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的“哥德巴赫猜想”——马克思“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研究观点综述,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哥德巴赫论文,马克思论文,所有制论文,经济学论文,观点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无解的命题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1卷第24 章阐述资本主义积累的历史趋势时指出:“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的资本主义占有方式,从而资本主义的私有制,是对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第一个否定。但资本主义生产由于自然过程的必然性,造成了对自身的否定。这是否定的否定。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832页。)1875年, 马克思在亲自修订过的法文版《资本论》中又补充说,历史上存在过的劳动者的私有制,被资本主义私有制否定了;共产主义所要重新建立的,不是“劳动者的私有制”,而是“劳动者的个人所有制”(注:《资本论》(法文版),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826页。)。
多年来,围绕马克思“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论述,理论界进行了颇为热烈的讨论,特别是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许多人又重提对这一命题的阐释,可以说,几乎穷尽了所有可能的理解,至今却未达共识。有学者甚至认为,仅以有限的历史经验,还难以完全证实马克思的这一设想。要真正解决这一犹如数学王国中的“哥德巴赫猜想”的问题,仍面临较大的困难。
该如何理解马克思“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思想,理论界具有代表性的意见大致可以归结为以下三种:
第一,马克思要“重新建立”的“个人所有制”,是指“生活资料的个人所有制”。这种意见的主要依据是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的解释。恩格斯说:“靠剥夺剥夺者而建立起来的状态,被称为以土地和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社会所有制为基础的个人所有制的恢复。对任何一个懂德语的人来说,这也就是说,社会所有制涉及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个人所有制涉及产品,那就是涉及消费品。”(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73页。)持这种意见的同志强调,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对“个人所有制”的解释是得到马克思赞同的,而且马克思自己在《哥达纲领批判》中也认为,在未来社会“除了个人的消费资料,没有任何东西可以转为个人的财产”(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04页。)。
第二,马克思要“重新建立”的“个人所有制”,是指生产资料“人人皆有的私有制”,即社会的生产资料归每个社会成员私有,不存在有些社会成员有生产资料而有些社会成员没有的现象。这种意见认为,私有制有两种类型,一是“部分人的私有制”,即社会生产资料只被社会上的一部分人所有;二是“人人皆有的私有制”,即“个人所有制”。马克思批判的是第一类型的私有制,并不反对人人皆有的个人所有制。持此观点的同志又把“人人皆有的私有制”等同于“社会个人所有制”,即“既是社会所有制,又是个人所有制”,并断言其中个人所有制即生产资料“个人所有”,是马克思和恩格斯“构想未来社会所有制的基本内核”。这种观点把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的论述作为他们的依据:“共产主义并不剥夺任何人占有社会产品的权力,它只剥夺利用这种占有去奴役他人劳动的权力”(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88页。)。
第三,马克思要“重新建立”的“个人所有制”,指的是生产资料的公有制。理由是:马克思提出的“个人所有制”,是与在协作基础上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联系在一起的。因此,它与社会主义公有制应当是同一概念,二者无论是在内涵上、还是在外延上都是一致的。但是,这种公有制不能认为就是我们曾实践过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因为这种公有制并不能使社会每个劳动者切实地感受到他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
此外,学术界还有以下意见:马克思要“重新建立”的“个人所有制”,是指“劳动力个人所有制”;马克思用“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所表达的重点和要义,不是客观财产的归属权,而是人的彻底解放;马克思的“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是在充分发展的资本主义基础上建立起来的高度发达的公有制,是“既是个人的又是公共的所有制”,是生产资料个人所有制与生产资料公有制的辩证统一,等等(注:参见王辉《试探马克思的“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及在我国的实现》,《财贸经济》1995年第5期。)。
于是,马克思“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论述,成了一个无解的命题,构成了经济学的“哥德巴赫猜想”。
二、难达的共识
不同意第一种观点,即认为马克思要“重新建立”的“个人所有制”是指“生活资料的个人所有制”的同志认为,该解释不符合马克思的原意。因为按照否定之否定规律的内在要求,这个规律的运动过程以什么主题开始,亦应以什么主题结束。马克思把未来社会的所有制取代资本主义所有制看成是一个否定之否定过程的终点,而这一过程的起点则是为资本主义所有制所否定的小生产者的生产资料所有制。既然起点是生产资料所有制,那么终点也应是生产资料所有制,而不可能是消费资料所有制。而且,从历史上看,消费品最终是由个人占有的,资本主义条件下当然也是如此,所以,自然也就谈不上“重建”的问题(注:参见张兴茂《关于“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理论思考》,《河南大学学报》(社科版)1995年第2期。)。
针对恩格斯的解释是经过马克思认可的问题,有人提出“对恩格斯的话要全面理解”。首先,恩格斯批判杜林谬论的目的,一是揭示辩证法和否定之否定规律的客观性,这是恩格斯强调的重点;二是肯定马克思关于未来社会所有制并非“既是个人又是公共”的所有制,而只能是公有制。其次,恩格斯所讲的“个人所有制包括产品即消费品”,指的是未来社会产品的所属及分配的问题,与“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不是同一层次上的问题。……恩格斯所讲的“个人所有制包括产品即消费品”,不过是为了说明:马克思的“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不是公有与私有的“混沌”制度,但是马克思并不否认未来社会中仍存在个人占有的财产(注:参见凌令时《对马克思“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提法的思考》,《贵州教育学院学报》(社科版)1997年第2期。)。
不同意第二种意见,即马克思要“重新建立”的“个人所有制”是指生产资料“人人皆有的私有制”的同志认为,这种观点同马克思的思想完全背道而驰。究其原因,是对这里的“个人”作了表面化的理解。马克思的“个人所有制”中的“个人”是联合起来的个人,是实现了社会结合的“个人”。所以,这个“个人所有制”根本不会是分割式的个人占有生产资料。马克思曾再明确不过地指出:“我把生产的历史趋势归结成这样:它……实际上已经以一种集体生产为基础的资本主义所有制只能转变为社会的所有制”(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130页。)。 “结果就会是他们社会地占有而不是作为各个私的个人占有这些生产资料。”(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8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21页。)而且,“人人皆有的私有制”在人类社会上并没有作为独立的所有制形态存在过。因为这种私有制一经存在,就会按照其自然过程的必然性演变成“部分人的私有制”。历史的经验已经准确无误地证明了这一点(注:参见张兴茂《关于“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理论思考》。)。
不同意第三种意见,即马克思要“重新建立”的“个人所有制”指的是“生产资料的公有制”的同志认为,这种观点虽然非常保险,但并不准确。因为:第一,从马克思关于这种公有制所处阶段的论述看,公有制—私有制—公有制是所有制演变的公式,它贯穿在人类社会发展的总过程中,这种否定之否定阶段上的公有制是共产主义社会的所有制,而现在所论述的所有制还只是刚刚变革资本主义社会的社会主义社会及其过渡时期的所有制;第二,从马克思对于这种公有制内涵的论述看,它指的是全社会占有、社会全体成员支配,而现在所论述的所有制还只是自由人联合体共同占有的所有制;第三,从马克思对这种所有制的环境的论述看,它要求国家消亡、商品货币消除、劳动成为人们生活的第一需要、人类已进入自由王国,而现在所论述的所有制所处的环境远远没有达到这样的地步。
可见,对这一命题的理解还难以达成共识。
三、可贵的思考
虽然对“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这一命题的看法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讨论中提出的一些想法却颇令人开阔思路,现择要介绍如下:
(一)从所有制论本身难以自我求解
有同志认为,对“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问题之所以长期争论不休、莫衷一是,恐怕与对该问题只从所有制理论本身寻找答案有关。他们认为,“从所有制论本身难以自我求解”。他们说:“马克思关于共产主义重建所有制的论断,其中包含共同占有与个人所有这二个似乎涵义背反的提法,还包含共产主义社会仍然存在个人所有制的观点,它一方面使经济学者感到迷惘,另方面也给经济学者留下广阔的想象空间。目前人们似乎较多地从所有制本身理论框架中以常用的形式逻辑思维来自我求解。诸如:(1)从所有权质态着眼。 所有权是所有制的法律形式,是排他性的特权,从而演绎出生产资料社会所有、生活资料个人所有的观点。(2)从所有权量态着眼。 所有权可表现为一定量的能用价值分割的物权,从而演绎出社会占有全部生产资料、个人占有平等分配相应份额的论点。(3)从所有制形态着眼。 所有制是指劳动与生产资料的结合形式,从而演绎出劳动力作为被他人占有而重新为劳动者自我占有、或者把雇佣劳动重建为自主劳动从而肯定劳动主体对劳动的占有支配关系、或者把个人所有归结为人人皆有的私有等论点。由于上述种种论点都能从所有制理论中找到根据,因此难以求得共识。”基于上述考虑,他们主张跳出所有制理论的框架与形式逻辑思维的束缚,另辟探索新路(注:参见杨昌俊《从个体全面发展的高度试解“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之谜》,《广东社会科学》1997年第1期。)。
(二)方法论上的启示
有同志在文章中就“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这一解惑纷呈的命题,提出了方法论上的思考。他们认为,可以用三种方法作指导探讨马克思这一重要命题:
“方法一:马克思的这一命题是对未来社会所有制的设想。”从这一方法出发,作者认为:“对于未来社会的所有制,马克思无论在这里(指在《资本论》中——引者注)或其他论著中,都只作了原则性的提示,不可能作出具体、详细的论述。……既然马克思的命题还是一种假说和推测,那么,这一命题以及人们对这一命题的解释都需要经过实践的检验,在实践中加以补充和修正,使之成为一种科学的理论。因此,理论工作者的任务主要的恐怕不应是解释自己对马克思这一命题的理解,而应是将马克思的这一命题,即对未来社会所有制的设想,置于一百多年来各国丰富的实践中加以观照。这一方面可以检验、补充和丰富马克思主义的所有制理论,另一方面可以指导所有制改革的实践活动,使所有制的形式和结构更符合社会生产力要求”。“方法二:要将马克思(包括恩格斯)对未来社会所有制的多次论述加以比较、综合,领会其精神实质。”运用这一方法,作者得出的结论是:“马克思将‘公有’、‘社会所有’与‘个人所有’相提并论。”他们认为,之所以如此,是因为:“这表明马克思对个人权利的重视。应当把个人权利是否能得到充分的实现作为衡量公有制是否完善与成熟的基本尺度。……个人权利愈得到充分、合理的实现,也就表明公有制的愈加完善。而要保障个人权利的实现,必须在所有制上体现个人与生产资料的结合。”“方法三:应将马克思对未来社会所有制的设想置于马克思对于未来社会的设想的大框架之中。”依据这一方法,作者指出:“一些论者在解释马克思未来社会所有制时,往往以自身所经历的社会主义实践经验和所有制模式为背景,这是研究方法上的一个误区,并且成为理解马克思的思想的一道屏障。”(注:参见应克复《理解“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方法论问题》,《马克思主义与现实》1997年第5期。)
毫无疑义,上述分析与思考对理解马克思“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这一命题是十分可贵的。
四、有益的探讨
要将马克思的设想解释得具体、明白,目前尚不容易,但深入研究这一问题却有现实意义。不少学者对此进行了有益的探讨:
有同志主张,当前应高度重视马克思所提出的在未来社会“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论断,以探讨公有制的实现形式。他们认为,马克思的论断所强调的,是社会主义的公有制生产关系必须确立劳动者的主体地位。一方面,劳动者要真正成为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主导力量和主要动力;另一方面,社会经济进步的成果,应当有充分的制度保证,为最广大的劳动者所占有和分享。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各种内在的本质要求及其实现方式,就集中表现为“劳者有其股”。“劳者有其股”包含着这样一些思想:第一,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中,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劳动资格、劳动贡献,同时成为劳动者拥有资产占有权利的依据。公有制的资产划分为一定的股份,劳动者通过其劳动贡献,就可以获得相应的股份所有权,成为公有财产的所有者之一,从而实现劳动者与所有者现实的具体的统一,即达到“劳者有其股”的要求,使劳动者的主体地位得到具体的实现。第二,社会主义社会是建立在社会化的基础上的,因此,“劳者有其股”的实现方式和运行方式必须与社会化大生产相适应。这种适应表现为,劳动者对于股份化资产的个人拥有及权益分享与社会化的联合占有和使用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一方面,劳动者成为人格化资产主体之一,可以满足在资产方面的权益要求,为劳动者分享社会财产提供制度保证;另一方面,也使得公有制的发展获得了有效的动力来源,使劳动者切实产生关注公有制发展的主动性、积极性。同时,公有制这种社会化的占有和运行方式与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也相适应。总之,在“劳者有其股”原则上组织起来的社会主义生产经济组织,可以充分体现马克思所说的未来社会的经济组织应是“自由人的联合体”的主旨,是可以比较恰当地实现社会主义生产关系本质要求的劳动者联合体。而在现阶段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过程中,提倡“劳者有其股”的思想,其更为直接的现实意义,则在于把广大的企业劳动者塑造培育成为国有企业改革的社会主体(注:参见谢鲁江《王珏——〈资本论〉的忠实传播者,社会主义经济理论的不懈探索者》(内部稿)。)。
也有同志认为,传统的国有制具有虚拟性,国有制名为人人所有,实际上则是人人皆无,人人都是主人,就变成了无主人,因而生产者的主人翁责任感和自主精神不足。改革开放以来曾经提出了各种不同的改革方案,但是,所有制问题的改革始终未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尤其是产权关系不明晰。尽管有些改革已经体现出了“个人所有制”的精神,但要完全体现出来,还有一大段路要走。要体现个人所有制的精神,实行股份制是一种比较好的方式,这也是实行公有制的一种尝试(注:参见张洪武《谈马克思的“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思想》,《理论研究》1995年第2期。)。
还有同志认为,虽然目前我国还不具备实行重建个人所有制的条件,但应把它当做目标,与当前经济改革与发展的实践相联系,探讨它的实现途径,从而调整经济改革与发展的思路。(1 )在生产力方面:人是生产力主体,人的发展既是促进生产力发展的根本动力,又是实现重建个人所有制的前提条件。为此,我们要在经济建设中从以“物”为中心转向以“人”为中心;在增长方式中从以规模扩大为主的外延增长转向以科技发展为主的内涵增长;在投资结构中从以物质资本为主导转向以人力资本为主导,等等。总之,在社会经济发展中,我们要努力创造使每个人都能得到平等发展的机会与条件,从而使每个人都能充分发挥其潜在的智慧、素质与能力。(2 )在生产方式方面:市场经济是人的全面发展乃至重建个人所有制的不可逾越的阶段。在市场经济中,个人得以发现自己、确认自己,并通过创造性活动完善自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不仅在于它能促进作为客体的物质财富的增进,更重要的是往往被人忽视的它能促进作为主体的人的发展。发展市场经济是实现重建个人所有制的一般途径。(3 )在生产关系方面:马克思论述重建个人所有制的方法,是以资本主义私有制为中介的对个人劳动为基础的个人所有制的否定的否定。而在我国,由于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其中介必须从资本主义私有制转变为处于主体地位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在国有制中,我们必须充分肯定企业职工的主人翁地位与作用,逐步推行职工持股计划,使职工不仅获得按劳与按效分配,还能获得相应的剩余分配;在合作制中,必须充分发挥它所具有的联合性与个人性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的机制;等等。坚持与发展以国有制为主导、公有制为主体、其他所有制为补充的社会主义混合经济体系,是我国实现重建个人所有制的特殊途径(注:参见杨昌俊《从个体全面发展的高度试解“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之谜》。)。
最后,有同志还提出了实现马克思未来社会所有制的两种基本形式——无差异共有与差异共有。他认为,无论在我国还是西方国家,都存在着两种共有(公有)制,一种是无差异共有制,一种是差异共有制。这两种共有制是通向马克思未来社会所有制的桥梁。无差异共有制是公有制的古老形式,在不同的社会具有不同的内容,它是指集合体的财富为每一成员共同所有。其基本特征是:集合体的公共财富是不可分割的,必须作为一个整体而存在;集合体的每一成员对共同财产的所有权无一明晰的界区,即没有与个人直接挂钩的财产权,他们只能共享,而不能分割某部分为个人占有和独享;但只要他是集合体的一个成员,他就具有天然、平等地共享共有财产的权利。因此,无差异共有制的主、客体均为不可分割的整体。这种所有制形式从古代直到今天一直是维系一定的集合体(共同体)的经济纽带。……这种公共所有制自氏族社会解体之后便以国家所有制的形式存在至今,因此,这一所有制还有一个基本特征便是政府代理产权。所谓差异共有制,就是集合体中的每一成员因投入份额不等的资产,因而享有不等额的所有权,在这里,集合体的每一成员对其公有财产中属于自己的那部分的界区是清晰的。但这种分散的资产必须组合成有机整体、成为共同占有的形式,才能形成新的强大的生产力,现代法人产权制度才应运而生。差异所有制将所有权分割为两个层次:最终产权和中介产权。前者为企业产权的原始所有者,即多元、分散的股东;后者为企业产权的支配者,即企业法人产权,其职责是运营资产,使其增殖。前者表现出企业产权的分散性和个体性,后者表现出企业产权的集中性和公有性。差异共有制是私有制和公有制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适应市场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需要而形成的产权组织形式和生产方式,其现实原型就是各种形式的股份制。这种所有制的形式显示了马克思对未来社会所有制设想的两个基本特点:(1 )实现土地及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2)保障个人所有权。 马克思当时已指出这是通向新生产方式的过渡点。它的优越性和生命力还可能证明,这正是未来社会所有制的基本形式。但是,从资本主义私有制通向未来社会所有制的过程中将有一个多种所有制长期并存的时期,这是马克思所没有指明的。当代中国的所有制发展也证明,从私有制不可能一下子跳到单一的公有制。经济改革改变了单一的公有制结构,但是,代替这种单一公有制结构的除了鼓励发展私人所有制外,更为重要的是对国家、区域性的公有制经济中的一部分改造为差异共有制。他们认为,通过所有制结构的改革与调整,特别是根据中国情况大力发展差异共有制,才可能使中国出现既高效又公平的经济体制,由此使生产力和市场经济获得突破性的发展(注:参见应克复《理解“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方法论问题》。)。
改革的时代,必然是思想活跃的时代,诸多理论观点的提出,是我国政治稳定、经济繁荣的表现。讨论对马克思“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命题该如何理解的目的,在于联系我国当前改革的实际。因此,学者们的思考与探讨,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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