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的一夫多妻合葬与夫妻关系——从景云二年《杨府君夫人韦氏墓志铭》谈起,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墓志铭论文,二年论文,唐代论文,夫人论文,夫妻关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前言
我于1988年夏天受聘于加拿大温哥华的英属哥伦比亚大学(通称UBC)亚洲研究系。任教之前,温哥华当地几乎没有任何认识的人,但在心底,对亚洲研究系并不特别感觉陌生。一个主要的原因是,叶嘉莹先生在那里。我在大学时代就读过叶先生的《迦陵谈词》、《迦陵谈诗》,印象非常深刻,叶先生便成为我心仪的学者。到温哥华后,很快就结识了叶先生,可惜由于工作极端繁重,加以诗学素无根底,在UBC的五年间,印象中,只向她求教过一次。不过, 结识叶先生还是对我产生了重要的影响。自从到温哥华,我又再度看起叶先生的作品,有时还承她赠予尚未发表的新稿,先睹为快。这些经验激起了我多利用文学作品进行历史研究的想法。我的一个主要研究范围是中晚唐思想史,那个时代的思想动向与文人关系异常密切,阅读他们的作品是我的本务,然而我因缺乏解读美文的自信,触角所及,还是以记述、论说文字为主。和叶先生的接触慢慢激励了我直接在文学作品中探寻各类时代的与超时代的信息,只是正式进行这样的尝试,已经是离开UBC, 回到台湾以后的事了。我自幼稍读古文,但从未进入诗词的世界,长久以来深以为憾。结识叶先生帮助我建立了揣读韵文的勇气——虽然终究而言,还是个门外汉。叶先生是我最敬佩的当代学者之一,她数十年来为学术、为文化理想的坚毅奋斗,是海内外许多人所共知的,我有缘结交,实在是人生中极幸运的一件事。去年(2004)欣值叶先生八十初度,我手头有一札记既以女性生活为主题,内容又涉及杜甫家族,跟叶先生一生的学思关系很深,因而决定改写成文,为先生献寿。不过由于研究费时,加上杂务缠身,终未能在去岁完稿。现在虽然已经过了叶先生八秩寿庆之年,仍然希望藉着拙文在《中华文史论丛》的发表,表达心意,并请海内外叶先生的友生与唐史同道指正。
这篇文稿试图从一篇墓誌出发,探查有关唐代社会的若干问题,特别是夫妻关系。在中国中古史的研究上,石刻史料日益受到学者的重视,墓志中涵藏的大量信息,更成为学术进展的一个重要泉源。本文所据以开展讨论的墓志,全名是《大唐故司勋郎中杨府君夫人韦氏扶阳郡君墓志铭并序》,或可简称《杨府君夫人韦氏墓志铭》。这是一篇珍贵的文献,透露了唐人生活中复杂而微妙的事象,很不容易扼要叙述其内容。以下先引录全文,再作考释申论。①
一《杨府君夫人韦氏墓志铭》
《杨府君夫人韦氏墓志铭》写于唐睿宗景云二年(711),王仁波、 吴钢主编的《隋唐五代墓志汇编》陕西卷第三册收有拓片影本(页138),周绍良、赵超主编的《唐代墓志汇编续集》有录文(景云006,页445—446)。② 我还没能见到此誌的拓本,因此以《隋唐五代墓志汇编》的图版对校《唐代墓志汇编续集》的释文,全文重录如下(阿拉伯数字代表原志的行数,拓片影本见插页):
1 大唐故司勋郎中杨府君夫人韦氏扶阳郡君墓志铭并序
朝议郎行万年县丞韦希损撰
2 昔尝观书,见贤妇人德操,岂三复而已矣,亦累息嘉之。盖立义节, 君子其犹病诸,況坤柔之
3 体乎。夫人号净光严,京兆杜陵人也。肇自豕韦居□,邹鲁至大。 丞相陪葬杜陵,阖宗衣冠,聿徙
4 京兆。龙旂赫以炳粲,蝉冕光乎绍复。图册之美,可略言焉。六代祖华,晋尚书左仆射、太常卿、太
5 尉公;弈代人英,匡时国宝。南宫八座之列,位总尚书;北阙三台之仪,职隆宗伯。高祖量,周使持
6 节抚军大将军、散骑常侍、汝南县开国子,食邑三百户;文武期于不坠,将相可以兼升。新征无
7 返顾之忧,抚军斯重;陈力有正辞之美,散骑何优。开国承家, 自叶诸侯之礼;分茅胙土,载延明
8 辟之恩。曾祖瑗,阳武令,袭汝南子;衣冠美胤,弓冶良材。释尊官厚禄而不居,贵庇影同尘而出
9 仕。小邦为宰,初逢逐鹿之秋;大道方亨,旋偶飞龙之运。大父德伦, 皇朝瀛州任丘县令;
10 属兴社始基,求贤未浃。怀公辅之量,犹且为□;播人谣之声,因而作乂。父仁慎,皇朝雍
11 州参军、同州司户,屯田、驾部员外,朝请大夫,兵部郎中;种德依仁,自家形国。强学以待问,见贤
12 而思齐。命我参卿,始资鸿陆;分曹理郡,方举鹏霄。尚书郎之茂才,列星交映;明光殿之连闼,彩
13 壁相辉。饰以青缣之荣,加其朱绂之美。台铉之贵,于嗟不及。夫人巽为长女,嫁实从夫,年十有
14 八,归于杨氏。秦晋匹也,家道正焉。夙夜无违,行止有度。郎中府君,贤明特秀,风范成规。纳妇而
15 箕帚载持,将鶵而琴瑟逾理。艺乎紃组,自谐嘉偶之欢;整其衣冠,不懈如宾之礼。先是前夫人
16 童男幼女,并夫人鞠育提携,无异己生,不邀他誉,如自子髫龀。成之以冠婚,语于其伦,岂止加
17 等。夫人先人后己,存让寡欲,明识大观,无能与偕。寻而府君暴终,心事独断,因其卜厝,不俟终
18 日,行周公之礼,命与前夫人合葬焉。当其易衣衾,徙棺榇,凡护凶事,莫匪夫人躬亲之。盖《书》曰:
19 非知之艰,行之惟艰。夫人一处孀□,亟环星签,柏舟明于信誓,蓬首绝于容华,身不服于绮罗,
20 耳不聆于丝竹。内敏而先觉,行柔而体和。言且合于礼经,惠必施于宗属。加以深警泡幻,悬探
21 妙有,晏坐一室,谛观六尘。虽泯色空,尚婴烦恼。日者圣善不悆,夫人心疚形赢,温席以兴,尝药
22 而进,俄积旬望,遽丁内艰。夫人不胜丧成寝疾。以景云二年五月七日终于静安里第,春秋六
23 十。平昔之日,尝召诸子勒言,以为孝实天经,哀缠风树。生不遂于庐墓,死愿陪于窀穸。诸子敬
24 遵先旨,以其年七月廿九日,窆于万年县义丰乡铜人原父茔北一里间。庶冥通也。夫
25 人家风祖德,士大夫推而先之。惟送迎不出门,见兄弟不踰阈。椒花柳絮,耻□矜才;举案承筐,
26 自然成德。有敬姜之礼,有孟母之训。宋伯姬之贞节不渝,曹大家之婉度斯在。夫人有四子:伯
27 至玄,朝散大夫、左台殿中侍御史;仲履常,前同州蒲城县主簿;叔昭微,前汾州参军;季希寂,前
28 薛王府典签。并四世三公之子孙、三虎八龙之昆季。推王祥、王览,比之元方、季方,棠棣之华,
29 萼不。希损地犹子,礼谓诸姑,恩庇殊深,哭恸何极。与之□子,忝延中外之亲;命虚薄□,
30 媿勒贞芬之□。铭曰:
31 昭昭大彭,奕奕重相,子孙踵武,衣冠令望。谚彼儒书,迁因诏葬,人物相□,吾家不让。[其一。]诞生□
32 媿,作配君子,雁旭礼行,翟衣容止。爰奉巾栉,克谐宫徵,雄剑先飞,孤桐半死。[其二。]落落昼
33 月将,不窥明镜,就养高堂。恩同孟母,孝亦王祥,宗党之誉,仪形有章。[其三。]薄言世途,谁不同穴,□
34 以光懿,昭其达节。恳诚归依,庶解缠结,了绝人我,深知生灭。[其四。]剑巨之痛,名教□□,□德□□,
35 大夜云侵。依灞北之原垄,异关西之墓林,谁忍虚帷之寂寂,载看孤隧之沈沈。[其五。]
以上录文,有几点须说明之处。首先,本志作者之名(行1), 《唐代墓志汇编续集》作“韦希”,经细检拓片影本,应该是“韦希损”,“希损”之名也与志末“希损地犹子”(行29)相符。事实上,韦希损的墓志尚存。③ 本志志主韦氏夫人的家谱见于《元和姓纂》与《新唐书·宰相世系表》。韦氏源出长安,有许多分支成为中古士族阶层的重要成员。中唐林宝所编的《元和姓纂》称韦氏夫人家族为襄阳韦氏,在《新唐书·宰相世系表》,该族则属韦氏小逍遥公房。“小逍遥公房”之名晚出,是因韦嗣立在唐中宗景龙三年(709)被封逍遥公而起;原称是什么,并不清楚,也许就是襄阳韦氏。④ 根据上述两份资料并核对墓志,韦氏是武则天、中宗时期宰相韦承庆、韦嗣立的同祖堂姊妹。在《姓纂》和《宰相世系表》,韦氏的侄辈中有韦希、韦损,这显然是错误的,二者为一人之名的分解,赵超已在其《新唐书宰相世系表集校》指出。⑤ 关于韦氏家族,本文另有专节讨论。
其次,《唐代墓志汇编续集》录文似乎有几处漏读或错读。以下为新旧释文的对照:
杨君妻韦浄光严墓志
唐景云二年(公元771年)七月二十九日葬。陕西省西安市出土。石藏陕西省西安市小雁塔保管所。拓片志长、宽均72厘米;蓋长、宽均73厘米。韦希损撰。正书,蓋篆书。
此外,本人的释文也在标点上作了少数调整,并对拓片影本若干泐漫不清之处,依形义判断其字,以方框标出。周绍良、赵超所编《唐代墓志汇编》系列对学界贡献甚大,本人在探考《杨府君夫人韦氏墓志铭》内容之前,先据两先生的录文略作校读如上。
位置
新释文
原释文
文行3 杜陵 于陵
行7返顾之忧 返顾之變
行12
鸿陆“陆”字原未释出
行13第1字 壁
璧
行29
猶子 孤子
行32
宫徵 官徵
行32
昼 书□
二 韦氏家世考——兼论中国中古的一个士族羣体
在进入本文主题夫妻关系前,要先考察韦氏的家世。韦氏夫人家族属于中国中古士族中的一个特定群体,学界有关研究似尚未臻充分,以下想藉韦氏家族历史的重建,为这个群体的理解增一注脚。韦氏墓志云:“六代祖华,晋尚书左仆射……”(行4)。按,《新唐书·宰相世系表四上》中,韦氏夫人的九代祖名为韦华,无论从姓名或时代先后看来,墓志中的“六代”都是“九代”之误。不过,韦氏的九世祖韦华身份为何,还是略有疑义。据《宋书·武帝纪中》,东晋安帝义熙十二年(416),刘裕北伐,后秦兗州(今河南陈留)刺史韦华降晋军。《新唐书·宰相世系表四上》说,韦氏小逍遥公房的韦华“隋宋高祖(即刘裕)度江,居襄阳”,应该就是此人。⑥ 另外,韦华有子韦玄隐居有高名, 也与《宰相世系表》的信息相符。⑦ 《宋书》等史籍所载的韦华、韦玄确然就是韦氏夫人的先祖。但韦华的背景如何,则不无令人困惑之处。
《晋书》记载,东晋安帝隆安二年(398)十二月,京兆韦华、 谯郡夏侯轨等率襄阳流人万人叛晋奔后秦,后秦姚兴拜韦华为中书令。姚兴还问韦华东晋形势,韦华答以晋主虽有南面之尊,其实政出多门。⑧ 如果这个韦华就是在十八年后(416)投降刘裕的韦华,韦家先前已南迁,原本就居住襄阳,韦华是当地的流民领袖。问题是,不但姚兴手下有韦华,稍早前秦苻坚朝中也有黄门侍郎韦华,尤有进者,苻坚手下还有将领韦锺。据《新唐书·宰相世系表四上》,韦华的父亲就叫韦锺,而且史书中也称前秦的韦锺出自“雍州望族”,与韦华家的社会背景相符。⑨ 这样看来,投奔刘裕的兖州刺史韦华,也可能原本为苻坚的下属。据此,韦家或许一直留居关中,晋宋之际才到南方。目前有关南北朝襄阳士族的研究,都把史籍中的韦华视作一人,其中将上述纷杂的信息串联最细的似乎是安田二郎。他认为,韦锺、韦华父子原本都任官于苻秦,公元385年,前秦崩溃关中混乱之际,韦锺因事自杀,其子韦谦、韦华南奔,所以398年叛晋归后秦的韦华居留襄阳才十余年,但在晋宋之际又再度南奔。现存史籍记述韦锺自杀的资料只有一条,说其子韦谦南奔,安田假定韦华亦在其列,将前秦、襄阳流人领袖、后秦的韦华贯串成一人,亦属合理的推论。⑩
此外,韦氏夫人墓志说,韦华任“晋尚书左仆射、太常卿、太尉公”(行4、5),对照存世史料,不论是一个人还是两个人,韦华担任的都是后秦——而非东晋——高官,他的一个主要官职是右仆射,不是左仆射。(11) 唐人墓志、谱牒述其两晋南北朝先祖之事迹多不准确,需要仔细查核,韦氏墓志是个例子。墓志说韦华是晋朝高官,或许还有美化的用心(这个说法应该有家谱资料的来源,而非作者韦希损的杜撰)。
韦华往降刘裕后显然并未南迁,而是继续居留关中,两年后(418)又投奔兵临长安的大夏军队。《宋书·索虏传》称有隐士韦玄被大夏国主赫连勃勃所杀,更清楚地透露,东晋势力撤出关中后,韦华父子仍留当地,徇至韦玄遭遇厄运。(12) 不过,从韦氏小逍遥公房的历史看来,韦家终究迁往了南方,这也许就发生在韦玄被杀后不久。无论在晋末入襄阳的韦华个人身份为何,小逍遥公房原本来自长安,南朝时居留襄阳,则是没有疑问的。这个家族早期复杂不清的历史,除了史籍散佚的因素,多少反映了关中大族在关中与襄阳之间依违南北政权的处境。韦氏夫人墓志铭说她的高祖韦量(即韦华六代孙),为“周使持节抚军大将军、散骑常侍、汝南县开国子”(行5、6)。从历史形势看来,韦量会在北周任官,可能与6世纪中叶荆襄地区的变局有关。550年,襄阳成为西魏的附庸,554年,西魏攻破江陵,杀梁元帝,并收襄阳为郡县。这场变乱之后,许多来自关中的襄阳人士加入西魏、北周政权,甚或北返,为史家所称的关陇集团增添力量。《韦希损墓志》说韦量是“魏散骑常侍”,这个“魏”应当就是西魏。不过,襄阳韦氏仍有族人续留南朝,譬如,韦量叔祖、梁朝名将韦叡的子孙就一直在梁、陈任官。(13) 小逍遥公房而外,《周书》记有京兆韦瑱一家,也是晋宋之际入襄阳,襄阳归魏后转仕西魏、北周。(14)
简单来说,韦氏夫人的家族号称襄阳韦氏或韦氏小逍遥公房,在中国中古史上,广义地说属于关中(含河东)士族,但为关中士族南迁襄阳的一支。这个群体虽是有名望的大族,由于晚渡,在南朝士族阶层中颇受歧视。(15) 在北方,关中士族的地位一般也不如山东高门。然而,由于历史发展的因缘际会,关中士族成为创建西魏、北周、隋唐帝国的关陇胡汉集团的组成分子,而且入唐后,在此集团内的重要性益高,这对关中旧家在士族社群中的地位应当有所助益。(16) 襄阳韦氏以及有类似命运的关中河东世家虽然南迁,6 世纪中叶以后又得到机会与居留乡里的族人一起加入魏周政权,然以属新附人士,一开始恐怕只能扮演边缘角色。文化方面,襄阳系的关中士族应当兼具南北的性格,是南方文化在南北朝末年传入关中的一个管道。此时,南方文化与文学的北传对整个中国士人文化的演变起了重要的作用,襄阳系关中士族固身在其中。就史籍所见,周隋之际这一集团中政治地位最高的大概是河东柳氏的东眷支,代表人物有柳遐(一作霞)、柳庄、柳仲礼、柳彧等。(17) 可附带一提的是,大诗人杜甫的家族也属于这个襄阳群体。杜甫的祖先在西魏、北周时加入关陇政权,似乎是先北返关中,曾祖杜依艺时定居河南巩县、偃师一带,而非如韦氏夫人家族,一直以长安为乡里。(18)
过去学者注意到了南朝源出关中河东的襄阳士族,本文特别标示这个群体的成员在6世纪中返归关中,加入西魏、北周政权的史事。 这个变动使得襄阳系的关中士族重新回到北方社会,成为中国中古史上少有的同时具有长期南北经验的群体。
三 韦氏墓志所透露的唐代夫妻合葬问题
《杨府君夫人韦氏墓志铭》之所以适合作为探索唐代文化状态的一个引子,最主要是因为韦氏的突出作为。这些作为透露了唐代妇女生活与文化中的若干微妙成分,以下试做初步的揭示。韦氏的作为,先分两点介绍。第一,韦氏是杨府君的续娶夫人。韦氏在杨府君去世后,立刻决定将丈夫与他早先逝世的前夫人合葬(行17、18)。按,《韦氏墓志铭》没有写出杨府君的名字,经查考, 即弘农杨氏越公房的杨元政,也就是柳宗元之妻的高祖。(19) 第二,韦氏死时,不但不要与丈夫、前夫人合葬,反而遗言要求葬在自己父亲坟墓的附近,“庶冥通也”(行22—24)。以下要考察这些作为的文化涵义以及韦氏的可能用意。
在探讨韦氏对于丈夫葬事的处理之前,必须先说明唐代合葬文化的大体情况。唐代有普遍的合葬习惯,以夫妻合葬为主,但并不完全限于夫妻,夫妻之外的家人合葬也颇有所见,如亲子、兄弟姊妹、婆媳等。举一个考古发现的例子,1984年在山西长治发掘的一座唐代砖室墓,中有墓志一方,只说明是夫妻合葬,墓室中其实有九个头骨,应该就是这对夫妇和他们的家人(见附图)。(20) 合葬文化流衍所及,也影响到非亲人的关系。一位比丘尼的墓志就写道,志主生前常表示,希望将来能与一位早先去世的同门比丘尼合葬,她最后是葬在那位同门的墓塔附近,“以慰平生”,“爰申久契”。(21) 不过,唐代合葬到底以夫妻合葬为主流,这是一个渊源久远的习俗。
1、32陶武士俑 2、3、38.陶罐 4.鐵刀 5.三彩罐 6.青瓷灯 7.陶人面蛇身俑 8.陶牛 9、11.陶车轮 10.陶车篷 12.陶碾盘 13.陶人面鱼身俑 14.陶卧牛 15.陶骑驼俑 16.陶狗 17.陶鷄 18.陶磨 19、26.陶侍女俑 20—25.陶仪仗俑 27、28.陶马 29、30.陶牽马俑 31.陶卧驼 33.陶镇墓獸 34.陶竈前女俑 35.陶持箕女俑 36.陶竈 37.陶碓杵頭 39.铜镜 40.鐵镜 41.墓志
附图:山西长治唐崔拏墓墓室图
(注有X符号者为头骨,41为墓志铭)
来源:王进先《山西长治市北郊唐崔拏墓》,《文物》,1987.8,页44。
从考古资料看来,夫妻合葬是战国以后逐渐流行的,当时以同坟异穴为主。西汉晚期以下,同穴合葬成为主流。(22) 传世文籍也颇有记载汉代合葬风俗的。(23) 唐代所谓的夫妻合葬,基本上是同穴葬。这方面证据极多,在此仅略举大端。首先,同穴常为夫妻合葬的代称。这在唐代文献中可说是触目可见,姑举两例。显庆三年(658)的一份墓志陈述一位封府君夫人与丈夫合葬时说,“偕老同穴,生荣死哀”。大中八年(854)什邡县令田行源为其夫人所写的墓志,丈夫告诉妻子:“同穴他龄,精魂靡隔”——他们终将在地下相会的。(24) 其次,有少数墓志特别交代,死者夫妻虽然合袝,但系同坟异穴,这显示,一般假定夫妻合葬即同穴。譬如,一份开元二十年(732)的墓志说,郑氏死后与她丈夫“同窆一茔,为庚壬两穴”。“庚壬”指的应当是方位,“庚”为西,“壬”为北,北方较尊,或许是丈夫的葬穴。墓志还接着说,“斯亦卫人之袝焉”。此语典出《礼记·檀弓下》孔子的话:“卫人之祔也,离之;鲁人之祔也,合之,善夫。”这是讲,卫人合葬采取异穴的方式,鲁人则为同穴,同穴比较理想。(25) 于是,“卫人之祔”就成为表达同坟异穴葬的用语。这在唐代似乎是相当罕见的葬法。此外,还有一份元和年间(806—820)的墓志说妻子“用丁穴于同茔”,“丁”应指南方。(26)
事实上,就考古发掘所见,中国中古藏有墓志的坟墓,几乎全都是砖室、石室和土洞墓,只有极少数的土坑墓。这个现象似乎显示,唐代上层社会的人们埋葬,无论合葬与否,大多筑墓室——砖室或不带建材的土洞。(27) 墓室要处理数人合葬,在技术上是很简单的事,一墓数穴,反而麻烦。也就是说,在中古墓制的背景下,如要行合葬,也是以同穴为顺当。附带一提,关于唐代的合葬文化用语,出现最频繁的是“祔”(或“合祔”)与“合葬”。“合葬”所指较确定,几乎都可被了解为同坟乃至同穴葬,“祔”的意思则宽广很多,葬在附近、并墓葬、同坟、同穴都可。
在唐代,夫妻合葬不但在事实上是流行的葬法,而且具有相当强的正统性。唐人对此,有说得极为斩钉截铁的。武周久视元年(700)一份墓志的“铭”文云:“合葬非古,兹言徒设,生则移天,死惟同穴。”(28) 女子在室以父为天,出嫁以夫为天,“移天”就是从以父为天转为以夫为天;“同穴”是“移天”的必然结果。大历十三年(778)某失名者的墓志则言:“先王制礼,岂同穴而能违;窀穸有期,匪贤愚之所越。”(29) 以上两段文字都在表示,夫妻合葬是圣人制定的绝对礼则。
由于合葬习俗的强大力量,在唐代,不只是一夫一妻合葬,还颇有一夫二妻,甚至一夫三妻合葬的情事。唐代的婚姻制度是一夫一妻,妾妓与妻子不在同个范畴。丈夫在同个时间内只能有一位妻子,妻死续娶,不能升妾为妻。虽然违反规矩律令的人也有,如《通典》的作者杜佑。(30) 此外,从墓志来看,一夫同时有多妻的情况也有,但是比较罕见。(31) 在这个背景之下,所谓一夫多妻合葬, 是指丈夫与其前后妻子的同穴或同墓室葬。
另一方面,值得注意的是,夫妻合葬并没能成为绝对的规律,不合葬的情况还是很多。事实上,无论就考古资料或传世墓志所见,合葬的事例虽多,还是少于单葬。(32) 这两种葬法的大概关系是:夫妻合葬多少具有观念上的优先性,但夫妻在相近时间内死亡的机会并不大,要实现合葬,有时并不容易。无力迁葬、时机错失乃至占卜不合,都是阻碍合葬的因素。我们常看到单葬的墓志上表示志主将来要行合葬,有此墓志遗留,当然意味着愿望未能实现。从文化史的观点,这类事例不妨看作是合葬失败的遗迹。然而,有的单葬却是有意的安排,或依照当事人的遗言,或出于子孙自己的考虑。所以,墓志提起夫妻合葬或分葬时,可以有各自的根据。合葬具有优先性,经常不必说明理由,说“礼也”即可。如果要具体些,可以如同《韦氏墓志铭》在提及杨元武与前夫人合葬时所云,这是“行周公之礼”(行18)。因为据说夫妻合葬始于周公,经典的来源是《礼记·檀弓上》:“[季]武子曰:合葬,非古也。自周公以来,未之有改也”;“舜葬于苍梧之野,盖三妃未之从也。季武子曰:周公盖祔。”如果夫妻不合葬,就依《檀弓》说“合葬非古”。“古”在中国有正面的意义,这样说好像表示“不合葬”比“合葬”更有道理。还有人以不应惊动死者为理由反对合葬:“合葬非古也,况年代深远,鬼神好静,不须开发。”(33) 如果要提出不合葬的古代先例,那就是舜和他的妃子了。以上两项都是公认的正当理由,即使夫妻合葬,墓志中有时也还会说“合葬非古”,此处行的是新礼。(34)
总之,夫妻合葬虽然普遍,是否要做有选择,不但有选择,而且两种选择都是正当的。不过大体上来说,合葬多少被认为是正规的方式。这个方式是否涉及有关夫妻关系的理念呢?答案是,的确如此。关于唐代夫妻关系的理念,一个简扼的表达见于《大唐开元礼》卷一三二“斩衰三年义服”条:“夫尊而亲。”这反映了两个基本看法。一是夫尊妻卑,夫为妻天、夫为妻纲,也就是夫主妻从。另一是,夫妻为具有亲密关系的配偶,亲密到可以算是一个人,唐人称此为“合体”,相对于配偶,夫或妻也可叫“半体”。(35) 这层关系涵蕴着夫妻之间的平等性,所以夫妻也被定义成“齐体”。在唐代的夫妻观念里,有关夫妻为“齐体”或配偶的说法并不只限于亲密,和谐(“琴瑟克谐”)与以礼相待(“相敬如宾”)也是被强调的价值。齐体范畴中的价值虽然经常被交错引述,如《韦氏墓志铭》所言:“艺乎紃组,自谐嘉偶之欢;整其衣冠,不懈如宾之礼”(行15),但不必然同时存在。一份咸通六年(865)的墓志说志主严氏与丈夫段璲结褵十八年,“虽无熨体画眉之爱,其如宾相敬之道,实少伦比”。(36) 这份墓志的撰者是段璲的朋友,此一涉及隐私的信息当是得自段璲本人。这段文字似乎反映,在唐代有些人的婚姻观里,少亲而有礼,已可算是美满的夫妻关系了。
很清楚,同穴合葬的作为是和夫妻“齐体”——尤其是亲密——的观念相联结的。唐人对此表达极多。如玄宗时经学家元行冲说,“生则齐体,死则同穴”;白居易诗《赠内》说,“生为同室亲,死为同穴尘”;传为宋若华、若昭姊妹所作的《女论语》有言:“死同葬穴,生共衣衾。”(37) 墓志中,同类说法也不少,如开元二十年(732)的一份墓志这样描写志主夫妇:“昔居兰室,克谐琴瑟之欢; 今赴佳城,爰合衣衾之好。”“佳城”是茔地的代称。(38) 另一个有代表性的陈述见于显庆三年(658)《唐故支君墓志铭并序》。该文说,夫人高氏与志主,“既同嬿婉之好,共尽琴瑟之和,谷则异室,死方同穴”。(39) 后二句语出《诗经·王风·大车》;“谷”是“活着”的意思,引经典的句子,有表示同穴之正当性的意味。至于志主夫妻生前是否真的分房而居,就不得而知了。
现在回到《韦氏墓志铭》。韦氏的丈夫杨元政去世时,她所面临的关键问题是如何对待一夫二妻合葬的可能性。在唐代礼俗的范围内,她颇有一些选择。她可以权葬丈夫,考虑一阵子后再作后续处理,也可以立即为丈夫建一座正式的墓,但不迁葬前夫人。她可以等到逝世前再留下遗命,全盘交代如何处理夫妻三人的后事,也可以不作交代,由子孙酌办。也有家庭面对这种情况,直接施行分葬。譬如,会昌四年(844)一位名叫雷讽的人在长安去世,后妻尚在, 雷家迁移了两位前夫人的遗体,葬在雷讽的墓帝,“三坟并列,九族同悲”。(40) 不过,在复杂的情势下做出这样的明确安排,恐怕是经过家族的集体商议,甚至是雷讽自己生前下的决定,也未可知。对照之下,韦氏夫人的选择是“心事独断”(行17),立刻合葬丈夫与前夫人,并掌理丧葬实务。从“心事独断”的用语就可看出,墓志撰者韦希损感觉这样的做法是有些特别的,后文更引伪《古文尚书·商书·说命中》的话“非知之艰,行之惟艰”(行18、19),明确点出自己的看法。艰难之处在哪里呢?应该就是亲手实现丈夫与前夫人死后(或永恒)的亲密关系。
对续娶夫人合葬丈夫与前夫人之事流露出艰难之感,除了韦氏墓志,我还见过一个唐代的例子,就是杜甫为其继祖母盧氏所写的墓志。杜甫之祖杜审言(约645—708)死后,后妻盧氏合葬审言与其前夫人薛氏,杜甫的描写是:“太君(即盧氏)令之,诸子受之,流俗难之,太君易之。”杜甫说盧氏独断专行,用一般人难以做到的方式来办事,情况跟韦氏很相似。盧氏自己死后,与丈夫及其前夫人同茔而不同穴,换言之,丈夫与前夫人同处一墓室,自己独自一墓室。照杜甫说,这是盧氏生前的遗意。(41) 看来,盧氏急于亲自合葬丈夫与前夫人,就是为这项安排作准备。用意为何,已无从得知。
关于一夫多妻合葬对某些人可能造成的困扰,还有一个例子,就是著名的山东高门清河崔氏小房中的中唐名相崔群(772—832)家族。崔群的父亲辈兄弟,感觉一夫多妻同穴或同室葬不合礼法,决定制定自己的家法,对丈夫与前夫人行同穴葬,后妻在同茔中别处一穴。这是他们家的独特发明,不是周公之制,也不算卫人之祔,倒跟早先杜甫继祖母盧氏所为相合。崔群的叔父崔税对此所给的理由是:“窀穸之制,取象平昔,且平昔之礼,并无列则。”这是说,人活的时候,并无诸妻并列的道理,如何能在死后呈现这种景象?现存资料显示,这个葬制在崔群父亲辈的兄弟、堂兄弟家实施,并且要求后辈遵行,遵行多久,不得而知。不过,从传世墓志看来,这是崔家很引以为傲的家礼,可能延续一段时日,但并没有广泛流传的迹象。(42) 与前述两个事例不同的是,崔家的作为中看不到女性的意志。
还可一提,元和十一年(816), 清河崔氏许州鄢陵房的一些堂兄弟将原先葬于扬州的曾祖母李氏迁回洛阳祖茔,但特意把她葬在曾祖墓之旁,而不合葬。理由是,曾祖已经和前夫人同穴了,不合葬才是合乎礼的。(43) 这几位崔氏堂兄弟对一夫多妻合葬的看法显然与崔群家族是一致的。许州鄢陵房与崔群家所属的清河小房关系绝远,他们的作为大概不是受到后者的影响。这里显现的,也许是高级士族群中存在的一个集体想法吧!
接下来要再举一个情况,是出自韦氏夫人的亲戚,韦氏的堂兄弟韦承庆家。承庆的父亲韦思谦(武则天当政时宰相)前夫人崔氏(即韦承庆生母)早逝,等到韦思谦去世要处理合葬事宜时,因为占卜不合,未能实现,夫妇俩就并坟而葬。韦承庆十岁起便为思谦的后妻王氏所养育,王氏自己也有子女,包括韦家的另一宰相韦嗣立。在王氏生前,屡有亲戚建议王氏将来与丈夫合葬,王氏辞谢了,除了说一番魂识无所不之的道理,还表示:“先嫔已创别坟,吾复安可同穴?”王氏去世后,由于韦思谦和前妻坟墓所在的茔域已无空地,王氏甚至无法与他们并葬,最后埋在韦思谦大墓下面的一个“傍穴”。(44) 这位后夫人不愿独享与丈夫亲密的机会,而情愿牺牲自己的身后事,在表面上,行事风格有类于韦氏、盧氏。亲戚劝她与夫合葬,则显示合葬多少能帮助一位妻子争取正统的位置。
值得注意的是,韦思谦与前夫人因占卜不合才无法合葬,似乎意谓,丈夫死亡、后妻尚存的时候,丈夫与前妻合葬也是可行的。实情的确如此,记载有此类情事的唐代墓志并不鲜见,至少在某些家庭,这种事显然不成大问题。(45) 反过来说,如同前文所透露,有人感觉这是很困难的,大概不少人还特意避开。无论如何,韦氏夫人断然决行丈夫与前妻的合葬,送出了尊重前夫人、不妒忌的信号。但从她往后的行事看来,她或许还有其他的动机。
总之,夫妻合葬在唐代是个普遍而具正规性的习俗,其中包括了一夫多妻的同穴葬。不过,韦氏夫人与其他若干墓志透露,有人对一夫多妻合葬怀有不安,崔群家族明确从礼法的立场质疑这种作法,其他人——特别是妇女——或许还有更复杂的感受。有份久视元年(700)的墓志这样描写一夫二妻合葬的景象:“平生萝蔦,先后夫人,夕宿同穴,深泉共闉。”(46) 这种二妻共伴一夫的境地,不见得是所有的后夫人都乐意接受的。
四、夫妻关系的超越
韦氏主动要求死后不与丈夫、前夫人合葬,是不是合葬两人时就有的打算?种种迹象显示,可能性不低。墓志没有明说韦氏为何不参加合葬,但“铭”文做了清楚的提示,理由是佛教信仰。墓志描写韦氏是个虔诚的佛教徒,“深警泡幻,悬探妙有,晏坐一室,谛观六塵”(行20、21),这大概是事实。韦氏的号“净光严”(行3),就是她的法名,应该是取《法华经》中“净光庄严国”之义。至于“铭”则说:“薄言世途,谁不同穴,□以光懿,昭其达节。恳诚归依,庶解缠结,了绝人我,深知生灭”(行33、34),表示她既皈依佛教,希望解除世间一切的执著纠结,就不施行妇人所当为的夫妻合葬了。
前文提过,夫妻合葬或不合葬,在唐代文化中都各被认为是正当的。可是妇女有时以佛教信仰为理由,主动要求身后不与丈夫合葬,就比较特别。这种行为在主流文化之外,但并非罕见,可说形成了一个“次文化”。妇女以宗教为理由要求不合葬,大部分是一般性的独葬,有时就葬在丈夫墓旁,少数特意接近她们所皈依的僧侣的墓塔,甚至葬在寺院。因信仰佛教而拒绝合葬,基本意涵是认为人生如幻,希望身后独身,更强烈的,则藉埋于宗教象征附近表达人生的根本认同,还有妇女身后火化的。(47) 兹举二例,以见一斑。大历三年(768),一位“顿悟色空,了归禅定”的李氏夫人临死前,要求不要与已逝的丈夫合葬,她的遗言是:“吾业以清净,心无恋著,岂以诗人同穴之言而忘老氏各归之本?”(48) 还有一位郑氏夫人,遗令要求依佛教办法行塔葬,大概是火化。有趣的是,在大历四年,她的儿子们将去世多年的父亲迁葬至母亲的塔旁,“庶神理之通也”,算是佛教对抗华夏古训的一场大胜利。(49) 这一类的葬事要求,除了极少数例外,都是女性所为。(50) 韦氏侄儿韦希损说韦氏因信佛而不与丈夫及其前夫人合葬,表达的应该是她自己的主张。这种看法和作法虽然不合于传统礼教,仍然是唐代妇女文化中一个可明显辨识的支流。
不过,韦氏的葬事还别有文章。她虽然“深警泡幻”,不与丈夫合葬,却要求永远陪伴本家的亲人,好像亲子关系就不是“泡幻”,于是家人把她葬于距父坟一里之处。韦氏似乎并未埋在本家的祖坟(或许其父本身就不葬家族墓地),但在精神上,完全同于出嫁的妇女要求死后返葬娘家。即使就实质而言,在唐人观念里,距离祖坟一里也算是十足的归葬。(51) 已婚妇女归葬本家在唐代是偶尔可以见到但具有深刻文化意义的举动。这种行动显露的是一种永恒的血亲家族观,女子与亲生家庭的联系,并不因出嫁而大幅降低。具体来说,用以支持这种特殊行为的既成价值是“孝”,在唐代妇女文化,这是能够与出嫁从夫、“内夫家,外父母家”(柳宗元语)的规范有所抗衡的立场。(52) 韦氏墓志对此价值也有明白的表达。据说韦氏平日——不是临死前——就曾对子侄辈表示,“孝实天经,哀缠风树。生不遂于庐墓,死愿陪于窀穸”(行23)。事实上,韦氏是因照顾生病的母亲而积劳成疾的(“日者圣善不悆”),母亲去世后不久,自己也离开人世(行21、22)。她生前与娘家的关系显然很密切,甚至有住在本家的可能。根据以上所论,韦氏的佛教信仰并没有导致她要求独葬或葬于寺院,她生前照料母亲,也于孝道无亏,但她竟以宗教信仰和“孝”道构筑了双重理由不与丈夫合葬,让笔者感觉,她好像在逃避此事。由于韦氏不与丈夫合葬的动机非常强烈,我也怀疑,这是她在合葬丈夫与前夫人时就有的打算。她抢先依礼法、习俗办理他们两人的葬礼,就可以从容安排自己的后事了,不必把此事留给不可知的子孙。
韦氏的作为引起一个问题。她以信佛为由拒绝与丈夫合葬,但又要求归葬本家,这在唐代的“文化逻辑”看来是不是说得通?应该是说得通的。“孝”在中国中古是具有宗教性质的根本价值,不但对一般人而言不可能被佛教所否定,佛教界还主张“孝”是佛教的基本义旨,中土所伪造的佛经就有一些与“孝”有关的。(53) 开元年间有位名叫源杲的人信佛甚深,据说曾念诵金刚、般若等经两万一千多遍,他临死时,除了向子孙表示死生乃常理外,还以能到地下侍奉先人感到欣慰。这是同时表达佛教生命观与孝思的实例,写作墓志的女婿称赞他是“达于命而不忘于孝”。(54) 这句话也可以拿来形容韦氏。
还有可提的两件事。根据韦氏墓志,韦氏的母亲先她稍早去世,韦氏葬事安排中却只提及父坟,不及母亲。可能的原因是,韦氏的父亲去世得早,韦氏对他思念特深,前引“生不遂于庐墓,死愿陪于窀穸”就是专指父亲而言。至于母亲,也许与父亲合葬了。再者,韦氏归葬娘家一事,韦希损不仅在志文明确说出,又还在“铭”中强调韦氏不葬夫婿杨家的坟地:“依灞北之原垄,异关西之墓林”(行35)。“关西”指的就是杨家,这个代称显然来自弘农杨氏最著名的先祖,有“关西孔子”之称的东汉杨震。“铭”重复“志”的内容,是墓志铭写作的惯例,但对士族妇女有违圣贤之教如此张扬,还是令人有怪异之感。大概因为韦希损到底是娘家的人吧!
总结而言,在韦氏安排丈夫、前夫人和自己葬事的过程中,显露了唐代妇女文化中的三个元素。第一,如何对待一夫多妻合葬、前夫人以及嫉妒的问题;第二,佛教信仰与夫妻关系的可能紧张;第三,已婚女性和本家的牵连。三项因素中,后两者是唐代文化中少数得以使女性将其生命的定位超越夫妻关系甚或夫家的资源,有妇女在个人生命的认同上,确实往这两方面倾斜,而看淡了夫妻关系的重要性。至于一夫多妻合葬,则是个有暧昧性的问题,也可能涉及后妻与前夫人之子的关系、不同夫人的子女之间的关系。本文的主人公韦氏似乎是要藉着她的宗教信仰与对娘家的孝行,来脱离这个暧昧关系。她好像是个有远见的人,丈夫去世之时,就采取了断然行动,让她后来得到自由。
五 夫妻关系的复杂性——代结语
经由《杨府君夫人韦氏墓志铭》的触发,前文讨论了有关唐代夫妻关系的几个问题。不过,至少就统治阶层而言,唐代的夫妻经常生活在复杂的脉络中,他们彼此间的互动可能严重受到其他人际环结的影响,要恰当了解唐代的夫妻关系,眼光不能止于夫妻两方。由于题旨所限,本文无法对这层关系所存在的场域作任何系统的说明,以下只能举出一个家庭的例子,藉以提示问题的性质,兼为文章的结束语。
我说唐代的夫妻关系经常受到其他人际环结的严重影响,主要是指丈夫的妾妓。从墓志所见,唐代家庭中,妾妓和她们所生的子女经常占家庭人口相当大的比例。研读有关唐代家庭的资料,有时甚至让人产生一种感觉,好像婚姻功能(如两姓好合、主妇持家)跟传宗接代的生育功能是可以分得很开的。举例而言,唐代男性结婚前就有子女的为数不少,晚婚、长年鳏居、终身不婚都不必然阻碍子嗣的产生。简单地说,在生育的问题上,侍妾好像不只扮演辅助的角色,有时简直是喧宾夺主了。[53) 对于这种环境下夫妻关系的理解与评估,考量就需要复杂一些。妾妓以及庶生子女众多的情况,当然很难广泛存在于庶民群中,但在统治阶层则似乎相当普遍,这裹所谓的统治阶层,除了旧家大族与高级官僚,还包括中层武官与非士族出身的文官,范围并不小,有很高的社会重要性。现在要进入一个个案。
《唐李公夫人范阳卢氏墓志铭》的志主卢氏(失名)是宪宗朝(805—820)名相李绛次子李顼的妻子,李绛家属于赵郡李氏东祖支,卢氏出自范阳卢氏第二房,都是山东高族。卢氏夫人早婚,十三岁就嫁给李顼。据墓志(从父卢商所撰),卢氏婚后两年健康就不佳,后来又遇到公公李绛于文宗大和四年(830)四月二十日,在山南西道节度使任内因兵变遇害,婆婆一年多后跟着去世,接连打击,身体更形衰弱。夫家看卢氏还又思念自己的亲人,怕更加重她的疾病,就要她回父家,希望能得到较好的休养。最后,卢氏在大和六年九月去世于父亲在解县(今山西运城西南)的官舍,享年十九,遗有一女。死后归葬丈夫父母的墓旁。(56) 这份墓志除了志主生前回住娘家,逝世于斯之外,并没有什么特别的地方。可是,如果我们读了李顼之妾章四娘的墓志,看法或许就不同了。
章四娘据说来自南方的会稽,擅音乐书法,死在大和七年八月,后于卢氏一年,享龄三十四。比照李顼的墓志,她长李顼五岁,身后只遗有一位尚在襁褓的女儿。章四娘的墓志与卢氏墓志的最大不同是,卢氏墓志为娘家人所写,章氏的则是李顼亲撰。更重要的是,志中有句如“顼主章氏十有二载,至于情义,两心莫辩。衔涕编录,万不纪一”,十足是恋人的口吻。墓志的“铭”是这样的:“京邑之北,古原寂寂,窆我令人,悲风淅淅。”章氏是李顼情爱之所托,更无疑义。(57) 章四娘成为李顼的妾妓,较卢氏入李家早五年,两人感情极深。依此,令人不得不起疑:卢氏的婚姻可能并不美满,她所谓的健康长期不佳,到后来归返本家,是不是都跟无法与丈夫建立紧密的关系有关?
但这样的猜测也很难得到证实。李顼自己死于大中二年(848),他在前述的卢氏夫人去世后,续娶一妻,就是卢氏的妹妹,也先于李顼去世。这样看来,无论李顼与前夫人的关系如何,对他或对卢家而言,这项婚姻都不算是失败,才会有李顼再娶卢氏之妹之举。山东高门中,两个家族长期相互媾婚的所在多有,不过就资料所见,卢李两家并没有这样的渊源。卢氏会嫁给李顼,起因于卢氏的从父卢商与李顼之父李绛同在洛阳任官。两人的职位差距很大,李绛当时已从宰相卸任多年,担任地位崇隆的荣誉职,卢商只是县令,但李绛希望与高门结姻,主动找卢商提亲。(58) 卢氏前夫人死后,两家再续姻缘的一项可能因素是,卢商宦途顺遂,宣宗朝(847—859)初期更担任宰相,卢家不但社会地位高,后来也有了政治份量。在此情况下,卢家还让另一位女儿嫁给前女婿,应该意味他们对李顼还是满意的。
抑更有可说者,李顼一生共有四男六女,前夫人和章四娘各只生一女,其他八位小孩中,有多少是后夫人所生?由于后妻卢氏的墓志未见传世,此事无法确知,但大概不多。卢氏姊妹的父亲卢伯卿在开成五年(840)六月去世,十一月下葬, 行葬礼时,前夫人卢氏的妹妹才十多岁(“始笄”),尚待字闺中。(59) 李顼逝世于大中二年(848)二月,距离卢伯卿之葬不过七年,这时妹妹后妻已死, 她跟李顼的婚姻一定不长,充其量只能有两三位儿女。(60) 无论如何,一切迹象显示,李顼的十位子女中,绝大多数不是两位夫人所生,在李家,夫妻所处的人际环境之复杂,夫妻关系被边缘化的可能性之高,可略想而知。李顼死后,显然未与夫人合葬。
在结语中讲李顼和卢氏姊妹的婚姻故事,原因是想点出,有关夫妻生活的文字不见得能反映夫妻关系的基本面貌,研究者还须设法考虑他们身处的环境。虽然妨碍或冲淡夫妻关系的因素难得见诸文字,若怀有这样的问题感,有时还是能探得蛛丝马迹。传世以及新发现的唐代墓志目前大约有六千五百份,本文从一个个案出发立论,自知不当之处难免,但仍盼有一得之愚,或稍有裨益于知人论世。
注释:
① 笔者曾于2004年5月8日,应日本“中国石刻文物研究会”之邀,在明治大学就本文主题作口头报告,得到高桥继男和樱井智美先生的指教。这是本文撰作的源头。初稿完成后,又于2005年1月26日在笔者所服务的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进行报告,获得李贞德、刘增贵、李宗焜先生的宝贵意见。谨此一并致谢。
② 前书为天津古籍出版社1991年出版,后书为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出版。
③ 周绍良主编,赵超副主编《唐代墓志汇编》,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上册,开元095,页1219。又见陆心源《唐文拾遗》卷一八、 陆增祥《八瓊室金石补正》卷五一。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亦藏有拓本。
④ 韦氏另一支因有北周时代的韦夐号称逍遥公,而早有逍遥公房之号,韦氏夫人这一房就加“小”字以示区别。
⑤ 见《元和姓纂》卷二,北京,中华书局,1994年,页182—186;《新唐书》(本文所利用之正史皆北京中华书局点校本,以下不再说明)卷七四上,页3110—3112。赵超所论见《新唐书宰相世系表集校》,北京,中华书局,1998年,页675。该书页678也指出《杨府君韦氏墓志铭》的作者是韦希损。
⑥ 《宋书》卷二,页36;《新唐书》卷七四上,页3110;《元和姓纂》卷二,页182。
⑦ 韦玄之事,见《宋书·杜骥传》,页1721;同书《隐逸传·戴顒》,页2277;《梁书·韦叡传》,页220;《南史·韦叡传》,页1425;同书《循吏传·杜骥》,页1699。
⑧ 《晋书·姚兴载记上》,页2980。
⑨ 《资治通鉴·晋孝武帝太元十年》,北京,古籍出版社,1956年,页3341—3342。
⑩ 《资治通鉴·晋孝武帝太元十年》,页3341—3342; 安田二郎《晋宋革命と雍州(襄阳)の侨民——军政支配から民政支配へ》,《东洋史研究》,42.1(1983年6月),页119—121。关于襄阳士族较全面的探讨,见陈琳国《论南朝襄阳的晚渡士族》,《北京师范大学学报》,1994·4,页20—27。
(11) 《晋书·姚兴载记下》,页2992—2993;同书《姚泓载记》,页3008。《魏书·寇讚传》有一处称韦华为苻坚仆射(页946),可能也有问题。 《北史·寇讚传》亦同(页990)。
(12) 《宋书》,页2331。
(13) 《南史·韦叡传》,页1425—1438。
(14) 《周书·韦瑱传》,页693—694。
(15) 可见杜骥的例子。《南史·循吏传·杜骥》,页1698—1699。此点早为学者指出。
(16) 毛汉光《关陇集团婚姻圈之研究——以王室婚姻关系为中心》,《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61.1(1990年3月),页119—189,特见页185—187。
(17) 河东柳氏东眷的略谱见《新唐书·宰相世系表三上》,页2850—2854。
(18) 襄阳杜氏的整体研究,见王力平《四至九世纪襄阳杜氏家族述论》, 载《中国社会历史评论》第三卷,北京,中华书局,2001年,页58—68。杜甫家祖坟在偃师,关于子美曾祖迁居偃师邻县巩县,参见《旧唐书·文苑传下·杜甫》,页5054;元稹《唐故工部员外郎杜君墓系铭并序》,《全唐文》卷六五四,页6650上。惟北京中华书局1982年版《元稹集》(以影宋抄本为底本)该文字句有不同,尚待细考,见页600。又,《新唐书·宰相世系表二上》(页2423—2435)以中唐名相、 《通典》作者杜佑家族为襄阳杜氏,此一家族是否曾南迁襄阳,颇成疑问。
(19) 参见劳格、赵钺《唐尚书省郎官石柱题名考·司勋郎中》,北京, 中华书局点校本,1992年,页357;《新唐书·宰相世系表一下》,页2381;《柳宗元集·亡妻弘农杨氏志》,北京,中华书局,1979年,页339。《韦氏墓志铭》说韦氏长子名至玄,官任左台殿中侍御史(行27)《新唐书·宰相世系表一下》中,杨元政子名为“志玄”(官名同),页2381,应该是错误的。
(20) 王进先《山西长治市北郊唐崔拏墓》,《文物》,1987.8,页43—48,62。唐代墓志显示各种形式之家人合葬者,也为数不少。
(21) 《唐故法云寺内外临壇律大德超寂墓志》,《唐代墓志汇编续集》,贞元042,页763。
(22) 太田有子《古代中国における夫妇合葬墓》,《史学》,49.4(1980年3月),页144—149。
(23) 杨树达《汉代婚丧礼俗考》第二章第十节,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年新版,页138—144。
(24) 分见《大唐故封府君墓志铭并序》,《唐代墓志汇编续集》,显庆020,页97;《唐故陇西李夫人墓志》,同前书,大中045,页1001。 “偕老同穴”似乎是习用的套语。
(25) 《大唐故郑州刺史源公故夫人郑氏志铭》,《唐代墓志汇编》,开元349,页1397。
(26) 《唐太原郡夫人太原郡田氏墓志铭并序》,《唐代墓志汇编续集》,元和060,页843。此文志主的名讳身份有疑义,尚待细考。同类的例子,另见《故尚辇直长崔公故夫人荥阳郑氏墓志铭并序》,《唐代墓志汇编》,开元516,页1510—1511;《唐故曹府君夫人荥阳郑氏墓志铭并序》,《唐代墓志汇编续集》,大中067,页1019。
(27) 加藤修《北魏から唐代の墓志に见る夫妇合葬の分析》,《女子美术大学纪要》31(2001年3月),页151—154(第1表)。在考古发掘而带有墓志的墓葬中,北朝有少数的石室墓,隋唐则未见(资料约至2000年)。
(28) 《大周故刘郡君墓志铭》,《唐代墓志汇编续集》,久视006,页379。
(29) 《故承务郎守□州司户参军□府君之墓志并序》,《唐代墓志汇编续集》,大历038,页718。
(30) 《旧唐书·杜佑传》,页3979。
(31) 男子同时有多位妻子的明确证据,见《大唐故京兆府美原县尉张府君墓志铭并序》,《唐代墓志汇编》,开元436,页1457(二妻); 《唐故试光禄卿曹府君墓志并序》,同前书,大历043,页1787—1788(三妻)。
(32) 出土中古墓葬中合葬与单葬数的统计,略见加藤修《北魏から唐代の墓志に见る夫妇合葬の分析》,页149注2。另参同文页151—154。《唐代墓志汇编》所收墓志中夫妻合葬志的统计,见张琼文《唐代の墓志から见た夫妇合葬》(日本お茶の水女子大学修士论文,2003年),表1,页2—6。本人在本稿最后修订期间看到这篇论文,发现本文的有些问题意识已见于该文。该文对唐代夫妻合葬的研究有重要参考价值。
(33) 《唐故试右内率府长史军器使推官天水郡赵府君墓志铭并序》,《唐代墓志汇编续集》,会昌027,页963。
(34) 例见《唐故朝散大夫南阳张君夫人陇西李氏志铭并序》,《唐代墓志汇编续集》,上元003,页209—210;《唐故张君墓志铭并序》,同前书,开元058,页494。
(35) “半体”一词见《唐代墓志汇编》,贞观112,页79(无志名,志主张纲)。
(36) 《唐守魏王府长史段璲亡室严氏玄堂铭并序》,《唐代墓志汇编续集》,咸通026,页1053—1054。
(37) 唐代夫妻观念的系统说明,可见刘燕俪《唐代的夫妻关系》(台湾大学博士论文,2003年)第二章。本段与上段文字中,除了墓志和白居易诗,其他引文均见于该章。
(38) 《大唐故泗州司马叔苗善物墓志铭并序》,《唐代墓志汇编》,开元355,页1402。
(39) 《唐代墓志汇编续集》,显庆015,页94—95。
(40) 《唐故朝散大夫行鸿胪寺丞上柱国赐鱼袋雷府君墓志铭并序》,《唐代墓志汇编续集》,会昌020,页958。
(41) 杜甫《唐故范阳太君卢氏墓志》,仇兆鰲《杜诗详注》,北京,中华书局,1979年,页2232。
(42) 对于这个个案,高桥继男教授有重要研究,见其著《洛阳出土唐代墓志四方の绍介と若干の考察》,《东洋大学文学部纪要》第52集,1999年,页122—129。本段中的引文出自这篇论文的一份关键资料:《唐故金部郎中崔府君夫人王氏墓新记》。这份墓志的原石是在不明的情况下,于1990年代中叶运至日本,拓本没有在台湾与中国大陆流传,也还不见于任何著录。崔家前后夫人同茔异穴的葬法,爱宕元在1980年代已经指出。见其著《唐代范阳卢氏研究》,载川胜义雄、砺波护编《中国贵族制社会の研究》,日本,京都大学人文科学研究所,1987年,页172—173。清河小房还有一个家族也只对丈夫与前夫人行同穴葬,为高桥教授论文所未及。见《唐故朝散大夫守汝州长史上柱国清河崔公夫人陇西县君李氏墓志铭并序》,《唐代墓志汇编》,大和010,页2101。关于此一家族之略考, 见赵超《新唐书宰相世系表集校》,页370—371。
(43) 《唐陇西郡君夫人墓志铭》,《唐代墓志汇编》,元和089,页2011—2012。崔氏堂兄弟的谱系参见《新唐书·宰相世系表二下》,页2734—2736。
(44) 《大周故纳言博昌县開國男韦府君夫人琅邪郡太君王氏墓志铭》,《唐代墓志汇编续集》,万岁通天004,页349—351。
(45) 这方面的事例不少,略举数端:吕温《唐故银青光禄大夫京兆尹兼御史大夫上柱国赠吏部尚书京兆韦公神道碑铭并序》,陆心源编《唐文拾遗》卷二七,载《全唐文》(十一),北京,中华书局影印,1983年,页10671下;《唐故平州刺史卢龙节度留后周府君墓志铭并序》,《唐代墓志汇编续集》,大中056,页1009—1010;《唐故开府仪同三司守太傅致仕上柱国太原郡开国公食邑二千户赠太尉白公墓志铭并序》,同前书,咸通005,页1033—1035;《唐故右金吾引驾游击将军守左卫翊府中郎将上柱国萧府君墓铭》,同前书,咸通056,页1076—1077(后妻在,丈夫与前二夫人合葬)。《唐代墓志汇编》中后夫人尚在时丈夫与前夫人合葬的资料,张琼文《唐代の墓志から见た夫妇合葬》有统计列表,共二十四例,其中三例是与复数前夫人合葬。这些事例中,三项可能有疑义。见该论文页39—41。需要指出,本注涉及的所有资料都是男性的墓志,如果后夫人对丈夫是否与前夫人合葬有任何特殊考虑,应该是反映在女性的墓志。
(46) 《周故壯武将军豳州良社府统军广州番禺府折冲上柱国柳府君墓志铭并序》,《唐代墓志汇编续集》,久视007,页380。这份墓志记载的丈夫与前后妻是在后妻死后二十年才行合葬的(后妻最后去世)。特别的是,合葬的三人,各有一方墓志,而且两位夫人的墓志都只有自己所生的儿子具名,可见复数夫人的合葬有时还涉及家内的其他人际关系,这是本文不及讨论的。
(47) 唐代女性以佛教信仰为理由而不与丈夫合葬的现象,已经引起学者的注意,但还缺乏大规模的研究。据严耀中的统计,《唐代墓志汇编》与《唐代墓志汇编续集》中共有二百三十五个妇女信仰佛教的例子,其中要求身后不合葬的有二十三例。见其《墓志祭文中的唐代妇女佛教信仰》,载邓小南主编《唐宋女性与社会》下册,上海辞书出版社,2003年,页467—492,特别是页480。
(48) 《大唐故左威卫武威郡洪池府左果毅都尉赵府君故陇西郡李夫人墓志铭并序》,《唐代墓志汇编续集》,大历005,页695。
(49) 《大唐故右领军卫仓曹参军杜府君墓志铭并序》,《唐代墓志汇编续集》,大历011,页700。郑氏何时去世不明,从墓志文字看来,丈夫迁葬之事,似乎在建塔后不久。
(50) 男性佛徒死后特地不行合葬的,见《大唐故朝散郎前行太史监灵台郎太原郭府君塔铭并序》,《唐代墓志汇编续集》,开元134,页544—545;《大唐故镇军大将军行右骁卫大将军上柱国岳阳郡开国公范公墓志铭并序》,同前书,开元178,页574—575。
(51) 在我读过的墓志中,刚好有一个以距离先茔一里为归葬的例子。见《唐故朝请大夫尚书刑部员外郎骑都尉蔡公墓志铭并序》,《唐代墓志汇编续集》,天宝036,页606—607。如果以三百步为一里,唐代一里约当今540公尺,另外还有一个以距离四里为“归葬”、“近茔而祔”的情事。见《唐故左骁卫将军兼羽林将军独孤公夫人清河张氏墓志铭并序》,《唐代墓志汇编续集》,天宝058,页623。
(52) 关于出嫁女子返葬本家的讨论,见陈弱水《试探唐代妇女与本家的关系》,《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68.1(1997年3月),页229—237;《小说中所见的唐代妇女与本家》,载鲍家麟编《中国妇女史论文集六集》,台北,稻乡出版社,2004年,页105—106。柳宗元语见《柳宗元集·伯祖妣赵郡李夫人墓志铭》,页330。
(53) 概论可见Kenneth K.S.Ch'en,The Chinese Transformation of Buddhism(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73),pp.14—50。
(54) 《唐故使持节隨州诸军事隨州刺史河南源公墓志铭并序》,《唐代墓志汇编》,开元146,页1257—1258。
(55) 相关问题的初步讨论,见翁育瑄《唐代における官人阶级の婚姻形态——墓志を中心に》,《东洋学报》,83.2(2001年9月),页131—159, 特别是页132—139。当然,也有上层家庭婚姻和生育的情况相当简单。如名相李德裕(787—850)有七个孩子,五位是夫人刘氏所生,两位为妾徐氏所生。见傅璇琮、 周建国《李德裕文集校笺》,“新补李德裕佚文佚诗”:《滑州瑶台观女真徐氏墓志铭》、《唐茅山燕洞宫大洞鍊师彭城刘氏墓志铭》,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2000年。
(56) 《唐代墓志汇编续集》,大和039,页911—912。卢氏墓志中说,李绛夫人在李绛被害后不满两年辞世(“未再周”),不过从李顼的墓志可知,其母去世于大和五年夏天,距丈夫之逝,一年多一点。见吴钢主编、吴敏霞副主编《全唐文补遗》第六辑,西安,三秦出版社,1999年,页162。卢氏夫人家的谱系,参考《新唐书·宰相世系表三上》,页2913—2914;卢氏父亲卢伯卿的墓志:《唐故知盐铁转运盐城监事殿中侍御史内供奉范阳卢府君墓铭并序》,《唐代墓志汇编》,开成049,页2204—2205。
(57) 《唐故章四娘墓志铭并序》,《唐代墓志汇编续集》,大和043,页914—915。
(58) 见卢氏墓志,《唐代墓志汇编续集》,大和039,页912。从卢家的谱系资料看来,卢商与卢氏之父卢伯卿是同曾祖的堂兄弟。两人关系显然密切,卢伯卿之妻崔氏的墓志也是出自卢商之手,见《唐代墓志汇编》,宝历021,页2093—2094。
(59) 《唐故知盐铁转运盐城监事殿中侍御史内供奉范阳卢府君墓铭并序》,《唐代墓志汇编》,开成049,页2204—2205。
(60) 李顼的生平资料见《唐故太中大夫使持节衢州刺史上柱国赞皇县开国子食邑五百户李公墓志铭》,《全唐文补遗》第六辑,页162—163。志文没有明白说李顼的两位卢氏夫人是姊妹,但“铭”有言:“前姊后妹皆淑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