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大学制度的“四个基本原则”--借鉴西方大学的经验_大学论文

现代大学制度的“四个基本原则”--借鉴西方大学的经验_大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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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什么是现代大学制度,国内学界已有不少讨论。大家普遍公认现代大学制度起源于欧洲的中世纪大学,后经19世纪初期德国柏林大学的创新、19世纪后期及20世纪美国大学的继承、改造和发展,已经成为国际社会主导的制度范式。现代大学制度在西方各国虽然千差万别,以致每所大学都各有特色,但作为一种制度范型,却有着基本的、共同的、公认的、甚至已经变为常识的若干特征。这些特征概括起来主要有四项,也可以称作现代大学制度的“四项基本原则”,或者叫做“四A”原则,即学校自治(Academic autonomy)、学术自由(Academic freedom)、学术中立(Academic neutrality)、学术责任(Academic accountability)。

1.大学自治

自治(Autonomy)是大学最悠久的传统之一。自治的核心涵义是指自己拥有对自己的主权、自我管理或自我决定;如果一个机构或政治实体是自我管理或自我决定的,那么它就是自治的。爱德华·希尔斯(Edward Shills)指出:所谓大学自治是指大学作为一个法人团体(corporate body)享有不受国家、教会及任何其他官方或非官方法人团体和任何个人,如统治者、政治家、政府官员、教派官员、宣传人员或企业主干预的自由。就是说,大学自己决定和管理自己的事情,即大学自治。[1]

在美国,私立大学一般依据立法机关颁发的特许状设立。特许状等同于政府与大学之间签订的“合约”,受联邦宪法保护。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更改。这就赋予了私立大学稳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公立大学各州情况虽有不同,但自治权则是大学拥有的最基本权利。有些州如密执安州的密执安大学是基于州宪法设立的大学,大学董事会董事依法由选举产生,对于大学事务的管理具有充分的控制与管理权,这其中包括为实现大学职能而颁布条令(Ordinance)的权力。大学不受州行政法的限制,相对于州议会制订的法律而言也有一定的自由。密歇根最高法院曾经确认,公立大学董事会在其职能范围之内具有与州立法机关同等的权力,它们与州立法机关之间构成彼此协调的关系。[2]密执安大学可以被称为“宪法性大学”。

当然,在任何国家,现代大学的自治都不是绝对的。克拉克·科尔认为高等教育的独立(自治)是有条件的,高等教育通过满足以下条件能够赢得独立:(1)高质量地履行其功能,这些功能对于广大社会的人民是重要的;(2)显示(证明)有效的自我管理能力;(3)有效地使用社会提供的资源;(4)遵守法律;(5)在党派政治和校外公众的论争中确保中立;(6)在来自校内外的攻击面前,保持其自身智力上的统一;(7)对公众广泛关注的各种问题,能够向公众、立法机关和当选官员作出全面和如实的解释。[3]

博克指出,大学自治给美国高等教育带来的益处有以下几类:(1)自治使校际竞争能够产生,并成为大学发展的巨大动力。竞争又微妙地保护和加强了学校自治。(2)自治和竞争导致学校反应力的增强。高等学校,尤其是私立大学必须对周围环境变化能够迅速作出反应,否则就要冒衰退甚至解散的危险。(3)自治制度鼓励改革,能够充分调动大学办学的积极性和主动性。(4)自治促进了高等教育多样化,有利于满足社会各种不同的需求。(5)自治制度具有“内在固有的保护性质,可以防止大学只受某一集团控制的危险”。(6)自治制度具有“防止严重错误判断的内在机制”。每所大学都可能犯错误,改革中可能犯的错误更多。如果某一所学校犯了错误,其影响范围只在本校,因此代价不大。如果采取中央集权,一旦犯错误,错误的后果则严重得多,会影响到全州甚至全国。(7)自治能够防止政治骚乱扩散。[4]当然,博克也认为,自治制度也存在许多弊端,如缺少统一计划,专业设置重叠,资金浪费和容忍低质量的大学存在等等。但对美国的教育制度而言,自治的优点与缺点相比,是微不足道的。自治和竞争使美国大学更具有进取精神,更多样化,更适应变化的需要。[5]

从美国大学发展的历史来看,自治是美国大学机构得以生存和延续的重要保证条件,也是美国高等教育300年来繁荣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当然大学的自治制度也受到各种各样的挑战。尤其是自二次世界大战以来,随着高等教育大众化的发展,信息社会的到来,大学与政治、经济,与公众的利益等等的关系越来越密切,政府对大学的干预明显增强。尽管如此,把大学自治作为现代高等教育制度的基本或核心原则仍然是国际社会的共识。

1998年10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巴黎召开世界高等教育会议,发表《21世纪的高等教育:展望和行动世界宣言》,提出应将院校自治作为应对在迅速变革的世界中高等教育所面临的主要挑战的原则之一。该宣言指出,在院校自治原则基础上建立与国家和社会的良好关系,是高等教育的运作和管理获得成功的前提之一,并且坚信院校自治原则是学校正常运转和改革成功的先决条件。

2.学术自由

学者享有“追求真理的自由”的思想可以追溯到古希腊,中世纪的大学则成为了当时“自由思想的唯一根据地”[6]。现代学术的自由思想诞生于柏林大学,并逐渐传播到英美等国,成为现代大学制度最基本的原则之一。

大学教师为什么应当享有学术自由?第一,学术自由是学者最基本的权利。学术自由一般被解释为“不受妨碍地追求真理的权利”,这一权利既适用于高等教育机构,也适用于这些机构里从事学术工作的人员。“学术自由是学者个人根据自己的学术倾向和学术标准从事教学、研究的自由,通过言论和写作、出版著作等形式在学术活动中支持他们基于研究证明是真实的观点的自由。它包含学者们组建、参加学术团体的自由。它也包括学者们通过出版、口头交流和通信的形式与本校及外校、本社团以及其他社团的学者进行交流的自由。”[7]学术自由是大学成员自我概念中的核心部分。任何对学术自由的威胁都不仅关乎这些成员的工作条件,也关乎他们的身份本身(very identities)。[8]

第二,学术自由是学术创新的基本前提。正如有学者所言,“若是一个人判断事物不能完全自由,没有拘束,则从事于科学与艺术,就不会有什么创获”。“知识要靠新思想的发表才能进步,真理要靠自由言论才能得以发现”。[9]

第三,人类的科技史和思想史都曾证明限制甚至扼杀学术自由,都会使得人类付出高昂代价。正如爱因斯坦所主张:“追求真理和科学知识,应当被任何政府视为神圣不可侵犯;而且尊重那些诚挚地追求真理和科学知识的自由,应该作为社会的最高利益。”[10]“教授有权探索知识,不管这种探索可能导向哪里,但同时他又有责任完全的和准确的报告研究成果;教授有在其观点和材料不受审查的条件下执教的权力,只要他不超出大家公认的其所属的那个专业领域;教授有不受束缚地在公共场合发表讲话的权力,只要以个人的名义而不是作为其所属大学的代表。”[11]

3.学术中立(Academic Neutrality)

与韦伯所主张的学者在学术研究中应持“价值中立”的立场不同,院校中立是指在党派政治和党派论争中,大学应当确保中立。这是因为西方国家普遍实行两党或多党制,党派之间竞争、竞选执政,党派间的斗争此起彼伏。如果大学站在某一党派立场,不能确保中立,大学就会被政党的兴衰所左右,就不可能稳定存在。其中德国大学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的遭遇就是有力的证明。自1933~1945年的12年间,在纳粹党团的控制下,德国大学实行国家化、党派化、政治化,致使以柏林大学为首的当时的一批世界一流大学遭受到了毁灭性的破坏。

院校所以要在政党政治斗争中确保中立,还因为大学在本性上不是政治性组织,而是以高深知识的发现和传播为核心特征的学术性组织。虽然大学受政治影响,大学内部也存在政治现象,但大学不是以政治为核心特征或使命的组织。因此,坚守本质,与政治保持适度的距离,是现代大学制度的显著特征。也只有保持中立,现代大学才能坚持公正和正义,担当社会发展的“瞭望塔”,才能在为社会服务中与利益和权力保持适当距离以及批判的态度。

4.学术责任(Academic Accountability)

前斯坦福大学校长唐纳德·肯尼迪认为,与“自治”、“自由”、“中立”相对应的是大学的学术责任,这如同一个硬币的两面,正如加德纳所言“自由和责任,权力和义务,它们是交易的关系”[12]。大学的学术责任首先是服从或遵守法律。大学的设立是基于立法机构颁发的“大学设立文件”即“特许状(charter)”。特许状规定大学的名称、地点、宗旨、董事会成员的数量和权力等等。[13]特许状的条文不仅大学必须遵守,政府机构也必须遵守,如若修改,必须经过双方同意。有些公立大学并没有专门的特许状,但一定有宪法或专门立法的规定。而大学章程(The Regulation By-Laws)则是组织内部的管理规章,它的依据则是特许状或立法中的授权。一所大学如果既没有设立的法律文件,也没有如何管理的章程,起码可以说是一个重大的制度缺陷,也是一个无法可依、无章可循、变动不居的组织,是大学非现代的重要表征。

唐纳德·肯尼迪指出,“大学至高无上之处在于给人类提供改良文化、创造文化、延续生命和保障人类可持续发展的一个智力平台”[14]。因此,大学不仅负有为民族国家服务,同时也负有为人类发展服务的使命。唐纳德曾把大学的学术责任归纳为培养的责任、教学的责任、指导的责任、服务的责任、研究发现的责任、学术成果发表的责任,以及技术转让的责任等。[15]由于高等教育对于各利益相关者的至关重要性,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在美国等发达国家出现了向大学问责的一种新机制。问责的基本含义是政府、高等教育管理和协调机构、公众、认证组织、学生及其家长等利益相关者有权向大学提出问询,大学也有责任通过一定的途径或方式,向这些利益相关者证明自己是否有效地使用了公共经费等。高校问责报告通常还被称为绩效问责报告。美国公立高校一般会在网上公布年度绩效问责报告,内容包括入学机会、毕业率、授予学位情况、对社会的贡献等。政府不对高校进行直接评估,但是可以选一部分指标与财政拨款挂钩,从而起到间接监管的作用。[16]当然,问责制也包括对政府教育政策的问责。

上述原则或特征的核心是学术自由。学术自由是卓越大学不可或缺的灵魂。大学自治有助于保护学术自由,而学术自由又有利于加强大学的自治;大学自治和学术自由又需要以“中立”为前提,否则大学不可能稳定存在;责任则是自治、自由和中立合理、合法存在的基础。不负责任的大学或学者难能享有自治或自由,而只讲责任,不承认自治和自由,大学和学者就有可能沦为某种权利、利益的工具。

我国建设现代大学的努力始于晚清,京师大学堂的建立标志着中国近现代大学的肇始。民国期间,尽管国家民族内忧外患、危机重重,但从国立、省立、市立,到私立(也包括教会)大学纷纷兴起,蔡元培、梅贻琦、张伯苓等一大批教育家旗帜鲜明向西方学习,主张和坚持大学自治、思想自由,强调社会责任,努力建设本国现代大学。

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政府承继战争时期创办无产阶级革命大学的经验,学习和移植苏联的社会主义办学模式,对旧中国的公私立大学以及教会大学采取了接管、接办和彻底改造的方针,并开始创办社会主义的新型大学。此间,我国把西方现代大学视为为资产阶级政治经济服务的大学,采取了全盘否定的态度。1950年代后期始,中苏关系恶化,我们对前苏联及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的教育也采取了全面批判的态度。直到改革开放初期,随着世界形势的变化,中国采取了开始向西方发达国家大量派遣留学生的政策,但主要是向西方学习科学技术,而非现代大学制度。中国政府在政策上公开承认现代西方大学制度的标志是1998年5月4日,江泽民主席向世界宣布“为了实现现代化,我国要有若干所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一流大学”[17]。这可能也是我国政府首次没有把世界一流大学区分为“资产阶级”、“资本主义”或“无产阶级”、“社会主义”,第一次承认世界一流大学有世界公认的共同的标准。上述过程与我国国际关系政策的发展大体上是一致的。新中国建立以来,中国对外关系的核心问题,就是同现当代国际体系的关系。这个体系就是以美国领导的、西方发达国家占主导地位的国际体系。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采取“一边倒”的政策,坚决与这个国际体系对抗,甚至要消灭这个体系。中苏关系的破裂使我国开始“四面出击”,“跟美国斗、跟苏联斗”,既反帝,又反修,甚至要解放全人类。直到1969年中苏边界冲突,我国才开始策略性的转向与美国等西方国家接触。改革开放以后,我国最终决定走市场经济的道路,与国际体系接轨,不仅承认,而且积极融入这个体系,并成为这个体系的坚定拥护者。[18]

2010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提出要建立现代学校制度。同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开展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0]48号),提出建设现代大学制度。此后教育部积极推动大学制定“章程”、每年公布办学绩效报告等等。但是这些改革基本停留在“技术”层面,并未触及到现行的大学制度。我国现行的大学制度带有鲜明的社会主义特色,例如1.大学的举办者与管理者合一,政府直接管理大学;2.大学法人地位不明确;3.大学没有摆脱计划经济体制的基本束缚;4.高校内部管理体制存在的缺陷。[19]我国高等教育法虽然规定大学享有若干方面的“自主权”,但主要由于政府习惯于强化权力,缺少服务精神,难以真正落实。整个高等教育系统行政权力趋于强化,学术权力被长期严重挤压。“规划纲要”只是提出要“尊重学术自由”,却没有立法予以保障。不少公立大学、教师急功近利,缺少责任和公德,但却得不到追究。一所缺少自主权,又不承认学术自由的价值,学术责任意识不强的大学,不可能是现代意义上的大学,更遑论世界一流大学了。

著名学者任继愈在面对国际文化交往日益增多的情况下,曾提出了“文化发展的势差规律”,认为不同文化的交往和碰撞,只能是先进的文化影响和替代落后文化,落后的文化可以作为先进文化的资源和补充,但不可能战胜或者替代先进文化。[20]长时段来看,高等教育发展的历史也呈现出了类似的规律。

当下我们讨论的建设现代大学制度,带有韦伯所说的“理想类型”的特色,实际上是特指一种理想的大学制度,或者说是国人的一种“梦想”。理想或梦想与现实总是有差距的,但是只要大家团结努力,理想或梦想的实现又总是有希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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