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封存精神体系考论_宋朝论文

宋代封神制度考述,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封神论文,宋代论文,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所谓封神,即封赐诸神爵秩封号。魏晋以后,历代统治者基于神道设教的目的,常以国家名义加封诸神。此风气两宋尤为盛行。宋代封神既有山川自然之神,又有忠臣义士、节烈孝妇等人物神以及那些祈祷灵验的仙释巫鬼、古灵精怪。在这些神灵中,有的列入官方祀典,有的属于未经官方认可的非祀典之神。封神不仅是对灵应的回报,封建国家还企图通过这一象征性手段使“百神受职”,以换取更多的感应。它是宋代官方确定正祀的重要途径之一。

对封神制度的研究并藉此考察宋代国家与民间信仰、中央与地方社会之间的关系,是近几十年来美日学者关注的重点课题,最具代表性的有松本浩一、金井德幸、须江隆以及美国学者韩森等所做的研究。①其学术观点及相关动态,之前学者已作过详细评介,②此不赘述。本文拟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对宋代封神的内容、条件、程序、文书及相关问题进行补正。

一、内容和条件

宋代封神包括赐额、加封爵两方面内容。所谓赐额,即敕赐名额。作为一种控制手段,它主要用于佛寺道观的管理中。神宗时“诸神祠无爵号者赐庙额,已赐额者加封爵”,赐额始与封神结合在一起。南宋初,“诸神祠应旌封者,先赐额后加封”最终被确定了下来,并由礼寺加以严格执行。两宋封神糅合了寺观管理政策中的某些作法,是有别于前代的一大显著特征。

对于前代所加封爵,宋王朝是不予承认的,往往通过改赐、增封等方式赐给新的封爵,以赋予新的正统含义。在封神制上,宋朝损益了前代的作法③并使之制度化。北宋将神灵分为男性神、女神和道教仙真三个系统,所加封爵各不一样。元丰三年(1080),太常博士王古定诸神祠封额爵号之序,“自今诸神祠无爵号者赐庙额,已赐额者加封爵。初封侯,再封公,次封王,生有爵位者从其本。妇人之神封夫人,再封妃。其封号者初二字,再加四字。如此则锡命驭神,恩礼有序。凡古所言皆当,于理欲更增神仙封号,初真人,次真君”。④宋代诸帝多迷信道教,一些男性神因赋予了道教色彩而改封真人、真君。⑤在宋代,还有为数不少的女神作为主神存在,但作为男性神的陪祀如神之母亲、妻妾、子妇等家庭女性而加以封爵更为普遍,它们在封神系统中处于从属地位。政和元年(1111),壶关县乐氏二女因祈雨有应加封为冲惠、冲淑真人。⑥女神加封真人也不乏其例。

南宋继承了北宋的作法。建炎三年(1129)敕节文云:“神祠遇有灵应,即先赐额,次封侯,每加二字至八字止;次封公,每加二字至八字止;次封王,每加二字至八字止。神仙即初封真人,每加二字至八字止。妇人之神,即初封夫人,(每加)二字至八字止。”⑦在神祇分类、封号上,两宋完全相同,仅封号字数有所增加。北宋封号最高为四字,实际中该规定并未严格执行,有一些字号多达六字和八字。南宋“太常议爵不踰八字”⑧成为定制,八字以后再行加封则转入下一等级。

另外,还有“灵应”道释的加封,其出现时间较晚。建中靖国元年(1101)和大观三年(1109)的诏令均明确规定其程序与下移文书的形式,故将之纳入封神最迟在徽宗时期。崇宁二年(1103)赦书云“应先圣贤祠宇旧来有名德僧道为众师法、未有封赐爵秩谥号师名庙额,仰所属勘会闻奏,特加封赐”,⑨可视为对太常寺奏文内容上的补充。南宋完全将此继承,并列入太常寺的条法之中。《渠渡庙赐灵济额牒》引述了该寺条节文:“道释有灵应、合加号者并加大师,先二字,每加二字”。⑩

这里所说的道释加封,与一般意义上的赐僧道服号有本质的不同。对那些有经业道行的僧道,宋廷常赐予紫衣师号以示酬奖。凡帝王巡幸寺观、僧道奏对称旨以及任职达一定年限的僧道官也授以服号。区别在于,前者加封的条件是“灵应”而非经业戒行等现世业绩。赣州妙静寺灵济大师,嘉熙元年(1237)封灵济慈祐大师,咸淳五年(1269)又封六字师号,“尚书省牒”备录其灵异事迹。(11)随州灵济菩萨因“灵迹同大洪山神故”,绍兴三年(1133)封为八字大师。(12)仙游瑞香禅师,以“本县祈雨屡有感应”,(13)嘉定十一年(1218)封灵惠禅师。类似现象还有很多。这些灵应僧道在性质、功能上与民间神灵无异。它是封神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除以上四个系统所加封爵外,见于诏敕的还有将军、帝等封号。加封将军多为男性佐神,一般是初封将军,再封侯,其等级较低。北宋前期,将军加封真君的例子不少,(14)与统治者崇奉道教有直接关系。帝的级别最高,进入该等级的惟五岳、玉皇等少数神灵。大中祥符四年(1011)五月诏加五岳帝号,(15)同年十一月又加五岳帝后号。五岳之外诸神加此封爵的绝少。绍兴末,洪迈从枢密叶义问行府建康,“尝致祷大江,能令虏不得渡者,当奏册为帝”,但丞相朱汉章以“四渎当一体,独帝江神”为非礼而加以拒绝。(16)又常州陈果仁之祠,后周册封为帝。咸淳五年(1269)常州士民请加封,两浙西路安抚使以其事奏闻于朝,认为前代封帝不合礼制,只于原六字王爵上再加二字。(17)

南宋诸神王爵至八字后,一般不升帝号,通常的作法是改赐字号或继续加封其家人而已。杭州昭贶庙,庆元时累封至八字王,“淳祐更昭顺为孚惠,寻改孚惠为广利,度宗易广利为安顺,遂定王号”。(18)朝廷在何条件下加封神之家属,还不清楚。韩森认为“在整个南宋,神祇封号最多可有八个字。对某一神祇的赐封一旦达到这一等级,官府就开始赐封他的家人。”(19)从《宋会要辑稿》诸例证看,并非如韩森所言。《宋敕赐忠显庙牒碑》云“国家祀典之神,父母妻子、子妇佐神皆有封号”,(20)此解释或更为合理。赐封包括父母兄弟、妻妾子女、子妇佐神等。封赠三代的也有,如广德军广惠庙“自祖父以下,若弟若子若孙与其妇皆锡爵有差”,(21)但淳祐年间安吉州仁济庙“乞证广惠庙例封王祖父”(22)的申请却未获批准。

宋朝封神的条件是“祈祷灵应”。建中靖国元年(1101)规定须是“所祷累有灵应、功德及人、事迹显著者”。淳熙三年(1176)的诏令云“功迹显著、惠利及民者,非泛常应验”。(23)判定是否加封,关键在于灵应确有验效并具有影响力,即所谓的“非泛常应验”。庆元令、淳祐令在“祈祷灵应”之后附注“谓功迹显著、惠利及人、载于祀典者”,(24)原则上还规定所封之神须在祀典内。针对这些条件,申请者逐一开具灵应事迹以附会之。基于扶植名教等目的,宋朝还对忠臣义士、节烈孝妇以及政绩显著的官员立祠封号,其宗教意味相对淡薄些。

宋代封神之盛,是该时期地方社会及其信仰文化兴起的结果,又与统治者的支持有密切关系。据《辑稿》统计,太祖至宁宗时,全国约1400余处神祠获得封赐。北宋中前期封神较少。熙宁七年(1074)11月诏:“应天下祠庙祈祷灵验、未有爵号者并以名闻,当议特加礼命,内虽有爵号而褒崇未称者亦具以闻。”(25)熙宁八年(1075)4月又复诏:“昨南郊赦书,天下祠庙祈祷有应者,当议加礼命,诸路已奏到而至今尚未封崇,令礼院速详定以闻。”(26)之后3个月,计60余处神祠获得了加封,由此拉开了两宋大肆封神之序幕。南渡后多禁毁淫祀之举,但对封神影响不大。高宗时仅新赐额的神祠,建炎间10余处,绍兴间220余处,孝宗隆兴年间20余处,乾道间70余处,淳熙间30余处,宁宗嘉定间约20余处。与北宋相比毫不逊色。地方志亦显示,理宗、度宗时,临安府封神的有30多处,(27)庆元府16处,(28)仙游县10余处,(29)南宋后期封神并未有减少的迹象。

二、审批程序

从北宋中后期开始,宋朝不断规范封神程序,逐渐形成了一套严密的申报、审批制度,包括自下而上的逐级申报和核实、朝廷的审批以及自上而下颁给制书三个方面内容。

在一般行政公事的申报上,宋代法律规定:“诸事应奏请者皆为表状,不得辄申三省枢密院,其奏陈公事皆直述事状。”(30)“不得辄申三省枢密院”,主要是针对越级申报而言。建中靖国元年(1101)规定:“诸州神祠加封多有不应条令,今欲参酌旧制,诸神祠所祷累有灵应、功德及人、事迹显著,宜加官爵封号庙额者,州具事状申转运司,本司验实即具保奏。道释有灵应加号者准此。”(31)这一政策在南宋未加改变。乾道重修令称:“诸道释神祠祈祷灵应,宜加官爵封号庙额者,州具实事状申转运司,本司验实保明。”(32)北宋后期,由县至州,由州(府、军)至转运司,转运司再奏闻朝廷的申报程序逐渐确定了下来。在文书格式上,士民陈请以及州县转申用申状,转运司奏闻朝廷用奏状。

在申报中,转运司扮演的角色极为重要。在一番审查手续后,它负责将州县转呈的申状奏闻朝廷。转运司的职责,淳熙三年(1176)诏敕云:“州具事状保明申转运司,本司委邻州(官)躬亲询究到,再委别(州)不干碍官勘实保奏。”(33)该制度并非淳熙间首创。绍兴五年(1135)湖州永宁庙申请庙额,两浙转运司委派了两名官员前往核实。(34)绍兴十一年(1141),两浙转运司保奏盐官县皋苏将军庙加封,“委湖州德清县主簿沈文虎躬亲询究,及再委本司干办公事兼提辖纲运陈森覆行按实。”(35)隆兴元年(1163),德清县孚惠庙申请敕额,转运司也派遣了两名覆检官。(36)这表明该制度从南宋初以来就一直存在,其后庆元令和淳祐令对此又作了重申。

韩森首次提出了在封神中有个由“转运使”负责“双重检定”神祇神迹的制度。(37)这里所谓的“双重检定”,实为唐宋时的“覆检”。《唐律疏议》云:“诸部内有旱涝霜雹虫蝗为害之处,主司应言而不言及妄言者,杖七十。覆检不以实者,与同罪。”(38)《资治通鉴》载:大历十二年(777),“京兆尹黎斡奏秋霖损稼,户部侍郎判度支韩滉奏斡不实,上命御史按视”,之后渭南令和御史阿附度支,称县境苗独不损,“更命御史朱敖视之”。(39)同年秋雨坏河中府盐池,韩滉恐盐户减税,诈称“雨不坏池,池生瑞盐”,奏请封神。代宗命谏议大夫蒋镇驰驿按视,“镇内欲结滉,故实其事,表置祠房,号池曰宝应、灵庆云”。(40)在此事件中,代宗先后派遣了两名御史和一名谏官覆检。宋代转运使“掌经度一路财赋”,又以按刺、廉察为职。转运使司、提点刑狱司、提举常平司等总称监司,又有“外台”之别称。“天子耳目寄与台谏,而台之为制则有内台有外台,外台即监司是也。”(41)宋代由转运司负责覆检似乎不是偶然,而是有一定制度作为依据的。

除转运司覆检外,州县也负有审查之责。朱熹知南康军时,都昌县税户董翌状告为晋太尉陶侃加封号,“寻行下都昌县,勘会得董翌等所陈委是著实,保明申军”。(42)仁和县《宋赐广福庙额封侯敕牒》(43)详细揭示了逐级审查的经过:咸淳年间,武学阅礼斋学生杨道昭等人联名为蒋相公土地庙申请加封,该县牒右三厢吴义保带巡人分投蒋土地庙,唤集邻右作供,再申临安府。该府又派钱塘县丞前去查勘,核实后申转运司。转运司牒邻州安吉州委官询究,安吉州派德清县主簿前去核实。运司又牒嘉兴府差官覆实,该府遣崇德县丞前去核实。在得到安吉州和嘉兴府回申后,转运司才向朝廷保奏。这一套繁琐又煞有介事的核实程序,不仅是宋代法制之严的证明,亦体现了宋朝对申报手续的重视,尤其是对灵应事迹的谨慎态度。

州县转申、转运司保奏是明令规定之程序,但并非唯一途径。《云和福胜庙敕牒碑》由梅成所撰庙记称:“迨嘉熙己亥(1239),我季父御史(梅)杞由令尹陟于朝,士民合辞请表上其事,于是御史以其状闻,天子曰:嘻!是足以福吾民矣。下其事有司,俾咨尔部属,命官核之。”(44)又袁甫《衢州徐偃王庙记》云:“适会前所请封爵事,仪曹关诸奉常,奉常上之朝省,朝省下之转运使者,转运使者檄严、婺官属互核其事,合辞以闻。”(45)这两则材料中,显然都不是由转运司保奏的,其保奏、核实之权发生了分离。又明禋大礼赦文云:“一应神祠圣迹及会祈祷去处,有合该庙额及封号者,许本路监司依条保奏,取旨。”(46)与庆元令不同的是,南宋后期其他监司原则上亦有保奏之权。宣抚司、安抚司保奏的亦不少。元符二年(1099)石州明灵侯以“祐助王师皆有应验”,河东安抚使奏闻朝廷加封二字公爵(47)。见于诏敕文字的,如《开禧复泗洲赦》云:“应本州神祠感应者,仰守臣日下契勘,具灵验事迹申宣抚司,备申三省枢密院,特与初封,已封爵者更与加封。”(48)除各路监司之外,安抚司、宣抚司也是保奏的重要途径。

地方官府负责核实和申报,审批权完全掌控在朝廷手中。神宗改官制前,由中书门下批下太常礼院议封。改制后,由尚书省批送至礼部,令礼部“勘当,申尚书省”,获准后再行下太常寺,太常寺依条议定敕额封号之后覆于礼部,省部再“备申朝廷指挥施行”。礼、寺的职责,《宋史》称,“若神祠封进爵号”,礼部“则覆太常所定以上尚书省”;(49)“若礼乐有所损益,及祀典、神祇、爵号与封袭、继嗣之事当考定者”,太常寺“拟上于礼部”。(50)绍兴十六年(1146)东晋逆臣桓温封为宣威公,遭到御史弹劾,拟封官太常寺丞和前任主簿兼权博士受到责罚,(51)可知拟封的具体工作是由太常寺丞、主簿等完成。淳熙十四年(1187)指挥节文强调“取旨加封”,也有不少神祠是省部奉圣旨而封赐,表明有的审批还需皇帝最后裁定。

审批后,朝廷自上而下颁降制书。不同对象,下行文书也不同。大观三年(1109),“尚书省言神祠加封爵等自来降敕、降诰未有定制,诏神祠封王侯、真人真君,妇人封妃、夫人者并给诰,赐额降敕。”(52)绍兴十一年(1141)太常卿陈桷等言:“自来神祠加赐庙额及封王公侯爵等给降敕、告,自有定式。昨自渡江后来神祠加封,合给告者止命词给敕,窃恐未称褒崇之意”,“欲乞自今后每遇神祠封王公侯、真人真君,妇人之神封妃、夫人者并乞命词给告,其道释封大师、塔额,神祠赐庙额及封将军,并乞依旧降敕”。(53)此处所言诰、敕在牒式上有很大的不同。凡敕赐名额、塔额,赐僧道服号、封将军等用敕牒,宋初由中书门下负责给牒,改官制后转归尚书省,称“尚书省牒”。先由礼部具事以状,宰执押敕并钤尚书省印后行下。加封爵,“命词给告”。礼寺拟定封号后,由词臣撰写命词,三省官奉制宣行。北宋颁出的诰牒,由三省正、副长官及给、舍入衔押敕。乾道八年(1172)诏改尚书左、右仆射为左、右丞相,并删去侍中、中书令等虚称,以左、右丞相充其位,押敕形式也相应发生了一些变化。

除敕、诰之外,还有一种将诰与敕牒糅合而成的文书形式。这种文书式在五代时的封神活动中已出现,(54)北宋中前期和南宋初较常使用(55)。仅从牒式看,与赐额牒无异,惟此类敕牒中有词臣所撰命词。“大凡命词给告,皆三省官奉制宣行,列名于其后”,“冠王言于其首”,却并无三省官及给、舍入衔,故“殊不类告”。(56)南宋初陈桷对此作法奏请厘正后,此文书式就不大使用了。

三、与祀典、正祀的关系

以前不少学者错误地将封神等同于纳入官方祀典。日本学者须江隆认为,被封赐的祠庙同时享有诸如载于祀典、差官致祭等权利。(57)台湾沈宗宪认为“民间信仰的神祇经由受封,列入政府祀典,成为国家祭礼之一,其神格便非一般民间信仰之流。”(58)朱海滨亦认为:“在宋代,拥有朝廷授予的爵位、庙额的祠庙,均被列入到官府祀典。”(59)

从条件上看,封神之关键是看灵应与否,始无祀典神的要求。如崇宁二年(1103),北宋朝廷要求地方官奏报那些不载祀典但祈祷灵应的神祠,特加封赐。(60)庆元令、淳祐令才规定所封神灵须在祀典之内,体现了统治者维护封神与祀典相统一的意图,即受封之神都应限定在国家祀典之内,并享有官方祭祀等特权,从而杜绝非祀典神的赐封。但在实际操作中,两宋加封诸神既有祀典之神,又有大量的非祀典神。如元丰三年(1080)天水湫泉庙申请加封,太常礼院认为“虽图经不载入,缘祈祷有应,合封爵号”。(61)杭州三圣庙屡有封赐,《旌忠庙记文》云:“杭之庙食隶祠官者凡十三,而四在畿内,曰忠清、祚德、神应、通惠,而旌忠不与,岂阙文哉?”(62)临安广福庙,咸淳四年(1268)敕牒称“经今百余年尚不能与典祀之列”,(63)属非祀典之神确定无疑。对于那些声称列入祀典而保奏加封的,或多半是出于附会。《清水岩志略》载,地方官府保奏清水祖师时声称“载在祀典,不系淫祠”,但嘉泰元年(1201)、嘉定三年(1210)两道敕牒却称,礼寺在审批中证实“国朝会要并典籍即不该载”。非祀典神还包括那些经朝廷判定为淫祀者。政和元年(1111)诏毁开封府神祠,将五通判定为淫祀,“禁军民擅立大小祠庙”,(64)宣和五年(1123)婺源县五通却封侯,南宋时更封公爵。(65)台州五通庙在南宋初也获得敕额,并成为当地的正祠。(66)再如项羽祠,《太平广记》将其归于淫祠,而绍兴间朝廷因“灵响昭著”也予以敕额和封号。(67)这种不论正邪的大肆封神,理学家陈淳曾批评说:“朝廷礼官又无识庸夫,多与之计较封号,是以无来历者皆可得封号,有封号者皆可岁岁加大。若欲考论邪正,则都无理会了。”(68)此现象在元代亦普遍,以至于礼官针对“各处请加封神庙滥及淫祠”,(69)奏请朝廷禁封非祀典之神。

宋代加封诸神,虽非日本学者所称的那样都列入祀典,但它却是官方确定正祀的重要途径之一。封神不仅有制度作为依据,也要经过严格的审批手续。典型之处莫过于转运司的“覆检”,绝不能简单地视为形式主义。对于地方的申请,中央有关部门也要认真地加以审查。《括苍金石志》评价说:“凡有神庙皆为饰词,纷纷乞请,不无附会,然赐与尚不至滥。夫一庙额必由地方列状,州县详请本司委勘,初则邻州询究,再则别州核实,保明申奏。又内差太常契勘申部,本部上请指挥,事理具备,然后敕准。尚书省既加印玺,左右丞相各具花押施行,可谓郑重其事。”(70)从附表看,一些封神诏令频繁出现在朝廷的重大典礼如郊祀、明堂等赦文之中,赋予了封神非常重要的政治含义。

金井德幸通过对赐额碑的考察,发现“父老”在申报、审核时扮演了重要角色。韩森还注意到地方官与地方精英的互动关系,认为为了分享某些共同利益,他们常常维持着非正式的合作关系以确保为当地神祇争得赐封。诚然,父老耆旧及地方权势人物利用自身影响力确实发挥着很大作用,但并非决定性的,毕竟它难以对朝廷审批施加同样直接有效的影响。在具体运作中,影响封神的因素很多,来自地方社会的压力仅是其中一方面,在根本上取决于制度尤其是朝廷的态度。《剑南东川灵护庙记》称,崇宁年间东川士人等为二相公庙申请敕额,“前后连名叙述上闻于朝廷,下诉于本州者多至千人,少犹数百章,累上而每为执事者所却。”(74)从碑记“屡请而不报”的描述看,官方并未一味迎合并屈从于地方社会的压力。崇宁二年(1103)朝廷颁布诏敕后,灵护庙才获得了梓州地方官的联名保奏,朝廷的态度无疑起到了决定性作用。

上表序15、22两道诏令是反映统治者态度的典型例证。庆元二年(1196)“尚书省札子”认为,对于诸路保奏的灵应神祠加封,审批部门“拘以小节”,“迁延岁月,有失褒崇之意”,要求礼寺“疾速拟申施行”。对于地方的申请,一般情况下朝廷依据相关法令予以批准,但来自各方面的抵制时有发生。(75)何故拖延审批,未曾明言。但嘉泰元年(1201)《敕赐昭应广惠慈济大师牒》称,福建路、成都府路转运司保奏的神祠,有司迁延岁月的真实原因是“前项神祠,缘礼寺典籍不曾该载”。(76)礼寺等为维护典制而进行的抵制,在南宋朝廷看来却成了“小节不圆”。结合宝祐五年(1257)的明堂赦文,在最高统治者的直接干预下,南宋朝廷不仅要清除审批中的障碍,而且鼓励地方官府“放行”保奏那些灵应神祠的加封。

两宋为何如此热心并不遗余力地支持封神呢?首先,它是神道设教的内在要求。以国家名义定诸神爵秩,是王权高于神权,控制并利用神权为王权服务最直接的表现。其次,统治者认为封神符合“爵赏有功”的封赠原则。复次,与封神的性质有内在关系。《敕封渠州济远庙牒》敕词称:“锡神之号,颁封列爵冠服之仪,秩以命数,所以答扬神休而丐神之终惠也。惟神其亦不閟其灵以对宠命,以助予仁民爱物之政。”(77)封赐以祈、报为双重目的。“报以章德,祈以弭害”,既把它作为对神祇灵验的回报,又将之视为一种促进神灵“扩张神力”的激励手段,以此获得更多的感应,其巫术性质突出。再从神迹内容看,不外乎祈雨祈晴、灭蝗平潮、驱瘟除疫、护佑舟楫、御敌平寇等,这些灵应当然有助于农业社会的稳定和巩固封建统治,因而得到宋王朝的大力支持。但对于那些僭越礼制、危及统治秩序的灵应事件及其行为,如擅立祠庙、灵异动众、假鬼神以乱政惑众以及杀人祭鬼、信巫不信医则加以禁止和打击。统治者所表现出的双重态度,究其原因,是以这些灵应是否有益于封建王朝统治和神道设教为最终的取舍标准。

注释:

①相关的研究成果有,松本浩一:《宋代の赐额·赐号にっいて—主として〈宋会要辑要〉みえる史料から》,载野口铁郎编:《中国史における中央政治と地方社会》,日本文部省1986年编印。金井德幸:《南宋の祠庙と赐额にっいて—释文珦と刘克庄の视点》,《宋代の知识人—思想·制度·地域社会》,东京汲古书院1993年版。须江隆:《唐宋期における祠庙の庙额·封号の下赐にっいて》,《中国—社会と文化》1994年第9辑。韩森著、包伟民译:《变迁之神:南宋时期的民间信仰》第四章《赐封》,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沈宗宪:《国家祀典与左道妖异—宋代信仰与政治关系之研究》第三章《宋代政府的信仰政策》(博士论文),台湾师范大学历史学研究所,1999年。皮庆生:《宋人的正祀、淫祀观》,《东岳论丛》2005年第4期。朱海滨:《祭祀政策与民间信仰变迁—近世浙江民间信仰研究·绪论》,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程民生:《论宋代神祠宗教》,《世界宗教研究》1992年第2期。刘黎明:《宋代民间巫术研究》第六章,巴蜀书社2004年版。

②见蒋竹山:《宋至清代的国家与祠神信仰研究的回顾与讨论》,《新史学》第8卷第2期,1997年;皮庆生:《宋代神祠信仰研究的回顾与展望》,《中国宗教研究年鉴(1999-2000)》,宗教文化出版社2001年版,第479页。

③六朝、唐五代的封神,见顾炎武著,陈垣校注:《日知录校注》卷30《古今神祠》,安徽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728—1729页。王溥:《唐会要》卷47《封诸岳渎》,上海古籍出版社1991年版,第976—978页。《五代会要》卷11《封岳渎》,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年版,第192-193页。

④《宋会要辑稿》礼20之6、7,中华书局1957年版,第767-768页。

⑤见《宋大诏令集》卷第137《昭惠显灵王封真人赐中书门下诏》,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489页。

⑥胡聘之:《山右石刻丛编》卷17《真泽庙牒》,续修四库全书第907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3年版,第385页。

⑦《八琼室金石补正》卷117《渠渡庙赐灵济额牒》,续修四库全书第898册,第453页。

⑧咸淳《临安志》卷73,《宋元方志丛刊》第4册,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4012页。

⑨《山右石刻丛编》卷16《昭化禅院帖》,第373页。

⑩《八琼室金石补正》卷117,第453页。

(11)见《赣石录》卷1《宋敕封灵济慈佑慧应大师尚书省牒》,《石刻史料新编》第3辑第12册,台湾新文丰出版公司1986年版,第242页。

(12)《宋会要辑稿》道释1之2,第7869页。

(13)《仙溪志》卷3《仙释》,《宋元方志丛刊》第8册,第8305页。

(14)见《宋大诏令集》卷136《加号翊圣保德真君诏》、《封真武灵应真君诏》、《唐葛周将军加号真君诏》,第478、480、481页。

(15)《宋史·礼志》,中华书局1977年版,第2487页。

(16)洪迈:《容斋随笔》卷第10《礼寺失职》,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年版,第129页。

(17)咸淳《临安志》卷73《祠祀三》,第4013页。

(18)《武林金石记》卷10《昭贶神庙记》,续修四库全书第910册,第427页。

(19)《变迁之神:南宋时期的民间信仰》,第79页。

(20)《两浙金石志》卷12,续修四库全书第911册,第98页。

(21)咸淳《临安志》卷73《祠祀三》,第4011页。

(22)《吴兴金石记》卷12《仁济庙加封敕牒碑》,续修四库全书第911册,第574页。

(23)杨浚辑:《清水岩志略》卷2《敕赐昭应慈济大师牒》,《中国道观志丛刊续编》,广陵书社2004年版,第35页。

(24)《武林金石记》卷10《宋太学灵通庙尚书省牒碑》,第429页。

(25)《宋会要辑稿》礼20之2,第765页。

(26)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63,熙宁八年闰四月丁巳,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6452页。

(27)咸淳《临安志·祠祀》,第3994—4025页。

(28)至正《四明续志》卷第9《祠祀》,《宋元方志丛刊》第7册,第6561—6569页。

(29)《仙溪志》卷3《祠庙》,第8307—8310页。

(30)《庆元条法事类》卷16《文书门一》,续修四库全书第861册,第295页。

(31)《宋会要辑稿》礼20之7,第768页。

(32)郭齐、尹波点校:《朱熹集》卷20《乞加封陶桓公状》,四川教育出版社1996年版,第848页。

(33)《清水岩志略》卷2《敕赐昭应慈济大师牒》,第35页。

(34)《两浙金石志》卷8《宋永宁庙敕牒碑》,续修四库全书第910册,第621页。

(35)《海宁州志稿》卷18《宋皋苏庙记》,《石刻史料新编》第3辑第7册,第245页。

(36)《两浙金石志》卷9《宋孚惠庙敕牒碑》,续修四库全书第911册,第18页。

(37)《宋至清代的国家与祠神信仰研究的回顾与讨论》,193页。

(38)长孙无忌等撰、刘俊文点校:《唐律疏议》卷第13《户婚律·不言及妄言部内旱涝霜虫》,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247页。

(39)《资治通鉴》卷225,大历十二年十月乙酉,中华书局1956年版,第7248-7249页。

(40)《潜研堂金石文跋尾》卷第4《唐河东盐池灵庆公神祠碑》,续修四库全书第891册,第432页。

(41)《宋会要辑稿》职官45之43,第3412页。

(42)《朱熹集》卷20《乞加封陶桓公状》,第845页。

(43)唐垣九:《广福庙志》,《武林掌故丛编》第1辑,光绪9年丁氏嘉惠堂本,第5-9页。

(44)《括苍金石志》卷8,续修四库全书第912册,第62页。

(45)袁甫:《蒙斋集》卷12,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175册,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版,第475页。

(46)《广福庙志·宋赐广福庙额封侯敕牒》,第7-8页。

(47)《山右石刻丛编》卷16《敕封明灵公牒》,第368-369页。

(48)岳珂:《愧郯录》卷12,《笔记小说大观》第8册,江苏广陵古籍刻印社1983年版,第387页。

(49)《宋史·职官志》,第3853页。

(50)《宋史·职官志》,第3883页。

(51)见《宋会要辑稿》礼20之13、14,第771页。

(52)《宋会要辑稿》礼20之7,第768页。

(53)《文献通考》卷90《郊社二十三》,浙江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第824页。

(54)董诰等编:《全唐文》卷869《仰山加封记》,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9099-9100页。

(55)见《金石续编》卷14《封洪圣广利王牒》,续修四库全书第893册,第727-728页。《两浙金石志》卷8《宋越州显宁庙加封敕牒碑》,续修四库全书第910册,第604页。

(56)毕阮:《续资治通鉴》卷143,乾道八年十一月甲戌,中华书局1957年版,第3821-3822页。

(57)《宋至清代的国家与祠神信仰研究的回顾与讨论》,第195页。

(58)沈宗宪:《国家祀典与左道妖异—宋代信仰与政治关系之研究》,第56页。

(59)朱海滨:《祭祀政策与民间信仰变迁》,第13页。

(60)《续修莘县县志》卷10《元皇庆年重修弇山泉庙记》,济南晓东印刷社民国26年铅印本,第3页。

(61)《陇右金石录》卷3《灵源侯庙封牒》,《石刻史料新编》第1辑第21册,第16037页。

(62)咸淳《临安志》卷72,第4002页。

(63)《广福庙志·宋赐广福庙额封侯敕牒》,第8页。

(64)《宋会要辑稿》礼20之15,第772页。

(65)《新安志》卷5《祠庙》,《宋元方志丛刊》第8册,第7664页。

(66)《嘉定赤城志》卷31《祠庙门》,《宋元方志丛刊》第7册,第7517-7518页。

(67)费衮:《梁溪漫志》卷第9《乌江项羽神》,山西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116页。

(68)陈淳:《北溪字义》卷下《鬼神》,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64页。

(69)《续文献通考》卷79《群祀三》,浙江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第3495页。

(70)《括苍金石志》卷8《云和福胜庙敕牒碑》按语,第63-64页。

(71)续修四库全书第911册,第575页。

(72)真德秀:《西山文集》卷17,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174册,第256页。

(73)《明实录》第2册,1962年“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据北平图书馆红格抄本微卷影印,第1033-1035页。

(74)《八琼室金石补正》卷109,第321页。

(75)见胡寅:《斐然集》卷15《缴宣谕官明槖乞封龙母五子》,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137册,第472页。《名公书判清明集》卷14《不为刘舍人庙保奏加封》,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538-541页。

(76)《清水岩志略》卷2,第39页。

(77)《金石苑》卷3,续修四库全书第895册,第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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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封存精神体系考论_宋朝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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