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制——促进中国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合作制论文,经济社会发展论文,中国农村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广泛推行,对于解放生产力、发展农村经济 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但是当前,农业经济增长出现了徘徊局面,农民增收趋缓,县乡财 政紧张的局面日益加剧。同时,农业又面临着入世后的严峻挑战。为了加快农村发展,必须 进行组织制度的创新,引导、推行合作制,大力发展合作组织和合作经济,从而在促进经济 增长的同时,提高农民的主体意识和综合素质,从整体上推动整个农村的全面发展。
一、广泛推行合作制,大力发展合作组织,是历史发展的大势所趋 (一)农民致富,强烈要求合作组织的帮助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行以后,农民群众在解决了温饱问题后迫切希望奔小康。但是单纯 依靠在小块土地上一家一户以小生产为主的家庭联产承包,生产规模上不去,生产成本降不 下来,已无太大潜力可挖,很难进一步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同时,农民要致富,只有将生 产的农产品或加工品通过市场变成商品,实现商品利润的最大化才能实现。但是作为单个的 小农生产者,既依赖市场,又远离市场,对市场信息、市场行情及变化趋势掌握不准,生产 的分散性与盲目性并存,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弱者地位。因此,农民迫切希望有自己的组织, 把分散的个体农户团结起来,组织起来,以较强的实力去与市场经济接轨,争取理想的效益 。 正是出于这种心态,农民自发的初级联合与合作已在全国各地初露端倪。这种联合与合作, 不需要行政命令,不需要外部强行捏合,完全是自身的共同需要所激发出来的自觉合作,因 而最直接、最明显,也最容易巩固持久。
(二)经济增长,迫切需要合作组织的产生
社会化大生产必然导致社会分工越来越细,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同时要求各分工之间的 协作也越来越密切。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农业发展中以体制转轨为特征 的市场化趋势将日益加剧。由于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自身又属于弱质性产业,在市 场竞争中往往处于不利地位,市场的功能性缺陷更容易在农业上体现出来,从而波及到千千 万万个农户身上。在我们这么一个人口众多、人均土地资源极其有限的发展中国家,要想顺 应历史发展潮流,实现共同富裕,必须进行农业组织与制度的创新,探索出一条简便易行, 既兼顾小生产者作为劳动者的个人利益,又可顺应分工协作的生产社会化发展要求的道路。 因此,加强农民的联合,建立合作组织,发展合作经济,壮大实力,规避风险,就成为一种 比较理想的实际选择。通过合作组织这一载体,分散独立的个人劳动转化为紧密协作的联合 劳动,资金、技术、信息等生产要素由原先的个人占有使用转化为合作社成员合作占有使用 ,这就顺应了社会化大生产和大市场的要 求。
(三)社会发展,呼唤新的经济组织形式出现
经济增长能够促进社会发展,促进社会发展并不仅仅指经济增长。衡量社会是否发展,主 要看有无组织制度的创新,社会成员的综合素质有无提高,特别是其主体地位是否确立。由 于中国漫长的封建社会的影响和计划经济的束缚,中国农民主体地位长期处于缺位状态,而 合作制把农民作为独立的主体来对待,是农民自身主动联合的产物,是农民主体意识的自觉 体现。农民可以根据自身的意愿加入或是退出,也可以同时加入多个合作社,自由度增大, 必然促使自主意识的增强。在合作组织内部,农民既是出资者,又是劳动者,既是民主管理 者,又是民主监督者,多种身份置于一身,多种角色不断转换,可以自由表达意愿,这些都 将使农民的民主意识不断提高,参政议政积极性、主动性空前高涨,从而认识到自身在合作 社中的价值、地位,进而认识到自己在整个社会中的位置,实现对自我的超越和重建,在这 种超越中,人的主体意识和存在状态得到现实确认。
二、合作制的概念和原则
合作经济在国外出现已历经百余年,经过不断演变,如今在发达国家农村中,合作组织无 处不在,已成为其他组织无法取代或不能完全取代的重要经济力量。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 进行的合作化运动,除在20世纪50年代前半期有良好表现外,整体上是失败的。主要原因在 于:重生产轻流通,把生产与流通割裂开来,更为致命的是由农民自发结合变为行政强迫命 令,拔苗助长,频繁变更生产关系,追求所有制上的“一大二公”、“纯而又纯”、“政社 合 一”,使合作社成了国家政权的附属物,同时,实行生产上的“大呼隆”和分配上的“大锅 饭”,否定农民个人财产所有权,泯灭了社员个人利益,最终导致合作社生命力的丧失。在 当今中国重提合作制,必须认真总结历史教训,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根据我国现阶段生 产力发展水平和农民当前的科学文化素质状况,对合作制有继承、有扬弃,进一步明确其 概念、原则,指导我国合作经济健康发展。
(一)现代合作经济组织的概念
真正意义上的合作经济,是农户或市场经济中弱小的实体,为了抗御经济领域各环节的垄 断力量或强大对手,结成团体开展自我服务、自我保护的组织形式。合作社是由分散经营的 单个农户共同投资形成而组织起来的经济实体,是独立的法人结构主体,是农民连结市场的 桥梁。合作经济的基础是分散的产权,分散的经济主体各自提出一部分财产结合成公共产物 ;这一公共产权所形成的经济实体的功能,正是为分散的产权服务,使个别的分散的产权不 仅更具内部效率,也更具外部的市场竞争效率。因此,合作经济组织与分散的产权主体,即 合作社与社员之间紧密的利益联合,必然使社员更关注合作社的发展,积极参与制度性的制 约行动,这必将使合作经济比集体经济具有更持久和更普遍的意义。所以,发展合作制,组 织合作组织,目的不仅在于反垄断和保护自我,更在于方便生产经营,提高效率,以最少的 投入获取最大的回报。通过各种各样的合作组织,将分散的、无力的、低效的小生产改造为 相互联系的、有力的、高效的大生产,使其从整体上成为一个大链条,连结好生产与市场, 解决小生产与大市场之间的矛盾。
(二)合作制的基本原则
推行合作制既要借鉴国际合作运动的公认原则,又要充分考虑我国农村的基本国情,应当 遵守这样的基本原则:门户开放,进退自由;民主管理,按业务量比例分配决策权;义利并 重,对内要服务,对外要盈利;盈余除了留足发展资金外,要按与社员发生的业务量摊还; 强化教育培训,提高社员素质;搞好社间合作,以经济利益为纽带,加强团结与协作。这里 有几点需要强调说明:一是合作社的门户开放,进退自由。门户开放即指合作社是农户自发 组成的经济实体,既面向所有愿意入社的农户开放,也应面向其他有一定经济实力、愿意出 资入股加入合作社的经济实体和经济组织及社会团体等进行开放,这样便于更多地融资,扩 大涵盖面和影响力,但总体上应当以农户为主。进退自由,就是农户或其他经济成分加入合 作社,都是想借助合作社这一组织载体,争取最大利益,一旦合作社经营不善,乃至亏损, 农户和其他经济成分有权选择退出合作社,这期间的经济损失也应由大家分摊,利益共享, 风险共担,这也符合合作社作为独立经济法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原则。二是民主管理。 合作社的兴衰盈亏直接关系到入社者的切身利益。对于农户而言,他们不仅要出资,而且承 担着合作社生产的绝大部分劳动。因此,农户对于合作社既是资本主体,又是劳动主体,农 户正是通过合作制达到了资本联合和劳动联合的有机结合。对于出资加入合作社的其他经济 成分或实体而言,他们虽然仅是资金注入,占有合作社部分资金股权,出于自身利益考虑, 也势必关注合作社的发展。这两方面的出资人都会要求加大对合作社经营的管理权,其表现 形式为定期召开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公布经营情况,接受社员监督,重大决策都要 经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表决决定,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可以经过民主程序,罢免 那些违反了整体社员意志或工作不力的合作社领导成员。三是义利并重。以往国际惯例的合 作社原则是不以盈利为目的,随着时代的发展,即使在合作经济发达的欧洲诸国,这一原则 也没有发生变化。我们提义利并重,首先就是对内搞好服务,这是合作社的基本道义和义务 ,服务搞不好,就无法吸引农民入社。其次对外要盈利,要追求经济利益。合作社作为独立 的经济主体,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不追逐盈利,不搞企业化经营,就难以生存,必将失去 农民的信赖,退社现象就在所难免,继续发展也就无从谈起。所以,合作社在重义的同时必 须重利,发展合作社必须顺应市场经济法则,进行企业化经营。这是现代合作组织发展和壮 大的必然要求,当今法国、德国、荷兰、美国、日本合作组织的兴盛衰落无一不与是否采取 了企业化的经营方式休戚相关。
三、审时度势,因地制宜,积极探索发展合作组织的有效途径
(一)合作组织形式必将取代“公司+农户”等组织形式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农业产业链的第二、三环节的加工销售企业,要求在原料的供 应上呈现出批量性、均衡性、优质性,如果所面对的是分散的农户,那么这种要求就很难满 足。所以,在农业产业化之初,“公司+农户”和“公司+基地+农户”的模式得到了迅速发 展,这种形式把农民聚集在一些龙头企业周围,顺应了历史潮流,为农村发展和农民增收做 出了巨大贡献。但由于公司与农户是不同的利益主体,两者之间主要靠脆弱的契约关系连结 ,农户以分散方式与公司对接,一旦市场出现波动,农户与公司相比,往往要承担更多、更 大的市场风险。此外,经过几年市场经济洗礼的农民,已不再被动地满足于仅仅把农产品出 售给加工销售企业,致使增值的一大部分自己无从分享,他们也希望更多地享受到农产品在 产业链产加销三个环节中的平均利润。但单个的农民无法与公司相抗衡,农户之间的联合合 作就成为农民必然的选择。在这种形势下,才可能出现替代“公司+农户”形式的真正意义 上的新的组织形式,这就是农户们自发结合的合作经济组织。
(二)合作组织的总体发展必然经历三个阶段
任何事物的发展都不可能超越当时的历史条件。在发展合作经济组织的道路上,也必将随 着经济的发展、农户实力的逐步壮大而经历三个阶段。一是自由组成的小型专业合作社,大 量散布于生产、加工、流通、消费等各个产业链条之中,数量多,规模小,能量弱,功能单 一,分工较粗,既要组织业务,又要与外界市场联系,对农户的带动力相对较弱。二是专业 合作组织有了一定积累之后,各合作社之间进行协作、联合,优势互补,在利益基础上,组 建贸工农一体化、产加销一条龙的联合合作社,减弱甚至摆脱对龙头企业的依附,以更大的 实力迎接市场的挑战。三是各专业合作社或联合合作社打破地域界限,在更为广阔的空间横 向联合,成立行业协会,并将各行业协会的关系进一步拉紧,组建农民协会等新型组织,在 与政府协商下,合理指导、控制一个地区农产品的生产规模、生产品种,形成区域垄断,以 强有力的身份直接与大型商贸集团和工业集团谈判,为合作社社员争取最大的平均利益。日 本、美国以及欧洲诸国的总体合作化发展道路,就是如此不断递进发展的,他们的成功经验 足以使我们有所借鉴,以促进我国合作化组织的发展。
(三)具体的合作组织发展必然呈现不同的发展模式
合作经济组织在总体发展上呈现出不同的阶段,具体的合作组织因经济实力不同,发展道 路上也会出现多种发展模式,主要有以下三种模式:功能单一的合作社,这是合作组织的初 级模式;“合作社+公司”模式,这是合作组织的中级模式;“合作社办公司”模式,这是 合作经济的高级模式。
发展合作经济,必须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审时度势,因地制宜,区分不同阶段,采取不 同模式,既积极又稳妥地进行,决不能强行用行政命令的办法去推行,主要还是要靠引导, 靠市场机制来促进合作组织的发展。合作组织的规模可大可小,合作项目可多可少,合作社 之间的联系应向网络化、立体化方向发展,管理手段应不断现代化。要想充分发挥合作制的 积极作用,要么突破合作的单一功能,延长联合的链条;要么强化合作的专业类型,提高服 务质量。无论发展哪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只要符合当地农民的需要,都应当予以支持和帮 助。
四、合作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合作组织发展程度低,影响范围小
合作组织在我国农村的发展不平衡,从总体上说还只能算是萌芽起步阶段,数量少,规模 小,影响力带动力都不大。此外,合作组织大多是初级类型,较多地集中在生产领域,多是 种养环节上的合作,农业产业链中的第二、三环节即加工和流通领域的合作组织相对较少, “合作社办公司”形式的合作组织更是凤毛麟角,至于合作社之间的横向联合,组建合作社 联合体,成立农业协会,更是无从谈起。
(二)合作组织内部管理不完善,人才匮乏
现有的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自身素质的高低,往往决定了合作社今后的发展命运。由于缺 乏科学严谨的管理经验和完善的内部管理机制,合作社在成立之初,为了生存,兼之血缘地 缘关系,社里上下一心,共渡难关,但一旦形势好转,当初利益分配机制不明确、管理制度 不健全所带来的潜伏弊端也就随之显现,出现了许多“一年合伙,二年红火,三年散伙”的 短命合作社现象。
(三)合作组织外部发展环境不宽松
合作经济组织要参与市场竞争,必须是独立的法人主体。但是在合作社成立之初,由于受 规模、资信等方面的制约,要想获得营业执照,比较困难,难以直接进入市场,只能挂靠在 加工企业那里,通过契约合同,提供初级农产品原料。同时,在合作社发展遇到大好机遇时 ,急需外部资金时,向银行申请信贷,因其不是国营经济组织,又不是集体经营组织,有时 也很难获得信贷支持,错失发展良机。
五、加快合作经济发展应采取的对策
(一)健全法规,加快立法步伐
政府对农业的最大支持和保护就是立法。对于合作制而言,加快立法同样十分重要。合作 制、合作经济组织到底算什么,在法律上如何界定,合作组织应遵循什么原则,享受哪些权 利,承担什么责任,应当有一个明确的法律规范,这对于促进合作经济发展,打消人们的顾 虑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当今,要想推动合作经济迅速发展,制定并实施全国性的合作社法 规,不仅十分必要,而且十分迫切。
(二)成立全国性的合作社管理机构
目前,在我国工人中有工会,工商企业有工商联合会,惟独占全国绝大多数的农民没有自 己的组织系统。针对这一状况,建议成立全国性的农民组织,把现有的“中华全国供销合作 总 社”改为“中华全国合作总社”,使之成为全国性的半官方的民间组织,能够代表各种类型 的农民合作社组织,成为政府与农民之间沟通的桥梁。这样既能加强对全国各地合作社的指 导,更好地为农民服务,反映农民的意愿,保护农民利益,又能履行部分政府职能,通过与 政府签订委托合同发挥自身网络功能,推广先进农业技术和优良品种,加强教育和技术培训 等,落实党的农村方针政策,替政府分忧;政府也可以通过合作总社来改变对农业的直接调 控方式,精兵简政,提高效率。
(三)明确政府扶持的主攻方向
加强政府对合作组织的宏观管理,就应明确政府对合作组织扶持的主攻方向,那就是大力 发展加工领域或流通领域的合作组织。农产品加工业作为连接初级农产品与最终消费的中间 环节,它的进一步发展,不仅关系到能否直接满足最终需求,而且关系到扩张农业的中间需 求,对农业结构调整是有重要的导向性作用的。政府应当大力推行国内开放,建成全国统一 大市场,消除地方保护主义。同时在税收、金融等方面为农产品加工合作社、流通合作社提 供初期扶持,促其壮大。
(四)强化政策引导和宣传教育
除了直接进行财政、税收方面的扶持外,为了大力发展合作经济,政府也可通过其他方式 大力加以引导支持。如对于积极组织发展合作社的有关人员,可以采用少给物质奖励、多给 政府荣誉的办法,激发他们的自豪感和积极性,并把那些优秀的、热心公众事业的合作组织 的领导人吸引到各级人大、政协中来,使他们更加关注、支持当地经济建设。同时,加大宣 传教育,介绍好的合作社成功经验,推广其先进事迹,以点带面,扩大合作社的影响,教育 广大农民群众认识合作社,了解合作社,引导他们根据实际情况加入各类合作社。此外,加 紧培训合作社人才,既要对现有合作社骨干分子进行培训,增加其现代管理知识,又要根据 形势发展,与大专院校联系,开办合作经济专业(如安徽财贸学校就已创办了合作经济系), 培训愿意参加合作社工作的专业人员,为合作制今后持续快速发展培养大批人才。
(五)规范完善合作社内部管理机制,促进其稳步发展
外部的扶持终究是外因,合作制要大发展,关键还在于内部要有一套完善的管理制度,这 也是避免合作社内耗的根本出路。为此,各个合作社在发展过程中,必须明确社与社员之间 的权利、义务,加强民主管理。同时,要尽可能采取一切办法,提高合作社决策层及骨干力 量的管理素质。除了选人送人参加培训外,还可向外部公开招聘管理人员和技术人才,借脑 生财,借梯上楼,不断提高整体管理水平和技术含量,加紧壮大自己。
任何一种组织制度形式,对于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来说,都不会是完美无缺的,也不会是 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更不可能一劳永逸地永远“先进”,合作制也有缺点和不足,同样会随 着历史发展而完善和演变,甚至被更先进的组织制度形式所取代。但在当代中国,特别是广 大的农村地区,合作制无疑是一种较为现实的选择,是一种组织制度创新,具有旺盛的生命 力。只要我们能够宣传、引导、扶持、调控好,充分发挥其政府与农民之间的桥梁作用和自 身的积极作用,就一定能取其长、避其短,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一个较快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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