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段时间,宁波、杭州、上海、厦门、北京等地决定免征或推迟征收农业税,农业税会淡出吗?_农业税论文

最近一段时间,宁波、杭州、上海、厦门、北京等地决定免征或推迟征收农业税,农业税会淡出吗?_农业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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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一时期,有关免征或缓征农业税的消息不断传来,宁波、杭州、上海、厦门、北京等地相继做出了免征或缓征农业税的决定。应当说,这一举措在农业特产税逐步淡出背景下,对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具有积极作用。一旦实施,农民是会举手欢迎的。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把“统筹城乡发展”列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五个统筹”要求之首,并且在正式宣布取消农业特产税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逐步降低农业税税率,创造条件逐步实现城乡税制统一。上述几个地方免征或缓征农业税的措施,无疑是为“统筹城乡发展”创造了条件。从现实角度看,在我国目前年两万多亿元的税收收入中,农业税收入也仅仅是个“小头”。据来自国家税务总局的消息,去年我国农业四税(农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农业特产税和契税)收入875.22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21.92%。在税收总量不断增加的前提下,降低农业税税率或免征,都具有一定的条件。

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农业税一直实行的是增产不增税的政策,农业税的实际负担相对来说是比较低的。在全国财政收入中,农业税也并不占主要地位。因此,免征或缓征农业税对农民来说,可以增加的收入数量并不很大。从实行这些政策的地方来看,经济条件相对比较发达,农业税费收入所占比重逐年减小,政府支出对农业税收入基本上没有依赖性,免征或缓征农业税的条件是具备的。而对于许多中西部地区来说,绝大多数地方已经取消农业特产税,以避免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重复征收,农业税在地方财政收入中还有一定的位置。因此,这些地方并不具备,至少是不具备马上实行免征农业税的条件。尤其在缺少中央财力支持的情况下,更是如此。因此,今年中央关于农民增收的“一号文件”明确规定:“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进一步降低农业税税率或免征农业税”。这是考虑了各地经济财政实际情况和差别后做出的。在农业税的减免上,应当坚持的是统一政策,分散决策。农业税是我国最古老的税种,延续至今,“皇粮国税”的概念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已经打下了很深的烙印。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农业税或类似的税种都陆续退出了历史舞台。在我国,取消农业税的呼声也越来越高。在一些有条件的地方免征农业税,这也是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必然。但是也应当看到,免征农业税可以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并不是增加农民收入的全部。“一号文件”要千方百计使农民更多地共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实现城乡统筹协调。有条件地积极减免农业税只是千方百计内容之一,实现城乡统筹协调,还有很多工作要做。有报道例证,北京市乡镇数量已从改革前的257个调整为193个,减少25%;乡镇机关干部和村级干部人数分别减少20%和22%。试想,如果不解决基层县乡政府的冗员和浪费问题,很可能出现一手拿出去的,一手又收回来,减免农业税就等于没有减免。而考虑到地区经济财力差别,加大中央财政的转移支付力度,加快中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也是彻底取消农业税的必须条件。

就当前来说,由于农业税涉及千家万户,税额零星分散,如何规范征收,尽量降低征收成本,不让在农业税征收上趁机搭车收费捞好处,也是应当抓紧做好的工作。减轻税负,促进农民增收,单靠减免农业税是远远不够的。从根本上说,还需要不再让农民承担不应当承担的税费,创造条件最终实现城乡税制统一,这样才能真正统筹城乡发展,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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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税:是对农业收入征收的一种税,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是1958年由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96次会议通过并实施的。农业税由地方负责征收管理,所得收入归地方政府所得。农业税条例规定,全国农业税的平

均税率为常年产量的15.5%。

2003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其中做出了关于调整农业税政策的规定:农业税按照农作物的常年产量和规定的税率依法征收。农业税计税土地为农民第二轮承包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农业生产的,计税土地为实际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农业税常年产量以1998年前5年农作物的平均产量确定,并保持长期稳定。调整农业税税率,将原农业税附加并入新的农业税。新的农业税实行差别税率,最高不超过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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