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解放存在双重尺度,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尺度论文,妇女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两会”期间,“让太太回家”的讨论曾在中国的报纸杂志和妇女当中热闹过一阵。很多男士和女士,都发表了赞成或者反对的意见——并且,正如我们在很多讨论中常见的那样,这个问题的讨论也出现了所谓“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僵局。
其实,就事论事是很难得出一个“公正”的结论的。因为不论在男女之间,还是在男女内部,对于这个问题的看法都存在着广泛的分歧。因此,笔者认为,这场讨论的意义与其说要得出一个结论,莫如说它提供了一个机会,促使我们再次深入思考一个基本问题,即男女平等和妇女解放的标准究竟是什么?
这个问题似乎早有定论。简单地说,就是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包括在家庭内部,妇妇都享有与男子同等的权利与义务。如果不是这样的话,我们就有理由认为,妇女处于不平等、被歧视、被压抑的地位。
但是,笔者认为,正是在这个似乎看来“没有问题”的地方,才恰恰是双方意见分歧的根源。实际上,这个普遍的标准只是男女平等的“社会”标准,或者说是“客观”标准。与50年前或100年前相比,现在在全世界敢于公开反对这个标准的已经不多了。至少在中国,这个社会的客观标准已经被采纳并实施了半个世纪,取得了引人注目的成绩。因此,由一位政协男委员提出“让太太回家”的建议不仅遭到了妇女的反对,而且也必然遭到“社会”的反对。
但是,这种反对并不意味着中国妇女已经完全实现了平等与解放。否则,各级妇联也就没有必要存在了,而且,这场争论也根本不会引起轰动效果了。这就好比农村已经完全实现了土地承包,如果现在还有人提出“让农民承包土地”的建议,可能根本无人理睬一样。
但是,“让太太回家”的建议为什么仍然引起了轩然大波呢?这只能证明,现在还有许多妇女,包括那些在表面上已经得到了与男子同等的工作和待遇的妇女,依然还没有得到真正的平等与解放;至少,在她们的内心里,依然还没有得到一种已经平等了和解放了的感觉。
当然,对此人们也可以从其他方面给予解释,比方说,虽然妇女已经得到了平等和解放,但是,许多地方依然存在着歧视妇女的现象;或者说,虽然已经制定了许多男女平等的法律法规,但是,在执行当中依然存在阻力,等等。
不过,这些解释都没有说到根本问题上。根本问题在于:男女平等和妇女解放的标准,除了“社会”标准以外,还存在另一个标准,即“个人”标准,或者说“主观”标准。根据这个标准,男女是否平等,主要地不取决于妇女是否有工作、男人是否分担家务、或者妇女是否在社会上与男人一样有地位或成就,而主要地取决于男女个人的自己对自己、以及自己对对方的一种主观的感觉和评价。
实际上,许多在社会上“出人头地”的男人,一回到家里似乎就在老婆面前直不起腰来,因为老婆不是他的同事或下属,因此她不使用社会标准来评价她丈夫的能力与地位;同样,许多为社会和单位作出了重大贡献的“女强人”,在家里也很难得到丈夫的赏识,因为他采用的是个人的主观的标准来评价妻子,因此会得出与社会标准不同的结论。
另外,很多实例也在不断地证明:越是那些在表面上“门当户对”的家庭、在事业上“比翼齐飞”的男女、在同一个教室同窗四载的学生、或者在同一个公司或单位的同一个屋檐下共事的同事,其男女双方之间的排斥或者分歧也就越大。显然,这是不能用男女没有充分平等、或者妇女没有彻底解放等理由解释得通的。惟一的原因是,他或她在评价自己与对方的时候,采取的不是社会的客观的标准,而是个人的或主观的尺度。而这后一个标准,不仅是灵活的多变的,而且也是在许多方面与前一个标准相反的。这也是为什么“让太太回家”这个建议,虽然是由男人提出,但是竟然也得到了很多妇女赞成的缘故。
按照这后一个标准,对方是否处于与自己“平等”的地位,不是取决于他或她是否有工作、有收入、有地位、有才能,而是取决于自己个人主观的评价:比如,他或她对自己是否感情专一、是否对家庭负责、是否可以长久信赖和依靠、以及是否具有自己所喜爱的品质和优点,等等。如果这些条件都可以满足,那么,他或她就会得到一种主观的或心理的感觉:即男女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家庭的未来是可靠的,彼此的关系是安全的;反之,就会得到另一种主观的或心理的感觉:即男女双方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家庭的未来是难以预料的、彼此的关系是充满风险的。在这种情况下,他、特别是她,将不得不要求自己或者对方来重新采纳社会的客观的标准,以便评价和维护自己现在和今后的地位。而且,也只有社会的标准才能够给予他、特别是她所需要的承认和保护。因此,越是那些对社会的客观的标准抱有坚定信心的人们,也就越是对个人的主观的标准失去信心的人们;越是需要社会的承认和保护的人们,也就越是那些难以在家庭和配偶那里得到平等地位的人们。
所以,那些反对或怀疑“让太太回家”建议的人们,并不是因为不知道或不承认已婚或已孕妇女“回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而是因为更愿意采纳社会的客观的标准,以便避免因为采纳个人的主观的标准而给自己利益造成的潜在“威胁”。反之,那些提出或赞成这一建议的人们,也不是因为不知道或不承认男女平等和妇女解放的社会的客观标准,而是因为更愿意采纳自己及其配偶的个人的主观的标准。就人的本质而言,不论他还是她,其内心都是向往自由和平等的,但是,由于在社会标准与个人标准、客观标准和主观标准之间存在矛盾,因此,为了兼顾两者,许多人面临进退两难的选择。
由此可见,“让太太回家”建议的提出,绝不意味着“大男子主义”的回潮、或者妇女解放运动的倒退,相反的倒是其反面,它恰恰证明了:在中国,时代已经不同了,男女平等和妇女解放已经成为了社会现实。
由于男女平等和妇女解放同时还具有个人的主观的标准,因此,“让太太回家”的建议,也就具有了新的含义:它把一个曾经必须由社会决定的问题,“下放”到了家庭的层次;把一个一直由法律或妇联裁决的问题,交给了男女当事人自己解决。因为只有在这一前提——即妇女本人可以完全根据自己的意愿和家庭的需要、或者根据自己个人的主观的标准,来自由地决定自己是否应该“回家”,而完全不必担心“回家”之后是否可以“离家”、或者离家后是否可以再次找到理想的工作和合理的报酬,并且可以完全不必借助法律或妇联的力量,她也能够实现或恢复她所希望的平等地位的时候——我们才能说男女实现了真正的平等、妇女得到了真正的解放。