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院所转型与产权明晰_产权理论论文

科研院所转型与产权明晰_产权理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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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知识经济时代,科学技术以前未有的速度向前发展和变革,科学与技术的结合比往任何时候来得更紧迫、更现实。因为在知识经济时代评价知识创新的标准不再是科研成果达到什么样的理论水平,而是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形成高新技术产业产生了什么样的经济效益,科研成果商品化程度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科技术进步和生产力水平的重要标志。因此对大多数除站在国家战略高度从事理论应用研究的科研院所来说转换机制、走向市场,实现技术与经济结合、科技经济一体化无疑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降低科技成果转化成本、提升生产力水平,形成科技投入-高新技术产品-高新技术产业-科技投入良性循环的必然选择。要实现这一战略目标离不开从制度创新的角度改变现有科研院所的运营机制和运作模式,让长期游离于市场之外的科研院所进入市场,以市场为导向,通过市场配置资源,围绕市场开展科研,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运作规律的运营机制和组织模式。而产权制度改革是完成这一制度创新的首要基础性条件。

产权制度改革是科研院所进入市场过程中,新旧制度变迁阶段不可回避的现实问题,既重要又有“攻坚”意义,如何正确理解产权关系和“产权明晰”的含义,如何以国家颁布的现行法律、法规为依据,充分调动国家、单位和个人的积极性,建立明晰合理的产权关系是科研院所能否顺应市场经济规律,走向成功的关键。可以这样讲:不理顺产权关系,就不可能把一批有良好基础的大院大所造就成“航空母舰”,在国内市场国际化的情况下,振兴民族高技术产业,抗击外国大跨国集团咄咄逼人的进入;不理顺产权关系,就不可能转变科研院所的现有运作模式。明晰的产权关系是科研院所进入市场过程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决策质量,避免短期行为的需要。产权明晰才能权责明确,政资分开;不理顺产权关系,就不可能客观、公正、合理地界定与评估科研院所的资产,也不能实现科研院所产权主体多元化;不理顺产权关系,就不可能避免部门利益、个人利益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不理顺产权关系,就不可能得到和留住对科研院所转制后生存发展至关重要的高层次管理人员和科技人员。拥有一支团结协作、懂科研、更懂市场运作、资本运营、能支配各种经济资源、具有强烈创新意识和综合素质的科研开发经营队伍是科研院所在市场竞争中不断发展的最根本保证,他们高智慧的劳动应该得到他们应得的回报,客观、公正、合理地保障各利益主体的利益才能建立适合科研院所发展的有效的约束激励机制,才能避免人才流失造成的技术分散和损耗。

一、产权明晰的理论基础

“产权是界定人们如何受益及如何受损,因而谁必须向谁提供补偿以使他修正人们所采取的行为。”产权制度亦称产权管理体制,它是指在一定的社会经济制度下,为适应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一组关于产权界定、分割、重组、交易以及产权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安排。通过一系列明晰界定的产权规则为经济运作提供动力机制、约束机制和调控机制,引导资源合理流向与配置。产权明晰就是要保证各产权主体之间产权权能与利益的明确界定,并能有效行使和实现,清晰行为人的行为边界,清晰行为人的权力和责任,清晰行为人的收益和成本,最大限度地提高对稀缺资源的使用效率。因此,以正确的理论作尺度就成了产权明晰的前提和关键。

和西方产权学派比,马克思没有独立的产权经济学说,但马克思经济学中有着丰富的产权理论,对研究院所转制更有指导意义。一些尊重事实的西方学者也承认马克思在产权理论方面的开创性贡献。S ·佩杰威齐在《马克思、产权学派和社会演变过程》一文中说:“马克思是第一位有产权理论的社会科学家。”尽管马克思没有明确提出“劳动产权”这一范畴,但马克思的《资本论》就是一部研究劳动产权的巨著,劳动价值理论就是劳动产权理论的理论基础,剩余价值理论是劳动产权理论的主要内容。

1.一切社会物质财富及其价值归根结底都是由劳动创造的。劳动价值论认为,“一切劳动,从一方面看,……作为相同的或抽象的人类劳动,它形成商品价值,从另一方面看,……作为具体的有用劳动,它生产使用价值”。对于不变资本即“变成生产资料的那部分资本”,“在生产过程中并不改变自己的价值量”,“相反,变为劳动力的那部分资本,在生产过程中改变自己的价值,它再生产自身的等价物和一个超过这个等价物而形成的余额即剩余价值”。

2.在资本主义私有制条件下,劳动者受到资本所有者的剥削和压迫,劳动者只是自身劳动力的所有者,成为商品的是劳动力而不是劳动,与之相应的是资本主义的雇佣劳动制度。在利益上,劳动者得到的只是其劳动力的价值或价格或必要劳动的报酬,而在剩余劳动时间里所创造的剩余价值却被职能资本家、借贷资本家或土地所有者无偿占用并共同瓜分。正如劳动不等于劳动力一样,劳动产权也不等同于劳动力产权。劳动力产权的分解让渡就是劳动力成为商品,而劳动力所有者得到的就是劳动力的价值或价格,这种关系在流通领域中已经完结;而劳动产权的实质是劳动者通过劳动拥有剩余索取权。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劳动者受到了资本所有者的剥削,他的劳动属于资本家,劳动者的劳动产权无从行使,劳动者所拥有的,仅仅是对自身劳动力的产权。

3.劳动和资本是两大最基本的生产要素,劳动也可视为财产的一种特殊形式,与其他财产形式一样也存在一个产权的归属问题。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劳动者是自身劳动力的自由所有者,但并未成为自身劳动的自由所有者,仍然处在受雇佣受压迫受剥削的地位,资本家侵蚀了劳动者的正当权益。只有当公有制代替私有制时,劳动者才能成为自身劳动的个人所有者,根据劳动者劳动贡献的质量和数量,如同资本主义社会的职能资本家一样,有对企业主收入的部分收益权(或部分剩余索取权),实现按劳分配,从而获得劳动产权的完整存在形式与充分的经济实现。

科研院所进行产权制度改革时,要坚持以马克思产权理论为指导,并吸收西方产权学说的一些有益思路和观点,针对科技体制改革和国有资产管理的实际,进行理论与现实的结合与创新。尽管西方产权学界对劳动要素的研究要比价值化资本的研究薄弱,但在实际运作方面,特别是60年代以来,人力资本得到了认同和接受,劳动力可以成为商品流通,劳动作为一种特殊的资本,同价值化的资本和其他生产要素结合,参与对利润的分配。在日本和德国,对职工建立起“剩余收益分享制”和“职工分红基金”等制度。

因此科研院所进行产权明晰时,不仅要考虑价值化的资本,同时还须考虑“劳动资本化”,重视现代知识产权,特别是工业创新中的知识产权,保证广大劳动成员占有和分享社会经济进步的成果,即对利润具有部分索取权。这种分享将依据劳动者的劳动贡献。如劳动时间、劳动质量、技术创新、市场开拓、管理创新等。特别是经营人员的管理创新是科研院所转制后在未来不确定的市场上能否发展壮大的重要因素,对它的回报决不仅仅是劳动力的租金或工资。所以,劳动和资本共同创造价值、创造所有权是科研院所产权明晰的理论基础。

二、推进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面临的问题和困惑

科研院所的产权明晰就是要从根本上克服旧的产权制度忽视的产权结构(即产权主体内部各种权能的组合状态)、产权主体不清、资源配置效益较差的状况。

产权的明确界定是产权明晰的基础性工作,标志着所有者所承担的责任及其所分享的收益大小,然而在推进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却发现由于国有所有者的缺位,没有人能真正行使国家股的代理权来参与市场决策,造成改革过程中出现诸多不规范运作。

有些科学院所改制成有限责任公司时,有各利益主体法人股,唯独没有计算国家的投入,即使有虚置的国家股权,也不能行使国家股权益,各种法人机构都称自己代理国家股权。国家股所有权代表主体不明确还表现在缺乏对国家股所有权代表主体权力与责任的规定,导致决策权力大家争、决策失误责任无人担的权责极不对称的局面;还有不少进行科技股份合作制改造的科研机构未遵循“合理剥离、有效重组、严格监管、适当扶持”的原则,将大量的经营性资产剥离为仍为其使用的科研资产,减少国有资产的权益比重,增大员工和“内部人”持股控股能力。

推进市场化的科研院所,能否成长壮大,离不开懂技术、会经营、善管理和敢于承担风险的领头人——企业家。联想集团总裁柳传志就是其中的杰出代表。企业家是一个具有独立利益的阶层,对他们是产权激励还是花大成本去监督检查,如何使经营者与所有者同心同德,创造更大的价值而不是侵吞所有者的资产长期困扰着改革中的制度创新,科研院所转制过程也不例外。原云南玉溪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褚时健事件”应该带有普遍的思考意义。褚出任玉溪卷烟厂厂长17年,“玉烟”17年利税总额800亿元,褚17年的全年收入约80万元, 其比例是十万分之一,即“玉烟”每创造1个亿,褚的收入仅649元。一个为国家创造了800亿利税的企业管理者,17 年的全部合法收入还赶不上一个影星拍一个广告的收入;一年的收入不如一个歌星走一次穴的收入。怎样体现企业家的价值?如何衡量经营者的劳动付出,如何让经营者将“暗拿”转为“明拿”,而来自美国200 家最大公司的调查应该有所启示。CEO的报酬构成为:21%的工资,27%的短期(年度)激励,16 %长期激励、36%以股票为基础的酬劳。1996年可口可乐公司总裁年收入为885美万元外加2500万美元购股权,1997年IBM公司总裁郭士纳同意留任至60岁时,董事会决定奖励其200万股的可转让股。 经营者“高智慧劳动”的回报是充分的安全感、优厚的待遇和足够的社会地位。

三、深化科研院所产权制度改革的思路

产权明晰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开始明晰,并不意味着以后运作中仍然明晰。解决好两个问题:①什么时候开始产权明晰?②如何明晰?对科研院所的产权明晰要从转制时起,就规范运作。有的人认为科研院所刚进入市场竞争氛围,产品市场还没有形成,未来面临许多不定因素和风险,暂时先把产权搁在一旁,等以后搞大了再说。其实大量民营企业和国营企业发展的经历告诉我们,先模糊,不订立契约关系,等后来想要重新协商约定时,困难更大、更难理清,可能是无解。而且由于资金成份复杂,产权不清必然带来创业激情不高,企业内部管理混乱,自我约束力不强,经常发生裂变等问题,严重影响企业的规模化发展,更谈不上“二次创业”。在利益面前,企业搞好了是个人自己的,搞不好由国家来“背黑锅”,不了了之,国有资产通过一种合法化的外衣流失掉。

如何明晰?要在“有利于科研院所实现良性循环,有利于科研院所今后发展”的大框架下,界定各产权主体,并人格化,定量化,避免不明晰导致一个产权主体无偿占有别的产权主体的收益,或者给别的产权主体造成损失,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

随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国有资产管理法规体系的逐步完善,政府出台了一系列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故科研院所转制中的产权界定和资产评估应以国家颁布的现行有效的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和规章为依据。目前在有形资产的处理上容易达成共识,但在分析无形资产时,特别是如何处理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时则需认真研究,现行强调知识产权科研院所单位所有的做法有悖客观、公正,严重阻碍了科研成果转化和科研院所转制,也阻碍了风险投资基金在科研院所转制过程中的介入。

在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社会,经济发展主要依靠知识和技术去推动,人力资本和技术中的知识是经济发展的核心。以高技术为代表的科技知识的应用和以开发人的智力为代表的人力资源的开发将成为知识经济的两大支柱,科学技术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将大大超过其他要素如劳动力、资金、原材料等的贡献,可以说,高科技成果是较之资金更为宝贵的“财富”,作为创造知识、传播知识和运用知识的人是知识经济中最重要的投入。根据调查,科研一线许多专家都有一个说法,认为资金在高技术研究开发中的作用只有30%至50%,人的智力劳动的贡献占50%-70%。因此在现实法律环境下,应该由出资者、科研院所法人主体、科技开发人员和作出重要贡献的经营管理人员来分享工业创新中的知识产权。就是说,为加速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促进以科研院所为核心的高新技术产业的形成和发展,继续发挥高智力群体的优势。对科研院所拥有的科技成果、专利、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按其使用价值、技术的先进性和时效性,经无形资产评估作价后,转制时,将其中的一部分划给为该项科技成果研究开发、实施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有关课题组成员和经营管理人员,折算为其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也就是说,为创制科研成果作出显著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设立“技术创业投入”股。使得他们与转制的科研院所形成一个“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利益共同体。

┌出资者

分享工业创新

│科研院所法人主体

知识产权的主体 ┤科技开发人员

作出重要贡献的经营管理人员

至于这四个主体分享知识产权的比例则是本研究的后续部分,不在本文的讨论范围。但有一点可以肯定,由以上四个主体构成的是一个复杂系统,其中经济、商业、政治和人等因素相互影响、相互作用,依靠假设和数学推导得出的结果与现实还有一定距离,很难寻得最优解。“如其坐而论道,不如起而行之”,寻找次优解,或在几个可行解中提出一个较好的、合乎情理的共享方案就容易得多也可行得多。联想集团成功改制和中科院计算所成功转制给了我们许多有益启示,给员工股份,利润返回更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而且也符合“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党的十五大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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