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社会”伦理初探,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伦理论文,社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信息高速公路(网络的比喻式描述)的建设是当今世界范围内发生的一场声势浩大的革命,它正在以无比迅捷的速度将世界各国家、各地区及社会各行业、各部门联成一个整体,形成一种崭新的社会组织形式,我们称之为“虚拟社会”(virtual society)或“虚拟共同体”。
虚拟社会与现实社会不是对立的,它们将交融共存,共同构成人类基本的生存环境。但是,虚拟社会毕竟不同于现实社会,它有以下新特点:(1)自由性。 网络自问世之日起便是一个以“无政府”为口号的公用网络。在这里,大众传媒逐步走向个体传媒,人们在网上自由选择信息,上载、发布信息,其间没有新闻审查和核实系统,在一人一机的环境下,人们不必面对面直接打交道,从而摆脱了传统“熟人社会”众多的道德约束;网上没有国家和地域界限,现实社会中那种分地域设卡、设点管辖和控制的方式也不再起作用。虚拟社会为人们提供了一个“自由时空”。(2)开放性。网上信息的超地域传播, 打破了国家和地域界限,把全球不同角落的人们紧密联系起来,人们不再受时空的限制自由交往,他们之间不同的思想观念、价值取向、宗教信仰、风俗习惯和生活方式等等的冲撞与融合也变得可能了。(3)虚拟性。 虚拟社会以虚拟实在(virtual reality)为基本的技术支撑。 人们退到了信息终端的背后,在现实交往中那些备受关注的特征,诸如性别、年龄、相貌、身份等都能借助虚拟技术得到充分地隐匿和篡改,人们的行为也因此具有了“虚拟化”和“非实体化”的特征。(4)非人性化。 虽然计算机网络为人们的交往与沟通提供了方便,但是隔着这种非人性化的交往中介,人们往往难以感受到对方的反应、表情以及与自己相关的利益,这就使人们的交往行为或多或少也非人性化了。
虚拟社会的特征使其呈现出不同于现实社会的新面貌,因此,在现实社会中形成的道德及其运行机制在虚拟社会并不完全适用,许多原有的道德观念和道德规范受到极大挑战,从而给我们当前的道德建设带来许多难题。
(一)自由性与社会责任淡化 虚拟社会给人们提供了极大的自由度,人们摆脱了传统社会管理和控制,进入到一个“反正没有人认识我”的新天地,往往有一种“特别自由”、“解放了”的感觉和想为所欲为的冲动,这很容易使他们忘掉自己的社会角色、社会地位和社会责任,做一些平时不可能做的明显不道德的甚至是违法的事情。人们在网上发表个人意见、公布个人信息,属于个人言论及通讯自由,但其影响还是社会性、国际性的。如果一个人在网上散布假信息谩骂与人身攻击,那就是在浪费他人时间浪费社会网络资源。而在网上发表反动言论,进行煽动性政治宣传,则是违法的,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虚拟社会为人们提供的极大自由度,远远超出了人们社会责任的范围,由此引起的道德失范问题愈来愈多、愈来愈严重。这种情况是非常危险的,它会破坏网络秩序,威胁到社会的正常运转。
(二)开放性与全球道德冲突 在虚拟社会,信息的传播打破了国家、地域界限,但是信息的内容仍带有地域特征,它反映的是一定国家的文化传统、社会价值观和社会制度。这样,在人们交换信息的过程中,不同国家间的文化与道德冲突也就达到前所未有的程度。(1 )信息垄断。建设信息高速公路的目标是实现“全球信息共享”,但实际上,信息在未来成为真正具有战略性意义的资源以后,信息资源的共享并不会趋于平等。一些发达国家会利用技术优势垄断信息,造成发展中国家对发达国家的信息依赖。发展中国家的信息资源得不到很好的保护,信息自主权受到侵害。(2)文化渗透。 国际互联网络提供的高效率信息服务,在目前乃至今后一段时间内,将求助于英美等西方发达国家的数据库。而这种求助服务势必导致西方的价值观念、生活方式,以及思想文化的大量渗透,由此,对道德标准和价值观念的歧变产生重大影响。(3 )恶意的政治宣传。在电子网络四通八达,信息飞速发展的今天,恶意的政治信息的传播更迅捷,对他国民众的影响也更直接,更广泛。
(三)虚拟性与计算机犯罪 在网络技术的帮助下,人们的身份、行为方式、行为目标等都能被隐匿和篡改。如果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合法非法、是罪非罪还较容易判断,那么在虚拟社会,由于行为主体的匿名匿形而导致的模糊性使问题变得相当复杂。犯罪者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与传统意义的社会直接接触,他人难以有针对性地作出反应并采取制裁措施。近年来,利用计算机窃取机密情报,进行金融诈骗,偷盗,制黄贩黄,侵犯知识产权,编制和传播计算机病毒程序及蓄意破坏网络等等的违法犯罪活动呈直线上升趋势。计算机犯罪在不远的将来可能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这一问题已开始引起世界各国的关注。
(四)非人性化与道德冷漠 计算机网络充当了人与人相互交往的媒介,隔着计算机屏幕,人们感受不到对方作为一个活生生的人的反应,使他们忽略对方的感情需要。其次,人们对信息的接受,是在计算机既定程序的左右下进行的,计算机程序(尤其是计算机游戏程序)编制的非人性化原则,使人在不自觉中患上了“精神麻木症”,失去了现实感和有效的道德判断力。再次,随着高度信息化、自动化的“虚拟社会”的到来,在家办公、网上学校、电子银行等的出现,人们终日与个人终端打交道,具有可视性、亲和感的人际交往机会则大大减少,导致人际关系的疏远,个人也会产生紧张、孤僻、冷漠等问题。未来人机系统是高度自动化、精确化的,但是如果人在丰富多采而又往往模糊不清的情感世界中,也自动化、精确化而缺少人情味的话,则会导致人们对现实生活中的他人及社会的幸福漠不关心。
我们认为,虚拟社会需要一套新型的道德规范体系和道德运行机制。当然这并不是简单地抛弃传统道德,而是要在传统道德的基础上,适应虚拟社会的新特点,针对其存在的问题,进行改造与创新。
(一)开展网络道德教育 虚拟社会与现实社会一样,有一个社会公共秩序与安全问题,每个人要想在网上都能受益,就应该遵守网络规则,维护网络秩序,这是每一个“网民”的职责和义务。网络道德教育应该使人们认识到这一点,从而对自身的道德责任感有发自内心的认同。进行网络道德教育,可以将网络伦理作为一项学校的基础教育课程,另一条可行的途径是:将入网规定为一种资格,为获此资格,行为主体必须将伦理规范和网络技术置于同样的层面加以学习、掌握,内在地培养其网络公德意识和规则意识。
(二)制定系统的网络行为规范 针对网络上大量的道德失范问题,目前国外一些计算机和网络组织已开始尝试为其用户制定一系列行为规则,如美国计算机伦理协会制定的“计算机伦理十诫”,南加利福尼亚大学关于网络伦理的声明。但是这些规范通常是直接面对网络应用产生的大量具体问题,而较少从“元哲学”、“元伦理学”角度进行缜密的阐释。网络行为规范应是系统、完整、统一的,只有这样才能适用于整个虚拟社会的运行。
(三)建立网络行为监控机制 虚拟社会突然提供给人们的极大自由度,已超出了现有社会道德和法律水准所能适应的范围,由此带来的道德问题与新型案件层出不穷。因此,我们必须尽快建立网络行为的监控机制,这就需要抓紧解决以下三个问题:第一,确立和量化网络行为和网络责任主体的对应关系。第二,对网络管理实施政府行为,一方面加强把关,堵塞各种有害信息的进出境,另一方面对网络各责任主体的网上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第三,建立健全有关法律法规,对违规违法者进行处罚与制裁。
(四)加强国际合作 国际化是网络伦理发展的必然趋势,少数国家利用对信息占有、支配和传播的优势,企图在政治、经济上称霸全球,这只能是一种短视行为。各个国家应该走出彼此的隔阂、对立,求同存异,配合协作,共同致力于国际电子网络的管理。发展中国家一方面要在信息高速公路的建设中培养国家主权意识,保护民族文化,另一方面要抓住机遇,大力发展信息网络技术,为形成和加强国际电子网络管理的国际化做出积极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