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消费水平省际差异变动趋势与扶贫,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消费水平论文,变动论文,差异论文,趋势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摘 要 我国居民消费水平省际差异的变动有轨迹可寻,并受到各种因素影响;通过扶持贫困地区经济发展,能缩小省际差异,走共同富裕的道路。
关键词 居民消费水平 省际差异 影响因素 扶贫攻坚 共同富裕
人民生活消费水平普遍不断改善与提高,既是衡量社会文明与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促进社会稳定与经济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研究经济发展中的区域消费水平差异变动问题,对于国家适时审视和调整有关的政策方针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一、居民消费水平省际差异变动的历史考察
建国40多年来,我国居民消费水平经历了由缓慢增长到迅速提高的变化过程。从1952年到1978年,全国居民平均消费水平年均递增2.22%,其中农民消费水平和城镇居民消费水平分别年均递增1.76%和2.95%。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城乡居民生活消费水平迅速提高。从1978 至1995年,全国居民平均消费水平年均递增7.43%, 其中农民消费水平年均递增7.05%,城镇居民消费水平年均递增6.66%。但是各省区消费水平的增长速度快慢不一,导致省区消费水平的差异变化不定。为了准确刻划省际差异的变化,我们以1952年至1994年42年间长期完整的统计资料为依据,从绝对差异、相对差异、综合差异三个方面来探讨。
1.计算方法
绝对差异采用标准差(S)来度量。标准差计算公式为:
重,Pi为i省区人口数占全国总人口的比重。
2.计算结果
(1)省区间消费水平绝对差异一直呈扩大态势, 这无论是在改革开放前或改革开放之后都如此。所不同的是,改革开放之后省际差异扩张速度快于改革开放之前。从1952年至1978年,全体居民平均消费水平、农民消费水平、城镇居民消费水平省际绝对差异分别年均扩大2.68%、2.01%、1.31%。1978—1986年,三项指标分别年均扩大12.25%、19.16%、5.92%。1986—1994年,三项指标分别年均扩大21.36%、 18.90%、22.95%。值得注意的是,改革开放以后消费水平省区间的绝对差异明显呈急剧扩张态势,但省区间城乡居民消费水平绝对差异的变动却并非同步。如上述计算结果表明,从1978年改革开放之初到1986年,农民消费水平省区间绝对差异扩张速度大大快于城镇居民消费水平的省区间绝对差异扩张速度,而1986年之后情况正好相反。这种状况与城乡居民消费水平的对比变化情况相吻合。从1978年至1985年,全国农民消费水平年均递增9.94%,同期城镇居民消费水平年均递增5.70%,城乡居民消费水平对比(以农民为1)从1978年的1:2.9变化为1985年的1:2.3,“六五”期间全国城乡居民消费水平平均比值为1:2.3,是建国以后城乡消费水平差别最小的时期。1986年以后,城市经济体制改革力度加大,城镇居民收入和消费水平都得到较快的发展与提高,继而城乡消费水平差别再次开始拉大,到1994年,城乡消费水平对比扩大为1:3.5,1995年仍为1:3.4,“八五”期间城乡消费水平对比平均为1:3.4, 是建国以后城乡消费水平差距最大的时期,即使剔除城乡价格因素,这种比值也要达到1:3.0。 城乡居民消费水平的不均衡增长,体现在空间上表现为省区间城乡居民消费水平标准差扩张的速度不一。
(2)省区间全体居民平均消费水平的相对差异经历了由大变小,再由小增大的过程,即变差系数点轨迹呈不对称“U”字型。 其中城镇居民消费水平省际相对差异变动轨迹呈较明显的“U”字型, 而农民消费水平省际相对差异变动趋势总体上是不断扩大(见表1)。从1952 年至1994年,变差系数最低点出现在“六五”时期,在此之前,变差系数总体上是不断缩小,此后变差系数不断扩大。但选择不同的年份进行对比,变差系数的变动方向有所不同。以1994年和1952年对比,42年间全体居民、城镇居民和农民消费水平省际相对差异分别变动了6.77个百分点、-7.49个百分点和14.15个百分点。 在忽略省际变差系数变化过程的前提下,全体居民消费水平省际相对差异上升了,但城乡居民消费水平省际相对差异呈反向变动,农民消费省际相对差异迅速扩大,而城镇居民消费省际相对差异有明显下降。若以1978年为起点,则1978—1994年,全体居民、城镇居民和农民消费水平省际相对差异分别年均扩大1.59%、1.97%和3.40%, 这表明改革开放之后省际消费水平的相对差异是不断扩大的。
表1 我国居民消费水平省际变差系数
全体居民
城镇居民
农民
省 变差
省 变差
省 变差
区 系数
区 系数
区 系数备注
数
% 数
% 数
%
1952 23 41.51 23 33.64 23 32.25 1978年之前均未包括
1957 23 37.65 23 31.84 23 31.55 赣、黔、皖、青、藏
1962 23 35.71 23 16.17 23 32.53 、桂6省区.
1970 23 34.11 23 17.00 23 26.59
1975 23 38.10 23 18.36 23 31.62
1978 23 37.53 23 19.15 23 27.17
1984 29 32.70 29 17.12 29 33.72 全国,下同.
1986 29 36.54 29 19.34 29 38.60
1988 30 38.38 30 17.35 30 38.63
1990 30 38.04 30 21.06 30 35.56
1992 30 47.39 30 23.63 30 40.16
1994 30 48.28 30 26.15 30 46.40
注:(1)1988年之前未成立海南省,海南部分计入广东省。 1988年后全国为30个省级行政区(台湾省暂不列入)。
(2)此表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资料计算而成。
(3)计算1952、1980、1986、1994 年四个年份的省区间居民消费综合差异系数,结果分别为20.68%、19.88%、21.54%、29.87 %。 1952年至1980年,综合差异系数下降了0.8个百分点,而1994 年比1980年上升了9.99个百分点,尤其是在1986年之后综合差异系数扩大趋势十分明显。
需要补充说明的是,改革开放之后,按三大地带计算的居民消费水平绝对差异、相对差异及综合差异都是不断扩大的。原因在于东部沿海地区原属中等甚至中偏下经济发展水平的省区,在改革开放后经济发展速度迅速加快,而原属发达省区发展速度又有新的提高,前者如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四省,后者有京、津、沪、辽四省(市)。相比之下,中西部省区经济发展则要落后得多,从而导致地带之间收与消费水平差距的全面拉大。并使地带之间的差异变化比省区间的差异变化更为鲜明和引人注目。
二、居民消费水平省际差异的现状分析
当前我国居民消费水平省区间差距是十分明显的。 统计表明,1994年全国居民人均消费绝对额为1718元,极端消费水平省(市)上海和贵州人均消费绝对额分别为5343元和942元,前者是后者的5.67倍。 贵州省人均水平仅相当于全国人均水平的52.89 %和上海市人均水平的17.63%,是全国人均消费水平最低的省份。排除极端例子从全国30 个省区来看,1994年人均消费额低于全国总平指标的省区有19个,占全国总人口数的70.27%,占全国居民消费总额的59.88%。等于和高于全国平均消费水平的省(市)有11个,占全国总人口数的29.73 %和全国居民消费总额的40.12%。 为了比较全面地反映居民消费水平的省际差距,我们选取居民平均消费水平、农民人均消费水平、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水平、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农民人均主要食物消费量等6项指标作为省区消费水平分等的依据。为了计算方便, 将各项指标分别与全国相应的平均值相除得百分比,然后将各项百分比加总后示平均百分数,这一平均百分数我们称之为“消费水平综合指数”,其计算结果见表2。
表21994年各省区消费水平综合指数
省区综合指数(%) 省区 综合指数(%) 省区 综合指数(%)
北京 132.64 浙江135.67 海南100.00
天津 122.15 安徽 80.58 四川 84.83
河北
81.50 福建124.64 贵州 73.50
山西
72.28 江西 85.22 云南 83.73
内蒙古 78.37 山东 93.52 西藏 81.42
辽宁 117.77 河南 69.42 陕西 71.25
吉林
97.64 湖北 94.58 甘肃 65.29
黑龙江107.63 湖南 95.92 宁夏 76.72
上海 218.78 广东149.30 青海 77.42
江苏 114.00 广西 90.29 新疆 82.82
根据1994年综合指数高低,将全国30个省区分成三大等级类型,每大类中分两个亚类,结果见表3。
表31994年各省区消费水平等级划分结果
等 级 省区数省区名(简称)综合指数(%) 特点
ⅠⅠ 1 6 沪、粤、浙、京、闽、津
≥120.00 高
Ⅰ2 2辽、苏 110.0-120.0 较高
Ⅱ Ⅱ1 2黑、琼 100.0-110.0中偏上
Ⅱ2 5 吉、湘、鄂、鲁、桂
90.0-100.0 中偏下
Ⅲ Ⅲ1 7 赣、滇、新、冀、藏、皖
80.0-90.0较低
Ⅲ2 8 内蒙古、青、宁、黔、晋
≤80.0
低
、陕、豫、甘
表3是相对水平等级划分, 但能比较客观地反映当前我国消费水平的省际差距状况。从表3可知,综合指数在110个百分点以上省区都分布在东部沿海地区,而综合指数低于80%的8个省区中有6个分布在我国西部。消费水平综合指数的地域分布总体是东高西低,这与我国三大经济地带的分布格局是高度吻合的。
如前所述,我国各省区居民消费水平总体是不断提高,因而消费水平综合指数的排序和消费水平等级类型划分仅具有相对意义,而不能反映各省区居民消费水平在消费水平等级序列演进中的位置,即不能以此判断何个省区消费水平已进入“小康”或“富裕”阶段。从纵向变化看,不同年份综合指数的排序不能进行绝对水平的比较,而只能反映各省区消费水平在全国相对位序的变动。鉴于此,我们结合消费水平发展阶段指标对上述分类结果加以补充说明和刻划。
我们认为第Ⅰ类8 个省(市)目前总体上已进入“小康”消费阶段,这8个省(市)人口之和占全国总数的23.92 %。 其中Ⅰ1 亚类6 个省(市)已开始由“小康”向“宽裕型”消费阶段过渡,而辽宁和江苏两省“小康”目标已经达到,但距“宽裕”阶段还有一段距离。到2000年,这8个省区居民消费水平将在“宽裕”水平之上。
第Ⅱ类7个省区消费水平居于全国中等水平, 因而最能代表我国当前居民消费水平的平均的真实状况。按绝对水平划分属于从“温饱”向“小康”阶段过渡型。这7个省区的人口占全国总数的26.86%,按正常的消费增长,本世纪末黑、琼两省消费水平将在“小康”阶段之上,其余5省将稳步进入“小康”阶段。
第Ⅲ类是我国当前消费水平较低的省区,人口之和占全国总数一半。其中Ⅲ1亚类7个省区人口占全国总数的27.85%, 消费水平属典型的“温饱型”。Ⅲ2亚类8个省区人口占全国总数的1/5强, 人均消费额仅为全国人均额的62.67 %, 农民人均纯收入和人均消费水平都很低, 1994年这两项指标都低于1000元。这类省区无疑是“九五”期间扶贫攻坚的重点省区。到本世纪末这8 个省区人均消费水平要达到“小康”目标,看来难度很大。主要问题是这类省区农村生产和生活环境普遍较差。要提高农村居民生活水平,就必须靠发展农村经济来实现,但这些省区农村贫困面比较广,经济基础薄弱,交通条件和自然环境都较差,发展农村经济决非一日之功。
以省区为单位刻划我国居民消费水平的空间差异仍然是粗线条的。因为我国大多数省区地广人多,各个省区城乡差别和地域差别都较大。另一方面,在发达省区也或多或少地存在贫困地区,而落后省区也有较富裕的地区。但是从总体上看,上述研究结果比较客观地反映了我国省区间消费水平差异的现状。
三、消费水平省际差异变动趋势展望
消费水平省际差异的存在是我国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的一个具体表现和缩影。在经济发展过程中,这种差异还会在较长时期内存在。准确判断省际差异变动的趋向,对于正确制定有关的经济发展战略方针和政策,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认为消费水平省际差的存在不会在较短时期内消失,并且省际差异的扩张还会持续一段时期。估计到下个世纪初省际差异扩张趋势会有所减缓,但其中绝对差异仍会继续扩张,而相对差异和综合差异扩张将呈减速趋势。省际绝对差异缩小趋势至少要在21世纪中叶以后才能成为现实。其判断的依据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规律制约。理论和实践都已证明,居民消费水平的提高必然要以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为前提。不加快发展经济,居民消费水平的提高就没有物质基础,这是经济生活中最浅显易懂的道理。在新的体制下,不能再设想靠搞“一平二调”的做法去人为地拉平省区间经济发展和消费水平的差距,这种“大锅饭”时代的做法不仅十分有害,现在和今后也行不通。排除平均主义的那一套做法,要缩小消费水平的省际差异扩张势头,自然不能人为地去“压强”,而根本途径是“扶弱”,即通过支持和帮助后进省区加快发展经济去促进这类省区居民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的提高。然而客观现实是,我国消费水平低的省区也是经济发展条件较差和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省区,尤其是这些省区农村经济发展的条件远不能同发达省区相比。我国贵州、甘肃、陕西、河南等省的相当部分农村与广东珠江三角洲地区及长江三角洲地区农村相比,其经济状况有着天壤之别,这些发达地区的农村经济甚至可与中西部后进省区某些城市地区相比。沿海发达地区的相当部分农村经济正步入市场经济大潮中,乡镇企业发展已具现代化企业发展特点,而中西部广大农村经济尚处在半封闭或封闭状态,无论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条件、农民的市场经济观念或是农村市场经济发育水平,都无法与发达省区农村相比。这些省区农村乡镇企业的发展总体上还赶不上70年代长沙三角洲地区乡镇企业的水平。这种客观现实表明,要加快中西部经济的发展和居民消费水平的提高,缩小省际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水平的差距,决非一日之功,也决不是能靠制定几条向中西部地区倾斜的政策就可以解决问题,这需要从多方面进行长期的努力才能实现。
第二,区域经济政策惯性影响。夸大区域政策对省际经济发展和消费差异的影响作用是不切实际的。我们可以作出这样的假定,即使全国各省区经济政策完全一样,省区间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水平的差距仍然会存在。其根本原因在于各省区经济发展的基础条件大不相同。但是在“扶强”区域政策的促动下,发达省区与后进省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必然进一步强化。“扶强”政策的目标取向是“效率优先”,体现在投资、信贷、税收、收入分配等政策方面,均对东部沿海地区有利。在国民收入分配领域,改革开放以后东部沿海开放区明显地表现出较高的灵活性,无论是在国有经济单位或者非国有经济单位收入分配的个人化倾向都比较突出。而广大的中西部省区原有经济基础相对比较薄弱,“扶强”政策的推行又相对地抑制了中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特别是在收入分配领域的改革中西部地区明显落后。这种反差最终形成收入分配领域的“马太效应”,东部沿海开放区经济发展速度加快,个人收入急剧增加,中西部省区经济发展速度相对滞后,个人收入增设相对迟缓。居民收入省际差异的扩大,必然导致消费水平差距的进一步扩张。改革开放后推行的“扶强”政策不仅在政策的推行之初和推行过程中产生作用,导致“强”与“弱”的进一步分化;“扶强”政策还产生一种惯性力,还将对未来一段时期内省区间经济发展和消费水平的差异扩张产生影响。其原因在:(1)从“扶强”政策向“扶弱”政策转轨, 不能搞急转弯,只能逐步转向、循序渐进,所以“扶强”政策还不能“朝令夕改”、马上就收,还必定要持续一段时间;(2 )即使“九五”期间开始逐渐淡化“扶强”政策,区域政策走向从“扶强”转向“扶弱”即区域政策逐步向中西部地区倾斜,但“扶弱”并不意味着要压“强”,而是要使“弱”者增强。所以东部地区改革开放以后的既得利益不会受到损害,而是要进一步巩固和提高。这就是说,区域政策从“扶强”转向“扶弱”,并不是对“扶强”政策的否定,只不过是在新形势下区域政策的另一种取向而已,所以原来“扶强”区域政策的惯性力还不会很快消失;(3)“扶强”政策已使东部沿海地区的经济发展软、 硬条件和发展水平产生了巨大的变化,东部地区的持续发展势头不可阻挡。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即使沿海和内地省区实行统一的政策,东部沿海地区的发展速度也会快于中西部省区。一个强者和一个弱者在同一比赛规则下竞赛,其结果可想而知。由此可见,以“扶强”为取向的非均衡区域政策惯性力的作用,还将使沿海与内地经济发展和消费水平差异的扩张持续一段时期,急于拉平省区差距客观上做不到。
第三,消费水平发展的惯性作用影响。消费提高的惯性作用在经济学中称之为“消费棘轮”效应,即指居民消费水平达到一定阶段之后,具有不可逆的特点。在既定收入水平下居民保持一定的消费水平,一旦这种消费水平成为基本的消费需求后,即使收入下降,消费者仍然想保持过去所达到的那种较高的消费水平。由于消费的不可逆性,本期的消费倾向不仅与本期收入有关,而且还与前期消费水平有关。换句话说,即现期消费水平对未来消费水平产生影响;另一方面,消费行为不仅受其消费者收入的影响,而且也受周围人的消费行为的影响,即消费行为具有“示范性”。消费的不可逆性与示范性的结合,将使我国东部沿海发达省区居民消费水平在未来相当一段时期内继续保持领先的地位。由于东部沿海省区居民人均收入继续增长的势头在必然,加之消费的惯性作用,今后掀起“消费热潮”的发源地也仍将在沿海发达省区。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省区间消费水平差异的扩张势头在短期内还不会缩减。作为一种社会经济现象,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省际差异的扩张有其客观的必然性。但如果任其差异自然扩张下去,很可能导致地区经济的两极分化,最终将影响到社会政局稳定和国民经济持续协调发展。所以,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注意扶贫帮穷,在遵循经济规律的前提下尽可能避免地区经济出现两极分化,是政府和全社会共同面临的重大社会经济问题。
四、扶贫攻坚,走共同富裕之路
应当看到,改革开放之后省际消费水平差异的扩大是在各省区居民生活水平不同程度地得到提高的前提下产生的新问题,这与改革开放前普遍穷时期省际差异变动有着不同的本质和社会经济背景。认识这一点,是我们考虑解决省际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水平差异问题的一个基本前提。因此,我们认为扶贫不仅仅是为了消除贫富悬殊和避免两极分化,更重要的是为了促进全社会成员的共同富裕和社会的稳步发展。扶贫不是对差异的否定,而是对共同发展的促进。扶贫更不是再去搞“压强扶弱”,人为地搞“一拉平”,而是以强帮弱、以富帮穷,最终实现共同富裕目标。根据我国的国情和现阶段贫困地区的客观实际,在“九五”期间及以后一段时期,国家扶贫工作宜采取“广泛参与、先易后难、综合扶贫、注重实效、循序渐进、巩固提高”的战略方针。
“广泛参与”是指要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扶贫工作。从目前扶贫面临的任务看,全国现有国定592个贫困县,涉及8000多万贫困人口, 如果加上各省区确定的贫困县,总贫困人口超过1亿人。另一方面, 目前扶贫工作的难度明显增大,因为经过改革开放以后10几年的扶贫努力,剩下来至今未脱贫的地区大多是“硬骨头”,各方面条件的改善难度很大,即单位投入的扶贫效益要明显递减。在这种形势下,扶贫工作仅靠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的力量显然是很有限的。从扶贫所需的资金看,要使全国592个贫困县脱贫解决温饱问题,至少需要1000亿元的投入, 而1995年中央投入的财政支持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和扶贫专项贷款总额仅100亿元左右, 但这笔资金对于中央财政支出来说已是达到极限的。如果要保证贫困地区增强长期的自我发展能力,仅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一项就要上千亿元的投入资金。没有一定的资金投入,扶贫工作就是一句空话。而大量的资金投入,必须依靠政府和全社会的力量才能逐步实现。广泛参与行动包括社会成员的自觉行为和扶贫攻坚责任制的落实。对于发达省区和发达县(市),要确定扶贫的具体任务,列入政府计划。对于社会成员,要广泛动员,如确定全国范围内的“扶贫日”、“扶贫周”或“扶贫月”,广泛宣传扶贫的社会美德。同时从实际出发,广泛争取国际社会继续为我国的扶贫攻坚持提供帮助。
“先易后难”是指扶贫工作的地区重点选择要分层次,有先后。先从相对较易解决温饱问题的贫困地区入手,最后再集中精力解决难点地区,这样易于尽快地缩小贫困面。如果全面铺开或采取“倒数第一”重点扶贫战略,这势必会延缓整个扶贫工作的进程,那些稍扶一把就能脱贫的地区也会继续穷下去。所以扶贫重点选择要特别注重空间选择时序问题。
“综合扶贫”是指扶贫工作不单纯地是解决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要使贫困地区从根本上脱贫,就必须建立脱贫的一系列保障体系和动力机制,切实从贫困地区整个生产和生活环境的改善,以及文化、教育、医疗、卫生乃至人口素质和人们的传统观念的改善入手,采取综合扶贫,才能见效。实践经验表明,不采取综合扶贫措施,一些暂时脱贫的地区还可能返贫,这就是“输血”和培养“造血功能”的不同。要特别指出,近年来扶贫工作领域已从解决贫困人口的衣食问题向教育、科技、医疗卫生等多方面扶贫发展,这是一个良好的开端,但是我们认为这还不够,还必须从法律上保证扶贫工作的全面顺利展开。建议制定“扶贫法”,对贫困人口要求政府和社会给予扶持的权力和政府及社会所承担的扶贫责任和义务进行明确规定。将扶贫工作法制化,必将使我国的扶贫工作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扶贫工作是一项实实在在的任务,它容不得好大喜功、搞花架子那一套。一些地区扶贫工作吹得轰轰烈烈,实效却甚小。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地方一些“长”字们惯于好大喜功和浮夸,乐于喊口号、搞形式主义。欺上瞒下,满腹的个人名利。要把扶贫工作落到实处,除了扶贫工作的计划决策要科学之外,对扶贫工作的实施和扶贫成果的评估等各个环节,要建立社会监督系统,增强扶贫工作的社会透明度。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发展过程中,部分地区和部分社会成员收入及消费水平提高相对缓慢在所难免。所以扶贫工作将是一项长期性的任务。扶贫工作急于求成不现实。从长远看,必定要采取循序渐进的扶贫方针,脱贫一片,巩固一片,并使脱贫的人口尽快致富。可以预料,即使到2000年全国居民平均生活水平达到“小康”目标,那时仍然会有一部分人口为贫困人口。我们认为,扶贫工作目标是要使贫困人口绝对数和相对数都逐步趋于减少,而不是盲目地去不顾社会的财力、物力、人力条件,急于在某年某月完成扶贫任务。
转变扶贫方式,是搞好今后扶贫工作的一个关键。我国扶贫工作开展初期是“问寒问暖”,以后是“送衣、送粮、送救济款”,近些年来发展到“开发扶贫、干部下乡”。开发扶贫是从增强贫困地区自我发展能力入手的战略方针,是扶贫方式的一个重大转变,因而成效巩固、明显。但是在开发扶贫中,有相当部分地区“开而不发”。干部下乡便明显带有短期化行为倾向,有的下乡干部对当地情况不甚了解,盲目搞“脱贫工程”、上项目,结果人一走项目就“凉”了。诸如此类问题普遍存在。看来扶贫方式的转变还要探索更广的路子。我们认为可以探索的路子有以下几条:(1 )人口稀疏贫困区采取移民集中开发扶贫方式,这种方式较适宜于中西部山区农村扶贫。这些山区贫困人口分布十分分散,首先给基础设施建设带来不利。有的十里、八里一户人家,各种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效益都很差,将这些分散的人口迁移集中,所花扶贫投入要经济得多。这种扶贫方式美国已采用多年,实践证明效果较好;(2)环境恶劣区成片迁移开发扶贫。 我国西北地区有少数贫困农村生产和生活环境十分恶劣,一些农村边人畜饮水都成问题,在这种环境下要加快经济发展纯属空谈,妥善之举是迁移这些人口,另择生产、生活环境,(3)将地区对口扶贫制度化、规范化。 东部沿海发达地区承担对口扶贫,要将扶贫地区的经济发展和脱贫计划列入发达地区计划之内,发达地区有限承担对贫困地区脱贫所需的人、财、物的支持和帮助,不达扶贫目标不脱钩;(4 )增强中央和省级政府对地方扶贫工作的计划指导作用。今后要尽可能增加政策性专项扶贫贷款和以工代赈资金,并保证扶贫资金专款专用。支持贫困地区利用地区资源优势,发展市场所需农副产品和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运销业,形成贸工农一体化和产供销一条龙,避免贫困地区巧立名目挪用专项资金的现象再度发生;(5)由中央政府牵头, 协调各省区政府安排好部分贫困地区农村剩余劳动力跨区转移。
收稿日期 1996—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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