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供求规律的理论分析_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论文

商品供求规律的理论分析_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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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01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107(2000)06-0020-03

目前,对于市场商品供求规律的普遍表述是:商品供求规律就是不平衡和平衡不断相互转化的规律,即不平衡→平衡→不平衡互相转化的规律。其理论依据是很简单的:哲学上认为,不平衡是绝对的,是常态,平衡是相对的,是暂时的形态;经济学上的解释是,生产与消费的不平稳性,经济发展速度的不平衡性,以及诸多市场因素的错综复杂的影响,等等。笔者认为,这种表述值得商榷。

一 市场商品供求规律不是:不平衡→平衡→不平衡互相转化的规律

判断商品供求规律是不是不平衡→平衡→不平衡互相转化的规律,就得首先分析商品和商品需求的内在联系是什么。

马克思在谈到商品供给和需求时说:“供给等于某种商品的卖者或生产者的总和,需求等于这同一种商品的买者或消费者(包括个人消费和生产消费)总和。而且,这两个总和是作为两个统一体,两个集中力量来互相发生作用的。”(注:《马恩选集》第25卷。)显然,市场是这两股力量相互作用的交点。在以社会分工为基础的经济社会里,供给和需求按照其各自的独立的规律运动,通过市场外在地联系在一起。内在联系是什么呢?马克思说,“在商品的供求关系上再现了下列关系:第一,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关系,商品和货币的关系,买者和卖者的关系;第二,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关系,尽管二者可以由第三者即商人来代表。”(注:《马恩选集》第25卷。)在这里,马克思已经清楚地阐述了供给和需求相互的不同层次和内在联系,即商品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关系。商品的内在统一性才是联结市场商品供应和市场商品需求的必然性,它表现为供方需要货币,而需方需要商品,在需要实现的同时,两者各自转为对方,从而,供需双方也就实现了统一。既然商品供求的内在联系存在于商品的内在统一性,那么,我们可以发现“不平衡→平衡→不平衡”并没有反映出商品供求规律的本质要求,至少,这种反映是不准确的。

1.“不平衡→平衡→不平衡”形式本身的错误。市场商品供求平衡,总是指在一定市场时期内,某种价格水平上,市场商品供应与市场需求之间的相适应,相一致;市场商品供求不平衡,总是指在一定市场时点上,某种价格水平上,市场商品供求与市场商品需求之间的不相适应,不相一致。只有如此确定下来,研究才有意义,也才能展开得深入。因为,从某个市场时点上,从某个场合来看,“供求实际上从来不会一致的;如果它们达到一致,那也只是偶然现象,所以在科学上等于零,可以看作没有发生过的事情。”(注:《马恩选集》第25卷。)这样,“不平衡→平衡→不平衡”形式就不能成立。但是,“就一个或长或短的时期的整体来看,供求总是一致的。”(注:《马恩选集》第25卷。)这样,“不平衡→平衡→不平衡”形式同样不能成立。可能有人会提出一个问题:不平衡不仅在市场时点上,而且在市场时期中,都是常见的现象,比如,我们国内市场就是长期供不应求。我认为,国内市场上长期供不应求的现象是客观存在的,但这决不意味着是市场商品供求规律起作用的表现,而只是由于一系列不正常、非经济因素的影响所致。对于就一问题的解答,也并非经济理论力所能及的。

2.不平衡→平衡是符合商品本性的要求的;平衡→不平衡颠倒地反映了这种要求。

(1) 不平衡→平衡是符合商品本性的要求的。所谓商品本性的需求,即是指商品内在的统一性,它要求商品的卖者和买者在价值和使用价值两方面各自取得平衡,从而统一双方。“商品按照它们的价值来交换或出售是理所当然的,是商品平衡的自然规律。应当从这个规律出发来说明偏离,而不是反过来,从偏离出发来说明规律本身。”(注:《马恩选集》第25卷。)市场商品供求平衡了,商品才能够按照它们的价值来出售的。“商品平衡的自然规律”才能得到实现。反之,如果市场商品供求不平衡,商品就不能按照它们的价值出售,从而,平衡规律的要求就不能得到实现,而只能作为一般趋势起作用。

(2)平衡→不平衡颠倒地反映了商品的内在要求。马克思在考察商品供求变动规律时曾强调指出:“为了对各种现象要在它们的合乎规律的、符合它们的概念的形态上来进行考察;也就是说,要撇开由供求变动引起的假象来进行考察。”(注:《马恩选集》第25卷。)商品的内在统一性要求在商品与货币之间,卖者和买者之间建立起平衡关系。但往往在建立过程中出现不平衡的现象,即使在平衡关系建立起来后,也不能持久。这就容易使人们只感觉到大量不平衡现象的存在,而忽视了必须平衡这一内在要求。因此,平衡→不平衡即不能作为一种趋势,也不能正确反映商品平衡的内在要求。所以,它是没有存在依据的。如果说它表明由平衡到不平衡的转化,那么,它也只能这样发生:(1)新旧市场时期的转换点上;(2)一系列非经济因素或经济政策的失误所致。

(3)在不平衡→平衡的过程中,各种不平衡现象相互抵销不断发生,而不是不平衡→平衡→不平衡的互相转化。“为了找出供求变动的实际趋势,就要在一定程度上把这种趋势确定下来。因为各式各样的不平衡具有相互对立的性质,并且因为这些不平衡会彼此接连不断地发生,所以它们会由它们的相反的方向,向它们互相之间的矛盾而互相平衡。”(注:《马恩选集》第25卷。)市场商品供求不平衡包括供不应求和供过于求两种形式,二者之间互相对立,并且,二者之间又互相转化,因为“偏离到一个方向的结果,会引起另一个方向相反的偏离。”(注:《马恩选集》第25卷。)因此,“供求变动的实际趋势”就是供求一致,即供求平衡。之所以如此,正是在于商品的内在统一要求。从而也就可以说,不平衡→平衡→不平衡互相转化之说在形式上是欠科学的,在内容上也不反映商品供求规律的本质要求。而只有不平衡→平衡的永恒趋势才真正体现了商品供求规律的本质要求。

二 市场商品供求规律表现为“从供求不平衡趋于平衡的永恒趋势”的要求

1.商品供求关系是生产和消费的关系在市场上的主要表现。“如果从更广泛和更具体的意义上来理解需求和供给之间的关系,就要把生产和消费的关系包括在内。”也就是说,供求关系是指一定劳动生产力水平上的社会劳动量同由一定劳动生产力水平所决定的社会消费量之间的关系。那么,它们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呢?这一关系对市场商品供求起什么作用?

(1)社会再生产过程是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辩证统一的过程,而生产和消费则是这一过程的两个基本方面。一方面,在生产和消费之间存在着直接的同一性。生产直接是消费,消费直接是生产,每一方都直接是它的对方。但这毕竟是两种意义不同的两种生产。在前一种生产中,生产者物化;在后一种生产中,生产者所创造的物人化。因此,另一方面,同时在生产和消费之间存在着一种媒介运动。生产媒介着消费,消费也媒介着生产。“两者的每一方当自己实现时就创造对方,把自己当作对方创造出来。”(注:《马恩全集》第23卷第205页。)生产和消费关系正是从这两个方面对市场商品供求发生作用的。

(2)根据生产和消费的关系,我们就可以解释市场商品供求不平衡作为常态的原因,并由此论证平衡作为一种“永恒趋势”的客观必然性。从生产和消费的直接对立来看,产品只有在消费中才能够得到最后完成,生产也才有意义;消费必须有其消费的对象,否则,消费就是不现实的。二者的要求如果不能实现,它们的相互转化就不可能。我们知道,一定时期的商品供应量取决于该时期的商品生产量,而商品生产量又受生产过程中一系列因素的影响。因此,生产方面的诸种变化,必然导致商品供应量的变化。而消费作为一种需要,也是经常发生变动的,这样,生产和消费之间就会出现不相适应的现象,或者生产大于社会需要,或者生产小于消费需要。既然产消之间存在不平衡,在市场上就必然表现为供求不平衡,或者供大于求,或者供小于求。另一方面,尽管生产与消费之间存在着不平衡现象,但这并不能否定生产和消费相适应,均衡发展的内容要求。生产和消费必须统一,这是必然的趋势,生产和消费能否实现统一,又成为偶然的事情。我们只能从前者来说明后者,而不是相反。因此,我们说前者是基本的、主要的方面,是起决定作用的内在力量。而这一种内在力量表现在市场上,必然是商品供求趋于平衡的必然趋势。由此,我们也就能够解释市场商品供求不平衡作为常态的现象:市场商品供求不平衡是供求趋于平衡过程中的主要是由于生产和消费的不平衡所致的一个派生现象,并且,不直接反映市场商品供求规律的本质要求。

(3)生产和消费上的矛盾虽然表现为市场上的商品供求矛盾,但我们不能说生产和消费的矛盾等于市场商品供求矛盾。因此,生产与消费之间经常存在的不平衡并不能直接、完全决定市场商品供求的不平衡。这是因为:(1)从生产到商品供应的形成,从消费到商品需求的形成,要受到分配和交换中一系列因素以及其它各种社会因素的影响。这些影响因素可能使市场商品供求不平衡,但也可能使市场商品供求趋于平衡。(2)尽管有这些因素的影响,但是,生产与消费的内在统一性,生产与消费必须相互适应的这个一般趋势并没有因此而消失。所以,生产和消费之间存在的那种不平衡对市场商品供求规律并没有必然、直接的决定作用。

2.从社会分工和商品交换的关系来看。马克思认为,商品经济的生产,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社会分工;二是生产资料归不同所有者占有。社会分工是商品经济产生的一般前提条件,它要求各个生产者之间相互联系,但是,生产资料归不同所有者占有,又使各个生产者相互分离。这就需要通过商品交换,把各个生产者联系起来。因此,社会分工是商品经济产生的前提,而商品交换又成为社会分工进一步发展的必要条件。我们认为,由于社会分工和商品交换之间的这种内在联系,使得市场商品供求具有趋于平衡的永恒趋势。这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任何产品的生产都意味着对其产品需求的形成。生产的增长引起需求的增长;需求的增长又势必引起生产的增长。两者之间客观上存在着按一定比例增长的要求。“不同的生产领域经常力求平衡,一方面因为,每一个商品生产者都必须生产一种使用价值,即满足一种特殊的社会需要,而这种需要的范围在量上是不同的,一种内在联系把各种不同的需要连结成一个自然的体系;另一方面,因为商品的价值规律决定社会在它所支配的全部劳动中能够用多少时间去生产每一种特殊商品。”(注:《马恩全集》第23卷第394页。)社会分工使商品所有者的劳动成为单方面的,并在质上有所不同,各种使用价值的需要量就是由因社会分工而互相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分别生产出来的,但它们之间又有一种内在联系,结成一个自然的体系;另一个方面,社会分工又使商品生产者的分工成为多方面的,因此,他的产品对他来说仅仅是交换价值,这是由价值规律决定的。此时,社会总劳动时间分配在各个特殊商品生产部门的比例成为关键。如果这个比例是合适的,那么就表现为市场上供求平衡。反之,则表现为市场上的供求不平衡。

(2)社会分工是否合理,关系到市场商品供求平衡。商品供求平衡包括着数量和构成两个方面的平衡,缺少任何一方面都不能说市场商品供求平衡了。而社会分工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市场商品供给的构成是否合乎需求的构成。市场商品供求是否平衡,也同样影响到社会分工的调整的发展。商品交换的正常发展,社会分工才能日益扩大和深入,形成合理的、专业化协作的生产结构;否则,社会分工便会出现畸形。比如,两大部类的比例关系,是影响消费品供求矛盾的主要因素。两大部类比例安排不恰当,第一部类的生产比例过大,就会出现产品结构的不合理,导致消费品供不应求;反之,第二部类的生产比例过大,则会导致消费品的供过于求。而且,这两种现象终究要向各自的对立转化。因此,两大部类的比例关系适应与否,关系到市场商品供求矛盾的形成和变化。

3.从供求规律与价值的关系来看。价值规律是关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价值量的规律,即是按商品生产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进行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规律。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包含着两层意思:第一是指在生产过程中起作用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它是关于商品价值量由生产该商品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量决定的(以下简称必要劳动时间I);第二是指在流通过程中通过供求规律起作用的劳动时间,它是关于为满足社会需要分配在某种商品总量上的劳动时间(以下简称必要劳动时间ⅠI)。价值规律和供求规律的关系是:(1)供求规律是价值规律在流通领域内表现和发展的,价值规律通过供求规律在流通领域里起作用。供求规律是市场主要、直接的规律。(2)供求规律不是包含于价值内的一个具体规律,它还具有自己的客观要求的趋势。

我们知道,社会劳动时间节约和社会生产均衡发展,是任何社会生产活动最基本的要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价值规律正是要求“不仅在每一个商品上只使用必要的劳动时间,而且在社会总劳动时间中,也只把必要的比例量使用在不同类的商品上。”(注:《马恩选集》第25卷。)那么,价值规律又是如何实现这两个基本要求的呢?

(1)要在商品生产中实现对劳动时间的节约,就得使商品的价格不断趋于符合价值,而这一点又必须以市场商品供求不断趋于平衡为条件。商品生产中应该投入的劳动量,受两个客观必要界限的制约。这两个界限就是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必要劳动时间Ⅰ受生产过程中一系列因素的影响,必要劳动时间Ⅱ的数量界限则是由社会需要的规模,即有支付能力的需求决定的。因而它的要求的作用是在流通过程中通过供求规律的作用表现出来的。只有当社会按照必要劳动时间Ⅱ的要求在各部门之间分配社会劳动时,社会生产比例才保持平衡,使各种商品的实际生产不断趋向于符合社会需要量,从而使商品价格不断趋向于符合价值。这样,才能实现社会劳动时间的节约。

(2)要实现社会生产的均衡发展,就得保持良好的市场商品供求状态。这是因为,如果商品供求不平衡,价格长期背离价值或低于,都必然导致商品生产的不断增加或不断减少,这就违背了价值规律,不符合社会生产均衡发展的要求。但另一方面,供求可以在极不相同的形式上消除由供求不平衡产生的背离。如果需求减少,市场价格就会降低,供给就会减少;如果需求增加,市场价格就会上升,供给就会增加。由于市场商品供求的不平衡,就必然会产生部门社会必要劳动量发生了变化的问题,显示出对社会总劳动时间重新分配的客观要求。而社会总劳动时间重新分配的结果,即社会生产实现了均衡发展,又必然使市场商品供求不平衡趋向于平衡。

综合以上两点所述,价值规律总是调节商品供求和价格,从而使各种商品的生产数量不趋断向于符合需要的数量,使商品价格不断趋向于符合价值,从而实现它的两个基本要求。因此,商品供求由不平衡趋向一平衡这一永恒趋势的内在决定是根源于价值规律的调节,更确切地说,价值规律正是通过必要劳动时间Ⅱ来调节商品供求趋向于平衡的。

(3)平衡是供求矛盾在运动中建立和保持比例的中轴。市场价格围绕市场价值上下波动,按一个实际上并不存在的平均数来看,市场价格就会平均化为市场价值;市场价值的这种运动,必然导致市场商品供求围绕着平衡这一中轴上下波动,按一个实际上同样不存在的平均值来看,市场商品供求也总是平衡的,而波动的力量来自于竞争。凡是市场价格高于供求曲线的交叉点,出现供过于求,卖者之间的竞争势必强制市场价格下降;凡是市场价格高于供求曲线的交叉点,出现供不应求,买主之间的竞争势必强制市场价格回升。当市场价格落在供求曲线有交叉点上,则供给者愿意提供的商品数量等于需求者想要购买的数量,也就是说,这个价格水平使市场上的供给力量与需求力量势均力敌,实现了供求平衡(而这个平衡是瞬间的、偶然的,可以做为零来处理)。因此,必须再次强调:不平衡→平衡只是作为一个永恒的趋势,“象一切经济规律一样,要当作为一种趋势来看。”(注:《马恩选集》第25卷。)

4.从商品流通和货币流通的关系来看。商品供求平衡包括使用价值和价值两方面的平衡。而使用价值和价值两方面的平衡,又表现为商品流通与货币流通的平衡。“货币流通的前提是商品流通”。货币流通量必须同实现的商品价格总额相适应,二者之间客观上要求保持一定的比例关系,即平衡关系。

商品供求平衡,是建立在货币运动和商品运动相一致的基础上的。如果商品量超过了流通中的货币量,则表现为供过于求,这时,单位商品所表现的货币量减少,即意味着单位商品价格的下降,下降的幅度取决于供过于求的差额。如果商品需求量小于流通中的货币量,则表现为供不应求,这时,单位商品所表现的货币量增加,即意味着单位价格的上涨,上涨的幅度取决于供不应求的差额。因此,社会商品可供量与社会购买力相适应的趋势,是以货币流通量与商品流通量相适应为直接基础的。而要稳定币值,从而稳定价格,就要首先保证全社会经济年度的购买为总额与商品零售额(包括劳务供应额)的平衡。因为商品可供量与社会购买力的比例关系,决定市场零售物价总水平,市场商品供求的变动,无时不在发生着这个作用。

5.市场商品供求规律,既反映了市场商品供求由不平衡趋向平衡的永恒趋势,又反映了市场上已经形成商品供求关系对价格的形成或实现起决定作用的客观必然性。它的内容的客观要求是:(1)不断解决供求矛盾,以求得市场商品供求平衡的必然性。(2)市场商品供应必须适应市场商品需求,在供求矛盾运动中,“求”占主导地位。(3)市场商品供求由不平衡趋向于平衡的永恒趋势中,价格是有力的杠杆,竞争则是必需的“推进器”。竞争有两种形式:买主的竞争和卖主的竞争。(4)市场商品供求平衡时,价格和价值必然一致。(5)一定的市场价格必须凭借一定的商品供求关系来形成或实现,市场上已经形成的商品供求关系对商品价格一时的高低起决定作用。表现为:商品供不应求就涨价,供过于求就跌价。市场商品供求关系决定零售物价总水平。

[收稿日期]2000-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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