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宪法学学术研究回顾,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学术研究论文,宪法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宪法学研究概况
2004年,宪法学的学术研究活动非常活跃。3月28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宪政理论研究所主办了“社会转型和宪法修改”理论研讨会。5月15日,中国人民大学宪法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和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共同主办了“宪法与刑事诉讼法”学术研讨会。9月5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举办了“纪念‘五四’宪法颁布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五十周年”理论研讨会。9月12日,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和中国人民大学宪法和行政法治中心共同主办了“五四年宪法与新中国宪政”学术研讨会。9月25日, 中国政法大学举办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社会主义宪政建设学术研讨会”。10月23日,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2004年年会暨纪念五四宪法颁布50周年”全国学术研讨会,在南京师范大学举行。
2004年,宪法学的研究成果丰硕。 出版的宪法学教材或著作主要有:张千帆著《宪法学导论——原理与运用》(法律出版社2004年1月版); 刘志刚著《宪法诉讼的民主价值》(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1月版); 王振民著《中国违宪审查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2月版);黄基泉著《西方宪政思想史略》(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年3月版);胡锦光、韩大元主编《中国宪法发展研究报告1982—2002》(法律出版社2004年4月版);韩大元主编《比较宪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第5月版);李树忠著《国家机关组织论》(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年5月版);陈云生著《宪法监督司法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6月版);林广华著《违宪审查制度比较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6月版); 王磊著《选择宪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6月版); 曹卫东编《欧洲为何需要一部宪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6月版);张庆福主编《宪政论丛(第四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7月版);韩大元编著《1954年宪法与新中国宪政》(湖南人民出版社2004年8月版);韩大元、林来梵、郑贤君著:《宪法学专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10月版);胡锦光、韩大元著《中国宪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11月版);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编,《宪政与行政法治评论(创刊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6月版)等。据不完全统计,2004年发表的宪法学论文共有900余篇。囿于篇幅, 本文主要择取核心期刊上的论文和全国性学术讨论会上发表论文加以综述。
此外,令人欣喜的是,在宪法学术界进行深入讨论研究的同时,其他领域专业研究也对宪法问题涉猎较多。(注:如10月16日湖北省政治年会的主题就是“宪政发展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10月23日北京科学学研究会召开法治建设研讨会,主要讨论宪法司法化的意义、总体思路、核心内容以及实现的障碍等议题。)
二、宪法学研究中的热点问题及创新观点
(一)对1954年宪法的评价与反思
欣逢1954年宪法颁布实施五十周年, 对五四宪法的历史回顾及反思是今年宪法学研究的一大主题。
关于1954年宪法的制定基础和特点,有学者则对五四宪法的基础——《共同纲领》及其制定机关做了研究,认为《共同纲领》是新民主主义宪政运动的标志性成就,它的基本原则直接为1954年宪法所继承。(注:杜承铭:《五四宪法的基础——〈共同纲领〉的历史地位及其反思》,选自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2004年年会论文集。)有学者认为1954年宪法是一部实事求是的宪法,但又具有较强的阶段性、政策性、渐进性、对国家机关的具体权限配置的不确定性等特征。(注:王磊:《宪法应当超越时代——纪念1954年宪法颁布50周年》, 选自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2004年年会论文集。)
对1954年宪法的性质的认识, 有学者认为它是由中国人民自己制定的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注:许崇德:《具有时代性的一九五四年宪法》,选自“五四年宪法与新中国宪政”研讨会论文集(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编)。)有学者认为它并不是完全社会主义的宪法,本质上是过渡时期的宪法。(注:殷啸虎:《过渡时期理论与1954年宪法》,载《政法论坛》2004年第6期。)1954年宪法后来未能贯彻实施的原因探究,有学者认为原因在于对过渡时期的理论认识偏差,(注:殷啸虎:《过渡时期理论与1954年宪法》,载《政法论坛》2004年第6期。)有学者指出根源在于宪法认同的缺失与宪法权威的缺位,(注:占美柏:《在文本与现实之间:关于“五四宪法”的回顾与反思》,载《法商研究》2004年第1期。)有学者则从经济、社会结构、文化、价值观等方面分析了深层原因。(注:王德志:《文本与价值的背离——对1954年宪法实施情况的分析》,选自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2004年年会论文集。)
1954年宪法对我国宪法发展和宪法实践的影响,则是学者们关注的重点。 有学者则论证了现行宪法以1954年宪法为基础的现实性与合理性,指出1954年宪法在宪法修改的程序和方式、基本指导思想、宪法结构、宪法规范、国家机构、公民基本权利等六个方面对现行宪法产生的影响。(注:胡锦光:《1954年宪法对现行宪法的影响》, 选自“五四年宪法与新中国宪政”研讨会论文集。)有学者指出,通过对宪法草案的全民讨论分析了1954年宪法的民主原则与民主精神,它对新中国宪政产生的影响主要表现为修宪过程的民主性与宪法内容的民主性两个方面。建设社会主义宪政国家的重要课题是培养社会主体宪法意识,不仅要强调公民的宪法意识,还应强调国家机关的宪法意识。(注:韩大元:《论1954年宪法的民主原则——以宪法草案的全民讨论为中心》,选自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2004年年会论文集。)有学者指出五四年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自由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它对后来宪法的影响表现在结构安排、基本权利自由的内容以及对公民财产权的规定等三个方面。(注:王广辉:《五四年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及其影响》,选自“五四年宪法与新中国宪政”研讨会论文集。)有学者结合五十年代特定的社会背景,疏理了50年代研究的宪法基本理论问题(主要包括宪法概念与研究方法、制定宪法的基础与功能问题、1954年宪法和共同纲领的关系、公民基本权利问题的研究),分析了宪法学理论对宪政体系产生学术影响力的不同形式,肯定了宪法理论在宪法制定与运行过程中发挥的积极功能,但囿于宪法学理论体系和传承历史条件的欠缺,发挥的作用有限。(注:韩大元:《1954年宪法与50年代宪法学理论研究》, 选自“五四年宪法与新中国宪政”研讨会论文集。)
(二)人权与公民基本权利、财产权、紧急状态问题
2004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对我国现行宪法的14条修正案,有学者对此次修宪工作的特点进行了总结: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遵循法定程序;从社会发展的客观实际出发;坚持宪法的适应性和稳定性;把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注:许崇德:《我国修宪工作的主要特点》,载《法制日报》2004年2月10日。)而其中涉及的人权及公民基本权利保障、财产权等则是学术研究的热点。
1.人权与公民基本权利
宪法修改明确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有学者认为显示了国家对人权的重视;实现了人权和公民权利在宪法上的统一;有利于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注:许崇德:《人权入宪的重大意义》,载《法学家》2004年第4期。)也有学者指出人权从一般的政治原则转变为统一的法律概念和具有规范价值的宪法原则,反映了国家价值观的深刻变化。(注:韩大元:《宪法文本中“人权条款”的规范分析》,载《法学家》2004年第4期。)
对人权条款对我国宪法制度和宪政建设产生的影响,学者们给予了较多的关注。有学者从规范学的角度对宪法文本中的“人权条款”进行了规范分析,主张要积极运用宪法解释技术,在规范所允许的范围内以目的论解释方法寻求对人权侵害事件的权利救济途径。(注:韩大元:《宪法文本中“人权条款”的规范分析》,载《法学家》2004年第4期。)有学者指出,要实现我国立宪模式由制度中心主义向权利中心主义的转变,需要进行观念调试、加强宪法权利的保障、以尊重和保障人权为价值准则改革宪法制度。(注:吴新平:《尊重和保障人权与我国宪法的发展》,载《法学家》2004年第4期。)有学者则放眼于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在高度评价其历史意义的基础上,指出其将自然权利作为指导思想、不承认集体人权的两大局限性。(注:范国祥:《〈世界人权宣言〉之意义与局限》,载《政法论坛》2004年第2期。)
如何根据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加强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 则是学者们的关注重点。在基本理论问题上,有学者指出宪法权利的本质是一种反向权利、公权利以及底线性权利。(注:刘志刚:《论宪法权利的本质》,载《政治与法律》2004年第3期。)有学者则从道德权利与法律权利、内在价值和工具价值、宏观实践和微观实践的角度研究了宪法权利的本质论、价值论与实践论。(注:陆平辉:《宪法权利本质论、价值论与实践论》,载《现代法学》2004年第1期。)有学者则对知情权的权利属性做了系统研究,知情权虽不是宪法性基本权利,但是可以通过法律认可构成信息公开法律法规自身价值的内核。(注:刘艺:《知情权的权利属性探讨》,载《现代法学》2004年第2期。)也有学者探讨了对基本权利限制的理论,指出公民宪法上的权利是可以被限制的,但基本内容或核心不可限制;要严格依照法律保留原则限制基本权利;由法院或中立机构负责审查。(注:李恩慈、郑贤君:《由孙志刚案看宪法基本权利的限制》, 载《法学家》2004年第2期。)
社会的发展不断对公民权利提出要求,也为宪法学者研究开拓了新的视野。 学者对我国确立的收容遣送制度以及部分城市对乞讨的管制中涉及的公民权利进行了深思。如乞讨是否为一项独立的宪法性权利。有学者根据乞讨的目的将乞讨分为职业乞讨和生存乞讨,认为能够纳入人权利视野的只有生存乞讨行为。(注:朱振等:《乞讨是一项权利吗?——透视城市乞讨现象》, 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4年第4期。)有学者认为行乞不是法定权利,因为不符合权利针对国家的性质;不具备可救济性;不是被社会道德、国家法律倡导的行为。(注:方乐:《法社会学视角下的“乞讨权”》,载《政治与法律》2004年第4期。)2004年很多进行了城市划定“禁讨区”的合理性与正当性的讨论。有学者认为乞讨者的行为不单是公民自由权的实现,对其他公民自由的实现、对社会利益都有影响,应该受到国家法律、法规的限制。(注:朱振等:《乞讨是一项权利吗?——透视城市乞讨现象》,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4年第4期。)有学者结合中国和美国的相关宪政经验,认为政府可以对乞讨露宿行为进行限制,但必须保证限制符合宪法的基本要求:限制只能针对行为而不能针对流浪者或乞丐身份;只有在合法的公共利益下才能限制;有关规定不得为执法人员提供不受控制的自由裁量权;建立独立的宪法解释机构,通过司法程序界定公民权利与地方权力的边界,实现自由与秩序的平衡。(注:张千帆:《实现自由与秩序的良性平衡——对流浪乞讨问题的宪法学分析》,载《中国法学》2004年第4期。)关于乞丐问题的处理,有学者指出关键在于: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救助网络和救助机制;解决好三农问题;充分发挥城市社区和农村村委会的职责,充分创造就业机会。(注:方乐:《法社会学视角下的“乞讨权”》,载《政治与法律》2004年第4期。)也有学者建议转变中央和地方关系的传统思维,在允许地方更多自主权和选择权的同时,更充分地保障公民个人的宪法基本权利,建立独立的司法机构以审查地方立法的有效性。(注:张千帆:《流浪乞讨与管制——从贫困救助看中央与地方权限的界定》,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3期。)
此外,有学者提出了公民的“平等保护请求权”,要求我国应以此为基础,以违宪审查与行政诉讼制度为主要载体,建构符合我国法律体制的平等保护机制。(注:李树忠、侯晓光:《平等保护请求权研究》,载《政法论坛》2004年第4期。)有学者则结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两项判例,分析了其对平等的基本理念和保护措施。(注:李昌道:《美国平权措施的宪法争议》,载《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1期。)有学者针对我国城乡二元割据带来的农民工问题,提出了“农民工作权”的概念,分析了其权利体系系统性、形态经济性、主体弱势地位的特征。(注:李光宇、王晓红:《论农民工作权》,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4年第4期。)有学者提出根据《儿童权利公约》的规定,重视完善儿童参与、享受媒介权的法律保护。(注:李树忠:《儿童参与、享受媒介权与法律保护》,载《法学评论》2004年第4期。)有学者提出人的尊严与生命权是人类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是法治社会的理性与道德基础,宪法学应始终将对人的尊严与生命权价值的维护作为基本的历史使命。(注:韩大元:《中国宪法学应当关注生命权问题的研究》,载《深圳大学学报》2004年第4期。)有学者则着眼于信息社会对信息权利的影响,认为信息权利的存在不仅能够在理论上拓展权利话语的适应性,而且能为信息的法律规制提供重要视角和可能途径。(注:李晓辉:《信息权利——一种权利类型分析》,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4年第4期。)有学者着眼于现代科技发展与宪法学的互动关系,前瞻性地分析了器官移植、克隆、基因检测、信息传播、因特网技术对公民生命权、平等权、隐私权等基本权利的影响。(注:韩大元、王贵松:《谈现代科技的发展与宪法(学)的关系》,载《政法论坛》2004年第1期。)
2.公民财产权的保护
财产权作为实现自由和社会发展的物质基础,一直是宪法学研究的重要课题。 有学者指出在宪法修正案通过以前,我国主要是通过对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调整来提高对私有财产保护的。(注:张庆福、任毅:《论公民财产权宪法保障制度》,载《法学家》2004年第4期。)有学者提出,在此之前我国宪法在主客体、剥夺行为、制约财产权方面有多项条文涉及财产权。(注:李累:《论宪法上的财产权——根据人在社会中的自治地位所作的解说》,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4年第4期。)有学者认为,过去受传统社会主义理念的影响,缺乏保障私有财产权的基本制度与理念:没有明确确立私有财产权的宪法地位,只规定限制的原则,没有从宪法角度规定补偿原则与程序。(注:韩大元:《私有财产权入宪的宪法学的思考》,载《法学》2004年第4期。)
此次宪法修改对加强公民私有财产保护的重要意义, 有学者认为有助于规范国家权力活动范围;有助于鼓励人们在市场经济中创造更多社会财富;有助于建立公民权利救济制度。(注:韩大元:《私有财产权入宪的宪法学的思考》,载《法学》2004年第4期。)有学者指出有利于完善我国公民私有财产宪法保障制度,加强了对私有财产保护的力度,扩大了私有财产保护的范围,确立了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原则,增加了因公征收和征用补偿条款及其条件。(注:张庆福、任毅:《论公民财产权宪法保障制度》,载《法学家》2004年第4期。)有学者则反思了财产权从与生命权同等的一元保护模式到采取低于生命权的保障模式的变迁,反映了随着社会总财富的增长,财产权对人的重要性已经从生命和自由的需求转向对于平等的需求。(注:胡锦光、王锴:《财产权与生命权关系之嬗变》,载《法学家》2004年第4期。)
实现从宪法文本到社会现实的转变,切实保障公民财产权任重而道远。有学者指出,必须研究以下重大问题: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与依法监督管理的关系;社会主义公有财产的宪法地位;合法私有财产的范围;征收制度的继续完善。(注:李累:《论宪法上的财产权——根据人在社会中的自治地位所作的解说》,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4年第4期。)有学者提出,要完善私有财产权宪法保障的机制与程序,寻求财产权的社会性与个体财产自由之间的平衡,重视财产权立法;建立各种有效的制度,完善私有财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注:韩大元:《私有财产权入宪的宪法学的思考》,载《法学》2004年第4期。)其中,对私有财产权的限制,则是学者们关注的焦点。有学者提出对私有财产权的限制,必须考虑理由和依据、形式以及限制后的补偿等相关问题。(注:张庆福、任毅:《论公民财产权宪法保障制度》,载《法学家》2004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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