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保证义务教育的投入,必须有一个伟大的改革思路_义务教育法论文

要保证义务教育的投入,必须有一个伟大的改革思路_义务教育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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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普及义务教育的意义和成就

发展教育事业是一个国家政治建设、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的基础工程。道理很简单,是国民素质决定各项建设事业的成败,决定国家的繁荣昌盛、长治久安。在教育事业中,九年义务教育又是基础的基础,必须放在“重中之重”的优先发展战略地位上。义务教育是决定祖国未来的事业,忽视义务教育的民族其后果是丧失未来。

自1985年中共中央作出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和1986年颁布《义务教育法》以来, 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高潮逐步在全国兴起。 截止到1998年底,全国通过“普九”验收的县(市、区)和其他县级行政单位已达2242个,人口覆盖率已达73%以上。到2000年实现《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规定的目标时,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人口覆盖率将达到85%以上,普及初等义务教育的人口覆盖率将达95%以上,青壮年文盲率将降至5%以下,适龄儿童少年初中入学率将达85%以上。这就是说, 届时在有11亿人口的地区,进入岗位的劳动者都接受过九年或九年以上的文化教育,这无疑将为我国的经济、科技、文化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巨量的具有较高素质的劳动力资源。其意义和影响都将是重大而深远的。

二、取得成就的原因和措施

取得这些成就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义务教育法》的颁布和宣传、贯彻极大地转变了人民群众和全社会的教育观念。人们开始认识到,留给子女最好的东西不是金钱、财物,而是品德、智力,是建设国家、安身立命的本领。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给子女提供接受良好教育的机会。而且,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兴旺发达归根结底是由国民接受教育的程度和水平来决定的。

义务教育实施过程中采取的几项重大政策,对推动义务教育发展产生了重要作用,取得了良好效果。

1.把发展基础教育的责任交给地方,实行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体制,大大增强了地方政府的办学责任感和积极性,迅速形成了在新建校舍、消灭危房、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师待遇等方面比学赶帮的热潮。教育经费持续、快速增长,教育投资与国民总收入比例关系得到进一步调整。仅以集资建校为例,1985—1992年前后,除财政拨款之外,全国筹集了近千亿元资金,使中小学校舍危房比例由原来的17%左右下降到2%以下。

2.实行了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体制,依靠财、税、费、产、社、基(即财政拨款、征收城乡教育费附加、收取义务教育阶段的杂费和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杂费、发展校办产业、动员社会集资、建立教育基金)等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办法来维持基础教育的运转,使教育由单纯依靠财政拨款走向了投资多元化的格局。

3.依法治教,建立督导评估、检查验收制度,形成了推动义务教育持续发展的有效机制。《义务教育法》颁布时,许多人认为这是一个“软法”,现在却成了一个很“硬”的、贯彻执行很好的法律。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根据各地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的实际状况,实行了划片规划,分类要求,加强执法检查、监督、评估,并形成了以县级政府为单位自查申报,省级政府检查验收,国家抽查,对合格者予以通报嘉奖等一整套做法。

三、现行措施的不完备性和不稳定性

采取上述措施是必要的,是有效的,是取得了巨大成就的。但如果因此看不到这些措施的不完备性、不稳定性,看不到一片大好形势下潜藏着的矛盾和危机,不能随局势发展及时调整政策,就很难避免义务教育滑坡的危险。普及小学教育曾经经历过的大起大落就为我们提供了历史教训。

这些措施的不完备性、不稳定性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体制可以调动各级政府的办学积极性,但不能解决地区间贫富差别问题。富裕地区,“普九”工作逐步落实,有的甚至在向高标准迈进,而许多穷困地区由于缺乏必要财力,不但“普九”工作无法启动,连普及小学五年或六年教育也步履艰难。

2.分级办学、分级管理体制导致实施义务教育的责任层层下放,而财政管理体制则逐步呈上收趋势,于是形成财权和事权不一致的局面。现在是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办大学,地市办高等专科学校,县办高中、中专,义务教育实际上主要依靠乡(镇)、村两级来办。村一级没有财政,乡(镇)一级也是各级财政中最薄弱的一级。这就使得义务教育这项最重要的国民素质基础工程处于最没有财力保障的状况。这是应当引起有识之士和国人警醒的。长时间大面积拖欠教师工资的现象,不是发生在三年困难时期,也不是发生在“文革”中经济濒临崩溃边缘的时期,而是发生在现阶段经济和社会发展最快、最好的历史时期;不只是发生在贫困省区,也发生在一些经济很发达的沿海省份。究其原因,与上述办学体制跟财政体制不一致是密切联系的。这种办学体制的不完备性给义务教育的实施带来了很多困难。

3.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体制,拓宽了教育投入的渠道,推动了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其历史功绩无疑应当予以高度评价,但是也掩盖了长期以来政府对义务教育投入不足的客观事实。多年来党中央和国务院把治理中小学乱收费作为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重点,收效并不明显。据调查,中小学乱收费现象中,确有学校自身的问题,但相当一部分是县、乡以上政府行为,有的是地方政府作了明文规定的,有的甚至是立了地方法规的。中小学乱收费的主要根源是中小学办学经费不足,是财政投入主渠道不断弱化的结果。从1994—1996年,义务教育经费中财政预算内教育拨款的比重从59.85%下降到54.37%,其中农村学校下降到52.63%。义务教育经费支出中的财政预算内教育拨款, 小学从58.25%下降到51.92%,初中从56.44%下降到49.44%。义务教育经费中政府拨款的比重比非义务教育还要低,是政府拨款比重最低的一个层次,这与义务教育“重中之重”的战略地位是极不相称的。

由于近50%的义务教育经费要以集资、附加、杂费等多种名义向农民筹措,向企业筹措,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农民和企业的负担,使得农村学生辍学流失现象增多。据统计,辍学流失生中约30%是由于入学费用提高,家庭难于承受造成的。随着国家“减轻农民负担”、“减轻企业负担”的政策措施出台,义务教育,尤其是农村义务教育倍加受到冲击,有些地区1993年以来几度面临滑坡险境。这种投入体制的不完备性和不稳定性如不及时加以调整,必将影响“普九”进程,对国民素质全面提高产生重大负面影响。

四、保障义务教育投入要有投入体制改革的大思路

基础教育交由地方负责后,义务教育在财政支付方面实际上由县、乡政府负担,但国家并没有采取实际的财税政策措施,增加县、乡政府相应的财政支付能力。1994年实行分税制,中央财政占国家财政收入的比重大幅度上升,但中央对义务教育的专项补助相应增加的数额很小。在1996年全国义务教育经费财政预算内拨款中,中央财政支出的比重仅为0.04%。省级财政占国家财政的比重也很大,而相应的对义务教育投入比例也较小。现行义务教育投入体制表现出明显的地区自筹倾向,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或财政补助很少,缺乏必要的宏观调控,财政自给困难的贫困地区很难满足义务教育的经费需求。各级政府的财力与其在义务教育投入上所承担的责任很不相称。中央和省级政府的经费筹措能力强,但在义务教育投入上承担的责任却很小。这就使义务教育“重中之重”的优先发展战略地位难于落到实处。

保障义务教育投入要有大的改革思路。这里提出几点建议供大家讨论研究。

1.调整现行的教育投入体制,使基础教育由“人民教育人民办,依靠人民办教育”的历史阶段,稳步地走向义务教育政府办,经费由各级政府分担,非义务教育办学成本由国家、社会、个人分担的新阶段。技术教育、职业培训等类教育机构可试行教育产业运作方式。

2.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建设和维修应依法纳入城乡基本建设计划,农村中小学校舍可继续实行集资政策。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的事业费应全部纳入地方政府预算,贫困地区县、乡政府无力支付的部分,应纳入省或地(市)政府预算,予以确保。

制定用于义务教育支出的税收政策,其收入作为专项资金,并确定为县、乡政府的固定财源,县、乡政府要确保专款专用。

3.以转移支付或专项补助方式加大中央和省级政府对义务教育的投入比重。具体数额应由各级政府财政、计划、教育部门,根据实施义务教育的需求测算和财力的可能予以确定,并报同级人大审议后实施。

4.按照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纳入预算管理,但不得充抵财政预算对教育的拨款”的规定,加强对教育费附加征、管、用的力度,防止少征、漏征、截流、挪用等现象发生。教育费附加改为税收之后,应相应增加财政预算内教育拨款的基数。

5.增加财政收入在国民生产总值中的比重,是维持必须的公共教育经费的基本前提。目前,财政预算外资金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很大,而且税收跑、冒、滴、漏现象严重,财政增收的潜力很大。近几年,财政实际收入均高于预算收入。因此各级政府应规定:财政预算外资金和财政预算超收部分均应有适当比例用于教育事业。

6.制定教育成本测算标准,设置义务教育经费统计指标,特别是设置能够反映各级政府对义务教育经费投入的努力程度和体现教育财政平衡职能的指标,以适应建立各级政府分担义务教育经费的机制,并抓紧制定《义务教育经费各级政府分担法》。

纵观世界各国,国家制定法律法规,确保义务教育投入全额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这是义务教育得以普遍实施的根本历史经验。把蛋糕做大,才能增加教育投入;同时还要改革切蛋糕的体制,即改革财政预算分配的结构,这也是增加教育投入的必要条件。我们应当借鉴世界各国共同的历史经验,确立我国义务教育的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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