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观真理”非议,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非议论文,真理论文,客观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客观真理”,在现行的许多哲学原理教科书及有关专著、辞典中,是作为马克思主义真理观的一个基本范畴予以肯定并被广泛使用的。然而,这个概念是不确切、不科学的。笔者不揣冒昧,对“客观真理”提出非议,求教于哲学界同仁。
一
真理是人们对客观事物及其规律性的正确反映。真理作为主体对客体的正确反映,作为人们认识活动的积极成果,无疑属于认识范畴,它是在人的头脑中形成的关于客体的观念映象。观念映象虽然根源于物质实在,却又超越物质对象的感性实在性,它本身并不是物质的东西,而是进入主体意识之中、被主观化了的客体本象。观念映象和客体本象是有区别的。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认识的这种主观特性都有过明确的表述。马克思说:“观念的东西不外是移入人的头脑并在人的头脑中改造过的物质的东西而已。”〔1 〕“头脑中改造过的物质的东西”当然已不是外在的物质本身。“主观映象”也决不等同于客观原型。真理等是属于主观的东西,与客观的东西有着质的区别,它具有主观的特性。其主观性主要表现在:当客体以信息的形式被输入主体的头脑中转化为思想的内容时,它是经过主体思维的改造(加工处理),采取概念、判断、推理等主观形式,并按照一定的逻辑结构加以组织的。不承认认识的主观特性,把真理性认识与物质本身等同起来,违背了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本观点,狄慈根曾把“非感性的表象”说成“也是感性的、物质的”,列宁批评道,这是一种“糊涂思想”,是“不确切的混乱”的表述,并尖锐指出:“把思想叫作物质的,这就是向混淆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方面迈了错误的一步。”〔2〕“客观真理”的提法之所以不确切、不科学 ,首先就在于它抹煞了真理的主观认识本性,把主观的东西与客观实在的东西等同起来。例如,有的同志说:“‘客观真理’范畴的基本涵义就是:被人们的真理性认识(表象)所反映(表现)的客体具有不依赖于主体的主观而存在的客观实在性。”“客体的这种客观实在性”是客观真理观的“基本理由之一”〔3〕。这段话的意思很清楚, 客观真理不是指真理性的认识,而是指这种认识所反映的客体,客体具有客观性,所以真理是客观的,即客观真理。我认为,客体作为感性的外部世界具有不依赖于人的意识而存在的客观实在性,这当然是对的,它是唯物主义的基本前提。但是这属于本体论问题,而不是真理(认识论)问题。从本体论来说,存在于人的意识之外的自在的客观事物,它本身无所谓真理,也无所谓谬误。而真理问题是一个认识问题,谈论真理必然要涉及到主体和客体,主观和客观的关系问题,外部世界一旦成为人的认识对象即认识客体时,它就和认识主体联系起来了,离开认识主体,离开主体的意识,就不能有认识,也不会有什么真理。认为客观真理就是指客观实在即客体的客观实在性,这种观点把真理性认识等同于认识的对象,把主客体的关系变成纯粹的客观实体,把观念映象当作感性实在,否定了真理的认识本性,不符合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原理。
二
把客观真理当作是客观实在的客体,持这种观点的同志毕竟是很少的,绝大多数同志是从真理内容的客观性这个意义上理解并赞同“客观真理”的。承认真理(认识)中包含有不依赖于主体、主观的客观内容,肯定真理具有客观性,这是完全正确的。但是,把“真理的客观性”说成是“客观真理”却是欠妥当的。
真理问题不是一个孤立的问题,它同哲学基本问题紧密联系在一起。马克思主义认识论从彻底唯物主义地解决思维和存在、精神和物质何者是本原这个哲学最高问题出发,肯定真理是对客观实在的正确反映,这实质上说的是主体所获得的真理性认识中包含有不依赖于主体的客观性内容,这种客观性内容就是关于认识对象即客体的存在及其状况、状态、结构、属性、本质和规律等等的真实信息。因此,马克思主义哲学毫无疑义地肯定真理内容的客观性,坚决反对把真理看作是一种单纯的思想形式或主体经验的唯心主义观点。
然而,真理的客观性只是真理的一种属性,真理除了具有客观性之外,如前所述也具有主观性,并且还具有其它的多种属性,诸如科学性、有用性(价值性)、全面性、具体性、绝对性、相对性……等等。这诸多方面的属性各从不同的侧面揭示真理的一定特质,因此要完整、准确地理解真理,必须把握其各方面属性的总和,如果将真理的某一属性片面夸大,当作确定真理性质的唯一依据,就会犯以局部代表整体的逻辑错误。《中国大百科全书·哲学》卷的属性词条中写道:“从逻辑上看,各种属性都是主词的说明,但不是主词或它代表的事物本身”〔4〕。“客观真理”的提法之所以不确切、不科学也在于它是以真理的一种属性(客观性)来界定、代表真理本身。如果说,由于真理具有客观性就说真理是客观的,即承认客观真理的存在,那么,按照这个逻辑,人们就有理由作出如下推断:真理也具有主观性,所以真理也是主观的,即也应该承认主观真理的存在。本来,客观真理论者提出“客观真理”其用意是坚持真理观上的唯物主义立场,反对主观真理论,但是,由于自身在理论上缺乏严密的科学的逻辑性,反而为唯心主义的主观真理论的“合理性”提供了口实。马克思主义哲学是不承认有什么主观真理的,为了保持马克思主义哲学在真理观上的逻辑一致性和理论彻底性,我认为应该抛弃“客观真理”这个不确切、不科学的表述。
真理是多种属性的统一体,如果其中每一种属性都可以当作是一个真理的话,那么每一真理就变为多个不同的真理,即所谓客观真理、主观真理、科学真理、价值真理、绝对真理、相对真理等等。这样,在真理问题上,必然造成理论上的混乱和理解上的困难。既然如此,为什么还要继续沿用诸如“客观真理”之类的概念呢?
三
谈论“客观真理”不能回避列宁。因为列宁对这个问题有过许多的论述,尤其在《唯物主义和经验批判主义》一书中,他专门写了“有没有客观真理”一节,对此作了集中的阐述,并对客观真理的存在给予肯定的回答。这或许是我国哲学界长期以来一直沿用“客观真理”这一概念的重要原因吧。因此,正确评价、对待列宁关于“客观真理”的论述是非常必要的。
列宁的《唯物主义和经验批判主义》是一部论战性的著作,是为了批判俄国的马赫主义者而写的。在真理问题上,波格丹诺夫提出唯心主义的主观真理观,宣扬“真理是思想形式,是人类经验的组织形式”〔5〕,抹煞真理中包含有不依赖于人类思想、经验的客观内容。 列宁出于当时斗争的需要,有针对性地提出“客观真理”这个范畴。列宁说:“有没有客观真理?就是说,在人的表象中能否有不依赖于主体、不依赖于人、不依赖于人类的内容?”〔6 〕他认为这个问题涉及的是“哲学的基本问题中的一个问题”〔7〕, 他从“外部世界不依赖于意识而存在”〔8〕这个唯物主义的基本前提出发, 承认“我们的感觉是唯一的和最终的客观实在的映象”〔9〕。 纵观列宁关于“客观真理”的论述,我们不难发现,它的基本观点和精神实质是:从唯物主义地解决哲学基本问题的原则立场出发把真理问题纳入唯物主义认识论的范畴进行考察,从认识的泉源和内容的角度肯定真理的客观性,批判马赫主义的主观真理论。这些,无疑是马克思主义的正确观点。但是,这些正确的思想却是在承认“客观真理”的意义上阐述的,他指出:“认为我们的感觉是外部世界的映象;承认客观真理;坚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观点,——这都是一回事。”〔10〕这样,正确的内容使用了不准确、不成熟的表述方式。这种情形,列宁在《唯物主义和经验批判主义》一书中论述别的问题时也同样出现过。例如,列宁常常用“复写”、“摄影”、“模写”、“镜像”等词表示反映,用“感觉”一词代表认识,这些表述明显地带有旧唯物主义反映论的直观性和被动性的痕迹。这些情况我认为是特定的历史条件下的产物。因为,当时在理论战线上的斗争任务主要是批判马赫主义的主观唯心主义的认识论(包括真理观),为此,列宁坚定地站在唯物主义的立场上,处处突出认识论上两条路线的斗争,为了驳斥唯心主义认识论的谬误,在许多场合他是用大家易于理解的素朴形象的一般唯物主义的反映论原理与之相对立;为了反对主观真理观,强调真理内容的客观性,他就针锋相对地提出了“客观真理”的范畴。
还须指出的是,列宁在使用“客观真理”这个范畴时,在不同的场合作出了不同的规定,也就是说,在列宁的论述中,“客观真理”的涵义不是确定的或始终一致的。它除了表示真理内容的客观性外,有时是指真理对象的客观实在性。例如列宁曾以肯定、赞同的态度引述费尔巴哈的话说:“唯物主义是从感性世界,即最终的客观真理出发的。”〔11〕他还说过:“任何科学的思想体系(……)和客观真理、绝对自然相符合,这是无条件的。”〔12〕在这里,列宁把客观真理与感性世界、绝对自然看作是同义词,把客观真理等同于客观实在,这显然是不妥当的,并与他在别的场合的有关论述相矛盾。这表明,“客观真理”在列宁的论述中是一个内涵不确定,缺乏严谨性和科学性的范畴。
辩证法按其本质来说,是批判的和革命的。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这种批判性和革命性主要表现在依据实践的发展和科学的进步,不断丰富和发展自己,敢于修正某些业已陈旧的观点、结论和经典作家某些不确切的词句或不科学的论断。否定“客观真理”这个提法,并不违背马克思主义,恰恰是马克思主义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第217页。
〔2〕〔8〕〔12〕《列宁选集》第二卷,第249、第122、第135页。
〔3〕《武汉大学学报》1993年第2期,肖中舟文。
〔4〕《中国大百科全书·哲学》Ⅱ,第816页。
〔5〕〔6〕〔7〕《列宁选集》第二卷,第121页。
〔9〕《列宁选集》第二卷,第127页。
〔10〕〔11〕《列宁选集》第二卷,第12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