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思路_个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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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94年我国税制改革以来,我国实施了新的《个人所得税法》,1999年10月起对居民储蓄存款利息开征利息税;2000年1月起将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改征个人所得税。至此,个人所得税进入寻常百姓家,与每个人都产生了直接关系。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自开征以来发展势头还是比较好的,在增加财政收入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1994年个人所得税收入为72.85亿元,1995年为131.39亿元,1997年为338.59亿元,1999年为414.24亿元。为我国经济发展做出了一定贡献。尽管个人所得税的发展势头是良好的,但是我国的贫富差距并未因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而减小,却呈现加剧趋势,以及在收入分配中出现的不公现象都显示出我国的个人所得税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与不足:

一是个人所得税的收入比重还较低。尽管近年来个人所得税每年都有较大幅度的增长,个人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总额的比重也不断提高,但后者仅为3%-4%,占GDP的比重则更小,仍是“小税种”。这与个人收入水平的提高幅度,居民储蓄存款、储蓄增长率相形见绌,近年来个人所得税额占当年储蓄增长额的比例仅为1%-4%。如果与其它国家的做一比较,则更可以看出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比重低。据世界银行统计数据,个人所得税在高收入国家财政入中的比重多在40%以上,在中等发达国家的比重基本上为10%-20%,在低收入国家中的比重则在6%-10%。由此看来,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收入比重不仅大大低于世界上中等收入国家的水平,甚至也低于世界上多数低收入国家的水平。这种状况与我国经济的实际水平和市场化程度是不相符的,这也就使得个人所得税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得不到充分的发挥。

二是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计税,税率复杂,负担不公平。我国的个人所得税采取分类所得税的模式,它的好处是无需申报,按照源泉课税法,由支付方代扣代缴,征收成本较低。但在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不强,在个人收入日益多元化、复杂化的情况下,很容易分解、转移、隐瞒收入,造成偷逃避税;另外不同类型的所得适用税率不同,计税方法也不同,导致不同类别的所得负担率不同。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采取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两种税率。其中。累进税率又区分为不同的纳税人——工薪收入者和个体工商户,采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5%-45%)和五级超额累进税率(5%-35%)。另外对一次性收入奇高者的加成征收,使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十分复杂。各种减免税规定、费用扣除标准会影响到实际税率和实际税负,会造成各纳税人之间税负不公,苦乐不均,并且比例税率具有累退性质,应税所得越大,其实际税负水平反而越低,不符合税负公平原则。

三是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缺乏弹性。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方法,采用定额利定率相结合的方法。对于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去800元费用之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对于其他所得,按收入的20%扣除之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这种方法简便易行,但缺点在于:(1)容易造成分解收入、多次扣除和合法避税等问题;(2)对工薪所得实行800元定额扣除,不能适应教育制度、住房制度、医疗保险制度等方面的改革以后,将由个人负担一部分费用的要求,那样难免会加重工薪阶层的负担;(3)对收入和扣除没有区别对待,扣除项目因成本费用、生计费用、个人免税等因素的不同,因各地物价水平和通货膨胀率的不同,影响到统一定额定率扣除标准的合理性。这也就使得个人所得税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受到削弱。

四是个人所得税偷逃税款现象比较严重。个人所得税在我国可以说是征收管理难度最大,偷逃税面最宽的税种。据权威部门的统计,在个人所得税中,来自工资和薪金所得的比重逐年上升,现在已经达到50%以上,成为个人所得税的最主要来源。相比之下,拥有城乡居民个人储蓄总额40%的富有阶层每年交纳的个人所得税还不到纳税总额的10%。当然,工薪所得比重的上升与税务部门加强征管工作、规范各单位代扣代缴制度是分不开的,但是高收入阶层纳税少也是在同样的制度和管理环境中出现的,反映了这部分所得征收难度大、偷逃税比较多。也就是说,个人所得税对个体户、私营企业主、演艺明星和建筑承包商等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还远远不够。个人所得税本身应该是对高收入者通过累进税率调节器收入,但如果高收入者通过偷逃税,逃避个人所得税的调节,那么这种行为扭曲了税制,降低了所得税的累进性,从而改变了税后收入分配,使得税后收入分配更加不公平。

二、完善个人所得税的思路:

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的上述问题时的个人所得税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得不到充分发挥,因此为了实现公平收入分配,应该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选择合理的税制模式

世界上的个人所得税基本上有三种模式:分类个人所得税制、综合个人所得税制和混合个人所得税制。一般认为,分类个人所得税制由于对不同性质所得采取不同的税率,并不具有累进调节作用,因而被认为是公平性较差的税制,而综合个人所得税制由于对各种所得在减除法定的扣除后,进行累进征收,有较强的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因而被认为是比较理想的模式。但是,综合个人所得税制的建立至少需要具备三个条件:一是个人收入完全货币化;二是有效的个人收入汇总工具;三是便利的个人收入核查手段。而上述条件近期在我国还难以实现,因此目前实行综合个人所得税制是不现实的。考虑到我国的国情,为了既增强个人所得税的公平性,有具有操作上的可行性,近期内较佳的选择是采取混合个人所得税制,即在继续普遍实行源泉代扣代缴的基础上,对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经营收入等经常性的所得实行综合申报征收,对其他所得则实行分类征收。这一模式与现行税制最根本的区别是,将劳务报酬所得并入工资薪金所得和各种经营所得。而这一点具有关键性的现实意义,因为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是将收入分解,而最普遍的做法是将工资外收入归为劳务报酬。尽管税务部门对工资和劳务报酬的界定做了规定,以是否为本单位发放为区分依据。但在现实中很难操作,特别是许多单位都创办了“三产”经营实体,各种奖金都以“三产”的名义发放,重复扣除的结果,使得这类所得征税漏洞很大,个人所得税的实际征收情况也说明了这一点:近年来对劳务报酬的征税收入增长缓慢,这与个人所得税总体增长迅速的情况很不相称,表明劳务报酬成为主要的征税漏洞之所在。针对这种情况,将劳务报酬所得并入工资所得综合征税,改动不大而实效不小,可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实行混合个人所得税制,既有利于解决税收征管中的税源流失问题,又有利于税收政策的公平。

(二)规范减免项目,调整费用扣除标准

个人所得税制定费用扣除标准的初衷在于维护低收入者的利益,保证纳税人不因纳税而降低起码的生活水平。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存在的问题在于单一的费用扣除标准难以适应各纳税人的不同情况,而且在当前体制转轨时期,教育、医疗、住房制度等方面的改革也会对纳税人的生活费用发生影响而造成负担的不同。这样在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水平下,一方面,使过多的有收入的人进入征管范围,增加了征管成本影响了征管效率,另一方面,对低收入者征税,妨碍了税收公平,因此为了使费用扣除标准适应纳税人的不同负担状况,应该按照不同的因素设计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

笔者认为,以目前的800元作为基本扣除,除此之外,还应考虑如下费用扣除:一是教育费用。当今的时代是知识经济的时代,科技是第一生产力。为了增加自身的知识和技能,人们开始自费参加各种教育培训。为了贯彻“科教兴国”的战略,鼓励人们主动掌握科技知识,应该对纳税人实际发生的教育培训费用进行必要的扣除。二是房屋构建费用。为了加快住房制度改革,鼓励人们购买住房,对房屋构建费用应给予一定的扣除。三是对军人、烈军属和残疾人也应规定特别的扣除。

(三)降低个人所得税边际税率,减少税率档次

税率设计是个人所得税发挥调节功能的核心。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的税率既有累进税率,也有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又分为九级和五级两种,最高税率为45%,如此高的税率一方面会增强纳税人的偷逃税款的动机,另一方面,由于45%的税率在现实中极少运用,这一税率只起象征性的作用,因此应该重新设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结构,实行“少档次、低税率”的累进税率模式。在提高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基础上,维持现行低税率的5%部分,则各类所得的低所得纳税人应该都可以接受;在高税率部分,将45%向下调至40%,则可构建一组5%至40%之间的累进税率,税率档次设计以六级左右为宜。

另外,由于我国经济发展速度较快,个人收入每年的增长速度也较大,一方面各阶层的收入水平不一,另一方面,年度之间收入的增长幅度也很难预测,因此税率的确定往往跟不上情况的变化,这也是个人所得税法的修订一次次推迟的原因之一。为此,可以借鉴我国台湾的做法,即在税法上只确定课税对象、征税范围和扣除范围,而税率、扣除标准等具体税制要素则每年以法案形式公布,即一年一定。这样可以较好地解决法律的权威性、稳定性与调节的灵活性之间的矛盾,使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力度更能与人们的实际收入状况相符。

(四)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管

不管个人所得税税法制定得如何完善,如果执行不力,那么也会使得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力度大打折扣,因此应该加强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与管理。

首先,要规范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制度,并建立纳税人财产登记制度。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制度包括纳税人地登记编码制度、适用不同的申报表以及纳税人自行填写申报表等,日本建立了蓝色申报表制度、韩国建立了绿色申报表制度,我国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那些能够做到如实记账,正确计税的,可以区别对待,并且提供税收上的优惠。建立纳税人的财产登记制度,可以界定纳税人的财产来源的合法性及合理性,将纳税人的财产显性化。

其次,税收征管中推行电脑化和源泉课征的办法,加强征管效率,由于我国已经实行了储蓄存款实名制,实行“银税联合”,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克服和解决税源不透明、不公开、不规范的问题,这样可以加强税收征管效果。

再次,执行严格的税务处罚措施,澳大利亚经济学家卡克瓦尼认为,勤查不如重罚,而且罚款比率的提高可以导致实际申报收入比率的提高。因此世界各国对偷逃个人所得税者,一经发现制裁相当严厉。情节轻者给予重罚,情节严重者给予一定的刑事处罚,并且采取查封、没收或拍卖当事人财产以抵应缴税款的措施。因此我国也应该制定比较严格的税收处罚措施,使得纳税人遵纪守法,不敢以身试法。

总而言之,我们应该清楚认识到我国目前实际情况和条件对改革和完善个人所得税的制约,也要清楚认识到个人所得税的调节作用是有限的,公平收入分配还需要分配制度和其他配套措施来共同发挥作用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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