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利时商会的体制和运作,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比利时论文,商会论文,体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随着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启动和企业改革的深化,上海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正向界于政府和企业的“中间地带”推出,行业协会便成为改革的热点。笔者在欧洲培训考察期间,曾听取比利时安特卫普市商会杨·波勒曼斯(Yan.Borremams)先生对比利时商会的体制和运作情况的介绍而获益匪浅。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借鉴国外经验,发展行业协会对深化政府经济管理体制改革,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做好应对入世挑战的体制准备不无益处。
商会性质和组织体制
比利时是个仅有1000多万人的西欧小国,拥有石油、汽车、服装、食品等重要行业,经济发达。特别是作为国际最大的钻石贸易中心,安特卫普市每年的钻石交易量占同年全世界交易量的50%以上,年交易额达150多亿美元。在比利时的经济发展过程中,商会(类似于我国的行业协会)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比利时的商会与大多数西欧国家的商会不同,不具官方色彩。比利时法律规定,商会是非赢利性的民间行业组织。它非政府设立、也不挂靠任何政府部门。凡本国公司或外国公司,均根据自愿的原则决定是否参加商会。而德国、英国、法国、意大利、荷兰等国法律则规定,所有在该国设立的公司必须参加商会,并照章交纳会费。
比利时商会由董事会、监督机构、经营机构和专业组组成。董事会是决策与领导机构,董事长由董事会议推选产生,任期3-4年。董事由商会会员推选,一般为各行业的业主代表,也有员工代表。总经理由董事长推荐,经董事会批准后任命。监督机构的成员既有会员代表,又有社会人士。商会工作人员大部分由企业提供并支付工资,少数向社会招聘。他们都是业务精湛的管理、经营、技术和法律方面的专家。商会根据工作人员的专长,设立了信息服务、法律服务、市场服务、技术服务、培训服务等专业服务机构。透析商会的性质和组织体制,体现了规范化、社会化和专业化的特点。
例如,安特卫普市商会的董事会由60名常务董事组成,董事长由全体董事民主选举产生,任期3-4年。总经理由董事长推荐、经董事会通过后负责商会的日常活动和管理。董事会经理办建立了定期召开会议的制度。商会有30名工作人员,绝大多数由银行、运输、贸易和生产企业提供。这些派出人员与原来单位的隶属关系不变,由原单位发放工资。仅有20%从社会招聘的工作人员的工资由商会支付。
组建原则和经费来源
比利时全国有30家商会,其中安特卫普省和安特卫普市有3家。安特卫普市商会有2000名会员。
商会是区域经济和产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自然结果。比利时商会设立的原则,不是按行业组建,而是不分行业,按地域、多行业组建的。看起来商会包罗了各行业的企业,有点“杂”,但这样有利于商会摆脱行业羁绊,“独立、公平、公正”地反映各行业企业的呼声,也有利于更好地向各行各业提供优良的服务。
比利时商会的经费来源,由商会通过会费收入、政府特给的某些收费服务的行政审批权和企业赞助来解决的。政府不给任何办公费和人头费。如安特卫普市商会一年的经费开支约为1亿比利时法郎(约合2500万元人民币),其来源分三块:一是会费收入,约占总经费的三分之一;二是签发政府授予的商品出口产地证书收费,约占总经费的四分之一;三是为商会组织各种研讨会的收入、欧共体的项目赞助和大企业的资金赞助。据了解,比利时政府实行财政不向商会提供经费的政策,其初衷是为了促使商会更好地向会员单位提供及时、周到、有效的服务。因为,企业如不能从商会得到所需要的满意服务,它们就不愿入会,商会就会失去会费收入而难以维持开支。事实上,政府的这一政策确实起到了促进商会向企业提供优良服务的效果。
服务对象和主要职能
安特卫普市95%的企业为中小企业。由于安特卫普港是欧洲的第二大港,因而经营与海港有关的码头、运输公司、保险公司和外贸产业的中小企业在会员中占了较大比例。因此,商会把主要的服务对象定位在中小企业上。这是因为,大型企业都设有自己独立的信息系统,资金实力和技术开发、市场开拓能力较强;而中小企业就没有这样的条件和能力,迫切希望借助于商会提供的服务来进行经营决策。
按照法律规定,比利时商会的职能主要是:沟通企业与政府的联系,行使政府赋予商会的某些行政权限(如代表政府签发商品出口证书),进行价格协调,制定行业标准,代表和维护广大企业的权益,向会员提供各种及时、周到而完善的服务,帮助解决会员在经营中遇到的资金、技术、信息、人才等问题,促进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发展。
商会内部各机构的职能分工大体是:董事会根据国家法律、政策和政府规划,以及企业要求来制定或调整商会的业务发展计划与工作目标,负责人事任命、经费预算及决策审核等重大事项。监督机构负责对商会的服务活动、经费使用和企业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自律规定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总经理负责执行董事会决议,搞好商会的日常服务和管理。专业组则负责无偿向会员企业提供各项服务。
服务项目和信息网络
商会作为社会中介组织,其发育程度是市场经济完善与否的标志。比利时从1802年起成立商会,已有近200年的历史,积累了丰富的运作经验。
比利时商会的活动受法律保护和政府支持。比利时商会在日常活动中,恪守向企业提供服务,而不参与企业决策的原则。商会日常向企业提供的服务品种主要有:传递市场需求信息、提供法律服务、协调价格、制订行业标准、进行融资担保、开展人员培训、组织劳资对话、解决经济纠纷和开展商务考察等。例如,商会向企业提供的法律服务包括了多方面的内容。一旦会员单位发生员工与业主在工资上的矛盾,商会就按照国家法律和政府的政策规定,与业主协商妥善解决的途径。遇到企业与企业、企业与银行之间的经济纠纷,以及知识产权方面的争端,商会也会出面调解。同样,当政府的某项政策、措施或规划侵犯了企业的利益时,商会也会以业主利益代表者的身份直接与政府进行面对面的谈判,以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比利时商会也接受政府委托,开展与企业经营密切有关的服务工作。例如,由商会出面协调行业的岗位劳动力市场价格或某项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避免行业间的价格大战;由商会组织制订某种新产品、某项新技术的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作为企业进行生产的依据。商会每年还根据政府的规划和要求,与教育部门合作,对政府公务人员进行法律、政策和业务方面的教育培训。
作为连接政府和企业的桥梁和纽带,比利时商会为企业提供服务的功能主要是依赖信息服务网络进行的。商会很重视计算机信息网络建设,它的电脑不仅与会员单位联网,而且与政府有关部门联网。同时,商会在国内各大城市、欧洲共同体和部分东欧国家设立信息机构,将获取的信息通过国际互联网迅速向商会传递。此外,比利时全国性的商会协会也经常在商会间开展交流信息,实现资源共享。商会在从多渠道、广覆盖的信息网络所获得的大量信息的基础上,由专业技术人员对信息进行集中分类处理,然后再通过网络,及时、准确、全面地提供企业所需要的信息和服务;同时,经网络及时将企业的呼声向政府反映,促使政府调整政策,为企业创造更宽松的经营环境。
自律机制和行业管理
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是保证商会健康运作、有效管理的基础。从比利时商会的实践看,自律机制主要是从三方面着手建立的:一是制定商会章程和严密的行业自律制度,这是会员参加商会的先决条件和在经营活动中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二是建立由全体会员和社会公众参与、内外结合的监督体系,把商会的工作及企业的经营活动置于公众的严格监督之下。三是按章程处理违反行规的不良行为,实行严格的自我管理。商会对违反行规的会员企业,依据章程及时进行教育、纠正,对批评教育无效的企业,商会将采取或停止为其服务,或劝其退出商会等处罚。严重违法的企业则由法院依法处置。
事实上,在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里,那些违反行规而受到处置的企业是无法生存的,经营者也是无法继续从业的。因为企业一旦因严重违法经营而被记有不良信用并向社会公示后,就没有厂商、银行和它业务往来,经营者也随之丧失了市场准入资格。所以,完备而严密的行业规定和自律机制,就象一把高悬的利剑,对规范市场秩序和约束企业行为起到了强大的威慑和约束作用。它有力地制约了企业违法经营、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故意逃避债务、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不良行为的发生,也为企业创造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