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组:中小企业银行的路径选择与制度安排_银行论文

重组:中小企业银行的路径选择与制度安排_银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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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金融业出现了席卷全球的银行重组风潮,促使全球银行业出现了巨大的变化。对我国的中小银行而言,近年来出现了市场份额收缩、管理较乱、信誉欠佳、风险增加等一系列问题,发展逐渐陷入了滞缓的困境;入世以后中小银行的生存空间开始遭受进一步的挤压。在此情况下,重组已成为中小银行进一步发展的必要选择。

一、重组之路径:从低至高的渐进式战略

发达国家的实践经验表明,银行战略重组是一个渐进的过程,由弱弱合并、以强吞弱转向强强联合,由国内并购为主走向跨国并购,由单一并购转向混合并购。其主要内容包括资本重组、业务重组、债务重组和机构重组等几个方面。从我国中小银行的实际来看,由于目前的发展水平还比较低,因此,也应当实施从低层次到高层次,由化解危机转向增强实力的渐进式发展战略。立足于现阶段中小银行的发展状况,依靠重组带动中小银行体制的整体变迁,发挥重组在促进中小银行市场化改革和优化银行业资源配置上的经济功能,并以此为契机启动包括增强资本实力、化解不良资产、实现综合经营等等在内的系统性金融改革工程,最终达到推动中小银行走出困境、实现长期持续发展的目标。

(一)支持中小银行上市

国外银行上市的目的在于:①增强资本实力,这是银行上市后最明显的优势。如在美国投资史上率先上市的美林银行,现在股本已扩张到155.27亿美元。②完善企业治理结构,这是银行上市后实现成长的更为关键的因素。实践证明,银行上市能够有效地避免合伙制所有权与管理权不分带来的各种弊端,使公司具有更大的稳定性和更长的延续性。③增强银行资产的流动性,有利于银行重组。④提高经营效率。由于上市公司在吸纳优秀管理人才方面的优势,它有利于银行经营效率的提高。从全球证券市场来看,金融企业上市已成为一种普遍趋势。目前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金融服务类公司有900多家,东京交易所有160多家,香港也有40多家。而目前中国上市的银行,在国内只有深圳发展银行、浦东发展银行、民生银行以及最近上市的中信实业银行;在国外,只有中国光大银行通过间接上市,拥有23.39%的外资股份。

一般来说,较小的银行或者较新的银行上市相对容易,因为它们的经营机制比较灵活,坏账及政策性贷款等历史包袱相对较轻,易为投资者所接受。而且上市筹资以达到资本充足率标准所需的金额也较少,市场较易承接。所以我国中小银行上市并不是什么困难的问题,而且从我国目前来看,中小银行上市具有以下六个方面的重大意义:①迅速壮大中小银行的规模,增强同国有银行的竞争能力,迎接外资银行的挑战。上市融资是筹集长期、稳定资本的基本途径,只有规模适当扩大了,竞争能力提高了,中小银行才能在国有银行和外资银行的双重夹击中获得生存和发展;②建立稳定的二级资本市场融资渠道,扩大中小银行资金实力与资金来源;③提高中小银行法人治理结构的有效性,建立规范化的管理体制与激励机制;④扩大投资渠道,增加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建立良好的风险和信用管理机制;⑤减少行政干预,增强市场监督,提高透明度,形成良好的市场化运作机制;⑥提高知名度,吸引业务人才,拓展业务范围,逐步走向国际化。

(二)引导中小银行进行并购

1、中小银行的合并

指政府依照法律、法规和金融结构调整的需要,将两个或多个中小银行合并在一起的行为。中小银行合并一般有两种形式:①吸收式合并,甲银行合并乙银行,甲银行继续存在,乙银行终止。如1999年3月中国光大银行整体接受中国投资银行就属于这种形式。②新设式合并,即甲、乙银行合并成一新的银行,原甲乙银行均终止。从1995年开始,我国组建城市商业银行就是按照这种方式由数目众多的城市信用社合并而成。目前仍可以这种方式解决城市信用社的问题。对农村信用社也可以按照这种方式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合并一般以经营状况较好的中小银行为主,以经营状况较差或濒临关闭的中小银行为辅,其目的在于既扩大经营状况较好的银行的产品开发能力,提高经济效益,又挽救经营状况较差的银行免遭关闭,通过资本的相对集中,保证资产的保值增值。

2、中小银行的兼并

银行兼并是指一个银行以有偿的方式获得其他银行的产权,从而使其他银行失去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的一种资本集中化行为。银行兼并通常有四种形式:一是承担债务式,即兼并方以承担被兼并方净负债为条件接受其资产;二是购买式,即兼并方出资购买被兼并方的资产;三是吸收股份式,即被兼并方的所有者将被兼并银行的净资产作为股金投入兼并方,成为兼并方银行的一个股东;四是投股式,即一个银行通过购买其他银行的股权,达到控股的程度,实现实质上的兼并。在我国,目前中小银行的兼并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切实可行:

①中小银行之间的兼并。即一家中小银行兼并另一家中小银行。如综合素质高的城市商业银行可以实施兼并成长战略,收购经营管理不善、资产质量低下的其他城市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社,发展成为区域性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也可以通过收购城市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社实现自身机构的扩张。

②中小银行收购国有银行的分支机构。目前国有商业银行正在进行机构调整,中小银行完全可以抓住机会,收购国有商业银行即将撤并的分支机构。既能实现自身的规模扩张,改变以国有银行为主体的市场垄断结构,也解决了国有商业银行多余的人员分流问题,对双方都有利。

③中小银行与外资银行相互并购。这种并购能够打破中小银行进入国际金融市场的壁垒,缩短与国际市场接轨的时间,引进大量的先进技术,弥合中小银行管理才能的缺口,发挥外资银行的连锁带动效应,推动中小银行发展。国际金融公司参股上海银行就是一个成功的范例。

3、组建全能型金融控股集团公司

面对国际上银行分业经营与管理的传统不断被削弱而走向混业经营、集团化经营的发展趋势,面对外资银行由于混业经营而我国银行只能分业经营在竞争上处于劣势的现状,我国中小银行有必要通过多种方式组建全能型金融控股集团公司。所谓全能型金融控股公司,是指拥有若干家从事不同金融业务的独立子公司控制权的金融集团。其优点是:控股母公司能运用组合理论、协同理论对子公司进行战略协调和管理;子公司作为经营实体独立从事经营活动,从而金融控股集团在整体上可视作全能型银行,又适应我国分业管理的要求。如中国光大集团拥有光大银行、光大证券、光大信托三大金融机构,同时持有申银万国证券19%的股权。1999年12月,该集团还宣布与加拿大永明人寿保险公司联手组建中加合资的人寿保险公司。目前光大集团就是一个在金融控股公司下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和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又实现了在同一利益主体下相互协作的多元化经营模式。

(三)清理中小银行的不良资产

1、成立全行业的资产管理公司(AMC)。为解决四家国有银行的不良资产问题,我国已经成立四家国有资产管理公司。但是,对中小银行的不良资产处置尚无有效的措施。长此下去,必将影响并已经影响到中小银行的生存和发展。对此,可以比照美国、日本等国家的全行业资产管理公司模式,建立我国中小银行全行业统一的资产管理公司,对有问题中小银行进行清理。全行业资产管理公司是整个银行业或某类银行发生全行业的不良资产危机时所采用的一种方式。全行业资产管理公司将危机银行的不良资产归集到一个资产管理公司,由其统一进行管理。例如:美国在解决其储蓄贷款协会的不良资产问题时,成立了一家“债权重组信托公司”(RTC)来负责400家以上的有问题银行的不良资产的管理和清算。日本为解决其银行系统的不良资产问题也成立了日本版的RTC。中小银行的全行业资产管理公司可由人民银行协调组建,由各中小银行投资入股,其收购不良资产的资金来源有三:①财政资金投入;②中小银行的呆坏账准备金;③管理公司以发行基金的方式筹集资金。

2、给予“借船出海”的政策。在四家国有资产管理公司的运作规范以后,可给予其代理中小银行清理不良资产的资格,准许中小银行委托已成立的四家国有资产管理公司代理其清理本行的不良资产。或者按照市场运作的方式,由中介机构对中小银行的不良资产进行评估,然后折价出售给四家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实现中小银行不良资产变现,提高其资产的流动性。折价的损失可在以后年度利润中进行弥补。四家国有资产管理公司运用其有效的清理手段对收购的不良资产进行集中清理。

二、重组之环境:亟需完善的相关制度安排

1、建立中小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美国在30年代经济大危机的教训基础上首先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以后许多市场经济国家都建立了本国的存款保险体制,如日本、加拿大都建立了存款保险公司,德国建立了存款保险基金,法国则有存款担保体系。

2、建立完善的中小银行市场准入、退出制度。

(1)市场准入制度。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是保证中小银行体系安全有效的前提条件。要通过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将那些不符合规定的,容易出现风险和损失的排除在市场之外,维护市场主体的高质量。同时,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不应该限制发展新的中小银行,目前中国的中小银行数量不是太多了,而是太少了。所以规范的市场准入制度,要有利于将优良的及时吸纳为市场主体,鼓励发展新的中小银行机构,增加市场主体的数量,提高市场的有效性。同时,对入市的所有银行,应一视同仁地给于同等的国民待遇,提供一个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2)市场退出制度。市场退出是市场机制作用的必然结果,有效的市场退出制度是保证整个中小银行体系健康高效的必要措施。中小银行规模较小,抗风险能力弱,很容易出现问题。对此,要积极进行救助,要将有价值的重组为规模较大的金融机构,但无法救助的、无价值的应坚决关闭,避免影响到整个中小银行体系,出现所谓的“苹果效应”:一个烂苹果不清除,结果坏掉了一筐苹果。目前我国银行业市场退出的主要方式是行政关闭,这并不是市场化的方式,市场化的标准方式应当是破产清算。即在中小银行出现资不低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中小银行因破产而终止,退出市场。

3、规范政府行为,避免政府干预过多。在目前市场机制尚不甚健全的条件下,政府的牵线搭桥与宏观协调是必要的,但“拉郎配”式的行政干预,有可能使处于收购方的优势银行因救济被收购方而效益下滑,难以对被收购方银行从经营机制上进行重构,不能从根本上化解原有的金融风险。同时政府的过度干预,也往往使金融要素的流动违背市场规律,影响各种资源的合理配置,导致并购的过程缺乏效率,并购的结果不能达到最优化。因此,政府应该注意:第一,在一定约束条件下,政府可以替代民间组织进行协调,但要严格定位于促进交易的发生,不要介入市场交易的过程;第二,政府替代民间组织进行协调时,一方面,实际约束条件,离交易越近的组织越注意尽量民间化、市场化。另一方面,要积极引导民间组织的发展,随着市场的成熟和民间协调能力的增强,政府协调渐渐退出;第三,政府代替民间组织进行协调时,外生的政府行为可以通过内生化的组织和市场化运作方式内生化,提高政府协调的有效性,为民间协调替代政府协调创造条件,政府协调最终要被代替。

4、建立和健全银行并购的法律体系。目前,适用于银行并购的专门化法律和法规欠缺,相关的政策和措施不配套。目前我国只有关于一般企业并购的暂行法规,涉及银行并购的法律仅散见于《商业银行法》、《破产法》等法律法规中,适用性不强。同时政府对于如何通过并购与重组来优化商业银行组织体系尚无一套科学的整体规划,缺乏相应的对口管理和协调政策。应尽快出台银行并购法、银行资产评估管理办法、金融机构产权交易法、反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应的实施细则。

5、建立信息披露机制,规范发展中介机构,切实解决并购过程中会计信息质量不高的问题。会计信息质量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并购本身的成败以及并购后双方作为一个整体的发展。但由于包括政府在内的多种因素的原因,我国银行并购过程中的大量会计信息是虚假的,这无疑大大影响了并购的预期效果。例如在光大银行并购案中,光大银行收购原中国投资银行的债权、债务中,当时接收的固定资产账面数为20938万元,但实际移交数为630万元,有20308万元固定资产有账无实,账实不符。另外光大银行在对接收的原投资银行的世界银行转贷款进行剥离时,资产负债没有同时剥离,导致多计资产67663万元,多计负债94497万元(《21世纪经济报道》)。

6、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发展,建立有效的产权交易市场,完善市场交易规则,方便金融产权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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