资产的细目”这3个方面的披露比率较高,分别达到100%、83%、100%。但是在“披露国家风险”、“提供按地区划分的不良资产细目”方面的披露率较低。这可能是因为我国银行基本从事国内业务,国外业务较少有关。另外,由于我国金融衍生工具较少,发展时间较短,各国内银行对金融衍生工具使用较少,所以在衍生产品的披露方面与国外银行差距较大。

总之,具体分析各小项的披露比率情况可以发现我国对于风险管理、表外业务等缺少定量披露。

三、建议

通过对6家国外银行以及6家国内商业银行2008年年报披露信息内容的调查和比较,可以得出以下结论:我国商业银行在一些基础性项目,如资本充足率、内外部信用评级、资产质量、会计政策、其他风险等方面,披露比率较高。而在市场风险内部模型、信用风险模型、证券化业务、衍生产品、地理区域及业务多样化五方面披露信息明显不够。不难发现,我国银行在会计信息披露方面与国外银行差距还比较大。造成我国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程度较差的原因,可能包括:我国的金融市场相比于国际金融市场,仍属于新兴市场,国际商业银行常常用以降低市场风险的金融工具,在我国的运用较少,对商业银行影响不大,所以这些信息没有披露;由于我国商业银行管理水平,特别是在风险管理控制方面技术水平较低,所以难以使信息披露达到国际要求,主要体现在有关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银行风险的内部模型以及定量信息披露方面;有关信息披露法规不健全,监管乏力,导致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约束弱化。

针对这些调查比较分析,本文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大力发展我国的金融市场,强化市场约束的作用,也为我国商业银行更广泛的使用金融工具降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提供可能。

2.从银行的操作层面上,提高我国商业银行的管理技术水平。提高银行管理技术水平,是提高我国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的主要手段之一。按照国际通行的做法,对这些风险的计量需要相当严格的评估机制。在市场风险测定上,Basel Ⅱ建议风险管理水平高、具有高质量内部风险评级的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Internal Rating Based),这种方法的假设前提、模型参数、模型测试均有很高的披露要求。操作风险测量是巴塞尔协议中新提出的要求,并纳入了银行最低资本量的考虑范围。操作风险的测量在我国银行基本没有涉及。显然,按照Basel Ⅱ的信息披露要求,要求我国商业银行提高管理技术水平,引进先进的信用风险评级、市场风险评级的模型,建立符合国际标准的管理信息系统,提高风险信息的披露水平。

因此,我国商业银行需要加大硬件建设,采用各种先进的信息处理技术和通讯手段,完善商业银行信息管理体系,加快提高信息管理技术。要根据程序框架设计出多层次的信息网络,采用远程通讯和大型数据库技术,在全国构建金融数据网络,保证信息的时效性,降低信息成本。通过加快提高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水平,提高收集、处理和编制信息的能力,降低信息披露成本,促使信息披露工作质量飞速提高,满足上市要求。

3.完善以《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下称《办法》)为主的监管方法。《办法》的颁布实施,使我国在完善有关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体系方面迈出了关键性的第一步,但《办法》与巴塞尔委员会制定的信息披露框架相比还存在着一些不足,需要不断加以完善或制定更为详细的操作指引,需要进一步细化,以提高其法律效力。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增加信息披露原则界定,增强信息披露制度的操作性。《办法》第5条规定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应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可比性的原则,第27条规定商业银行应确保股东及相关利益人能及时获取年度报告。除上述四项原则之外,还应增加效益原则。在目前我国银行信息披露制度初步确立的情况下其意义更加明显。要协调和平衡好保护投资者和存款人利益与降低银行披露成本之间的关系,以及信息披露与银行商业秘密和敏感信息之间的关系,以利于银行体系的稳定和效率的提高。

第二,对照巴塞尔协议及上市要求,充实信息披露内容。我国商业银行传统上存在着信息披露非制度化的缺陷,同时也未能从信息披露中获取变革自身的外部动力。《办法》的出台标志着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正式纳入制度化轨道。但是,对照巴塞尔委员会及上市的要求,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差距仍然比较明显。我国商业银行应正视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本着培育披露条件、充实披露内容、依法披露与自愿披露相结合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信息披露建设。尤其要加强资本结构和资本充足率、非财务信息和表外业务信息的披露,同时逐步强化对风险管理的定量信息披露和充实会计报表附注的披露要素。

第三,加大刑事处罚责任主体力度,完善针对虚假披露和不按期披露的个人责任惩罚制度。在《办法》第28、29条中已经规定:“商业银行董事会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就其保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处理特定责任人员。

为了增强有关信息披露责任人的责任意识,必须在法律上强化个人责任约束机制。特别要加大对重大虚假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的刑事处罚力度,使刑事记录成为阻止这些责任人进入商业银行或其他企业高级管理层的障碍性因素,其制约作用远大于经济上的处罚或者是给予行政处分,同时也避免发生对企业的惩罚最终造成股东代经理人受过的问题。

4.完善商业银行治理结构,增强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内在动力和外部压力。我国商业银行近几年进入了上市高潮期,上市对银行信息披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上市不代表治理结构的完善和真正的市场化。只有市场化的商业银行才可能有足够的动力满足市场主体、特别是股东的信息披露要求,也才会有足够的灵敏度来对市场的反应采取有效的措施。

注释:

[1]本文得到教育部博士学科点专项科研基金项目20050286038和江苏省教育厅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07SJD630002的资助。

[2]Public Disclosures by Banks:Results of the 2001 Disclosure Survey-Basel Committee:这项联合调查主要是针对巴塞尔委员会各成员国银行年报信息披露,调查对象以10国集团国际活跃银行为主,旨在了解银行信息披露的现状和不足,考察巴塞尔委员会信息披露建议和标准在实践中被采纳的情况。

[3]此处的大部分具体调查数据表由于篇幅所限放在附录中,需要者可与作者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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