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权利冲突研究

商标权权利冲突研究

吴恺丽[1]2017年在《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权利冲突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公众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开始不断增强。知识产权也逐渐成为企业竞争中十分重要的环节,引发了企业对其越来越激烈的争夺,造成了很多的知识产权冲突。我国的各类知识产权冲突中,商标权与企业名称的权利冲突最为冲突,此类案例大量出现,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的案件在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中占据了很大的比例。并且,这种纠纷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和经营者的商誉,严重扰乱经济秩序,破坏当前的市场环境,成为一个急需解决的现实问题。目前我国相关法律和行政制度的缺陷使得对这种冲突的解决与协调存在较大的障碍,司法实践中,解决此种问题往往会造成极大的困难。本文第一部分从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的概念入手,首先认定企业名称权和商标权的概念和法律属性,然后具体介绍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冲突的表现形式;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析得出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冲突的原因。通过对经典案例的分析研究归结出司法实践中集中出现的一些问题的解决思路。第二部分为两种权利冲突解决方法的域外借鉴,介绍了美国、德国和日本的相关规定以及值得我国借鉴的部分。第叁部分是本文的重点,着重分析了我国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权利冲突案例的分析,从叁个角度来分析案例中的关键问题。第四部分介绍了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权利冲突的解决原则,即保护在先权利,利益平衡原则以及诚实信用原则。本文最后一个部分提出了叁条解决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权利冲突的解决途径,提出解决我国注册商标和企业名称权利冲突的一些建议。

龚未平[2]2016年在《域名权与商标权权利冲突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使得域名作为商业标记的价值日益被关注。当互联网尚处于发展初期,世界最大的500家公司中已有80%注册域名,开设网址。此后,域名一直处于高速发展中。域名的不断发展,与其相关的各类权益争议自然也备受关注,尤其是域名权和商标权之间的权利冲突,以及如何解决这类冲突所引发的实际问题,给现有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带来了冲击,提出了新的课题和挑战。域名发展至今,其法律属性一直未有定论,现行国际公约也未将其列入知识产权范畴,相关纠纷解决规则中几乎都未辨其法律属性。在日益发达的网络环境下,域名权与商标权的权利冲突更趋频繁,而应对这类冲突的法律制度却不尽完善,甚至滞后。本论文以此为契机,采用文献分析法、比较分析法、案例分析法等研究方法对上述问题作粗浅探讨。论文共分为五个部分:首先介绍了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方法及研究内容;其次,通过分析域名权和商标权的法律特征,基于域名权与商标权的法律属性之比较,提出将域名权作为独立的知识产权予以保护;第叁部分对域名权与商标权的权利冲突表现及产生原因进行了分析,结合“微信”域名案,分析了域名转让中基于“全新注册”认定的特殊冲突表现,此外,尝试分析了域名权与商标权在自贸区的冲突表现;第四部分是对国内外域名权与商标权权利冲突的法律规制的介绍及分析;最后,基于前述章节内容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解决这类冲突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并重点就此类冲突的完善路径给出了具体建议。本文通过域名权与商标权的法律属性之比较,分析域名权与商标权的权利冲突,不仅是对权利基础理论的丰富,也促进了部门法之间的融合,具有理论意义;本文基于国内外现有法律规制的弊端,结合相关案例,理论渗透实践,提出了符合我国国情且合乎司法实践的相关解决路径,以期为我国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以及互联网领域的相关司法实践提供参考,亦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魏星[3]2008年在《我国商标权与相关民事权利冲突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二十一世纪是知识经济时代,以知识产品为客体的知识产权迅速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各个国家都非常重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同时还不断督促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的国家加强保护,因为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大众的创造力,就是提高经济发展的竞争力。虽然知识是丰富多样的,但传达这些知识的载体却是有限的,一般表现为文字、符号、图形、颜色及其中任何几种之间的组合,所以相同或相似的客体上就会产生不同的知识产权,不同的权利人在行使权利的时候就可能产生冲突。本文选取大家耳熟能详并有直观感受的商标权与相关民事权利的冲突为研究对象,对商标权与相关民事权利冲突的概念、类型、原因、实质、社会影响等一一作了分析,最后文章给出了解决这一冲突的法律原则和途径。全文共分为叁个部分。第一章“商标权与相关民事权利冲突的基本理论问题”主要研究商标权与相关民事权利冲突的概念、构成要件及其类型。从法理学的角度来看,商标权与相关民事权利的冲突是由相同或相似客体衍生出来的商标权与相关民事权利之间的相互矛盾、相互抵触的法律状态;从界定商标权与相关民事权利冲突的角度来看,可以将商标权与相关民事权利的冲突分为侵权型的冲突和非侵权型冲突;从解决商标权与相关民事权利冲突的角度来看,可以将商标权与相关民事权利的冲突分为商标权与人格权的冲突和商标权与财产权的冲突。按照与商标权形成权利冲突的财产权所归属的知识产权种类又可以将商标权与财产权的权利冲突细分为商标权与智力成果权的冲突以及商标权与商业标志权的冲突。第二章“商标权与相关民事权利冲突的原因、实质以及社会影响”是在第一章基本理论问题的基础上对这一冲突现象展开的具体分析。商标权与相关民事权利冲突的原因是本章的重点。对于商标权与相关民事权利的冲突来说,商标权客体的非物质性和可复制性是产生冲突的内部原因,商标权客体的非物质性和可复制性使权利人对客体资源的占有不发生有形的占有,即不能排除他人对该权利客体资源的占有,再加上商标权客体资源的可复制性使得他人很容易模仿形成相同或相似的客体资源,一旦这些相同或相似的客体资源通过法律的授权披上权利的外衣就很容易产生权利冲突;商标立法的缺陷和知识产权多头执法的现状是产生冲突的最主要的外部原因,也因此本文花费了大量篇幅论述了如何完善商标立法和知识产权的行政授权制度。研究权利冲突就要关注冲突现象背后的东西,学界通说认为权利冲突的实质是利益冲突和价值冲突,同样商标权与相关民事权利冲突的实质也是利益冲突和价值冲突。利益冲突反映出当事人对有限的知识产权客体资源的争夺;价值冲突反映出当事人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途径上的主观选择不同。权利冲突发生后,必然会对当事人及整个社会产生很大的影响。商标权与相关民事权利冲突的发生将会造成社会资源的极大耗费也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我们国家诚实守信的市场经济秩序。这是消极的方面,但这一冲突也有积极的影响,它从反面强化了我国公民的权利意识也加快了我国知识产权的立法进程。第叁章“解决商标权与相关民事权利冲突的法律原则和途径”是整个毕业论文的重点。商标权与相关民事权利冲突的原则是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处理冲突应遵循的基本准则,也是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标准。本文采取实证研究的方法通过对“‘郑筱萸’商标被驳回案”、“武松打虎案”、“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诉中信旅行社商标侵权案”的分析总结并论述了解决商标权与相关民事权利冲突的叁原则,即保护在先权原则、利益衡量原则、反淡化保护原则,做到了理论和实践的充分结合。关于商标权与相关民事权利冲突的解决途径,本文采用中外比较研究的方法从完善商标权的在先权制度、完善行政授权机制、完善商标权与相关民事权利冲突的纠纷解决机制等叁个方面作了详尽的阐述。具体来说,首先通过对我国和西方国家关于在先权制度相关规定的比较,从在先权的范围,在先权产生时间的确定标准,保护在先权利的方式,条件和限制等方面进行了翔实的论述。其次,完善行政授权机制,争取从源头上减少商标权与相关民事权利的冲突。这需要做好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要统一客体的检索审查机制,变形式审查为实质审查、全面审查;二是要完善异议制度。最后,要完善商标权与相关民事权利冲突的纠纷解决机制。在完善纠纷解决机制方面,本文从自力救济、社会救济和公力救济等叁个方面详细论述,特别是对完善行政调解制度、知识产权纠纷诉讼中司法机关的法律裁决与行政程序的衔接问题以及司法机关不能对商标的所有人和相关民事权利的权利人之间产生争议的权利直接进行确认的问题分别给出了针对性的建议。

黄欣[4]2014年在《商标权与在先着作权的冲突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如今的世界是知识经济时代,新兴领域科技发展对知识产权领域带来了极大的冲击,不同的知识产权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尤其是商标权与在先着作权之间的纠纷,严重损害了社会利益。本文在深入分析商标权与在先着作权利冲突的基础上,阐述了商标权与在先着作权权利冲突的基本理论,总结了一些解决权利冲突的原则,并且提出立法以及司法建议,希望给商标权与在先着作权冲突的解决提供一定的参考。作者首先分析了商标权与在先着作权的理论含义及特点,在此基础上将商标权与在先着作权权利冲突界定为两个权利主客体之间出现的矛盾的法律状态和主体利益间的抵触关系。商标权与在先着作权权利冲突类型的种类繁多,按照客体的性质划分,主要包括了文字商标与文字作品、图形商标与平面美术和摄影作品、商标与虚拟角色名称、立体商标与建筑和雕塑作品以及声音商标与音乐作品等常见类型。产生商标权与在先着作权发生冲突的原因主要包含了内在原因,制度原因和其他原因叁方面的内容。我国法律在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首先是未明确规定禁止将与他人在先权利冲突的标记作为商标使用或注册,其次是到目前为止尚未确定在先着作权的范围,最后是《商标法》中关于申请登记注册程序的规定中没有区分商标注册人的善恶意。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则是司法机关过于绝对地保护在先着作权,对于在后的商标权人有失公平,而且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我国采用的是分散型单行立法体例,关于商标的检索审查机制尚不完备也是有待提高的地方。利用比较分析法对域外有关商标权与在先着作权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条约规定进行了梳理,结果表明域外立法对商标权与在先着作权权利冲突的解决方法主要采用的是禁止使用、不予注册和予以撤销叁种处理方式,解决途径又可以分为事前救济和事后救济两方面。针对上面分析得出的问题,笔者针对我国法律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若干解决原则并给出了一些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建议,在立法方面主要是确定在先着作权的权力范围和在立法层面上区分商标注册人的善恶意。而在司法实践中则需要建立补偿制度并且通过行政途径来加以解决,当然也可以采用诸如利益共同化和加强有关部门的合作等方式来提高冲突的解决能力。

杨素文[5]2007年在《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当今世界正处在知识经济时代,伴随着知识财产逐渐取代有形财产成为社会财产的重心,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现象日益彰显,且有不断蔓延的趋势。如何正确认识和妥善解决该类权利冲突,是知识产权理论界和司法实践界共同面临的课题。本文从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概念分析入手,深入挖掘隐藏在知识产权权利冲突背后的根本原因,并以商标权、专利权、着作权为中心进行实证研究,提出解决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纠纷的一般司法原则及完善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议。全文共分四章,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知识产权权利冲突概论。着重介绍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一般问题,是本文的理论基础。知识产权权利冲突概念的界定采用“广义冲突说”,其构成要素包括:客体同一性、主体相异性、权利合法性及利益抵触性。知识产权本身的特性、经济利益的驱动及现行知识产权的分散立法与分头执法的模式这叁个因素导致了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发生。知识产权权利冲突可分为两类:知识产权之间的权利冲突和知识产权与其他民事权利的权利冲突。其中,前者又可分为:同一类别知识产权的冲突与不同类别知识产权的冲突。第二章: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表现形式。首先,商标权与在先权利冲突的表现形式有:商标权与在先商标权、与商标先用权、与在先着作权、与在先商号权、与在先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在先地理标志权、与在先域名权、与在先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权、与在先商品化权、与姓名权、与肖像权的冲突;其次,专利权与在先权利冲突的表现形式有:专利权与在先专利权、与在先使用权、与在先商标权、与在先着作权、与在先商号权、与在先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权、与在先商业秘密权、与在先布图设计权、与姓名权、与肖像权的冲突;最后,着作权与在先权利冲突的表现形式有:着作权与在先着作权、与肖像权的冲突。第叁章: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解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保护在先权利原则、利益平衡原则和当事人协商解决原则是解决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四个基本原则。诚信原则的适用须注意两个问题:适用条件和适用的限制。虽然保护在先权利原则是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纠纷司法实践中常用的原则,但其有一定的局限性。利益平衡原则则要求在处理知识产权权利冲突时,兼顾利益之间的平衡,使不同的权利各得其所、相互协调,从而使知识产品得到最有效地利用。当事人协商解决原则是意思自治原则在知识产权权利冲突领域的具体适用,不仅可以缓和立法者认识能力的局限,而且有利于实现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因而更能彻底解决纠纷。同时,该原则的贯彻需要建立充分自主的当事人协商程序。第四章:关于完善知识产权权利冲突解决机制的法律思考。我国知识产权相关立法中对权利冲突问题作出了一定回应,但仍存在以下问题:(1)协调权利冲突的单行规范分散、杂乱,缺乏系统性和完整性;(2)将保护在先权利作为处理权利冲突的基本原则在很大程度上简化了权利冲突的复杂性;(3)解决权利冲突的法律规范的效力层次较低。因此,笔者提出完善冲突解决机制的几点建议:(1)立法方面:制定统一的知识产权法典并且明确在先权利的含义及范围;(2)行政执法方面:建立和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关相互间的信息共享和执法协调、配合机制;(3)司法救济方面:取消行政前置程序,由当事人自愿选择是否先经由行政程序解决权利冲突。

喻莉丽[6]2016年在《姓名权与姓名商标权权利冲突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姓名权与姓名商标权的冲突问题,实质上是各方利益的冲突,法律存在的价值就是为了解决各种权利和利益之间的冲突,较好地解决各种矛盾。在乔丹诉乔丹体育公司商标侵权案件中,明显地体现了乔丹的民事姓名权与乔丹体育公司对“乔丹”商标权的权利冲突问题。对于该案的解决,法院也给出了判决的理由。笔者以该案为突破口引入本文所要研究的问题,即姓名权与姓名商标权的冲突问题。本文第一部分对两种权利冲突作了最基本的分析和阐述,主要对姓名权的概念及历史发展问题进行阐述,并对权利冲突的原因作出详尽的分析,归类整理了姓名权与商标权冲突的样态;第二部分对我国当前司法实践中就“解决姓名权与姓名商标权的冲突”所面对的困境进行了细致的研究,根据我国目前提供解决冲突的法律依据,指出立法与司法实践中的问题所在,一般在实践中对于法律条款的引用存在认识上的分歧,司法实践比较混乱,没有形成统一的规则;第叁部分从比较法的视野分析域外法律制度如何解决姓名权与姓名商标权的冲突,对国际条约的规定以及两大法系国家的立法与司法实践现状进行分析,汲取可用之处,对完善我国的权利冲突解决机制有所助益;本文第四部分针对我国在解决姓名权与商标权冲突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刻分析之后,提出了可供解决问题的路径选择,强调补充、加强法律原则在权利冲突问题解决上的重要作用,并对如何规范化地适用“不良影响”条款提出了解决之策。虽然我国已经设置商标无效程序,但该程序在实践运行过程中所存在的不足之处不容忽视,笔者对商标无效制度提出了相应的建议。最后,笔者认为我国应承认姓名的财产性价值,完善在先权利制度,完善商标宣告无效程序和司法救济的衔接。解决权利冲突的问题除了事后的救济外,还应当加强事前的防范,对于有关主体,应当尽量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履行应尽的义务,尽可能地把权利冲突消灭于萌芽之中,保证市场经济秩序有序运行。

王磊[7]2011年在《论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冲突的解决机制》文中指出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冲突的案件越来越多,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的种种纠纷不仅侵害了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还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后果,尤其对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因此,为了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有必要对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权利冲突的问题进行系统研究,并完善相关冲突解决机制。本文针对现实生活中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冲突问题进行分析研究,主要从叁个方面进行了阐述:论文的第一部分对企业名称权和商标权进行了基本论述,并在此部分最后提出了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冲突的一般表现形式。论文的第二部分首先阐述了权利冲突的一般理论,在此基础上归纳总结出企业名称权和商标权冲突的特点,并重点分析了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冲突产生的原因。通过这部分的论述为完善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冲突的解决机制奠定了基础。本部分主要指出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冲突产生的原因,有主观上的原因也有客观上的原因。主观上的原因不仅表现为权利人不规范行使自己的权利,还表现为不法者为牟取不正当利益,恶意搭便车。因为企业名称和商标都是企业商业信誉的载体都能够给企业带来巨大的商业利益,所以导致了大量的不法经营者为牟取不正当的利益而实施违法行为。客观的原因不仅有知识产权本身的特点,也有企业名称与商标构成和功能上的相似性原因,但更主要的是由于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管理体制和授权机制的分散性这一根本原因。通过对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冲突产生原因的法理分析,为完善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冲突解决机制奠定了理论基础,也为文章下一步论述做了铺垫。本文在最后一部分主要介绍了解决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冲突的一般原则、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冲突解决的具体途径,同时重点论述了如何完善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冲突的解决机制。通过本部分的分析不仅对现有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冲突的解决原则和具体途径有了较为深刻的理解,还对如何完善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冲突解决机制提出了具体的思路。

李晶[8]2015年在《论商标权与商号权权利冲突的法律解决途径》文中研究表明权利冲突是指两种权利合法并存,一种权利的合法行使限制或者禁止另一种权利的合法行使,但法律并未能对于他们之间的关系作出准确而明确的界定,由此导致两种权利之间发生矛盾和不和谐的状态。实际生活中,经常出现某企业抢注与知名企业相同的名称作为其商标,或者将知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的傍名牌、搭便车的行为,商标权和商号权的权利冲突通常呈现出在先商号权与他人在后的商标权的发生冲突,或者在后商号权与他人在先商标权的冲突的形态,同时还出现了许可使用商标但未许可使用商号、被授权人使用未经许可的商号、因在先商号权使用不规范与在后驰名商标权发生权利冲突等新情形。造成商标权和商号权冲突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商标与商号构成要素的相似性、商标与商号的无形性和地域性、相关法律规范的不足和缺位以及经济利益的驱动是造成两种权利冲突多发的原因。商标与商号构成要素的相似性是冲突发生的直接诱因,商标与商号的无形性和地域性是冲突发生的内在诱因,相关法律规范的不足和缺位是冲突发生的催化助剂,经济利益的驱动是冲突发生的根本原因。借鉴国际公约在解决商标权与商号权权利冲突的保护在先权利或者以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保护的经验,结合我国商标和商号保护的实际情况,特提出将保护在先权利、相关部门法贯通协调、利益平衡作为解决权利冲突的法律原则,并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进行一体化保护,建立全国范围内商标与商号交叉冲突检索系统、引入权利通约理论协调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通过民法上的添附制度形成对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确权机制、企业实行商标和商号的一体化保护等对策。笔者认为本文在如下几个方面取得可以称之为创新性的成果:第一点,笔者主张在建立全国范围内的商号检索及商标与商号交叉冲突检索系统时,赋予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商标和商号的实质性审查权,实践中,商标权与商号权的权利冲突有相当一部分是因为行政管理机关对某些商标或者商号授权不当、授予审查不严造成,发生的对同一商业标识对多个市场主体重复授权的现象也屡见不鲜。因而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质性审查权将有助于这一检索系统功能的发挥。第二点,笔者认为可以将“权利通约理论”引入到商标权与商号权的权利冲突解决机制中来,以实现商标权和商号权双方的利益平衡。两个均属于“合法”的知识产权,无论是商标权还是商号权的取得一般都是需要经过法定形式进行授予,权利冲突的发生大多是基于在后权利对在先权利的侵权而产生。但“侵权”在后的权利已经形成了较为独立的利益,而且这种独立的利益并不能被在先的权利所全部包容,此时如果再以纯粹的保护在先权利的法律原则去解决纠纷,则在实际上可能会构成对在后权利的严重不公平,在先权利享有者将因为法律的强制性而获得不当利益,法律成为该种不当利益的帮凶。另一方面,在先权利从其字面意义上来理解自然包含着其本身早于在后权利产生并且独立于在后的权利这样一层意思,忽视早已存在的在先权利或者让遭受侵权的前一权利去包容和接纳在后产生的权利也并不公平。第叁点,笔者主张可以通过民法上的添附制度形成对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确权机制,虽然原告登记注册了商标,但经过被告长期努力或投入较大使得原告的注册商标或者与该商标相同或者相似的商业标识,再或者是经过原被告双方共同培育和努力而使该商业标识在一定地域范围内有了相当的影响力和知名度,并承载了较大的商业价值,而商业标记的影响力和知名度已经无法具体划分原被告所作努力的份额及其价值时,可以考虑适用民法上的添附制度,遵循诚信、公平和效率的原则,促使纠纷双方先行达成许可协议。倘若纠纷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协议,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添附制度划分商业标识的使用权,从而使当事人各方的利益得以兼顾。

王凯[9]2010年在《商标权利冲突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商标权越来越受到社会公众的重视。以商标权为代表的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现象随之进入人们的视野。商标注册和商标权的行使过程中,商标权与其他权利产生冲突,使消费者对产品和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商标的标识功能降低并对消费者产生误导,以商标权利冲突为代表的知识产权权利冲突案件时有发生困扰着知识产权理论界和实务部门。深入研究商标权利冲突问题,对妥善解决商标权利冲突、保护商标权人的利益具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从界定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概念及构成入手,分析了商标权与其他知识产权以及民事权利冲突的类型,指出知识产权权利冲突产生的原因。文章阐述了商标权利冲突的表现形式和解决商标权利冲突的适用原则。对商标权利冲突的法律和经济原因进行了深入探讨,并从立法、行政保护、司法保护等方面提出解决商标权利冲突的措施和建议。

曾巧[10]2017年在《注册商标权与“在先权利”之冲突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知识产权权利冲突是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发展的副产品,其具有整体上的不可消除性。近年来,因注册商标权与“在先权利”冲突到法院起诉的当事人越来越多,案件复杂棘手,如何妥善处理该类案件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题。我国《商标法》第45条规定如果在后注册的商标对在先权利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在先权利人可以在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但是有两种情况在先权利人不受5年时间的限制,一种情况是针对恶意注册的,另一种是在先权利人是驰名商标所有人。该条款作为注册商标权与“在先权利”之冲突问题的解决机制,其有利有弊,成功地解决了一部分权利冲突问题,但是并没有完全解决问题,对在先权利人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5年后两个先后合法取得的权利并存发生冲突时应该如何取舍和平衡没有作出详细明确的规定,正确认识和审理此类案件成为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共同面临的难题。笔者主要围绕《商标法》第45条所涉及的主要权利冲突类型,探讨注册商标权与“在先权利”的冲突问题,并对《商标法》第45条作出简要的评析和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全文共分为五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注册商标权与“在先权利”的取得方式及性质,从两个权利的取得和本质属性来揭示它们之所以会发生冲突的基础条件。第二部分:注册商标权与“在先权利”的冲突及主要类型。该部分首先探讨注册商标权与“在先权利”冲突产生的诱因,其次揭示两个权利冲突的本质即利益冲突和价值冲突,再次阐述了两个权利冲突的危害,最后列举了两个权利冲突的主要类型,以使读者对两个权利的冲突问题有更好的把握。第叁部分:注册商标权与“在先权利”冲突解决的基本原则。总共5个原则包括诚实信用原则、保护在先权利原则、利益平衡原则、权利相容原则和效益原则。在解决两个权利冲突问题时,无论是审理案件还是自主调解,上述5个原则都有很强的适用性。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权利的取得应当具有合法性,不能建立在恶意侵犯他人权利的基础之上,以及权利人在行使权利过程中应该诚实守信。保护在先权利原则是指对在先权利人的利益予以优先保护。在《着作权法》和《专利法》中,为了鼓励创新,因此将独占性权利赋予给第一个发明创造的人。在《商标法》中,为了保证商标的识别性功能和质量保障功能,因此将独占性权利赋予给最先申请注册商标的人。利益平衡原则要求从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和保护社会公众利益的全局出发,对权利冲突主体之间的利益、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予以平衡。权利相容原则是指两个本质上相冲突的权利,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允许两个权利共存。效益原则是指在兼顾公平的情况下,以经济效益最大化为基点来解决权利冲突问题。第四部分:注册商标权与“在先权利”冲突的实践考察。该部分首先对《商标法》第45条进行内涵解读,其次引用案例关注《商标法》第45条的司法实践效果,最后围绕撤销权与利益平衡对《商标法》第45条进行学理评析。第五部分:我国《商标法》第45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该部分首先提出了《商标法》第45条的遗留问题即撤销权消灭后两个权利处于并存状态,法律没有对两个权利发生冲突时如何处理的相关问题作出规定。其次提出了解决遗留问题的思路,包括权利相容及附加标识制度和经济补偿制度。

参考文献:

[1]. 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权利冲突研究[D]. 吴恺丽. 江苏大学. 2017

[2]. 域名权与商标权权利冲突的法律问题研究[D]. 龚未平. 华南理工大学. 2016

[3]. 我国商标权与相关民事权利冲突的法律问题研究[D]. 魏星. 广西师范大学. 2008

[4]. 商标权与在先着作权的冲突研究[D]. 黄欣. 西南交通大学. 2014

[5]. 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研究[D]. 杨素文. 四川大学. 2007

[6]. 姓名权与姓名商标权权利冲突法律问题研究[D]. 喻莉丽. 江西财经大学. 2016

[7]. 论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冲突的解决机制[D]. 王磊. 大连海事大学. 2011

[8]. 论商标权与商号权权利冲突的法律解决途径[D]. 李晶. 山西财经大学. 2015

[9]. 商标权利冲突问题研究[D]. 王凯. 西安理工大学. 2010

[10]. 注册商标权与“在先权利”之冲突问题研究[D]. 曾巧. 西南政法大学.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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