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使退休费计发更合理国家人事部工资福利与离退休司副司长王文波答记者问,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退休费论文,记者问论文,副司长论文,计发论文,国家人事部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本报近来进行的“退休年龄不平等导致女性权益受损系列报道”,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反响,多家媒体相继转发、摘编、采访报道,报社接到读者打来的电话更是频频不断。为此,记者带着这些问题采访了国家人事部主管部门的有关领导。
人事部工资福利与离退休司副司长王文波对记者提出的问题作了书面解答。
关于女性公务员的退休年龄问题,王文波副司长在书面解答中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男、女公务员的法定退休年龄分别为60周岁和55周岁,这是以我国男、女不同的生理特点为科学依据,从保护妇女同志权益的角度出发研究制定的,有利于保护在基层工作的女性同志的身体健康。同时,国家为充分发挥女性人才的作用,还对国家公务员中担任县处级以上职务的女干部的退休年龄作了适当延长,规定凡担任县处级及以上职务的女性公务员可以到60周岁退休。”王文波副司长指出:“这些政策规定,基本照顾到了不同层次、不同职务女性的特点和要求,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女干部的关心爱护和对女性人才的重视。从实践情况看,基本符合我国国情,并得到了广大女同志特别是基层女同志的支持和赞同。”
对于公务员退休后的待遇问题,记者问:“在职女干部中凡是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者,到退休时因工龄不满35年,退休金只能拿到基本工资的82%,这种计算比例是否合理?”
王文波副司长说:“公务员退休后的待遇,主要是以其退休时本人的工龄和工资为依据确定的。其中,工作满35年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88%计发;工作满30年不满35年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82%计发;工作满20年不满30年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75%计发。”王文波副司长特别指出:“上述规定,适当拉开了不同工龄人员之间的待遇档次,体现了退休费水平与为国家工作时间成正比的关系,基本上也是合理的。”他特别说明的一点是:“国家从未作出过‘工龄满35年的公务员即可享受100%退休费待遇’的规定。”
记者向王文波副司长介绍了部分省政府已经意识到了男女干部因退休待遇上的差别造成的不平等,并采取了相应的补救措施。如山东省修改了相关的规定,在法定原则前提下使分流期间提前退休的处级女干部享受的优惠政策与男性一样。湖北省女性退休生活补贴的发放比例是男性的2倍,以此来解决因男女退休年龄不同导致的待遇不平等。广东省分别给予男女法定年龄退休人员增加相同档次的职务工资额补贴。记者问:“这些省采取的不同方式的政策上的补救措施是否合理?如何才能使男女公务员的退休待遇趋于更科学、全面、合理、平等?”
王文波副司长说:“我们已经注意到,由于女同志法定退休年龄早,致使部分女同志退休时工作年限难以达到35年,拿不到退休费的最高计发比例,而与同条件的男同志相比生活待遇上出现差别。但考虑到退休年龄的确定和退休费的计发标准问题,政策性强,情况复杂,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对此,我们将结合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认真研究,使退休费的计发办法更加科学合理。”
记者提出的“您认为机构改革与女性获得公平发展的社会环境是否必然会产生矛盾?在机构改革人员分流中,能否既为女性创造公平竞争环境,又不使女性的经济利益受到损伤?”问题,王文波副司长没作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